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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7 11:17:01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稽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

【第1篇】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

目前,国家大力建设务税系统、“以票控税”、税制改革,将重点稽查这8个行业,与平时涉税风险高的一些企业违规行为。企业想通过非常手段“避税”、偷税、逃税,就是在铤而走险。

以下这8个涉税风险最高的行业,将是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一、电商平台(如直播带货、网络销售);销售额高、偷逃税的多

二、医药行业(如医疗美容、保健用品);净利润高、做假账、虚开发票的多

三、建筑行业(如居间费、劳务费、建筑材料);虚开发票、买卖发票最多的行业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违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

五、大宗商品销售(如煤炭、钢材、电解铜);变名销售、用非常手段“避税”

六、中介机构(如劳务派遣);人员复杂、一些挂靠、代缴社保等问题

七、进出口贸易;违规骗取退税、免税行为

八、农副产品加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产定收”偷税、逃税

还有企业的这些涉税危险行为,请注意:

1、长期亏损、零申报,但又正常经营

2、虚开、虚列、买卖发票

3、纳税数据历史比对,异常变化

4、库存、账实不一致,专票抵扣、名目不对

5、账户大额转账、提现,解释不清楚、无发票

6、成本、收入与行业正常范围严重不符

7、员工工资走报销、走福利、发现金

8、变名销售,用非常手段“避税”、偷逃税

企业想要降低巨大的税负成本压力可以理解,但在如今金税系统如此严厉的环境下,去触碰法律的“红线”是不可取的。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合规减税降费,才是最优选择。

以下三种税收园区的优惠政策适合大多数的企业,可以有效降低90%以上的税费负担,希望大家可以参考:

一是核定征收政策;现在全国各地能够享受到核定征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已经不多了,目前重庆税收优惠园区政策还很稳定,个税税率0.6%,综合税率1.66%(2021.12.31以前增值税1%,可以异地办公)。

二是纳税奖励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奖励返还(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三是自然人代开政策;综合税率1.56%,税局直接出票、不存在虚开风险,开票品目基本不限,不用本人到场,当天提供资料当天出票,1-3个工作日日邮件完成。

综上,年底了,这8个涉税风险高的行业,请注意了,将是税务重点稽查对象;请提前做好税筹划,选择合理、合规方式解决税负问题。

【第2篇】税务稽查立案标准

什么叫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什么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的理由是什么?如何确定稽查对象?

稽查对象如何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的理由是什么?如何确定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的20个理由

1、进销不一致

2、公司没有车辆但是存在大量加油费等

3、增值税长期留抵

4、外部进销项比率过高

5、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

6、增值税税负异常严重不符

7、常年亏损不倒

8、大量金额开具发票

9、长期零申报

10、高频率公对私转账

11、往来过大

12、存货过大

13、新公司发票使用异常

14、公司连续盈利三年,不分红

15、个人多收取得收入,未合并申报

16、货物销售价格变动异常

17、大量“会务费”“咨询费”等无证据链的发票

18、期间费用率较高

19、大量农副产品抵扣

20、同一法人,涉及关联公司异常集中,过多

【第3篇】税务稽查收入分析报告

在合理接待税务稽查人员以及及时进行税收自救后,对待税务稽查结论的分析也相当重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务纠纷是经常的事情。当纳税人面临税务稽查的处罚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其实,关键是分析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所下达的处罚意见,找出应对策略与技巧。

(1)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

税务稽查人员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2)当事人申辩笔录是否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当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请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4)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的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8)表述是否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不符。

(9)处罚是否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第4篇】税务稽查执行岗风险点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或部分hr人必做的工作之一,而现在这张表出现了大问题!随着各项政策的更新和换代,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不因为别的,因为你做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01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说到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02

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

企业赶紧自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是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二是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是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是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最终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这家企业在2023年~2023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承认了违法事实。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03

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

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04

公司发工资如何合理筹划?

切忌再次违法

利用离职补偿金避税、现金发工资、贴发票报销、两个银行卡、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方法明显违法,就别给自己和公司找麻烦了。

提醒

1、个税将是2023年的必查项,只要查个税必查工资表,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

2、自己单位员工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后续麻烦。

3、自己离职了,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会存在关联风险。

4、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私设小金库相当危险。

5、长期大量零申报的企业可能被预警。注意了,企业长期工资3500或5000元左右也是稽查的重点。

6、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与个税申报人数是否一致都会被稽查。如果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不一致,将有大麻烦。

7、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否则容易出错。

本文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中国税务报、财税解读、税来税往、郝老师说会计、大白学会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5篇】2023年税务稽查重点

今税咨询

继金税三期、税银互联过后,国税总局再施“秘笈”,借助阿里云服务器打造出智慧型信息化大数据平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的推行,税收、税务数据信息的处理速度提升了2000倍!

在逐渐强大的国家税务管理系统管理体系下,税务部门对税务稽查有哪些要点?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打造出了全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测机制,虚开增值税票一旦被税务稽查,除了补缴税金,涉嫌犯罪的,更要担负刑事处罚。

二、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很明确表示:依法严惩虚假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转账支票套现。仍在操作公户转私户的公司要注意了!

三、骗取进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国家公安部、中国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在内的四相关部门协同防范和打击违背税收法规,采用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税务稽查

四、企业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某些公司经常使用的方式,企业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环节。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部门就会对公司开展分析调查,确定公司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五、虚造工作人员薪资

前些日子不少公司因为个税app上的申诉被查了。另外,针对工作人员薪资,税务部门会从薪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薪资费用。

六、税收优惠由公司认定

享有税收优惠的公司,也是税务部门清查的要点,享有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看看自己申报的数据信息是否如何。

七、税负率异常情况

税收、税务异常情况长期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要点,要是公司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部门就会对此进行重点调查。

随时关注地方税务局动态信息,防范被查风险!

即使是个本本分分的纳税人,也需要时时刻刻自纠自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第6篇】税务稽查信息简报

为进一步优化太和区营商环境建设,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纳税,确保国家各项财税收征管质量和政策执行到位,太和分局联合锦州市税务稽查局对全区重点企业开展了检查,被检查单位涉及加油站、医药、制造、运输等行业。

为了使检查工作在公开、透明的良好环境下顺利开展,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结果质量,锦州市税务稽查局与太和公安分局经税侦大队分别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检查组,并提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应急措施。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查看会计资料、数据信息对比、查阅相关资料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各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本次突击检查的5家企业中,发现太和区某药店、太和区某加油站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第7篇】税务稽查信息资料

税收稽查是税务稽查机关依法依法对征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征税义务、扣缴义务状况及涉税事项停止检查处置,以及盘绕检查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可是一件大事,那么税务稽查都要查哪些方面呢?

一、税务稽查都要查哪些方面?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账是否能全部入帐,尤其是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该确以为收入而未入账。

2、本钱方面:主要是本钱结转与收入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结转的状况。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多提情况存在(尤其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支款渠道是否正确(尤其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实际扣减项目能否计算正确(尤其是款待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了要核对主要税种外,还有其他小税种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运用税、印花税、土地运用税等。

二、如何处分偷税行为?

1、偷税行为不构成立功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偷税所得,并处被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金额占应征税额的10%以上,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除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所得,由司法部门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金额占应征税额的30%以上,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司法部门应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金额5倍以下罚金。

三、如何处理逃避追缴欠税的问题?

对于欠税、逃税、逃税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银行账号如何处理?

对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银行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对超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温暖提示:一定要按时缴税,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税务稽查就不会把你弄得头破血流,一切都要有准备。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心意财税客服,心意财税能帮您解决一切问题。

【第8篇】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虽然企业都不想被税务稽查,但是如果真的被稽查到,也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

1. 为什么会被稽查

其实,现在企业被税务稽查的起因可能是比较多的。有可能是税务自选的案源,比如根据企业的类型,行业性质,规模,税负率,风险等级等随机选户,也可能是受托协查或者是管理部门风险部门的推送,又或者是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或者是通过举报而发现的线索,也可能来源于上级督办的事项。总之,不管什么原因,企业还是有一定的概率会被税务稽查到的。

2. 企业如何应对

既来之,则安之。企业能够做的事情,就是从容应对。具体说来,需要做好以下一些方面:

(1) 了解情况

在被稽查之前,可以先向相关的税务人员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据此判断下事情的严重程度。同时对自己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一个检查,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一些咨询。

(2) 把握好自查

如果是自选的案源,在正式检查前可能会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这个时候,就要好好把握这个机会,进行彻底的自查。这其中,企业需要处理好的问题是有明确疑点的,怎么进行反馈,没有明确疑点的,要怎么自查,自查到什么程度,存在涉税问题的,要补税到什么程度,以及报告应该如何阐述。

税务稽查

(3) 需要关注的点

企业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管是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还是在稽查前,都应该有所关注。比如,报出的财务报表是否规范,这个规范不是指“格式”而是“内容”,有没有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或者有没有隐瞒未开票的收入;一些重大的事件,有没有把握好,对于重大的销售事项,有没有把握好增值税的纳税时间;账务处理上是否规范,有没有一些敏感的关键字,如礼品、公关、走访、购物卡、红包、补助、分红、会务费、付利息等等;有没有一些不准确的财务处理,如应收应付的对冲、支出为现金、金额为较大的整数、不合理的红冲,不明原因的账务调整等等。对于这种事项,企业自己先要心里有数。

(4) 言谈举止

有时候不经意的谈话,可能会暴露出企业的“秘密”。所以,对于确定的事情说,不确定的事情弄清楚再说,该说的说,不该说的别多说。

(5) 维护自己的权利

企业要明白整个稽查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如果稽查人员没有提供规定文件或者未按照程序索取资料,可以婉拒提供相关资料。稽查人员对于纳税问题有询问的权利,但没有审讯的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同时,可以留意一下文书的签章,如果稽查人员想看当年的账,那么必须是某某市(下设区)税务局的公章。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要理性地对待税务稽查这件事。不仅要做好平时的风险控制,也要冷静地做好稽查的应对,做好各个方面的安排,才能有条不紊,有序应对。

或许税务稽查对企业和老板是一劫,对会计人员来说,未必全是不幸,我倒觉得税务稽查能提高会计人员在企业里的地位。企业也许真有见不得光的地方,经过税务稽查,会计人员一方面经过了一种历练,会对纳税风险把握得更准确;另一个方面你的老板可能会知道税务有时候会动真格的,他会增强税务风险的意识。

一、会计为何怕稽查

会计人员,一般都害怕税务稽查。对企业来说,税务人员兼具两层身份:第一层身份,代表国家征税,税务局是国家权力机构,企业必须遵从其要求;第二层身份,税务人员是公务员,要为企业服务。会计人员怕的是税务人员的第一层身份,到底怕什么呢?一怕处罚权,二怕自由裁量权,三怕日后的监督权。

1、税务的处罚权。企业的会计账,难免有些纰漏,甚至多少有些猫腻,会计人员往往会心虚,总担心企业被税务盯上,被税务查到,被税务处罚,自己也会因此受到牵连。

2、税务自由裁量权。这就要说到我们的成文法,条款往往有个可变通的区间。对一个纳税事项做解释的时候,税务可以做出对企业相对有利的解释,也可以做出对企业相对不利的解释。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害怕税务把所有不利的解释都摊到企业头上,导致处罚结果偏重。

3、税务部门日后的监督权。即便企业觉得自己有理,能够分辨一二,可又害怕自己说多了会让税务稽查人员的面子过不去。试想,就算在某个纳税争议中争赢了,企业以后还要在这个地界上经营,多少会顾虑日后被穿小鞋。

二、面对稽查的心理变化

面对税务稽查,会计人的心理变化可总结为三个字:怕,恨,敬。

1、先是怕,不知道税务部门为什么来,来了不知道会查什么,可能会查出什么,所以怕。怕其实大可不必,税务稽查为什么来了?来总有来的道理。李克强总理倡导随机选案,税务总局有各种选案机制,碰巧被抽中了所以来;企业行为不端,被举报了所以来;纳税数据有悖常规,被风控分析出比例异常了所以来;或者对某个行业整治以来。

2、第二个字是恨,为什么恨,不管怕不怕终究得来,来了只能悉心应对。看到税务稽查人员鸡蛋里挑骨头,就感觉是诚心过来找茬的,恨意油然而生。

3、恨归恨,来也来了,查也查了,骨头也挑了,事总算结了。就想着客客气气地道别,敬而远之。如果不是被举报或者总局统一安排行业检查或专案检查,税务稽查完结后一般五年之内不会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稽查。

与税收征管人员不同,税务稽查人员平常不会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企业与他们联系的机会不多。既然摊上了税务稽查,建议不要轻易“放过”了税务稽查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认知相对全面,是税务机构里最专业的老师。如果企业想在税务稽查之后提高税务处理水平,就要做到第四个字“近”。主动走近税务稽查人员,多咨询、多交流,在互动中让感情更近。通过向税务稽查人员学习,使得知识与技能得到提升,让企业与纳税规范的要求贴得更近。

三、稽查为什么找上你

为什么税务稽查会查到你头上呢?从概率的角度推算,一个企业能被查到的概率并不高。被税务稽查查到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李克强总理倡导的随机选案制度。国税总局有各种各样的选案机制,如果你的企业碰巧被抽到了,税务稽查就会过来查你。现在企业非常多,税务人力有限,抽样不会太多,企业被随机抽中的概率非常低。

2、国家需要对某个行业进行整治,恰好是你的企业所处的行业。如果国家一声令下对某个具体行业来一通彻查,这种情况下要是碰到了,你得要认。行业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因为这不是针对你一家企业,而是针对你所处的行业。

3、企业的纳税数据有悖于常规。企业纳税总额、税负比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与同类型、同行业偏差较大,这都是有悖常规的。税局这边的风控如果分析出你的企业纳税数据异常,税务稽查很可能就会查到你头上。

4、企业行为不检点,被举报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被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给举报了。如果证据比较充分,税务稽查自然要来查你。

5、企业纳税不规范。内部账目做得不清不楚,报税不及时,或者开票有问题,引起了税务的警惕,这个时候税务稽查可能会过来查你。

对税务稽查很多会计人员心都会提到嗓子眼上,生怕出什么事情。会计人员害怕是因为对税务稽查的结果深不可测,不知道会找出什么样的问题。对税务稽查,会计人员其实不需要过分担心。税务稽查过后,一般五年内税务不会再来查你了。

四、怎样看待稽查结果

孔子的学生曾参因为种瓜误点被父亲毒打一顿,不省人事。曾参苏醒后装作很高兴的样子,逢人就说,父亲昨天打我了,我得顺着父亲,就当让他出出气好了。孔子听到后,非常气愤,极其不认可曾参的做法,孔子的主张是“小杖受,大杖走”。

把这个故事借鉴过来,会计可将之视为应对税务稽查的立场。一般而言,税务稽查总是能找出问题的,如果惩罚轻微,建议企业不要争辩,要表现出虚心的态度,主动承认自己没有做好,会计人员对税法理解不深,不要因小额罚款跟税务过度争辩。如果税务稽查找出了重大问题,处罚力度很大,如企业认为自己有理,则不能一味迁就,要针对问题做有理有利有节的分辩,尽量为企业扳回一些。

无论如何,企业不宜将自身与税务的关系搞对立,但并非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税务稽查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找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实际上税务稽查对企业也是有顾虑的,顾虑企业什么呢?担心企业对处罚不服,害怕企业做行政复议,害怕企业申诉,害怕投诉。如果纳税争议没有处理好,就成了纳税事故了。如果此类案例较多,可能说明当地税收环境欠佳,这对税务人员的考核、晋升是有影响的。

应对税务稽查结果关键还在于事实与证据,会计人员要做的是主动配合税务稽查,把证据提供充分,不用一味怕税务、瞒税务。如果对税务稽查的结果有争议,要积极沟通,应对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和谐,进退有据。

五、结语

或许税务稽查对企业和老板是一劫,对会计人员来说,未必全是不幸。 企业也许真有见不得光的地方,经过税务稽查,会计人员一方面经过了一种历练,会对纳税风险把握得更准确;另一个方面你的老板可能会知道税务有时候会动真格的,他会增强税务风险的意识。

一旦老板有了税务风险意识,税务就会得到重视,会计工作也会得到相应的重视。说不定老板会对会计人员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尊重。从这个角度看,税务稽查能提高会计人员在企业里的地位。

【第9篇】税务稽查部门执法风险

1、合作单位走逃(失联)

税务机关实地勘察合作伙伴注册经营地址,发现查无此单位,电话联系法人代表等相关负责人电话停机或空号。

【风险提示】

之前广东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就因涉及土方清运公司失联,被协查,票据全部不允许扣除的情况,平白增加了很多麻烦不说,税收损失更是无法弥补。

因此,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选择合伙伙伴时,要慎重,注意查询对方的工商、纳税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尽量选择设立时间长、成规模、且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避免因对方的走逃、失联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资金流向异常。

(1)采购款、销售款长期挂账,与上、下游单位间无资金流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27号显示,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提供的账户信息,和企业银行账户,未发现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记录。

(2)大量存在间隔时间较短或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如:企业收到货款当天即将其转入法定代表人及办税人员的个人账户等。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38号显示:企业收到下游单位资金后,于汇款当日汇至个人账户,上述两个人的银行账号归属地均为下游单位注册地。你单位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待上述问题时,经常在大宗建筑材料、苗木的采购上,要么出现资金回流、要么出现三流不一致,从而东窗事发。

房地产企业还经常存在个人账户大额对公转账情况,一般是因为业主现金缴纳首付款、而企业临时发生资金挪用,而后陆续入账,如果税务机关细究合同、很容易发现个中猫腻。

3、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1)未取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在“其他扣税凭证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2)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收取了价外费用,不申报增值税,如各种初装费。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税款未及时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费未及时或者未足额申报,稽查局检查后,催告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众多,我们在服务时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仅仅对首付款预缴增值税、没有预缴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或者对按揭款在交房前根本没有申报纳税;

更多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按照老板的要求,没有按照完工标注结转收入、及时汇算清缴。岂知,滞纳金是刚性的,欠税滞纳金折合年利率为18%,甚至比开发贷款利率都高。

以下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实际情况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未及时结转收入和成本,而被责令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书。

5、虚开发票。

(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

(2)购进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如:采购的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和建筑服务价格。

(3)领购发票后短期内集中开具,经调查为虚开。

【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是小事情,税额超过5万元,相关人员就可能从实现财务自由的梦想转换成了人生失去了自由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青岛只是全国强征管的一个缩影,整体来看,在减税降负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稽查力度都在加大,理由如下。

2023年我国全年减税超过1.3万亿元,2023年,在中央密集要求“更大规模”减税的基础上,减税规模将有增无减,按照目前的减税措施,今年的减税力度仍将达到万亿级。

大家都知道,国家的财政支出,比如基建投资、国防、教育等投资不能降低,大规模减税降费之后,政府的财政缺口如何弥补?我认为,转移支付、政府发行债券、减少支出等多个方面形成组合拳,成为政府平衡财政的选择之一,最有力的手段还是通过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力度,强征管补足。

【第10篇】税务稽查规范

2023年7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已出台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国家税收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

//一、《规定》对原《规程》的具体修改与完善//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对相关事项作了以下修改与完善:

1.《规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并不认可原《规程》可以作为判断稽查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盘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黔行申305号)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据此,再审申请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本次新出台的《规定》以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予以对外发布,未来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参照依据。

2. 稽查局的“属地管辖”模式发生了变化

原《规程》第十条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规定》第六条则将之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在于,按照近年来总局强调提升管理层次、集中稽查资源的机构改革要求,2023年国地税合并后已经取消了县级税务稽查局的设置,现有稽查体制已不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此外,在办理大案要案时通过上级指定管辖方式可以打破地区利益藩篱,排除不利因素干扰,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3. 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税务检查

原《规程》规定,在检查前需要对案件进行选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补充增加了“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一些税务稽查案件是上级有关部门紧急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税务机关往往在进场检查之时无法及时办理内部立案手续,因此《规定》对“提前检查”行为作了例外规定,以此解除实践中困扰稽查部门的“先上车、后补票”的检查程序合法性担忧。

4. 增加了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因此,《规定》作了上述条款补充。

5. 对电子数据提取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

6. 增加了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规范事中公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为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要求检查人员在出示或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需要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在询问环节应当对被询问对象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7. 增加了退还账簿资料时的程序规定

原《规程》只对账簿资料的调取程序作了明确,但对于账簿的归还环节未作任何规定。而《规定》明确要求稽查局在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这是对原《规程》调取账簿法律手续的补充与完善。

8. 增加规定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原《规程》只规定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但对于扣缴义务人已经解缴税款、纳税人已经提供纳税担保等情形未作任何规定,导致稽查局在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措施时面临没有法律依据的难题。本次《规定》通过修订填补了上述法律适用空白。

9. 明确了处罚文书的公开原则

《指导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据此,《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也是对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跟进与落实。

10. 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

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稽查期限自60日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具体期限没有规定,导致很多稽查案件常年积压,不利于及时清案,对纳税人的商业声誉也会产生不利影响。《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11. 增加了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为此,《规定》第五十一条允许“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税款延期缴纳申请的,其仍然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 在税收强制执行环节增加了催告等程序性规定

为了落实2023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新《规定》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13. 增加了“中止检查”与“中止执行”的具体适用情形

实践中,稽查局在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往往出现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的要求。由于《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强制中的执行异议并未作出规定,况且被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纠纷属于民事争议范畴,稽查局对民事争议直接作出裁定与法无据,此时需要通过民事裁判途径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规定》中增加了“(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的规定。与此类似,《规定》第三十三条在“中止检查”情形中也增加了“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的情形,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他国家机关出现冲突的问题,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14. 将指控税收违法的“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

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纳税人从中无从知晓税务机关指控违法事实的事实依据,导致无从实现《行政处罚法》所坚持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本条规定也是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相衔接。

15. 明确税务处理处罚文书被撤销后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明确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16. 对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作了一定修正

原《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鉴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已经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未缴税款的法定权力,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绝大多数法院已不再受理税务机关提起的税款强制执行申请。为此,新《规定》对原《规程》中的三类强制执行情形作了合并调整。

17. 提高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批层次

原《规程》中规定,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稽查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由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行为属于对纳税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因此新《规定》将审批程序改为“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18. 删除了稽查局内部行政管理的相关事项规定

在以往的税收争议案件中,纳税人经常依据原《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向法庭提交《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于上述文书是否属于税务机关应当举证的证据范围,税企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导致在庭审中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不便与被动,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资料外泄。

从法律上来说,稽查部门的内部审批决策等属于国家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直接影响,相关制度措施可以通过内部文件加以明确。因此新《规定》大幅删除了内部文书制作审核、案卷归档等行政管理内容。

//二、新《规定》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

1. 仍然没有划分清楚征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范围

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一直是税务争议领域中的难点问题,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税案中,税企双方曾对此问题展开激烈争辩。遗憾的是,《规定》仍然沿用了原《规程》中的表述,即“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其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在内涵上仍然存有差异,无法真正做到避免与征管局发生职责交叉。

2. 稽查期限的延长期限规定显得有些模糊不清

例如《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稽查期限的,要求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何为“特殊情况”?何为“合理”期限?对此如果没有具体解释,仍然不能根本上解决稽查案件超期办理的痼疾。

3. 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检查程序规定过于简略

虽然《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作了规定,但在提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表述过于简略,无法充分保证提取数据的准确性。特别是无论是原规程还是新规定均赋予税务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检查电子数据的权力,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检查程序几乎未作任何规定,这种法律空白明细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纳税人曾对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相比较而言,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检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加以吸收与借鉴。笔者认为,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税务检查近乎行使刑事侦查权,为了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有必须对此予以规范化与制度化。

4. 电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与其他政策法规存在潜在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复议机关在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按照《规定》,无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稽查局均可以重新作出,如此规定是否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冲突?况且,《规定》对于行政文书被撤销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期限也未作出任何限制。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但《规定》对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时是否需要满足上述限制性条件,并未作出任何明确,未来有可能出现税收执法中的困惑与争议。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11篇】税务稽查检查环节流程风险

国税地税合并以来,实现了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启动了“互联网增数据、云计算”的稽查天网。而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变化,对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适应会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如果不扎扎实实地学习一些基础知识,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有税务风险,会被税务机关稽查。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麻烦,也会给会计人员带来麻烦。企业该如何应对如此强烈的稽查?

税务机关将利用大数据进行涉税风险控制。如果老板还是用以前的思维做事,作为会计当面反对肯定不合适,但老板叫你做假账,就把以下案甩给他看!

一、看案例!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2、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税务机关的手段:

3、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税务机关的手段:

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真正亏损的企业也要按照进项银行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进行调整,会导致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弥补更多的“亏损”,从而少交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汇算清缴中有很多纳税调整项目,但实际情况未调整或不完整,就不要怪税务机关把你列入考核重点了。

二、在金税四期大数据下,企业要注意的大数据比对:

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就怕税务局打电话过来!这难免让会计觉得忧心!

三、给大家准备了9个税务查账关注点。

希望大家能从容自信面对!

四、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挑选出了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1、增值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取得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入账。

有人说,这个提示过分简单了。现在,我们对面值的检查非常严格。我们一次填好,填在备注栏里。不缺少发票专用章,也不冒领。这些都是知道的。是的,发票的基本面值不会有错误。但税收中的风险就是这样防不胜防。

有这样一个案例:

普通发票的货名具体,票面都没有问题,填的也很规范。河南省某商贸公司是买方,广西省某建材公司是卖方。

河南公司说:混凝土买来是用于盖办公楼的。

检查人员问:货物是直接从广西发往河南,还是广西的企业在当地有临时生产场所?

回答说:从广西买来,直接寄过来的。

检查人员断定该业务为:假的!

因为,混凝土从生产到使用,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左右,否则会凝结,从而无法使用。从广西采购的混凝土怎么可能在河南还有呢?该公司辩称,它确实购买了混凝土,但它是在当地购买后获得这张发票的。

所以最后,不管怎么处理,该案的意义在于提醒,不仅仅是面子问题,还有涉及的常识。朋友听了感叹,说,照你这么说,做金融还是要学天文学地理。月薪不高,要求还挺高的。

2、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风险

属于房产税范畴的所有产权是否免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除免税规定外,质押财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

或者除对产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误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税目少缴印花税,有关合同或合同凭证在销售商品(产品)和采购商品、原材料、辅助材料、资产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有人说这个风险点不用提醒我了吧。我们刚完成汇算清缴,很了解情况。既然如此,那就简单说几句吧!罚款是指行政罚款。比如交通罚款,环境罚款等等。滞纳金有定语,税收。也就是说,也就是说,除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滞纳金外,其他滞纳金均可抵扣。

此外,需要区分哪种赞助支出属于广告性质,哪种赞助支出属于非广告性质。广告支出必须为企业达到宣传效果,广泛宣传。如果有曝光,会有提高知名度的后果,可以判定为广告。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赞助支出。。

4、不注意纳税信用致使进入黑名单的风险

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信用将直接评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先来普及一下,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纳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通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不同于企业破产,破产仅限于公司财产份额,信用涉及经营企业本身的个人。法人代表和财务一样的,高铁星级酒店限制的这些都还是小事!

只要公司信用是d级,那么无论原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多少家公司,所有新成立公司的纳税信用都会被评为d级。但无论财务负责人跳槽到天涯海角,只要作为财务负责人被监控,跳槽后的新公司纳税信用也会降为d级。

但也不要瞎操心。一般来说,只有重大税务违规,或得分低于40,才有可能成为d级。但如果你得了b或者c,会有很多麻烦。银行一起特别注意这个,不是a级纳税人,贷款也不容易。

总结:

税负高?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嘛!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或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利用税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区注册企业,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是投知界一直秉持并坚定不移坚持的初心和理念。

我们一直提倡税务规划,是让企业认清风险,看清形势,绝不能胡搞。只有正确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才是当前形势下,唯一正确并持久的方式。

税务规划与税务筹划的区别:

个人浅见:税务规划不同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且大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漏税的目的,那真是税务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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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稽查询问笔录案例

稽查案例:无偿贷款、个体户骗税、虚开两千万税额两万、股东消费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骗税

01 提供无偿贷款服务被税务稽查

相关链接: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6-14 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02 某个体户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广东省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广东省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鹤山市广兆达建材经营部(经查询为个体工商户)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1.91万元。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纳税人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03 虚开发票金额2千多万,为什么税额只有2万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苏州税稽通 〔2022〕120号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kw2158):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22日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wkw2158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3号楼3210室

法定代表人: 周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1023********6223

主要负责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定该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金额2528.80万元,税额2.43万元。(注:应是增值税差额纳税开票)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04 公司报销股东个人消费并在税前列支,被按偷税处罚

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a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2023年12月与揭阳市试验区某电器厂签订《厂房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揭阳市试验区陇上村土地一块,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两年,两年租金合计396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2023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在2023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部分业务收入通过收取现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的行为,少申报营业收入金额合计92069.30元。

(四)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的行为,股东黄晓明列支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43884.74元、黄耀毅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68713.47元,金额合计112598.21元,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五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1747485、81747482、81538452、87235893、81538475)金额合计34526.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法定代表人王冠群在询问笔录、《2023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及《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工作人员在自述材料、《2023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公司股东黄晓明、黄耀毅分别在自述材料及对应的《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税局处罚结果

依法对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023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716.39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858.20元;2023年度偷税少缴纳税款合计501.92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50.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9元。公司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112598.21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额22519.64元。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法对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59.82元。

要点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通过报销股东与经营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并在税前列支,达到少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及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构成偷税,且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被处罚。企业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按现行法规规定,在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情形下,公司不能以股东个人消费所取得的票据作税前列支的凭证,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税务处罚。

05 5个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例

1、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2 21:19

来源 : 上海税务

近期,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的莲实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9.91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成功阻断其关联企业未退税款12.8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拟处1倍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2、四川省宜宾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 : 2022-04-21 2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四川省宜宾市税务部门牢固树立“早退、快退,退准、退稳”的意识,切实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助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近日,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宜宾永乐古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9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力、重拳打击恶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符合条件、合法经营的纳税人手中,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日期:2022.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4、辽宁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20 19: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近期,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 指导本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本溪晶鑫荣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9.26万元。本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同时成功阻断其关联企业本溪市鑫隆商贸中心申请的留抵退税款70.95万元。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5、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来源:税务总局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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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税务稽查应对

最近这段时间,不少公司都收到了税局的“问候”,那么当公司遇到税务稽查,我们的应对方法都有哪些呢?

税务稽查范围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有越来越多“非税”方面的,对公司经营业务进行全面的监控。再加上现在银行参与进来后,公司所有资金的走向也是完全透明化,在此背景下,某个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发生就将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涉税风险的普遍爆发。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

因此,当公司遇到税务稽查,各位老板应积极配合应对税务稽查,具体的应对方法如下:

1. 如果公司遇到的是被协查,那么一般是上游发票发票出了问题,比如购买的发票。这个别慌,一般不会涉及刑事问题,无非是补税多少的问题,当然了,金额特别大除外。

这个时候,我们就该迅速将非正常来源的发票移出,调整账务,在账务调整好之后,一定要和税局人员坦白来源,争取达到如下几个目的:争取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避免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如果公司遇到的是被稽查,那么在正常情况下,税局是肯定掌握了你们公司有偷税漏税或者虚开发票等事情的证据,这个时候,该交代的及时交代,不该交代的也及时交代,争取达到如下目的:尽量争取减少涉案税款;尽量争取减少涉案罚款;尽量争取减少涉案滞纳金等等。

以上就是公司遇到税务稽查,应对的方法都有哪些的内容,其实很多公司会遇到税务稽查,大多还是听信了所谓的财税公司的节税方案,小金认为,节税是可以节税,但一定要合理合法,并且找专业正规的财税公司进行节税。专业的财税公司都是以合理合法为基础,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合适的节税方案,而不是为了找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4篇】税务稽查大比武测试题

本微讯 为落实“人才强税”战略,2016-2023年,甘肃税务系统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分类组织岗位练兵学习,逐级开展比武技能竞赛,持续进行人才选拔培养,全面推进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工程。

统筹规划 部门联动搭平台

为了组织好练兵比武,甘肃税务把练兵比武融入党的建设之中,结合数字人事,坚持全员练兵,注重以考促学,分梯次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机构合并以来,为加速推进业务融合,充分释放干部队伍活力,主动联系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将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纳入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序列。2018-2023年,省税务局联合省总工会开展省级比武竞赛14项,有15个市(州、区)税务局与当地工会、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市级比武竞赛51场次,借助地方优质竞赛平台,实现税务系统练兵比武与地方技能大赛的优势互补,有效提高了税务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全员参与 活动创新促融合

为突出应知应会,注重全员参与,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学为用、以练为战,不断丰富活动载体。2016-2023年,原国税、地税累计参加岗位练兵学习19800人次;2023年,10786名税务干部参加“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2023年,13434名税务干部参加网络竞赛学习测试;2023年,13239名干部登陆学习兴税平台参加学习,基本实现了全员参与、整体覆盖、全面提升。立足工作岗位,全系统累计举办线下实体培训445期,组织知识竞赛223场次,开展全员知识测试122场次,组织网络线上培训149期,16537人次参加网络在线学习和考试,实现了线下线上练兵的融合。在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单位积极创新。武威市税务局采取“晨会夜校”“每周一课”“网络课堂”“拜师学艺”等方式提高岗位学习效果。酒泉市税务局探索建立“税收业务+党建学习+读书分享”三合一的“双周大讲堂”模式细化每周练兵学习内容。平凉市税务局采取“帮学”、“助学”、“督学”、“常学”、“互学”、“促学”等形式逐层级开展练兵学习。定西市税务局突出“短、频、快”,利用“碎片”时间将“微课堂”、“微平台”纳入到“早间课”范围,及时向税务干部传递新政策,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时效性。

实战练兵 岗位竞技强素质

为了真正选拔出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税收骨干人才,甘肃税务积极倡导“既要学得好、更要干得好,既看比武成绩、又重工作实绩”,强调将比武竞赛与个人现实工作表现相挂钩,从竞赛内容、竞赛方式等方面精心谋划。在竞赛内容上,坚持“干什么、练什么、比什么”,贴近工作实战设计竞赛试题。在竞赛方式上,突出实战导向,增设实务操作竞赛环节,还原真实工作场景开展实际业务上机操作,实现了比武和实务操作无缝衔接。2016-2023年,全系统采取个人竞赛、实务操作、集体对抗、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开展市级比武竞赛145场次、11933人次参加;组织省级比武竞赛7场次26个岗位类别,2147名优秀选手参加;公平公正选拔专业人才,并将参赛选手的个人绩效划段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对排名靠后的不予推荐,确保比武结果公平公正、贴近实际、比出实效,坚决避免出现“以分取人”,真正达到学知识、比技能、展风采、促提升的目的。作为多次参加省级比武竞赛并荣获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庆阳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李燕玲说:“每次比武竞赛都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不仅促进了我们的学习和工作,也对干部的互动融合有了很大提升”。

党建引领 党员干部学在前

在练兵比武活动中,全系统始终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练兵学习的重要内容,创新开展“集中学、专题学、交流学、督促学、融合学”,突出“必学、必训、必写、必考、必做”,狠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将参加比武竞赛作为转变作风、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全员练兵比武作出了表率。以兰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梁文波、合作市税务局副局长王鲁合、静宁县税务局副局长薛皓为代表的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比武竞赛,不仅取得了优异成绩,还发挥了引领作用。全体党员干部带头参加业务比武和专业骨干选拔,带头使用微信、钉钉自主学习,推送任务,分享感悟,以实际行动引领和感召干部群众参与练兵比武。

激励引导 结果运用树导向

为调动基层单位参加活动的积极性,省税务局将练兵比武活动纳入督查督办,列入绩效考核。对团体成绩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竞赛选拔出来的优胜个人,向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部门推荐表彰奖励。2016-2023年,被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评定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5人、甘肃省技术标兵223人、甘肃省优秀选手371人,累计选拔培养“专业骨干”242人、“岗位能手”995人。对比武竞赛选拔出来的骨干人才,优先安排参与重点课题研究、重点项目实施、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省局专业人才库27个,组建了大企业管理、税务稽查、社保费、出口退税、网络安全等专业团队,并在评先选优、交流培养、选拔任用、培训考察等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支持他们在各个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通过持续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充分营造了勤学业务、苦练技能、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选拔培养的242名“专业骨干”和995名“岗位能手”,有158人次遴选到上级税务机关,293人次获得职务或职级晋升,25人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224人次获得厅局级表彰,1034人次获得公务员记功嘉奖,367人次获得三师证书人数,有效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促进了包括领导干部、领军人才、青年才俊、专业骨干、岗位能手等一系列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得到了广大税务干部的广泛认可和各级领导的肯定表扬。2023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作出批示:“甘肃省局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任务新要求,自主组织练兵比武活动,值得肯定”。2023年,甘肃省政府副省长张世珍作出批示:“省税务局积极开展练兵比武等职工技能竞赛,有效激发干部内生动力,为推动全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希望未来与省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凝聚职工力量,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保障”。

【第15篇】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稽查的时候很多老板都会很恐慌,实际情况我也大概有一些了解,毕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把财务问题处理得很完美。涉及到了一些有关税务的问题,那么税务过来了,就会很担心,担心自己企业的问题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去企业检查主要的五大手段,希望对于老板们有所帮助。

1. 资金流检查

资金检查主要检查的是企业的对公账户的银行卡流水以及老板老板娘财务个人卡的流水。

这里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是否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是否有无票的支出以及利用老板或者相关人员的银行卡收取货款。一旦涉及到这些问题,那么就会有偷逃税的嫌疑。

2. 账务资料检查

这个方面主要查的方向为:发票、预收款、预提费用、福利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务机关会针对这些科目核查相关的支出及收入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会出现数据变化异常。一旦异常,税务机关就可能深挖,核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库存问题。有很多企业就是栽在这个问题上。库存数据和账面数据对不上,库存过少,那么就涉及到隐瞒收入偷逃税的问题;库存过多,那么就可能涉及到无票支出以及虚报收入问题。这样极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继续跟进相关情况,挖出更多的问题。

4. 突击调账

这个时候主要的方向就是企业的账簿,会把企业所有的账簿都拿到税务机关手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企业的补救措施的时间都不给了,一般这种情况都是被人举报或者是被上级机关交办的项目。这种项目想要了解,那么涉及的问题就很多了。

5. 外调协查

外调相关供应商或客户信息,外调运货的运输方式信息。这种方式主要是在核实企业的情况的真实性,进销存等情况是否和账目的情况一致。如果一致,那么问题就不大。其中涉及到的运输方式的问题最为重要,很多的企业相关货物的情况很完美,但是由于运输的发票及运输方式的疏忽,导致了税务机关抓到了漏洞。

基本上税务稽查的手段主要也就这5大方式,后续将更新有关《税务报》的相关案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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