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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0 12:05:01 热度: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甘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办事群众: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强化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3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甘肃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正式对接,完成系统切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二、全省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业务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三、全省业务恢复办理时间

12月5日0时起,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全面恢复正常办理。

暂停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有业务受理,暂停全省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暂停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各市州自建的网办、手机app、微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线上服务渠道;暂停甘肃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客户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一) 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按照公告的系统切换时间合理安排申报相关业务。

(二)系统切换期间未及时申报的新增养老待遇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受理,最大限度保障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相关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办理的业务,请在系统切换前视疫情防控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原渠道预约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切换期间不影响全省其他社会保险费和各类医疗保险费经办业务和费款征收。

由于系统切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咨询相关事项,可拨打12333(天水、临夏拨打时使用区号+12345)和税务12366咨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9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排版:李桐宇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招聘

2023年国考报名接近尾声,很多同学一直处在观望之中,如今也该下定决定出手了。国考总共招录3.71万人,但其中约2.5万人是国税局招的,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国税局是绕不开的单位。

国税局也就是国家税务局,在各省都有对应的税务分局,岗位遍布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如果想考一个离家近的岗位,大概率只有国税局符合要求。来看看国税局的招人要求和待遇,满意的同学可以报名!

1.国税局大量招人

今年国税局招收大概2.5万人,其中税务总局仅仅招了8人,其余全部都是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从职位表上来看,全国各地均有岗位,省内分布也比较均匀,很容易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单位报考。

国税局的岗位也是多种多样,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征收管理都有涉及,但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每个考生上岸后都要重新培训,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重新委派工作,考生只需要关心报名、考试的问题就可以了。

2.国税局报名要求

国税局的报名门槛相对来说不高,绝大部分岗位只要求本科学历,不看学校,也不管是几本。专业方面,国税局很少要求具体的专业,基本上以专业大类为主,比如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财会审计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等等。这些专业涵盖的范围特别广,大部分人其实都包含在内。

除了学历、专业以外,国税局的其他要求也是比较低的,除了很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以外,就没有其他特殊限制了。国考招录应届生是大趋势,国税局因为招人多,因此看起来全是招应届生。其实国税局也有相当一部分岗位面向往届生开放,从绝对数量来看,往届生能报考的岗位,大多也是国税局的。总体来说,国税局的门槛是比较低的。

3.国税局待遇比较好

最后说说大家关心的待遇问题,国税局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待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各地差距不大,和地方公务员可能存在较大差距。简单来说,国税局的待遇处于中等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一年15万左右,在全国范围来看算是比较好的。

当然,考公务员不仅仅是为了到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这些项目全部算下来就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种种好处并不是年轻时才能享受,而是一直拿到退休,退休之后每个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在5000以上,算长线收益,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

国税局的报名只剩最后几天了,想考编制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一下,2万多个岗位,总有一款适合你!大家觉得国税局岗位怎么样呢?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震宇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问题。

问:据了解,2023年是税务部门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2023年,酒泉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细化落实五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优化“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设立“全省通办”专窗,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实现90%以上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不见面”办理,免费邮寄发票52.6万份。扎实推进“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机制,全面推行22条帮办服务措施,打通“四位一体”服务网,全市2.31万纳税人加入“陇税雷锋”钉钉服务平台,建立帮办群组37个,实时解答涉税咨询3200余次,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资料7300余次,帮办服务1100余次。推进“项目管家”服务,主动对接全市817个重点工程项目,分级建立跟踪台账,组建37个“项目管家”服务团队,搭建沟通顺畅的税企桥梁。落实首席联络员制度,与大禹节水、常乐电厂等重点企业建立点对点联系,提供一体化服务。在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调查评价中,纳税指标位列本地18项评价指标第2名。

问: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推出了42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三是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应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积极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强化措施?

答:2023年,我们将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全面把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对标对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做好对总局、省局各项便民办税举措的承接落实,对重点任务进行梳理细化,实行挂图作战、逐项销号,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同时,注重探索创新、总结经验,着力推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服务措施,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田雪

【第4篇】安徽国家税务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实现安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遵循。

明确6大类27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和税收共治新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等6大类共27项重点任务。

创新举措精准服务

《实施方案》还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推出多项改革创新举措。据介绍,在突出服务安徽发展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争取税收政策措施先行先试,下放安徽自贸试验区省级税收征管权限,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多链协同”“双招双引”,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还提出,多部门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突出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程序,推进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还提出,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统一长三角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今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下一步,将从省内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逐步转变为长三角区域通办。

此外,突出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政策落地机制,建立完善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落实情况精准监测,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打造不少于2个纳税指标营商环境全国标杆城市。 (记者 方娟)

【第5篇】吉林国家税务总局

因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存储搬迁,税务系统自2023年8月17日8时起至2023年8月18日20:00止暂停对外服务,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8月17日(周六)停止办公一天。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5日

【第6篇】江苏省国家税务

中山码头,寒风习习,又到一年公祭时。12月10日,苍松掩映下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庄严肃穆,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机关党组织联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在这里举行,数十名党员干部代表纷纷在“和平许愿墙”上留言,表达热爱和平的心声。

国行公祭,祀我殇胞。“84年前,金陵古城,血雨腥风,30万遇难者同胞惨遭日军杀戮。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就有苦难的同胞倒在日军的屠刀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我们每一名中国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建办主任王秀明拳拳紧握、字字铿锵。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前,党员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整齐列队肃立,集体脱帽默哀。随后全体人员缓行至纪念碑下,献上手中菊花,并缓步绕行纪念碑一周,以寄托深切哀思之情。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不忘苦难记忆,砥砺复兴之志”“共护一份蓝天,共享一片和平”“愿山河无恙,祖国安康”……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上,党员们紧握手中的笔,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真挚心愿。大家纷纷表示,要珍爱来之不易的和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牢记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为国聚财、圆梦中华的道路上建功立业。

“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共同发展,珍惜当下。”来自江苏省税务局青年党员胡园园第一位在“和平许愿墙”上签名留言。她激动地说,参加国家公祭日主题系列活动深受教育、很有意义。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青年党员,要更加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当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内修素质,外强本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青春的能量。

“组织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那段悲痛的历史,以史为镜,勿忘国耻,牢记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江苏省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84年了,硝烟虽已散去,但历史从未远离。今天我们更应牢记“落后就要挨打”这一血的教训,从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勇于担当、奋力拼搏,为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姝翌 杨光 孙军

【第7篇】辽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吧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大幕。

号角声响马蹄疾。全国税务系统踏上壮阔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路,奔赴一场深刻改变中国税收治理的征程……

2023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5日,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2023年10月25日,省市县乡新税务机构“三定”暂行规定全部落实到位。

2023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平稳征收。

2023年3月底,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成功并库。

2023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减税效应大幅提升。

2023年5月1日,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落地,缴费人负担明显降低……

跋山涉水一年间,新税务机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党建引领改革路 服务优化再升级

这是共和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场重大变革。税务机构改革涉及两个层面、三种体制、四个层级、几万机构、百万税务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税务总局健全党建机制,把改革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检验场”。在党建引领下推动改革,在改革实施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联合党委,改设党委,优化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在改革推进中,税务总局党委制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推出40条措施,形成新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

强化思想引领,把改革作为汇聚党的力量的“吸铁石”。改革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至关重要,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前移思想政治工作关口,通过党支部会、群众座谈会等形式,深入细致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通过5条税务干部专线、“我为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等,共收到意见建议1700多条,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分析,认真加以吸纳,切实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凝聚起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合力,而且规范统一了税收执法和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办税“两头跑”、执法“两头查”等问题,使广大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

在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部门列入先行整合的4个综合部门之一,确保服务融合先行一步;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12366热线全部实现“一键咨询”,8546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

服务在改革中先行,力量向纳税人端下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在改革过程中,省市两级设立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使资源配置向纳税人端和纳税服务一线倾斜;在县区级税务机关设立直属税务分局,打造综合纳税服务机构,实施扁平化、专业化、实体化运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使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税务机构改革得到广大纳税人支持和拥护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丁文锋说。

一年来,税务总局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改进优惠备案方式,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26条具体措施,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打出服务组合拳,解决办税痛堵难问题,切实降低办税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有节奏、分批次推出了系列细化配套措施,覆盖了90%以上的涉税业务,同时广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办税服务,积极打造“智慧税务”,加速构建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

在山东,烟台市税务局对内部流程进行重塑整合,使机构改革由“物理反应”过渡到“化学反应”,构建起一套涵盖十大功能区块的“智慧税务综合体”,为纳税人提供最快24小时退税、移动办税、智能辅导等八项全天候、零接触、全景式的办税服务。“如今在烟台市税务局一体化退税中心,申请的退税款24小时就能到账,比税务机构改革前,速度快了好多倍,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主管张颖说。

烟台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郑舒东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更是两套思维模式、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深度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一年来,各地新税务机构通过高效应用“互联网+”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应对以及协作发展的换档升级。传统征纳交互方式正潜移默化发生改变,优质高效统一的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日渐成型。

整合优化夯实根基 现代征管渐成体系

“改革不仅是改头换面,更是脱胎换骨”。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必须把握“税收共治”的理念,在数据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传统的征管模式进行创新。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为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提升征管效率。

改革后的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企业为重点、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

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后,新成立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处以及其他部门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

在专业化职责分工的支撑下,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构建起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双轮驱动”的新型税收管理体系,也让税收数据的“金山银山”结出了服务经济发展决策的累累硕果。

“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涉及面最广、持续时间较长的改革任务。”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说。

这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系统性工程,仅就整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而言,就需要将1.9亿条纳税人基础信息记录与100多亿申报记录对比关联,核对清理8亿自然人的登记数据,重新界定80万税务人代码和2万多税务机构代码。在整合优化的过程中,系统还接受“挂牌”“三定”“管户调整”以及“金三”并库等八个阶段的检验。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2023年3月底,并库版“金三”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在集成统一的税收信息化体系的支撑下,税收治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年来,从“税银互动”、多部委联合建立打骗打虚合作新机制,到税费共治格局的建立,再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税收共治”的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人参与、税费共管、协同共治的征管新方式正在形成。

改革炼兵铸铁军 众志成城创未来

改革征途阔,英雄豪气长。在改革熔炉的淬炼下,广大税务干部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打出了税务人的气魄和境界,化作一项项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

——用税务人的“舍”换取税收发展的“得”。

改革是要动利益的。机构合并后,“一把手”的位子骤然减半,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毅然以改革大局为重,经受住了改革之火的检验。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有2.2万多名领导干部“正”转“副”,他们当中,有的坚决服从安排、有的主动让贤、有的言传身教••••••改革功成有你,历史将会铭记。

——用税务人的“合”赢得纳税人的“利”。

一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以规范促融合,以培训促融合,以活动促融合,以文化促融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

为了加速心灵融合,各地税务部门广泛开展趣味运动会、改革成果分享会、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等文体活动,促进干部思想大聚合、情感大融合;开展“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掀起税务系统“真学、真比、真干”的全员学习新高潮。各式各样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大练兵活动,不仅促进原国税、地税人员业务互通共融,提升了业务素质,也让纳税人感受到了新气象。

“今天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房地产交易税收业务,没想到不到5分钟就办理完了。现在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问啥都是‘一口清’,办税速度也很快。”陕西渭南市北人印刷机械公司财务负责人卢冬说。

——用税务人的“拼”创造一个勃勃生机的未来。

“提振人们信心、筑牢长远根基、促进高质发展、贡献世界经济。为此,我们税务人会很拼的!”在2023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王军局长答记者问中,一个“拼”字掷地有声。

号角声响起,战斗的姿态出现在每一个岗位。一大批税务干部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行动诠释了新时代中国税务精神。有驻守“生命的禁区”,维护民族团结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红菊同志;有不断自我加压开展“秒表练兵”实战,以最优服务向全社会展现税务机构改革“最美一面”的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施艳同志……

点燃一盏灯,照亮一片天。榜样的力量向四面八方传递,全国税务系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团走进各地……在每一个宣讲会现场,广大干部群众都深受感染,动情之处更潸然泪下。薪火相传,微光汇聚,“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点燃了改革攻坚的每一个战场。

把初心使命体现在推进减税降费进程中

2023年是新税务机构整装出发的开局之年,拉开了空前力度的减税降费大幕。

“场场都是硬仗,场场都必须打好打赢。”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2023年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一套组合拳,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重点是打好五场战役。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2月1日,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包括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落地;4月1日,统筹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下调、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优惠政策,全面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5月1日,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7月份,在增值税改革实施一个季度后,开始进行自查评估,开展“完善好”工作……

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税务部门既要付出艰辛努力,更要拿出得力措施。

改革赋重任,无日不趋新。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税办,挂图作战,对标推进,构建了“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了更持续深入地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2023年,税务总局打造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50天的“加长版”税收宣传月,借助通俗易懂、声像并茂的媒体手段,让好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不落下一户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让每一位纳税人明明白白享受优惠,才能真正提升纳税人的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为了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算好改革效应“总分账”、分析经济社会“效益账”以及纳税人获得减税红利的“获益账”。

数据显示,2023年1-4月,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2143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026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623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首月实现净减税1113亿元。经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

“时代变迁,形势变化,税务人不改的是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的是兴税强国的使命。”2023年6月4日全国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王军局长殷殷嘱托。

在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教育中,新税务机构上下联动,以昂扬的风貌和崭新的形象,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对税务人来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营造更好税收环境,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就是他们践行初心和使命的最好注解。

走基层,找差距,寻原因,解难题,税务总局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整体精细布局,紧盯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关键,力求把减税降费等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好落实好。各地按照总局部署,聚焦抓主题教育、促减税降费,坚持问题导向,拿出实招硬招,努力把主题教育成果体现具体工作中。

在广东中山,铭雅电子有限公司今年4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同期增长了5个百分点。税务人员主动走访了解到,公司税负上升的原因是上游供货商因财务系统更新不及时,留存了大量发票未开具,造成4月份进项税额大幅减少。通过税务精准辅导,供货商在5月份解决了留存发票开具的问题。铭雅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4、5月平均税负已降到了3.9%,再算上尚未认证的发票,6月份预测税负进一步降到了2.2%,“税负由‘增’变‘减’,新税务机构的政策辅导帮了大忙”。

在浙江杭州,泰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民营企业,曾因不熟悉减税政策,在今年4月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是税务部门主动上门,告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公司4、5月总体税负比优惠政策实施前下降超过13%,这是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公司财务负责人何瑾算起了这笔“先升后降”的减税账,何瑾说,新税务机构让她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获得感。

在江西,新税务机构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以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实际问题为导向,组建“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全方位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精准破解企业减税降费难题……

在辽宁,新税务机构在主题教育中着力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吃透政策、顺利申报、充分减税,受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政策扶上马,服务跟全程。新税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措施,凝聚着“干事创业敢担当”的工作实绩,诠释着“为民服务解难题”的人民立场,正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推进,在为广大纳税人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过程中,而愈加有力、愈加铿锵。

站在新时代新税务新起点上,中国税务人整蓄力量再出发,上下同欲,勠力同行,把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努力。

【第9篇】上海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二、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一是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二是发布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开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鼓励规模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例1: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例2: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五、试点纳税人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新办纳税人是指,自2023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部分新设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3:纳税人e公司,2023年1月成立,依据该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e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例4:纳税人f公司,每月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50份。2023年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f公司作为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800万元/自然月。

六、如何理解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学习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最大限度遵循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在试点上线初期,对发票开具限额采用“新票新办法、老票老办法”的管理模式。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后续,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实施,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将与全电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时,如何增加额度?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两种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系统自动调整

1.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定期调整。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3.不定期调整。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5:纳税人g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例6:纳税人h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 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二)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7:纳税人i公司2023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九、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一、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无需受票方确认,可直接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3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9:2023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l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3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2023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十二、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例11: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3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3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十三、《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十四、《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十五、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十六、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源:上海税务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3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上班好么

2023年国考报名人数已超过200万,算上省考报名人数,超过500万大关已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国考和省考所提供的岗位数量是并没有明显提升的,所以考生的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对于没有真才实学的大学生来说,想要当个村官都不是容易事儿。

有过考公经验的大学生不难看出,同为公务员岗位,哪怕是同样的薪资待遇、同样的工作时间、同样的地理位置,报考的热度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岗位的受欢迎程度不同。

多数考生不太敢在给公考的路上铤而走险,毕竟错过一次上岸机会,少则半年,多则一年,所以面对那些很受欢迎的岗位,他们一般会避而远之。但对于有能力的考生,则会优先考虑。

公务员“受欢迎”程度排名,税务无缘前三,公安稳坐第一把交椅!

在公务员“受欢迎”程度片名中,能看到公安是稳坐第一把交椅的。相信很多大学生都有一个当警察的梦想,即便是女大学生不适合经常跑外,也可以选择当一名文职类的警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要进公安局,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就应该做好准备,因为如果你不是警校生,就已经失去了一大半的竞争机会,而警校生则可以通过公安联考优先上岸。

排在第二位的是医保局,听起来这是一个没有什么管理权力的部门,但这里多半是文职岗位,工作十分轻松不说、环境也是非常不错,所以受到很多女大学生青睐,想上岸可没那么容易。

排在第三位的是住建局,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在房地产企业兴起的同时,这个部门也获得了更多大学生的青睐,据说很多南开、同济的建筑学研究生,都争相报考。

税务和司法都无缘前三,分别位列第四和第五的位置,其实这两个部门在前几年是非常受欢迎的,目前略有下降可能与大学生的追求有关,比如学习金融相关专业的学生,在金融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可能比在税务局一年都高。

排在第六和第七的是审计局和财政局。他们是公务员中的常青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掌握着地区经济和发展的命脉。对想考公的大学生来说,是能一展拳脚的好地方。

紧随其后的是发改委和人社局,他们的存在感并不低,也别看他们受欢迎程度相对落后,但能考到这里来也说明很有本事,其劣势就是晋升有一定难度,建议能力强者来竞争报考。

看到这是否有些想要考公的大学生已经有了报考目标呢!不得不说能排在前列的公务员岗位着实有吸引大学生的地方,但是排在前面的就一定好吗?除了考虑竞争难度,还需要考虑以下这些问题。

排名靠前的公务员岗位自然有其优势,但大学生不要盲目从众

首先,大学生要注意扬长避短,不要用自己的短处去碰别人的长处。比如学习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想要报考税务局,那自然是比不过金融、会计专业的大学生。

建议大学生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综合能力去选择部门,再根据自身的专业去选择岗位。同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可以胜任,因为一旦进入公考公示期,再想放弃就会受到处罚了。

其次,大学生要明白自己考公务员的目的,一定有很多大学生是为了安稳、为了多赚钱,甚至为了能让家里安心才选择考公务员,但如果大家都这么想,公务员还能建设的起来吗?

希望大学生不要忘了“为中华之振兴而读书”,更不要忘了学而优则仕的目的。即便不是每个公务员都可以名留千古,但最起码还是应该兢兢业业在岗位上做出些与众不同的成绩。

最后,公务员岗位受欢迎程度对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简单来说,大学生能否上岸看的是考试这个时间段大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日后能如何发展,看的就更多了。

不乏一些大学生当年是擦边考上的公务员,但随着大学生在岗位上不断进步,就可以实现后来者居上。所以大学生也不必过于纠结岗位,更不要考上后就放任自己一辈子当个科员。

笔者寄语:公务员“受欢迎”程度排名出炉,再过一阵子2023年国考报名就要开始了,希望这个榜单可以帮助大学生选择到更适合自己的岗位,也希望大学生可以考出不错的成绩。

今日话题:你最喜欢哪个公务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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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振杰 王俊伟 见习记者 赵墨波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挂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强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有效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孙瑞标指出,此次改革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将切实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加速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黄强指出,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减少企业负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税务局挂牌,标志着河南税收事业开启了新的征程,必将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智勐(原河南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介绍,下一步河南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也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新税务机构承继。

(首席编辑 徐驰)

【第13篇】国家税务标准

近些年,国家在企业纳税方面发布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免税减税政策重点扶持对象。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近些年,“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文件上经常被提起,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注意:小微企业报税12个月收入不能超过500万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2023年小微企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注意: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了。

在现行的政策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 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今 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3年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 个月。

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阶段性减免房租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的经营机制灵活,试错成本较低,但限于规模和自有资金,很多小微企业的日常运营存在难题,但是仍有部分小微企业不太了解国家针对企业的宽松优惠政策,广大小微企业也要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助企纾困政策,把握时机享受福利。关注广源信得,带您了解更多国家政策内容及最新资讯~

【第14篇】国家税务广东

“我为春风献一策”

征集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2023年是税务部门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9年,随着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落地见效,一批批办税缴费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开展好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现诚邀您参与本次征集问卷。征集时间截止到11月3日,您的反馈将成为我们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重要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献上宝贵一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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