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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税务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法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新税务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新税务法

【第1篇】2023年新税务法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刑事判决书成了税务稽查的得力助手,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112号

江苏某建筑安装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接受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2130,号码:49866291-49866296,金额合计: 512820.52元,税额合计: 87179.48元,价税合计: 600000元),记入2023年工程施工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调整。2023年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2574.1元,2023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4605.38元。上述发票由姚**提供,姚**在项目材料采购过程中因销售方不能提供发票,就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6份发票,因虚开发票,姚**于2023年11月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司法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情况说明;

(2)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4)银行流水复印件;

(5)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8倍处罚,罚款金额为74625.6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4,625.6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第2篇】最新税务举报奖励办法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 (fta)启动了偷税漏税举报人计划,旨在提高阿联酋的税收合规水平,减少逃税案件。

最新举措符合阿联酋内阁实施举报人计划的决定,该计划允许 fta 接收个人关于逃税案件、涉税欺诈和违反税法的报告。

raqeeb 举报人计划已在 2022 年 4 月 15 日生效,fta 将核实个人提交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帮助当局征收超过 50,000 迪拉姆税款,举报人将获得金钱奖励。

个人可通过阿联酋联邦税务局的网站进行违规举报,关于举报计划的综合指南、获得金钱奖励的标准和机制均可以在上面查阅。网址:https://www.tax.gov.ae/en/。

举报入口就是红框圈起来的地方

当局声称,举报机制将遵守最高保密标准,以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不会泄露给任何一方。

当局也将为举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豁免权,保证他们不会因举报违法行为而遭受任何有害后果。

本文资料源自arabianbusiness

【第3篇】税务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税收法律关系

①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征税对象。

海关

征收:关税、船舶吨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征税主体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除了海关征收的和委托海关代收的,其他的都由它管

纳税人

即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

纳税主体

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考点2:税法要素(10个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要点

纳税义务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

有代扣、代收税款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征税对象

①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率

⑴比例税率

⑵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

②超额累进税率

③超率累计税率。例如:土地增值税

⑶定额税率。例如:汽油

计税依据

从价和从量

纳税环节

生产到消费的过程应缴税的环节

纳税期限

按期缴纳、按次缴纳

纳税地点

纳税人居住地和经营地

税收优惠

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超了就全征)、

免征额(减除后剩下部分征)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4篇】税务法偷税漏税

税收是什么?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收入高的人越不想纳税。

偷税漏税在他们看来,可能真的不是什么事吧!真的是这样的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偷税漏税是什么意思?

偷税漏税可以简单理解为,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刻意降低自己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偷税漏税分成两部分进行解释:

1、偷税

对于偷税而言,主要就是纳税人在主观上不想或少交税。这样纳税人就会在法律边缘进行不断试探。

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怎么不能湿鞋!”

对于这样的行为来说,肯定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也许一些可以达到一时不缴纳税款的目地,但是出来混总要还的。建议有“偷税”行为的人,赶快悬崖勒马吧!

2、漏税

漏税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是故意少缴税款。或者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纳税人的税款没能足额缴纳。

对于漏税而言,产生的社会影响有限,纳税人需要承受的法律后果也会轻很多。当然,漏税可能是纳税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税务机关的原因。

当然,偷税漏税组合在一起更多的是强调偷税而不是漏税。毕竟,纳税人漏税的情况不多,涉及的金额也不会太大。但是,偷税就会大不一样了!

“偷税罪”与“逃税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偷税罪”已经不存在了。不是说纳税人完全没有偷税的行为了,而是对于逃避纳税有了更加准确的罪名,即“逃税罪”。

从字面的差距我们也能看出来,这两个罪名只差了一个字,但是他们表达的意思就不同了。

“偷”主要表达的是把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或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比方式偷东西。既然是“偷”,这些财产本来肯定就不属于自己。

从这个层面理解,纳税人不足额缴纳不能称为”偷“。而”逃“更加适合描述纳税人逃避纳税的行为。这也是“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的根本原因。

头部主播为什么也会选择“逃税”?

纳税人应以纳税为荣!我们作为普通的个体,都在老老实实纳税,然而一些头部主播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却在为了可以少缴税款在“努力”!

之所以头部主播也会选择“逃税”,就是因为通过所谓的“税务筹划”,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就拿前“带货主播第一人”来说,短短的22个月通过不合理的“税务筹划”就获得了7.03亿的额外收益。

对于这样的高额收益,恐怕没有人会不动心吧!当然,7.03亿虽然好拿,但是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很严重。13.41亿的追缴和罚款,对于前“带货主播第一人”来说肯定不是事。但是,后面的直播之路到底怎么走,恐怕真的不好说了!

毕竟,前“带货主播第一人”的商业价值已经超过百亿!通过这件事,也给其他主播敲响了警钟。即使您的成绩再好,商业价值再大,也不能“侵蚀”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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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税务法治示范基地

编者按:2015至2021,法治毕节创建的上一个五年硕果累累,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幸福之花在这片土地上枝繁叶茂。

步入下一个五年,近日召开的法治毕节示范创建动员部署会提出明确路线:进一步总结运用好法治毕节创建成果,持续深化拓展法治毕节示范创建工作。

为贯彻法治毕节示范创建动员部署会要求,10月11日起,多彩贵州网组织启动“重点网络媒体毕节行”活动,邀中央驻黔媒体记者、省主流媒体记者等20家媒体代表走进贵州毕节,挖掘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更多的新亮点和新气象。

大家眼中的法治毕节是一番怎样的风景?让我们跟着前方记者的笔端一起感受。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伍应兰)走入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润鼓韵,税泽金沙”几个大字映入眼帘。

这八字序言由金沙县税务局税务干部共同创作,融合了金沙县历史、地理、文化、法治、税务等元素,秉承红色基因,育金沙一方税人,举前贤而启后昆,兴文化而促发展。

据了解,该基地占地面积150平方米,由***法治思想综合展厅、新中国法治思想展厅、税收发展史展厅、税史陈列馆等四个展厅组成。通过图片案例、实物模型展示、语音视频播放、场景模拟、互动体验等方式,结合现代自动化技术、声光电效果,开展集趣味性、知识性和教育性为一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宣传效果,更好地营造了遵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围绕“主抓青少年,辐射全社会”的创建思路,该基地紧密结合***法治思想、税收法治化历程、地方性文化特色,以文化建设为“压舱石”,分类实施不同普法策略,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税务文化有机融合。

为保障基地正常运行,县税务局建立健全了《金沙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日常管理制度》《金沙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开放管理制度》《金沙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内容定期更新制度》《金沙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卫生管理制度》等10余项日常管理制度,配备了兼职管理员、解说员和普法宣传员2名,为基地创建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

线下的基地是有限的,线上的阅读是无限的。该局以点带面,丰富移动端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用“扫码普法+vr展厅”的方式传递普法宣传“好声音”,打破法治宣传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全方位打造信息化、无纸化、交互化税收普法新模式。

在各个展厅内,设置有很多不同的二维码,只需拿出手机扫码,就可以看到更为详细的扩展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该局还联合金沙县融媒体中心打造了《扫码学税法》栏目,通过喜马拉雅app进行线上普法,所有的普法内容均可转化为有声朗读,进一步丰富参观体验。

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不方便外出,也可以通过vr展厅进行线上参观,足不出户即可接受法治宣传教育,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更加广泛地接收法治知识,营造自觉学习法律、尊崇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

记者手记:2023年,“七五”普法顺利完成,5年来,党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重大主题普法活动扎实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全面施行,法治乡村建设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源头活水,成就大河奔流。

今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开局之年,金沙县税务局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引,在该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紧跟普法宣传各项重点,全力打造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推进“法治金沙”建设进程注入了新动力,其良好的普法成效和别具一格的创新,都值得点赞。

【第6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财政学专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专业,专业热度比较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财政学专业的推荐院校、就业简析、选科要求等内容。

专业简介

财政学,研究政府如何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内容包括财政理论、财政制度和财政管理方法。

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主体分为:以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

财政学核心课程主要有:财政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公司财务、税收制度与管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国债市场与管理、资产评估、公共部门财务与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务代理、所得税会计、计算机税收征管实务等。

推荐院校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些财政学比较厉害的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部分高校。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211工程”、“985工程”大学,位列国家首批“双一流”高校,位于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的财政学是处于国内顶尖水平的,财政学专业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财政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既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老一辈财政学专家,又有在本学科有着突出贡献的国内著名中青年学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该校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财政学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大王牌学科,有很多著名学者在任教,师资力量雄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涵盖财政、税收两大专业,是全国高等院校中最早招收本科学生的财政学科点之一,迄今已形成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和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被社会誉为“中国财经专家的摇篮”、“中国财经黄埔”。中央财经大学有8个国家特色专业,财政学就是其中一个。

培养方向

财政学培养具备财政、税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财政、税务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就业简析

财政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当公务员,或者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政府其它经济管理部门,各大银行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以及报社的财经报道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想要继续深造的学生也可以读研。

选科要求

不少省份已经陆续开始实行新高考制度。对于新高考的省份,有些学校会对财政学专业限制选科要求,如下图所示。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关于财政学专业的解读。一个专业是否热门,就业情况是否良好,一般都是依据往年的数据而言的。

具体到个人,还要看看考生的兴趣爱好是否在这个专业,性格特点是否适合这个专业。

建议考生们选择专业之前先对自己的职业倾向做个测评,还要充分了解各个专业的培养方向,从而做出理智的选择。

【第7篇】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

1.折旧起始时点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税法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应在实际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例】km公司2023年5月起开始自行建造一台生产设备,于2023年12月生产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2023年6月开始投入使用。

会计上,km公司应于2023年1月起对该台设备计提折旧。但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由于设备在2023年6月才开始投入使用,则税法上只允许设备从2023年7月起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km公司需要对2023年1-6月的该台设备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税法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虽然看上去差异很大,但实质上存在税会差异的就两个——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在确定是否存在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上述两项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即可。

3.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①会计上,企业应根据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及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上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规定。

②税法上,则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分别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由于税法只是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并未规定最高折旧年限,所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直接按照会计上确定的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

4.折旧方式的税会差异

①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基础上,结合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也就是说,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确定折旧方法。即究竟是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采用,会计准则并无硬性规定。而且至少在每年的年末对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发现上述原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的。

②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折旧。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使以后会计上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在税务处理上,都只能按照初始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进行折旧处理。

如果会计上确定的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与税务上不同,则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对当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重新计算并申报扣除。

5.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能否计提折旧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一项长期资产,用于核算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或持有以备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其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

由于税法上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或持有以备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在税法上也只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概念。那么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能否计提折旧扣除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开两种后续计量模式进行讨论。

①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计量的投房,其会计上的处理方式,跟固定资产基本一致,都是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或摊销。

即只要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投房计提折旧的年限没有低于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土地使用权投房的摊销年限不低于其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或摊销方法符合税法的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可在税前扣除。

②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房,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根据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调整投房账面价值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税法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并非应税所得的范围,所以申报纳税时应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至于这时的投房能否根据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折旧补充扣除,根据上述2023年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由于企业并未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这部分折旧支出,所以不能就所谓“税务上补计提的折旧、摊销”申报税前扣除。

6.减值的税会差异

①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税法上,除了某些特殊的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外,其他所有准备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8篇】税务法治创建亮点

□ 李敏 陈哲

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定西税务坚持将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贯穿宣传月全过程,结合开展“落实八五普法 推进税法宣传”系列活动,全面落实税务部门普法责任,在全社会广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缴费的良好氛围。

突出一条“主线”。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税收工作中找准贯彻落实宪法的切入点,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生动宣传依法纳税、依法治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线上通过“定西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进行普法信息推送,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线下持续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办好法治宣传专栏,开展专题解读、现场宣讲等系列活动,扩大宣传受众面和影响力,积极引导税收法治新风尚。

盯紧一项“主责”。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费支持政策作为宣传重点,一方面通过“两微一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及时宣传《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疫”增强免疫力。另一方面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充分依托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税企交流群等平台,精心打造“云端税宣”,广泛开展政策讲解短视频推送、“纳税人学堂”网络直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等活动,宣传好国家税费支持政策、讲解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全面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依法治理”提高战斗力。

聚焦一项“主业”。把宣传税法知识作为核心内容,健全常态化宣辅机制,增进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高度重视守信激励工作,对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上门辅导”“远程帮办”“银税互动”等一系列贴心服务,积极选树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同时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崇法向善,坚守法治”的社会氛围,在法治化轨道上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定西税务将继续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守“依法治税”主阵地、深耕“税收普法”责任田,不断优化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奋力开创全市税收普法新局面。

【第9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迈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形势叠彩纷呈,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通过法院解决经济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国有企业因为做大国有资产、解决政府问题而参与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竞拍也日益增多,在法院拍卖环节中约定俗成的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引发的涉税问题也不断引发争议,背后巨额的税收负担甚至引发流拍、悔拍现象。国有企业如参与此中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可能影响国有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可不慎。

因此,本文以国有企业中法拍过程中的涉税金额较大不动产为研究对象,依据法拍不动产涉税规定,通过案例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建议,以期帮助国有企业做出更好的决策。

一、法拍不动产的涉税风险

法院在强制拍卖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标的物过户所涉及买卖双方所要承担的物业费、税费出让金及其可能存在的水、电、土地等方面的欠费均由拍得方承担;办证费用或不能办证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在竞拍法拍资产时,显而易见有承担税收缴纳风险、欠费追偿风险、不能办证风险等等,下文主要阐述涉税风险。

(一)存在承担被执行人大额交易税费风险

不动产交易过户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城建税、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述列举,国有企业如果竞得法拍不动产,则需要替被执行人承担至少7项税费,影响较大的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1:以原价(或重置成本价)2000万元,竞得价5000万元(不含税)为例,按据实征收计算,需要承担的税费高达2255万(其中土地增值税应交1200万元),税负高达45%,意味着承担被执行人的税费后,取得该不动产的实际负担成本要近7300万元,不动产价值风险大幅攀升。

(二)存在不承担被执行人历史欠税难以过户的风险

除替被执行人承担不动产产权转移交易大额税费负担之外,被执行人会被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通常该不动产名下极可能存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未缴交税费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5]89号)等规定,要求不动产过户必须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未取得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如该被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存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历史欠税未清理情形,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国有企业要取得该不动产产权之前必须先替被执行人缴清相关税费(含历史欠税),不缴清税款则无法过户办证。

案例2:甲公司参与了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某地法院于2023年5月发布的不动产司法拍卖。竞买成功后,甲公司与税务机关、法院就其是否应依法承担本来应由被执行人(卖方)承担的交易税费这一重要问题产生争议,造成其最终无法过户办证的严重后果。

究其原因,只因其忽略了竞拍公告上的第八条款:“八、买受人除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外,买卖双方交易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及有可能存在或者已经存在的欠税、物业费、水费、电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风险

被执行人会被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通常存在经营不良、停工停产、走逃失踪、账证不全等情况,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其为“非正常纳税户”,并暂停其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权,同时也不允许通过税务窗口代开专票。此外,就算被执行人处于正常纳税户状态,也常出现故意不配合开票或躲避开票情况。

案例3:2023年某地法院通过淘宝平台强制拍卖某处厂房,福建某国有公司拍得此处厂房,拍得后才知厂房的被拍卖人是一家私营公司且因为经营不善已是“非正常纳税户”,已经无法找到该厂房的成本原始凭据和相关完税凭证,同时也无法开具转让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让竞得人进行进项抵扣。

因此,国有企业如果竞得此类法拍不动产,则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的风险,今后该不动产如果再次出售或转让,将面临按交易价格全额计征增值税,税负大增,国有企业资产增值将大幅缩水。

(四)存在替被执行人承担的大额税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的强制拍卖、变卖财产的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均应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所产生的税款依法进行申报缴纳。因此,替被执行人承担大额交易税收后取得的发票开票人是被执行人名称,而不是作为竞得方的国有企业;同时,税务机关开具出来的税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上记载的纳税人名称也是被执行人名称。所以,拍卖公告并非对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纳税主体的变更,而只是款项金额的约定。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893号”行政判决书有类似的表述:“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以被执行人单位名称所开具的税单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等税务单据,不能作为受买方的国有企业的合法有效凭证,也不得作为在竞得方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法拍不动产存在涉税风险的成因

在各类法拍中,涉及标的物性质确认、拍卖程序、纳税主体、计税价格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法拍不动产之所以存在上述四大涉税风险,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对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认定不清

基层法院在处理法拍不动产时,有意混淆纳税责任承担主体,常常以“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公告约定方式来化解其应履行的协助税务机关征收交易税款的义务,造成买受人存在巨大的额外税收风险。“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也违背了纳税人依税法确定原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中规定的“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相抵触。

(二)被执行人的不良财务状况是“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形式出现的主因

法拍不动产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通常都是非正常状态,经营不良、停工停产、走逃失踪、账证不全等情况屡见不鲜,其财务状况更是糟糕无比,根本无力也不愿再承担非其主观自愿被拍卖不动产的相关税费。因此,基层法院为了保障胜诉方利益,促使被查封不动产盘活,就会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进行转嫁,由买受人一并承担。

(三)债权人保全债权、兑现债权的主观需求

债权人处置债务人不动产需要通过法院进行拍卖,如果税费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人一是不愿配合,二是可能故意拖延不交,如此一来,债权人就难以及时兑现债权。此外,根据征管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利于债权人保全债权份额。

三、法拍不动产的涉税风险应对

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对“统借统还”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在实践工作中,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不符合“统借统还”范畴内的硬件或软件,因此加重税收负担、造成税收风险。法拍不动产的过程中,情况复杂、税收争议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征收、哪条政策进行适用,所涉及的税款差异较大。以上文所举案例1为例,据实征收下,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是2255万元,而如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话,则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是708万元,税负率仅为14%左右,节税1547万元。由此可见,如何规避其中的涉税风险,对实现国有企业税收优化、不动产过户投用以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一)研读法拍公告,开展调查研究和税费测算

如上文案例2中的甲公司,在司法拍卖结束后才考虑到巨大的相关税收成本问题。这样的受买方拍卖结束后,如果不及时缴纳税款,可能会对竞拍所得财产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影响,损害了受买方经济利益。因此,竞买人应在参与司法拍卖之前,及时了解法拍标的物的相关税费问题。作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它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按揭违约产生,银行会申请拍卖;二是欠钱不还了,被债主申请拍卖;三是司法没收;四是无主房产。也就是说所有法拍房的第一手资料都在法院,法院的网站等平台对此也会发布一些消息。

1.拍前尽职调研:国有企业参与拍卖竞拍前,应组织团队对拍卖公告进行深入研读,必须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财税情况、社会影响、有无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标的物形成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调研。

2.部门走访:应当到被执行人的主管国土部门、房管部门、规划部门、税务部门座谈了解情况,应重点了解当地最新税收政策和实际执行口径,关注被执行人有无历史欠税。

3.税费测算:咨询财税专家或税务中介,组织精干力量,结合调研情况,对标的物的各项应纳税费进行详细测算,提出参与竞拍意见和竞拍处理方案。

(二)聘请税务中介,进行税收筹划和税收优化

法拍不动产情况复杂,形式多样,涉税差异巨大且计算繁复,竞得法拍不动产后,国有企业自有的财税力量通常难以胜任后续的税收优化工作,专业的事应当交给专业的人或机构去做。

1.选聘税务中介:应当提前聘请税务中介,首选具有法拍资产处理经验,同时又与税务机关关系优好,沟通能力强的税务中介,以利工作推进。

2.启动税收筹划:应要求税务中介参与过程调研和税收分析、筹划、优化,根据法拍不动产的实际情况提出多套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向税务机关税收政策专家请教,征询税收筹划方案的适用度和可行性。

3.确定可行方案:将多套方案的优劣程度和可行性,提请企业领导决策,确定工作努力方向和税收进退方案。

(三)加强税务沟通,寻求争议妥协和工作配合

1.提前税务报备:竞得法拍不动产之后,应及时与被执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法拍文件和成交资料报备。

2.多层税务沟通:以税务中介为桥梁纽带,主动向设区市、县级税务局和基层税收主管分局沟通,并提出多种可选税收方案进行协商,争取有利的征收方式,实现涉税争议妥协和税收政策优化适用。

3.主动工作配合: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配合,取得税务机关支持和信任,尽早敲定税收方案,及时划缴应纳税款,确保“办税过户两便利”。

四、建议

法院作为不动产司法拍卖事项的执行主体,即使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也在事实上行使了业主或中介的如定价、撮合交易等职能,应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院有在拍卖前详细调查和公示不动产相关信息的义务,包括所有权归属及其状态,是否欠缴税费和是否对外出租等与受买方利益相关的信息。法院虽然不是盈利机构,但为了避免因司法拍卖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同时保障司法拍卖高效进行,应为参与竞拍者(受买方)做好相关服务。

2.对于司法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成本应在事前进行告知。国有企业作为竞拍者(受买方)参与不动产法拍,并最终作为不动产终端接盘方,客观上帮助社会解决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对社会有极大的贡献。因此,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行等渠道拍卖不动产时做到:一是初始定价应做合理估算,降低初始定价价格;二是详细列出竞拍后受买方应承担的各类税费及房产总价的计算方法;三是以保护受买方利益为前提,明确告知“亏损警示线”(竞拍价格上限)。

3.不动产评估是不动产强制拍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执行实务中不动产评估的主要问题是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不仅影响了强制拍卖的效果,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围绕不动产评估中评估机构、法院和当事人三方主体,构建起三方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的法律规范体系,如实行评估费按件计算规则、强化评估机构勤勉义务、确立评估机构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和法院的配合义务以及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外部监督等。

作者:林丽惠;单位: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来源: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11篇】税务局密码无法登陆

1. 添加办税人后,以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没有功能可以点怎么办?

答:由于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身份维护时候勾选功能权限(以授权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为例)。

2. 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办税人员已冻结”,导致无法登录如何处理?

答:该办税人员已被冻结,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后,在企业人员管理里,进行解冻。

3. 办税人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暂时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电子税务局,在企业人员管理里重置办税人员密码。

4. 办税人员已经过实名采集,为何无法使用快捷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答:快捷登录的前置条件是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去维护身份信息,添加已实名采集的办税人员。添加办税人后,可使用该名办税人员进行快捷登录。

5. 法人快捷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变更登记等实名业务,要求输入手机号、验证码,但是输入后,提示手机号码不正确?

答:在进行变更登记等实名业务时,输入的手机号为实名采集的手机号,而不一定是快捷登录的手机号,快捷登录手机号与实名采集的手机号码不一致时会导致这种现象。

来源:辽宁税务

【第12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今税咨询

税务稽查主要是偷漏税和虚开发票,税务局可以利用企业申报基础数据大数据的应用,给企业画像。公司基础数据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网上申报的。

怎么才能公司展开实际业务基础上避免这个坑?就需要特别关注新税法形势。2023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

1、“以数治税”的阶段性总体目标——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

2、到2023年,基本上建好“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行为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收执法新体系,达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确管控。

3、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达到方式税收治理达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技术为驱动力,建好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技能的智慧税收,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二、税收大数据技术来源于何处呢

+

1、从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而来。

2、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而来。

3、从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而来。

4、从网络爬虫技术而来(税务局一般不会轻易使用)。

三、精确实施税收管控的“三大铁拳”

税务稽查

1、新型管控机制;

2、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管控;

3、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四、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的三大要点:

①以《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为依据;

②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载体;

③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综合做好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把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消灭在网上申报之前。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9个

涉税风险点:

1、公司获得的各类收益有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有没有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达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科目;

3、获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有没有计入应纳税额;

4、有没有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有没有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额;

5、有没有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额;

6、有没有存在未将获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额;

(1)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公司从境外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有没有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7、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没有计入应纳税额;

8、持有上市企业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限售解禁过后转卖股份获得的收益有没有计入应纳税额;

【第13篇】税务法律法规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征收管理法相关概念

1.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各级税务机关

2.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相关单位和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①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②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③税款征收权(核心权利):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④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⑤税务行政处罚权:如罚款等。

⑥其他职权:如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2)征税主体的义务

①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主体的权利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①①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①②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①③税收法律救济权。

①④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

①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2023年7月4日星期一7:28 办公室

【第14篇】税务依法行政的目标

会议现场

11月2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税务局召开了检税合作联席会议。区检察院和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税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尚锋与西咸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汉新城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张演共同签订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检税合作框架协议》,分别作了讲话。

西咸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汉新城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张演讲话

张演表示,此次签约迈开了新时期税检高质量合作的关键一步,双方一要提升政治站位,突出党建引领。二要完善工作机制,拓宽合作广度。三要深化人才交流,锤炼干部队伍。

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尚锋讲话

尚锋指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会向着协议达成的合作共识迈进,共同维护税收安全,实现依法治税目标。以此次签署合作协议为契机深化检税合作:一要提高站位,在统一认识上同心同向。二要履职尽责,在强化担当上并肩并行。三要相互借鉴,在深化合作上共勉共进。

此次检税合作协议的签订,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和税务行政执法合作优势,进一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共同维护区域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至此,渭城区检察院达成了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渭城区、空港新城、秦汉新城检税合作全覆盖。

下一步,渭城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渭城区、空港新城、秦汉新城税务局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推动检税合作落实落细,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税收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15篇】税务执法督查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公告,涉及多省多地,更重磅的是,金税四期+智慧稽查+大数据,2023年最严稽查来了!

税务局将如何稽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稽查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3年8月14日至19日组织开展第二批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云南、陕西省等6个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

抓重点

此次实地督查主要是这三方面!

1、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中央巡视自查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2、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留抵退税“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大措施落实情况)、减税缓税等政策落实情况和加快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出口情况

3、《意见》落实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情况和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情况。

6月21日,审计署审计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不严问题,涉及20余省,偷逃个税47.22亿元。

审计署拥有金融、公安、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也很多涉税违法行为是由审计署最先发现线索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的!所以说,审计署的报告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税务稽查方向!

除此之外,税务总局还曝光多起个税违法案件。

稽查方向开始越来越宽,甚至六部门联合打击“三假”企业:

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在六部门召开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提出“常打长打”,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进一步保持“严”的态势,强化“打”的震慑,提升“治”的效果。

八大行业属于重点稽查,除上述外,这八大行业仍是2023年税务局稽查重点: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医疗美容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在大数据稽查的时代,对外报送数据,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数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比如增值税税负率,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注意看

2022税务稽查的七个重点方向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税局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①任何账户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2、企业成本费用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企业的库存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企业库存已经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税局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企业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等等。

6、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2023年实施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税务稽查会越来越严格,让税务逐渐合规是势不可挡的趋势,企业主都需要引起重视和时刻关注稽查方向,自查企业以免出现以上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帮助企业主们对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解决,欢迎与我们联系。

《2023年新税务法(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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