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文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是否同意接受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如果愉快决定接受电子送达,那么,小伙伴们可以这样操作: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出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点击“我确认”按钮。
二、查询税务机关送达的文书,打开“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再打开“电子送达文书查询”即可。如果在打开电子税务局时没有点确认按钮,也可以点击“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查询”进行补确认。
电子送达方便税务机关,也方便纳税人,但阳羡税苑提醒小伙伴们务必记住,确认后,电子送达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装作没收到相关文书就不能作为借口了哦,一定要在收到提醒后及时查阅文书,以免影响相关办税事项。
三、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的范围及效力
1、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中出具的各类文书,暂不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税务文书。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纸质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2023年4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9号),〈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施行。你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呢,很多会计朋友有些疑惑,本期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税务文书送达吧。
一
什么是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二
为什么规定电子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务文书送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文书送达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传统文书送达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例如,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涉及税务文书的,还需要税务机关送达或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文书,影响纳税人的网上办税体验。又如,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时间较长,纳税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在吸收纳税人意见及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论证,税务总局制定《公告》,明确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三
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受送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可能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依照本《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是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四
如何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1、纳税人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系统首页会即刻弹出《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纳税人勾选确认书并点击(同意签订)即完成签订。
2、如果您未在首页签订的,可以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路径,点击进入该模块签订。
如果该纳税人已经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会跳出不通过的监控提示,即不能重复签订。
五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
该功能模块主要提供纳税人查询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签订情况和电子送达税务文书信息。操作路径为“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
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选的时期内的电子送达文书信息,点击文书信息对应的查看详情,可以查看、下载、并打印电子文书。
特别注意:5月新上线税务文书电子送达首页提醒功能,如您有新的税务文书送达,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见电子送达文书提醒。
小编提醒:《公告》第八条明确了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包括: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在税务执法视角下,送达是文书生效的前提,关系到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胜诉权等多项利益,是执法程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因此对税务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专设了“文书送达”一章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通常情况下税务行政执法的受送达人主体单一,出现第一种情形不多,但出现第二种情形比较普遍,即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时,采用公告送达作为最后手段。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而非实际送达,容易引起争议,实践中送达机关通常持慎重态度使用公告送达方式。
关于公告送达的具体形式、流程、标准,《实施细则》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巨大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
1.关于送达回证的制作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鉴于第一百零六条没有例外规定公告送达无需送达回证,因此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文书没有签收人,也没有签收日期,如何填写回证缺乏统一标准。
2.公告之日的起算标准。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以哪一日作为“公告之日”?采用刊登于纸质媒体或在税务机关、政府网站公告的,可以确定以发布之日作为公告之日,采用在公众场所张贴方式的公告送达如何确定发布之日?
3.从上一个问题可以引申出关于公告送达形式的疑问。何种发布信息的方式可以称之为“公告”?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税务机关在自己税务服务大厅公告送达的合法性,但裁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并不是关于公告送达形式的规范,而是一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见,在没有直接法律渊源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根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为原则判断公告送达形式是否合法。本案中税务机关仅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受众范围过于狭窄,相对人的知情权无法保障,因此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裁定结果。这一裁定也为税务机关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时提出了警示,即仅在办税大厅、税务所等税务内部场所进行公告,存在送达无效的风险。
为了确保公告送达有效,送达机关需要采取把相对人无法知晓送达内容的可能性降低到合理程度的公告方式。从法官的自由心证角度出发,如果某种公告送达方式可以极大概率覆盖受送达人所在人群,进而推定受送达人知晓或应当知晓送达文书的完整内容,这种公告送达方式就可以成立。因此遑论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无法使法官达到这种心证,即使采取在发行量较小的纸质媒体公告或仅仅在税务机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也存在送达无效的风险。因此税务机关选择公告方式必须慎重,尽可能选择发行量较大的本地媒体或主流网站作为公告平台。当然,更加亟待解决的是尽快出台关于公告送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尽早使公告送达真正“有法可依”。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4mb190356xj.
法定代表人林惠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龙,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秀笏税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申请称:根据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090211、x090212、x0902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n2009180、n2009181、n2009182〕。土地使用权面积3068.87平方米,于2023年09年0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阿里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并已成交,于2023年11月18日签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资产涉及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其税收违法事实:1、应补房产税268031.65元;2、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230289.98元。以上合计共应补税款498321.64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逾期未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金截止2023年2月24日欠缴581798.04元。随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税务处理决定书;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税费扣费事宜建议的复函;5.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关于申请协助执行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拍卖房地产所得分配的函。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认定被执行人年度纳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498321.64元(不含滞纳金),在自己税务服务大厅公告送达,对被执行人的各种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笏石税务分局作出的秀笏税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洪
人民陪审员 陈春发
人民陪审员 黄加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剑苍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印发),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不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传统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简单地说,就是对不制作纸质的税务文书,直接以电子文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进行文书送达的规则和方式。
了解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凡人以为需要注意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事前同意
只有经过受送达人同意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需要在事前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明确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机关才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签订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确认,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线下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并不是说税务机关就只能进行电子送达。具体如何送达税务文书,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效率节约的原则判断选择。
要点二:电子送达需要通过特定系统进行
税务文书是行政执法类书据,具有告知事项、履行程序、形成结果的作用,税务文书的送达是一项严肃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电子版式的税务文书送达,也不是简单地拷贝、发送一下文件,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还要满足送达行为可取证、可记录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借鉴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其中,“特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税务局。受送达人应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约定并确认可以收件的特定系统。
要点三:电子送达无需送达回证也无需电子回执
税务机关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发送到受送达人端,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即能查收并阅读文书。电子版文书送达是一个系统推送的过程,特定系统会自动记录送达情况,无需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回证》。
要点四:电子送达以“到达”受达人端确认送达日期
税务文书送达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执法程序时点,在传统的税务文书送达中,一般以受送达人收到或应该收到的时间来判定。而电子送达,则以税务机关推送的电子版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特定系统自动记录的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同时为了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查阅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及时查阅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受送达人是否查阅电子版税务文书,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即为送达。税务机关的提醒服务也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要点五:电子送达的文书种类有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使用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同样也有文件类型的限制,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能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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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见山,在此之前先预祝各位看官退税成功,多多益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是太清楚,也有不少员工不能清楚地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等等,下面笔者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
2023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发生了改变,也就是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也就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这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新税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为切实保护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每位员工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们这样做:
1、首先,请员工自行下载手机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
2、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写身份证号码及密码登录。
3、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同意确认“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居民个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4、勾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5、仔细阅读标准申报须知。
6、进入个人基础信息。
7、系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清算全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接下来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温馨提示:我们进入清算阶段发现“应退税额”我们就继续下一步,如果出现“应补税额”我们就停一停,可能是您的工资全年应纳所得税已经跳档,所以一定要返回上一级菜单,错将上一步计税方式选项勾选了“合并计税”,我们再改回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单独计税”,这样我们就不用多缴税了。
8、接下来,我们要增加银行信息确保退税完成,这里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填报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ⅰ类银行账户,确保所选的银行卡符合退税要求,且状态正常,以免造成退税失败。
9、银行信息绑定成功我们就完成了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
10、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您2023年度存在符合条件但未及时填报或填报信息有误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填报或修改,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第51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09 16:51: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t7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区***路***室-57(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利用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关某某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合计9,083,825.46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8,819,248.02元。上述收入没有在账上列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2.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自述材料》;
3.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私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
5.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与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记录;
6.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cash indicator》;
7.你单位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会计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原业务经办人关某某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8,819,248.02元(不含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依法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240,936.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0月9日
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文书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执法类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据介绍,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务文书送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文书送达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传统文书送达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例如,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涉及税务文书的,还需要税务机关送达或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文书,影响纳税人的网上办税体验。又如,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时间较长,纳税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在吸收纳税人意见及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论证,税务总局制定《公告》,明确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公告》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范围。为方便受送达人办理,《公告》规定了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二是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具体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确定。同时,《公告》也对受送达人提出了要求,即受送达人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公告》还特别明确了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此外,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也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4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89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稽处〔2022〕16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稽罚〔202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税稽处〔2022〕16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我局于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199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1998年至2023年在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获得土地承包费收入(其中1998年至2023年期间,你单位直接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合计887,304.99元;2023年9月,你单位和王威签订承包合同,后王威将涉案土地整体承包给李伟,总承包期限为9年,合同总承包价款为5,625,000.00元,根据约定,你单位获得土地承包费收入的50%,即2023年承包费70,312.50元,2023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23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23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23年承包费281,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你单位取得承包费均属于应税收入,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各期均进行零申报。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以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国税〔2013〕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经核定,你单位应补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8,439.1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在缴纳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生成的滞纳金时,滞纳金应计算到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2〕10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经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199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4年至2023年期间,在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发生承包土地业务获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各期均进行零申报,不缴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不缴税款,是偷税,经计算你单位偷税金额合计18,439.17元。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协查函及证据资料交接单;
3.承包费收据;
4.部分承包人询问笔录;
5.相关土地承包合同;
6.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纳税申报明细查询表;
8.经开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情况说明;
9.查找联系企业及相关人员执法记录影像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18,439.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439.1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