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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大厦
在美国,不仅美联储是私有股份制度的中央银行,作为配套的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也是一个私有的商业金融机构。
美国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不过私下里人们更爱讲的是——惹谁也不要惹上irs.在美国没有人会害怕政府或警察,但提起irs就会有很多人怕的要死同时恨的咬牙切齿。该机构是个庞然大物,门口有武装警卫,每一个人进去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要过一次侦测门,看有没有带武器。在大厅里等待,也要等国税局的专员呼叫才能进入。irs各地上门收税的稽查人员不仅身高马大,精通专业,而且还随身带有不逊于专业警察的武器装备。
irs的震慑力甚至超过中情局、国防部,这一点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被美国人所广泛认可。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 一般被译作“美国国税局”(前身是internal reveue department),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直译应当是“国内收入署”。
但这个机构绝非如中国的国税局那样,是隶属中央政府所直辖的一个政府税收部门。它的性质如同其直译名字中所显示的——“国家收入服务机构”,与美联储一样只在表面上冒充似乎是个政府部门,而被挂在美国财政部之下,其实财政部长管不了它而且要听从它——这个组织本身并非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挂于联邦政府之下的私人公司。
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征收美国公民的所得税。曾参选2008美国大选的共和党候选人罗恩·保罗ron paul发表过言论,他曾经呼吁废除美联储,发表提议恢复金本位等激进言论,同时他还主张应当废除个人所得税。
保罗明确宣称:irs所收税款并不合法,因为这些钱并不是上缴给美国政府的,而是直接付给美联储用以偿还美国人民和美国政府欠美联储的国债。很多美国人也认为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违背美国宪法。其实美国在开国之初并没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至1880年后的南北战争时期才开始征收,之后该税收多次屡兴屡废。
1913年美联储建立后,irs开始正式运作收缴高额所得税款直到今天。
美国国税局徽章
那么美国国税局的主人究竟是谁?这是一个颇为神秘的问题,在目前所见的公开资料中似乎难以考索到真相!
但是有美国的研究者指出:irs其实是一个注册于波多黎各的离岸公司,其真实身份和主人至为隐秘。显然,这个机构不希望多数美国人知道他们缴纳的税款最终究竟流向了何方、落到谁们的钱袋之中。
但是尽管如此,既然有确切的证据表明美联储的全部股东都是犹太金融世袭富豪家族为主体的神秘组织“共济会”成员,那么,作为为美联储征收税款还债的美国“国内收入署”——其真正的幕后的主人究竟是谁,其实也就不言自明了!
那么这也就是说,所有的纳税美国人,他们的所得税并非缴纳给国家,而是通过所谓的“国税局”缴纳给共济会的老板们的。换句话说,全体纳税美国人都是给共济会后面隐身的那些世袭犹太金融老板家族打工的,这就是美国资本主义的真相!
中国税务局和美国国税局在权力上的差别如何?
两个机构的赋权不一样。
美国税务局(irs)比较趋近于警察,可以持枪,有强制执法能力。但是美国税务局(irs)没有裁量权,裁量权属于法院。
中国税务局(sta)具有裁量权,但没有强制执法能力。执法需要法院和公安配合。
举个例子,美国irs检查的时候,可以要求所有人放下一切手中物品,离开房间。如果你违反命令,irs可以认定你阻挠执法,视情节可以击毙你。中国国家税务局sta强制执法的时候,可能要拉上警察等执法机关的人员配合。
但是,中国国家税务局sta,可以对企业开展立案调查,并自行决定追缴税款及罚金金额。
而美国的irs虽然可以调查,但是裁判权是法院的权力。直白来说,中国的sta可以自行出具结案通知书,而美国的irs不行。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6.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21.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2.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5.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6.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2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9.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0.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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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3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四、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3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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