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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婴儿出生证明、
户口申报等不用再东奔西跑啦!
为实现“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在省审改办的大力推动下,省卫健委、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年12月31日,“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平台正式开通,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试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打造“出生一件事、一趟不用跑”和“出生就办、一次办好”的服务品牌。
福州市区试行“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工作流程
一、办理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新生儿预防接种证办理;
3.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
4.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5.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6.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福州市城区各级设有产科的医院(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未满6个月且符合市区内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条件(姓氏随父随母)婚生新生儿。
(二)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自动预审核
新生儿母亲注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号,登陆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出生一件事”事项,填报《福建省“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申请登记表》提出申请。服务平台接收申请后,依据预先设定的条件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自动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实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转线下办理。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环节
“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即时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包括含有电子签名的申请表和结婚证、身份证等),自动调取产妇分娩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生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后续环节公安部门使用)预览页面,一并推送给申请人确认签字(电子签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转线下办理。申请人确认无误后,服务平台将有关申请信息推送至助产机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按规定打印申领材料归档,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推送到平台。新生儿出生时《预防接种证》因故未能在助产机构领取的,新生儿父母应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出生医学证明》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给申请人(邮递费用自理)。自行领取时需要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选择后续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业务的,平台将相关信息(包括含有电子签名的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推送给相应的派出所。网上申报完成的,申请人领取的是无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备注“线上办理”)和副页留存助产机构。申请人未选择通过平台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结束。
(三)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环节
派出所通过“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即时查收、审核服务平台推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国标的电子证照)等信息。信息无误的,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办理落户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持落户方户口簿到派出所打印新生儿户口页,或邮寄到派出所打印后寄回(邮费自付)。对于申报信息不全、材料有误等特殊情形的,公安机关通过“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申请人需到原助产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信息不符合落户条件的,终止套餐服务,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原因。
申请人选择办理后续业务的,服务平台将相关信息(包括含有电子签名的申请表、新生儿和父母身份信息、申请人手机号码等)推送给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未选择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后续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结束。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环节
医保部门通过“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即时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含新生儿户口登记、居住证信息),并接收助产机构上传的生育信息(含本次生育的分娩方式、胎儿数等信息)以及省内电子证照共享平台上的《生育服务登记表》《生育服务证》等信息,对以上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有误的,终止套餐服务,通知申请人转线下办理。信息无误并已参加申报地生育保险的,为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审核发放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医保部门对接收到的参保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所在社区(村)、联系地址、申请人手机号码等〕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参保人员缴费数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申请人在工作日内应关注税务缴费渠道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五)社会保障卡申领环节
人社部门通过“出生一件事”服务平台即时查收申请信息,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有误的,终止套餐服务,通知申请人转线下办理。信息无误的,制作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并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将办理结果通过短信或推送消息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并告知金融功能需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社会保障卡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给申请人(邮递费用自理)。自行领取时需要携带社会保障卡本人(即新生儿)户口簿及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时限
(一)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办理:系统自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一致的,助产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办理结果推送至服务平台。
(二)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审核并反馈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信息。
(三)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环节:医疗保障部门对推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新生儿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社部门对推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在申请人选择新生儿社保卡合作银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新生儿社保卡,将办理结果推送至服务平台。
(五)时限说明:相关部门如当天上午8点前接收到推送信息,则当日计入时限,如8点至12点之间接收到推送信息,则1个工作日时限截止至次日中午12点前。“出生一件事”已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在办理时限上接受省效能办以及网办的考核,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避免因超时影响本单位效能考核。
五、审批结果及送达
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根据部门职责,通过邮寄或自取等方式按规定时限各自出件送达。
来源:省卫健委监督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8日起,福建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福建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7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3年7月18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福建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福建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三、使用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一)用票更便捷
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二)入账归档一体化
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四、福建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福建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福建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五、福建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福建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福建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1:2023年7月,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j公司(福建省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i公司在2023年7月20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7月23日因客观原因服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2:2023年7月,n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福建省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8月,发现开票有误。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七、福建省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福建省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八、福建省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福建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九、福建省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原文见→
来源:福建税务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3月份
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经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现将我市2023年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来源:漳州税务
编辑:实习生 谢妍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成绩,描述了蓝图,部署了任务,非常振奋人心。”“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本报记者对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局长赵静做了“云采访”。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局长赵静
赵静告诉记者:“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这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方面税务部门责无旁贷,大有可为。”赵静表示,税务执法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直接关系纳税人缴费人的切身利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的要求,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税务部门要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从理念、方式、手段上的变革与创新。”赵静认为,税务部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特别是要加强部门和地区的协同联动,有效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凝心聚力全方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赵静说:“首先,要大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精确执法。要把准执法尺度,创新执法方式,增进执法统一,扎实推进‘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建设。”赵静表示,一方面要规范税费管理措施。去年,福建省顺利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个非税项目划转工作,今年还将陆续划转多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
“其次,要对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精细服务。”赵静表示,一方面要持续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和税务总局制发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优做强线上线下服务,进一步畅通诉求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办理反馈渠道,深化“银税互动”,为更多中小企业增活力。另一方面要更好地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把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好。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推进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线上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成果,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再次,要加快推动以数治税,推进精准监管。赵静提出,税务部门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契机,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税费治理“智能化”“智慧化”水平。一是推动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纵深开展,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提档增速,持续推进电子税务局规范化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持续提升征管质量。三是推动监管模式精准转型,完善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监管模式,科学精准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
赵静最后表示,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推进精诚共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新作用,既要夯实共治基础,统筹做好组织收入和减税降费工作;又要破解共治难点,统筹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还要突出共治重点,加强在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方面的协同,推动与拓展涉税数据共享,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税格局,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本报记者 王文竹 叶生成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前段时间我们了解了
各地市职工医保政策
今天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2023年福州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福州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3.在福州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4.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
5.在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6.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二、参保登记
已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处于有效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无需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可直接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1.福州市户籍居民携带户口簿;持有居住证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或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业务经办-居民参保”模块办理。
2.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高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统一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学生应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在学籍地参保大学生,若在户籍地已参保登记的,应先终止原户籍地医保关系,福建省内(除厦门外)生源,可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线上申请停保。厦门生源可通过厦门税务app申请停保。
3.在同一时间段内,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在不同统筹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3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财政补助700元/人,合计1090元/人。
参保缴费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逾期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生儿除外),允许其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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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方式
1.移动缴费。下载闽政通app、“e福州”app、福建税务app、云闪付app,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福建”微信公众号,或者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二维码扫码完成手机端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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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惠金融服务点缴费。持相应的银行卡到普惠金融服务点进行刷卡缴费。
3.农行、农商行柜面缴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前往农行或农商行柜面办理缴费。
4.上门申报缴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联卡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
五、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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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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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3.住院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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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4.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部分,保额30万元,10万以内赔付比例70%、10万至30万赔付比例80%。
若您对福州市医保政策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0591—12345转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闽政文〔2022〕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如下:
一、赵龙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二、郭宁宁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应急管理(防汛抗旱)、外事、统计、金融、数字福建建设、妇女儿童等工作。
分管省发改委(含省创新研究院、省粮储局、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应急厅、外办,省统计局、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省数字办(省大数据局)。
联系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妇联、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金门同胞联谊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地震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铁路办事处,在闽金融机构。
三、李德金副省长: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体育、医保、政府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含省教育考试院)、卫健委(含省疾控中心),省市场监管局(含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体育局、医保局,福建社科院。
联系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及省属各高校,团省委、省社科联、省计生协会、省中华职教社、省红十字会。
四、郑建闽副省长:负责民族与宗教事务、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对口支援、残疾人事业等工作。
分管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省老区办)、生态环境厅、文旅厅(含省文物局、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省广电局。
联系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文联、省残联,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员会。
五、康涛副省长: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工信厅(省无线电办)、人社厅(含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省国资委,省节能中心,省属企业(不含省属金融、文化企业)。
联系省总工会、省科协,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中科院福建物构所,在闽中央企业。
六、黄海昆副省长:负责公安、司法(监狱管理)、信访等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打私办)、司法厅(含省监狱管理局),省信访局。
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
七、林文斌副省长: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等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含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心、省煤田地质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省地矿局。
联系福建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
八、李建成副省长:负责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工作。
分管省水利厅(含省移民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商务厅(省口岸办)、退役军人厅(省双拥办),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含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省农科院、供销社。
联系厦门边检总站,贸促会福建省委员会,福州海关、省气象局、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闽部队。
九、吴南翔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事务。协助省长联系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3年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回复意见:
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 1.微信关注公众号“福建税务”-进入公众号点击“微办税”-选择“申报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即可。 2.手机下载“闽税通”app-安装打开注册登录-进入首页,选择底部菜单栏“公众服务”-找到“公众办税”-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即可。 对通过上述渠道缴费失败以及需要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a3幢3层)申报缴费。若还有其他关于的疑问,您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597−12366。感谢您对新罗税务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新罗区税务局 回复 2020-06-21 11:26:58)
税务通告丨长汀县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1月23-31日期间……
长汀县广播电视台 微长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23年1月23日至31日进行并库升级,期间暂停对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2023年1月23日0:00起,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闽税通app等网上应用服务(除涉税咨询外)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纸质税票六联单于2023年1月21日8:00起暂停开具。
(二)系统并库升级期间,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正常使用。若您急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
1.易办税app。
2.金财票易开微信公众号。
3.邮政网点代开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1)邮政代开网点名称:兆征支局,地址: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61号,联系电话: 0597-6816656;
(2)邮政代开网点名称:河田支局,地址:长汀县河田镇柳泉街32号,联系电话: 0597-6512126;
(3)邮政代开网点名称:濯田支局,地址:长汀县濯田镇兴隆大街125-1号,联系电话: 0597-6763175;
(4)邮政代开网点名称:涂坊支局,地址:长汀县涂坊镇丹溪东路194号,联系电话: 0597-6586049;
(5)邮政代开网点名称:南山支局,地址: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二路49号,联系电话: 0597-6564108;
(6)邮政代开网点名称:新桥支局,地址:长汀县新桥镇商业街105-1号,联系电话: 0597-6610004;
(7)邮政代开网点名称:童坊支局,地址:长汀县童坊镇东大街北14-1号,联系电话: 0597-6654167;
(8)邮政代开网点名称:馆前支局,地址:长汀县馆前汀东村九三路102号,联系电话: 0597-6642004;
(9)邮政代开网点名称:古城支局,地址:长汀县古城镇新大街2号,联系电话: 0597-6717049;
(10)邮政代开网点名称:策武支局,地址:长汀县策武镇策星村新街2路7号,联系电话: 0597-6687044;
(11)邮政代开网点名称:丰桥支局,地址: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22号,联系电话: 0597-6838772;
(12)邮政代开网点名称:四都支局,地址:长汀县四都镇新街三路5号,联系电话: 0597-6780129。
(三)系统停机升级前公休日加班延长服务,2023年1月19-20日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服务。
2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2023年1月23日0:00起,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闽税通app等网上应用服务(除涉税咨询外)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纸质税票六联单于2023年1月21日8:00起暂停开具。
二、启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23年2月1日8:00起,恢复对外办理各项涉税(费)业务,各网上应用系统同步启用。
三、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一)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尽量抓紧和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事项,避免和减少因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二)2月1日后金税三期系统恢复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骤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业务系统网络不畅、办税服务厅拥挤、等候时间拉长等现象,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税,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暂停服务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我局通告(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微长汀、长汀新闻网、长汀论坛税务之窗、长汀县广播电视台等)和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通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长汀县税务局(0597-3268033、3266915)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长汀县税务局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缴费)人不断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
2023年1月10日
我们的梦想
就是与你并肩相伴
共同实现梦想
2023年1月1日起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正式纳入综合所得
我们尊重你的每一个梦想
从尊重每一种劳动所得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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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编:陈炳林 邱冰花 兰芸芳(实习)编审:吴德荣 监制:钟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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