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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彭怀文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收入按照全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一)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都没有专门规定,实务中包括官方的职称考试、cpa考试教材中,都是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确认“财务费用”。也就说,在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二)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3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财税处理对比
单纯的会计准则条款解释起来很繁琐,而且空洞,下面以实物案例进行讲解。
(一)单次商品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在新旧收入下的财税处理
【案例-1】乙公司2023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3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问题:分别按照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差异的纳税调整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金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3)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按照前述的会计处理后,“主营业务收入”与“财务费用”,与税务上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处理存在差异,如表-1:
表-1
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确认金额只有98000元,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100000元,差额2000元,需要纳税调增;财务费用,会计确认金额只有260元,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2260元,因此需要纳税调减2000元。
上述表-1的税会差异该在什么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呢?
——估计很多人找不到地方调整的话,都通通地在“其他”中去调整了!
其实,那样是不对的!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2:
表-2
说明:
①为什么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与纳税调整?
有些人对此可能不是很理解!其实, a105010的填报说明说得非常清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后,有现金折扣的收入就是折后金额,现金折扣部分会计处理没有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却是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当然,差额部分就应“视同销售”。
②“视同销售”的好处
“视同销售”后,增大了税务方面销售收入的数额,直接就增大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对企业明显有利。
第二步:调整“财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额以及“视同销售”,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3。
表-3
说明:由于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可以直接扣除,没有利率限制,所以千万不要见着
a105000表有个“利息支出”的栏目,就在里面去调整。“利息支出”调整的是向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基本上都是纳税调增。
(二)跨年度的现金折扣在新旧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如果销售收入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是跨年度的,又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我们下面把【案例-1】中时间稍微修改一下,变成如下案例:
【案例-2】乙公司2023年12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乙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按照购买方历史数据,暂估购买方会享受最高2%的现金折扣;但是截至12月31日购买方未付款,乙公司重新估计购买方会享受1%的折扣。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3年12月份全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2)在12月31日前没有收到货款,除非有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外,会计上不需要额外进行会计处理。
(3)由于现金折扣尚未实际发生,2023年度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也没有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3年12月21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2023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了现金折扣发生的可能性,调整: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3)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现金折扣尚未实际发生,会计没有确认,税务也不得税前扣除,二者没有差异;只有收入存在差异,详见表-4:
表-4
2023年度纳税调整:与【案例-1】一样,收入的税会差异在需要“视同销售”,通过《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三)年度累计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问题
如果现金折扣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全部已经按照可变对价处理,年度累计已经实际的现金折扣金额,其实对于期末可变对价的估计是没有影响的,但是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与税务处理相比较,影响还是存在的——就是导致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低于应税收入金额,同时会计处理因现金折扣确认的“财务费用”也会同等金额降低。
根据【案例-1】纳税调整的说明,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需要通过“视同销售”调增应税收入,同时通过支出类的“其他”栏调增支出,二者虽然一增一减,不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影响广宣费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是对企业有利的。
本来很简单的一个现金折扣问题,结果因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反而变得复杂了。
注: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年底即将截止,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对年终奖有何影响?本文文末有年终奖合并计算试算excel下载方法,以及年终奖最优配置工具,供大家自行下载测算对各自影响。
以下为本文正文
大家常说:人不理财,财不理人。现如今人们都喜欢把闲置的钱拿来买理财、买彩票,希望从中获取些许额外收益。
那么我们常见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彩票—偶然所得
老王最近很高兴,买彩票中了二等奖,奖金11000元,这已经是老王第二次中奖了!去年还中了个三等奖9000元,没想到这次中了二等奖。觉得自己太幸运了,简直欧神附体!
按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1万元是个临界点,过了1万元就要全额征税。
老王应纳税款=11000x20%=2200元
老王拿到手的钱=11000-2200=8800元
所以体彩中心工作人员计算得确实没错,如果体彩公司设计每个等次奖金的时候,考虑到税收临界点的问题,就不会闹出这样的笑话了。
经测算在1万元到12,500元之间,是非有效区间。也就是说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发的奖金多,反而会拿得少。所以体彩中心在设计奖金数额的时候,应当规避这样一个区间,要么在1万块钱以下,要么在12,500块钱以上。这样就不会出现隔壁老王中了二等奖,拿得奖金反而不如三等奖多这样的乌龙事件了。
银行储蓄、银行理财
1、银行储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时至今日,银行存款利息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银行理财
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的,相应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企业所得税。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在合同中约定保本的情形,现在很少见了,所以基本上不用交增值税;对个人所得税总局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多数银行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债债券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与银行储蓄利息相似,取得债券收益,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 [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理赔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到的是,由于税法的空白,导致有许多人通过投资保险理财来进行合理的避税。目前为止保险分红收益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理财所得的收益,大部分地区执行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股票基金收益
我们平时购买的各项基金,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基本上都不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因此,基金收益一般是不会涉及增值税缴纳的。
至于购买股票的收益是否需要纳税,我们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股票转让:
个人在购买股票后,一部分人会进行股票转让,通过交易的差价来获取收益。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的应税项目。因此国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2点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票分红:
个人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则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根据相关规定,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说的是,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也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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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
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
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
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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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大家都知道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企业的理财投资收益该怎么做账,是很多人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会计学堂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给出相关的介绍,希望你们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
借: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未持有至到期,而是转让,毫无疑问,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持有至到期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很多人认为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财税【2016】36号,就会发现,在'贷款服务'的解释中是这样描述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获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换言之,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无论是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其转让差价或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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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由此公司取得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要缴什么税呢?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所以公司取得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
例如:购买35天收益率5.5%,1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为527.4元,如何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2、35天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00527.4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0万
投资收益 527.4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买卖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要对资管产品的收益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大趋势下,金融机构未来对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风险因素,还要考虑税收成本,一度火热的保本理财将加速谢幕。
增值税:“羊毛出在羊身上”
银行理财不仅不保本了,连利息也要缴税了?”今年1月1日起,我国资管产品全面进入征收增值税的时代,老百姓最常接触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都在此范畴。
国税总局定义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等。
资管产品则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尽管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最终这笔费用还是会转嫁到普通投资者身上。
一些金融机构已然开始做出调整。管理余额宝的天弘基金发布公告称,“由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因此将可能导致基金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收益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
无独有偶,太平基金日前也发布公告称,“基金或专户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投资者承担,从基金或专户财产中直接列支,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降低。”
影响:保本理财首当其冲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中国资管规模突破10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规模约29万亿元;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和10.2万亿元。
购买1年期10万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计算,若年收益为5%,一年的收益为5千元。新规征收3%的增值税后,实际收益率为4.85%,收益减少了150元。
在此轮增值税新政中,投资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税,而保本型资管产品则首当其冲。据介绍,投资保本型的金融产品,投资的本金是可全部收回,对本金部分不承担风险,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属于一项债权性的投资,因此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投资非保本型的金融产品,由于本金不能保证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下,曾经“闭着眼就买”的保本理财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增值税的区别对待,则进一步降低资管机构对保本理财的热情。“在极端情形下,保本基金的投资者仍有可能亏损本金。”一位投资行业从业人员提醒,监管重压下,保本理财实际已经进入“速冻”模式。
根据证监会去年2月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保本基金已经被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方面受到从严监管。
变化:结构性存款或走俏
尽管过了元旦,但银行的揽储大战并未就此“偃旗息鼓”。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资管新规出炉、理财增值税开征,银行理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记者发现,一些银行网点开始以“智能存款”“结构性存款”利率上浮为“卖点”,吸引市民进行存款理财。
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参数挂钩,使投资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而智能存款则是一种比普通定期存款更灵活、门槛更低的存款方式,不仅利息收益飙至4%左右,向货币基金看齐,还能灵活取出靠挡计息。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10万元起存、最高利率可达4.2%”的结构性存款宣传册引发了不少市民关注询问。其一个月存款利率为3%、3个月存款利率为4.1%、半年和一年的存款利率为4.2%,几乎是普通定期存款的三倍,是大额存单的两倍。
“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老百姓未来理财要风险自担,投资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再也不能只看收益闭眼就买。”理财魔方联合创始人周维分析,未来结构性存款等创新型存款产品,会成为越来越多保守型中老年市民的选择。
所以个人理财一定要有规划,不能盲目的跟风投资,很多的人都是没有规划的去投资,所以收益并没有达到最大化,一份好的理财规划收益对于理财来说是很必要的。壹号财报理财规划师为你定制个人的私人理财规划。
投资理财如何缴税
导读:
一、股票交易
二、基金交易
三、银行理财产品
四、保险
五、信托产品
六、国债利息收入
七、银行存款利息
八、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特别说明
投资理财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很多人都在关系税收的问题。那么,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如何缴税?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总结归纳。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获利的方法有两种,即股票转让赚取差价和股票发放股息
a. 股票转让
根据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税〔2017〕78号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股息红利
对于个人取得,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不包含银行存款)。投资者取得的该类投资收益实质上一种定期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银行存款
财税[2008]132号中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余额宝利息收入。对于居民个人余额宝的利息收入,目前税务局没有明确的文件。但在生活中,余额宝利息收入相当于我们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目前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基金
公募基金:
a.基金交易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基金分红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设立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三类
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契约型基金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信托产品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但根据财税〔2005〕107号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信托产品的纳税应注意投资人购买的是何种标的资产
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国债的收益率根据期限不同略有不同,年收益率在3%-5%,在财务管理中被认定为无风险利率。国债具有收益率低、风险小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明确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保险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另根据财税〔201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目前对分红险支付的红利,是否缴纳个税,尚存争议。税务总局没有明确,部分地区要求征收。
八、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特别说明
根据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资管计划是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暂按3%征收率缴纳。
具体都包括哪些呢?
资管产品分了两大类,一类叫做贷款服务,另外一类叫做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贷款服务俗称把资金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然后取得一个固定的资金回报,或者取得一个资金让渡使用权转化来的利息收入,叫做类贷款服务。
一个概念界定是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这个产品是保本的,保利息收入的,被认为风险比较小,类似于贷款服务,是要征收增值税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是保本的,是非保本的,有可能本金会出现亏损的,被认为风险是比较大的,就不要求交税。
之前有投资人收到一些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通知,他们所购买的信托产品要收增值税了,投资者的收益可能要扣掉其中一部分。
举例说明:某产品收益率是8%,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8%*3%。
我国的税法制度在金融投资行业虽然发展的很快,但仍有一些领域未作详细规定,这也给了投资人'合理避税'的机会。因此在投资理财的时候,需要多了解一些税收的知识,避免'无意识'情况下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导读」近期,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理财收入未纳税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税案概要
一、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23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元、11月766356.16元);2023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
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
二、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6966.92元。
来源: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小编税语
面对处罚决定,企业认为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在财务核算上通常将其视作短期或者长期投资,这样取得的收益就只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行,无需考虑增值税。企业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当然不是!
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即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在实务中,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行为的定性,切勿按照自我想当然的方式去处理税收问题。一步走错,可能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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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日常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那么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来跟随申税小微一起看看吧!
1
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第二条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两个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万元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如果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如果为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1.2/(1+6%)*6%=1.2万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30万元,现因公司资金运转提前卖出该理财产品,卖出价为151.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具体计算时,企业应按当前所有转让的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1.2-130)/(1+6%)*6%=1.2万元。
导读: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大家都知道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企业的理财投资收益该怎么做账,是很多人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会计学堂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给出相关的介绍,希望你们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
借: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未持有至到期,而是转让,毫无疑问,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持有至到期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很多人认为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财税【2016】36号,就会发现,在'贷款服务'的解释中是这样描述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获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换言之,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无论是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其转让差价或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已经通过上述文章的介绍整理完毕了,大家看完后如果有任何的疑问,欢迎前往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专业的老师.
导读: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大家都知道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企业的理财投资收益该怎么做账,是很多人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会计学堂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给出相关的介绍,希望你们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
借: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未持有至到期,而是转让,毫无疑问,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持有至到期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很多人认为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财税【2016】36号,就会发现,在'贷款服务'的解释中是这样描述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获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换言之,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无论是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其转让差价或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中提到过,该银行的西银安心双周盈,14天期,1万元起存,七日年化为-25.44%。西银安心周周盈,7天期,1万元起存,七日年化为-17.34%。这两款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大幅下跌曾引起财友的广泛关注。
至于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豆瓣理财小组上到处都是声讨帖。有网友抱怨,自己才买了半个月,按照这个速度亏下去,一个月亏的钱连工资都挣不回来,什么玩意啊!
不仅是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的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也在今年饱受诟病。有财友反映,自己买了招行的15万大额存单,1年的收益才14.6元。
另一位财友反映,自己买了某银行结构性存款50万,到期利率却只付了0.01%,比活期存款还低。
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等固收类产品,股票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亏钱效应更明显。截止目前,2023年上证指数跌了12.97%,沪深300跌了19.96%,中证500跌了17.48%,创业板指跌了28.56%,科创50跌了30.03%,恒生指数跌了16.87%,纳斯达克100跌了30.48%,标普500跌了18.26%。有人指出,只要你今年的收益率达到2%,就超过了99%的基金产品。
所以,笨笨熊觉得大家在未来要降低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不亏钱就是赚钱。昨天,笨笨熊看到一位财经博主列出的《人生负面清单》,排在第一的就是高息理财,其次是犹豫买房、存款创业、醉心炒股、乱加杠杆、大病一场、突遇意外、遇人不淑、中年离异、子女败家、老人瞎作。
今天就说到这里吧,欢迎粉丝大大和朋友们与笨笨熊互动交流,非常感谢各位的支持!
单位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利率,短期持有后转让(一般是购入的随时可赎回的),对于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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