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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震宇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问题。
问:据了解,2023年是税务部门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2023年,酒泉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细化落实五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优化“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设立“全省通办”专窗,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实现90%以上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不见面”办理,免费邮寄发票52.6万份。扎实推进“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机制,全面推行22条帮办服务措施,打通“四位一体”服务网,全市2.31万纳税人加入“陇税雷锋”钉钉服务平台,建立帮办群组37个,实时解答涉税咨询3200余次,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资料7300余次,帮办服务1100余次。推进“项目管家”服务,主动对接全市817个重点工程项目,分级建立跟踪台账,组建37个“项目管家”服务团队,搭建沟通顺畅的税企桥梁。落实首席联络员制度,与大禹节水、常乐电厂等重点企业建立点对点联系,提供一体化服务。在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调查评价中,纳税指标位列本地18项评价指标第2名。
问: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推出了42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三是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应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积极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强化措施?
答:2023年,我们将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全面把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对标对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做好对总局、省局各项便民办税举措的承接落实,对重点任务进行梳理细化,实行挂图作战、逐项销号,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同时,注重探索创新、总结经验,着力推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服务措施,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田雪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伍美红 金琳 李祥林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普遍反映政策持续完善,申报表进一步精简,退税流程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汇算清缴压力。本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汇算清缴心得:一是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二是做细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专家建议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制图:李一园
心得一: 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
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绍密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开始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李绍密说,每年5月31日这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在她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申报程序的不断精简,退税流程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颇有点“年年岁岁‘汇’相似,岁岁年年‘缴’不同”的味道。
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会发布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点,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采访中,受访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最大——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优惠时点,由汇算清缴时提前到10月征期的预缴申报。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纸包装材料、高精度铝膜和功能性薄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万顺新材财税团队的首要工作,就是梳理、分析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对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答复后,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再将汇算清缴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形成清单,发至各成员企业财务部,促使集团的汇算清缴按照清晰的政策口径合规推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同时,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成为关键问题。”大型企业t公司税务负责人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他们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分项编制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其他费用的全年整体预算。项目研发过程中,生产流水线常规改造升级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严禁归集到研发项目。
同时,t公司还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职责——研发部门负责确定研发人员名单、记录研发人员工作时长,并将名单和时间表信息准确提供至财务部;生产部门人员更熟悉物资投入等细节,记录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委托开发等情况,负责归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内容;最后,各部门信息汇总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复核各部分费用分配,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样,较为复杂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便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外,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优化了征管措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
心得二:做细纳税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
申报表的变化,也是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一方面,要注意申报表的变化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要善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智能填报。
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对应,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内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的调整,需要引起重点关注。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使下属单位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第34栏次的“(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用黄色背景标注,以举例的方式制作了1条填报示例:如2023年度,公司同时开展导电膜和液晶膜两个研发项目,导电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液晶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2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按照今年新的口径计算,2023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30=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250)×10%÷(1-10%)=38.89(万元)。经计算,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照孰小原则,该明细表第34栏次可填报的金额为38.89万元。“可别小看表内这个例子,集团下属一些小型单位的财务人员用这种带示例的申报表,可谓事半功倍。”万顺新材财务负责人邱诗斗说。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调整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有多项变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项目,供适用新目录的企业填报优惠享受情况等。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宋丰俊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并持续扩大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等智能应用的范围。宋丰俊建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进一步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其中,企业尤其需重视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内容,及时排查风险点来源和风险产生原因。
“在汇算申报时,用好税务部门的提醒服务非常重要。”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徐晓玲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电子税务局为其推送了“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提示,并列明了风险点数据来源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徐晓玲对照提示核实后确认,企业申报表主表填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与利润表列示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不一致。“这些提醒服务帮助我们及时化解了税务风险,非常管用。”徐晓玲说。
心得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
据悉,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完善,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更广、内容更多、时效更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企业需要在前期做好财务核算,准确核对申报数据。”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坤说。
记者发现,为了提高日常税务管理水平和年度汇算清缴的质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税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有的已经向数字化管理转型。比如,为解决涉税数据繁杂,手工填列、维护大量工作底稿问题,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税务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线灵活预置各类工作表单,把大量在线下人工维护、填报的工作底稿“搬”到系统中,从而减少人工填报失误率。
征纳双方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双向提升,在预缴多缴税款的退还上体现得非常显著。
此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准备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退(抵)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完成年度申报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推送退税申请提示信息,纳税人确认办理后,系统直接跳转至退税申请业务流程,实现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税务管理平台,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效率,降低填报失误率。”用友网络税务咨询方案部经理孟超表示,除在线生成底稿外,税务管理平台还拥有强大的计税引擎和报表功能,在系统中预设计税申报规则,税会差异处理、纳税调整计算、申报表填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前,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已步入快车道,随着税务机关和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共治,“信用+风险”的双重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就能看出,如果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质量不高,到汇算清缴时,很可能出现大量税会差异无法正确调整、申报出错等问题。孟超建议企业,将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管理放到日常,将合规做到业务端,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构建数据驱动、合规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论信息化水平到了哪种程度,都要始终重视相关凭证的合规性,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该认真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规定,自查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要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便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顺利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0日b1版。
原标题:
年年岁岁汇缴相似,岁岁年年感受不同
盘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心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17:1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231j):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生产经营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23年1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广州国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2021965.86元,税额343734.14元,价税合计23657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343734.14元,后于所属期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3734.14元;于2023年3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上海亮典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及金额2241811.95元,税额381108.05元,价税合计262292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税额381108.05元。
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构成偷税。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1)开票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查询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平台金税信息你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3)税务登记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招商银行:59290********601)交易明细;(7)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处以2倍罚款合计1551162.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3日
宁波税务app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针对宁波市推出的一款自然人移动办税客户端系统官方app。宁波税务主要由首页、公众服务、办税服务和个人中心等四大模块组成,主要功能有:实时办税地图,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第三方支付缴税费,涉税查询,发票查验、完税证明开具,自然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社保缴费,提供移动办税服务。宁波税务的办税服务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支持移动缴税;支持电子发票代开,纸质发票代开申请,发票领用;支持预约办税,可查看实时办税地图;支持自然人办税。公众服务可查看办税地图、个税计算、税务百度、办税日历等功能。个人中心可以查询我的企业,办税记录等信息。通知公告接收并展示税务局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总得来说,宁波税务app有机融合涉税业务办理与纳税服务,通过手机客户端的形式,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以用户意图为导向,将服务融合于业务流程之中,为纳税人提供超越办税大厅的快捷优质服务,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软件功能
具有如下功能:政策公告、办税大厅查询、发票验伪等各类公众服务,车购税查询、车船税查询、契税查询等税费查询服务,个税完税证明打印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1、公众服务包括“办税日历”、“个税计算”、“办税大厅”、“发票验伪”等功能组成2、办税服务分办事和查询两大类。办事类功能支持自然人个税的自行申报业务,包括“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和“自然人自行申报”。查询类功能提供自然人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的查询服务,现已支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查询”、“车购税查询”、“车船税查询”和“契税查询”等功能。3、登陆后,点击“首页”的“个税证明”或者“办税服务”栏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可打开该功能界面。纳税人可打印个税完税证明,且可查询打印记录。4、登陆后,点击“首页”或“办税服务”栏目中的“个税查询”,即可使用该功能。在此,纳税人可查询每月缴纳的税款明细。5、办税大厅是根据用户的手机定位功能(前提:需要用户允许移动app使用手机定位功能),向用户展示附近的税务大厅,最远可显示附近五公里范围内的各个办税大厅名称、地点、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办税窗口数以及排队人数。用户也可以选择附近三公里、一公里的税务大厅。也可以使用地图导航功能找到该办税大厅。用户可以通过税局名称关键字或者办理的业务名称关键字查询税务大厅。也可以查看某个区县下所有税务大厅列表。6、个税计算是提供用户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功能。用户输入收入额,选择对否外籍人员、输入税前扣除额计算出相关税额。7、个人所得税缴款证明验伪,为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打印平台上出具的缴款凭证,鉴别方式为输入相关凭证编号或扫描纸质凭证上的二维码获取凭证编号,输入验证码来进行真实数据的查询,以验证相关凭证数据的真伪。8、发票验伪指的是验证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网络发票两种。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得到验证结果。9、办税日历指的是根据税务局制定的征期日期表,以日历图表的形式,向用户展示每个月申报税务报表的日期区间。征期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会制定每个申报税务报表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为每个月的一号至十五号,如在此期间有法定节假日,则会向后推迟截止日期。
软件特色
1、各类涉税事项查询,通知公告随时知晓2、税费申报及缴纳3、完税证明开具4、发票代开,发票领用,自然人还可以代开电子发票5、办税地图,办税服务厅忙闲情况实时显示6、社保缴费,在线实时缴费,协议缴费,应有尽有7、税银互动,纳税信用……更多功能赶快试一试吧
软件亮点
1、预约办税无需等待2、实时查看办税服务厅满闲情况3、可实现多项网上办税业务,个人中心包括“用户注册”、“用户登录”等功能,登陆后可查看“收入账单”
宁波税务咨询电话是多少
服务电话1:40071-12366(全天)服务电话2:0574-87912366(工作日09:00-11:30,14:00-17:30)官方qq群:970026275、970031875、726187618、119185081(工作日09:00-11:30,14:00-17:30)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74-87912366(工作日09:00-12:00,14:00-17:30)网络发票系统:95113天威诚信i信ca(原地税ca):0574-87304500、87329570、87329560,qq:800099913
宁波税务社保缴费
1、下载“宁波税务”;2、在app首页点击“社保缴费”,在打开界面中选择“社保缴费办理”,在“账号登录界面”选择“自然人登录”(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在登录之前需要先进行“自然人注册”);3、登录后,选择“社保缴费”→“社保缴费办理”,在“身份信息填写”界面,选择本次是为自己缴费还是为他人缴费,输入相应的身份信息,点击“下一步”,确认参保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信息提交”界面;4、核对金额等信息后点击“提交”,选择“第三方支付”或者“协议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支付,“协议支付”是指已签订有委托扣款协议的缴费人可以从协议账号中支付)。以支付宝为例,在“第三方支付”界面选择“支付宝支付”,将跳出的二维码保存到相册,打开支付宝,在“扫一扫”中从相册里找出刚刚保存的二维码进行扫码缴费。
宁波税务申报问题
1、申报增值税提示未抄税?纳税人做过换证,新税号全部抄报了,但老税号存在未抄报记录。2、申报表在哪里找到,或者申报成功的报表去哪里找?(1)申报表在“税费申报及缴纳”功能进入,找到相应的税种申报功能,或者通过搜索功能搜索。(2)申报表下载可通过搜索“申报结果查询”功能,打开申报结果查询页面,在该页面有下载申报表功能,或者通过“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结果查询”打开。3、申报表如何打印?申报成功后,您可以在申报查询中点击“查看申报表”,会提示下载申报表pdf格式的文件,下载后打开即可打印。您可以安装金山、福昕等pdf阅读器,建议您至其官网下载。4、营改增税负表中找不到需要的应税项目代码名称?您需要至办税服务大厅增加相应的税费种信息。5、环保税部分征收品目无法选择子目。请至办税服务厅增加征收项目下的征收子目。6、跨区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扣款不成功请登录的时候,选择跨区域报验户,以此身份登录并签订三方协议或者使用第三方支付。7、申报增值税提示未抄税可能做过五证合一,税号变更过,新税号全部抄报了,但老税号存在未抄报记录,请至税务大厅处理。8、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计算规则如何?(1)按月申报:a、月累计不含税金额<=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b、月累计不含税金额<=10万元,但是月历史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本次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10万元,计税依据:(月历史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本次代开发票要缴纳增值税税额)合计额;c、月历史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10万元,计税依据:本次代开发票要缴纳增值税税额;(2)按季申报:a、季累计不含税金额<=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b、季累计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但是季历史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本次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30万元,计税依据:(季历史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本次代开发票要缴纳增值税税额)合计额;c、季历史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30万元,计税依据:本次代开发票要缴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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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紧扣“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先后深入到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白城市巡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车辆购置税网上办理业务宣传活动。
活动中,第二税务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4s店分别发放了《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指引》和《吉林移动办税系统app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操作指引》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在电子税务局和手机app客户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操作流程,解答了4s店工作人员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方便他们为购车人进行操作指导。
据了解,此次活动在实践中总结了便民利民的措施方法,进一步了解了纳税人的需求,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 姜宁 报道)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所以执行此5种报表的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后不要进行财务报表报送的采集,否则税务系统会根据您自行备案的内容产生务报表报送的未申报信息。
2.实务中发现存在很多个体工商户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它是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只有准确备案才可以免于报送报表哦!!!
3.执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是无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哦,切记核实自己的财务备案信息。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时,财务报表种类是可以选择的哦,对于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切记备案时取消财务报表哦!!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近日,很多客户会有一些出口退税的疑惑来咨询小优,小优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假自营,真代理”问题为大家详细解分析一下。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外在的表现为: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以上四种“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之所以被禁止,关键就在于虽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本不应当获得的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蒙受了损失。这与完全没有货物出口或不真实的货物出口有区别。
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在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讲话中强调: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出口企业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对于有一些不能退税的企业,如小规模企业,采用简易征税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出口不能退税,通过“假自营真代理”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税。
公司确实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可以认定具备申报退税的资格;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根本,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
4、已收汇并经核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今天出口退税的干货分享到此结束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来,从业务的源头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筹划,才是长久稳定之路。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hegui/article/151247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文章来源:高顿教育
近年来,税务师的报名人数一路攀登,据悉,2023年税务师考试共报考640475人,比上年增长15.36%,而2023年税务师报名人数更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可见税务师证书“火”了!
当然,人红是非多,证书也是一样!很多不了解税务师的朋友,对于税务师证提出了不少质疑,比如全国税务师含金量真的有那么高吗?发展前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吗?等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能让大家更快、更准确的了解税务师,学姐整理了相关讯息,感兴趣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
一、全国税务师含金量高吗?
很多质疑税务师含金量的人,多源于之前的注册税务师。其实,税务师就是由注册税务师更名而来的,是注册税务师的继承、发展以及创新,也是为了实行国家发展人才的重要举措。虽然少了“注册”二字,但是证书的含金量却没有下降,甚至随着大趋势的发展,还上升了不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务师人才缺口巨大、行业发展迅速。随着国家近几年减税降税力度比较大,使得涉税服务业务日益频繁,而中国太大了,每个企业都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这使得社会以及企业对于税务师的需求都很大,可就目前来看,税务师人才明显是供不应求的,所以说大家不用担心它的含金量,可以说税务师是未来的香饽饽。
2、税务师是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税务师不仅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还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同时具有涉税业务的签字权。另外,税务师被列入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是涉税行业含金量高的证书,由此可见税务师的含金量是有多高。因此大家不用怀疑税务师的含金量,从市场上的认可度来说,税务师的认可度并不比注册会计师差很多。
二、税务师的就业前景如何?
考取税务师证书的人,不仅可以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工作,还可以去大中型企业财务岗位、税务岗位,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工作,以及去税务机关(政府)从事纳税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总之,税务师的行业潜力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税务师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特别说明】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文中所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我的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停车场,每个月400元的停车费,去年一年交了4800元,最近要拿发票给公司报销,于是我拿了一年的收据找商场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说只能开最近3个月,超过3个月的就不能开了。
有这个规定吗,我特意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开3个月的,根本就是他们公司自己内部的规定。
咋办呢,他说不开就不开吗?
我就不信拿他没办法。我想到的是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种事情我犯不着和他打官司,直接找相关部门来弄他就好了。
首先,我是消费者,购买了他的停车服务,我想到的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果然里面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法律依据是找到了,同时又有两个问题映入脑海,不开发票归谁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了个遍,很失望,里面没有说哪个行政部门管,该条写了等于没写。
于是我又百度了一下,“关于发票的法律”,找了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中有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交易,都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来责令改正,并且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指按要求开票,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而且税务机关是可以罚款的,这一条威力比较大,违法单位不但要缴纳罚款,还要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记录。
好了,法律依据和违法处罚后果都找到了,下一步我没有选择直接举报,而是发先“催告函”给他们。
大家知道“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沟通方式,是能够给对方施压的,但找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很高,1500元起步,没必要。自己也可以发啊,只不过标题不写“律师函”,而是“催告函”。
煞有介事的写起来,如下: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3年1月-12月于贵公司停车场消费4800元,相关收据如附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xxxxx
本人认为贵公司应当向本人开具发票,请于三日之内和本人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逾期不处理,贵公司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xx。
特此函告。
通知人:xx
今天通过ems上门取件把这封信寄出去了,在ems发件单内容上写明“关于通知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催告函”,并拍照取证。
我就等着他们收到信之后来联系我。
如果过了三天还不联系我,我就把停车费的收据和这个ems催告函发件单照片寄到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官网上找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wfxwjj/common_tt.shtml
里面有全省各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记住我上一篇文章里的内容,任何事情别通过打电话投诉,一定要写信,通过ems寄最好。
因为你写了信,按照《信访条例》他们是一定是要回复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查处。
当然,我也想知道他们收到举报后会按什么流程处理,顺便也查了一下,果然找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顺便提一下里面一个点,果然印证我说的电话举报和书面举报的不同点。
电话举报: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书面举报: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大家看到没有,书面举报里面多了一条“及时登记处理”,而电话举报就只有“准确记录”。
有小伙伴会问,这种小事,税收部门会不会“懒政”不想管?
如果不管的话,我还有行政复议压他们。任何只要是涉及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施压
来源:法律公园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昨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本次计划招录3.71万人,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招考,工作地点在福建的岗位有663个,共计划招录1283人。其中,工作地点在厦门的岗位有111个,共计划招录196人。招录单位包括厦门海关缉私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不少部门都要求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或2023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据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的消息,2023年国考共计划招录3.71万人,和2023年的3.12万人相比,净增5800余人,“扩招”18.7%。其中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为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投身国防事业,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023年国考试卷继续实行试卷分级分类,共分为三类: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参加公务员考试,不仅要笔试和面试,还要过考察这一关。怎么进行考察,这次发布的公告也有详细规定。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提醒】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
●查询资格审查: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
●查询报名序号:2023年11月7日8:00
●报名确认缴费:2023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23年11月29日0:00至12月4日15:00
●考试时间:
2023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12月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下午14:00—16:00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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