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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税收分类编码。
2、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做了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编码的选择和开具:选择编码有一定的步骤和要求,编码本身也有一定的律:“1”开头是货物、“2”开头是劳务、“3”开头是销售服务…。
4、①要按照实际业务准确选择;②要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③ 在进行细类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④ 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5、编码选择错误的情况:① 税率错误,比如商品编码为“2”开头的,一般适用税率为17%,如果出现其他税率,则很可能是开错税率发票。
6、再如商品编码为“3”开头的发票,税率为11%,6%,3%,几乎没有17%,所以如果出现了17%,也很可能也是开错税率。
7、② 税率虽然正确,但商品编码错误。
8、商品编码错误有两种可能,一是可能选错了编码;还有一种情况是写错了名称。
9、编码要细到什么程度:① 商品编码停留在大类,不够细,不可以。
10、再比如坚果,如果你卖的是“腰果”,就不能选大的这个“食用坚果”的分类,要选到下面的“腰果”,因为人家有这一细项。
11、② 大类下面没有更细的编码,那就写大类。
12、比如最细就是餐饮服务、所以直接开餐饮服务,不管你吃的是大闸蟹还是小龙虾,编码都选这个!怎么知道我开错了呢: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开的发票在系统中都有存储,而且可以比对,所以如果进销不一致,很容易就比对出来。
13、现在还会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未带编码或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是会被抽查出来的。
14、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不重视编码开票,编码乱选,导致大量发票会成为问题发票,给公司也造成很大不便。
15、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呢,因为现在税控系统很发达,进销数据全部在里面,抓取数据,处理数据,然后进行比对分析,完全智能化,随时可调取。
16、由于编码足够细,所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比对也更清楚,想要多列成本,少记收入的,也很困难了。
11月1日下午,由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共同主办的首届山西“最美税务人”发布仪式暨全省税务系统先进典型事迹展示活动在太原举行。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获得者、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郝淼等8名税务干部被授予山西“最美税务人”荣誉称号。
此次活动以“榜样的力量”为主题,分为忠诚向党、真情为民、初心致远、崇德向善4个篇章,通过人物短片展播、现场访谈等形式,先后讲述了郝淼等8名税务干部在税收工作中的平凡故事,生动诠释了“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
活动中,还对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晋城市税务局机关党委、获得“山西省三八红旗集体”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的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朔州市税务局机关团支部等4个集体的先进事迹进行了展示。
实习记者 李京益
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在即!马上就要报名了,你知道报名流程吗?快来看看吧!
2020税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
5月8日-7月8日;补报名时间7月28日至8月6日。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进行报名。
报名步骤:
由于近期报名系统进行了改版以下为2023年报名流程请参考。
报名入口: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一: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www.cctaa.cn)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二:直接打开“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
第一步:登录报名系统;
首次注册人员先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
非首次注册人员可直接使用证件号码或手机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登陆成功后,在弹出界面中选择报名;
第三步:填写报名信息;
第四步:选考试地区和考试科目,点击【提交】;
第五步:确认报名信息、交费,报名成功!
最底部点击“确认”
点击“立即交费',交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报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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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盼,税之所往”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了解并且把中国税务精神牢记于心。那么。对于“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我有以下理解:
“忠诚担当”就是要求我们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时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时还需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及贯彻中国***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具有担当精神,树立大局意识以及责任意识。这使我想到在我们江阴市税务局工作的中国好税官张农高同志,他经历了“正转副”的风波,在他被通知转为副职的时候,他并没有自怨自艾,而是想到他当时加入中国***的庄严宣誓“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并且由内而外的发出感慨“看到纳税人满意而归的笑容时,一切都变得值得。”张农高同志所思所念皆为了人民,并且时刻贯彻着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勇于担当的精神。(引用张农高同志的人物事迹)“崇法守纪”就是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严守法律,遵守纪律,不触碰防线,守住心中的底线,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我们还应该对税法进行了解,主动学习好税法知识,积极参加岗位大练兵,不断的去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仅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践行好税务监管五步法“提醒,警告,督促,稽查,曝光”,真正的做到把严格执法的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柔性相结合。我们只有秉持着“忠诚担当”与“崇法守纪”相结合的理念,才能达到“兴税强国”的总目标。那么对于“兴税强国”,我们国家以及各地方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就比如在今年制订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且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使减税降费的力度只增不减,以稳住市场预期。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秉持着中国税务精神,真正的解决纳税人的急难愁盼。同时还会不断学习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做到胸有大志,心有大我,肩有大任,行有大德,为党旗添彩,为税务蓝增色。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q&a——————— 税务ukey ———————
近期,随着大家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问题也成了广大纳税人咨询的热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税务ukey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01
需要开票的新办企业,去哪儿能领取税务ukey?
答: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
02
已领取了税务ukey,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打开百望网(http://www.baiwang.com.cn),进入软件下载,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后安装即可开具发票。
03
税务ukey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目前,税务ukey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4
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初始密码8个8。
05
税务ukey中的这些发票可以相互红冲吗?
答:负数互冲说明:
(1)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支持对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开具负数发票互冲。
(2)卷式发票:只能对卷式发票开负数发票,不支持与其他发票类型互冲。
06
税务ukey可以开红字信息表吗?
答:开票软件支持购买和销售方申请填写红字信息表。
07
税务ukey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如何下载?
答:
方式一:进入开票软件-已开发票查询。查看原票后点击下载,将文件下载到本地磁盘。
方式二:点击开票方提供(二维码或邮件)的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打开后可预览或下载。
方式三:购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页面与方式二相同。
08
税务ukey下载的文件如何打开?
答: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为ofd格式,需安装ofd阅读器查看。
常见问题
一、税务ukey涉及到哪些密码?
税务ukey共涉及到3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数字证书密码,管理员登录密码。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税务ukey密码
打开软件出现的第一个密码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是8个8,不建议修改。
(2)数字证书密码
税务数字证书初始密码是8个8,首次登录软件必须进行修改,不能为空,建议修改成常用密码。
(3)管理员登录密码
初始化软件时,管理员登录密码设置的时候,可自行设置,建议留空,不设置密码。
二、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商品编码?
(1)点击【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编码设置界面,选择商品编码类别后录入商品信息,点击【立即提交】保存商品编码。
(2)选择商品,点击【赋码】进入税收分类编码设置界面。
(3)可从左侧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选择或者通过右侧录入关键字选择税收分类编码,选中税收分类编码后,点击【确定】保存,完成商品信息录入。
三、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开票员?
管理员身份登录开票软件,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点击【操作身份管理】,查看是否有【02开票员】。
(1)如果有【02开票员】,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选项卡,点击【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2)如果没有【02开票员】,需要先增加开票员权限,新增开票员操作步骤如下:【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新增身份】-【输入身份】-【权限分配】(根据需要进行权限设置),新增后,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退出软件重新登录软件时,选择名字登录,开票员显示的是名字。
来源:中国税务报
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来看市税务局的解答↓
一、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纳税人、缴费人如需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的,尽可能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持续采取先收后办等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缴费急需业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
答:关于目前物流配送发票业务,市税务局已积极协调邮政部门,尽力争取早日恢复发票专业配送服务。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并提供发票领用预约服务。为减少到厅后等候时间,纳税人可在符合当地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管理规定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上门取票”模块,按流程获取网上申领发票提货单后,再至“大厅预约—上门取票(本区申领)”模块申请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业务。如果需跨区领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就近取票”模块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约领用发票。
三、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有什么疫情防控具体规定?
答:到办税服务厅后请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按要求扫“场所码”、戴好口罩、测体温、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办税服务厅仍处于封控管理中,则纳税人、缴费人不进厅,由大厅工作人员收取资料代为办理。如办税服务厅解除封控,则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后应遵守“一米线”、间隔就坐等防疫规定。
四、疫情防控期间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如果由于连续输入5次错误密码导致税控设备锁死,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大厅解锁,请先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税控设备服务商电话咨询。
五、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开票怎么办?发票不够用了怎么办?
答:若纳税人可以取得税控专用设备,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纳税人有特殊需求,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12366热线进行咨询。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数量和限额。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完成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正常通过etax和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申报,如果没有ca证书,可以尝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发票勾选确认?
答:1.若税控设备在纳税人手中,则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勾选;
2.若税控设备不在纳税人手中,但是纳税人有ca证书,则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3.若纳税人既没有税控设备也没有ca证书,则可以由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已经过实名身份认证的)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4.如果因条件限制都无法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均可进行勾选确认。
八、发票勾选延期了吗?怎么选到3月所属期?
答:纳税人无法按期完成勾选确认的,可以通过延期勾选或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实现之前所属期勾选确认,具体操作详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朱青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潮,也要求税收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兼容。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入世”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
今年的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的纪念日。自从1978年我国拉开经济体制改革大幕后,对外开放逐步提上日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打通与世界在商品、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融通渠道,成为当时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我国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成员国地位(即所谓“复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后,我国又提出“入世”的申请,经过15年艰苦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成为第143个会员国,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正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入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出口,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统计数字表明,“入世”当年即2001年,我国净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2.1%,到2007年达到了8.7%,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速也从8.3%攀升到14.2%。2001年我国仅为世界第六大出口国,2023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陷入萧条,加之2023年后的中美贸易战,使我国的出口形势时有恶化(2023年和2023年净出口分别只占gdp的0.77%和1.15%),但“入世”给我国带来的“红利”仍是维系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入世”对我国税种影响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关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关税水平非常高,1992年算数平均税率为42.9%,加权平均税率为40.6%。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为加入wto作准备,我国不断降低关税税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算数平均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均已降至18%左右。2001年“入世”以后我国继续降低关税,并在2005年之前履行“入世”承诺,将关税的算数平均税率降至10%以下(9.8%)。此后,随着我国产业逐步升级,产业发展需要的关税保护程度不断降低,以及人民群众对进口商品需求提高,我国又多次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目前关税税率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23年中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4%,仅比日本高出0.95个百分点,比美国高出1.4个百分点,比欧盟高出1.6个百分点。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下调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调,使关税税率水平更接近发达国家。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要求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与国际规则接轨,其中包括税收的法律法规与wto的规则兼容。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8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清理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各项税制改革要以符合wto规则为前提,特别是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回过头来看,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入世”的影响,不仅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下面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本世纪初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属于补贴的一种形式,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是否违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原则?wto规则中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不属于禁止性补贴,作为wto成员国可以实行,所以20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wto主张对国际贸易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并认为出口退税并不属于补贴。2002年初为了解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又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我国“入世”后面临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以便适应wto时代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但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生产型,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只能打入成本,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家从2004年在东北地区选择了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用于抵扣。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决定从2023年起将增值税转型推广到全国。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对境内的外国企业要像对待本国企业一样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不能进行歧视,但当时有一项政策,即《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后发现,这项税收优惠只给予国产设备,对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构成了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在2008年“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时给予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就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过去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比如“两免三减半”等,这种超国民待遇虽然并没有违反wto的原则,但人们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也不符合wto的原则,从而促成了2008年的“两税合一”改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8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即称为税收种类,简称税种。税收种类是税收制度的主体,也组成了我国的税收体系。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全面取消之后到现在,我国共开证了22个税种。其中4个税种已经停征或者事实上已经停征,我国目前在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为五大类:
一、对流转额征税(3个)
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1、增值税
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
基本税率:13%,9%,6%,0%(出口税率)
征收率:5%,3%
特殊征收率:2%,1%(现阶段税收优惠)
2、消费税
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我国消费税是对消费品选择性征收,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俗的讲,目前我国主要对于超前消费、、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保消费、非健康性和非必要性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对包括烟、酒 、化妆品在内的15种商品征收。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从1%到56%都有;计税方式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对于卷烟和白酒同时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
3、关税
关税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
说明:
1、这里的“境”指的是“关境”不是“国境”,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省和大陆均是不同的“关境”;海南自贸港2025年封关之后,也可能是单独的“关境”。
2、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当然可以进出关境的,也就是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商品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
二、对所得额征税(2个)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通俗的讲就是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征税。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15%(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等),10%
2、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税。目的是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
税率:
(1)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3%~45%(超额累进)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还包括自然人有偿劳务所得、承保经营所得等;
(3)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
其他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三、对资源征税(1个)
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征税。资源税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
税率:依据应税资源不同从1%~20%不等
计税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四、对财产征税(3个)
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
1、房产税
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税。
从价计征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 0 % 后的
余值计征,税率为1 .2 %;
从租计征税率:租金收入的12%(优惠税率4%)
2、车船税
对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
税率:乘用车按照每年定额征税 60~5400元/辆(按照排量)
商用客车按照年480~1440元/辆(按照载客量9座以上)
商用货车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专业车辆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摩托车每年定额征税 36~180元/辆(按照排量)
机动船舶每年定额征税 3~6元/辆(按照净吨位)
游艇每年定额征税 600~2000元/米(按照艇身长度)
3、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契税有利于增力哋方财政收入,有利于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税率:3 % ~ 5 %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 3% - 5 % 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优惠税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 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行为征税(9个)
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2002年1月1日内蒙古停征筵席税,标志着其在全国完全停征;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紧随农业税取消)
1、城市建设维护税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调整城市建设维护权利和义务。
税率: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5%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
7%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
2、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是我国最年轻的税种。
税率:大气污染物1.2~14元/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5~1000元/每吨(根据污染物性质不同)
噪声350~11200元/每月(根据噪声强度不同)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06~30元/平方米(区域不同土地位置不同,定额税率不同)
4、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12.5~45元/平方米(各区实行不同定额税率)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5、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税。
比例税率:0.05%(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税率:5元
( “权利、许可证照”和 “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均为按件贴花,)
6、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规定车辆的行为征税。
税率: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土地增值税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征税。
税率:30%、40%、50%、60% (超率累进税率)
8、船舶吨税
海关对出入中国口岸的商船按船舶吨位计征税款,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9、烟叶税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行为征税,原来属于农业特产税。
税率:20%
目前在征的18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的有12个,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种,征税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其他规费
不属于税收,但需要纳税主体缴纳的款项费用,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都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目前社会保险费也已经由税务机关代为收取。
教育费附加: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计征比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比率为2%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工会经费:《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
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经费。
价格调节基金: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范围和费率也不相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费率也不相同
编者按:21世纪是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税务征管的许多痛点,强化了征管的效率和能力。“金税三期”业已打通了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数据,让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加透明。如今,“金税四期”也要来了!9月22日,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可见,“金税四期”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作为“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将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本文基于目前公开的信息,对此予以展望。
征管模式向“以数治税”转型,“金税四期”重大升级
“金税四期”的建设是有其历史使命的。过去,我国的税收监管突出“以票管税”的特点,税收风险排查依赖税务机关办案人员的经验。在这种实务困境的影响之下,存在一些问题:
1、涉票案件尤多,单纯的避税、偷逃税反而更隐蔽;
2、重点领域稽查、随机检查令办案人员劳心费神;
3、征管成本高,因此重企业、轻个人;
4、善意纳税人易因取得发票不合规蒙受损失;
5、税务稽查时间长、取证复杂,税企均受折腾。
2023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3年,税务执法体系要完成“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税务监管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因此,“金税四期”将助力税务执法和监管更具科学性、精准性、智慧性。
为了克服“以票管税”带来的弊端,根据收集的公开信息,现已知的“金税四期”将有三大新特性:
(一)银、税、工、海关、市监等多部门信息联通
税务检查之所以费时费力,就在于企业、个人的信息分别被多部门(单位)掌握,例如市监局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的转账流水信息、海关的通关信息,甚至于工信局的企业的生产仓储、用水电气等信息。各部门系统林立、数据不通,就会导致涉税风险无法及时传达,放任案涉人员走逃;税务机关办案之时,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调查取证,向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发函取证。
因此,2023年以来,央行、工信部、税务、工商四部门就开始着手联通企业数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税务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实践中也看到,近来一些案子爆发的“导火索”是企业存在“公对私”付款、资金回流,工商登记“一地多企”等风险,被相关部门推送至税务机关排查。
因此,“金税四期”极大可能会整合、建设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从而使企业、个人的涉税风险点更加突出、透明。
(二)总结个性化涉税信息,绘制“纳税人画像”
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厉害之处,也是其争议之处在于,通过长期跟踪、收集、分析个人的行为,大数据可以总结出这个人独特的偏好、特性——喜欢看什么、买什么,讨厌什么——并推送相应的广告。现在,这种技术将推广到“金税四期”之中了。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可能就会触发系统的预警系统,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这种及时的核实对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好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的企业被上游欺骗,善意取得了不合规发票;或者因融资、绩效被裹挟进虚开的链条中。等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后案发,企业损失无从追偿。如果通过高效的大数据监测,起到“治未病”的效果,也更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随着各类涉税信息的汇总,对自然人的税务监管也会加强。尤其是在电子支付发达的今天,如果自然人的银行流水、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考虑是否与企业账外经营,或者自然人未申报纳税有关。
(三)实施“全电发票”,异常排查更容易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其较之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如下特点:1、全电发票无需适用税控专用设备,开业即可开票;2、开完票后,发票自动进入受票方系统,无需另行发送;3、全电发票、入账归账一体化。如此一来,不免使人畅想:
首先,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源是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无法开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又太麻烦,全电发票能否降低门槛,解决一些行业的进项票问题,杜绝代开、买票的现象。
其次,全电发票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有空壳企业暴力虚开,其进项票从何而来,开出的发票流向哪里,可谓一目了然,全链条追查更轻松。
涉税风险更易爆发,重点行业应当重视
通过对“金税四期”可能上线的新系统进行总结,不难看到这些系统其实目前已经活跃在企业、个人的经营、生活之中,无论是银行与税务局的信息沟通,还是已经推广的个税app,都提醒我们“金税四期”其实并不遥远。那么,“金税四期”打通多部门信息、实施纳税人画像,究竟有什么影响呢?限于目前关于“金税四期”的信息有限,本文浅就六个行业予以分析。
(一)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务,警惕账外收款
餐饮、加油站、出租、便利店……这种日常和消费者打交道的行业,每天都会从零售业务中取得大量的现金或者电子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适用定额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无需将收入理的特别清楚,但是,随着国家税务监管技术的进步,查账征收将成为主流。
如果要想办法隐匿营业额和收入,必然会存在私户收款、账外经营等问题。连带着不开票、库存过高的问题也会凸显。随着银行、税务的税局联通,对自然人收入的监管加强,“纳税人画像”的形成,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销项过少、库存过高,而企业的员工或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复杂时,可能就会据此牵连出个人所得税、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总之,通过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员工的私人账户走账的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二)进出口业务涉及发票、收汇,更应确保合规
外贸企业欲申报出口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外汇是重要的条件,也是常见的风险点。就发票来说,如果发票被认定异常,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企业会被暂停出口退(免)税,等待税务机关调查,已经退(免)税的还须先退还税款。全电发票的异常传导迅速,实际上在考验企业开展业务中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和把控。
在一些出口退税的案子中,外贸企业从自然人或者个体户处采购了一批货物,但是其上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于是通过买单的方式出口,但此种方法无法在国内结汇,只好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在国外结汇后转回国内。随着外汇、银行等信息的联通,这些行为的风险也会日渐增加:个人账户如果与一些地下钱庄、黑市、诈骗团伙有往来,可能会被冻结;而买单出口更易因海关、税务、工商等信息联通而被查处。
(三)依托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监管面临加强
由于产生时间不长,存在征管难度,电子商务长期是税务监管的一个空白,不过近年来,这个缺口要逐步被填补了。随着工商登记、税务、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乃至电子支付等信息的联通,电商的一些行为存在涉税风险。例如:有的商户存在刷单的情况,伪造营业额,刷单之后再将货款退回给刷单者,其中就可能存在补缴增值税、代扣个税等问题;有的商户通过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开票、不立账、不申报,然后转入企业账目挂往来,隐匿收入,这种情况也会因资金在私户、公户之间流转而被发现。
(四)以投资为主的企业、信托,重视个税问题
目前,个税已经被全面纳入到税务监管之中,今年以来也屡发个人拒不申报纳税、汇算清缴被处罚的案例,通过适用地方上的核定政策降低投资收益个税的办法也被堵塞,甚至部分地方开始否认过去违法适用的核定政策,按照查账征收追缴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要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因此,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画像”会更加精准,自然人的大额收入、公私账户转账、快进快出等异常现象,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工商与税务信息的联通,让税务机关对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的监管更加有力。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头尾均受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因此容易陷入到涉税纠纷之中。一方面,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归集与扣除要求非常严格。等到“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各种“管理费”、“咨询费”的方式,或者购买虚假的发票以图降低成本的方式风险就会更高。如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没有做好税务合规,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过重。
而在销售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不过,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过高,且涉及过户、贷款,完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是不可能的。不过,通过让利给消费者,开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应当值得注意。
(六)贸易企业流传环节虽多,全电发票更易追溯
“金税四期”上线后,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应当重视税务合规。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贸易企业具有流水大、利润薄、链条长的特点,如果任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了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该发票上的全部税额,税负过于沉重,甚至会对企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随着工商、工信、银行、税务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全电发票的全流程跟踪,一旦贸易链条中的某个企业出现问题,其对外开具的发票都有面临被定性为异常发票的危险,从而给下游的受票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全电发票降低了开票门槛,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就更应当注意对上游企业的调查。
“金税四期”上线在即,纳税人应关注以下风险
前文对“金税四期”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点做了简单的、初步的梳理。不过,也应当注意到,“金税四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相反,其许多新系统、新机制、新特性已经出现并运用在目前的生产、生活之中。企业和个人只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完成自身的税务合规,消除涉税风险,就能保证业务开展不受影响,畅通无阻。
(一)银行转账均留痕,往来账目要留心
无论企业或个人想要隐匿收入、逃避税收,在电子化、信息化的今天,他们都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正如前述,频繁的私户——公户往来转账很有可能是账外经营的线索;自然人突然收到大额资金,很有可能存在未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购买虚开的发票,资金回流是典型特征……如此种种,只要银行将数据推送给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违法行为就一览无余。
此外,企业也要注意一些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以免被“误伤”,比如可能存在企业现行垫资然后退还的行为,频繁给股东借款,或者给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早日杜绝。
(二)工商、工信信息联通,皮包公司风险高
正如一个空壳企业不可能将原料油加工成成品油,同一个房间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几十家企业。现在,税务机关考察是否具有真实业务、是否构成虚开,已经在着重关注企业开展业务的能力、实力。随着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信信息与税务机关联通,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就会被重点关注。
(三)上游企业难把控,开展业务要谨慎
随着发票全链条追查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企业开展业务时更要注意避免陷入到虚开链条之中,尤其是一些上游企业新成立、许诺“固定利润”的业务,看上去很美好,实则暗藏风险。不过,随着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越来越充分,实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进行调查,排查涉税风险。企业也应当把控整个交易链条,对上游企业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财报等尽调措施。
(四)提高纳税遵从度,个税申缴要及时
随着监管对个税的关注,无论是企业代扣代缴公司高管、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自然人对外转让房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过去一些“避税”的手段,现在均存在风险。例如:公司规模很大,月工资都不超过5000元;公私户转账频繁;让员工拿发票来抵工资等等,长此以往,企业的费用、账目、票据就会异常,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之中。
小结:加强税务合规,合法合理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税法建设、税收实践都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税四期”的落成,税收法定不断加强,税务监管日渐规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涉税的合规建设,以免陷入到行政、刑事风险之中。
2023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
但是查分的心情越来越澎湃!
有小伙伴直言:考完后思想压力一点没有放松,
估计是要等成绩出来了!
那么,何时可以查成绩呢?!▼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是怎么说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知:
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
可查询税务师成绩!
其实,关于“查成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已经发出通知!据《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考生登录“网报系统”可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另行公告。
那么,往年查成绩时间是何时呢?一起来看下!
年份
成绩查询时间
公布成绩查询日期的时间
2017
2023年1月2日
2017-12-29
2018
2023年1月2日
2018-12-27
2019
2023年1月3日
2020-01-02
2020
2023年12月15日
2020-12-08
2021
约考后30个工作日
?
2023年税务师成绩将在约考后30个工作日公布,那我们有理由相信成绩可能会在12月下旬公布!
你觉得会在哪天出成绩呢?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常一问:北大核心今天出版了吗?
答曰:未出版!
北大图书馆之前说要5月出版,现在到月底了,还没见动静。不过,已经有很多刊物公布了自己的入编情况,以下是部分刊物的收录情况,以及新版北核的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版的北大核心目录共收录有七大编74个学科类目的1990种刊物,具体的刊物情况请以最终出版的纸质目录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23年版)
北大核心目录(第九版)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版)核心期刊表
排序
中文刊名
教育-思政-文学类
1
高校教育管理
2
中国高校科技
3
现代教育管理
4
教育科学研究
5
民族教育研究
6
大学教育科学
7
黑龙江高教研究
8
重庆高教研究
9
成人教育
10
教育理论与实践
11
当代教育论坛
12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13
研究生教育研究
14
教育与职业
15
职业技术教育
16
教育与经济
17
比较教育学报(原名:外国中小学教育)
18
学前教育研究
19
中小学管理
20
职教论坛
21
思想政治课教学
22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3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高中上旬)
24
党的文献
25
党政研究
26
阿拉伯世界研究
27
长白学刊
28
红旗文稿
29
心理学探新
30
中学语文教学
31
语文建设
32
外国语文
33
语言战略研究
34
长江文艺.原创
35
芙蓉
36
天涯
37
江南
38
当代教育科学
39
基础教育
40
中国教育学刊
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类
1
电影评介
2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3
新闻爱好者
4
新闻与写作
5
青年记者
6
传媒
7
出版广角
8
出版科学
9
中国博物馆
10
情报杂志
11
图书馆
12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3
图学学报
14
情报科学
15
图书馆建设
16
图书情报知识
经济大类
1
商业经济与管理
2
商业经济研究
3
区域经济评论
4
工业技术经济
5
技术经济
6
生态经济
7
农业经济
8
农业经济与管理
9
财会通讯
10
财务与会计
11
财贸研究
12
价格理论与实践
13
会计之友
14
税务研究
15
国际税收
16
建筑经济
17
经济与管理评论
18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19
管理学刊
20
武汉金融
21
南方金融
22
旅游学刊
23
旅游科学
24
国际贸易问题
25
国际商务
26
资源开发与市场
农业-林业-畜牧业类
1
农药学学报
2
林业工程学报
3
世界林业研究
4
林产工业
5
林业经济
6
西部林业科学
7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8
农业考古
9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10
浙江农业学报
11
江苏农业科学
中州期刊联盟 从数据中读出温度
12
中国农机化学报
13
草地学报
14
中国草地学报
15
草业科学
16
草业学报
17
棉花学报
18
茶叶科学
19
中国瓜菜
20
中国果树
21
果树学报
22
中国南方果树
23
热带作物学报
24
种子
25
中国稻米
26
北方园艺
27
中国园林
28
食用菌学报
29
广西植物
30
植物保护
31
分子植物育种
32
中国植保导刊
33
中国畜牧杂志
34
中国畜牧兽医
35
畜牧兽医学报
前往 网站:中州期刊联盟 可阅读全文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税务系统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走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初心和使命,将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新时期税务工作的实际行动,凝聚成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争气桥”精神感染税务人
“那个年代,吃不饱、穿不暖,但是大家都憋着一股劲,一定要自己造出一座大桥……”9月18日,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京长江大桥南堡上,82岁高龄的孙阿根老人应邀为江苏省税务系统的党员干部讲述大桥建设者们当年建造这座“争气桥”,为国争光的故事。
图为南京长江大桥建设者孙阿根(左二)。
在现场,全程参加南京长江大桥建设的孙阿根老人,声情并茂地讲述造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场面、遭遇困难时团结共进的时光、建成通车时激动人心的时刻……这些记忆经过50年的岁月洗礼,依然深深地烙印在孙阿根的脑海中。他的讲述不仅感动了现场的党员干部,还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聆听。
“新中国成立70年了,祖国日新月异,繁荣富强,老百姓的日子真是一天比一天好啊!”孙阿根老人站在南堡观景台上看着桥面川流不息的车辆激动不已。据他介绍,南京长江大桥是长江上第一座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层式铁路、公路两用桥梁,由上万人耗时近1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奋斗建设而成,在中国桥梁史乃至世界桥梁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参与、见证这座‘争气桥’的诞生,让天堑变通途,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
“刚才,孙阿根老人讲述脚下这座大桥背后的精彩故事,使我深受教育。作为一名年轻党员,我一定要向前辈们学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上尽职尽责。”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员章帅感慨地说。
“没有一个南京人没来过南京长江大桥,在我们的记忆中,它不仅是南京的标志性建筑,江苏的文化符号,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弘扬南京长江大桥精神,就是要弘扬自主自强的奋斗精神。大桥是‘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建成的一座‘争气桥’。此次特地邀请大桥建造者前来,听他讲述大桥诞生的故事,就是要让大家加深对‘南京长江大桥精神’的认识,并传承下去,共同把我们国家建设得更加美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员瞿亚剑激动地说。
纪念碑下的缅怀与传承
秋意渐起,晴空万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牛郎径村,数十名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党徽的税务青年在一座纪念碑前肃然而立,缅怀追思。
图为广东省税务人在税务烈士纪念碑前缅怀先烈。
在他们面前的,是一座颇具历史厚重感的税务烈士纪念碑。此碑建于1987年,碑柱高4米,为的是纪念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税务烈士。“唯有烈士心,不随水俱逝。”在税务烈士纪念碑的背面,刻着叶全等5名税务烈士为保护国家税款壮烈牺牲的事迹。几十年来,这座纪念碑激励一代代税务人坚守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也见证着税收事业阔步前行的发展历程。
“战争年代,收税是冒着生命危险的,税务人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税制逐步完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在老一辈税务人像老黄牛一样耕耘、开拓下,才有了新时代的税收事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负责人说道。
1966年参加工作的赖兆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原惠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第一任办公室主任。据同事回忆,赖兆明在良井征收屠宰税期间还差点挨了屠户的刀子。“税务烈士纪念碑就是在我工作期间建成的。建成以来,局里常常组织干部前去缅怀先烈。可以说,我深受税务烈士的感召和影响。”如今退休了,赖兆明仍然牵挂着税收事业,牵挂着年轻一辈的税务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相信,年轻人能够传承好我们这一代税务人不畏艰苦、勇于担责的传统,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纪念碑建成以来,每年都有来自全省各地的税务人员前来缅怀、追思……税务烈士纪念碑题字者、原惠阳县县长刘品谋说:“如今,前来税务烈士纪念碑参观的人越来越多了。传承是最好的纪念,带着老一辈税务人的精神与期望,每一个税务人在各自岗位上尽最大的努力,税收事业定能在薪火相传、改革创新中不断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数十年过去,一代又一代的税务人接过税收事业发展的接力棒。而在青年一代税务人的身上,依旧能看到老一辈税务人那一股执着和韧劲:为宣传辅导好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一周加班至深夜、为做好机构改革工作把婚礼推迟数月……正如惠阳区税务局收入核算股的卢雪影所说,“我曾在一天内开具了1100多份收入退还书,累得眼睛快睁不开,整个右肩都酸痛,但只要能够服务好纳税人,一切都值得。”
榜样之光照亮为民初心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无数的掌声、鲜花和喝彩。我知道,这不是因为我讲得有多么精彩,而是你做得有多么出彩。”9月27日,在湖南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典型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请上了台。
在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右)请上了台。红网记者 马娅 摄。
现年47岁的吴建忠是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一名普通干部,2003年检查出肾病综合征,2023年发展成尿毒症。3000多个日日夜夜,让身高1.8米,体重190多斤的他,暴瘦至不到110斤。即便这样,他依旧常年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张家界市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这样的重大案件中,他克服一切困难,在一线“奋战”。
康维茜问他,“撑得住不?”吴建忠回答,“撑得住,我喜欢这份工作!”
台下,雷鸣般的掌声绵延不绝。在湖南税务系统,像吴建忠这样的先进典型还有很多。
“作为新时代党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不忘为纳税人服务的‘初心’,扎根一线,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无愧于祖国和人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干部董金巧用病弱的双肩撑起自己的小家,坚守在税收岗位一线26年,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
“全国道德模范”肖光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祝华,“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刘莹,“中国好人”董金巧、骆雄、易晓林,“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先进典型”黄信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湖南省税务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受到全国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他们恪守着为民服务的初心,不负兴税强国的使命。
“庆祝,是为了不忘初心;表彰,是为了更好出发。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奋斗者的精神催人奋进,追梦人的脚步永远向前。让我们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契机,团结一心,砥砺奋进,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努力拼搏,继续奋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权在巡回宣讲会上说道。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建议相关企业——及时纳税调整 合规处理账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蔡艳富
时值年底,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前段时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中两项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处理。基于此,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第16号解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情形一: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政策背景◆
针对同一事项,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可能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为核算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会计上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进行调节。
一般情况下,企业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按规定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符合条件的交易,无须确认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初始确认豁免”)。实务中,企业十分关注交易能否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以减少账务处理,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第16号解释规定◆
第16号解释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应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类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案例详解◆
m公司经国家批准于2023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0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生态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亿元。假定适用的折算率为10%,固定资产残值为0元,折旧年限会计和税法均为40年,m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1)2023年12月3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250000×0.0221=5525(万元),固定资产成本=2000000+5525=2005525(万元)。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弃置费用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5525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00000
预计负债 55250000
(2)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5525万元,因税法对预计弃置费用形成的资产不予确认,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亿元,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5525万元,计税基础为0元。因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各自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且不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利润,应按第16号解释确认弃置费用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5525×25%=1381.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812500
(3)2023年,会计确认年折旧额=20055250000÷40=501381250(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000000÷40=50000(万元),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10%=552.50(万元)。
借:制造费用 501381250
贷:累计折旧 501381250
借:财务费用 5525000
贷:预计负债 5525000
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55250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5525000×25%=138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
贷:所得税费用 1381250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5525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5525000=69062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6906250×25%=1726562.5(元)。
(4)2024年,会计确认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552.50)×10%=607.75(万元)。
借:财务费用 6077500
贷:预计负债 6077500
折旧费用计提处理同2023年,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60775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6077500×25%=1519375(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19375
贷:所得税费用 1519375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60775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6077500=74587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7458750×25%=1864687.50(元)。
(5)以后年度处理类似。
(6)随着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提足折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归零,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达到原预计弃置费用的金额250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50000×25%=62500(万元)。
实际支出弃置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2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出的弃置费用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已在前期将其分期计入损益,由此导致实际支出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当期会计比税法多确认所得税费用250000×25%=62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0000
情形二: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要求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债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不影响会计利润。在税务处理上,发行方在会计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就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须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第16号解释规定◆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第16号解释给出了具体原则。对于发行方会计处理分类为权益工具,而相关股利支出按税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案例详解◆
举例来说,n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公开发行一项永续债,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利息采用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首个定价周期利率为3%。假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发行方应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满足6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发行方可确认为债券融资工具,支付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于每年年底计提。n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n公司初始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10000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3)计提应付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处理
应付股利账面价值3亿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300000000-300000000=0(元)。假设该利息支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来源于损益,则应付股利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因计提利息当年会计处理未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0
(5)支付利息时转回应付股利的所得税费用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因利息实际支付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会计处理未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年企业所得税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做好测算,确定是否叠加享受优惠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黄健 徐春莉
随着2023年即将结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准备。近期,部分纳税人向笔者咨询:202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项重要计算规则: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基于此,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具体纳税时是否都需要计算调整?具体又该怎样计算调整?
并非所有叠加项目都需调整
根据34号公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填报说明》)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在享受所得项目减半基础上又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同一项目所得额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需要通过叠加计算,对多享受部分进行计算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叠加享受项目都需要计算调整,只有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调整。具体而言,34号公告及《填报说明》明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或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项目属性为减半征收,同时符合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项目的企业,才是叠加计算的对象。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产生的叠加等,不在计算调整范围内。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三步
那么,具体该如何进行叠加计算和调整呢?实操中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税优惠金额,结果设置为a。根据《填报说明》,a金额取自《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的优惠金额。换成计算公式可表述为:a=应纳税所得额×(25%-优惠税率)。
第二步,计算叠加减免金额b。计算公式为: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第三步,比较a和b,哪个数值小就将哪个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即可。
举例来说,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同时其从事花卉种植业务,根据规定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2023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35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为300万元。
按照上述步骤,首先计算金额a。甲公司享受减半优惠项目,对应的所得减免为300×50%=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50=250(万元),则a=100×(25%-12.5%×20%)+(250-100)×(25%-25%×20%)=52.5(万元)。
再计算b,具体为52.5×[(300×50%)÷(400-150)]=31.5(万元)。通过比较,很明显可以发现315000的数值更小,应将其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
详细计算和对比后再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需要进行计算调整,实践中,纳税人叠加享受两项优惠可能不一定最划算,反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可能是更划算的。这就需要纳税人提前进行详细计算和对比,妥善进行选择。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从事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业务,202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无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如果甲公司叠加享受所得项目减半与优惠税率,先来计算其应当调整的金额。甲公司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的所得减免为300+150×50%=3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75-20=1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05×25%=26.25(万元)。计算金额a为:100×(25%-12.5%×20%)+(105-100)×(25%-25%×20%)=23.5(万元),b=23.5×[(150×50%)÷(500-375)]=14.1(万元)。a和b的较小值为141000,则调整后应纳税额为26.25-(23.5-14.1)=16.85(万元)。
如果甲公司放弃减半优惠,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00-20=180(万元),计算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100×12.5%×20%+(180-100)×25%×20%=6.5(万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发现,甲公司如果选择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显然比叠加享受优惠更划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
注意啦!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问: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问: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答: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9号公告附件。
问: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答: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2023年,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这些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1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一篇题为《总结政策适用得失 夯实合规管理基础》的文章,盘点了2023年纳税人关注度最高的三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从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看,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有关的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 个人所得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个人所得税app”的搜索热度高达687405,主题词“个税起征点”的搜索热度为628149,主题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搜索热度为172470。
信永中和(成都)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这些涉税主题词之所以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2023年我国新发布了多个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有关。
3月19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明确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8月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发布,明确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11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并对具体征管事项作了明确。
邹胜提醒,在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时,纳税人要注意政策的执行时间。举例来说,国发〔2022〕8号文件虽然在2023年3月下发,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追溯到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未及时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填报扣除。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王拴拴建议纳税人,要关注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部分先行城市实施,具体范围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先行城市名单。同时需要注意,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可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消费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消费税”的搜索热度达370314。
“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是今年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这应该是消费税广受关注的重要原因。”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税务负责人夏玲说。
2023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后,国家将如何对电子烟实施监管、如何征收消费税等,一直是电子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2023年,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相继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建立健全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特别是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外发布,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公平了电子烟与卷烟的税负,实现对于电子烟的“寓禁于征”目标,也更好发挥了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
夏玲说,实务中,一些电子烟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在流转税方面大多仅接触过增值税,对消费税的实务处理不太熟悉。相关人员务必及时了解消费税政策及其会计处理,重点关注电子烟计税价格的规定及一些特殊业务事项的涉税处理,积极防范涉税风险。比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如果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邹胜提醒,相关纳税人还要关注发票管理等具体操作变化。比如,根据22号公告,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 车辆购置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购置税减半”的搜索热度达235868,主题词“购车税”的搜索热度为25333。
“购置税减半”和“购车税”等主题词,都与车辆购置税紧密相关。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相关税收政策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影响面广,因而引发了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干部周骏在实务中发现,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充换电站网点的铺设以及电池技术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交易量与日俱增。由于同规格的新能源车,价格比燃油车要高,车辆购置税额相对较高。基于此,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能不能继续延续,成为今年不少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可喜的是,2023年9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发布,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也是车辆购置税相关话题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周骏说。
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级主办魏民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税收减免前,要关注细节条件。比如,部分乘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要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需按购置日期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而购置日期应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根据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截至12月28日,2023年还有一些涉税主题词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中“遗产税”搜索热度为239128、“漏税”搜索热度为119617、“城市维护建设税”搜索热度为110466。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合规进行加计扣除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张建成
岁末年初,梳理研发费用归集情况,统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许多企业都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一些企业尚未实现精准把握,需要及时填补政策理解的“空白地带”。
外聘研发人员:留存合同等相关资料
人员人工费用,是企业自行研发项目中必不可少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据此,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相应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还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均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务必注意保留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取得的劳务费发票、参加研发活动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同时还要注意,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中注明的工作范围,要和研发活动相关。如果工资薪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实际支付的凭据。
委托外部研发:区分设计费与委托研发费
企业研发活动中,委托科研院校完成部分工作的情况比较常见。不过,委托支出究竟是设计费还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却是许多企业容易判断错误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10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但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结合笔者的经验来看,具体判断时,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内容等细节来分析。
一方面,看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方依托自身掌握的成熟技术,可以为多个客户重复提供相同的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相应支出应作为设计费核算。技术开发合同,则是受托方自身也没有成熟的技术,接受委托后,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研究开发,然后将技术成果提交给委托方而签订的合同。此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核算。
另一方面,看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约定条款。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方运用已掌握的技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不需要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或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生的相应支出,应属于设计费;如果合同中设置了约定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条款,而且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那么,委托方发生的支出属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分析业务实质很关键
实务中,一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究竟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关键看业务实质。
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针对企业因研发需要租入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出租方通常会依据增值税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由此,企业因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在发票上体现为“建筑服务”。
从业务实质进行分析,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特种施工设备属于租赁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定义,即将租赁物的使用权交付承租方,由承租方支付租金。而且该业务不涉及融资行为,属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合同生效后,所租赁施工设备使用权的行使,是由承租方研发项目组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安排的,什么时候使用几台设备、完成什么任务、完成标准为何,均需承租方下达指令来完成。出租方的权利仅仅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方法与承租方进行结算,收取租赁费。
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规定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口径,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不能因增值税认定为“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直接将其认定为“建筑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费用”,是包含租赁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0号公告中,都将“经营性租赁”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租赁费而不是建筑服务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纳税人因研发项目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虽然形式上取得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但实质上仍属于租赁费用的范畴,应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相应的发票品目为“建筑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为了防范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实际租赁设备、器具前,提前做好相关研判,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开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分配股息红利 莫忘扣缴义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周倩 融亦
2023年已经接近尾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都在冲刺业绩,向投资者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在企业回报投资者的诸多方式中,分配股息红利是比较常见的方式。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部分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税务部门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自查股息分红缴税情况,强化内控管理。
案例:企业公开信息露出“马脚”
a银行是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在定期收集和分析企业外部信息时发现,该银行在官方网站公布的2023年度报告“利润分配”章节中写明:银行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股息,由该银行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则自行申报纳税。
税务人员敏锐发现,a银行可能存在涉税风险——a银行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表示,已引入新加坡b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同时其2023年度报告中也披露,已顺利完成向新加坡境外法人企业的定向募股工作,但报告中并未阐述向非居民法人股东派发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的情况。
分析:企业忽略代扣代缴义务
经税务人员了解,2023年是该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的第一年,财务人员的确没有考虑到境外股东分红需要源泉扣缴的情形,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均未提前作出安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相关规定,a银行向境外b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应就其股息红利所得,代扣其10%的企业所得税,并自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a银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最后,经过税务人员纳税辅导,a银行深刻理解了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境外投资者非居民股息分红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2000万元。
建议:优化内控流程防范风险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外合作的步伐加快,引入非居民企业股东也成为企业引入资本扩大经营的常见方式。境内企业需要关注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的涉税处理,并及时了解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财税部门未及时掌握有关业务进展情况,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涉税风险敏感性,导致涉税处理出现偏差。建议企业加强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最新经营战略和业务情况,提升信息化水平,优化内控流程,正确把握分红相关所得税政策和涉税处理要求。如果企业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把握不准,应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
有关专家建议企业,从细节入手,合规处理投资海外的涉税事项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专家表示,在财税、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企业出海战略不断升级,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制定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的税务策略。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大国地位稳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互利共赢效果日益显著。日前,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双向互通:中企出海新格局”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出海战略不断升级,与东道国市场融合得更为紧密。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结合国内外税收政策合规做好税务处理,确保企业出海行稳致远。
■ 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明显加快
前不久,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2023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从投资行业情况来看,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其中,八成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制造、金融、交通运输领域,投资流量[注:既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所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总额]均超过百亿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同时,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其中,流向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投资均呈增长态势。同时,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790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
致同全国国际服务线管理合伙人黄志斌表示,随着我国国际化的纵深发展,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加快、质量提升,从依靠传统贸易的“产品国际化”,到通过规模化海外投资的“资本国际化”,再到如今借助先进管理经验、高端技术深度优化海外市场运营的“能力国际化”,中资企业正在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跨越。
“中资企业‘走出去’实现跨越式发展,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黄志斌分析,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出口退税不断提速,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网上办”范围持续拓展,我国税务部门以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举措,减轻企业对外投资的负担,护航中资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 部分企业忽视税务事宜面临风险
跨境并购和绿地投资(即在投资目的国新设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方式。致同咨询并购交易业务主管合伙人武建勇提醒中资企业,无论选择以哪种方式“走出去”,都应当结合投资目的国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用工政策、风俗文化等情况,更好地融入当地市场,实现本土化发展。
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由于忽视对税务因素的考量,“走出去”效果未能达成理想预期。武建勇向记者表示,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搭建适当的税务架构,进而无法实现最优的税务成本。比如,有些企业盲目复制其他企业架构,有些企业忽略了实现税务架构需要满足的法律前提,有些企业则完全没有考虑资本弱化等因素。他建议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架构,既要符合投资本身运营收益的税务成本优化,兼顾投融资成本的优化,也要考虑投资退出的税务成本。
一些企业认为,海外并购或投资的时间较为紧张,涉税问题并非关键事项,往往在业务已经发生后才关注潜在的涉税问题,由此引发税务风险,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致同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包孝先建议中资企业,在制定“走出去”计划时,有必要对涉税事项给予充分的重视,提前考量融资渠道、交易标的等事项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关注东道国税收政策要求和税收营商环境,做好全流程税务合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 尽可能拉长时间轴考量涉税问题
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中资企业出海战略的不断升级,企业的税务策略应当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
“抠细节”,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最近,包孝先带领的团队遇到了一个中资企业收购欧洲家电公司的跨境并购案例。团队成员经过分析讨论认为,一旦交易发生,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对标的方以前年度已经关闭的账目开展进一步稽查。为此,团队成员用了十几页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标的方历史税务问题的兜底方案,从税务、财务、法律等专业角度继续细化相关条款。
包孝先表示,并购或投资交易可以仅通过一次交割得以实现,但是一些税法条款具有追溯机制,新的交易可能对历史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并购或投资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具有持续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签订相关交易合同时,尽量把时间轴拉长,既要关注过去和现在,也要预计未来,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应对方案,不断完善交易合同中的涉税条款,降低税务风险。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同时提醒,部分东南亚、欧洲或拉美国家的税收优惠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在当地的经营所得等不同因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中资企业在出海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些税收优惠的选择细节,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助企业轻装出海。
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效能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组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单户企业直接作为管理对象的做法,大企业税收管理往往需要从集团内的重点成员企业入手,再将管理视野和具体手段辐射应用于整个集团。根据部分省市探索“总对总”管理模式的实践看,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既要有助于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重要决策部署,也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能力存在差异的客观实际,进一步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在“三不变”原则(即税务机关属地管理职责不变、内部部门税种管理职责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下,进一步细分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形成纵向和横向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大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改革的信心。
——对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在完善税收意义上大企业认定标准和机制的前提下,建议筛选跨省(境)经营、管理层级多、成员企业多、涉税事项复杂、经营范围广、纳税金额大的大企业为特大型企业,并在充分评估税务总局可用有效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确定税务总局直管特大型大企业名单,明确这些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责任。
在实务中,一些大企业集团总部层级高,业务板块较多,但税源结构上分布范围广,且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低,由省级税务部门开展“总对总”联系存在层级不对等、信息不集成、“指头对拳头、单兵对集团”等管理不对称问题。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管理,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联动做好所在地成员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其中,税务总局负责和企业总部沟通,通过统筹全系统征管资源,实现对特大型企业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管理的全国“一盘棋”,有效解决税企对接层级不对等问题,综合分析全集团涉税数据并作出管理决策,更高效地处理跨区域、跨税种等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涉税争议事项。总局、省局、属地管理局三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效配合,从体制健全和机制优化上更好地发挥资源聚合优势。
实践中,还有部分大企业总部并不唯一。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形成“多中心、多总部”的战略格局,同时具备业务领域广、商业模式创新快、成员企业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等特点,税源往往向单个总部所在区域及核心成员企业所在地集中,其余总部及成员企业由属地税务机关分散管理。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开展税收管理,各相关省局分别对接当地企业总部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解决跨省诉求为主,企业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管理。同时,企业各地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对话交流,在涉税风险事项、税源动态变化、关联交易监控、政策统一适用等方面,建立起“左右协同、上下协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对跨省市经营的总部集团企业,建立由具有管理优势的省局牵头、相关省局协同管理的“总对总”管理模式。对特大型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的前提下,根据各省市大企业的客观分布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优势,按照“既分属地又分行业”和“属地日常管理和总部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省局“总对总”管理模式。以某大型国有银行为例,该类型大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税源数量虽然占比较小,但属于总分机构类型,集团总部财务管理系统一体化程度高,具有集团决策高度集中化、分支机构高度同质化、交易处理高度自动化、内控执行高度一致化的特点,集团总部管理职能发挥显著,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该类型大企业纳税遵从度高,对省级税务机关配合度好。
基于此,对于金融行业大企业的管理,建议由具有丰富金融企业管理优势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国大型金融企业税收征管,其他金融企业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与协同管理。日常税收征管和常规性纳税服务,依然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对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超出省局工作权限的事项,再由税务总局层面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发挥税务总局和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类部门在不同行业管理上的比较优势,逐步形成“总部对总部、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系统集成优势,最大限度形成对某一类型企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形成征管合力,从源头上解决大企业税收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盲人摸象”现象。
——对于在总部所在地税源集中度高且主要集中在某一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建立由所在地省局重点管理的“总对总”模式。除了特大型企业和跨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外,还有一些大企业重点在某一省市经营(部分业务也可能扩展到周边省市)。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高,同时业务板块多元,经营主体分散。集团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对成员单位具体业务了解不够充分,成员单位与属地税务机关日常沟通联系紧密。对这类企业,建议由属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属地管理局的帮助下实施管理,税务总局给予一定的数据和业务支持。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跨省诉求协调为主,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和中高风险的应对,属地管理局负责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和低风险的应对。通过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有效配合,逐渐消除日常管理“死角”,持续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对于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建立由税务总局牵头负责,相关省局参与管理的“总对总”模式。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如果待其达到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再进行有针对性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鉴于此,建议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增设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管理处,或明确现有处室担负相应管理职能,整合独角兽企业比较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征管资源,将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高成长性的企业全部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和分析范围,进一步延伸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链条,增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前瞻性和延续性。
(本文系中国税务学会重点课题“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执笔人:张剀 朱正萃)
民企如何在激烈竞争中走稳创新之路?有关专家支招——
用足税收优惠“活水” 补齐税务内控短板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通讯员 刘浩彬
92.1%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2023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1085.7万户增长到4457.5万户,10年间翻了两番,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由79.4%提高到92.1%。近10年,我国民营企业税收年均增长8.3%左右,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023年的48%提高至2023年的59.6%,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此,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财政税收、科技、创新等具有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税务部门以税费“减法”,换取民营企业发展“加法”和市场活力“乘法”。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创新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质量显著提升,不断取得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的突破,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作为对市场和政策都非常敏感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有必要通过健全的税务内控体系,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集中资金持续加大研发力度——这既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民营企业的深切体会,也是一些快速成长的民营企业所欠缺的。
多种税收优惠持续鼓励创新
记者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国内诸多媒体在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都聚焦退税减税缓税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就认为,财税政策一直是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特别是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多层次、成系列的税费优惠,全方位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前不久,国家出台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再次发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强烈信号,也必将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采访中,多家民营企业财税负责人说。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9.6万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7席。全国工商联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国内外有效专利合计超过63.3万项,较上年增长53.6%。今年6月,华为集中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据了解,华为2023年研发投入达1427亿元,占全年收入的22.4%,研发费用额和费用率均处于近10年的最高位。“民营企业越来越重视研发,与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实实在在的支持有着密切关系。”孙洋说。
“研发投入越多,享受的税费优惠也越多!”在北京纳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通科技集团”)副总裁、研究院院长董骧看来,“真金白银”的税费优惠,是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攻克技术难题的底气所在。他告诉记者,作为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纳通科技集团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研发工作,近几年的研发投入更是保持在年均1亿元以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鼓励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每年节约税款近千万元。
同时享受多种税费优惠,对民营企业税务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用足用好多重税费优惠方面,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集团”)的做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样本。据企业税务总监何光明介绍,除了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税费优惠外,远东控股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还享受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多项税费优惠。
何光明告诉记者,为了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远东控股集团不断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在及时、足额享受税费优惠的同时,尽可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一方面,重视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的学习,企业财税人员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活动,并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学习讨论、梳理税费优惠政策要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确定能否享受税费优惠。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在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不确定性问题,会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指标统计口径等情况,以免因对税费优惠政策理解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健全内控防止优惠资金“滴漏”
“税费优惠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表示,国家通过税费优惠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就是希望企业能够在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的前提下,在国家期待的方向和领域大胆创新,从而借由技术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贡献更多税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企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反之,如果企业不能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甚至在享受税费优惠的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那么就背离了国家出台税费优惠的初衷。“国家和企业高质量的目标就像一个水池,不能一边通过享受税费优惠‘蓄水’,一边又通过税务内控的短板‘放水’。”孙洋说。
在长期服务和管理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张敖芳发现,虽然多数大型民营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税务内控体系,但是部分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与生产经营融合度不高,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流程关键节点仍有潜在的涉税风险,税务内控体系运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
实务中,民营企业因税务管理不到位,错误享受税费优惠的案例并不少见。最近,某民营企业控股上市公司s公司就遇到了类似问题。2023年,s公司存在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导致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s公司仍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需要补缴近1500万元的税款。
从大量民营企业的实践看,能否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是能否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的关键。2023年底,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探索开展“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采取“企业主导+税务引导”的方式,结合企业的类型、所处行业以及信息化水平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引导企业健全税务内控体系。目前,该服务项目吸引了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和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等诸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无锡小天鹅是最早与税务部门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专项团队历时4个多月,从企业财务、销售、研发和制造等7方面入手,运用遵循性测试、穿行测试和抽样测试等方法,全面梳理了500多个生产经营流程、优化完善了电商业务发票管理、研发项目立项评审等170多个税控关键节点。无锡小天鹅财务部部长兰晓琴告诉记者,通过参与“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企业实现了税务风险防控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融合,税务风险实时监控和及时防范的能力显著提高。
结合“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张敖芳分析,部分民营企业在税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薄弱,对其税务内控系统的有效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他建议民营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通过自动化逻辑实施数据传导,增强企业税务数据的准确度和透明度。同时,民营企业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分散的涉税信息,基于“业财税一体化”策略,分析、加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涉税数据,并形成相关报告及时反馈至管理层,从税务视角为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而言,尤其要关注税务内控建设问题。孙洋表示,在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2/3。近几年来,新上市的企业中约8成为民营企业。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涉税事项日益关注且关注点越来越细,如果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税务内控有漏洞,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很可能超出想象。“作为公众公司,既要积极做税收的贡献者,也要做享受税费优惠的示范者,更要做税务内控的引领者。”孙洋说。
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征税
问题不是该不该征,而是怎么征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顾春晓
【新闻回放】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引起广泛关注。《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浙江省元宇宙产业链体系基本形成,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全国领先,带动相关产业规模2000亿元以上。
岁末年初,多地政府部门对元宇宙产业发展加强部署与规划。12月15日,浙江省对外发布《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成为继上海、河南等地之后,又一个发布元宇宙规划的省份。与此同时,成都、武汉等省会城市,也纷纷出台元宇宙发展规划。随着各地发展元宇宙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相关涉税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看,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关键问题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怎么征。
据笔者了解,在即将过去的2023年里,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加快研究或推出相关税收规则。比如,印度政府通过了加密货币征税法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向加密货币交易按照资本利得征收30%的税收;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交易为美元等货币认定为应税事件,并要求美国人在其个人纳税表的第一页上记录他们的加密货币交易情况;新加坡财政部表示,新加坡现行所得税规则将适用于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发生nft交易需要缴纳所得税。可见,全球不少国家正紧跟元宇宙的发展,逐步颁布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并逐步开始征税,部分国家还将相关税率制定得很高。
我国目前虽未出台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但从我国税法规定看,从元宇宙相关业务中取得收入需要纳税的基本逻辑,是十分清晰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取得来自境内外的元宇宙相关收入需要纳税,非居民个人需要针对来自中国的元宇宙收入纳税。对于税收居民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无论其元宇宙业务收入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确认所得并纳税。
无论从国际实践还是我国税法规定看,来源于元宇宙的业务收入需要纳税——这一点确定无疑。不过具体到实操中,元宇宙相关交易到底该如何征税,还存在一些政策空白和不确定性。
根据业界普遍观点,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是数字经济的新内容和新发展。具体到税收实务中,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的实质如何界定尚无定论。目前,元宇宙中的业务交易以虚拟货币和nft交易为典型代表,其本质上交易的“产品”是数字,但这些交易究竟应视为转让财产行为还是著作权授权行为,不同的界定适用的征税规则完全不同,我国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同时,元宇宙业务交易的支付方式,涉及虚拟货币、数字资产交换等情形,在不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形下,如何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确认计税基础,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元宇宙交易的纳税地点认定也面临不确定性。在元宇宙中,虚拟资产可能面临新的权属登记规则并影响相应的税源地归属。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究竟应当是居民户籍地、受雇地还是常住地,有待进一步明确。
应当看到的是,元宇宙的发展将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和产业形态,税收规则的完善对元宇宙的良性发展不可或缺。对此,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当紧密协作,共同为元宇宙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笔者认为,在各地加快发展元宇宙产业的背景下,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元宇宙实际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深入调研并梳理相关涉税不确定性问题,适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为元宇宙业务交易更好开展提供清晰的税收指引。
对于参与元宇宙业务交易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始终保持涉税合规意识,特别是当遇到不确定性问题时,应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越来越多涌现出的元宇宙平台运营方而言,除了应就实务中的涉税问题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外,还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就元宇宙涉税前沿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合作,在助力元宇宙税收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厘清平台的纳税责任和扣缴义务,这样能更有效地防控涉税风险,为元宇宙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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