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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

【第1篇】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

★★ 一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案例】2023年7月1日,a公司以105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3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23年9月1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求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105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

=100万×5%×73/365=1(万元),该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提示】出题类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2)选项c:企业资产溢余属于应当征税的其他收入。

小结

注意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限定条件:

(1)财政拨款:指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以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除另有规定外,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6)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提示】

①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结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②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不包括中途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接受某企业捐赠机器设备的收入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答案】c

【解析】选项abd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cd

【解析】选项ad: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选项c:属于应当征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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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3篇】怎样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企业有部分收入来自于特定部门或者特定业务,符合特定条件,这部分收入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此进行规范的文件有两个:

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两类收入,如企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直接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与之相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将上述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对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只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其实,企业对上述两类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更有利于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选择使用好专项资金,从而更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第一类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款,本身就要求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选择这部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并投入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大程度地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

对第二类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量身定制,由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配合以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单独对进行核算,从形式上讲也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但企业选择作为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费用,从而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得以充分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第4篇】不征税收入不用交税

2006年3月,美国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的一篇推特直接炸了锅。在推文中伯尼揭露到,在开曼群岛的一幢平平无奇的五层大楼中,有18857家公司都注册在这里,要么这是一幢十分拥挤的大楼,要么这幢楼就是被超过18000家公司都用来注册避税的假地址。伯尼的这篇推文并不是第一次把避税港这个概念带入我们普通人的视线,却也简明扼要地概括了避税港是如何通过提供挂名地址帮助企业避税。

多少年来,权钱阶级正是利用向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港来减少甚至逃避自己理应支付的税金,他们把自己的钱存在海外账户上,无论这样做到底是否合法,还是仍处在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能够利用避税港红利的这些人,他们早就已经腰缠万贯,即便无需借用避税港避税,他们手中的钱财也是我们普通的大多数人几辈子都无法企及的。那么,你可能会想要知道,为什么我们作为普通的大多数都无法利用避税港来为自己增收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避税港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避税港有时也被称为避税天堂。她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的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想要享受避税港的税率优惠政策,其中一个方法就是把自己的商业活动迁移到避税港,从而在法律上只需缴纳税项给免税港政府,避税港的特征往往非常明显,他们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或者是内陆小国,有些甚至是非常小的岛屿或者群岛国家。这些国家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因而只能凭借在税收方面的所谓优越性来吸引外商注资。

因此,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意见,但严格来说,避税港的存在并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说到具体的实际操作,避税港避税可以涉及到他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避税港税率极低,甚至是不征税,这点是避税。港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构成避税港定义的重要一部分,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也绝非避税港的唯一优势。毕竟现在国际贸易往来频繁,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经济,都会在本国制定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在本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费尽周折的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海外了。

所以我们就要提到避税港的第二个特点,金融信息不联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家原本的国家无法查询企业所在的避税港国家的经济情况,因为避税港不会像原本的国家提供注册企业或个人的任何经济动态,这不仅帮助了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的成功洗白,就连一些光明正大的生意也希望能够从中受益金。动态的互联网就让资产所有者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被更好地保护了起来。我们普通人的银行账户上可能没有多少钱,但如果轻易地被银行向第三方透露了我们财务状况,我们可能心里也会觉得有些不爽,那就更不要提这些身价过亿的富豪企业家了,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寄予着他们的资产,因此,就算他们做的是清清白白的生意,如果能够让财产信息更为安全,他们也是非常愿意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避税港国家的。

第三个特点,法律法规的不透明。除了金融信息不和其他国家联网,避税港法律法规的不透明也让他们成了富豪们的心头好。这些国家的说法往往十分复杂又晦涩难懂,这就给他们原本的国家的调查带来了困难,当然这些最难懂的法条对于富豪们的私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来说,自然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了,而这一点也是为什么普通人很难享受到避税港红利的重要原因,毕竟光是那些复杂的规则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了。刚刚我们提到的这三个是公认的避税港的主要特征,也是他们的吸引力所在。除了这三条还有另外两个被富豪们津津乐道的特点。

第一,商务活动并不一定需要在避税港进行,避税港只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流入,有时也会通过低廉的税收来补充国库,但避税港并不需要资产所有人在避税港从事实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美国的公司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开曼群岛注册,但仍然可以把工厂建立在劳动密集的东南亚地区,而他的商业开发和销售团队仍然安排在欧洲和美国等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只需在避税港挂名,其他环节仍然是资产所有人怎么方便怎么来,完全不受企业注册地的影响。正如伯尼在他的推特中所说,将近2万家公司都同时注册在了一座五层小楼里,可想而知这些公司根本就没有派员工真正地在开曼工作。那么世界上都有哪些著名又或者说是臭名昭著的避税港呢?

比起群岛类避税港,很多老牌欧洲国家自己就是妥妥的避税港。欧洲第一大避税天堂英格兰避税体系,英国被认为是世界避税体系的中心,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本利得境外投资税特别吸引外国亿万富豪来英国投资,除叻他本土是广受。明的避税天堂。我们刚刚提到的开曼群岛还有另一个著名的避税港维珍群岛,都是英国的海外领土,个人在维珍群岛不征税,除非个人在岛上就业。维珍群岛还对离岸账户不收取税费,同时他和其他国家之间也没有签署税收协议,所以富豪们的财富隐私被保护得非常好,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也因此变得格外的容易。在开曼群岛也不征收任何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作为世界上最高效的避税天堂,他也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和利得税。

泽西岛也是英格兰避税体系的重要支柱,泽西岛可以说在对金融信息保密的方面做得非常知道。魏泽西岛政府对在岛上永久设立的外国和国内公司不征收公司税,金融公司统一征收10%的企业税,而大型公司。企业、零售商和公共事业公司也仅仅需要支付20%。除此之外,泽西岛还不对股息或资本利得征税。首府伦敦虽然没有其他英国的海外领土那样拥有那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事物利好,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它拥有着非常完备的银行体系,因而受到来自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信任和使用。

欧洲第二大避税天堂瑞士尽管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层层施压,瑞士已经不再是全球富豪肆意藏钱的最佳选择,但作为老牌避税港,瑞士一直都是以世界银行的名头名声在外,由于外国公司和个人的低税率,瑞士仍然高居首选避税港之列。最近的研究表明,瑞士境内有二点五万亿美元的财富,财富五百强企业中约有30%在瑞士开展业务。当地政府向持有其他公司20%股份的公司提供重大税收优惠。再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瑞士政府会根据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减少公司所欠的利润。在瑞士各州对控股公司均不征税。

欧洲第三大避税天堂荷兰。荷兰的营业税很低,利息税和许可证收入税也很低。2023年,荷兰吸引了84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欧洲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由于超过半数的财富五百强企业在荷兰都至少有一家子公司,荷兰几乎成了美国企业最受欢迎的避税天堂。因为超低的税务,nike也在欧洲的众多国家中选择了荷兰。

欧洲第四大避税天堂卢森堡和另外一个欧洲避税天堂奥地利一样,卢森堡也属于德系避税体系。德国银行利用卢森堡的税收环境,帮助许多公司免征股息税。在卢森堡,如果未持有10%以上的多数股权,则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免税。通过放置部分股份,在卢森堡的商业实体中,无数外国公司实现了巨额的税单减免。和我们很多人想象中避税就是钻空子、找灰色地带不同,卢森堡作为一大避税天堂,他以完善的税法而闻名。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经济就是建立在从税收结构中获得业务的基础之上。虽然卢森堡是个小国,但他却控制了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份额的12%,卢森堡当地143家银行掌管的资产规模约为八千亿美元。

除了欧洲,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鼎鼎大名的避税港,其他还有美国。美国在不断打压其他避税港。过去的十年美国也在努力地争夺税收天堂的称号,排名也在逐年上升,在2023年的时候还排在第六位,2023年就上升到了第三位,而2023年已经占据了第二的位置。从2023年到2023年,美国在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的份额从19.6%上升到22.3%,其中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是美国著名的避税天堂。fse指出美国现在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份额,仅有伦敦金融城能与之抗衡,外国精英正利用美国作为掠夺财富的避风港。然而,尽管避税港遍布七大洲,遗憾的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想要使用避税港可能比想象中还要更难。

且不说我们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没有这么做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想要合法地享有离岸账户需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对最低资金的要求,也是我们普通人无法做到的。就比如说,如果我们想要在瑞士的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外国人,大多数银行会要求我们至少存入10万到50万瑞士法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穷人不能在瑞士开户,但直接从经济上就断了大多数人的念想,这恐怕就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原因吧。再者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复杂法律法规和金融条例,能够在这些条款中游刃有余地找到财富的密码并实现合法避税,恐怕需要的都不是一个法律顾问或者财务顾问就能搞定的,而是需要一个公司专业的团队力量凝聚。

一份泄露的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富人和有权势的人都通过避税港把钱死死地捂在自己的口袋里,据报道,仅仅在美国每年就损失高达900亿的税收。尽管这些避税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但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将一辈子都无法享受到同样的待遇,贫富的差距仍然因此在不断地扩大,社会的不平等也在加剧。2%的人都不在同一个赛道公平的竞争。好了希望今天的节目也能一如既往地给予你启发。

【第5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6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7篇】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问:由于我单位涉及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政府每年或多或少都会给予我们公司一些不同名目的补贴,我们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处理,但在有些年度的汇算清缴检查时,税务局又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不征税收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理解税法中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是税务局认为可以就可以吗?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弄清财税[2011]7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各自规范的对象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财税[2011]70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财税[2011]70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包含了'财政性资金',即财税[2011]70号文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从财税[2011]70号文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财税[2011]70号文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财税[2011]70号文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财税[2011]70号文的三大条件,应该从财税[2011]70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交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盲目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第8篇】非货币性资产不征税收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两笔交易的结合: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由此就意味着自2023年起,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41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23年4月1日起(包括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3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扣除。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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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10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1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

☞不征收收入:

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不征收收入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

四,不征收收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账务处理:收到不征税收入进入专项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支出,这样次年做汇算直接填表,不用做调整。

不征收收入汇算填制次表

☞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含义:

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注意:免税收入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3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收到免税收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入免税收入做调整处理。

免税收入汇算填写此表

您清楚了吗?

【第12篇】不征税收入需要申报吗

在意大利,哪些人需要做收入汇缴申报(730)?

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做收入汇缴申报(也就是730)。一般来说,每个在相关纳税年度有收入且不属于相关立法规定的免税假设的公民都做 730申报。你可以730在线平台提交730申报,或者找caf去提交申报。

一、那么哪些人需要做730申报呢?

1.养老金领取者或雇员:这一类别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其收入是根据具体的部级法令确定的每年工资;

2.在年内领取替代就业收入的津贴的公民,例如流动津贴或工资;

3.生产劳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农产品和小桃子农业加工合作社的成员;

4.天主教会的神父;

5.宪法法官、国家议员和所有其他公职人员(地区、省议员等);

6.从事有益社会工作的人;

7.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不满一年的劳动者;

8.在校工作并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公民;

9.仅从协调和持续合作中获得收入的工人;

10.免于提交预扣税申报表、irap 和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

二、哪些人不需要做730申报?

1.你有义务缴纳预扣税的单一扣缴义务人、雇主或养老金机构获得收入;

2.你收到的收入等于上一个 cud收入;

3.你的配偶或受抚养家庭成员没有做费用扣除;

4.你没有发生任何您有权获得收入减免或税收减免的费用;

5.你无需支付额外的地区或市政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收入类型需要做730申报的

1.来自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比如房租之类的

2.资本收益

3.不需要增值税号的自营职业收入,即:不以惯常方式进行的自营职业服务

4.不同于以上的收入,如来自外国领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

5.quadro d 列表里的分开计算的征税收入

【第13篇】不征税收入进项税转出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财务人员定期认真核对往来类会计科目,会发现有些明细科目只有余额但是长期没有发生额!有些财务人员会忽略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原因在于:

1)认为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知道该不该处理或者如何处理;

2)认为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办人经手的业务,不方便过问;

3)认为都是死账呆账,税务稽查也不会关注,所以不处理;

财税小队长要提醒财务朋友们,千万不要忽略隐藏在往来类会计科目中的纳税风险,我们今天先重点讲解,隐藏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长期应付未付款的纳税风险!

【财税小课堂】【1】应付未付款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财税小课堂】【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既然会计准则对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同样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企业所得税风险就在于企业认为应该偿付,而税务机关认为你付不出去,让你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债权人仍然保留索取货款的权益。

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债权方的证明,类似于往来款项询证函或者类似的声明,并且无法向税务机关说明业务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那么这笔应付未付款就必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小课堂】【3】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有财税小队朋友纳闷了,怎么还和增值税有关系。试想一下,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基本上都是前期取得了发票,所以才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我们先分析一下挂账的原因:

1)产品质量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所以尾款不支付;

2)货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未通知财务及时处理;

3)虚开的发票,没法向对方支付货款,只有暂时挂账。

如果被认定为是取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但要把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财税小队长提示财税小队员们,认真对待每一个会计处理,认真复核每一个会计科目。

【第14篇】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在实务中接到过许多政府补助涉税问题的咨询,这些问题的答案网上有很多,但大多数给的只是问题的处理方法,究竟为何要这么处理基本上都没有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笔者把背后的原理和判断思路给大家说一下,以便于理解和掌握。

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有偶发性的特征。

2、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政府补助的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案例】2023年12月5日,政府拨付品税阁公司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400万元。企业采取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假定不考虑设备购进及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等因素,现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做纳税调整如下:

第1步:2023年12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应税收入处理:企业应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所得额450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政府补助不影响损益,故不作调整

第2步:2023年12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第3步:自2023年1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1)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45000000/120)

贷:其他收益 37500(450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应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定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做调减。(全年45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全年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4800000/120)

贷:累计折旧 40000(48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允许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不允许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注:只能是补助收入450万对应的折旧3.75万,不是4万!)在申报时须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做纳税调增处理。

4、2023年12月30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3600000

贷:其他收益 360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实际收到时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其他收益360万元+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本期其他收益360万+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累计折旧 96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60000

应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384万元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

不征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384万元中的360万元(450/480*384)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额360万元。当期折旧中有45万不得扣除。

16是会计处置收益,376是税法口径处置收益(400-24)

两种方式下,从财政拨款到账日至资产出售日所得税数据的比较如下图:

参照上图,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纳税调整累计数均等于0,即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二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两种情况下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等(均等于会计损益),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三是,如果做应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增后调减;如果做不征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减后调增。

为什么会有上述三个结论?究其核心原理是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它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变化,累计纳税调整额等于0。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做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因为会计处理是遵循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跟补助是否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半毛钱关系没有。

有人或许有疑问,说这个案例是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的,如果按照净额法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如果不是与资产相关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信自己可以推导一下。

4、模拟案例的处理思路

说清楚了三个结论,我们再模拟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2023年7月份收到技改项目申请的政府拨款260万元,公司于8月份购置了专用设备一台,买价340万元,用自有资金支付80万元。对于此笔政府拨款,会计上直接冲减设备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请问:后期计算资产折旧时,税收上是用80万还是用340万作为计税基础?

【分析】根据结论一,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故:

1、假如该企业做应税收入,根据政策规定收到拨款时收入应调增260万元(即累计纳税调增额)。根据上面的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260,如何实现?必须将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扣减补助后的账面价值80万元调整到原账面价值340万元,后期通过多提折旧260万达到纳税调减260万元的目的。

2、假如该企业做不征税税收入,根据规定收入纳税调增额(即累计纳税调增额)=0。根据上面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0。如何实现?保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80万元一致即可,这样后期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相同,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减也就等于0。

最后,笔者整理汇总了各种情况下的政府补助税会处理差异分享给大家,以后遇到这事就直接对号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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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不征税收入可以开票吗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务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或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交易都不开具发票。

【情景案例】

税务局:你们的销售收入都做了纳税申报了吗?

会计:当然报了,我按照开具的发票申报的,一张都没少。

税务局:那么不开票的那些收入呢,你申报了吗?

会计:我们的收入都开具发票申报了!(心里活动:不开票、我不说,谁知道?我干嘛多申报,老板还不得开了我!)

不开票收入,你不说,真的就没人知道了吗?错!金税三期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比对全都知道。

一、未开票收入不交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不开票收入,也是销售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不要想着不开票就不交税,一旦税局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同时还很可能被加收滞纳金。还将会引起这些后果:

1、未按期开票的风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延期纳税的风险:即纳税义务发生后,没开票也没纳税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款的风险:即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二、未开票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例一】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税率13%,另外开具专用发票收入50万元,税额6.5万元。当期填报如下:

【例二】续例一,a公司,2023年9月开具专票收入80万元,税额10.4万元,其中10万元为补开上月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当期填报如下:

注意: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因此,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有“未开具发票”一栏,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单独的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对简单,很多栏次是共用的。

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直接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如何规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

未开票收入不仅要做好申报,还应做好管理工作。想要规避风险,下面3点是关键:

1、 我们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3、未开票收入申报后,补开发票其实就是个时间差,不管怎么操作,税只申报一次,绝对不可能重复申报。当期如果申报了,后期开票了就不能再申报一次。当然,如果确认后期不开票了,那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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