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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发票,从而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公司让别人虚开的,那没的说,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可如果公司不知道这是虚开的发票,而是善意受让,这时候公司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一、什么是虚开的发票?

所谓虚开的发票,就是指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无货虚开、有货虚开和他人代开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指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实际上的虚开发票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还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

在有货虚开的情形中,构成犯罪的虚开主要表现是“数量或者金额不实”,但货物名称不实也属于虚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比如因为不是员工的销售员慌称能代表销售公司,从而让销售公司代开发票,而销售公司实际并不销货的情形。在采购方真实交易、真实付款并且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可认定采购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条件有以下四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收到虚开的发票有什么后果?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是基于故意或知情,则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可能会涉及的,具体为:

1、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涉及出口退税的,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取得出口退税的,应作进项税税额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

如果采购方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可以抵扣进项或者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

发票并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纳税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可凭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证明材料、经济合同、支付凭证、出库单、运输证明等材料证明支付的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有可能要补缴所得税。

3、无需缴纳滞纳金,大连还可分5年缴纳

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只要按时补缴,就无需缴纳滞纳金。当然,不按时补缴的,则会涉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四、如何应对?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积极和销售方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

3、积极调整账务,合理合法抵扣或扣除;需要补缴税款的,积极补缴。

4、公司如果有损失的,可以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五、个人观点

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也就是采购方的进项税额。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包含销售方的销项税额的。对于已支付的销售方销项税额(也是采购方进项税额),采购方应该享有抵扣的权利。销售方虚开发票未缴纳销项税额的,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销售方追偿,而不应该让善意的采购方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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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6、《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14日

【第2篇】吉林国家税务总局

因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存储搬迁,税务系统自2023年8月17日8时起至2023年8月18日20:00止暂停对外服务,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8月17日(周六)停止办公一天。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5日

【第3篇】江苏省国家税务

中山码头,寒风习习,又到一年公祭时。12月10日,苍松掩映下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庄严肃穆,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机关党组织联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在这里举行,数十名党员干部代表纷纷在“和平许愿墙”上留言,表达热爱和平的心声。

国行公祭,祀我殇胞。“84年前,金陵古城,血雨腥风,30万遇难者同胞惨遭日军杀戮。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就有苦难的同胞倒在日军的屠刀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我们每一名中国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建办主任王秀明拳拳紧握、字字铿锵。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前,党员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整齐列队肃立,集体脱帽默哀。随后全体人员缓行至纪念碑下,献上手中菊花,并缓步绕行纪念碑一周,以寄托深切哀思之情。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不忘苦难记忆,砥砺复兴之志”“共护一份蓝天,共享一片和平”“愿山河无恙,祖国安康”……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上,党员们紧握手中的笔,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真挚心愿。大家纷纷表示,要珍爱来之不易的和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牢记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为国聚财、圆梦中华的道路上建功立业。

“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共同发展,珍惜当下。”来自江苏省税务局青年党员胡园园第一位在“和平许愿墙”上签名留言。她激动地说,参加国家公祭日主题系列活动深受教育、很有意义。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青年党员,要更加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当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内修素质,外强本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青春的能量。

“组织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那段悲痛的历史,以史为镜,勿忘国耻,牢记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江苏省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84年了,硝烟虽已散去,但历史从未远离。今天我们更应牢记“落后就要挨打”这一血的教训,从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勇于担当、奋力拼搏,为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姝翌 杨光 孙军

【第4篇】国家税务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2〕282 号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217l)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与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业务交易不真实。你公司接受并抵扣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等 13家公司开具的 72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造成 2020 年合计少缴增值税 3364862.83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35540.40元、教育费附加100945.88 元、地方教育附加 67297.26 元:合计少缴 2021 年增值税 2907346.49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3514.25 元、教育费附加 87220.39 元、地方教育附加 58146.93 元。

你公司将一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 2023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 37387368.67 元;在 2021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 32303850.7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按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经计算,你公司 2020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9482585.84元;2021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7988742.30 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增值税 3364862.83 元和2907346.4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35540.40 元和 203514.25 元,处少缴税款 1倍的罚款 6711263.97 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税前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 9482585.84 元,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7988742.30 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 17471328.14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78 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本案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 24182592.11 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以上拟罚款合计 24,182,592.12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 月19日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23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章

“政府免费为我们新办企业提供印章,不仅节约了时间,还减轻了企业负担,这对我们来说真的是大好的消息。” 海林市开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涛在人民办事中心办好营业执照后,两个小时内就领到了企业公章。

近日,为减少开办企业环节,提高开办企业效率,降低开办企业成本,在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下,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的协同努力下,推出为新设立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一次免费刻制公章服务(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印章免费刻制这项惠民措施的实施与政务服务结果免费邮寄相结合,不仅能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中小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还能推动申请人网上申报,提高了在线办理率,为下一步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的广泛应用打了基础。

据前期调查和测算,每年至少可以为我市新办企业节约成本近20余万元。 (宋丽 顾志彬)

【第7篇】海南省国家税务

6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就如何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调研了海航集团,并结合海航具体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和指导。

来源:营口兰旗机场

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顾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海南省税务局主动上门解读政策、主动上门服务,为自贸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衷心感谢。顾刚指出,海航创业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税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征纳关系、税企关系和谐。在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历史机遇下,海航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扎根海南,主动作为,确保自贸港税收政策在海航尽快落地实施并产生示范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落户海南,更好地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海航集团联席ceo任清华汇报了海航集团整体纳税情况,并结合集团实际发展情况,就纳税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等方面如何贯彻落实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刘磊表示,海航是他到任以来第一家实地调研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亲切关怀,也是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结合海南特色与自贸港整体方案要求,对海航这样的本土企业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希望海航能借此机遇在航线、收入、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他对海航后续如何用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对海航近30年来为海南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尤其对联合工作组进驻后在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稳定海航经营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此次调研为后续海南自贸港具体税收优惠细则制定及执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希望海航用好海南自贸港新政,构建与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税务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深入研究、分析、用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业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海航集团高级副总裁、海航航空董事长包启发等出席。

【第8篇】四川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5日讯(记者 戴璐岭 李慧颖 摄影报道)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此外,还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以及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资料即可。而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23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临江东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临江东路2号。联系电话:028-867248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9篇】税务会计师国家承认吗

文章来源:高顿教育

近年来,税务师的报名人数一路攀登,据悉,2023年税务师考试共报考640475人,比上年增长15.36%,而2023年税务师报名人数更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可见税务师证书“火”了!

当然,人红是非多,证书也是一样!很多不了解税务师的朋友,对于税务师证提出了不少质疑,比如全国税务师含金量真的有那么高吗?发展前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吗?等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能让大家更快、更准确的了解税务师,学姐整理了相关讯息,感兴趣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

一、全国税务师含金量高吗?

很多质疑税务师含金量的人,多源于之前的注册税务师。其实,税务师就是由注册税务师更名而来的,是注册税务师的继承、发展以及创新,也是为了实行国家发展人才的重要举措。虽然少了“注册”二字,但是证书的含金量却没有下降,甚至随着大趋势的发展,还上升了不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务师人才缺口巨大、行业发展迅速。随着国家近几年减税降税力度比较大,使得涉税服务业务日益频繁,而中国太大了,每个企业都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这使得社会以及企业对于税务师的需求都很大,可就目前来看,税务师人才明显是供不应求的,所以说大家不用担心它的含金量,可以说税务师是未来的香饽饽。

2、税务师是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税务师不仅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还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同时具有涉税业务的签字权。另外,税务师被列入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是涉税行业含金量高的证书,由此可见税务师的含金量是有多高。因此大家不用怀疑税务师的含金量,从市场上的认可度来说,税务师的认可度并不比注册会计师差很多。

二、税务师的就业前景如何?

考取税务师证书的人,不仅可以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工作,还可以去大中型企业财务岗位、税务岗位,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工作,以及去税务机关(政府)从事纳税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总之,税务师的行业潜力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税务师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特别说明】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文中所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10篇】国家税务山西电子税务

为了推动更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省税务局持续提升和拓展“智慧税务”,目前,全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已达132.1万户,占到各类市场主体的96.4%以上,线上受理业务量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5%以上。 今年3月1日,全省12个市级税务局、133个县区级税务局创建并投入运行“省市县三级税费服务集中处理中心”,基本实现了线上业务“受理快响快办、审批集中联办、咨询能问能办、运行同步监管”。截至目前,全省线上业务日平均处理26万多笔,高频业务3分钟内快响快办,复杂业务20分钟内并联直办。

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办理业务过程中诉求渠道不畅通、问题答复不统一、提醒提示不及时等问题,我省税务系统开通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搭建手机端征纳沟通互动平台。平台运行以来,已加入企业48.45万户,建立不同类型群组2058个,推送图文、视频、动漫387条,定向推送消息提醒40.33万条;受理诉求3.01万件,即时答复率98%。(畅言)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12篇】浙江省国家税务

10月31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俗称“国考”)报名已进行了7天,离报名结束还剩3天。大家抓紧挑选心仪的岗位,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浙江省税务系统目前报名人数还行的岗位。

1、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职位代码:300110105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1人

学历要求: 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2、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6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3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3、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4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4人 已报名人数:6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上述岗位,目前报名人数较少,通过率较高,不过还没到最后一天不能很确定,因为很多考生都是等到最后一天才报名。建议提前报名,如果报考系统拥挤到最后几分钟会出现拥堵,导致报名不成功。

其中富阳区、临平区属于杭州市区,鹿城区属于温州市区,税务系统由原来的国税和地税合并而成,属于垂直管理,日常工资待遇由中央保障,但是在年终奖金方面跟地方财政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地方财政富余,那么税务系统所能要到奖金就有差距了,差距可能达到4-5万元。新入职税务系统科员,这三个地区,扣除社保费,加上公积金、车贴、奖金等全年收入可达15万元。

如果是外省选择浙江省公务员岗位,肯定选待遇好的地方,基数高,公积金也高,如果两夫妻都是体制内的,那买房只需要公积金还款。浙江省历来都是公考的热门地区,所以在选择岗位的时候尽量避免选择高竞争比例的岗位,超过100比1的岗位,真的只能说看运气了,有时候运气真的很重要,最后祝选择浙江的考生能够尽快上岸。

【第13篇】金鑫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很多客户会有一些出口退税的疑惑来咨询小优,小优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假自营,真代理”问题为大家详细解分析一下。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外在的表现为: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以上四种“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之所以被禁止,关键就在于虽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本不应当获得的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蒙受了损失。这与完全没有货物出口或不真实的货物出口有区别

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在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讲话中强调: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出口企业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对于有一些不能退税的企业,如小规模企业,采用简易征税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出口不能退税,通过“假自营真代理”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税。

公司确实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可以认定具备申报退税的资格;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根本,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

4、已收汇并经核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今天出口退税的干货分享到此结束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来,从业务的源头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筹划,才是长久稳定之路。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hegui/article/151247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64号

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0hw9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23年5月期间取得深圳市优卡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856825-20856864,17249557-17249613,金额合计:9,674,081元,税额合计:1,644,593.82元,价税合计:11,318,674.82元,货物名称为一次性耗材等;2023年5月期间接受深圳市海祥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4778401-14778454,金额合计:5,345,106.44元,税额合计:908,668.11元,价税合计:6,253,774.55元,货物名称为锁定螺钉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飓风子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122800-01122809,发票代码:4500154130,02638748-02638756,金额合计:1,898,323.26元,税额合计:322,714.94元,价税合计:2,221,038.20元,货物名称为手术止血纱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信辰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256-02586276,金额合计:2,099,283.49元,税额合计:356,878.13元,价税合计:2,456,161.62元,货物名称为人体生物辅料等;2023年7月、8月期间接受武汉师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1116761-01116804,金额合计:4,394,808.69元,税额合计:747,117.46元,价税合计:5,141,926.15元,货物名称为手指钢板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安新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18-00431742,金额合计:2,497,842.66元,税额合计:424,633.24元,价税合计:2,922,475.9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清幸园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306-02586330,金额合计:2,498,448.84元,税额合计:424,736.36元,价税合计:2,923,185.20元,货物名称为连接棒等;2023年5月、6月期间接受广西幸临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323442-02323466、02586281-02586305,金额合计:4,994,645.24元,税额合计:849,089.55元,价税合计:5,843,734.79元,货物名称为固定块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嘉云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86-00431792,金额合计:699,120.18元,税额合计:118,850.42元,价税合计:817,970.6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

经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5,797,282.03元(其中:2023年3月543,483.66元、5月2,977,599.58元、6月1,529,081.33元、7月713,165.13元、8月33,952.33元)。其中,2023年3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的543,483.66元已于2023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转出,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其余税额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34,101,659.80元已计入成本并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0105、150363、1508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55号),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及我局实地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5,253,798.37元已作抵扣未转出,发票金额34,101,659.80元在2023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实际支付货款;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2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5,797,282.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98,641.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09.7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904.88元、企业所得税8,367,801.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3,900.50元,合计处以罚款7,285,446.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85,446.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15篇】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步

找到“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关注,点击业务办理。

第二步

注册账号

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我的”图标,再点击“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密码),进行注册。

第三步

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注册并登录成功后,点击“社保缴费”。社保缴费模块内包括“自主缴费”(系统会自动带出注册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需要填写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代缴人手机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缴费信息)。

第四步

选择相应险种缴费

选择缴费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确认缴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确认缴款。

第五步

微信支付或银联在线支付

目前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建行支付、微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方式,银联在线支付需银行卡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

选择你常用的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跳出支付完成界面时,缴纳就完成了。

第六步

缴费查询

缴费完成后,可以在“社保缴费功能列表”查询,“缴费记录”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本人注册自主缴费记录,“代缴记录查询”用于查询代他人缴费记录,还可使用“缴费电子回单开具”模块开具缴费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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