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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国税局第一税务所(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5 14:29:03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务所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大兴国税局第一税务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大兴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第1篇】大兴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财唛消息,6月30日,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屋智能”)更新了招股书,据悉,这是有屋智能第三次更新招股书。

有屋智能ipo之路过于坎坷,财唛了解,有屋智能早在2023年5月24日就首次披露招股书,申请创业板ipo同时获深交所受理,2023年9月,证监会针对有屋智能披露的招股书内容,提出了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未决诉讼、营业收入、客户、供应商、商誉、财务内控有效性等共计26个问题,有屋智能根据问询内容对招股书进行了更新。随后在今年3月,证监会又因有屋智能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随后深交所中止了有屋智能的发行上市审核,本次为有屋智能第三次更新招股书。

图源:有屋智能家居公众号

财唛了解到,有屋智能前身为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定制家居行业的企业之一,产品涵盖了整体橱柜及配套产品、定制家具及配套产品、内门墙板以及配套智能化定制家居产品,提供入户空间、客厅空间、餐厅空间、厨房空间、卧室空间、书房空间、儿童房空间、功能房空间和阳台空间等主要应用场景整体解决方案。有屋智能目前已经拥有“有屋(eoroom)”、“博洛尼(boloni)”、“海尔(haier)”等知名品牌,

图源:招股书

据招股书数据显示,2023年有屋智能实现营业收入429265.91万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15.8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20.25万元,较2023年同比下降54.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54.97万元,较2023年同比下降68.45%。

图源:招股书

对于利润率下滑的原因,有屋智能招股书披露是因房地产开发商流动风险影响,特别是2023年和2023年,作为公司大客户的恒大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债务违约,有屋智能作为其供应商,存在部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逾期未清偿的情形。据悉,有屋智能对恒大债权作单项认定并计提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合计超过2亿元。

利润率下滑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有屋智能的直营业务收入也出现了下滑,据招股书披露,2023年至2023年,公司直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58788.55万元、34920.66万元及34459.56万元。

除公司净利出现下滑外,有屋智能还存在税务违规问题和大量诉讼案尚未结案的情况。

图源:招股书

据招股书披露,2023年,有屋智能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遭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2055.6元。

同年10月,因有屋智能存在漏税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200元。

除此之外,截至2023年3月31日,有屋智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存在6项诉讼及恒大相关诉讼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其中在有屋智能作为被告的田月舟一案中,涉及诉讼标的金额高达4681840元。

图源:招股书

从如此众多的违规违纪和诉讼中可以看出,有屋智能公司内部管理极其混乱,不仅如此,财唛发现,有屋智能还存在大量欠缴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据招股书披露,2023年至2023年,欠缴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32人、59人和76人,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746人、74人和82人。经有屋智能测算,若有屋智能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屋智能2023年至2023年合计需补缴金额约为人民币1004.19万元。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已有公开资料编制,但本公号不对该资料真实性做出任何保证。文章内容也不作为投资参考,仅代表作者观点,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2篇】朝阳国税第一税务所

组建外语人才团队、设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提供精准服务,电子税务局即将“在线导办”……将自己真正摆在纳税人角度看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正在推行的“一把手走流程”行动正在打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4月30日市税务局披露,一个月来已密集开展70批次“一把手走流程”行动,优化各种措施25项,让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从“能办”走向“好办”。

办税厅有了“国际范儿”

在北京这个国际大都市,朝阳区的“国际范儿”格外突出,即便是在办税服务厅里,您也总能邂逅来自不同国家的面孔与声音。

4月30日一早,韩国人park ji hoon顶着蒙蒙细雨来到了位于西大望路的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完个税相关业务后他禁不住连呼“神奇”。原来他一开始以为,自己至少也要一个多小时才能办完,没想到在英语“倍儿溜”的税务干部王舒亭的全程指引下,不过十分钟就“大功告成”。

“very quick、very nice、very easy,说实话平时经常听到国际友人这样的感叹,因为他们基本都没想到能遇到这样专业的服务。”王舒亭说。

眼下,每当国际友人走进朝阳区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就会惊讶的发现,这里不仅有中英文的各种标识,还有办税须知双语手册等中英文业务介绍材料免费取阅,一支多语种涉税服务队也早已上岗就位。

“我们所毗邻cbd,来办理涉税业务的外籍人员格外多。在我们组建的专门英语人才团队中,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有2名,雅思6.5以上的是6名,有过海外求学经历的还有5名。”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所长杨家春告诉记者。

外籍人士服务专岗的设立,得益于市税务局领导班子带头深入开展“一把手走流程”行动。考虑到跨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再加之冬奥临近,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在以纳税人身份在朝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走流程过程中提出,应加强对外籍人士的服务配套措施和专业团队保障。沉下心、俯下身、真体验,身至基层,心至群众,走流程后的改进举措从细节入手让办税更便捷,体验更舒心。

“目前朝阳区、通州区已试点组建外语人才团队,吸纳了英语、日语、韩语等外语专业人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说:“他们还设置专岗为跨境企业、外籍个人提供办税绿色通道和双语涉税服务,更好的服务企业走出去与引进来。”

下一步,市税务局还将设计外籍人士办理冬奥会相关退税的业务流程,继续提升服务质效。

线上线下服务双双提速

“在线办税时遇到选项的‘岔路口’就不知道该怎么走了。”近日纳税人张先生在石景山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偶遇了“一把手走流程”的市税务局副局长郑怀远,张先生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在电子税务局里操作时总觉得缺乏及时的在线指导,有问题只能另外打热线咨询。”

在走访中发现了纳税人反映的“疑难杂症”,市税务局计划在五一后就推出电子税务局“在线导办”功能,为纳税人在网上办税过程中,随时提供在线解答和指引。

“刚才听了税务干部的介绍,我对这个‘在线导办’功能还挺期待的。”4月30日在西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的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郭新杰表示:“挺期待这个新功能尽早上线。”

“我们有570家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分配比例常会出问题,每次都需要税务干部协助查找原因。这是个大工程,在前台窗口办理时,每次真是不知道要耽误其他纳税人多少时间。”日前银河证券的办税员王可在西城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向正以纳税人身份体验线下办税过程的西城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吴玉琦说出了自己的心声。

结合西城区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云集的特点,西城区税务局果断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创新设立了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提供精准服务。

4月30日在接到王可的电话预约后,西城区税务局立即启用“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查找问题,一个半小时后,银河证券的申报顺利完成。

“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设立以来,我们已为企业办理各类业务2700余笔。”西城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称:“通过亲身体验办税流程,感受窗口人员服务,我们发现了办税提速的新路子,让纳税人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一把手助25项举措优化

着眼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以办税人“懂不懂”、流程“通不通”、体验“好不好”为标尺,如今“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打破了以往领导干部坐在机关找问题的固有模式。

围绕税务政务服务“好差评”、12366热线、纳税人需求调查等渠道反映的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市税务局梳理了重点、高频税务事项48项作为第一批“一把手走流程”的重点体验事项。

办好惠民实事,提升办税缴费体验无疑最为重要。带着这个信念,市税务局领导以及业务处室、派出机构、基层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纷纷以市场主体和一线工作人员身份,陆续亲身体验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堵点、难点,于细节处着手优化服务和办事流程,持续将企业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清单”,转变为服务高效、体验顺畅的“满意清单”。

“活动推开一个月以来,按照‘换位体验-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的闭环管理机制,目前一把手们已走了70个流程,优化了各种措施25项。”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说。

百尺竿头仍可更进一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称,今后市税务局将对“一把手走流程”实施常态化开展,继续打通税收营商环境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出真招、下苦功、求实效,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好事办实事。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鹏 武亦彬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郭丹

【第3篇】朝阳区国税第二税务所

编者按:近日张秀善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又引起大家关注。该判决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又引发热议。本文拟从现有公开的判决出发对财税[2001]157号、财税[2018]164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就纳税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劳动者取得补偿收入所得税纳税争议判例研究

经裁判文书网检索,劳动者因从用人单位获得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案件已判决的共有七件,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征税问题

典型案例:谭靖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6)沪01行终19号)

基本案情:谭靖原在a(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23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谭靖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以下简称:浦东第九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谭靖所得离职补偿金72,282元及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被诉征税行为),所属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计征收25,544.21元,税款已纳入国库。行政复议维持浦东第九税务所的被诉征税行为。谭靖以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被诉征税行为及被诉复议决定存在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征税行为及被诉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谭靖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对该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适用《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谭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本质上属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谭靖则系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财税[2001]157号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用财税[2001]157号规定的前提。

(二)劳动赔偿金征税问题

典型案例:周荣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7)粤0404行初327号)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0日,第三人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向周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周荣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第三人向周荣支付经济补偿金277139元。周荣认为第三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第三人向周荣支付经济赔偿金196046元。第三人向周荣支付277139元时,于2023年1月14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6.68元。第三人向周荣支付196046元时,于2023年12月15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332.56元。两次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769.24元。

2023年8月16日,周荣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认为赔偿金是赔偿性质的经济支付,非工资薪金所得,故申请将所扣税款41332.56元退还原告。税务机关拒绝退税。进而发生行政诉讼争议。

法院判决:周荣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人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取得该款项是基于其与第三人之间原有的雇佣关系,故该收入属于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对周荣因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

(三)补充养老福利征税问题

典型案例:郭连弟与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京0101行初86号)

基本案情:郭连弟原系摩托罗拉公司的员工,于1993年初至2023年4月供职于该公司。摩托罗拉公司于2004年8月发布了《公司补充养老计划》,其中“补充养老福利的提留”一栏载明:“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留补充养老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根据北京市的最新规定,并出于公司内部福利一致性的考虑,公司停止了补充养老金的提留;已提留的补充养老金继续留存于企业账上,作为员工的退休福利;公司继续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为员工提供基本的退休福利;……”;“补充养老福利的支付”一栏载明:“员工在公司工作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将得到其个人账户的全部补充养老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与补充养老金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职工在退休前不论任何其他原因离职,其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收回公司”。2023年4月,郭连弟与诺西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诺西公司更名为诺基亚公司。2023年11月,郭连弟以诺基亚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2023年1月13日,诺基亚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郭连弟2023年12月所得的258183.17元“补充养老福利”连同该月其他收入合并共计286942.33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14044.05元,向第八税务所申报缴纳税款。第八税务所于2023年1月16日征收了该笔税款。

法院判决:虽然涉案的“补充养老福利”为郭连弟为摩托罗拉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由该公司提留所积累,最终由诺基亚公司实际发放,但该笔款项的性质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故第八税务所对该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的征税科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涉案的“补充养老福利”不属于郭连弟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故不能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与劳动法范畴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的比较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这几份文件中虽用词有变化,但是都围绕着“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为了更好的理解规范性文件内涵,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概念从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两个视角进行剖析。

(一)劳动法范畴内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既有可能是协商一致解除,也有可能是单方的解除,而针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律做了严格的界定。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范畴内,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范畴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仅限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也适用于某些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劳动法范畴内,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该赔偿金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二)个人所得税法范畴内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中“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再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从“解除劳动合同”到“解除劳动关系”反映税收规范性文件立法技术在提高,在劳动法范畴内劳动关系的建立可能依据合同也可能没有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表述才更准确。结合前面的判决示例可以看出,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提到的“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遵循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终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不得适用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

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到“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就规定本身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限定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而对于“生活补助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何为“其他补助费用”未见有规定涉及。虽然结合现有相关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理解,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理解是与劳动法范畴内的“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不同的。所以经济赔偿金也会被纳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范畴适用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但是这一裁判内容显然是超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范畴的。

三、四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下支付的补偿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

劳动法范畴内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存在:(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种情形中任一情形时,裁减人员的情况。这种情况从本质上说与一般的解除劳动关系类似,都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这种情况明显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明显不同。笔者认为,经济性裁员适用财税[2018]164号规定有空间。

(二)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一个月工资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一个月工资在劳动法范畴内称为“代通知金”。虽然该笔钱属于工资性质,但是其实劳动者并未为此提供劳动。如果用文义解释,那么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中“补偿收入”应是不包括“代通知金”的,但是从实质来看,代通知金也是补偿性质的收入,理应归入补偿性收入的范畴。

(三)当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支付的补偿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1]157号或财税[2018]164号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有些类似,也都属于劳动关系提前解除的情形。虽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的情形不一致,但是从其性质来说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很大区别。笔者认为适用财税[2018]164号规定有空间。

(四)怎么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一次性”

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税务机关的答复或者判决中对“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一次性”做出特别的解释。但是从周荣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案中可以看出,第三人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其实分两次支付了周荣补偿,但是税务机关、法院还是认定为补偿。可见判断是否属于“一次性”并非在于支付补偿的次数,而在于是否一段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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