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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新政策(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新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税务新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税务新政策

【第1篇】2023年税务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2篇】税务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对小微信企业又出台的不少优惠政策,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归纳一下

第一、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注意1 】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间?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2】享受免税政策适用哪些征收率?只适用征收率为3%征收率,而适用5%征收率不符此政策的规定(5%征收率还是适用之前政策不超过45万的免税,超过45万的合额纳税)

【注意3】应如何开具发票?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要按3%征收率开据)。

【注意4】收入金额是否有限制?征收率为3%的免税政策这次没有金额的限制即没有月报15万季季45万的限制。注意了征收率5%的不适用此政策,还是执行45万以内免征增值税,而45万以上全额纳税哟。

【注意5】本次政策如何纳税申报呢?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20行”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即21行”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即12行”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 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第3篇】税务局做好新政策宣传解读

3月17日,由桐城市女企业家协会主办、桐城市妇女联合会协办的全市女企业家年会如期举行。桐城市税务局受邀参加,为参会的女企业家开展税收知识培训,进行税收政策宣讲。

作为年会的重要环节,税务部门精心准备培训课件,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入手,讲解最新税费优惠政策;从回应纳税人关切着力,现场解读了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评价标准以及信用评价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并就纳税信用等级的补评、复评、修复和复核等方面与到会的女企业家进行了互动。

年会上,桐城市蒙奇壹號酒店法人张晓花和安徽金星包装有限公司法人胡玲代表到会的女企业家发言,肯定了税务部门的辛勤付出。张晓花说到:“近几年,由于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是税费优惠政策为我们纾困发展助力,税务干部经常主动到企业宣传政策,解答难题。2023年,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应纳税额16.6万元,大大缓解了压力,给企业发展增添了信心。使我们在最困难之际,做到了不裁员、不降薪,非常感谢税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胡玲高兴地说:“我公司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获得了‘纳税信用绿卡-三连a’证书,良好的纳税信用成为我们公司的一张“金名片”,很多客户都是冲着我们良好的纳税信用主动上门的。信用绿卡能让我们享受很多激励措施,特别是能一次性申领三个月的发票用量,发票增减量能够即时调整,非常灵活方便。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诚信经营,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绿卡带来的各项红利,反哺社会。”

近年来,桐城市税务局全力推进“春风行动”落地生效,不断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采取线下实地走访,面对面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线上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直联互动平台、腾讯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云”培训,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全覆盖,税收红利直达快享。(方凤)

【第4篇】解读税务最新政策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三)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23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3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六)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七)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八)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十)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十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二、到期延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三)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七)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九)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一)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十二)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分别是10%和1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十五)放宽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十六)延续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

【第5篇】2023年8月税务新政策

2023年9月30日,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以物抵债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

在31号公告发布前,仅财税〔2001〕10号对国有amc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给予了收购、承接、处置环节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高度限定,无法解决广泛存在的商业化项目以物抵债的税务痛点问题。

31号公告具有明确的优惠指向性,以下我们结合经验对31号公告明确的事项、待明确的事项以及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解读。

逐条解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针对营改增后取得的抵债不动产处置,新增差额计税方法

针对实务中债权人往往难以取得被执行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31号公告引入差额征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权人额外增值税负担的痛点问题。

处置抵债不动产有三种增值税计税方式,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

差额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抵债不动产可普遍适用

全额适用9%税率,结合进项抵扣(一般计税):通用

差额适用9%税率(31号公告新增):需符合31号公告适用条件

抵债不动产作价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规定下,意味着选择31号公告中的计税方式将是商业定价的一项影响因素,因为一般纳税人的买受人以同等金额价款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同,利益所受影响将会不同。开票操作层面,采取“不得开具专票的扣除部分开具普票,余额部分开具专票”及/或“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票”均可实现,有待后续征管明确。

财税〔2016〕36号中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31号公告中对于“抵债不动产”未做定义,但从土地使用权所适用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来看,我们理解31号公告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抵债土地使用权,除非后续征管政策/口径另有明确。

2、31号公告未提及进项税处理

31号公告引入的“差额征税”模式,严格来讲既不属于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列举的其他不得抵扣情形,但是是否据此可在取得发票时抵扣进项税,后续处置时又选择差额计算销项税?我们理解产生两次进项抵扣的效果并非31号公告的政策意图,除非后续另作明确,否则应在选择适用31号公告时作进项税转出。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接收环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已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处置环节,31号公告针对各类“抵债资产”(不限于抵债不动产)明确新增了单边免税优惠政策。

关于“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尚无适用场景。

如何界定和把握“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这一优惠适用范围可能会存在争议。例如过渡性持有抵债资产所涉及的保管、财产保险、租赁等合同以及处置抵债资产涉及的运输、保险等合同。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在31号公告发布前,国家层面针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有财税〔2001〕10号政策性不良资产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此次,31号公告将优惠范围扩大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业务。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31号公告出台前,国家层面仅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了政策性不良资产相关免税政策;31号公告此次提出鼓励地方出台减免政策,有待后续跟进关注各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对应文件以及减免期间、适用范围等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适用31号公告的抵债资产需满足一个基本的大前提,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即,不适用于协议抵债的方式、不适用于公证债权文书,不适用于调解书(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分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会制作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的调解书。所以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虽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但不属于31号表述中的“判决裁定”)。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要注意再多一项限制条件,即,不适用非金附重组业务。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

本条未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范围。但是依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不包括地方amc。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在未做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以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执行期间。

目前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到期是否延续无法确定,因此暂时可将2023年7月31日前视为消化存量不良业务的窗口期进行相关业务评估和处置方案的执行。

31号公告未涉及事项

一、土地增值税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的土地增值税,31号公告未做任何提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在绝大部分地区如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征收问题未得到解决则仍阻碍过户从而影响业务有效执行,这也始终是以物抵债业务中最大税务痛点。

二、增值税

对于“抵债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类型抵债资产,31号公告未做任何提及。

以抵债股票为例,业务角度至少存在裁定价、裁定日收盘价、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等数项价格,如何确定抵债股票的增值税计税成本口径,如何处理其与会计口径、其他税种计税口径的差异,始终是实务中的争议事项亟需政策明确。

三、企业所得税

抵债资产的所得税计税成本口径关系到:

抵债环节,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的债务重组损益确认以及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其中的税会差异;

处置环节,债权人的资产处置所得/损失。

31号公告未明确该计税口径,且在第一条解决抵债不动产无票的增值税问题同时,尚未明确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

在银行出包少、各类企业纾困化险的市场环境下,以物抵债业务的存量及增量巨大,其中涉及的税务合规及税务优化专业度及难度较高,对此,金融机构建立起以物抵债的全流程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日益凸显。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kp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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