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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国税文件(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6 13:57:01 热度: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文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国税文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国税文件

【第1篇】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国税文件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税率已被调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1、如果贵司购进的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16%(5月1日前税率 17%)货物的一般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 2%。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税率,对应也调整农产品扣除率,即农产品扣除率 13%调整为 12%。

3、经查询,天然蜂蜜和初加工的乌梅、陈皮、山楂、甘草类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3、取得自开或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4、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取得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2%为进项税额。

【第2篇】电子发票国税总局文件

自2023年3月1日开始,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比如浙江地区杭州地区。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都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什么是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即电子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一般为pdf格式文件可以供纳税人下载储存在手机、u盘等其他电子储存设备中,需要时可用pdf软件系统进行浏览、打印。

电子发票怎么开?

1.进入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官网

2.点击右上角的“登录”图标

3.选择“自然人登录”,如果还没有账号的话点击“自然人注册”先注册一下。

4.进入后台,点击左边的导航菜单“增值税电子发票*”,如果你要申请普票选择相应的菜单项即可。

5.弹出代开须知,点击“同意”

6.点击“代开申请”按钮。

7.填写所有表格内容,确保准确无误。8.开票成功后就可以在开票记录中查到,可以下载打印。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子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电子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哪个不开是违法的?

只开电子发票不开纸质发票是合法的,但不提供电子发票的纸质文件不合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文中明确指出:“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只开电子发票,可以向商家索取电子发票打印文件(不是另外的纸质发票)。

【第3篇】国税局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

《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已经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9日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调整为3%,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

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契税税率执行口径:

(一)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二)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当时的具体契税适用政策规定执行,即按照不同权属、不同交易类型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仍然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来源:朝阳快

编辑:马畅

责编:王学朋

【第4篇】2023中国税收文件

与“三流一致”相关联的税收文件

一."三流一致"的演变

1.规定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规定收款方应当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2.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又增加了“货物流”。规定即使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但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3.营增改,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服务等,“货物流”变为“业务流”。

二.“三流一致”的具体适用

税务总局在坚持“三流一致”规定要求规范纳税人交易行为的同时,面对纳税人创新的交易经营模式,又作出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而不属于“三流一致”规定的一系列解释文件:

1.在“资金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购买方直接支付价款的文件:国税函〔2002〕525号、国税函〔2002〕802号和国税函〔2006〕1211号。

2.在“业务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销售方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的文件:国税发〔1998〕137号(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服务)。

三.“三流一致” 的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5篇】国税关于小微企业政策文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详细内容如下:

内容解读:

第一、实施进度加快,第二季度前集中退还。

第二、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式:在纳税人活动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之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注意: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第三、本公告是在国税总局3月发布退税政策后,持续推进政策落实,实时更新实施进度,对于微型、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大。

获取最新政策落实情况,可以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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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交流探讨税务策划的相关问题,小编实时更新最新的税收政策~

【第6篇】2023年16号文件国税局

刚刚!财政部、税务局连发3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3项税收优惠延长!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四、政策原文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一、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二、可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与备案

四、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残保金必懂的5个知识点

三、政策原文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7日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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