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如何缴纳印花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吗?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另外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也是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特殊性
这里之所以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展开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以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下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
如果对印花税有的了解的财务人员,肯定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环节比较特殊。其他的税种基本都是“单边”征税,而印花税比较特殊是双向征税。
当然,虎虎说的不是印花税的一般规定,而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虽然印花税是双向征收,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毕竟特殊就是单边征税。当然,原来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双向征税,后来为了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才降为单边征税的。
具体来说,即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只需要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在购入股票时不需要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转正”
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里面的地位,肯定是其他税目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你要是看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会发现,那里面根本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子。
可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里面。当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力还是很猛的。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就是由于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整到3‰造成的。
当然,新《印花税法》当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获得了转正的机会。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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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个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将自己公司的a设备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那么理个税公司要不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设备的折旧能不能扣?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知识有所了解,并熟悉相关会计处理,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梳理一下,各种“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非常“8+3”)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 又增加了3种。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举例:
长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长江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产品。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不含增值税),长城公司加价20元,以每件120元对外出售,委托方长江公司已为长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例子中,委托方、受托代销方都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1.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08〕828号)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强调“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货物的移库结转,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因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举例:
“理个税”教育咨询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价值16800元的cpa网课免费让员工学习使用,以提高员工技能,还将外购的热水器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问哪些要视同销售,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视同销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在增值税的前8种视同销售中,第③、④、⑧种情况是不确认收入的,其他情况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只有象征意义了)不确认收入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收入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收入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确认收入
特殊注意事项
1.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2.外购产品用于各种用途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处理:
(1)外购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2)外购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3)外购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4)外购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5)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资源税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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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仅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购买货物的税额不予退还(抵扣)。
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古旧图书;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此外,各地区将根据当地情况增加部分增值税免税项目。详情建议大家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容积率决定了未来土地上可以建设的房屋面积,直接影响开发商的收益,因此土地如果调整容积率,也必然涉及出让金补缴。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地下车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可能有差异,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位面积计入容积率。所以,地下车位面积通常属于总建筑面积,但不属于计容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该车库建筑面积一定计入了容积率,地下车库要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不计入计容面积,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暂估的账务处理
1、 暂估入库
【案例】
甲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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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财务人员你有没有为这笔收入在会计处理中究竟要不要确认犯愁过?今天小编就把经常碰到的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合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以上8种行为可以规为两大类:
a――交易类视同销售:主要包括有,代购代销(1、2);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单位或个体户)、分配(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无偿)(5、6、8);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外部)个人消费。(7)
以上行为(无偿赠送除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往来,产生了增值额,并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条件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情况下,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账。
b――事项类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7)因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的性质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且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次分享文章视同销售,总有朋友问我增值税为什么要视同营业。
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是啊,为什么一定要把增值税视同销售?
其实每一项政策都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缘无故给出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不是增值税销售,而是要被视为销售行为,那自然有它的道理。
哥今天给大家做一点分析,多交流和探讨。
01#
保持链条完整,防止双重征税。
上所述,增值税是对流通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流通过程中,下一个纳税环节要减去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仅就增值税部分征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环节传递下去的,直到最终消费者,所有的增值税都由最后一个消费者缴纳。
这个链条环节的情况就像一个链条,所以我们常说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如果链条不完整,可能会重复增值税。
考虑卖是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性,直到最终消费者不让链条断裂,这样才能避免双重征税。
假设一个价值100(不含税)的产品被工厂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它交给超市。
整个产品流通环节的链条没有断裂,批发商在赠送给超市时,视同销售(按市场价100元),超市以后再出售这种产品,全国整个环节就收到13元的增值税。
这也是产品本身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厂后没有增值,应缴纳增值税100倍13%。
但是,如果批发商不把礼品当作销售,增值税链条就会在这一环节断裂。
超市的后期,在销售时间之前没有把进项税额传下去,这样就交了13个增值税,全国一共收了26个,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显然不是国家想要的,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作为销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这样增值税就可以传递到下一个环节。
02#
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少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除了可以防止因链条断裂而造成的重复征税外,还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增值税少征。
举个例子,工厂生产一个100的产品(不含税价)给员工,市场价是200,成本是100。
如果不被视为销售,国家将不会收到增值税26,事实上,市场价值的货物不包括税200,最后,国家整体上应该征收26的增值税,但如果不把工厂当成销售的话,那么国家就收不了那么多,只收13增值税了,工厂里的礼品商品的附加值税也就亏了。
出售解决了这一漏洞。
如果不能算是销售的话,那就很容易做到通过赠送的策划,侵蚀国家的税收。
03#
如何按销售额申报增值税。
同样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同一个销售额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增值税链条断裂,链条需要抵扣来维持,所以如果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可以开具给下游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开发票的话,自然要怎么申报。
当然,如果没有开具,也应该申报,填写未开票收入一栏申报即可。
a纳税人b,将公司生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给员工,没有发票,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的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该如何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b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
这是如何填写声明。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常常对如何认定混合销售感觉困惑,甚至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加上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执行口径存在少许差别,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适用相关税率。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如何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可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须是同时满足“货物+服务”的组合;
(3)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具有关联性与整体性;
(4)“货物+服务”的购买方为同一市场主体。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汽车美容店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打蜡美容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酒店为a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酒水饮料给b客户。
界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
根据基本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动作,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且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履约义务,货物与服务都是合同义务人应履约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会导致合同整体违约,且构成一项销售行为的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如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有些业务尽管是“货物+服务”的组合,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不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交易的实质才是关键。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纳税。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兼营行为如何定义?没有具体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不同性质的收入,既有货物性质,也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简单总结,发生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要分开核算,征税和免税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低税率按照高税率征税,可以免税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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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很少发文涉及印花税,这个小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比本身不怎么起眼,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类,印花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
这个从国家税务总局机构管理设置也可以看见,其归属在财产和行为税司进行管理和规范。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但是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在这个日期之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仍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却还是比较头疼,曾经有人说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保证自己申报的印花税准确无误,这也侧面说明了印花税这个税种申报的特殊性(种类多、合同是否纳税判断难等因素)。
印花税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税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当然对于大额或者贴花比较频繁的(比如购销合同),可以按期汇总纳税,其实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纳税人买印花税票贴花了,基本都是采取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方式实际上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一般是按期(月、季、年)申报。
如上就是申报表样式,纳税人只需要先要进行税源采集,填写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采集好了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为什么是计税金额或者件数,因为目前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
注: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那么问题最关键的部分来了,大家都是如何申报填写印花税申报表的呢?
这里的关键点是怎么填写、什么时候填写计税金额和件数这栏次?
按照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来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拿我们最常见的经济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候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纳税期限如果纳税是按期汇总纳税的,以一个月为期限,那就是期满15日内申报缴纳。
所以,理论上时候如果2023年1月份大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万,那么签订的当月纳税义务产生,大力是自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所以2月申报印花税时候,就应该在申报表计税金额栏次填写10万,类别是购销合同。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准确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小公司还好说,比较业务单纯,财务对各项业务都比较有数,但是大公司就很麻烦了,各个业务口子都有合同签订且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业务发生可能还根本没合同(注: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算,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但是就是难也得做啊,而且税务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国税函[2004]150号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登记簿类似统计表,一方面企业自己如实登记统计应税凭证的发生情况,方便汇总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后期检查的重要资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但是据了解,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其实根本没这样做,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不符合印花税的申报规范的,但是确实是大量存在,那么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方面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印花税,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另一方面申报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当然可能多也可能少,比如收入都是不含税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这个时候就少计了,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是费用成本类,那么就可能漏计。
按照收入或者开票这种方式是一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不是印花税要求的申报管理方式。
如果税务局检查时候不认可就会对公司进行核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另外
印花税其实本身也是有核定征收的(满足一定条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很多朋友公司计印花税时候是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税率计税,这个其实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这个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比如按采购金额的50%-100%核定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纳税人本身没有收到税务局的核定通知书,也按这个方式来报税(也就是说你不是核定征收,却按打折方式申报纳税),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存在风险,会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如果你是按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的,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取得注明印花税核定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叫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总之,印花税虽小,但是风险不少,能交对难度很大,是个细致活。有条件的还是要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理顺了,合同登记簿自然就有了,印花税申报就真正规范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显的差别点在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主要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谁要办?这里面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一定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这份群体,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于此类商事主体呢,可能会与营业执照上面的表述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在营业执照上会更加细化一点,比如说可能出现内资个体、私营独资等等类型,同样都属于我们一个汇算申报范围,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指的是每一个合伙人你都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并不是说你合伙人中所占的分配比例最高的那一位,而是说每一位不管你的分配比例多少,都要进行一个汇算申报。
何时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办理完汇算清缴申报,申报的主要是b表和c表,但是c表并不是所有人都要都会涉及填报的。另外,实行查账征收的这部分群体,其实还会涉及到平时预缴申报,一般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对于当年注销户籍的,需要在注销户籍之前进行办理。
哪里办?一般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特殊规定,涉及到其中一个汇总申报,如果说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者从本省税务局官网的首页点击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如何去计算应补(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申报类型来看,包括b表申报和汇总c表申报,c表是建立在b表申报的基础之上。针对汇算清缴的b表申报,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除了有经营所得,另外还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说如果两种所得都有的这种情况,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二是仅有经营所得,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四项内容是有区分,只针对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那类人才可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里扣除,如果说两者都有,就是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那这四项内容只能够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
对于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计入汇集的,如果属于当期的一个收入或费用,不管款项当期有没有收回或支付都应计入。如果不属于当期,虽然实际上收到或是支付,这部分是不应纳入当期的。涉及到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篇幅有限,不去展开,可以查看下有关规定内容。涉及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里注意的是,如果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的,用以后年度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有个具体的年限规定,就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到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问题,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的分配比例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的,首先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但一般合伙协议是不能约定将企业全部利润去分配给合伙人的。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一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就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面三项均不能确定,最终就按照合伙人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到c表申报,比如说投资人兴办一个a 企业和一个b 企业,a 企业经营年度是亏损的,b企业的经营年度是盈利的,此时,是不能用b企业盈利去弥补a企业亏损,有的会将它们合并之后再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是明确不可以的。即是说企业年度经营亏损是不能够进行跨企业弥补的。针对a 企业亏损的情况适用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去结转补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与生活费用的有关规定,它针对我们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是说,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针对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把它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提醒企业,没有必要运用企业资金去为你个人的一些消费去买单。
第二步,计算应补(退)税额。是在前面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之上,再进一步计算上一年的应补(退)税额,按照申报类型,无论是汇缴申报,或是年度汇总申报,两者计算公式都一样: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这里需要用到税率表: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超过3万至9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500元,也有的是超过9万至30万之间,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00元,根据实际计算结果找税率。
减免税额主要注意三点:一个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还有一类是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解释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一些公益捐赠这部分,那主要是残孤烈以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说残孤烈的个人所得年应纳税所得在十万元以内,按照我们的应纳税额减征100%个税,如果年应纳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是按照应纳税额去减征60%的个税。这里有一个限额的规定,残孤烈的个人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够超过九万元的,就是会有个上限的限定。另外,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这部分个人是以扣除保险赔款之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然后做个减免,减免税额最高也不能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80%。
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王某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已预缴个税175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是多少?(假定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解析:由于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8000*20%-10500=23100元
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3100-17500=5600元。
注意:这里王某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4万,属于税会差异,计算时选择的是累计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案例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周某2023年在深圳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2月与孙某在长沙成立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a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b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假定2023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假定2023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
计算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应补(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周某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a企业在深圳,一个是b企业在长沙,常规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周某a企业需要在深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而对于b企业,他需要在长沙办理一个经营所得的b表申报,这两步骤都需要去做,然后再做一个汇总申报,就是c表申报。c表申报地点可以选择在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
具体步骤:1.a企业应在深圳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周某2023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最终计算周某应在a 企业应补税额是2800元。
2.b企业应在长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1)周某2023年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额规定,应当扣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注意:周某在长沙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可全额扣除。
(2)孙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周某可以选择向深圳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5万(25万*60%),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综合上,对周某,以上在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分别进行了经营所得b表申报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c表的汇总申报,此时可以选择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作c表汇总申报。在汇总应纳税所得时候,a企业是68000元,b企业是73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减除了6万与1万2,也就是个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就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进行对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重复扣除,税法上规定,个人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进行c表汇总申报时,6万与1万2需要加回来,最终算出来的汇总应纳税所得是21.3万,适用的税率适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可以看出,这里汇总申报结果税率跳档了,他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要补的税额较大,达到2.1万元。个人汇总申报往往要补交税款,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之前两地申报时候,重复想享受的一些优惠扣除;第二个原因是汇总合并以后,税率跳档了。
第三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网上申报渠道:
以上可以看出,汇算申报分为两种,一个是代理申报,一个是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本人进行一个操作,主要在涉及到我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操作,如果是代理申报呢,则是由你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是授权的办事人员帮你代为申报。汇算申报渠道就有两种,一个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另一个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扣缴功能。对于扣缴端,它是一个单机版本的,是安装在自己所在公司单位的电脑上,如果办税人员需要去申报,只能够去公司单位并且固定在那台电脑上进行申报,而这个web端扣缴功能,大概去年底上线的一个新的功能,可以实现远程随时随地办理申报,可以在这里申报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进行办理,但是有一个缺陷,就是说web 端扣缴功能只适用于300人以下的企业使用,就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以用这个申报渠道,如果规模大,只能在扣缴端进行申报。最后,汇总申报c表申报,只能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也就是web的网页端。
具体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代理申报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单位的负责人或是办税人员登录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就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第二步,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模块,左侧会显示有年度汇缴申报。点击进入到申报表的填写主界面,这里涉及到收入和费用信息的一个公共信息部分,如果说税款所属期呢,已经有一个成功申报的记录,或者说是带反馈的一个明细记录的话,就不允许修改。如果没有,就需要手动填进去。
第三步,主界面下方对应的一个投资者的姓名要点击进去,然后进入到年度汇缴的申报填写界面。如果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就要分别申报。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的,需要确定一下分配比例。
涉及到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有一个预填功能,需要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善确认提交。如果说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在这里点击预填,他就把个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列的信息,带入到这个模块来,不用你再去填写。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报送。
第五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和扫码缴税,选择缴款方式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定会跳转至对应的缴款页面。
以上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的具体操作。
另外一种代理申报涉及到新上线的功能web端的扣缴功能,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因为新增功能,可能各地登陆入口并不太一样,可以咨询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填列信息基本上都差不多,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纳税人自行申报唯一渠道就是在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一步,纳税人实名注册之后,登录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如果填写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后一般是可以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第三步,接着在录入其他基本的公共信息,比如收入成本信息等,然后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一定要注意不要乱填,要对你自己填写的结果去负责。
第四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项,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因为经营所得汇算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不一致,因涉及到以后更正数据的话,很容易导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出现滞纳金等情况,这里建议一定要去如实申报,然后后面点击提交进行缴款就可以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c表填报,在填报之前需先填写了a表与b表之后才会涉及到一个c表的填写,那如果只有一处经营所得的话,就不会涉及c表的申报。具体的填报步骤也是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纳税申报页面。这个跟b表的自行申报操作步骤差不多,只不过是c表的样式,要选择对应的一个申报年份,还要选择一下汇总地,因为是涉及到多处经营所得,要自行定一下平时选择其中哪一地进行汇总申报。
线下版主要是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主要是注意下一次性把资料要带齐,尽量只跑一趟,不要说是来来回回找资料等,一般所需带资料如下(如果不涉及到情况可不用带相关资料):
有关个税新预扣预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是在纳税人在累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条件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他的一个收入是将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进行预缴。
比如说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3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2023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1月份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帐,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19号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新的预扣预缴办法就起到简化纳税人或者说扣缴义务人的一个工作量,这里可能又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01.若我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在计算1月份税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是否可在之后月份补充享受呢?
02.若我1月份属期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后续月份是否可以改为不再享受?
03.1月份员工取得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第01问题是因为可能纳税人对这个新的政策不太了解,对于1月份就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的,后续月份是可以享受的,需要你的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中通过更多操作进入到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在这里确认的享受政策名单的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有个标签,要把它的标签由否改为是,并且让你的扣缴义务人从1月份属期开始帮你逐月做一个更正的申报,这样就可以补充享受这个政策。
第02问题,同样条件下说我1月份享受了,但是后续月份能不能改为不再享受,也是同样的一个操作,还是进入到更多操作点击进去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将你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标签由是改为否,这样就可以了。
第03问题是说1月份员工取得了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来计征个税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个单独计税申报。这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即是说,个人纳税人是在2023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即是以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找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具体申报操作步骤,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然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界面,填写全年一性奖金有关金额等等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款,核实无误之后点击报送即可。
加计抵减是今年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对于暂时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该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但在2023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通过上述问答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但对于在此之前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按照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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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4〕7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修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印花税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都属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而未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报告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律按本办法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应税合同计税比例,作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征收印花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额=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应税合同计税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如下:
搜“远见财税”微信公众号2018.10.19日文章
李志远:在增值税制度下,收入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决定的,所以上表的收入应该为不含税收入。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额缴纳期限(《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式附后)。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查账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八条:实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制度,有关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一、二表附后。纳税人应按要求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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