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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金不够以后能不能开票(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税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税金不够以后能不能开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税税金不够以后能不能开票

【第1篇】国税税金不够以后能不能开票

在会计实务中,公司有时候会碰到超经营范围相关业务的状况。超经营范围公司的业务,还可以开发票吗?官方已经给予明晰回复!

电子发票

超经营范围怎样开发票

例:我们公司目前一次临时性业务必须要开票,可是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并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形下可以办理吗?

国税总局平台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出现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

所以,纳税者出现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文禁止售卖的外,即使超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经营范围,也应据实开票。

可能出现的问题

1.不能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相对应征收率的发票

假如你产生了企业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打算自行开票,可是税控开票软件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征收率(一般情况没这个限制),比如说你就是一家营改增生活服务业公司,你本身只有6%的征收率。

这个时候销售废旧电脑,税控开票软件可能无法选择13%的征收率。会出现以下提示:

此时需要带盘去重新发行一下,是否给你发行,还要看税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核定。

2.开出专用发票后申报纳税发现异常

假如税控开票软件所有征收率都可以选择开具,自行开发票开具出来了,这时候有可能还会出现申报纳税问题。

税务局会每个公司核定税种和征收品目,这个东西有些地方可能设置了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检查。

如果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企业经营范围就是创意广告相关服务,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广告服务,并没有核其他的。假如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自行开具了3%的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系统可能会弹出“您开具了货物类专用发票,并没有查询到对应的税费种认定,请前往大厅补充”的异常信息提示。

此时需要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税种和征收品目,申报表就不会限制了。

3.无法选择征收率,增加相对应品名

假如软件能自行开具相对应征收率的发票,申报表也没设置障碍,所在地区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经营范围开票,那么出现临时超经营范围业务自行处理即可。

如果选择不了相对应征收率,或者不能申报纳税,需要去税局增加相对应品名。

通常情况下如果只是临时业务,向税务局说明原因后都没大问题,前提条件是临时核发业务。假如税局以不更改企业经营范围为由,拒绝增加相对应品名,建议咨询税局一些业务能力更强的人,比如法规科的、大厅负责人等。有些时候这些政策总局是有一个总体把握方向的,可是可能会出现个别人员业务把握不到位或者规避自身风险意识过于强烈,可能给你一刀切的回复。

当然,如果你是经常性出现这个业务,应该先行变更工商登记,即使税务局给你增加了品名,长期超经营范围经营在工商管理层面也是有风险的。

总结

1.专用发票应该据实开具,企业经营范围不能成为开票的障碍。2.临时出现超经营范围业务,假如系统并没有障碍,直接开具申报纳税。3.临时出现超经营范围公司的业务,假如系统有障碍,去找税务局大厅解决。4.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第2篇】国税计税金额怎么确定

今天,有同事咨询如何确定增值税偷税数额的问题。举例来说,稽查局发现甲公司2023年6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100万元,将上述虚开发票的进项税转出后,甲公司截止检查之日需要补缴增值税20万元,稽查局将甲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问偷税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万元?

这是一个稽查上的老问题,不过依然会有新同事对此问题表示疑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困惑呢?

确认偷税额为100万元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国税发〔1998〕066号)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

确认偷税额为20万元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该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并要求学习贯彻。

由此可见,这两个文件对偷税金额的确认是不一致的。

该按哪一个文件执行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总局2007年的答疑回复:

领导您好,我是本省某基层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人员。最近我们在对某工业企业实施税务稽查,该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汽车轮毂,产品全部出口,至检查日企业办妥出口退税后仍存在大额留抵税金。经对企业200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检查,发现企业采用销售下脚料不入账、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金等手段,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或多抵扣进项税金合计220余万元。但将上述查补税金分解至各纳税期与留抵税金相抵减,该企业仍未产生应交税金。对该企业如何定性处理,我们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少计的销项税金和多计的进项税金之和,小于留抵税金的,应认定为没有造成实际不缴和少缴税款,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3条偷税的概念,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执行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三条,对偷税性质认定和数额认定上不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偷税数额应为少计的销项和多计的进项之和,只是在补缴税款时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尚未失效或作废。因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63条相抵触,如何执行盼明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在对偷税的认定上规定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实施了偷税行为并且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是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在采取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没有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征管法第63条与第64条第一款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如果有少缴税款的事实则构成偷税,如果没有少缴税款的事实,则适用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问题所提及的内容来看,该被查企业虽然实施销售下脚料不入账和未转出在建工程进项税金等手段,但是,将查补税金分解到各个纳税期与留抵税金相抵减,该企业仍未产生应交税金,即没有造成当期少缴应缴税款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偷税,而应该适用征管法64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07

由此可见,根据征管法63条关于偷税的认定,以及参照司法解释和总局的答复精神,确定偷税额为20万元才是恰当的。

【第3篇】国税金三系统是什么

焘哥讲财税,易懂好学会。

金三系统?相信各位财务从业人员以及企业老板,对它并不陌生。对于金三系统的由来,以及它的各种作用,各位是否了解呢?准备好瓜子可乐,前排就坐,开始听课。(卖瓜子咯,三元一斤,十元三斤。。。。。。。)

金三系统

2023年,“金三”系统的再升级,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发票新规的相继出台,最严发票管控的时代到来,准备好接招和自查吧!

随着“互联网 ”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税收也紧跟步伐走进了税收大数据时代,金税三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1

什么是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为我国税收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和不断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2

金税工程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各期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金税

三期

1994年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即金税一期。

2001年

开始运作金税二期工程,从开票、认证、报税到稽核、稽查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主要监控对象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5年

为实现“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系统一体化”,实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2005年9月7日

国务院审议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

2007年4月9日

国家发改委批准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8年9月24日

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和中央投资概算,标志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

2023年

金税三期工程在重庆、山东、山西等国税局、地税局系统单轨上线运行。

2023年1月8日

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在广东、内蒙古、河南等国税局、地税局单轨上线。

2023年9月1日

在河北、宁夏、贵州、云南、广西等国税局、地税局单轨上线。

2023年10月1日

湖南、青海、海南、西藏、甘肃等局、地税局将单轨上线

2023年8月起

北京市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个税、五险一金信息将联网。其他城市金税系统今年也将陆续使用。届时,员工个税、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企业将面临税务及社保稽查的风险。在绑定了工商和税务这两个主要系统之后,企业如果不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风险将成倍增加。

金税三期工程新建系统

包括核心征管、个人税收管理、决策支持1包、决策支持2包、纳税服务、外部交换、应用集成平台、安全策略2包等系统。

税务总局保留软件

包括:(1)税控收款机系统;

(2)机动车发票管理系统;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4)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系统;

(5)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6)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软件;

(7)防伪税控系统;

(8)税库银前置平台系统;

(9)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等系统。

湖南省地税局保留特色软件包括:①网上办税厅;②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③自助办税终端;④12366短信服务平台;⑤办税综合管理系统;⑥规费管理系统等。

3

实施金税三期工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1

优化纳税服务,通过信息网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全方位的税收服务;逐步实现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轻松办税,从而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

统一国、地税核心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实现业务操作和执法标准统一规范,促进税务部门管理职能变革;实现全国数据大集中,利用及时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3

有力地推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为提高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提供全方位支持,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4

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金税三期工程确定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的工作目标,将建成一个年事务处理量超过100亿笔、覆盖税务机关内部用户超过80万、管理过亿纳税人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

“一个平台”

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成基于因特网的纳税服务平台

“两级处理”

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建立税务总局、省局两级数据处理中心和以省局为主、税务总局为辅的数据处理机制,逐步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税务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实现涉税电子数据在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的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使业务流程更加简化,管理和监控更加严密,纳税服务更加简便,系统维护更加便捷,系统运行更加安全。支持数据总体分析,实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全局分析与局部透视相结合,全面提升数据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决策支持能力。

“三个覆盖”

应用信息系统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四类系统”

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收管理和外部信息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和决策支持等辅助业务在内的四个信息管理应用系统。重点建立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征收管理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系统,并配套建设以税务系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为处理对象的行政管理系统和面向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经济分析、监控和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5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01

实现业务规范统一化、税收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通过统一税务标准代码体系,实现税务事项及类型的规范统一;

通过统一表单文书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和利用;

通过统一业务需求规范,统一编写业务工作手册,形成体系相对完整、逻辑相对严谨、覆盖面广的业务需求,并按照业务需求开发金税三期优化系统,税收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02

覆盖全业务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业务框架实现了全覆盖:覆盖各层级国、地税机关征管的全部税(费)种,覆盖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

03

简化涉税事项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以简捷高效为目标,优化重组业务,明确受理即办事项,精简处理环节,实现税务事项的多业务处理模式。

以流程管理为导向,实现“工作找人”。

将执法结果监督转变为过程控制,规范统一执法。

以“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为原则,简并了涉税事项、流程和表单。

04

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将提高税法遵从度作为税收管理的战略目标;

立足于风险防范,着眼预警提醒,聚焦高风险领域和对象。

05

建设信息化纳税服务平台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引入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业务理念,突出个性化服务,建设能提供多种渠道组合的、协同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手段和统一的服务内容,能够提供网上、电话等多种办税服务渠道以及提供涉税事项处理、信息查询、推送与发布、双向交流互动等全方位的服务,从而满足纳税人多方位的纳税服务需求

06

实现信息共享和外部涉税信息管理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通过建设国税、地税统一标准的核心征管应用系统,实现国地税业务交互、信息实时共享,加强共管户的管理,实现联合登记、联合双定户核定、联合信用等级评定、申报信息共享,提高双方信息采集准确率,达到国地税双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目的。并通过双方信息的共享共用,优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以外部涉税信息交互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全国统一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交换通道,形成以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为主线的管理体系,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外部信息保障。

07

推进全员建档管理模式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针对所有办理涉税(费)事项的组织和自然人建立税收档案,确认组织和自然人唯一有效身份证明,并在国地税通用,改变了以往基于税务登记制度的税收建档模式,实现税收全员建档。

将全员建档管理模式全面应用于各业务流程的业务处理过程中,为管理决策系统实现一户式电子档案查询奠定基础。

此外,把自然人纳入税收建档的范围,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为即将建设的全国统一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开展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财产税深化改革等奠定前期基础和提供数据准备。

推进自然人税收管理,基于现行税制和对个人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实现对自然人的建档管理和信息共享,增加财产登记与投资管理、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一户式档案查询等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内容,建设自然人数据库,为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管理提供手段支撑。

08

推进财产一体化管理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提出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了跨税种、跨纳税环节的信息共享,深化了税收管理的颗粒度,将以前停留在纳税人层级的管理深入到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层级。

以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为例:

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房地产开发或建筑环节——房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保有环节

共四个环节进行管理,

不动产项目按照:

土地受让申报——土地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开发产品登记——销售房屋的信息采集——房产交易税费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注销等

任务流一步步进行,以“税源管理编号”保持不变为抓手,实现全过程控制,使申报纳税、征收管理更严谨规范。

6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上线初期

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上线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标准,对原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查、清理和迁移等数据准备工作,对纳税人端相关软件进行升级和培训,为保障上线前后各类征管数据的完整转换和纳税申报等业务的平稳顺畅运行,届时请广大纳税人大力支持配合。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上线之初,可能会因为系统的初始运行或纳税人端、税务端等操作问题,出现一些涉税事务办理速度较以往稍有减慢的情况,请广大纳税人予以理解,各级国地税部门已做好各种准备和应急预案,将会积极应对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上线准备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尽力将系统上线对纳税人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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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税局关于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

一.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个例子: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温馨提示: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不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五.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

2023年9月29日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23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其中,第一条无偿转让情况下,以上述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为例,购入时的进项税额6%已作抵扣,转出方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2000÷(1+6%)×6%=113.21元

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假定取得该股票含税收入3000元,那么,转入方转让该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第5篇】国税金税三期怎么申报

1、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已经申报成功,但是发现报表有误需要修改,系统提示您本月数据已经申报不能修改明细数据,如何操作?

分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未扣款之前:

(1)网络申报用户,可直接在“申报表报送”页面点击“作废申报”,通过“获取反馈”获取税局作废结果后,重新申报后获取反馈信息;也可通过“申报更正”页面点击“更正”进行报表修改,修改后重新申报,并获取反馈信息。

(2)介质用户,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报作废,主管税务机关作废成功后,从税务局操作人员处获取反馈信息,再回来导入到客户端软件中,重新填写申报即可;若之前介质申报后已获取介质反馈信息,也可通过更正功能修改报表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申报已扣款:那么仅可进行更正申报处理了。

2、公司人员数量很多,每个月入职和离职的人员数量很大,修改离职的人员怎么办?

可以试试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根据离职人员的信息,把这些人在人员登记【标准模板】中录入,把状态批量改为非正常,然后导入到金三软件里面,是否【更新己存在人员信息】选【是】,然后勾选【后续纳税人执行相同操作】,这样所有离职的人员就自动变成了【非正常】。

方法二:根据在职人员信息,使用【批量修改】功能修改所有的人员为【非正常】,再使用【标准模板】导入正常人员信息就可以了。

3、除了网络申报,还有其他方式可以申报吗?

可以网络申报和介质申报两种模式,据实际情况进行切换。需进行介质申报时,请通过【申报设置】功能,切换申报模式为“介质申报”。逾期申报的,必须使用介质申报,需要在导出介质文件后,到大厅窗口进行申报。

4、“多企业管理”功能最多支持多少个企业?多企业管理中,企业信息删除以后,原来的申报记录还能找回来吗?

个税客户端中最多可添加2000家企业。在个税客户端中申报过的企业,如果删除以后想查找原来的记录,只需重新添加即可,原来的申报数据将会还原回来的。

【第6篇】国税金税盘报税流程

如果你是从事会计工作,每个月抄报税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你知道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的抄报税流程有什么不一样吗?

如果你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相信您的公司用其中一种开票软件,要么是金税盘,要么是税控盘,如果你是在一家财税公司上班,那么您有可能都有接触过。

如果你只是接触其中一种,不妨往下看看,如果您都有接触过,那也不妨加深一下印象。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的流程都是上报汇总——纳税申报——抄税清卡。同时呢,它们上报汇总,然后纳税申报,前面这两个操作是一样的,最后一步流程会有一点差异,基本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像金税盘,在汇总管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锁死日期是否是下一个月的征期,如下图所示:

像税控盘会有一点细微的区别,报完税后,在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开票截止时间,查看是否结转在下一个征期,如下图所示:

像税务ukey,这个区别相对大一点,同样是报完税后,在系统设置——税务ukey设置——税务ukey状态查询——开票截止日期是否结转在下一个征期,如下图所示

状态查询是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看了你是不是发觉其实都差不多呢?这样要是换了一家公司也不用担心不会查询了。

【第7篇】国税局代开的发票作废税金能退回吗

将开出的作废发票,全部追回,在纳税申报时,抵减申报期的应纳税款。不能直接退税,只能抵减以后应该缴纳的税金。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如何作废?

1、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是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点需要作废的发票,将其点成深色,再点击下面的作废按钮,这张发票就在税务系统里作废了,这才叫真正的作废,就可以不用上税了。然后再对纸质发票作废,这就是次要的了,如果单位有作废章,盖作废章看起来正规点,如果单位没有作废章,就直接用笔写在发票上(发票自带复写,每一张都作废了),然后将作废的三联发票保管好(很重要,一定不能遗失),留单位备查就行了。

2、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金税系统里是不认可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开红冲发票有专门的手续,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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