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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建设-运行-移交)是指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相关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授予项目投资方(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bt业务(建设-移交)是指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相关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授予项目投资方(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
对上述两种模式的收入如何确认,财政部在 2008 年 9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中规定了会计处理:
1、建设期间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建设期间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相应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011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1 期)中明确bt 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 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与 bot、bt 相关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文),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并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公司按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之处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同期满后,自节能服务公司处取得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将越来越多。
合同能源管理又称能源合同管理(简称 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是 70 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模式。能源管理公司(简称 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户提供节能效益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监测、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等全过程服务,向用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效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公司通过分享降低的运行成本来实现收益。
从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的情况看, 这种商业模式在节能双方体现出以下特征:
1、对被服务企业(委托单位)而言:
(1)企业零投资、零风险,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
(2)用减少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或节能项目使用费)。
(3)可在不投资、甚至不需要维护管理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实现节能效益和效果。
2、对节能服务企业而言:
(1)服务企业的投资收回。合同能源管理,即由专业节能企业出资,为企业节能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节能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回报的机制。节能服务企业应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2)服务企业的项目资金。epc 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世行节能环保贷款及其它融资来源进行项目的全部投入,承担较大的风险。
(3)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实施节能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
(4)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取“先投资后回收”做法, 其节能项目投资, 需在一定合同期限内, 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 所以,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其中:
1、按提供服务的方式与费用支付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1)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
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
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2)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 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 emco 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 emco 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和 emco 可以共享超额收益。
(3)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 emco 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2、按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领域与被服务企业的行业不同,可分为:
(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2)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3)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4)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5)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6)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7)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 50%节能标准,4 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 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8)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9)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10)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主要是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其中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建造期间如何确认收入;
二是建成后营运期间如何确认收入。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在建造期间,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应当参照 bot 或 bt 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不论是 bot、bt 项目,还是 epc 项目,实务中大量出现了不完全符合准则解释 2 号规定条件,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解释 2 号规定了应用 bot 业务的两个“范围”条件:
一是政府授予的合同,二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现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别于准则规定的范围,主要是企业(投资方)对企业(业主),且大部分不是基础设施建设。那么,在满足其他条件下,非政府授予项目、非公共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参照准则解释 2 号执行?
二是关于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的认定。准则解释 2 号规定项目公司(投资方)若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不应当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同于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业务,其合同项目中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一般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设备则从生产厂家定制采购(设备成本通常占建造成本的 80%左右),工程设计、现场管理由投资方负责。那么,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投资方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
三是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准则解释 2 号规定 bot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政府授予的公共基础设施 bot 项目,合同公允价值(投资金额)应当较为客观,但是,合同能源管理由于是企业对企业,合同中确定的投资额可能并不公允,且及易操纵,从而为建造合同收入的确定带来相当大的困难。那么,如果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可以参照准则 2号解释执行,如何合理确定建造合同的公允价值?
上述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执行中应当严格把握准则规定,通常不满足解释 2 号规定的条件,不应当确认建造期间的收入。
例如,北京万邦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披露:本公司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本公司的 bot 业务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前发生的相关必要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在建工程,bot 项目建成后,公司在开始经营按照实际水量与合同约定的单位水价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固定资产。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的第二个阶段,即建设完成后运营期间的收入确认,除了准则规定外,目前有的趋向于按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思路是: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该节能模式是融资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企业至少具有二点不同:
其一,emco是一个以提供节能技术而非向客户企业出售所需先进设备( 甚至节能设备) 的技术服务性企业;其二,emco为客户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因其具有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当emco提供节能项目融资时,应将最低收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给予递延,在分期收到节能设备投资成本时分期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对节能量未达标,因赔偿发生的损失应在当期直接确认为管理费用,对分得超额节能量收益时应按合同约定在当期直接确认营业收入,举例如下:
2023年12 月1 日,a 集团与某emco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emco提供项目资金150万元;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购、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累计需耗资3.6 万元。节能工程当年完工交付使用。确保每月节电量折合电费约为5万元,节能合同内含利率为6%。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超过承诺标准部分,其分成比例为6: 4。合同开始日为2023年1 月1 日,期限3 年。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约10 年。
1)则节能项目资产现值为500,000 × 2.6730 =1,336,500( 元);
2)在提供节能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形成应收款项:
借: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1,876,000
贷: 节能项目资产1,336,5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163,500
银行存款376,000
3)分期收到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分摊初始直接费用时,应作:
借: 银行存款600,000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600,000
借: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54,500( 163,500 /3)
贷: 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融资收益 54,500
4)如节能量未达标,因赔偿发生的损失,应作:
借: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5)每期分配节能收益时,应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当期损益:
借: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125,333( 376000 /3)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125,333
6)分得超额节能量收益时,应作: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暂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与税法就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着差异,出现差异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差异形成的原因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公平税负、方便征收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两者的差异
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确认收入最常见的差异就是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三、可变对价
在日常生活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退款、奖励积分的形式促销商品。这些在收入准则中就定义为合同中的可变对价。通俗的说,就是以后交易的金额是随着完成交易的不同情况而变化的。
四、举例
1、甲公司出售a产品给客户,每件售价为100元,若客户全年度累计购买超过1000件时,则每件价格追溯调整降为90元;在2023年第一季度末,甲公司出售90件a产品给某一客户,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不会超过1000件;该客户于2023年6月中旬收购另一家公司,因而扩大业务量,至6月底又增购了600件a产品,累计达690件,甲公司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会超过1000件。
分析:甲公司第一季度末,按照每件100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第一季度末销售的90件产品应确认收入=90×100=9000(元); 第二季度末,则应按照每件90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600×90=54000(元)。同时,需要调整第一季度末已经销售的90件产品的收入,按每件90元,应确认的收入金额=90×90=8100(元),已经确认9000元,则应在第二季度冲减900元,故第二季度末最终应确认收入=54000-900=53100(元)。
第一季度:借:应收账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第二季度
借: 应收账款 600*100=6000
借: 合同负债 47100(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100
2、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收入的确认,如果可以可靠的评估就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而税法对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例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a单位建造了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条款中还约定: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在150天内竣工完成,要支付给a单位10万元罚款,罚款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施工企业按照会计谨慎原则,确认估计的收入额为90万元(100-10),而税法规定收入应按照100万确认,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是经常听到的一个专有名词,那么工会经费来源都有哪些?参加我单位工会,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不能税前扣除?今天和联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 人民政府的补助;(五) 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能在税前扣除多少比例?
根据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工资、薪金总额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以上是对“工会经费来源有哪些 工会经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感谢您的浏览,以上信息企业脑小编为大家提供,现在很多用户都找正规的相关机构进行纳税业务办理。想要进行纳税的公司或企业可向企业脑咨询。
导读:针对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根据全责发生制,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不能确认为收入,详情请看下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
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就不可以,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
按收付实现制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租金可以计入预收账款吗?
可以,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社会文化建设新高潮,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发展繁荣的支持服务功能,推动了文化产业上市的新高潮,近年来上市的有凤凰传媒(sh601928)、出版传媒(sh601999)、中南传媒(sh601098)、粤传媒(sz002181)、皖新传媒(sh601801)、光线传媒(sz300251)等。文化产业涉及面比较广,包括出版发行、广告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动漫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影院及剧院、拍卖及艺术品,不同类型文化业务特点及盈利模式差异较大,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影视剧制作、艺人经纪及衍生收入。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300027)为代表的影视企业,其电影片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等通常按照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2)电视剧销售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艺人经纪业务收入
①艺人经纪业务收入。艺人经纪业务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确认收入;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艺人代理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艺人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收款方式结算。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结算。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定价,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及潜力、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定价;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与公关广告活动定价机制相似。艺人代理服务收入,与艺人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随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确认而结转,支付的转会费,在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成本;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其成本随收入实现而结转。
②艺人转会费。艺人转会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支付给转会艺人原签约公司的转会
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
销,若在经纪合约期内与艺人提前解约,则未摊销完毕的转会费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4)电影电视的衍生收入
①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指通过在影视剧拍摄中将某些企业或产品融入影视剧内容中以达到宣传企业或产品的目的而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影视剧衍生产品的一种。植入式广告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取得影视剧播放映许可证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在取得影视剧公映许可证时一次性按协议金额全部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所有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在完成影视剧拍摄制作,并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c、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收取尾款。成本随植入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而结转。
植入式广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
考价等因素。
②贴片广告。贴片广告指在电影片头插播广告片而实现的广告发布,通常为10 条广告,
每条30 秒,是电影衍生产品的一种。贴片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会
计期末,按实际放映场次占合同约定放映场次的比例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
会约定全部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
c、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贴片广告
监播报告核对无误后10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成本随贴片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
贴片广告的定价机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考价等因素。
③公关活动广告。公关活动广告实质为劳务服务。公关活动广告收入在服务全部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收款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支付尾款。公关活动根据出场艺人的社会认可度、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行业市场价格、公关活动对公司及艺人的宣传促进作用等综合因素定价。
④广告互换。广告互换是以提供广告服务作为对价以交换对方的广告服务。其会计处理按两项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广告劳务,当提供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发行人接受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接受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结算以应收应付款进行冲抵,差额以货币资金结算。广告互换的定价原则是根据其所提供广告服务的性质,分别按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公关活动广告等的定价机制定价,换入劳务根据市场价值定价。
2、剧院等演出收入。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为租赁剧院,通过组织演出方式开展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其中:剧院场租收入,以与场租使用方签订合同,并在已实际使用场地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演出收入,以演出后实际票房收入确认为演出收入。由于该类公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票价有一定的限制,政府补贴收入实质上是为弥补公司支出的一种补偿,对售票收入确认比较简单,对政府补贴收入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不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即可。
3、拍卖收入。拍卖公司主要是通过拍卖艺术品或其他资产,从中获取委托手续费和竞买成功手续费收入,在拍卖成功时还是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一般是委托人将拍品交付拍卖公司并从拍卖公司取得拍品保证金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在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后参与拍品拍卖会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因此对拍卖业务的手续费应在拍品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出版、发行业务收入。一般是出版企业接受委托和稿件后印制出版物,然后将出版物交付发行企业并对外实现销售,当然也存在发行企业自行出版情况,对出版企业和发行企业的收入分别如何确认,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图书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约定有退货条件,因此对出版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在将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获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存在附有退回条款的,并明确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约定有退货条件但没明确具体的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的收入;对于发行企业,零售业务可在取得收款凭证并将出版物交付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批发业务采用代销模式的应在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买断模式的与零售业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如果上述业务附有退回条件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租赁分类
在租赁开始日,即区分是融资租赁or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取决于交易实质,而非合同形式。
经营租赁:除了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分类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实务中,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 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1、租金处理:采用直线法or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2、提供激励:免租期内确认收入,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从总租金收入中扣除
3、初始直接费用:应资本化至租赁资产的成本,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4、折旧减值:采用固定资产类似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5、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or比率挂钩的,在租赁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计入当期损益
6、经营租赁变更:变更生效日,作为一项新的租赁
12月29日下午4:00,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海外出口办事处视频会议在全球总部大楼会议中心召开。集团各公司相关领导、出口系统全体领导干部、287个海外办事处全体员工,共计1800人线上线下参加会议。
谭旭光:2023年集团产品出口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增
出口业绩再创新高
海外高端市场实现新的突破
产品协同出口初见成效
克服困难确保订单交付
谭旭光:相关领导干部带枪上一线
谭旭光要求,相关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冲在一线,与营销将士一起过春节、跑市场!你们是到一线带兵打仗的,不是领着吃喝的;你们是到一线侦查敌情的,不是躲在办事处里听汇报的;你们是到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的,不是到一线走过场、添麻烦的。
谭旭光:出口将士们要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深学产品,打好组合拳
在市场上要学会相互“吹捧”
打通产品渠道,实现多赢
收入确认原则-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可确认收入,新的收入准则,以控制权作为标准,2023年,公司将实施新会计准则,届时,会计科目将做变更。
目前很多公司财务,还以开票确认收入,当然这样也是有好处的,纳税义务和收入确认保持一致。同时也存在弊端,比如满足确认条件了,但是对方迟迟不需要发票,这样就导致纳税义务延迟。
所以收入确认应和纳税义务分开,各自分开确认。
xky公司,开票会记录凭证,这一点比较好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科委备案研发项目,免增值税税)
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由于是免税项目,目前公司的主要原则是,确认收入一定开票,但是开票了未必确认收入。
同时,新收入准则对xky公司影响较大,目前我们遇到一些困难,由于启用了应收模块,很多科目需要受控,如果不受控,无法从模块推凭证,如果受控了,同样有无法解决同时受控的问题。
合同资产或者合同结算科目,无法和应收账款同时受控。
但是如果适用新准则,不满足结算条件时,不能转入应收账款,需要计入合同资产,当满足结算条件后,需将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这一步将无法通过应收模块实现,目前用友软件无法解决,如果有解决办法的朋友可以告知一下哦!
目前,如果不考虑受控问题,分录如下:
两个版本,一个启用合同结算,一个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一、合同结算科目模板: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结算-预收款(收款额)全额含税
转换成不含税金额(免税项目将不需要这一步)
借:合同结算-预收款(收款额)
贷:合同结算-预收款(税额)税额
2.开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3.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满足结算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二、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模板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收款额 全额含税
转换成不含税金额(免税项目将不需要这一步)
借:合同负债-收款额
贷:合同负债-税额 税额
2.开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3.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满足结算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随着新收入确认准则的全面推行,大部分公司都已经基本确定了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2023年报审计在即,我们也将陆续地整理各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以供相关行业的小伙伴参考。
本期的医药生物主题,我们分别从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基因检测诊断与研究、医疗服务等四个医药生物细分领域入手,基本囊括该行业的收入确认政策。
创新药龙头:恒瑞医药
主营业务: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医药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属于时点义务。具体政策如下: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的确认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2、收入的计量合同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将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主要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主要销售药品及原料药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医疗器械:迈瑞医疗
主营业务: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营销及服务
医疗器械的销售一般伴随着后期维修的服务,在销售医疗器械时要注意维修服务是否包含在合同金额内,还是说另外新增延长的维护服务。具体政策如下:
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
本集团生产各类医疗器械及器材产品并销售予各地客户。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主要包括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完成有关产品的安装并取得验收确认或完成报关离港并取得提单等),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本集团向客户提供基于销售金额的销售折扣,并根据历史经验,按照期望值法确定折扣金额,按照合同对价扣除预计折扣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提供劳务
本集团之提供劳务根据合同服务期限,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期确认收入。本集团提供劳务之收入主要是延长保修期收入及其他。本集团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本集团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基因测序龙头:华大基因
主营业务: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因组的诊断和研究服务
基因检测与研究服务主要是以交付报告(即成果)的时点确认收入。华大基因的收入政策还提到了关于合同变更事项的处理,与新收入准则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一致。具体政策如下: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销售商品合同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设备或试剂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货物送至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并取得客户关于货物签收或验收的证据的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提供劳务合同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提供劳务合同通常包含交付报告的履约义务,由于(1)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客户无法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不能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3)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无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本集团将其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以交付报告时点确认收入。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集团为所销售的部分设备提供质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集团按照附注三、19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集团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集团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本集团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合同变更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劳务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1)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劳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劳务单独售价的,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劳务与未转让的劳务之间是可明确区分的,本集团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劳务与未转让的劳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集团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眼科龙头:爱尔眼科
主营业务:眼科医疗服务与视光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行业主要收入来自治疗收入,一般的,治疗费用都会在治疗之前先缴清,然后在提供治疗服务完毕后,再确认收入,关键在于明确何时算治疗完毕。具体政策如下:
本集团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视光服务收入、材料药品销售收入等,其中医疗服务收入主要指挂号及病历本出售收入、门诊检查及治疗收入、手术及住院治疗收入等。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相关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本集团劳务收入主要为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公司对向患者提供各种眼科疾病的诊断、治疗等眼科医疗服务。本集团在医疗服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确认医疗服务收入。具体有:
1、挂号及病历本出售收入:集团在患者缴纳挂号费的同时,开具诊疗处置票并确认挂号收入;每天门诊时间结束后,集团汇总出售病历本金额并确认病历本出售收入。
2、门诊检查及治疗收入:集团在收到患者检查治疗费用的同时,开具发票,并在提供治疗服务完毕后,确认门诊检查及治疗收入。
3、手术及住院治疗收入:集团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并在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结清与患者的所有款项并打印发票,同时确认手术及住院治疗收入。
4、药品销售收入:对于门诊患者,集团在收到患者药费的同时,开具发票,并在药品已经提供后,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对于住院患者,集团提供了药品,并在办理出院结算时,为患者开具发票,同时确认药品销售收入。
5、视光收入:集团在收到患者支付价款的同时,开具发票,并在验光服务和镜片镜架已经提供后,确认视光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本集团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收入的确认,分为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确认,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 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收入准则,都强调商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回”;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如有时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可以仍然确认收入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16项收入,应该如何确认,是很多会计都会遇到的问题。还不懂的童鞋赶紧把这篇收了,全是干货,留着对照学习,很实用喔~
一、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销售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七)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提供劳务收入如何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转让财产如何确认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一)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 [2010]79号)
(二)国债转让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 [2010]79号)
六、利息如何确认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
七、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
(二)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八、特许权费如何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九、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接受捐赠如何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产品分成如何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二、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十三、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如何确认?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十四、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一)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应税所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十五、其他收入如何确认?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7号)
(二)补贴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三)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 [2010]79号)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六、不征税收入如何确认?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
(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
(五)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38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12]27号)
(七)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八)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36号)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公司是在一个线上平台上销售货物,卖了货了后每次线上结算会扣10%的结算款作为时间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会涨也可能跌,这10%到时候怎么账务处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扣 10%的结算款,看情况分析。如果是延迟支付这种情况,这个款项可以计入往来科目中。如果是平台的手续费会计账务上确认收入,是要遵守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满足条件就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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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一个经营中,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交易形式。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我们是不是就直接根据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年度来确认税收口径的一个收益呢?
我们先说一个简单的案例:
假设甲公司投资了一家a公司,他在2023年10月份将该公司对外进行了一个股权转让并签订了协议,但由于种种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在2023年进行一个工商过户。而是在2023年1月份才完成了工商过户手续。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国税函2023年第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确认这个个投资收益。那么对该国税的话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时间也就是说应该在2023年,2023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他不需要确认该笔收益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递延缴税的目的。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一看得出一个筹划税点,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在年底转让股权的时候其实可以考虑股权转让签订协议的时间确认在当年但是工商过户的时间确认到第二年的1月份,这样可以使自己节约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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