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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

【第1篇】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老板都希望把企业成本费用降下来,让利润更多一点,让企业生存得更好更长点。企业老板想要降本增效,就要提前做好企业的税务规划。那什么是税务规划,企业一般怎么做税务规划?企业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今天小博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二。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税务规划?

税务规划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行为做出合情、合理、合规的事前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活动。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监管系统逐趋完善,“跑、冒、滴、漏”的税务处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税务监管时代。再加上同业竞争加剧,疫情反复,所以“降本增效”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很多老板就会想到做税务筹划。税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两者之间只相差一个字,很多人很容易将他们混淆。虽然他们很像,但是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

市场上有很多做税务筹划的,他们大多打着“低价”、“实惠”、“最大利益化”等标签,大部分老板看了都会忍不住心动。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税务规划相比,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甚至大多数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这些风险很多老板都不及时洞察,以为做了税务筹划钱省下来了,也没有税务风险了。殊不知等到税务一查全是漏洞,那真的就是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了。

二、企业一般怎么制作税务规划?

1、选择特定地域或园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特定的地域和园区,说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备普遍性。比如某地区某园区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其他地区一样),但是地方留存40%的80%返还给园区的纳税人。这样的优惠力度大,对于特定对象的纳税人非常有利,理论上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会转移到该园区,继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返还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40%*80%=应纳税所得额*25%*32%

园区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25%(1-32%)=应纳税所得额*25%*68%

也就是说,同一个纳税人迁入优惠园区,其应纳税额就打了个近7折!

2、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主体不同的组织形式

这种操作的原理是,根据一个项目或者相同属性的多个项目,分解为几个实际控制的不同经营主体,目的将适合增值税优惠的业务放特定的主体,适合企业所得税(亦或者变相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另一特定主题,从而达到实际降低综合税负的目的。笔者理解这样的方法和原理,有钻相关法律和规范的空子的嫌疑。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条款,今后这样的政策变化比较大,且不可预知!

3、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

众所周知,税收减免政策是对所有纳税人是公开的!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体现的是税收筹划团队,对税法综合运用和熟识能力的考验。因此,专业能力和熟练运用和选择,尤为突出!

4、不得不说的风险

因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规划团队,在纳税安排上,常以缴纳的税金多寡来考核税务经办人的工作能力,这是一个严重错误的认识。

因中小企业在选择外部纳税规划团队时,以不上税或少上税为唯一的考核指标,造成专业团队被动迎合客户需求或者专业团队不敢接,鱼目混珠的团队浑水摸鱼。最终吃亏的依然是中小企业!

最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逐利的属性长久不变,无可厚非!税收规划必须以合法和安全为前提,把现实的税金延迟到将来缴纳(偷逃税款不可能实现),害人害己!税务规划方法和手段万紫千红,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是所有中小企业主的底线!

三、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

1、我公司近日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以下三项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当公司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一定不可以噢!您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千万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2篇】税务部门罚没收入

如果罚没款项不能做到与办案机关彻底的切割、罚没款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众对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质疑便不会消除

“张庭案”自发生后,便一直被公众所关注,近日传出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拟就本案开出“113亿元罚单”消息,更是让吃瓜群众“兴奋不已”。毕竟,这个数字正在向阿里巴巴被罚的182亿看齐。

何止是“张庭案”,近期各地方政府罚没收入普遍增长的新闻一直充斥公众眼球,以至于交通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特地发文,强调“严禁趋利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可见,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行为已经在制度上构成对政府部门执法公信力的冲击了。为缓解这一冲击,已有多名代表在两会上提出“将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如果罚没收入不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我们永远不能使司法显示客观公正”。

但是,仅仅是将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可能仍无法杜绝趋利执法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只是解决了如何收的问题,着眼点是“做大蛋糕”,而对于如何用,如何“分蛋糕”,恐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拿“张庭案”为例,公众质疑裕华区市监局趋利执法的理由之一是管辖权争议,怀疑裕华区市监局通过“抢管辖权”的方式达到为自己“创收”的目的。至于公众质疑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文没有能力、在此也不进行判断。

仅就这拟被罚没的113亿资金而言,根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12条“涉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重要事项的分成比例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必然存在一个财政向办案机关分成的问题,至于这个分成的比例具体是多少,暂时未能通过公开途径查到相关规定,但是可参考的比例倒是很多。

比如《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曾规定,“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总额分成管理。设区市、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为省级5%,市、县级95%;设区市和所辖县之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分成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曾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再比如在一篇名为《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的新闻中提到,“2023年改革后,收支两条线,财政局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财政保障与罚没款项“脱钩”之举,有利于加强公安基础建设,使公安队伍能全身心投入平安建设中。不过,该县公安局“趋利执法”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们不可能完成任务,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增到70%”。

所以,在制度上已经明确罚没收入可以被分成且分成比例、用途并非全面公开且不易于被监督的情况下,即使“张庭案”在管辖问题上没有问题且这拟被罚没的113亿资金全部被上缴中央财政,恐怕仍难免成为地方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战利品”。更何况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该113亿资金可能在河北省内就“被消化”了,公众的质疑显然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于裕华区市监局到底能不能因为“张庭案”获得“创收”的问题。

对此,在制度上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办案机关的经费能否通过罚没收入的分成进行补充?罚没收入作为非税收入,能否被用来作为办案机关的经费?

从形式上来看,当罚没收入被收缴后,便成为财政收入这个“大蛋糕”的一部分,且很难从形式上将其与其他财政收入进行区分,办案机关从这个“大蛋糕”切一块作为自己的办案经费,似乎并不违反其是受财政供养的政府部门这一定位。但是,实质上而言,办案机关是一个为全民提供无差别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其经费来源应为税收,国民在纳税时已经就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支付了“对价”, 办案机关不能再通过罚没的方式进行“营利”。

另外,罚没收入并非税收收入,不具有普遍性,其产生于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背后意味着大量的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意味着政府为“矫正”某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可以说,罚没制度的创设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罚没收入的用途也应当回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初衷上来。

1、用于救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违法行为总会给社会以及被害人造成一些损失,有太多的被害人因为违法行为人无力赔偿而陷入家破人亡的境地。如果“张庭案”这拟被罚没的113亿元被财政扣缴后(假如裕华区市监局的结论是对的),便和全国各地其他地方的罚没收入一起成为一个巨大的“资金池”,足以救助足够多的受害人,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且不会对社会其他公众造成任何的税收负担。

2、用于帮助对违法行为人的改造。根据生活常识,违法行为人即使接受处罚后,其在社会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仍很低,其求生、再就业之路都异常的艰难,甚至很多违法行为人因此走上在犯罪之路。

3、用于修复社会关系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坏。违法行为的存在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一个恶劣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在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可能会减损公众对法律的信心,虽然从客观上没有办法彻底消除违法行为,但仍然可以通过推进一些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这样的切割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办案机关因“趋利”而违法办案的动机,其每一分钱的开支在年初的预算中已被确定,从而不需要关心今年的“罚没业绩”是多少,无论“罚没业绩”再好,这部分资金均不再与其有关系。而如果办案机关意图从其他财政收入中获得额外的经费补贴,其难度至少会超过直接从罚没收入获得分成。公众也不会因为一看见巨额的罚没收入就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目的”产生质疑。

当然,仅仅将罚没收入的用途画一个“圈”仍然是不太够的,要实现其专款专用的用途,需要将该部分款项单独核算、单独接受审计,需要我们的代议机构有能力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需要保障公众对其的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需要一个充分自由的舆论环境,需要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权力有所限制、有边界的“被关进笼子”的政府。

【第3篇】未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

未开票收入申报会被罚?未开票收入到底怎么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后期补票又怎么申报?今天头条君陪大家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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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发票,做了未开票收入

税务局要罚款!

问题

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3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

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这个案例,实务中很少见。目前看到的只是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会不会让罚款落地,现在还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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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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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应这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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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如何界定?

一图给你说清楚

来源:梅松讲税、财税蜂语。

【第4篇】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局如何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

【第5篇】2023年组织收入分析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月31日对外发布2023年我国税收运行的总体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6.1万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社保费收入7.4万亿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我国去年实施的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在支持企业纾难解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很多政策直接为广大市场主体“输血”“活血”。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第6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第7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

大家了解非税收入吗?简单来说,就是除税收收入之外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则属于非税收入。那么,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步骤是什么?

了解非税收入

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就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有具体三种类型:

1、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规定,设立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国有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

非税收入如何缴款?

企业在为非税收入缴款时,可以通过税务小程序进行简易缴款。以“粤税通”为例,我们首先应打开粤税通——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在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

第一次登录或者一段时间未登录的使用者,在小程序跳转到登录界面并点击“确定”后,可以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微信实名认证,点击“下一步”登录。

登录完成后,使用者应先选择好自己所在的城市(小程序左上角),然后再点击“全部功能”。

点开“全部功能”后,企业选择“申报缴纳”中的“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缴款。

企业一般选择的是“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使用者在看完界面提示后点击“确定”即可。

在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选好绑定的企业后,再选择“企业办税员”,点击“全部功能”。

在全部功能中,选择“申报缴纳”-“税费缴纳”,核查缴费总额和缴款信息完全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支付页面,即可完成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

关于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8篇】税务稽查收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用户信息,但均为“l酒吧”等简称,如何找到这些企业,成为核查确认企业收入的关键。在了解m公司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检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网络平台……

税务稽查案例

交叉稽核,收入疑点浮现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锁定企业违法事实后,第二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了企业欠缴税费,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023年底,第二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信中称m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笼统,线索指向并不清晰,未提供涉案公司隐匿收入的个人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于是拨打举报信中的手机号码联系举报人,询问是否能提供更为具体的线索。举报人在电话中称其不是m公司核心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银行账号等信息,但是能够提供部分产品出库单。举报人表示,m公司这部分产品出库单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均未依法申报纳税。

收到举报人提供的补充材料——39份产品出库单后,检查人员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整理,发现这些产品出库单上虽有购买方信息,但是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之类的简称。出库单显示,这些货物的交易时间为2023年5月~12月期间,金额总计为350余万元,货物品名为dj打碟台、升降舞台和灯光控制台等。

检查人员随即利用税收征管软件和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查询了同期m公司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并结合39份产品出库单的数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交叉比对。

经过对比分析,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有不少疑点:一是销售收入不实。征管信息显示,m公司2023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为260余万元,这个数据小于39份产品出库单的总金额。二是开票信息不匹配,从m公司当时已开具的发票来看,其开票信息中并不包含39份产品出库单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分析后认为,m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较大嫌疑,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

账簿“失踪”,案件初查遇阻

结合以往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核实企业生产能力、调取账册凭证,以进一步获取线索、寻找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履行调账审批手续后,按程序佩戴执法记录仪,依照征管系统中显示的地址登记信息,前往杭州市某工业园对m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但到达后却发现,工业园正在拆迁中,园区内并无m公司影踪。

检查人员随即拨打税务登记信息中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册登记信息为由,询问m公司是否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目前的经营地址等。张某在电话中称,由于工业园拆迁,m公司现已搬至富阳区大源镇某处拆迁临时安置点办公,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来到其所在的企业临时办公处,发现只是一间50多平方米的简易工棚,现场堆放了9台机器设备和一些金属钢管。现场保安人员证实,m公司两月前将机器设备搬至此处,目前确实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再次联系企业负责人张某和财务人员王某,通知他们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到临时办公点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张某和王某到达后,检查人员依照检查程序出示检查证,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对企业生产规模、收款方式、开票金额和纳税申报等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企业提供账册凭证。为避免打草惊蛇,在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未提及举报信息中所称的39份产品出库单的信息。

张某在询问中称,m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约200万元左右,所有收入款项均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并依规开票,依法纳税。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账簿等资料时,张某称,由于搬迁时不慎,企业账册凭证已经遗失,无法提供。

偷逃税

另辟蹊径,app上寻线索

由于m公司处于搬迁停产状态,且企业人员声称账册凭证均已遗失,无法调账,突击检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案件查办工作一时受阻。检查人员并不气馁,决定转变检查思路,从寻找涉案企业下游用户入手,核查m公司真实业务和收入情况,寻找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此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寻找有效线索。

举报人提供的39份产品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m公司客户信息,但其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如何确认并找到这些企业,成为下一步核查工作的关键。

检查人员分析了m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认为这类舞台设备经营企业,通常会比较重视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许会在互联网上的一些交易和信息平台中留下“经营痕迹”。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网络资源,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可能的用户进行了检索和追踪。

但利用相关企业查询软件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后,发现软件匹配的企业信息竟达1万多条。从数量如此众多的数据中筛查涉案企业用户难度较高,并不可行。

检查人员锲而不舍,利用各类网络广告平台对m公司进行针对性查询,终于,在某知名广告信息平台app上,发现了m公司发布的产品信息,并在其后的商家评价栏中找到了与“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相一致的用户信息。

核查工作终于有了转机——这让检查人员兴奋不已。

检查人员迅速跟进,取得了这些涉案企业下游用户的联络方式和经营地址等信息,并兵分3路赶往贵州、广西和北京等地外调取证。

逆流追踪,隐匿“暗”收入见光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3户涉案企业下游用户进行了外调核查。在调查过程中,3户用户均表示,之前与m公司的确存在产品购销交易,并称在签订《采购协议》时,为了获得较高的设备价格折扣,同意了m公司业务员提出的,将货款汇入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并且不要发票的条件。

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3户下游用户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m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明细记录,并提供了与他们联系业务的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审阅《采购协议》时发现,3户下游用户均向一个尾号为“7327”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货款。检查人员迅速对该账户实施核查,发现此账户的开户人名为谢某。调查发现,该账户核查期内的交易信息中,包括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在内,共有137笔名目为“货款”的收款信息,总金额逾120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对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对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晓之以理,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最终均承认,他们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按张某的要求,会建议那些不需要发票的用户将货款转入谢某银行账户。而这个谢某,即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妻子。

取得翔实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了m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事实。

经查,2023年~2023年期间,m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0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m公司作出追缴税费166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并处95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m公司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点评:

挖掘线上资源,拓展查证视野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业、查办过程均较有特点的偷逃税款案件。由于企业人员不配合、无账可查等原因,案件的核查过程并不顺利,但检查人员锲而不舍,迎难而上,灵活机动地实施核查,最终巧妙地找到了线索,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1.“内网”数据分析透,案件查办有准头。

案源线索中隐藏的蛛丝马迹,是厘清案件疑点脉络、确定检查方向的依据。在案头分析阶段,利用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收集数据、交叉比对,研判企业经营模式,制定准确的查前预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也是核查顺利开展的基础。

本案中,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m公司存在“开票信息不匹配、申报收入有水分”等疑点,继而将下游业务核查作为调查重点,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了基础。尽管期间经历了无账可查、企业人员不配合等波折,但由于核查业务链、核实企业真实业务和收入的大方向未偏离,最后终于从下游用户处打开突破口,查实了涉案企业的隐匿收入。

2.挖掘“外网”资源,提高查证能力。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市场经济主体会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信息平台等途径拓展业务、发展用户和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然会在这些网络平台等媒介中留下信息、数据等“经营痕迹”。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无账可查,核查线索不多的情况下,拓展调查思路,在对涉案企业发布广告、拓展业务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调查触角延伸至网络广告平台,并最终从某知名手机app广告平台中,找到了涉案企业下游购货用户的详细信息,并通过细致的外调核查,获取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铁证。

本案的查办经验提示检查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平台迅速发展,企业触网发布广告、拓展业务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须开阔办案思路,善于通过线上寻证打开局面,加快办案进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钟捷

2008年11月的案例——

从银行存款账户入手发现问题

“银行存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分为三类:一是用银行存款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或分期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用银行存款支付应纳税金,三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三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是企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了应税业务收入且已入账,但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从而造成了重大偷税问题。

某税务稽查组对一生产纺织面料的公司(简称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a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明显比同行低。可是,按照常规方法检查了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后均未见异常,检查组一时难以得出检查结论。组长老吴认为,增值税及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的纳税一定存在异常情形或违规问题,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于是,老吴对同类型同生产规模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a公司两种主要原材料的进价和耗用数量及产品的销售价均与同类企业相当,但销售数量、销项税及盈利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极有可能隐瞒了一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于是,检查员立即对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户进行了认真检查,但仍一无所获。

老吴分析,如果a公司长期有大量销售收入不入账,将会使因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特别是因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入减少,但现金流出却不会相应减少,如果不从其他渠道流入资金予以补充,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如果能够发现a公司补充资金的渠道,就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回笼的资金不入账或形成账外账的情形。而如果没有补充的资金渠道,则说明a公司销售回笼的资金可能已经入账,只是未作销售处理。分析到这里,老吴决定将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处理作为问题的突破口,于是对银行存款的检查就成了重点。

但是,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企业有从其他渠道补充的现金流入,也没发现将销售回笼资金隐藏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可能隐藏的账户上。检查组一时陷入了困境,难道分析有误?还是检查不仔细?老吴决定对企业的资金流入做更详细更广泛的检查,于是对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这一下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会计凭证处理与账簿处理不一致,在收到回笼资金时,会计凭证上的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b公司”,定性为对b公司所欠销货款债权的回收(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与凭证记载内容吻合),而在过入相应明细账时,却没有登记到相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而是登记到“预付账款———c公司”明细账户的贷方,体现为对c公司所欠预付购货款债权的回收(c公司为a公司所耗用原材料的供应商),从而将对b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隐藏在对c公司的预付账款中。经查,a公司被检查年度共隐藏销售收入近580万元。

事后,a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解释时说,这样处理从会计凭证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也不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但如果总是减少同一销售客户(如b公司)的应收账款,则b公司应收账款会出现大量的红字余额,容易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而暴露问题,由于他们公司因采购c公司的原材料而使得账面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将销售回笼的一部分资金移花接木地记在了c公司预付账款的明细账上,不仅巧妙地避免了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红字,而且使得隐瞒的销售收入更为隐蔽。该财务负责人还解释说,即使许多检查人员喜欢检查会计凭证,但上述处理方法从会计凭证上根本看不出任何疑问,再由于大多数检查人员不会对该类记账凭证过入账簿的情况进行复核跟踪,也不会对预付账款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很巧妙地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隐藏在预付账款的账户中,达到偷税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收检查不仅要善于突破习惯性思维模式和常规检查方法,而且还要善于灵活运用一些检查技巧。一是让检查方法灵活多变,有所突破。如许多检查人员尽管既检查会计凭证,也检查会计账簿,但是没有将二者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衔接。二是打破传统的检查思路,立足于被检查对象来分析问题。现阶段,许多被检查单位进行税收舞弊已经突破了原始和传统的方法,舞弊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而是发展到直接在账簿上或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弄虚作假,检查人员一定要用敏捷的思维来分析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各类舞弊问题。

来源:安徽国税局

【第9篇】开展税务稽查收入

在税务稽查中,收入是必查的重点项目,企业未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不准确,或收入确认不及时,都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的大部分收入都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笔者以这两个税种为主,总结近年来税务稽查中常见的收入问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问题及差异

(一)收入确认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企业开具发票,就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一般没有风险,风险在于有些企业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开具发票就不确认收入,待开具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只要收到销售款,就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近两年降低增值税税率,有的企业在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发布后,故意推迟到政策实施后再开票并申报纳税,以适用低税率,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时,先计入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待后期开具发票后,再在“未开票收入”中填写负数冲减。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这也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增值税开具发票即确认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当根据各税种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避免延迟纳税。

(二)视同销售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行为。笔者在稽查工作中经常发现,企业存在应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后,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但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十分普遍,如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但实务中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手续费问题

1.增值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都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相应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存在争议。有的省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有的省则明确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风险。

2.企业所得税

虽然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争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少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混合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不少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但故意拆分合同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但企业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的税率。

(二)兼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的企业兼营不同业务未分别核算,未从高适用税率,从而产生风险。

(三)差额征税问题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特殊政策,房地产、建筑、旅游、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行业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都有严格规定。目前企业在差额征税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不允许差额征税的企业也扣除了差额,扣除的差额项目超过政策规定的范围,混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政策,人为扩大差额扣除金额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退货问题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税收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如某企业2023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23年2月发生退货,则在会计上冲减2023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度再做相应调减。不少企业忽视了该规定,没有做纳税调整。

(二)政府补助问题

尽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三)不征税收入问题

不征税收入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三是5年未使用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四)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于税法没有详细解释,如何判定该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存在争议。目前常用的判定方法是,若债权人已经注销、破产、死亡,或者走逃(失联),那么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若债权人已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那么也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因此,若企业的应付款项长期未支付,应考虑是否确实无法偿付,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认为该应付款项并非确实无法偿付,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本文作者:马泽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10篇】半年税务稽查收入快报

近几年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爆出,对于税务稽查,每个人都认为不会查到自己的身上,而且近来爆出偷税漏税的一直都是明星网红,所有有些企业老板就更加为所欲为!

医美行业爆出偷税漏税,隐匿收入47亿人民币、偷税漏税1.47与亿元,被罚款8827万元!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杭州古名文化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显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分支机构千和医疗美容诊所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款并隐匿收入超47.55亿元,未计入财务账。

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账户中隐匿收入滋生的利息收入约为2879.68万元。处罚结果为,杭州市税务局对该公司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约1.47亿元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合计约8827.27万元。

该报道一经发布,就有市场传闻说有关方面连夜召开了医美工作的会议,有可能是针对全国医美的执法标准,其主要就是针对医院的财务问题。内部会议主要要求:

1、查看医美机构财政部门的电子文档、表格、查看返款的明细账单以及相关合作协议;

2、查看医院开户央行账单明细,对存疑条目进行深入核查;

3、查看医院机构客户名单,重点排查熟人介绍;

而且关注股票的都知道,最近a股市场激起不稳定,不管是前几天的新能源板块还是这两天的医美板块,纷纷下跌。在医美板块爆跌之后,就有消息流出——有关部门将对于医美行业进行清查,分别涉及刀上游、b端机构。主要清查的方向为税务、工商、卫监(产品)。

其实医美行业被稽查早在2023年就已经是重点稽查行业。

到2023年除去医美行业还有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重点稽查对象。

那说了稽查方向,再给大家说一说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1、企业的税务存在明显的异常:例如长期零申报、虚开、税负率异常等等很激起容易被判定为异常;

2、企业存在公转私:例如私户收款不申报的违规行为;

3、长期亏损还屹立不倒的企业;

4、企业的社保存在异常的企业;

5、空壳企业:

最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就请点个关注、点个赞吧!

【第11篇】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第12篇】税务局组织收入方案

面对当前严峻的收入形势,涿州市税务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组织收入中的主力军作用,9月21日上午,该局召开组织收入攻坚推进会,机关股室及各税务分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3年1-9月份的收入情况和税源摸底情况,详细分析了当前的组织收入形势,就做好三季度及本年度税费收入工作,进行了深入研析 。

会议强调,全体税务干部要统一思想,提振信心,紧盯目标,压实责任,在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基础上,精准施策,堵漏增收,全力以赴投入到组织收入工作中去,为地方财政提供坚强保证。

【第13篇】税务稽查以前年度核定收入

先看一个稽查的处罚告知书要点: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29元,已纳5××××.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35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 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61元。

外行爱看热闹——虚开发票40万竟然罚款345万!(因为该公司同时被查出40万普票虚开)

也只能看热闹——看,不认真提供资料,后果就是罚款345万!

内行要看门道!

不论是当事企业还是围观学习的人,都要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具体态度方法等可以参看拙著《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蓝敏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面对这一类《处罚告知书》文书,一定要理清其逻辑,找到其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关系,才能知道是否有问题,问题何在,如何正确应对。

税务核定的金额能否按偷税处罚,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老生长争”的问题了。整理一个这个处罚告知书的逻辑:

事实1: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检查、提供资料

事实2:税局无法准确核算被查企业的纳税额

依据:相关的核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论1:实施核定,要求补税

最终结论:基于结论1,定性为偷税,所以罚款

理清了就会发现:

最终结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税收征管法》第63条,没有认定偷税的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违法事实不清。

按《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有三个前置行为条款,必须满足三者之一,再导致少缴税,才构成偷税。先讲这三个行为前提: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就本例来说,如果要得到偷税的结论,应该是第1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事实,才能定偷税。

从《处罚告知书》的表述看,只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提供资料”,这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行为靠不上边。

伪造、变造,是指做假,需要分别有真、假的证据与对比才能认定。

隐匿,纳税人不接受调查、不提供资料的行为不能证明是隐匿行为。用例子来说,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会计核算,就不是隐匿。反之,如果进行了会计核算但却把资料隐藏起来,就是隐匿。隐匿与否,必须要用证据进行证明。

销毁,同上理,销毁也需要证据证明,把原来存在的东西,销毁灭失了。

所以,仅仅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构成偷税,不满足《征税法》第63条的偷税定义。

进一步讲,如果会计把公司的账本烧了,或把公司电子账套删除了,其行为恰恰被监控录下来交给税务,或者有人作证,充分的证据让税务有理由认定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行为,那是不是就可以定性偷税了呢?

依然不能。

既然账已销毁,如何查账?如果“无法查账”从而导致无法核算清楚纳税人应该交多少税,正如本《处罚告知书》所言:“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那么也就无法确认纳税人是否少缴税。自然也就无法定性偷税。

对比一个反例,如果税务稽查通过其它证据,比如具体的合同、资金、客户证言等,证明有哪些业务被隐瞒、有多少金额利润没有申报,这才是真正的少缴税认定,定性为偷税就有一定基础了。

难道依《征管法》35条核定的金额,也不能认定纳税人少缴税?

不能。因为35条只是授权条款,税务人员依条款行使核定权后才导致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义务后,则纳税人应该限期申报纳税,在申报期限到来之前,都不构成少缴税——可见,期限前申报缴纳的话,甚至连滞纳金也没有!

当然,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后要求限期申报,如果纳税人逾期还不申报,这就构成偷税了。不论之前是不是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情况,税务机关都可以直接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点来认定偷税。

那么,退一步讲,如果不定性为偷税,税务稽查能不能按《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呢?

64条款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它没有63条那样的复杂前置条款。

依然不行。

问题依然出在“少缴税”这一点上,通过核定产生的纳税义务在核定时产生,在核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都不构成未申报、少缴税。

基于《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罚的前提一定不是“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一定是“我局算清了你公司少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那么,拒不提供资料的行为难道就放过不成?

当然不是。

公司如果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基于“双随机一公开”正式立案下通知的税务执法检查(不一般的所谓“调查”、“走访”“情况说明”等),这样的检查如果不配合、拒绝、扯谎、拒不提供资料的话,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最高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还可以没收其发票、停售发票,有妨碍执法行为甚至可以移送公安。

就本《处罚告知书》的表述来看,本案例应该是适用《征管法》第35条第(三)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具体是第(三)项的后一种情况: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所以,核定征税没有问题。近3亿的收入才交5万的所得税,还不拿账给我看,任谁当税务稽查也会核定。并且,如果是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还可以罚5万元以下。

但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进行罚款,事实与证据上就有可争议之处了。

来源:蓝敏说税

【第14篇】税务局第一笔非税收入

2023年1月1日,不仅是新一年的起点,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关键节点。

这次划转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其他三项非税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是采用按次申报。

今天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例,

为大家介绍一下

缴费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

一键申报缴纳这几项非税收入

缴费人收到申报缴费短信提醒→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以下操作: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 在首页点击进入右上角【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

3.进入申报表界面,点击“申报”(系统自动带出应申报缴费数据信息,您只需一键确认

4.出现弹窗提示,点击【缴款】,完成缴款操作(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5.缴费人可到【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缴款的记录(该缴款记录会自动传输非税收入项目审批部门)。

当然啦,您也可以选择就近在全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15篇】2023年税务稽查收入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或部分hr人必做的工作之一,而现在这张表出现了大问题!随着各项政策的更新和换代,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不因为别的,因为你做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工资表示例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现在监管不同以往,更加严格,更加精准,以前使用多年的“避税”老路子,已经被堵死了,如果坚持要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

老板、股东、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不然,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

01“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说到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02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企业赶紧自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是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二是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是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是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最终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这家企业在2023年~2023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承认了违法事实。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03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04公司发工资如何合理筹划?切忌再次违法

利用离职补偿金避税、现金发工资、贴发票报销、两个银行卡、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方法明显违法,就别给自己和公司找麻烦了。

提醒

1、个税将是2023年的必查项,只要查个税必查工资表,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

2、自己单位员工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后续麻烦。

3、自己离职了,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会存在关联风险。

4、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私设小金库相当危险。

5、长期大量零申报的企业可能被预警。注意了,企业长期工资3500或5000元左右也是稽查的重点。

6、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与个税申报人数是否一致都会被稽查。如果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不一致,将有大麻烦。

7、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否则容易出错。

本文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中国税务报、财税解读、税来税往、郝老师说会计、大白学会计

《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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