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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一大批核心及配套政策密集出台、落地见效,有力推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以下为迄今已发布政策汇总:
税收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12月15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3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3年本)》(2023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3年7月1日)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11月30日)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2月8日)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3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3月4日)
6、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3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3年2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2023年2月3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3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23年9月29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7月10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3年10月9日)
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3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人才政策
8、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2023年9月16日)
9、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9月21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2023年9月22日)
1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2023年9月23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2023年9月23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2023年9月27日)
【延伸阅读】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络员电话
到海南自贸港工作:买房买车有优惠,教育医疗都保障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咨询电话:
0898-66752521、66501217
0898-65358704、65379104
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2023年2月27日)
12、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23年9月21日)
13、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6月19日)
贸易政策
14、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4月19日)
聚焦货物贸易自由便利和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两大方面,明确了28项政策措施。比如,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进出“二线”按现行规定管理。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等。
15、商务部《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2023年4月21日)
16、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3年6月3日)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2023年9月20日)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2023年4月7日)
《特别措施》紧密围绕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特别提出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条件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无条件准入;在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有条件甚至无条件准入。
《特别措施》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3年版)》(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版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3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比以前开放的力度更大。
19、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3年1月27日)
20、省政府《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2023年4月10日)
【配套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2023年8月1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2023年8月28日)
21、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2023年5月10日)
2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2023年1月30日)
【配套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7月23日)
金融政策
23、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3年3月30日)
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23年4月8日)
2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19日)
2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6日)
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2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2023年10月10日)
2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23年4月8日)
2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2023年2月18日)
2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
3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2023年1月4日)
3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工作措施》(2023年1月18日)
运输政策
32、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日)
33、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2023年6月3日)
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7班。
3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1月7日)
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3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6、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2023年9月10日)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3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7月9日)
38、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关于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实施方案》(2023年9月7日)
39、海南海事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程序规定》(2023年11月3日)
产业政策
40、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2023年8月14日)
41、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能源综合改革方案》(2023年8月14日)
42、科技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2023年12月2日)
43、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11月2日)
44、省政府《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2023年10月24日)
45、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2023年6月2日)
4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5月9日)
47、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2023年1月6日)
48、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3年3月26日)
49、省政府办公厅《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023年7月31日)
50、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12月13日)
51、省教育厅《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6月9日)
园区政策
52、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2023年6月16日)
【配套政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3月27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申报指南》(2023年4月27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制度集成创新改革方案》(2023年9月1日)
5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2023年4月2日)
5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55、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2023年12月30日)
56、省政府《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9月17日)
57、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2023年12月2日)
58、省政府《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8月28日)
优化营商环境
5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3年)》(2023年10月10日)
6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3年)》(2023年10月9日)
61、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2023年12月31日)
6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23年6月8日)
6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3日)
64、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9月1日)
法规规章
6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3年12月26日)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1月8日)
67、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
68、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3年6月16日)
69、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2023年7月31日)
70、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23年9月3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日)
71、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3年12月2日)
其他政策
72、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3年6月28日)
7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定的公告》(2023年9月14日)
74、省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2023年11月24日)
75、省政府《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4日)
76、省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10日)
77、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2023年3月6日)
78、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1月30日)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通过税务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我们第一时间就收到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税费的公告,让我们公司及时享受到了这项政策的优惠,为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文昌椰之秀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蔡莉对征纳互动平台的上线表示称赞。
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基于微信打造的功能统一、互动高效的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是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涉税交流沟通的统一渠道。纳税人缴费人只须微信扫码、关注留言,很快便能得到线上专人回复,轻松解决涉税难题,还可及时收取各类税务资讯。
在文昌、海口、三亚等三个市县局试点的基础上,征纳互动智能服务平台于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共有45305户纳税人关注平台,其中已激活数39875户,激活率88.02%。
广宣传:线上线下多点开花
自今年8月试点以来,海南省税务局坚持“线上线下全方位、分级分类全覆盖”的宣传方针,通过办税服务厅led屏、摆放宣传折页、12366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等多元渠道进行推广。截至目前,全省共印制宣传折页27200份,宣传单页16354份,展示架32个覆盖全省各个大厅。同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宣传,提高指导针对性,构建“代理机构-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次序格局,由点及面,快速触及更多纳税人,大范围提升激活量。
细指导:功能集成一体服务
据海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负责人介绍,征纳互动平台将涉税通知、大厅预约、智能咨询、实名办税、税务学堂、企业互助等功能一体集成,打通交流不畅、指导不便、告知不及时的症结,成为一种办税新方式、纳税新服务。为提高平台推广效率,文昌市税务局在平台建立推广工作联络员群,每天在群内下发推广任务、收集问题反馈,便于通过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指导。同时,采取“办税大厅设点指导、重点企业下户指导、依托平台线上指导”的模式进行细致辅导,并借助纳税人间的“传帮带”促进平台进一步推广。
全覆盖:涉税政策直达快享
征纳互动平台依托纳税人日常使用的微信,将涉税资讯及时送达至纳税人。特别是通过“标签设置”功能,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性质、行业等建立多维度的纳税人“标签”,自定义确立纳税人的“精准画像”,为其精准推送相契合的个性化税费政策,真正达到“政策速递”。
在近期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第四季度缓缴宣传辅导工作中,文昌市税务局就利用该功能,通过平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至文昌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16户制造业中型企业,真正实现了政策第一时间送达、服务第一时间跟进、企业第一时间享惠。截至目前,该局共向纳税人分4批推送消息近8000条。
海南省税务局负责人表示,该局将以“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和“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多元化、及时化、精准化宣辅,力求涉税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邓晴 崔树琪 曲易伸)
@ 所有人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将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
为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
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
今年税务部门新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
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纳税人
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
每日早6点至晚22点
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而在3月16日以后
无需预约
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即可直接办理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操作
三步教你轻松搞定
↓↓
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三步走”。图片来自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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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周珊珊
审校:邱璇慧(实习)
审核:赵婧
监制:廖振茗
8月31日,海南日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获悉,2023年度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从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逾期原则上不再征收。
据了解,2023年度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象为:具有海口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海口市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已经取得海口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海口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符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外省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城乡)的人员,不得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
(1)扫描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并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保费。
(2)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微信渠道:城市服务-定位城市,进入“热门服务-社保-海南社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宝渠道:市民中心-社保-城乡医保缴费。
(3)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具体包括:海南农信社、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及光大银行云缴费app。
(4)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可选择海南农信社、邮储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5)到各社区和村(居)委会安装的专用pos机上刷卡缴费。
需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存钱到银联卡上并不等于参保成功,还需通过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如缴费时提示无参保信息,请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信息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待遇。
各区税务局咨询电话:
秀英区:68711297
龙华区:68531813
美兰区:65309157
琼山区:65874404
各区合管办咨询电话:
秀英区:68633863
龙华区:66568389
美兰区:65399096
琼山区:65887550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邓海宁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史雅洁
内容审核:曾敬 陈咏棋
责任编辑:张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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