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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如何交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收入如何交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收入如何交税

【第1篇】企业收入如何交税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就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那么,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企业与客户之间要有合同的约定。

签订合同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而有权取得对等的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的原则:

1、企业把商品的控制权全部转移给客户;

2、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能够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即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

当企业签订的合同满足以上前提条件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时候,即表示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那么企业确认收入后就要马上交税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举例说明

一个服装加工企业取得了1000万元的订单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于6月底之前支付预付款300万元,按照规定企业应确认收入3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300/(1+13%)*13%=34.5万元,其他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分次支付,企业收到预付款后时间临近6月末,经过筹划,税筹老师把开票时间安排到了7月1日,这样交税时间变更为8月15日,企业获得了34.5万元税款一个月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进行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进行纳税申报。

节税新思路!

【第2篇】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如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理论高深莫测,如何深入理解?节税操作手法纷繁复杂,如何轻松掌握?税收法律制度浩如烟海,如何抓住重点?

企业想要做纳税筹划工作,一定要先明白其原理,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好处以及做不好,需要承担的风险,需要提前做一整套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不能盲目的启动并操作,而且现在针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政策性优惠也很多,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政策并加之利用,便可以很好的起到企业节税的目的。

以下三点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大纲,大致从这三个部门来完成这个税收筹划工作。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或创造条件利用;

2、纳税期的推迟。延迟纳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的筹划。现在的1万元肯定不等于1年后得一万元,企业现在缴税1万元,不如等到一年后才缴税1万元,等于利用了税收的信任度;

3、利用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4、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下面风险:

1、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

2、纳税人自身财税基础薄弱,错误理解纳税筹划。

下面我们来具体解读了一下,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这三个税种是如何做纳税筹划工作的。因为涉及内容比较多,文章比较长,可以收藏下来,以后认真揣摩。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1.利用环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直接冲销法又称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期间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抵项目。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环账准备账户。

备抵法与直接冲销法相比,优点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取得销售收入的当期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的明盈实亏,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当企业的期初存货价值和本期购进存货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期末存货和本期销货成本的大小恰好成反比,期末存货金额越大,本期销货成本就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利用存贷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如果采用实际成本价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后进先出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较高;而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的是早期进货的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中新航资本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3.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

①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②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运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折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因此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避税。

(2)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所以,企业可以利用产权交易、产权变动、清产核资带来的资产增值,增提折旧,减少利润,以达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任务,使得在年度内的前些月份多列支一些费用、少发生一些收入,而在后一些月份少列支一些费用、多发生一些收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类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自产货物,如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4、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低税率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等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3%。

7、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产品种类的选择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等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避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中新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zxhcapital.com)借助中国证监会实行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致力于为投资西藏的企业提供ipo绿色通道和资本支持。2023年8月中新航与西藏拉萨经开区政府共同成立了ipo绿色通道基金(简称“绿通基金”),绿通基金致力于支持优秀企业参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共享“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支持西藏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3篇】供暖企业收入如何确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只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或者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给职工租房住而产生的支出,原则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对职工福利费具体包含了哪些形式进行了列支:

1、没有对社会职能进行分离的企业,企业内部存在的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涉及到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设备、设施本身价格和维修保养费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果是用于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则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企业按照其他规定发放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和探亲假路费等。

不过,如果是个人支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这些费用是不可以由企业承担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原则上,具有普惠性质的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职工人人都可以享有的,如果是只有企业中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福利,应该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以企业承担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为例,如果企业没有承担基层职工的住房租金,那么高层管理人员的租金也不能被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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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5篇】合伙企业没有收入

01.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3.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04. “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

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参考上文第(02)(03)相关规定。

0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07. 合伙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需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08.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9.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0.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11.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2.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1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北京12366平台曾做过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14.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1)责任承担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人数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4)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5.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问题

原问题描述: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合伙人所转让份额的成本?

浙江省12366平台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固定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确认股权原值。

16. 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原问题描述:

公司法人x成立一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2023年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100万,另收到股息红利10万;年度发生销售费用50万,还产生利息支出10万。2023年合伙企业未向股东分红。请问:

1)2023年法人合伙人x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2)2023年合伙人x应分配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包括股息红利?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关于问题(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关于问题(2)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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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基金收入征税吗

本文主要阐述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23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相关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财税[2011]70号从2023年1月1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36号: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总结:        一、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        二、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包括折旧摊销)。        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应重视单独核算收入支出。    四、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几项特殊的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第7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来谈谈会计中视同销售的问题。顾名思义,视同销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项业务不是销售,但我们要把它看成为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还有所不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七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种情况叫做购买,而(4)中不含购买的情况。这一点很多人觉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区别呢?

自产和委托加工就不说了,但凡是这两种情况,不管你是把货物自己用了、分给员工做福利了、投资出去了、分配给股东了,还是直接赠送别人了。这个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委托别人加工其实还是等于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自己生产的货物被消耗掉了,你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赚钱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为什么会拿着货物去分配去投资,是因为你不想出钱,你用货物来代替你原本应该付出去的钱,拿货物出去不仅不用付钱了,还变相帮你降低了库存,减少了货物滞压的风险,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货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销售了,所以这两种情况相对容易理解。

那为什么购买就不一样了呢?你试着这么理解,买进来的货物,如果我准备自己用掉或者给员工发福利,从税法的角度说你或者你的员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税压根不允许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税法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销售确认销项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当然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举个例子,你买了个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买面包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面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用不着把吃面包当作销售,买面包当作采购,直接买面包的时候进项不抵扣这事就完了。

但是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在这个过程中你就有可能会赚钱,比如你买来的价格是100元,投资或分配的时候当作200的价值来确认,你存在赚钱的可能性,那就很简单,买进来作为进项抵扣,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当作销售确认销项就好了,理解为正常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交税即可。

这里“赠送”要特别强调一下,在会计处理上,赠送的会计处理跟投资、分配的又不一样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的时候,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上都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无偿赠送的时候,会计上却不确认收入,仅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结转就行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为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东西是你无偿赠送出去的,你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在赠送环节,会计处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结转即可,不作为收入确认。

所以这里总结两个关键点:(1)视同销售不等于确认收入;(2)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进项税额不抵扣即可。

2.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就简单多了,只有在无偿提供或者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我们要视同销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双公例外”原则,及:无偿提供的劳务或者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再特别提示一下:货物的无偿赠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要视同销售,但是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自产货物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确认原则只有一个: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货物是否已经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只要所有权从企业内转移出去了,就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反之,不认为是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货物在总分机构中进行移送(不同县市),比如从北京调货到上海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公司这个主体内,所有权还归公司所有。

综上,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比较难,需要好好思考总结。出道题看看大家学会了没有:

下列经济事项中,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项目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

c.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办公楼在建工程

e.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外省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用视同销售,这里再多说一点,自产货物用于自己企业办公楼的建造,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压根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谈不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而办公楼也属于本企业,资产还在企业内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企业内部

【第8篇】季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第6行免税收入这位置,可把我们会计伙伴给“迷住”了!

小微未超过30万减免的税额,是往这里填不?

免税收入该填什么?

首先,我先明确一下,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税额这部分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那第6行的免税收入是指什么呢?

指的是企业所得税里的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所以,特别是新手会计,千万不能按字面意思自己理解哦!很容易出错!!

用等公交车的时间,就涨知识了,每天一个知识点,1年就走完别人5年走过的路!分享给更多同行朋友,大家一起轻松涨知识

【第9篇】企业房租收入营改增

来源:会计学堂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房租在收入支出方面会计分录的处理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留意,详情如下!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1、营改增后,收到明年的房租,发票已开,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相关问答:

1、营改增以后房租怎么计提?

既然你是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抵税的。

你现在计提按不含进项税做分录。

2、取得票据的时候,根据你取得发票的进项税,做一笔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其他应付款付款的时候?

借方 其他应付款

贷方 银行存款

3、营改增房租增值税分录本月房租金收入5万元,怎么做营改增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1)*11%

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在营改增以后房租收入的会计分录在预收款等方面有了变动,这些细节方面需要注意,若有其他疑惑可以在会计学堂问答版块在线问,专业老师迅速解疑。

【第10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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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2篇】企业收入所得税吗

1.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 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3.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入,扣除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取得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股权激励支出: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实际行权时,作为行权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 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限额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①“利率限额”: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②“本金限额”: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本金)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以内。

6.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

7. 股权转让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3)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8. 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9.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3)银行罚息及纳税人因违反经济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与罚款,属于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质违约金支出、罚款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免收入确认

案例概况

陈先生是汽车行业的一名从业者,2023年陈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一直以来生意红火。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陈先生想要趁着行业红利期多赚一点,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将自己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而他的朋友则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2023年,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项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并于2023年取得了项目分红。

合伙企业很快将这笔投资收益打到了陈先生的科技公司账上,陈先生十分高兴,让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将该笔投资收益填进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然而没过多久,企业财务人员就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电话,被告知这项投资收益错享了税收优惠,通过政策辅导,陈先生才知道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来,陈先生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过合伙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是不能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应该将该项投资收益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详细的政策解释,陈先生才明白原来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在税务上还有这么多讲究。当即表示回去会认真研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绝不会再犯这样的“糊涂”。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虽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税收政策上的细节差异哦!

税收风险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这种架构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论——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

合伙企业a收到有限责任公司b的税后分红,再分给法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c)和自然人合伙人d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c:收到是合伙企业a的分红,合伙企业a不是“居民企业”,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居民,但是分红不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免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d缴个人所得税,关键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到了,再多层结构和复杂,也不担心!

来源:小陈税务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b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a公司。问题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产生不同观点,源自于对上述政策的不同理解。

认为不能免税的理由是:

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的情形。例如: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为免税的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切所得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更进一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透明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还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计算,计算出所得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本不参与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而是直接穿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的税法属性也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税收透明体”。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

例如:北京市金融办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1]

三、法理分析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前者指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正确意义;后者是指当采用文理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历史解释)、“客观的目的论标准”(客观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等法律价值)等解释标准,探究最合理的解释结论。[2]

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来看,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产生两种解释可能性:1.a公司从合伙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特别是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是更为彻底的“税收透明体”,因此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直接投资”,仍然在可能的语义范围内。

语言文字的含义,有比较清晰的“核心地带”,也有比较模糊的“边缘地带”。相比之下,第一种解释更靠近“核心地带”,所以主张征税的观点目前占了主流。但这并不必然否定:第二种解释结论仍然在文理解释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所以,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北京和深圳两地才有底气出台正式文件以表达其免税主张。在文理解释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性时,我们需要将法律解释进行到下一个步骤:论理解释。

从目的解释看,《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理由很明显,这类收入在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这一层已经交过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作为免税收入,将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如果加上a公司最后分配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将形成所得税的“三重征税”。中国所得税法设置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但断然没有三重征税的道理。主张征税的解释方式,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性,也高下立见。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社会学解释)考量,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面重复征税会导致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显著增加,将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纳税人也可能因此被迫围绕税收因素选择组织形式,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必要的干预,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法人企业聚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共同投资形成障碍,会降低合伙制这一投资形态的吸引力,而这却是目前资本市场上相当重要、占比较重的投资形式。如果适用征税政策,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经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阶段的讨论,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结论也呼之欲出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直接投资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一点启示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23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10-223页。

来源:明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4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今天,一个学员朋友问到:我们是车友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我们把相关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是给予了优惠政策,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公司参加了一个企业协会,缴纳会费,协会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这样可以吗?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收取协会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三种写法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面关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会产生利润,而是指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特征,我们认为应该“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赢利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

【第15篇】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者是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也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那么在企业内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所得税呢,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描述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税负测算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后者较前者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从上述计算就可以看出,通过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有更安全合规的股转节税方式,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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