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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原来的国税票(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原来的国税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后原来的国税票

【第1篇】营改增后原来的国税票

警惕!营改增后虚开发票后果严重

——浅析施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作者:徐赟琪 阚蓉 萧亮

一、施工企业虚开发票之现象

营改增前,施工行业中已经存在着虚开发票行为,比如:

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以要求施工企业虚开营业税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等也因各种原因而予以配合。

其二,在内部承包等形式下,个别项目承包人因提取自身承接工程利润的需要,可能会以直接购买发票、要求其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等虚开发票甚至提供虚假发票的方式获取发票,并将这些发票提供给施工企业。

二、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做到“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现金流”、“发票流”相符,否则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的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前述行为的性质分析

基于减轻税负、追求利益的需求,营改增后,个别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可能会惯性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第一种行为,施工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实,与工程实际成本金额不相符,属于施工企业为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施工企业的项目承包人让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等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事实上这些供应商等并未向施工企业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或者发票金额与实际成本不符,这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是提供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构成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相比于原来仅就发票金额与企业申报金额匹配性监管的宽松环境,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所有经营行为都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不仅审查票面金额,还会审查票面服务内容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因此更易被发觉,一旦税务机关发现疑点对企业重点监控甚至稽查,企业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施工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其他发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往往从严、从重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的精神,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方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已经抵扣的仍会被追缴。

(二)刑事责任

相比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刑罚更为严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低、法定刑罚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的刑事责任如下:

责任人

定罪及量刑情节(情形之一或其他)

刑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

国家税款被骗数额

自由刑

并处罚金

自然人

1万元以上

5000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元以上20万元

10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的

3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定罪或量刑情节处以自由刑

而50万元的虚开数额,其相对应的材料款只有300余万元,而该数额在建筑领域显得相当低,非常容易触及到。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严重性,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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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jlcdlaw)

【第2篇】营改增建筑业国税征管难点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一、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二、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三、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十七、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2023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国税营改增后征管

“营改增”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将保持基本稳定。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都将平移过来,实际税负略有降低

《财经》记者 周哲/文

国税总局副局长汪康在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吹风会上回答记者提问称,“营改增以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而且还略有降低。”

国务院新闻办4月12日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情况举行吹风会,房地产业在营改增后有什么变化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国税总局副局长汪康在回答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也能做到税负只减不增时称,个人二手房的税收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大家都非常关注,国税总局配合财政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是非常审慎的,原则归纳起来是两个字:稳定。

他进一步解释,一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要保持基本稳定。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个人交易二手房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

举个例子,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需要交的营业税是100万元乘5%,交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交增值税,则是100÷(1+5%)×5%=47600元,相比少交税2400元。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负是4.76%。这是因为过去100万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个人营改增以后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而且还略有降低。”汪康直言。

二是营改增以后,个人在交易二手房,包括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及办税的流程、办税的场所等都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经过认真地研究决定,个人的二手房交易,以及自然人二手房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征、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现在还是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此外,不动产纳入抵扣之后是否会刺激企业购买大量的房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回答该问题时称,不会有大量企业因为不动产可以抵扣,而盲目超出自己的经营目标和生产经营行为来购进大量的不动产或者商业地产,继而推动地产价格尤其是商业地产价格的上涨。

他直言,企业选择投资于不动产地产,这就说明了他购买了不动产或者地产以后,会对他的经营和经济行为有好处,可能会扩展他的经营行为或者占有更大的市场,这是企业投资决策的行为问题,企业不会无目的地为了抵扣税而购进房地产。

然而,他同时坦言,“不动产纳入抵扣,可能会提高企业因为商业行为购买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的积极性。”

史耀斌直言,现在既有实体店又有网络商店。网络商店肯定不买房地产,对于实体店来讲,主要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有多高,视企业的判断来决策。“我觉得这是企业投资决策的经济行为,不会影响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购买大幅增加。”史耀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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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税局营改增税收分析会议

建筑设计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主要有3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而其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结构性减税,上游开具进项专票越齐全,税负就越小,而作为设计建筑类企业比如聘请设计大牛协助项目推进,企业自身业务上难以取得专票等,更加大了对企业的税负压力

再说企业所得税,利润的25%,你成本进项就少,利润肯定高啊,去找票?员工高管出去吃饭应酬加油办公全开公司票,以公司名义购车养车?都不是长久之计,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且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我们的根本目标的是什么,从源头解决四处找票的尴尬局面,为企业降低80%以上的税负

首先理清一下思路,增值税缺进项,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那能降税率吗?不行哈,这是法律规定的,那就只能从进项入手了,目前全国有很多园区针对有限公司有优惠政策,关键是在园区成立公司可以开票啊,开的票还享优惠政策,不用再到处找票了啊。

再来,主体公司有进项了,成本上去了,我们利润不高哈,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是不是也下来了,理论上甚至可以做到零利润。

我们是不是忘了什么,对了,请业内大牛要给高额薪酬,还开不出来票,多请几个协助,那税负不是又上去了,那怎么让大牛给我们公司开专用票呢,可以给大牛在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再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那就属于合作关系,大牛以个独企业名义为我们公司提供服务,开具专票,而该票具同样享园区的政策

总结一下

园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中30%-80%返还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中30%-80%返还奖励,当月缴纳,次月奖励,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注全国园区很多,留存比例不同)

个人独资

核定征收五级累进制征收

核定征收定额征收

现目前接到通知,增值税疫情期间按1%征收,时间延迟至2023年12月

关于企业的税收筹划,相信有很多方式方案是行业内情,很多业内人士也不会公布出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免费咨询小编,合理合法节税,利用财务活动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就是税收筹划的魅力,想了解更多分析案例,具体操作流程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凡中的非凡)或留言关注免费咨询。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第5篇】区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辅导

为了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和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兰州高新区国税局按照区局党组关于3月无会月的工作安排,根据目前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

采取九项措施

一是留一名副局长处理区局日常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带队进行“营改增”政策专项辅导。分别由四位局领导带队,深入61户营改增企业和重点企业宣传营改增政策,寻找政策落实的空白点和难点,发现并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典型案例,征求营改增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安排各税务分局集中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开展税收调研,核实纳税人涉税备案事项,发现并及时应对涉税风险。三是针对营改增生活服务业中的物业公司涉税项目复杂,财务管理不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举报多等问题,举办了一期针对性强的物业公司财务人员培训班,既讲营改增政策,又讲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四是编辑印制《营改增后续政策汇编》,发放到每一个国税干部和营改增纳税人手中,帮助大家对政策应知会知、熟练掌握和运用。五是组织全局34名国税干部和60位建筑行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参加了全省营改增建筑行业政策辅导和税收筹划视频培训。六是结合2023年便民办税春分行动开展,制定下发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服务措施。七是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每月申报期内由主管税务分局对营改增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八是结合区局领导带队调研和各税务分局调研情况,及时修改了114户省局样本企业的营改增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夯实了营改增税负分析的基础信息。九是举办了营改增四大行业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座谈会一期,邀请25户营改增企业代表参加,通报全局营改增运行情况,宣传营改增政策,解答纳税人现场提出的问题,征求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相结合,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同步安排,一并进行,深入了解企业的办税需求、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相结合,既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又深入了解企业2023年生产经营计划,预测2023年税收收入。三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减少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为准确进行税负分析,做好税负分析工作奠定基础。四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防范税收风险相结合,深入了解营改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项税抵扣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有效防范涉税风险。(通讯员张莉)

【第6篇】国税总局营改增税率表

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行了简并,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之后,针对中小企业、各行业的税率有哪些变化?各企业在税率上面都应该注意什么?小慧为您带来了营改增最新税率表,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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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营改增后国税税收

央视财经(记者 闻佳 赵小伟)在今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59373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6.3%。多项税改稳步推进,营改增半年减税1100多亿元,今年要完成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上半年小微企业减税486.31亿元。同时,多部门联动,上半年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24982起。

《营改增后原来的国税票(7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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