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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8 18:29:01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问题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

【第1篇】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

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专业为企业提供注册公司、财务代理、工商代办、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携手卓尔财税,让您财税无忧!

请问一

老师,我们物业公司出租门头房,目前租赁期限已到,由于租户损坏房屋设施,我们按照协议约定没收了租房的保证金1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给租户开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在政策里: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注意: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请问二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销售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请问收取的运费收入增值税率是多少?属于混合销售吗?答案在政策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问三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支付自然人包工头工程款,请问自然人代开工程款发票需要在哪里的税务局代开?答案在政策里: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四

老师,我们公司从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为何?能否税前扣除?答案在政策里: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请问五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老百姓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吗?土地增值税呢?答案在政策里: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6、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7、《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8、《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9、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2篇】税务问题咨询电话

“今天通过‘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扫了‘有问题 请找我’二维码,十几分钟后就接到了税务人员的电话,详细解答我的问题,并辅导我在线上解决。税务部门提供的‘码’上办非常棒!”

在回访中,纳税人李先生给个性化咨询服务点赞。

李先生在恩平经营一家小店。近日,他在发票用完后准备继续领用发票,但电子税务局提示其存在逾期未申报,无法继续领取发票。购货方急着要发票,但他对逾期补申报的操作流程又不熟悉。李先生想起之前在“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见过的“有问题,请找我”便民办税服务,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识别二维码,向税务部门提交了诉求。随后就接到了恩平税务工作人员的来电。

“税务人员在了解我的诉求后,一步步指引我通过v-tax平台办理逾期补申报业务,并帮助我成功领到发票,税务人员的服务十分专业,我对这次的服务非常满意。”李先生表示,“有问题 请找我”是一个为纳税人缴费人解决问题的好渠道,方便又贴心。

据了解,“有问题 请找我”专项服务是税务部门为科学精准响应纳税人缴费人服务需求而创新开发的服务渠道。纳税人缴费人如遇到政策理解不清楚、业务办理不成功、审批流程不顺畅等问题,只需扫“有问题 请找我”二维码登记诉求,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跟进处理。目前,恩平市税务局在各办税服务厅和基层税务分局均设置了专窗和专岗,并通过税企联系卡等发放、宣传“有问题 请找我”二维码。同时建立了网格专员负责制、协调处理机制和需求反馈分析机制,确保对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并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问题办理情况进行回访,确保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恩平税务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税缴费体验好不好,纳税人缴费人最有发言权,我们希望在收集和解决税费服务需求中,不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用贴心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编辑:张卫锋

供稿:市税务局

通讯员:莫晓贤

【第3篇】税务助理面试问题

(结构化小组面试流程图)

情景模拟题--税务面试最常见题型

真题 :你是小王的同事,他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小王刚接手一个工作,工作过程中小王接到上级部门演讲比赛的电话通知,他未通知领导就去参加了比赛,主任批评了他,他感到很委屈,你怎么劝他,请现场模拟。

【示范答题】

小王,怎么看你闷闷不乐呢,你还在为主任批评你的事情而感到沮丧呀。

你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参加演讲比赛,其实你的心情同事们都理解,你也是想为单位争取荣誉。而且,这次听说你取得了第一名的佳绩,我作为朋友发自心底地为你感到骄傲。

但是小王,你也别怪主任批评你,主任也是对事不对人。你入职时间短,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你可能不太熟悉,你看上级部门来电话,咱应该先把比赛的事情向主任汇报,听取主任统一安排才对呀,你没告知主任这就属于违反规则忽视汇报了。而且,你刚接手一项新工作,是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学习外出培训事宜的安排吧,这项培训十分重要,是咱们税务部门的大事,领导安排给你也是出于对你的信任,你放下工作去参加比赛这不把咱们培训耽搁了嘛,领导也是着急工作上的事。

这样,我给你简单说说咱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们以后要树立权责意识,遇到事情先向我们的直属领导汇报,听从领导的安排和建议,这才符合咱们的办事流程呀。对了,培训还有2天就要开始啦,我跟你一块抓紧把大家出差的相关事宜安排安排,应该还来得及。

好啦,我看你都笑了,这样你抽个时间将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进行总结,和主任汇报汇报,我相信主任也会理解你的。

(公务员面试着装参考)

【点评回应解析】

1.审题问题:

(1)矛盾解决是否不全面:题干的矛盾一定要找全,涉及到工作、参赛没通知领导、主任批评、委屈等,是否都解决了,这是可以点评的角度。

(2)模拟作答:在考场上不要按照“第一,第二,第三,”作答,这不太符合日常交流的要求。考场上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应的硬伤,所以大家不要犯这样的错误,同时也可以注意考友是否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

2.逻辑问题:模拟题还原生活场景,逻辑没有特别的严格要求,可以找的就是解决矛盾问题的顺序。

3.内容问题:主要是点评内容。常见的点评角度就有原因分析地是否全面、提供的建议是否可行等等。

(1)是否有改进的意见建议。很多考生在劝说过程中总是来来回回进行安抚、表扬、解释、肯定,对不妥之处以及如何做没有在模拟中明显体现出来。劝说的有效性非常有限,这是容易出现的问题。

(2)相反地有些考生整个模拟都是围绕做得不好、如何改来说,没有侧重情绪的安抚、适度的肯定,感觉有些不近人情,在说情这方面有所缺失,也有可能成为点评考友的角度。

4.形式问题:演讲题、模拟题是侧重形式上的题目,不仅内容要符合前面的要求,还要有交流感、要有演技,不能与平时答题没有区别,不能没有现场感,不能生硬,这也可以成为点评和分享的地方。

5.答疑:即便考友在点评自己时说道“应先安抚小王情绪”,在回应时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可以说在这道题中其实小王的问题比较明显,在沟通时先帮助分析不足之处,再对他进行情绪的安抚,让他不会感到特别委屈,可能这种劝说的效果更好。

【第4篇】税务放管服存在的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12日 第 12 版)

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办事痛点、提升服务水平

跨省通办 快捷方便

数据来源:公安部交管局

截至今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84亿辆,汽车驾驶人4.31亿人,申领驾驶证、购车上牌等已成为群众日常需求。过去,一些交管业务需要回原籍办,给群众带来很大不便。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逐渐实现交管业务一证办、异地办、网上办、就近办,解决办事痛点、提升服务水平。

不久前,天津市民李猛选中了一辆二手轿车,该车为湖北省武汉市号牌。6月1日起,天津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二手车可以异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档案信息通过网上转递。李猛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该车时,一站式办理了车辆查验、登记转入天津手续,无需前往武汉市验车、办理转出,“两次登记查验”变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了两地折返的麻烦。

从推行异地车检、异地考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再到“互联网+交管”改革,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推进跨省办理机制革新,逐渐实现交管业务一证办、异地办、网上办、就近办。目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领证和审验换证、交通违法处理等交管业务已经实现跨省通办。

探索全国通办、一证通办,减轻群众多地往返的办事负担

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充分考量跨省通办实施效果和审批风险,推动驾驶证异地通考、机动车异地通检等重大改革措施省内先行、全国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驾驶证电子化等关键改革举措试点先行、加快推广。

“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车辆跨省登记检验等政策,极大减轻了群众多地往返的办事负担,群众对交管创新服务挺满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车务科工作人员刘宁宁说。截至目前,共有26万异地申请人在天津享受“一证通考”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4600余名机动车所有人享受到异地车辆电子档案转籍服务。

上海市民崔先生喜欢自驾出行,以前在外地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交通违法发生地处理。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跨省异地处理后,崔先生可以选择自驾出行期间行经的任何一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不需要返回上海或者交通违法发生地再处理,减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探索交管业务全国通办、一证通办,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是系统性很强的改革。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坚持于法有据、有策可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断完善制度、调整流程、优化服务,保证改革新措施精准落地,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实惠和便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介绍。

近年来,公安部不断深化交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对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改革不一致、相冲突的规定同步开展配套修订,完成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10余个规章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30余项技术标准及互联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深化网上快办、自助快办,试点驾驶证电子化、用好互联网服务平台

跨省通办业务的实施和扩展,离不开交管网上业务办理能力的增强。公安部大力推进实施“互联网+交通管理服务”,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交管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结合群众新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全面开通了31项网上业务,并实现与国家以及省级政务平台对接。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以前很多需要窗口办的业务,现在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就可以办了。”刘宇鹏说。截至目前,交管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提供各类服务29亿次,日均访问量2500万人次。

6月1日,天津、成都、苏州三地试点驾驶证电子化,两个月以来已经有160多万群众申领了电子驾驶证,为群众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大幅度提升了交管现代化治理和服务水平。不久前,在苏州市工作的李先生刚刚申领了电子驾驶证。“当天申领,当天就能审核通过。整个过程操作简单,确实很方便,再也不用担心开车忘带驾驶证了!”李先生说。截至目前,苏州市车管所已经累计申领核发电子驾驶证60余万张。

“试点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拓展电子证照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刘伟说,“电子驾驶证动态显示驾驶证状态,方便实时查询、实时出示、实时核验。有了电子驾驶证,群众在办理交管业务、驾车出行、租赁车辆时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为了方便群众网上申领、查看、使用车辆检验证明,全国交管部门为车主、相关行业和部门完善电子证照服务,共向车主发放了3.7亿个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推广一站能办、就近可办,让代办交管业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

交管业务跨省通办链条长、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联动协同。

面对信息共享、缴费电子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密切协同财政、工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海关、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对接协调邮政、保险、汽车生产等企业,健全合并审批、协同执法、联合惩戒等共治机制,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交强险信息联网核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体化”处理等措施陆续出台,让群众体验到“一次速办”的快捷。

为提升便民服务整体效果,公安交管部门还推出了就近办业务。充分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群众优势,公安交管部门把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目前,全国共有1.2万个邮政网点开通交管服务,其中,浙江、广东等地创新推行“警医邮”“警邮家+”,实现一站能办、就近可办、上门代办。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警企合作,推行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银行等设立交管服务站和自助办理点。目前,全国有2.3万个汽车销售企业代办车驾管业务,城市交管服务网点覆盖半径由10多公里缩短至平均3公里以内。

当前,随着交管领域“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陆续暴露出来。据介绍,一些地方改革推进不平衡,服务落实不精细,部门联动协同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与优化。“公安机关将加快推进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等试点改革措施推广应用,继续推出更多更高质量的改革新措施,提升服务经济社会、服务群众企业的水平。”刘宇鹏说。

【第5篇】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涉税要点概括】

1.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要经过税务核查。

2.股权转让时,即使是0元或1元转让,也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可以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或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5‰,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增值税(6%)及附加税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以企业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股权转让价格是合理的。

4.股权转让方是纳税人、股权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通常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税费。一般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税,印花税通常跟随个税同时申报缴纳(税法依据不明确)。

序号

25个涉税问题

1

股权转让成为税务检查的重点了吗?

2

哪些股权转让行为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3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4

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包括违约金、补偿金?是否

包括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

5

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被

投资企业有何义务?

6

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7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8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税目是什么?

9

股东注册资金实缴0万元,股权可以0元或1元确认转让

收入申报印花税?

10

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税和印花税呢?

11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2

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13

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4

什么情况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

15

什么情形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

16

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17

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合同

签订地?

18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

(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

要履行哪些义务?

21

转让的股权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如何折算成本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2

税务机关应如何与工商部门合作?

23

什么是股权转让的链条式动态管理?

2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理?

25

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能否引入中介机构

参与?

问题1:股权转让成为税务检查的重点了吗?

是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要经过税务核查。目前不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税务局实行信息交互,陆续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的方法。

2023年开始,税局将重点稽查个人股权转让。2023年,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阳江市、汕尾市、珠海市横琴新区、清远市、云浮市等地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个人转让股权查验工作。

案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偷逃税遭重罚!补税、罚款合计:4000多万。

2023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转让总金额为2.691亿元。应补缴印花税税款13.455万元。

2023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股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对吴晓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晓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万元。

(2)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万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23.309万元+13.455万元=4636.764万元。

问题2:哪些股权转让行为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我们会有专题研究)。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是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问题3: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问题4: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包括违约金、补偿金?是否包括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5: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被投资企业有何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问题6: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7: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股权转让正常涉及以下税费:

(1)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税率为6%。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3%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2%缴纳。

(4)印花税。立据人双方按照0.5‰缴纳。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小规模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可以享受0.25‰的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根据实际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问题8: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税目是什么?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问题9:股东注册资金实缴0万元,股权可以0元或1元确认转让收入申报印花税吗?

举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0元,因此股权转让时可以0元或1元确认转让收入!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申报纳税收入”可以是0元,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看看深圳税局在2023年的回复:

注册资金未实缴的情况下,0元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19-11-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建议纳税人携带具体合同资料前往主管税局判定。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还有四川税务局的回复:

问:我公司于2023年5月成立,认缴出资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现在一个股东不愿意做了将其50%股权(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该股权转让印花税该如何确定?

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认为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交易价格即“0元”为计税基数,我们本地税务局认为应按照认缴金额“25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请问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6-29。

问题10: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税和印花税呢?

举例如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两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此次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税、印花税。税金计算如下: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2)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税率20%。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3.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即实际缴纳2500元/人。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政策依据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自然人也享受上述减半的优惠。

问题11: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2: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13: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问题14:什么情况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5:什么情形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问题16: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问题17: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

1.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的不明确。总局仅对全国性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1〕第1187号)第一条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其他印花税一般也在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76号)规定:

一、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二、对于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其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征缴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答复:

问:我司有2个股东:1、金寨合伙企业5%;2、浙江总部95%。现在金寨合伙企业把5%股权转让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里签订合同,都是各自盖章,然后邮寄给对方,那现在金寨合伙企业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是要在哪里缴交?(来源:厦门市税务局,日期:2019-08-02)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印花税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在协议书签订地及时贴花完税。

综上,我们建议,股权转让方合同最好要注明合同签署地点(通常为被投资主体所在地),则印花税也在合同签署地点申报缴纳。申报时也建议再与税务局明确一下。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18: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按月(季)申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股权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导致转让方没有资金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的。在申请时,通常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义务人预缴一部分税款。在深圳福田区,税务局设有纳税服务处,可以对此申请最初最终审批。在深圳,通常延期纳税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问题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问题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问题21: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2:税务机关应如何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问题23:什么是股权转让的链条式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问题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25: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能否引入中介机构参与?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6篇】税务局查税票有问题

近年来,国家多次颁布条例来严厉打击企业税务不合规的现象。据接近内部人士消息,金税四期实现了大数据化,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化,且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建立联合机制,联合监控企业运作。

那么就有小伙伴感到困惑了,税务局是怎么知道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税务问题的呢?职乐优税了解到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举报

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被举报的话,税务局自然会来了解一下情况的。

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

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系统比对

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常年保持亏损,还活的好好的,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至于国际税收的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但是,系统比对主要约束的是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和同期资料都是事务所帮忙出具的,相对来说数据真实性高一些,系统分析也有意义。

所以说,企业的一言一行,税务局都尽收眼底。职乐优税提醒大家,在税务的问题上,千万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因为这枚定时炸弹总有一天会让你悔不当初。作为领先的财税服务平台,职乐优税将推动更多企业重视财税问题,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为实现快速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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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税务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我们是**县农村商业股份银行,2023年1月发放给当地晋**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年期贷款2000万元,2023年1月到期,之前的贷款利息也未全部清理,2023年2月份开始,该公司本金利息再未归还,银行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200万元,表外欠息265万元,已计提贷款减值准备300万元。2023年12月,本银行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下达了《裁定书》,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商铺门面房判决抵债给银行,本银行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抵债商铺门面房公允价值2250万元,并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取得抵债资产产权,目前还没有处置变卖。

另外,本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商铺过程中,还按规定,给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了印花税1.125万元、契税67.5万元以及过户登记费、交易管理费及资产评估费10万元,暂时挂记在“其他应收款”中,请问,我银行对上述抵债资产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将来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你好,按照你的表述,上述业务属于“银行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即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不一样。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为:

借: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 2250万元(公允价值)

借:贷款减值准备 300万元(账面余额)

贷:贷款 2000万元(账面贷款本金)

贷:应收利息 200万元(账面表内余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收款 78.625万元(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税费)

贷:贷款利息收入(表外欠息)26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6.375万元,

另外,你银行将来将上述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

【第8篇】建筑业税务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有余,为了便于建筑行业会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今天本文同大家好好理一理,建筑业的纳税实务,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一、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六、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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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原创 杨长瑛 吴燕 法与税小课堂

股权转让是企业重要的资本运营手段,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资人主体外,股东身份主体是非常广泛的,本文仅讨论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

一、增值税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或是企业法人股东,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的规定,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而股东转让股权,不能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易过程中,收款方在收到股权款项时,仅需向付款方开具收款凭证即可。

二、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让与人为自然人股东,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法人股东,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

目前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有效文件有: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以下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285号文件)主要是针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所作的规定:在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时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文件)主要是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进行的规定:(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2)对于无正当理由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可以低于市场转让股权的情形;(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重新认定计税价格。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主要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等内容作了规定:(1)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2)该文件重点规定了申报的股权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权价格是否为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这一。同时,特别规定了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算转让股权的价值。

股权转让公允价值通常是影响个税的关键,成交双方有时会倾向于隐瞒或者压低真实转让价款,从而影响股权转让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通常不能低于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不能低于同期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股东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

在转让股权时,计税所得中需对原则进行确认,在这时在,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投资企业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如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依据该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在转增资本的过程中,企业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就是不能对转增的资本计入原值?答案应当上肯定的。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历史成本的认定同个人所得税也基本一致,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法中被归类于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因此并未单独发布文件进行描述,在财税2023年59号文中有所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投资,正常情况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可以分为五年缴纳。

5、股权置换股权在税法中也属于股权收购的一种,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特殊性重组:(1)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即可选择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就不征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6、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特殊规定。依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资产划转如作为投资入股,免征土地增值税,划转如未取得收入,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企业特殊,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时间的确定

1、《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或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相比较,少了一些硬性的条件,但是,个人认为, 首先应当得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进行纳税申报,在收入未确认的情况下,双方仅仅形成的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产生纳税义务。

四、主要问题思考

1、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股权的,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视为双方的转让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税务机关认定以上行为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在实践中,如果协议已履行并支付了转让款,且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则是无法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都必须以办理变更 登记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需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转让款后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也可约定,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于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含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没有完成实缴资本的股权是否可以低于注册资本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公司股东不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论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均未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作明显的区分。因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注册资本为5000万的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100万为实缴资本,其余的4900万均为认缴资本,且在股权转时认缴期未至,股东们以120万的价格将公司100%的股权转给第三方,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为”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呢?公司的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是不做账务处理的,只有待收到实际的投资额后,才确认为“实收资本”。既然会计上都不做账务处理,并不影响净资产的确认,因而,即使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依据,认缴资本并没有影响到净资产,所以,我们认为,在实缴资本没有到期缴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并没有违反股权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需调增的情形。

3、自然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因受让人的违约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依据该规定,就违约金所得,转让方因受让方的违约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因转让方违约行为,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原个人所得列举项目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进行了删除,只列举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而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因依附于转让合同,并不是“偶然所得”也不是“财产转让所得“,我们认为,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守约方个人的违约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损害赔偿金。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原理上看,有相应的所得才涉及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上看,违约金究竟属于何种税目,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前,守约方也无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该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股东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公司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只能做个“委托代收代付人”,不是扣缴义务人,不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税款,也不应由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上观点有些不一定正确,欢迎指正。

【第10篇】税务征管工作存在问题

2023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对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对社会运转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以消费市场上轰轰烈烈的直播电商为引爆点,互联网电商再次掀起发展热潮。随着互联网电商快速崛起,行业的野蛮生长与有效监管之间出现了激烈矛盾和冲突,基本财税合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万亿市场光环之下的行业逃避税收现象却时有发生。

加强监管是重新审视劳动与资本征税的公平性问题,在奔向共同富裕大背景下,对社会财富分配模式与结构产生重大影,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依法征税与监管治理已成为规范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和税务部门对互联网电商中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加强监管,为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针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规范与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正确认识和规范经营行为,通过适度的法律规制、商业引导和税收治理促进互联网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但是互联网行业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在成本划定和税务处理中存在较多争议,以实体或硬件存在的各类费用很难容易获得合规的发票凭证。很多推广或无形服务产生的费用也难以取得合规的凭证票据,大部分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同时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财务和企业管理经验,成本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没有进行有效记录和规范化管理,加上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落后、征管成本高等原因,征税部门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互联网电商面临的财税难题

1、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由于数据库系统实际由公司自行研发及控制, 作为第三方审计,传统的审计模式对此类收入的审计缺乏有效的办法。对此类公司,须安排专业计算机审计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测试后才能进行审计,但即便如此,收入的真实性(尤其是c2c模式下)仍存疑虑

2、成本与费用的区分

一般地认为,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的折旧和软件系统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构成主营成本,除此之外均为三项期间费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网络平台建立完毕后,所提供的均属服务,相应地后期发生均属于费用,服务站的折旧、技术人员的工资等均属于期间费用;有的则认为技术人员的工资应构成主营成本

3、关联交易的认定

互联网电商大多关联公司很多,一个平台的背后是几个乃至及时个公司在运作,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或者应该发生难以认定;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以认定。

4、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开票制度存在漏洞,开票信息由下单客户自行填写,无法保证受票单位就是实际购货单位。这个时候就可能存在很多的票贩子盯上。此时当客户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授权书、一般纳税人证明。并对不同发货地址,却开票是同一家的企业进行监督调查。部分电商卖家随着市场的成熟,自身网站订单量也在不断攀升,而高单价的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有无发票直接影响着商家的公信力和售后保修服务。一些电商商家称,自己公司需要去税务部门申请足够量的发票,发票不够会严重影响自己网站产品的销量。在全电发票时代这个问题应该能够有所缓解。

5、偷税漏税

任何企业和个人经营都要依法纳税,电商也不例外,而且也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商税法,现行税法完全能够应对电商的涉税行为。正因为现在电商依法纳税少,才给了公众对电商行业一种国家认可电商不纳税的错觉。

6、刷单的财税风险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刷单,一般是由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

由于消费者网上购物多不索取发票,电商究竟在网上销售了多少金额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造成电商不申报不纳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与电商平台达成协议,可以从电商平台获取电商交易记录。有些电商刷单,结果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实际销售收入征税,百口莫辩,有苦说不出。刷单行为本身不被社会所提倡,也无法取得合规的凭证或票据,很难实现税前扣除。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随着刷单的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税务局严查电商后台是个大趋势,所有数据一览无遗!

风险提示:

商家雇佣刷手对其店铺、商品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刑法第222条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商家和刷手成为共犯。商家雇佣刷手对同行商家以差评、诋毁或恶意好评,根据刑法第221条和刑法276条,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商誉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商家和刷手是共犯。

7、税务风险

由于电商平台营销推广活动直接服务于自身,本质上属于广告费一类。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借助各种平台的大数据精准推广技术,平台可能将其视为技术服务费,不同的定性在成本扣除比例限额上存在差异,后期可能被税务局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8、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认定问题

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不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有时即便注册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所有活动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挂了个体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户、企业无关,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随着金税四期+全电发票智慧税务时代的到来,以数治税才是最终的税收监管与治理模式。未来的智慧税务治理时代,税务机关不再“以票控税””,而是实施“以数治税”,即税务机关根据业务活动的实质和过程,依靠包括业务流程、合同、资金流等多维大数据实施税收执法与监管,实现税务大数据驱动的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活动。大数据治税的优势首先在于大数据识别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变强,精准度更高;其次,纳税评估和核定征收的技术性能力也变强,落地性更有效。同时,大数据治税也更有针对性, 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尤其是收入较高、问题复杂的行业的特定行业,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 来达到一个税收治理的征管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互联网电商行业需要重新树立合规纳税的意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提升企业的财税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对平台以及平台从业者的税收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尽快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自觉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记录与平台经营相关的的成本费用项目支出,尽可能获取相关的成本费用凭证票据,形成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

关于2023年的预判税务风险,哪个行业将被整顿,将被规范,其实都是有迹可循的。不敢说百分之百的或者说绝对会,一定会有风险的,但是我觉是有可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每年的房地产、医药都会被大概率的进行双随机稽查,房地产企业也红火了几年,该整顿,该规范的都差不多了。那么作为顶端的规范了,是不是该规范下游的一些行业呢?电商行业相匹配的链条上,去年几个知名的网红相继因为个税问题被查处,连带税务局对于一个行业的整顿,税局目前已经捋清楚电商行业的上下游链条,行业的模式,站在这个“风口”上,我觉得电商行业的税务风险是显而易见了,种种迹象表明,2023年必有动作。

2023年,合规,特别是税务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立足国内,企业发展的实际、政策环境的变化等,也要求企业税务合规管理不断完善。

【第11篇】税务局关于税收营商环境问题收集

服务先行提升企业获得感

——武威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综述

甘肃日报记者 伏润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号角吹响以来,武威市税务局坚持“机构改革、服务先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让纳税人满意才是“硬道理”

武威市税务局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打出便民办税“组合拳”,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最多跑一次”的舒心服务,提高办税满意度。

今年3月,武威市税务系统各县区办税服务大厅全部完成了联合办税,推行“一厅通办”,让纳税人办税不再跑来跑去。机构合并后,武威市税务局第一时间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6类119项,“全程网上办”事项7类104项。其中,有6类47项业务可全省通办,4类15项业务可全国通办,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同时,依托信息化和互联网,武威市税务局全面拓展多元办税渠道,推广微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手机办税app等平台,将“最多跑一次”事项提升为“零接触”办理。目前,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数达到17920户,app掌上办税纳税人达到4480户,平均网报率达到90%以上。

过去,办税难、办税慢是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彻底打破办税效率瓶颈,武威市税务局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工作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和业务科长驻厅值班制度,确保税收业务顺畅办理。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将7大类102项涉税事项全部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少前置环节,加强前后台及时沟通和后台数据即时整合、信息共享,实现了“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同时,提供“税务专邮”服务,实现办税“跑一次”或“零上门”,截至7月底,已为纳税人提供185次专邮服务。

与此同时,武威市税务局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将传统的“材料齐全并受理”变为“边补充材料边受理”,解决了纳税人因资料不全导致的反复办、来回跑、效率低等问题。自今年3月推行该机制以来,已办理容缺受理事项78件,办结率达100%。

税务机构改革好不好,纳税人最有发言权。武威鼎宏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近年来,先是国地税合作办税,后来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办税‘最多跑一次’,税务局的进步不但听得着而且看得见、摸得到、切实感受得来。”

为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让纳税人办税不但办得快还要办得好,该享受的政策一个都不能少。”武威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表示,武威市税务系统要用优质的服务和严格的管理,把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大礼包变为真金白银,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

武威市税务局全面落实“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登记信息,让纳税人登记更加便利。简化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数据自动从工商部门提取,纳税人只需签字确认即可完成登记程序。落实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仅税收成本明显降低,财务核算成本也大大降低。”古浪县多彩印刷有限公司的会计说。据了解,该公司于5月25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减少税款7000多元。截至目前,全市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27户,各项改革政策平稳落实。

在武威市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税务系统坚持“应免尽免”“当减则减”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经济发展。2023年,减计企业所得税涉农贷款利息收入2506万元,降低税率政策3235户,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纳税人均实现了减税。落实“三农”税收发展政策,减免税额1867万元。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面达到100%。同时,认真做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在门户网站公布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共铸诚信·德润武威”诚信“红黑榜”名单,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发挥了引领和震慑作用,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2023年,武威市税务局联合辖区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税银互动”战略合作协议,推出“税易贷”“银税通”“税贷通”等金融产品,为771户企业发放税银合作贷款71.8亿元,不仅支持了企业发展,提高了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还为武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

【第12篇】个人业务税务问题

1、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答复:可以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2、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答复:不可以。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3、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还是必须合并到一家单位预扣个税?

答复:需要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每个发放单位是否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是的,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实际发生;

2、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

5、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答复:不一定。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税汇算清缴!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演员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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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娱乐圈又有大瓜了!

12月22日,制片人陈益韬的一段采访被曝出,其中他提到了自己手中被停拍的一个项目《风姿》,并涉及到知名男星刘学义,受到网友关注。

作为一名制片人,陈益韬或许算不上出名,但他制作的《奈何boss要娶我》《程序员那么可爱》等网剧人气都不错。

不过如今正值影视寒冬,制片方的日子也不好过,陈益韬手中的项目《风姿》就因此被迫“流产”。

据陈益韬透露,《风姿》最初计划投资超过1亿元,后续预算逐步缩减,资金减少势必会影响到剧的拍摄,但陈益韬并没有放弃,他还是打算继续拍摄这部剧。

为此,陈益韬想了不少办法,他与另一家影视平台谈好了合作,对方要求按照工期给演员结算片酬,这就意味着拍摄周期缩短会导致片酬变少,此时男、女主却又不同意了。

针对片酬问题,陈益韬与男主重新沟通了很多次,但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原本男主演的片酬就是男二和女二的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不肯退让。

因为男主不同意降低片酬,合作没有办法继续进行,这就导致《风姿》项目被彻底搁浅。

而此时临近开机,工作人员都已经到位,项目停拍就意味着筹备前期所花费的资金全部浪费了,陈益韬称自己因此损失了大约2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风姿》这部剧原本在5、6月份就可以开机,为了配合男主角的档期才推迟到了12月,没想到这一推迟就再也没有机会开机了。

据悉,网传《风姿》的男主角是曾出演过《琉璃》《千古玦尘》等多部热播剧的“古装男神”刘学义,他的粉丝看完这篇采访之后纷纷吐槽陈益韬是在颠倒黑白,本就因项目停拍而心生不满的陈益韬一怒之下发文曝出“大瓜”。

陈益韬在社交平台发文:“别骂我,不然还有更大的瓜......只要我爆,总局关注是必然。”

同时,陈益韬还在评论区回应了刘学义粉丝的质疑:“最近大家都关心税务问题,偷税漏税,无间道、关联交。前经纪人有关的信息,够总局关心了吧。”

这番话明显就是在指刘学义存在税务问题。

而陈益韬更是喊话让网友自己去查,言语之间十分肯定刘学义确实存在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但目前陈益韬方面并没有公开有关刘学义税务问题的相关证据,两人之间本就因《风姿》项目有过矛盾,所以仅凭陈益韬的一面之词并不能完全下定论,目前刘学义并未回应此事,我们还是静待事件的后续发展吧。

本文由盖饭娱乐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刘学义#、#陈益韬#、#税务问题#

作者:桃桃罐头

责编:小重山

【第14篇】税务会计面试问题答案

《题目解析》

2023年国考公务员税务局面试题(4月1日)

第一题

请结合漫画,取两个标题,并就一个标题,结合社会现象进行阐述。

【思路】

1、拟定标题

2、危中有机,危可转机

3、提升本领,迎难而上

第二题

为了提高干部干事热情和业务水平,税务部门打算开展一个学习新税服务发展的主题讲座,要求如下:

1、计划在下个月开展。

2、能选择的师资包括:李教授,税务学校专业教授,发表过很多学术论文;张博士,会计事务所的负责人,业务能力比较强;丁处长,下个月要到外省去出差,非常熟悉本系统的情况。

3、满足干部业务增长需求,符合活动标准。

讲座要求两小时,共三期,你是第三期的负责人,你认为这次活动的开展重点有哪些方面?

【思路】

1、讲座意义要明确

2、师资分配要合理

3、讲座内容要务实

4、讲座形式要丰富

5、讲座效果要保障

第三题

你们学校有一位退休的老师在退休之后遇到了三个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反映没有很多的外出机会,单位也很久没有组织他们外出了。

(2)近几年单位人员对他们老干部的身体健康情况关心不足,生病没人看,体检也没人管。

(3)物资年年涨,但是他们的退休工资、福利都没提高。

作为同一个学校的老师,怎么去劝解,请现场模拟,站立作答。

致小白白们的一封信

亲爱的小白白们,谢谢关注和喜欢,以上的资料都是参考,希望各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多思考。不懂的可以问我。

有些小白白备考方向不对,一味只看本地的已考题目,其实也看不懂题目的意思。应该系统学习,多看其他地方的新题目,总结规律。有些小白白是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焦虑中的王者,只是一味地问该怎么办?却没有想该怎么做。学习并非一蹴而就,也没有灵丹妙药,明天就要考试了,今天问我有什么办法吗?我只能说心情放轻松,去看看题型,碰碰运气。

最后,希望还在准备的小白白找准方向,有考试打算的小白白付诸行动。加油。

end

【第15篇】企业税务问题

税收优惠、园区政策,详情了解,公众号,节税宝典。

一般来说,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这三种基本职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合理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18种,其中,这三大税种必须要懂:

一、增值税:有增值额就需要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9%、13%。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有盈利就要交税,基本税率为25%(现优惠期间,小微企业在100w内仅2.5%,100w-300w之间仅5%)。

三、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为20%,个人综合所得为3%-45%。

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常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有哪些呢?

1、企业无票支出情况较多,如一些劳务费、居间费、公关费等花出去了,很难获得成本票,实际利润少。

2、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负过重。

3、增值税进项不足、税点高,导致增值税压力大。

4、社保入税后,个税高、风险大,企业不堪重负。

5、高管、技术性人才、销售等成本开销大,个人所得税高。

6、工资只做5000以内,或者走现金、福利的方式,涉税风险大。

7、在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下,虚开、虚列等被稽查风险巨大。

8、老板个人与企业的资产“公私不分”,直接私人收款或者随意使用公账上的利润,违背了纳税义务。

9、历史遗留两套账,老板夜不能寐、不知如何处理。

10、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自己做“税筹”,达不到理想效果。

那么,以上这些税务问题,企业及个人想要完全避免,还是不太可能;如果通过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性质,合理、合规减轻自身税务成本,无疑是明确的举措。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现行优惠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统一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地方区域设立的小规模个体户,仅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享受个税优惠后,不到1%)。

注意,个体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后利润可直接自由支配。

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

入驻地方区域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税收扶持(最高比例可享受80%);大幅缓解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负担。

综上所述,常遇到的十大税务问题,对于企业与个人有何影响?希望以上的分析,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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