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6 17:41:02 热度: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不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

【第1篇】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517号

发布时间: 2022-09-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517号

青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x6r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817)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

青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cdx6r38):

经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23年8月取得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87777.77元,税额合计31922.23元。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3年1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3年8月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经查询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单位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货款支付存在不正常和不符合营业常规的现象,定性为偷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3年1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单位发票领购及开具情况、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已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

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与郑州瀚昂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资金往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定性偷税,处罚款17078.40元,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在2023年8月认证、抵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送达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已超过五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5日

【第2篇】税务稽查不予罚款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2〕17号

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trjdxx)

经查明,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号)存在资金回流和部分大额资金未付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你单位取得的天津智胜凯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5762965~05762969、05789252~05789263,开具金额为:1698692.36元,税额为288777.64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1987470.00元)。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3年5月将上述进项税288777.64元认证申报抵扣。

查询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23年6月3日、14日你单位分3笔向天津智胜凯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272000.00元,余款715470.00元未见付款。

二、你单位取得的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6月20日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247575~01247596,开具金额为:2183076.97元,税额为371123.03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2554200.00元),已证实虚开。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3年6月将上述进项税371123.03元认证申报抵扣,并于2023年10月份申报时,把已抵扣的进项税371123.03元做了进项税转出。

查询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23年6月30日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2笔向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300000.00元、2023年7月1日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2笔向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254200.00元。

三、你单位取得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2697895~02697902,开具金额:793846.16元,税额:134953.84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928800.00元),已证实虚开。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3年8月和9月将上述进项税134953.84元认证申报抵扣(其中:在8月份抵扣了进项税118084.61元,在9月份抵扣了进项税16869.23元)。

查询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向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928800.00元,同日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分三笔转入刑桂彬个人农行卡(卡号:6228450028026559770)合计918800.00元(500000.00元+41880.00元+376920.00元),同日刑桂彬上述银行卡转入周某某个人银行卡918800.00元(卡号:6230667331003669751),同日周某某上述银行卡转入周允红个人银行卡(卡号:6230667336002467909)100万元,周某某个人银行卡同日转到董某某个人银行卡817956.00元和701250.00元两笔,同日又由董某某个人银行卡(卡号:6222081116001788520)转入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3万元。

四、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的天津康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3923720~03723736,开具金额:1686923.09元,税额:286776.91元,货物名称:塑料,价税合计1973700.00元)。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该单位收到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3年9月将上述进项税286776.91元认证申报抵扣。

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未发现你单位向天津康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信息略

【第3篇】税务登记逾期不予处罚

1、纳税申报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2、湖南省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一、具体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二、税收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标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

2.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

3.违反本条规定二次以内,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

4.对违反本条规定三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合并为一次处理。

3、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及税款处罚缴纳渠道:

逾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指引: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模块

税款处罚缴纳渠道简易流程操作指引: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线缴税(银联在线缴税)---查询全部待缴

处罚缴税模块

逾期申报注意事项:由税收专管员电话通知纳税人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纳税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逾期申报并交纳罚金(首次逾期不处罚)。

纳税申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各位纳税人可不要逾期哟!更多申报视频操作流程请关注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3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