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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那不征税收入都包括哪些呢?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自行留存资料备查,常见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料包括: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对该资金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取得资金的原始凭证;
(4)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5)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由于我单位涉及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政府每年或多或少都会给予我们公司一些不同名目的补贴,我们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处理,但在有些年度的汇算清缴检查时,税务局又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不征税收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理解税法中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是税务局认为可以就可以吗?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弄清财税[2011]7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各自规范的对象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财税[2011]70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财税[2011]70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包含了'财政性资金',即财税[2011]70号文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从财税[2011]70号文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财税[2011]70号文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财税[2011]70号文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财税[2011]70号文的三大条件,应该从财税[2011]70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交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盲目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下面就其异同作出具体的分析。
一、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具体来讲,不征税收入共有三类: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说,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企业的税收返还及各种奖励,就不在不征税收入之列。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企业向临时员工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就不在此列。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免税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规定中的非营利组织要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即使符合条件,通过了认定,营利性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
从广义上说,减计收入也属于免税收入。但不是全部免税收入,而是部分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可以理解为其中10%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相同点: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作者:会计思 2023年3月29日 北京 晴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是企业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是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掉的,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在财务核算上,一定要将二者分得清清楚楚,不然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最明显的区别就是: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是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背后的逻辑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如出一辙)
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条件很苛刻的,可以参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特别关注企业账簿里的“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因为这些科目都会和财政性质的拨款的来源、去向有关。如果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比较多,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详细登记不征税收入的收支记录。
说了这么多,举个例子吧:
abc公司2023年税前利润为200万,其中在2023年3月取得了150万的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bc公司在2023年6月支出了其中的100万用于购置了一套专用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2023年共计提折旧9.5万元;用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该财政补贴2023年年底剩余40万元。abc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下面我们就计算一下abc公司2023年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2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50(财政补贴)+9.5(折旧)+10(工资)=69.5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9.5*25%=17.375万
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的所得税优惠,同样适用,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要注意,如果用财政收入购置的设备采用了加计扣除,那么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也是要调增的。
假设2023年abc公司将2023年剩余的40万财政补贴全部用于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2023年abc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那么2023年abc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3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40(工资)+19(折旧)=359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9*25%=89.75万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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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近期也收到了网友们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申报表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等热点问题,我们已帮大家整理好部分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入总额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有:(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重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近,很多企业利用政府补贴来进行筹划。而近几年,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更是百花齐放,从国家级到区县级的,以及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均有涵盖。例如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给予的补贴、“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新能源汽车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
虽然是政府补贴,但是不代表就不要缴税,有些政府补贴,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的!
解释:政府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先看看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商税解释:看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如果是,就要交,如果没有关系,就不用交。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案例三: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机械制造公司,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2023年6月按当年新招收员工人数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该公司招收员工取得的补贴,与其新招工人数有关,与其销售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这笔财政补贴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需要交,那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纳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刚才提到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乙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来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
同样,先看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商税解释: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否则就要汇算清缴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致的。
在实务当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
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企业有部分收入来自于特定部门或者特定业务,符合特定条件,这部分收入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此进行规范的文件有两个:
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两类收入,如企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直接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与之相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将上述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对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只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其实,企业对上述两类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更有利于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选择使用好专项资金,从而更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第一类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款,本身就要求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选择这部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并投入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大程度地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
对第二类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量身定制,由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配合以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单独对进行核算,从形式上讲也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但企业选择作为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费用,从而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得以充分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即将开启,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已预缴,还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交?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一企业在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季度预算报表设置简单,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会差异
财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经《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税会有一定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1)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等),应全额调增;
(2)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部分),应将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调增。
2.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3)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3.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按照不分国(地 区)不分项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 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三、以营业外支出为例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
2.税前列支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以下支出不能税前列支,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
(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3)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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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有粉丝过来问小优,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这3个收入的会计分录以及税务处理有哪些区别?今天,就让小优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学习一下这3个“ 收入”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征税收入
首先,我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其实,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经营的项目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一些项目。
那企业哪些项目是属于企业无需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在现实的实操例子中,我们又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接下来和大家一起举个实操例子了解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例子:某公司收到一笔政府拨划的创业专项资金,这笔资金符合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而这笔资金费用是于扶持某公司相关项目。如果在税务问题上,全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那么处理方法如下:
1、这笔专项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这期间的收入损益,按照不征税收入的办法进行处理,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2、这笔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扶持公司相关的创业项目,如果是购买机器,当机器折旧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做纳税调增进行处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把这笔款项进行纳税申报时开票的问题:
(1)如果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23年2月之前的,那开票时就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开票,
(2)如果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23年3月-5月期间的,那开票时就应该按照1%的征收率进行开票。
免税收入
了解完了不征税收入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免税收入的问题。
免税收入,其实更通俗易懂,就是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免征收应税所得收入项目。
那哪些范围符合免税收入?
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对于不征税税收和免税收入的相关问题,小编给大家做了一份表格以便大家了解。
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虽然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虽然名字看起来相似,实则概念很不同。
一般大家用的最多的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相关知识点。
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一般都是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用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的方式都可以。
我们也可以通过下图了解一下: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如下:
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收入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的税金
有人就会疑惑,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吗?
免税收入也是应税收入,它只不过是被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也是属于应税收入的,所以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通过以上的文章,你对3个“收入”有所了解了吗?
~福利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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