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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5 09:41:02 热度:3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

【第1篇】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

我们财务部来了个新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发票以及分担一部分费用会计的工作。她之前在代账公司代账,自觉经验丰富,见多识广。

她来上班的第一天,就拿着我们财务处理过的费用凭证,不屑地嚷嚷:“这是收据!这种收据怎么能入账呢?这是不可以入账的!不允许!”

我们财务部的人面面相觑。

我拿过来看了一眼,问道:“收据为什么不可以入账?如果这张收据不入账,这笔业务怎么处理?”

她理直气壮地说:“收据就是不允许入账的,只有发票才可以入账!让经办人拿发票来!”

我继续问道:“经办人如果能拿来发票还用收据报账吗?有些业务就是没发票。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办好呢?”

她毫不犹豫地回道:“如果是我,那我就不给他报账!要他找发票!”

“那你觉得该找什么发票呢?”看她那么较真,我倒有点乐了。

“只要是发票就行!”她满不在乎地回我。

其实关于收据是否能入账,很多人的回答都是:不入账。

我曾经接手了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当我看到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时很吃了一惊。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员工出去办理业务,老板要求多办事少花钱,结果价格压得很低,销售方不开票,想要发票就得加价。这位财务经理看到收据,不接受、不销账,于是其他应收款越积越多。

所以这位新人这么说,我一点不奇怪。

不过我还是希望她能正确理解这笔业务的处理方式:“会计法是不是要求财务人员记账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经办人用其他发票来代替,那咱们的账务还真实吗?时间久的话,谁能说得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性?”

她一脸懵圈。我继续说道:

“会计法并没有收据、白条不许入账的要求;但是税法倒是要求必须有合法的票据,也就是必须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2023年还有个政策,如果销售方是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开收据,并且能够税前扣除。”

我这么一说,她更是糊涂了:那到底是要发票还是不要发票呢?!

“其实会计记账和依法纳税不能混为一谈,记账和纳税是两个概念。记账的时候要实事求是记,没有合法票据的,记得要调增纳税就行了。”

“哦,原来是这样的啊!”

我也不知道自己讲的是不是很准确,但是这位新人似乎恍然大悟的样子,继续干活去了。

【第2篇】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中均有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同样是视同销售,各税种规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关键点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一同走近“视同销售”,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吧。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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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没有销售收入可以加计抵减吗

加计抵减是今年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对于暂时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该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但在2023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通过上述问答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但对于在此之前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按照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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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

一、前言

1、定义

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备注:不同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在计算上存在“五年亏损弥补期”,即一个项目公司在上一年度发生了一定金额的亏损,在本年度的所得税为正数的情况下,会考虑上一年度亏损值对本年度所得税的抵消效果,使得实际缴纳税基数降低,但是有效亏损弥补期为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1、销售收入

需要剔除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涉及到回迁物业时,在销售收入时需加入回迁物业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的金额

计税口径上是不含增值税。准予扣除金额=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

其中:

2.1 计税成本指的是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契税、市政配套费)以及工程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常规七项;

2.2 期间费用指的是: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和财务费用;

2.3 税金附加包括:土增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在标准的所得税计算体系中,收入端与抵扣端均在不含税的口径下进行,因此只能扣减增值税附加;

企业所得税交税主体是公司,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必须核对其开票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公司;

3、所得税税率

除特殊政策优惠外,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国家规定的部分享受所得税税率存在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常常被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突破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阶段

1、预缴阶段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预计按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是指计征所得税额的企业预计毛利率水平。国税【2019】31号文,规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范围,通常在不明确地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默认按照15%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1.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1.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损益口径:所得税预缴金额=(当期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发生期间费用-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25%;

现金流口径:(预售房款×计税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当期发生含税期间费用)×25%;

2、清缴阶段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项目公司层面年度发生的所有业务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预缴值,对交付后产生的实际值进行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清缴额=(销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如果收入端采用的是含税口径,则扣除的成本项也应该调整为含增值税的口径;

如果各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收取的特定管理费、自有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入准予扣除的金额中,那么无票成本费用越高,应缴纳所得税就越高;

对于财务费用,需要确认是在项目公司层面支付还是在股东层面支付。因此开具的发票必须是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扣除。

所得税抵扣成本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

土地出让金

拆迁补偿款

市政配套费

契税、印花税

溢价

工程成本

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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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销售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今天,我们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篇,我们主要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从近几年的考试题型和分值来看,主要考察客观题,分值适中。本篇的两个考点,学习难度都不大,要注意不同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重要)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2.商业折扣(重要)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重要)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说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真题练习

【例题1·多选题<2023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75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23年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确认预计负债0.6万元

b.确认营业收入70.4万元

c.确认应收账款93.6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扣除退货率的比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估计退货率部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6(8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9(75×12%)

预计负债 0.6

【例题2•判断题<2023年真题>】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将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答案】√

【解析】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3·判断题<2023年真题>】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第6篇】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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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你是否清楚,本文要说其中一类,就是对外无偿捐赠,章内容为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说是无偿,以为不要缴纳增值税,其实不然。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

如果是对外捐赠、赞助的商品,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买一些图书等学习用品通过公益团体捐赠,由公益团体开具合法的收到凭证记账,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交税收。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学堂整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案例:

某公司把自产的一批物资无偿捐赠给希望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计税价格为30000,增值税率17%,分录如何写?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贷:库存商品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5100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专业性的工作不能想当然,因为那时没有实际根据的,水外捐赠缴纳增税,是因为这类企业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第7篇】销售收入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以后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7月起,废止印花税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征收文件。很多人来问,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不是取消了?

一、注意!7月起,印花税核定征收变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7 号被公布废止。

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发布公告,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下面我们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新实施的《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我们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国税函〔2004〕150号(废止文件)做了一个多方位的对比。

1、核定征收情形方面:

2、核定办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规定上: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得出结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废止后,并不代表着彻底取消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据自行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税,或许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据最新的《印花税法》及相关征管文件和解读文件,现在印花税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用大家好理解的话来讲就是:印花税计税需要按应税凭证列明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税申报的。也就是没有“打折”的说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印花税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交税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折”。

具体打折标准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每个地方的标准也不大一样,大概在50%-100%之间。下图是青海的一个核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正常情况下,核定是可以由企业进行申请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税,是核定征收之下的一个产物。但是现在,随着一系列的核定征收文件废止,以后交税就没有打折核定的依据了。

那是不是以后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有些人已经收到了税务局的明确通知了: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征收(打折)交印花税的,要密切关注当地有没有作废核定征收的文件,并注意申报风险,别因此少交了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8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剔除转让商铺收入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0篇】视同销售的收入的情况

第一、增值税如下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两项中均涉及到了“代销”和“货物”。“代”为“代理”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销”为销售,“货物”是有形动产,也就是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这里应视同全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举个例子,比如a为生产西服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该企业找到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在销售西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b在销售西服之后与a企业进行结算。a给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a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情况a和b都视同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第4、5项做为一组。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6~8作为一组。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

上述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比如上述第2、6、7、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比如上述第4、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比如上述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暂不讨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涉及到货物流转的所有环节。如果上述几项情况不视同销售,则增值税链条会发生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则需要对其视同销售。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在库商品

收到货款(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第11篇】分期收款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一、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第3款,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采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确认时点。新会计准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收取的货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那么从实质上看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不能按照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其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是一致的。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举例: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其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0000*(p/a,r,5)3400000=19400000

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r=7.93%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7.93%=126.88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126.88)]*7.93%=105.2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126.88-105.22)]*7.93%=81.85(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400-126.88-105.22-81.85)]*7.93%=56.5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400-126.88-105.22-81.85-56.62=29.43(万元)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23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0000

贷:库存商品15600000

(2)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3)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00

贷:财务费用1052200

(4)2023年l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8500

贷:财务费用818500

(5)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00

贷:财务费用566200

(6)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00

贷:财务费用294300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上例,企业应分别在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和2023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收入各4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同时也分五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312万元(1560/5),合计156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156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8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8800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88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052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2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8185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85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566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66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2943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4300元。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纳税,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第13篇】混合销售和兼营收入的计税规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常常对如何认定混合销售感觉困惑,甚至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加上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执行口径存在少许差别,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适用相关税率。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如何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可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须是同时满足“货物+服务”的组合;

(3)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具有关联性与整体性;

(4)“货物+服务”的购买方为同一市场主体。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汽车美容店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打蜡美容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酒店为a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酒水饮料给b客户。

界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

根据基本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动作,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且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履约义务,货物与服务都是合同义务人应履约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会导致合同整体违约,且构成一项销售行为的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如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有些业务尽管是“货物+服务”的组合,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不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交易的实质才是关键。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纳税。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兼营行为如何定义?没有具体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不同性质的收入,既有货物性质,也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简单总结,发生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要分开核算,征税和免税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低税率按照高税率征税,可以免税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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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捐赠收入视同销售吗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15篇】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问题:我公司有一批安置房需要无偿移交给被拆迁户,该批安置房与商品房没有差异,市场价值约4亿元,开发建设成本约2亿元。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安置房处理的观点:无偿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一笔视同销售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以“拆迁补偿费”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对所得税整体无影响。按照这个观点,我公司应该确认4亿元收入,同时应该确认4亿元拆迁补偿费成本,对企业所得税整体无影响。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djz回复:首先,地产公司开发的安置房移交给被拆迁户不属于无偿赠送,其本质是被拆迁户以自有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新的安置房行为,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市场价值4亿元确认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

其次,地产公司建设安置房是为了换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即为获取新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成本,该部分成本需要在整个项目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贵公司移交的安置房价值4亿元,对应的拆迁补偿成本增加4亿元,这部分拆迁补偿成本属于土地成本一部分,需要在整个项目的开发产品间分摊。

最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安置房视同销售部分的计税收入为4亿元,对应计税成本为2亿元开发建设成本加上分摊至该批安置房的土地成本。该项财税处理从表面上看借贷金额一致,很多学者将之理解为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一致,想当然的得出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的结论,严重误导了财税圈的朋友,在此,德居正咨询团队予以声明:安置房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金额不一致,一方代表的是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另一方代表的是为获取整个项目而支付的对价,是整个项目土地成本的一部分,两者在计税配比、成本分摊、确认时点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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