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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税收居民身份实质认定制度简介
2021-08-11 20:58
法 律 视 界
中国香港的税收制度以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而闻名。随着 40余份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签署,中国香港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枢纽。为了尽享此类协议的税收优惠,公司必须首先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项任务正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香港广泛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为已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公司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虽然具体收益将视乎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此类公司可享受优惠的利息和股息预提税率,甚至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
公司取得这些税收优惠的关键是从税务局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公司,税务局对申请此证书仅列出两个要求:
· 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企业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企业
然而,即使符合以上要求并不能保证申请成功。 从2023年开始,税务局在颁发证书方面逐步变得更加严格,首先是要确保申请人已经在香港建立了足够的经济实质。基于全球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此申请的要求已变得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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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
近年来,企业使用税收优化策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受到关注。在此方面最显著的倡议是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135个地区正在合作。这计划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洞,并创造一个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
香港为遵守该计划的要求亦逐渐强调建立经济实质的要求。经济实质要求背后的思维是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即仅在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下,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外国企业的做法。
这对利用香港全面双重课税协定而寻求税收减免的公司有重大影响。例如,在香港成立的空壳公司不太可能成功申请,因为它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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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经济实质
《税法》没有界定经济实质的具体定义,因此可对其作出解释。税务局在2023年2月首次修订了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表,此前只要求提供基本信息。现时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供有关其业务活动以及管理和控制地点的详细资料,以便税务局能够对每份居民身份证明书作出个别评估。
以下是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但不应该视以下资料包括全部资料:
1、董事会的组合和会议地点——董事会成员是否为香港居民,董事会会议在哪里举行,讨论和决议的性质,以及如何决议和在哪里执行;
2、商业运作——涵盖各种资料,包括企业地址、员工工作位置以及他们如何和在哪里履行职责;
3、收入性质——香港金融机构的详细资料,经审计的帐目,显示在香港境内持有的资产数目,公司的利润是否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申请人是否可被视为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
获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不保证公司可根据香港的税务协定申索利益,一般而言,每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效一年。若香港公司的性质没有重大改变,根据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发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所有情况下,此证明书都需要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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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趋势
随着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进展,享受税收协定内的优惠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在2023年修正案生效之后,其他几项法规也相继生效,每项法规都更接近经合组织的理念。举几个例子:
1、《 2023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iro)编纂了转移定价的独立交易基准规则并提高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
2、 第五号议定书于2023年7月签署,增加了一个新的“主要目的测试”,以防止滥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双重课税协定。
这一切都符合全球趋势。即使是开曼群岛,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制定了经济实质法。预计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特别当经合组织正走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2.0时代”。
希望利用香港具竞争性的税收制度优势的公司须注意全球和香港的税务趋势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不成功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可能会对未来的申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前必须认真准备。俗话说得好,预防胜于治疗。
(来源:卓佳香港
朱青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潮,也要求税收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兼容。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入世”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
今年的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的纪念日。自从1978年我国拉开经济体制改革大幕后,对外开放逐步提上日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打通与世界在商品、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融通渠道,成为当时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我国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成员国地位(即所谓“复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后,我国又提出“入世”的申请,经过15年艰苦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成为第143个会员国,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正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入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出口,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统计数字表明,“入世”当年即2001年,我国净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2.1%,到2007年达到了8.7%,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速也从8.3%攀升到14.2%。2001年我国仅为世界第六大出口国,2023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陷入萧条,加之2023年后的中美贸易战,使我国的出口形势时有恶化(2023年和2023年净出口分别只占gdp的0.77%和1.15%),但“入世”给我国带来的“红利”仍是维系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入世”对我国税种影响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关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关税水平非常高,1992年算数平均税率为42.9%,加权平均税率为40.6%。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为加入wto作准备,我国不断降低关税税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算数平均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均已降至18%左右。2001年“入世”以后我国继续降低关税,并在2005年之前履行“入世”承诺,将关税的算数平均税率降至10%以下(9.8%)。此后,随着我国产业逐步升级,产业发展需要的关税保护程度不断降低,以及人民群众对进口商品需求提高,我国又多次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目前关税税率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23年中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4%,仅比日本高出0.95个百分点,比美国高出1.4个百分点,比欧盟高出1.6个百分点。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下调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调,使关税税率水平更接近发达国家。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要求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与国际规则接轨,其中包括税收的法律法规与wto的规则兼容。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8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清理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各项税制改革要以符合wto规则为前提,特别是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回过头来看,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入世”的影响,不仅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下面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本世纪初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属于补贴的一种形式,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是否违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原则?wto规则中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不属于禁止性补贴,作为wto成员国可以实行,所以20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wto主张对国际贸易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并认为出口退税并不属于补贴。2002年初为了解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又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我国“入世”后面临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以便适应wto时代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但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生产型,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只能打入成本,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家从2004年在东北地区选择了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用于抵扣。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决定从2023年起将增值税转型推广到全国。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对境内的外国企业要像对待本国企业一样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不能进行歧视,但当时有一项政策,即《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后发现,这项税收优惠只给予国产设备,对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构成了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在2008年“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时给予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就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过去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比如“两免三减半”等,这种超国民待遇虽然并没有违反wto的原则,但人们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也不符合wto的原则,从而促成了2008年的“两税合一”改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8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税收学专业研究什么?
税收学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科学,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具有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的高级人才。税收学是财政学类中的一种,属于一级学科应用经济学科。税收学是一个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政治学为一体的学科。
税收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税收学、税收理论基础、税收筹划、税务检查、税务代理实务、国际税收、财税信息化、中国税制、外国税制、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公共财政学、国家预算、税收管理、公共支出管理、计量经济学、经济法、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史学、赋税史、中国财政、民商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开设税收学专业的大学,由于学校各自的特点和发展特色,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些差别和不同。
税收学专业就业情况怎么样?
1.毕业生从事的职业和单位主要有:会计和审计员,出纳员,税收监察者、薄记员、征收人和税收代理人,在法院、市政以及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办事员,报税代理人等。主要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等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及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财务相关工作。另外,毕业生还可以从事的职业有税务师、税务会计师、税务咨询师、税务律师等。
2.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高级专业型和应用型的税收学人才颇受企业欢迎,主要原因就是企业为了降低收支风险,开始探索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规划之路,开始利用国家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以达到企业节省税收开支;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需求税收学毕业生量大外,其他在全国范围内税收学毕业生就业分布基本均衡;近些年来,比较受欢迎的单位主要是各级别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知名会计事务所;我国经济越发展,税收学专业就业前景越乐观。
推荐大学主要有哪些?
根据“阳光高考”网统计,全国共有96所院校设置该专业,选报税收学专业首选以下10所大学,10所院校中双飞大学就占有5所。
1. 中央财经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吉林财经大学
4. 西南财经大学
5. 东北财经大学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7. 江西财经大学
8. 上海财经大学
9.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10. 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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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成立100周年,也是《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
创刊30年来,《中国税务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推介先进典型、经验,弘扬税务文化,持续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阵地。《中国税务报》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每一次发展、每一个飞跃,都凝聚着各级领导、广大读者及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关爱。
30年的情缘,有太多故事和回忆值得书写。为纪念《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中国税务报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即日起联合举办“我与中国税务报”有奖征文活动。诚邀广大读者、作者、亲历者、见证者分享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故事,抒发对《中国税务报》的情感与期待。
一、征文对象
本次征文活动面向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文内容
结合亲身经历,讲述自己或他人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情缘。以小见大,内容真实,细节生动。
征文须为原创,同时附上作者个人简介、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读者在读报和用报过程中,《中国税务报》对您或本单位在开展工作、个人成长和组织发展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借鉴,以及所思所感所盼;
(二)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作者在撰稿、投稿过程中的经历和故事;
(三)通过具体事例,结合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和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30周年,结合税收改革发展中的大事、要事等,畅谈作为亲历者和见证者以《中国税务报》为媒介参与上述活动的特殊情缘;
(四)其他与《中国税务报》有关的感人故事、难忘经历等。
三、征文形式
(一)文字稿(散文、随笔、诗歌等,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图片(每张图片像素在1mb以上,并附图片说明);
(三)新媒体作品(时长在3分钟以内)。
四、征文时间
2023年9月~12月20日,电子来稿请寄swbs30@ctaxnews.com.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我与中国税务报’征文”字样。征文择优在9月~12月《中国税务报》税苑和税收文化专刊版面、《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和中国税网刊登、发布。
五、奖项设置
征文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00元;优秀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评选结果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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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请看9月14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走出去智库”(微信id:cggthinktank)】
走出去智库观察
从1月份开始,中国高净值人群关注的crs(通用报告准则)进入“实操期”,按照时间表,2023年9月将是中国与海外国家首次交换净值600万元以上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大限”。
这事关财富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诸多敏感问题: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清楚掌握。
走出去智库认为,crs的核心关键词是税。在未来全面征管的国际环境下,之前以避税为目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企业和个人,其资产涉税风险需要高度关注,如何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合理规划是应对税务危机的方向。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
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智库合作伙伴、中税国际的一篇实务文章,供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考。
要点
1、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2、crs下,高资产人士在他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投资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国外学生的父母赠与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税务信息。
3、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甚至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
正文
文/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
随着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落地,又一个比较火爆的词在高净值人士的圈子传播:crs。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施行国家范围?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有哪些潜在风险?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如何应对?
1、哪些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
2023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crs(通用报告准则)。crs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
其本质是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参与其中的某国政府便可通过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取得该国纳税义务人在其他国家的金融账户往来、余额及利息等信息。
尽管crs是仿制美国的fatca基础上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fatca和crs的出现改变了国际税务领域传统情报交换的做法,其实质已从传统的自动情报交换变为信息强制披露。这是国际间信息获取、情报交换出现的值得重点关注的重大转向。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确认了他们根据crs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个国家已经决定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剩下的47个国家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中国,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中国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crs参与国或地区还在持续增加,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与执行力度正逐渐扩大。
2、crs关键词:税
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与此同时,全球司法管辖区将每年从各自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收集纳税人(包括个人和机构)的税收情报;如果某国银行或金融机构拥有其他国家公民或企业名下的账户,该国有义务将这些情报批量自动提供给纳税人居住国。
“金融机构”是一种广泛定义,包括银行、某些集体投资基金、保管人、经纪人、某些保险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不仅仅是以非居民个人的名义持有的明显账户需要报告,还有那些由这些人通过信托或基金控制的,以及由作为被动投资工具的公司控制的那些账户也需要报告。
crs的签署主体以及实施主体是各国的税务机关,其关键词就在于——税。在crs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来自动交换信息。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英国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英国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英国税务部门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税务部门。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crs的出现已经改变了这个世界纳税人信息获取和交换的手段、方法、机制。
3、财富“裸奔”,对国外华人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1、针对高资产人士在某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只要不是该国公民,在该国的相应存款、银行账户信息,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包括那些以游客身份在海外开户并转移资金和资产到当地金融机构的中国富人们。
2、在某国产生的投资等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
3、在某国的学生,如果父母赠与大量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相关税务信息。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开立账户并有存款;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购买相关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但无法交待资金的交税情况。
4、一部分海外华人为了逃税,之前把部分资产放在中国亲属(非该国税务居民)名下以达到少缴税的目地,资产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
总的来说,crs将影响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所有配置。
首先,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其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将受到影响。其次,海外保单、海外家族信托也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即使资产被信托持有,但仍然属于申报的内容之一。
过去的高净值人士往往会选择离岸地来设立信托、私人基金会,因离岸金融拥有在岸金融无法比拟的优点,如税收低或者零税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势下,如果离岸地属于加入crs的司法属地之一,那么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一些高净值人群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能。
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若忽视crs而径直为投资者提供海外金融产品导致相关后果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等,其次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或被吊销执照,最严重的后果还可能要负一定刑事责任。
来源:中税国际,有节选
机构简介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中税国际”)是税务咨询行业唯一的国有独资企业,于1992年成立。目前已为国内外数百家中大型企业提供了专业服务,分支机构和合作机构遍布全球主要经济区。
中税国际服务范围包括:“走出去”服务、转让定价策略分析、转让定价调查防御及纠纷解决、预约定价安排、非居民企业涉税服务、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情报交换)服务、前沿税务培训、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等等。
中税国际·国际部是中税国际承载和配合国家“引进来”、“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对外战略的主要部门,拥有深远的国际智囊背景、广泛的政府和商业资源,协助中国政府“走出去”配套服务,帮助企业税收合规与安全。
走出去智库全球领先的税收筹划、法律、投行、项目估值、银行保险、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公共关系专家可以为中国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如何应对crs有兴趣,可给我们(cggthinktank)留言 “公司+姓名+职位+手机号码+企业邮箱+税收筹划”,获得专家帮助。
走出去智库(cg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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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中国税务报社决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报社简介
中国税务报社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中国税务报》的编辑、出版工作,运营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的行业门户网站中国税网和法人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各类新媒体。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税务报社已经成为传统纸媒和新兴网络媒体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新闻媒体单位。
《中国税务报》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报、财税经济类专业报、面向全国税务系统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业报,是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中国税务报》为周四刊,每周一、二、三、五出报,每期对开八版,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强报刊”,在社会上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岗位数量及要求
新闻采编岗位编辑记者2名。
岗位条件:
1.国家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新闻、中文、财税、经济、法律专业;
3.文笔好,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及文字表达能力;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者请登录中国税网(www.ctaxnews.com.cn)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于 2023年9月30日前将《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等证书和代表作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中国税务报社邮箱,邮件名称格式为姓名+报名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录)用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材料初审符合条件者,报社将以电话、短信或微信形式通知,请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四、招聘程序
1.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选聘。
2.进入笔试阶段的应聘人员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报社核实。上述复印件将不再退还。
3.体检。根据综合成绩,按照1:1比例安排体检人选到指定医院体检。
4.复核和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资格复核。
5.公示招聘结果。拟聘人选名单在中国税网(www.ctaxnews.com.cn)公示7个工作日。
五、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和本社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联系方式
报名邮箱:zsbzp@ctaxnews.com.cn
联系电话:010-6193002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8层中国税务报社(位于北京西站南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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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社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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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民之所盼,税之所往”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了解并且把中国税务精神牢记于心。那么。对于“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我有以下理解:
“忠诚担当”就是要求我们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时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时还需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及贯彻中国***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具有担当精神,树立大局意识以及责任意识。这使我想到在我们江阴市税务局工作的中国好税官张农高同志,他经历了“正转副”的风波,在他被通知转为副职的时候,他并没有自怨自艾,而是想到他当时加入中国***的庄严宣誓“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并且由内而外的发出感慨“看到纳税人满意而归的笑容时,一切都变得值得。”张农高同志所思所念皆为了人民,并且时刻贯彻着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勇于担当的精神。(引用张农高同志的人物事迹)“崇法守纪”就是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严守法律,遵守纪律,不触碰防线,守住心中的底线,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我们还应该对税法进行了解,主动学习好税法知识,积极参加岗位大练兵,不断的去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仅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践行好税务监管五步法“提醒,警告,督促,稽查,曝光”,真正的做到把严格执法的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柔性相结合。我们只有秉持着“忠诚担当”与“崇法守纪”相结合的理念,才能达到“兴税强国”的总目标。那么对于“兴税强国”,我们国家以及各地方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就比如在今年制订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且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使减税降费的力度只增不减,以稳住市场预期。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秉持着中国税务精神,真正的解决纳税人的急难愁盼。同时还会不断学习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做到胸有大志,心有大我,肩有大任,行有大德,为党旗添彩,为税务蓝增色。
这几日,中国纳税排名新鲜出炉,令人震惊的是,第1名纳税居然超过了万亿,还是第8名纳税总额的30倍,每天纳税高达32个亿。更令人吃惊的是,纳税最多的房企,不是万科,也不是碧桂园,竟然是这家人人喊打的企业,想知道他们都是谁吗?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盘点下这8家纳税最多的企业,看看出乎有没有出乎你的意料。
no.1 中国烟草
纳税:1.2万亿
中国烟草,税王的名号当之无愧,2023年中国烟草1年纳税1.2万亿,日均上缴32亿的税额,创新高,同比上涨了3.36%。要知道,中国烟草上缴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常年稳定在6%至10%之间。
从纵向时间轴来看,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税利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元大关之后,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至今已连续7年保持这一水平。
很多人可能对中国烟草纳税1.2亿,没有多大感觉,小编给大家打两个比方,大家更能直观的感受到。
我们都知道广东省连续多年稳居gdp第一之位,与此同时它也是一个纳税大省,每年上交的利税都是各省份中最高的。据悉其一年纳税金额是7308亿左右,这也相当于中国烟草不仅超越了各省份,还要比广东省多交4692亿。
如果这还不能体现中国烟草年纳税金额之高,那就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据悉目前美国最先进的航母,其一艘的造价是866亿。那也意味着这1.2万亿的纳税金额,完全有能力买下13艘美国先进航母。想必通过这些对比、举例,大家也能看出,中国烟草在纳税这方面的贡献程度。
中国烟草的贡献为什么这么多呢?
一方面是因为垄断经营,其实,对于烟民来说,垄断行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烟的有害性,也就是说更有保障了。而烟草公司的垄断性可以说和福利彩票的性质是一样的,既然社会有需求,那么用稳定的方式来让这些钱得到更好的利用,比如国防预算、基础建设、或者是抗震救灾,一方面解决了需求、另一方面更好的利用这些资金。
另一方面,中国烟民约有4亿人,占据了世界吸烟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说无论是从烟草产值还是消耗上面中国都可以说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不管是便宜的烟还是贵的烟,从来都不缺市场,有的人宁愿没钱吃饭,也要借钱买烟。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烟草创造了八项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第一、烤烟产量世界第一、烤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卷烟产销量世界第一、卷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吸烟人数世界第一、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世界第一、烟税增长速度世界第一。
no.2 工行
纳税:1096亿
工行,不愧是宇宙行啊,是唯一一家纳税突破千亿的银行。
年报显示,2023年,工行营收9427.62亿元,同比增长6.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83.38亿元,同比增长10.27%。有人做了一个测算,工商银行的净利润等于 18 个小米 19.5 个宁德时代,32个中芯国际和 87.5 个比亚迪的利润。
与此同时,工商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23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42%,比年初下降16bp,降幅创近年新高,基本恢复到2023年水平;逾期额和逾期率实现“双降”,逾期贷款率1.23%,逾期不良剪刀差-385亿元,连续7个季度为负,创历史新低;全行关注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22个百分点。
no.3 华为
纳税:903亿
华为,作为中国硬科技的代表企业, 虽然受到老美的压制,海外手机业务大幅下滑,但华为依然顽强的成为了中国纳税最高的民营企业。
据悉,华为2023年度实现全球销售收入6368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28.6%,净利润11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9%。
在5g领域,可以说华为已经是世界领先了,占全球5g专利的18%,高通占比为15%,三星占比13%,诺基亚占比11%,爱立信占比8%,剩余的约30%的专利由其他厂商持有。
截至2023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万余组(超10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华为已申报的5g专利组居全世界所有公司之首。以华为目前的专利持有量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绕过华为单独完成5g建设。
目前,在瑞士、德国、芬兰、荷兰、韩国、沙特等13个国家,华为承建的5g网络用户体验均为最佳。华为和运营商、合作伙伴一起,累计签署了3000多个5g行业应用商用合同,5g在制造、矿山、钢铁、港口、医疗等行业规模商用。
面向未来,华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研发投入达到1427亿元人民币,占全年收入的22.4%,十年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8450亿元人民币。
no.4 建行
纳税:886亿
2023年,建行光净利润就超过了3000亿,人均薪酬呢超过31万。截至2023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30.25万亿元,增幅7.54%;负债总额27.64万亿元,增幅7.37%;其中吸收存款22.38万亿元,增幅8.56%。
建行作为我的第二大重仓,是去年8月底卖出光大银行换来的,因为建行在各个方面都比光大要优秀得多,光大与建行相比整体上差了一个层次。建行1.42%的不良率,可以甩光大1.25%的不良率好几条街,因为建行的不良认定严格程度远超光大,不良偏离率、逾期不良比这些指标,在小编看来都已经严格到快到顶了。重要的是建行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不良生成率、逾期生成率持续下降,已经开启了拨备持续反哺净利润的周期。
no.5 中石化
纳税: 693亿
中石化,去年净利润720亿,创下了近10年新高,取代中国石油,挤进纳税榜前十。
据悉,2023年中国石化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2.74万亿元(约4314亿美元),同比增长30.2%,公司股东应占利润719.75亿元,同比增长115.2%。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2.08亿元。
2021 年是氢能飞速发展的一年,面对气候变化和能源供应等挑战,氢能行业迎来了史无前例的风口。
中国石化在氢能领域有着丰富的产业经验和竞争优势,把氢能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主要方向,打造涵盖氢能生产、氢能移动、氢能科技、氢能投资在内的氢能一体化协同运营模式,构建自有的氢能生产、提纯、运输和销售全流程产业链。
未来,中国石化将继续加快发展以氢能为核心的新能源业务,在氢能交通和绿氢炼化两大领域大力推进氢能全产业链快速发展,加大与新能源及氢能制造领先企业的合作力度,规划布局加氢站或油氢合建站,着力打造中国第一氢能公司,在推动商业示范上走在行业前列。
no.6 中行
纳税:590亿
中国银行作为国有大行,员工人数超过30万,人均薪酬高达32万,中国银行的2023年财年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中行实现营业收入6057.17亿元,同比增加6.71%;归母净利润达到2165.59亿元,相当于日赚5.9亿元,同比增长12.28%。
中国银行是中国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556家海外分支机构,覆盖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它在中国大陆境内有一万家网点,30万员工横跨祖国大陆。东到中国东极,迎接祖国的第一缕阳光,南到永兴岛,与驻岛军政共同守卫着祖国的南大门。
此外,中国银行是中国成立最早的银行之一,是国内持续经营时间最长的商业银行,距今已有110年历史,又称“百年中行”。
自2023年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累计跟进境外重大项目逾600个,累计完成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各类授信支持逾1,85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银行积极配合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布局。努力促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以及人文交流。
no.7 阿里
纳税:516个亿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互联网领军企业,尽管收到了国内最大的罚单182亿,市场份额接连下降,但营收呢依然保持稳定增长。
近一年来,阿里内外都发生着剧变。在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监管加剧,阿里多项业务持续遭到反垄断调查,后重要业务淘宝直播深受“逃税风波”影响,排名前三的头部主播目前已有2人爆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冲击;另一方面,消费大盘整体疲软再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阿里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在内,核心业务电商换帅,组织和管理经历新一轮调整,未来战略和走向仍充满不确定性。
虽然,在过去几年,云服务一直被视为是阿里的第二增长极。2021自然年,阿里云营收724亿元,是阿里内部营收第二大的业务板块,仅次于电商业务。
但是阿里云现在的处境并不如前,虽然在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依旧排名国内第一,但是在全球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从此前的全球第三被谷歌反超,以不足6%的份额位居第四,次于亚马逊(aws)、微软(azure)和谷歌(gcp)。特别是去年年末,阿里云被工信部暂停合作,阿里云后续不能及时整改业务,很容易造成政府云计算的订单的丢失。
no.8 恒大
纳税:400亿
恒大,2023年纳税400亿,连续3年超过万科,成为纳税最多的房企,也是负债最多的房企。
其实关于恒大是否会破产,目前还不能妄下定论,毕竟到目前为止,许家印身为其创始人也并未完全放弃,不过目前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恒大的发展处境确实不容乐观,看一下具体情况。根据各大房地产企业公布的业绩情况来看的话,在2023年这一年,恒大的业绩完成率只达到了59%,与第一名相比落后了54%,目前处于垫底位置。
据悉,恒大集团在全国有1322个房地产项目,分布在29个省市和地区;在建未竣工项目还有778个,涉及223个城市。其中仅在一二线、以及核心三线城市中的大体量项目,未竣工面积就超过30万㎡。
同时,截至2023年,也就是恒大爆雷前夕,恒大集团全国员工总数约123276人,其中还有不少人都是恒大财富、恒大金服的客户。
换句话讲,在恒大的背后,还有70万个家庭的安居现实和积蓄,以及超过12万人的生计,按照我国“民生为大”的逻辑,是不可能允许这种“企业殉葬”的情况出现的。因此,在“人”的维度上讲,恒大的确不能倒,至少不能顷刻间就倒。
值得一提的是,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其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恒大内部的董事层也发生了变化,在今年1月23日时,有两位新成员加入,其中一个是恒大汽车董事长肖恩,还有一位就是中国信达香港负责人梁森林。
这也意味着目前中国信达高管已经作为新入局者,成功进入到恒大公司中,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恒大处理境内外的不良资产,降低其负债风险。
由此也可以看出恒大现在仍有一丝发展机会,并未完全倒下,同时恒大也在积极争取发展机会,在今年1月24日,恒大就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希望各大债权人可以多给一些时间,不要采取激进的方式。
有人说,经侦民警是警察中的“白领”
接触的都是高智商的犯罪分子
没有刑警的“刀光剑影”
不同于社区民警的“家长里短”
今天,就为大家揭开
经侦民警的神秘面纱
看看他们的工作有多拼!
5月15日上午,潍坊市公安局邀请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保险、各大金融机构等30余家单位,围绕“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这一主题在银座广场开展第十三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此次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仍然沿用:“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重点围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银行卡、虚开骗税、合同诈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揭露常见犯罪手法,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展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战果,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积极性。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
进行发票验旧缴销
发票验(交)旧
1、功能说明
纳税人再次领用发票时,将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
3、前置条件
(1)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有登记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纳税人已完成实名采集
4、操作步骤
步骤一
进入主界面后,点击在线办理,如下图:
步骤二
填写信息,点击提交,如下图:
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步骤三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步骤四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发票缴销
1、功能说明
纳税人在出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等情况时,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发票后,对发票实物进行缴销销毁。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
3、前置条件
(1) 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 有登记过票种核定、需要对发票进行缴销的纳税人。
(3) 纳税人已完成实名采集。
4、操作步骤
步骤一
(1) 进入主界面后,点击在线办理,如下图:
步骤二
填写信息,如下图:
据实选择缴销类型,缴销类型包括改换版、空白发票到期缴销、变更注销登记发票缴销等。
据实选择发票名称,系统会自动带出相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据实填写需要缴销发票的份数和起始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终止发票号码。
对缴销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并上传剪角处理的影像样片。
步骤三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步骤四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来源:云南税务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税务系统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走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初心和使命,将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新时期税务工作的实际行动,凝聚成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争气桥”精神感染税务人
“那个年代,吃不饱、穿不暖,但是大家都憋着一股劲,一定要自己造出一座大桥……”9月18日,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京长江大桥南堡上,82岁高龄的孙阿根老人应邀为江苏省税务系统的党员干部讲述大桥建设者们当年建造这座“争气桥”,为国争光的故事。
图为南京长江大桥建设者孙阿根(左二)。
在现场,全程参加南京长江大桥建设的孙阿根老人,声情并茂地讲述造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场面、遭遇困难时团结共进的时光、建成通车时激动人心的时刻……这些记忆经过50年的岁月洗礼,依然深深地烙印在孙阿根的脑海中。他的讲述不仅感动了现场的党员干部,还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聆听。
“新中国成立70年了,祖国日新月异,繁荣富强,老百姓的日子真是一天比一天好啊!”孙阿根老人站在南堡观景台上看着桥面川流不息的车辆激动不已。据他介绍,南京长江大桥是长江上第一座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层式铁路、公路两用桥梁,由上万人耗时近1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奋斗建设而成,在中国桥梁史乃至世界桥梁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参与、见证这座‘争气桥’的诞生,让天堑变通途,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
“刚才,孙阿根老人讲述脚下这座大桥背后的精彩故事,使我深受教育。作为一名年轻党员,我一定要向前辈们学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上尽职尽责。”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员章帅感慨地说。
“没有一个南京人没来过南京长江大桥,在我们的记忆中,它不仅是南京的标志性建筑,江苏的文化符号,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弘扬南京长江大桥精神,就是要弘扬自主自强的奋斗精神。大桥是‘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建成的一座‘争气桥’。此次特地邀请大桥建造者前来,听他讲述大桥诞生的故事,就是要让大家加深对‘南京长江大桥精神’的认识,并传承下去,共同把我们国家建设得更加美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员瞿亚剑激动地说。
纪念碑下的缅怀与传承
秋意渐起,晴空万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牛郎径村,数十名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党徽的税务青年在一座纪念碑前肃然而立,缅怀追思。
图为广东省税务人在税务烈士纪念碑前缅怀先烈。
在他们面前的,是一座颇具历史厚重感的税务烈士纪念碑。此碑建于1987年,碑柱高4米,为的是纪念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税务烈士。“唯有烈士心,不随水俱逝。”在税务烈士纪念碑的背面,刻着叶全等5名税务烈士为保护国家税款壮烈牺牲的事迹。几十年来,这座纪念碑激励一代代税务人坚守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也见证着税收事业阔步前行的发展历程。
“战争年代,收税是冒着生命危险的,税务人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税制逐步完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在老一辈税务人像老黄牛一样耕耘、开拓下,才有了新时代的税收事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负责人说道。
1966年参加工作的赖兆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原惠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第一任办公室主任。据同事回忆,赖兆明在良井征收屠宰税期间还差点挨了屠户的刀子。“税务烈士纪念碑就是在我工作期间建成的。建成以来,局里常常组织干部前去缅怀先烈。可以说,我深受税务烈士的感召和影响。”如今退休了,赖兆明仍然牵挂着税收事业,牵挂着年轻一辈的税务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相信,年轻人能够传承好我们这一代税务人不畏艰苦、勇于担责的传统,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纪念碑建成以来,每年都有来自全省各地的税务人员前来缅怀、追思……税务烈士纪念碑题字者、原惠阳县县长刘品谋说:“如今,前来税务烈士纪念碑参观的人越来越多了。传承是最好的纪念,带着老一辈税务人的精神与期望,每一个税务人在各自岗位上尽最大的努力,税收事业定能在薪火相传、改革创新中不断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数十年过去,一代又一代的税务人接过税收事业发展的接力棒。而在青年一代税务人的身上,依旧能看到老一辈税务人那一股执着和韧劲:为宣传辅导好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一周加班至深夜、为做好机构改革工作把婚礼推迟数月……正如惠阳区税务局收入核算股的卢雪影所说,“我曾在一天内开具了1100多份收入退还书,累得眼睛快睁不开,整个右肩都酸痛,但只要能够服务好纳税人,一切都值得。”
榜样之光照亮为民初心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无数的掌声、鲜花和喝彩。我知道,这不是因为我讲得有多么精彩,而是你做得有多么出彩。”9月27日,在湖南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典型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请上了台。
在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右)请上了台。红网记者 马娅 摄。
现年47岁的吴建忠是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一名普通干部,2003年检查出肾病综合征,2023年发展成尿毒症。3000多个日日夜夜,让身高1.8米,体重190多斤的他,暴瘦至不到110斤。即便这样,他依旧常年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张家界市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这样的重大案件中,他克服一切困难,在一线“奋战”。
康维茜问他,“撑得住不?”吴建忠回答,“撑得住,我喜欢这份工作!”
台下,雷鸣般的掌声绵延不绝。在湖南税务系统,像吴建忠这样的先进典型还有很多。
“作为新时代党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不忘为纳税人服务的‘初心’,扎根一线,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无愧于祖国和人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干部董金巧用病弱的双肩撑起自己的小家,坚守在税收岗位一线26年,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
“全国道德模范”肖光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祝华,“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刘莹,“中国好人”董金巧、骆雄、易晓林,“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先进典型”黄信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湖南省税务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受到全国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他们恪守着为民服务的初心,不负兴税强国的使命。
“庆祝,是为了不忘初心;表彰,是为了更好出发。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奋斗者的精神催人奋进,追梦人的脚步永远向前。让我们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契机,团结一心,砥砺奋进,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努力拼搏,继续奋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权在巡回宣讲会上说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前两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收到一张发票,但是他没有盖章,这个是不是假发票啊?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大家得知道,没有的,究竟是税局的章还是发票章!
首先科普一下:由税务ukey开出的ofd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发票章的。这种发票与pdf格式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下图所示),这种发票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正常报销的!
但是像下图这张,很明显就是不对的。因为不止专用章没了,连税务局的章都没了。
以下是官方解释:
电子发票采用ofd新版式,取消发票专用章!!!
但是千万不要一个章都没有哦~
对于 ofd,也许你还很陌生,但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格式,正在逐步由原先的 pdf 替换为 ofd。所以对于ofd格式发票,你也必须要有所了解。
正确的新版电子发票是这样的
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这种发票,我们怎么验证它的真伪呢?
验证发票真伪的话,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或者使用《发票小工具》,配置了相关功能后,只需要扫描发票二维码即可查询发票真伪。
扫码可对发票进行查重,点击验证真伪,同时就能够验证发票真假。
ofd发票对于了解过的人应该都知道,他是不能直接打开的,需要使用专门的阅读器才可以打开。下面教大家如何下载官方ofd阅读器:
首先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
进入之后,找到ofd文件阅读器,下载到电脑上就行
今后大家如果收到ofd格式发票,在阅读器里面打开就可以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为什么 pdf 用得好好的,为什么国家要这么麻烦再做一个 ofd 文件格式呢? 其实主要有以下 3 个原因:
解决不统一的问题长久以来国内的版式文档缺乏统一标准,企业面临查、存、管、理困难的问题,市场的需求迫切也间接推动了国家研发、制定 ofd 文档并统一标准。
国家自主研发,不受外部厂商制约其二是由国家自主研发,自有专利,能够针对国内特殊领域的技术进行扩展,不受外部厂商制约,这是 pdf 和其他文档格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最后一点是 ofd 按照中国特色经济研发,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相比于其他版式文档,拥有更多优势。 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在国内使用、推广自主研发的版式文件格式文档十分急迫且重要,而 ofd 的诞生就是在践行这个使命。
目前 ofd 还处于初步的推广阶段,相信随着国家基建的高速发展,ofd 也将会进一步运用到各行各业中,成为大家日常使用的办公文档格式。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8:00至11月1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26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40人。为方便报考人员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查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报名前请详细了解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报考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填报说明》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清晰、有效上传《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个人免冠证件照等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将不予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一)报考人员要准确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信息,其中,职位要求的学历须为报考人员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并且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23年11月前取得;职位要求的专业为报考人员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二)报考人员学习经历须从大学阶段填起,并注明时间、院系、全日制或者在职学习、学历学位。例如:2023年9月—2023年7月,某大学法学系,全日制学习,本科,法学学士。上述信息均以报考人员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
(三)报考人员各阶段工作,按工作单位、职务层次分段填写,填写应完整连贯。其中,机关工作经历应填写到处(科)室。借调工作经历以及与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应注明。例如: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一级科员;
2023年8月至今,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四级主任科员。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某局某处,借调工作。
(四)报考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情况”栏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等次,主要包括3种情况:优秀、称职和试用期不确定等次。
(五)报考人员须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关系、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个体经营、务农或待业,请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对于已经退休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退休)”;对于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去世)”。
(六)报考人员须在“本人承诺”栏,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因信息不实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签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本人手写并填写落款日期。报考人员未签名承诺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七)“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须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位置盖章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落款日期。公章图案应工整清晰,联系人及电话须真实有效。未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信息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八)遴选职位对计算机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其他”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
(九)报考人员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及时接收遴选机关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十)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报考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考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机关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在“其他”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实际情况及遴选岗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例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附件:专业类别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专业类别目录表
序号
专业类别
目录表包含专业
1
哲学类
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
2
经济学类
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商务经济学,能源经济,劳动经济学,经济工程,数字经济,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海洋经济学,环境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3
财政学类
财政学,税收学,税务,国际税收
4
金融学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数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精算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
5
经济与贸易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国际文化贸易,国际贸易学,国际经济发展合作
6
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法律,纪检监察
7
政治学类
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注:该专业名称为“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文化交流,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东亚事务与东亚关系,国际事务,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
8
社会学类
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女性学,人口学,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9
民族学类
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1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历史,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11
公安学类
公安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技术侦查学,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铁路警务
12
教育学类
教育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高等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卫生教育,认知科学与技术,劳动教育
13
中国语言文学类
中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应用语言学,秘书学,中国语言文化,对外汉语,中国学,文秘教育,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语言与文化
14
新闻传播学类
新闻传播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时尚传播,国际新闻与传播,会展,新媒体与信息网络,媒体创意,新闻与传播,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学
15
历史学类
历史学,考古学,世界史,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史,世界历史,博物馆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专门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史
16
数学类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理基础科学,数据计算及应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
17
物理学类
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核物理,声学,量子信息科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光学工程,无线电物理,系统科学与工程
18
化学类
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学测量学与技术
19
地理科学类
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20
海洋科学类
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
21
地球物理学类
地球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固体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行星科学
22
地质学类
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古生物学与地层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
23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生态学,整合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资源科学,生物安全,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生物信息技术,医学信息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24
心理学类
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科学,犯罪心理学,航空航天心理学,计量心理学,临床认知神经科学,学校心理学,健康心理学
25
统计学类
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经济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6
力学类
力学,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固体力学,流体力学
27
机械类
机械,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体育装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微机电系统工程,机电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智能制造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仿生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船舶工程,兵器工程,工业设计工程,智能制造技术,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智能交互设计,应急装备技术与工程
28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仪器科学与技术
29
材料类
材料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稀土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生物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成型工程,智能材料与结构,材料与化工,材料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
30
能源动力类
能源动力,能源与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能源工程及自动化,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能源与资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储能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核能工程,航空发动机工程,燃气轮机工程,航天动力工程,清洁能源技术,储能技术,能源服务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可持续能源
31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气工程,电缆工程,能源互联网工程,智慧能源工程
32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真空电子技术,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微电子制造工程,微电子材料与器件,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光电信息工程,光电子材料与器件,信息工程,信息科学技术,信息物理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声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
33
自动化类
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邮政工程,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智能装备与系统,工业智能,控制工程,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
34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仿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科技防卫,物联网工程,传感网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影视艺术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新媒体技术,电影制作,保密技术,服务科学与工程,区块链工程,计算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虚拟现实技术
35
土木类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铁道工程,智能建造,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土木水利,农田水土工程,人工环境工程,城市水系统工程,智能建造与智慧交通
36
水利类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智慧水利
37
测绘类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38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与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工安全工程,涂料工程,精细化工
39
地质类
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智能地球探测,资源环境大数据工程
40
矿业类
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煤及煤层气工程,矿物加工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矿物资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智能采矿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
41
纺织类
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丝绸设计与工程
42
轻工类
轻化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皮革化学与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
43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交通信息与控制工程,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邮轮工程与管理,轨道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航空交通运输,管道交通运输,智慧交通,智能运输工程
44
海洋工程类
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海洋机器人,智慧海洋技术
45
航空航天类
航空航天工程,航空工程,航天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智能飞行器技术,空天智能电推进技术
46
农业工程类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农业智能装备工程,农机装备工程
47
林业工程类
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家具设计与工程,木结构建筑与材料
48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保设备工程,资源环境科学,资源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资源与环境
49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临床工程技术,康复工程,生物与医药
50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食品工艺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乳品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食品营养与健康,食用菌科学与工程,白酒酿造工程,食品工程,发酵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
51
建筑类
建筑学,城乡规划,城市规划,风景园林,景观建筑设计,景观学,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城市设计,智慧建筑与建造
52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职业卫生工程
53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生物系统工程,轻工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合成生物学,生物技术与工程
54
植物动物生产类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茶学,烟草,应用生物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智慧农业,菌物科学与工程,农药化肥,动物科学,经济动物学,作物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蔬菜学,农业,农艺与种业,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生物农药科学与工程,生物育种科学,饲料工程,智慧牧业科学与工程
55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农业资源与环境,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物质科学与工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科学与技术,湿地保护与恢复
56
动物医学类
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植物检疫,实验动物学
57
林学草学水产类
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工程,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水士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业,风景园林,智慧林业,水产,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水族科学与技术,捕捞学,渔业资源
58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保密管理,系统分析与集成,系统科学,邮政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审计,计算金融,应急管理
59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商务策划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品学,连锁经营管理,食品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劳动关系,体育经济与管理,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市场营销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零售业管理,创业管理,海关稽查
60
财会审计类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会计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
61
农业经济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营管理教育,林业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农村发展
62
公共管理类
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应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管理,交通管理,航运管理,海事管理,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海警后勤管理,医疗产品管理,养老服务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外安全管理,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慈善管理
63
社会保障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6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情报学,图书情报
65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物流工程与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
66
工业工程类
工业工程,总图设计与工业运输,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产品质量工程,工业工程与管理
67
电子商务类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跨境电子商务
68
旅游管理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69
戏剧与影视学类
戏剧与影视学,表演,戏剧学,电影学,影视学,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学,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技术,戏剧教育,媒体创意,戏剧戏曲学,广播电视艺术学,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曲艺,音乐剧
70
设计学类
设计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数字媒体艺术,数字游戏设计,艺术与科技,音乐科技与艺术,会展艺术与技术,设计艺术学,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
71
英语相关专业
英语,英语笔译,英语口译,商务英语,英语语言文学,翻译[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翻译”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语言学”专业]
72
其他外语语种
[参照英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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