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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1 14:13:01 热度: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3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3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3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3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3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3年8月更正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0:i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3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3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3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九、《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一、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为做好与政策执行期限的衔接,《公告》第六条明确:一是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条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是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第2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最全!企业养老保险网报操作指南

一、省系统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二、登录省系统

(一)注册政务网

1.在网页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

2.打开网页,点击右上角注册

3.选择法人用户,填写页面信息

4.点击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二)登录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1.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选择右上角登录

2.在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3.点击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4.进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开始办理社保业务

三、基数申报

(一)单人报基数

1.点击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或点击放大镜查询

3.点击人员信息一行

4.填写申报工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工资,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二)批量报基数

1.点击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模板下载

2.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下载,点击下载模板,将空白报盘文件下载到本地

3.填写开始和结束年月以及职工工资并保存

4.回首页选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选择文件,上传报盘文件,点击数据提交

5.可点击结果,查看申报明细

6.提交申报之前可在处理详情中删除,或点击当前缴费基数申报名单进行删除操作

7.点击申请提交,可查看待提交申报各项信息,确认勾选后点击批量提交

8.点击审核结果,可查询所有申报项目的进度与审核状态

四、职工新建

1.点击职工参保登记

2.输入页面必要信息(也可下载模板批量申报),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五、人员减少

1.点击人员缴费中断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查询出人员信息后,选择变更原因

3.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六、人员增加

1.点击人员缴费恢复(前提是上一家用工单位已为其做了缴费中断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停缴)

2.输入查询条件,填写职工工资

3.选择变更原因,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多个材料可点击+号添加,上传文件后点击上传,最后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七、单位应收核定

1.确认好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基数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申请

2.点击核定预览

3.确认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

4.应收核定申请通过后可通过“单位应收核定申请”中的相关功能按钮(实缴和应缴明细打印、导出),选择核定年月(对应结算期)和险种类型后查看、打印和导出明细

5.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养老,选择打印业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打印

6.选择打印状态,点击打印,可查看下载打印申报表

来源:大连人社12333

【第3篇】云南国家税务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5篇】湖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票,还能进行分包款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款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内容:“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即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分包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对应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分包款扣除。

02

问:用于研发测试的车辆,待研发结束之后对外销售了,想问一下就是制造这个车辆时产生的这个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问: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还是月平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咨询当地统计部门。

05

问:其它草地属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其他草地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属证明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疫情期间请您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网上办、不见面”,“非必要,不进厅”。

一、“非接触式”办税

(一)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 “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行操作;或者直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4000912366咨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三)海南税务码上办

1.您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搜索“海南税务码上办”,点击“海南税务码上办”进入办理。

2.您还可以微信扫码办理:

(四)微信公众号

1.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二手房)契税涉税业务,可以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二手房税款申报缴纳办理。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办理。

(五)自助终端机

纸质发票领用、定额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报税清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均可通过自助终端机办理。

(六)其他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缴费。如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申报缴费事宜,建议尽量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二、预约到厅办税

如您有特殊事项必须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海南税务微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预约办理。

预约后,请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在预约时间段内进厅取号(微信线上取号)办理业务。进厅时请您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接受防疫人员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办税服务厅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要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厅期间请保持距离或间隔就坐,业务办理完成后要尽快离厅,减少在厅停留时间,办税服务厅将会对同一时间段内进厅人数进行限制,保护您的健康安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共筑抗击疫情坚强防线,共同守护大家的健康安全。

【第7篇】四川省国家税务

电子税务局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手机号码咋操作?看这篇就懂了!

操作流程:

(以四川地区为例,各地差不多)

进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

也可直接在搜索栏输入“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步骤:变更税务登记填写

1、查看《变更登记清册》,选择变更登记内容。

《变更登记清册》

1、生产经营地邮政编码

2、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

3、从业人数

4、单位性质

5、网站网址

6、财务负责人姓名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

8、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9、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10、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11、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12、办税人姓名

13、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

14、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

15、办税人固定电话

16、办税人移动电话

17、办税人电子邮箱

18、税务代理人纳税人识别号

19、税务代理人名称

20、税务代理人联系电话

21、税务代理人电子邮箱

22、总分机构类型

23、总机构

24、分支机构

备注:

只有以上24个项目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变更请先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后再到大厅进行变更。

2、填写变更登记内容

变更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时需要变更后的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填写好内容后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点击确定后会自动带出变更人员的相关变更项目。

变更电话号码需短信验证。

3、变更登记后请及时进行实名采集

变更登记提交后可在办结事项查看办结状态,当显示办结,即为变更成功。变更成功后请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采集后才能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选择网上采集或者到大厅进行实名采集。

网上变更税务登记常见问题

q1: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选择变更登记,提示无权限办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应选择法人的身份登录。

q2: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变更时提示变更的电话已被多个人员(身份证号)登记,不能在网上变更?

答:当电话号码被多个身份证号码使用时不能在网上直接进行变更,需到大厅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

q3:变更登记项目里找不到法人变更信息?

答:网上变更登记只有24个项目,法人的相关信息变更需先在工商进行变更,再到大厅进行变更登记。

q4:网上变更办税人员后,登录电子税务局人员办税人员信息没有变化?

答:当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无变化说明变更失败,可以非正常办结事项中查看失败原因,重新填写正确的变更信息后即可。

q5:购票员不能在网上进行变更?

答:购票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需到大厅进行办理。

来源:四川税务、广安税务;秀财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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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步

找到“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关注,点击业务办理。

第二步

注册账号

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我的”图标,再点击“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密码),进行注册。

第三步

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注册并登录成功后,点击“社保缴费”。社保缴费模块内包括“自主缴费”(系统会自动带出注册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需要填写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代缴人手机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缴费信息)。

第四步

选择相应险种缴费

选择缴费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确认缴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确认缴款。

第五步

微信支付或银联在线支付

目前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建行支付、微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方式,银联在线支付需银行卡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

选择你常用的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跳出支付完成界面时,缴纳就完成了。

第六步

缴费查询

缴费完成后,可以在“社保缴费功能列表”查询,“缴费记录”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本人注册自主缴费记录,“代缴记录查询”用于查询代他人缴费记录,还可使用“缴费电子回单开具”模块开具缴费凭证。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下载

一、打开网页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省份(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找到官网

二、进入官网在首页找下载中心(图二)

三、点击下载中心 选资料软件下载(图三)

四、找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图四)

五、进入图五 点击下载就完成啦

‼️安装过程中要把杀毒软件先关闭

【第10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

【第11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2篇】国家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了解政策原文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3篇】金鑫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很多客户会有一些出口退税的疑惑来咨询小优,小优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假自营,真代理”问题为大家详细解分析一下。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外在的表现为: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以上四种“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之所以被禁止,关键就在于虽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本不应当获得的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蒙受了损失。这与完全没有货物出口或不真实的货物出口有区别

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在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讲话中强调: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出口企业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对于有一些不能退税的企业,如小规模企业,采用简易征税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出口不能退税,通过“假自营真代理”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税。

公司确实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可以认定具备申报退税的资格;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根本,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

4、已收汇并经核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今天出口退税的干货分享到此结束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来,从业务的源头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筹划,才是长久稳定之路。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hegui/article/151247

【第14篇】国家税务验证码是什么

那么,

纳税信用等级该如何查询呢?

看下面~

查询路径一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

3.点击【我要查询】功能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

4.点击查询,出现企业各评价年度总体情况,选择要查询的年份再点击查看

操作完上面4个步骤,

就可以轻松知道

公司每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啦,

是不是很方便呢?

but!上面的查询路径只可以查询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状态哦。

可我还想知道合作方的信用好不好?是不是值得信赖!

没问题~税务官网上同样可以查询到厦门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请继续看下面吧!

查询路径二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后,点击左边功能栏中的【纳税信用查询】

3.在【纳税信用查询】中,输入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代码以及验证码,再点击提交

4.最后点击详细,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年度纳税信用状态

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也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大家可切记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噢!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8号公告

11月申报进行时~在您办理申报的过程中是否遇到“障碍问题”?继续为您送上申报“扫障”系列内容围观~围观

障碍一: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抵减额.....

解决: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障碍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间限制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障碍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

解决: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含部分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障碍四: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附征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零申报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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