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查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①国邦财税:
再次警告
千万不要虚开发票
2023年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
案例一:256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全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这256家企业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部分工程相关的企业虚开情况如下:
1、常州xx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份,金额215.49万元,税额36.63万元。
除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还处罚款10万元。
2、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7份,金额642.08万元,税额109.15万元。
3、南京xx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21万元,税额127.20万元。
4、南京伟宣木建材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售发票75份,金额692.53万元,税额117.73元;接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390.27万元,税额66.35万元。
5、宿迁宇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72万元,税额42.45万元。
.......
由于名单太长了,在这就先给大家列这几个案例。
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545户,挽回税款损失147.87亿元。
案例二:2023年税务稽查力度不减,稽查抽查比例提高
部分简要内容:
“以票管税”让税收违法行为不再隐蔽,而技术手段的升级也让税务稽查工作更准确。
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稽查都是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今年开始稽查中抽查案例会增多。
这也意味着,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有被抽查的可能性,所以合规操作的意义重大。”
去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例也在增多,税务稽查的及时跟进非常必要。
随着更多越来越多虚开发票的企业被揪出来,我们财务人员也要更加小心才是。
② 国邦财税:
老板买票
背锅总是会计
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23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③ 国邦财税:
会计如何识别虚开发票?
会计应该尽量学会拒绝,虚开发票。但有一种情况,是会计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那又怎么办呢?老会计教你几个识别虚假发票的大招,请收好~
1、没有合同、入库单、单据等凭证
2、资金来源不明
3、各类账目混乱
4、对方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实处或盗用他人名号
5、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发票的真伪
以上这些招数,会计人可要好好记住,关键时刻或多或少还是有帮助的。
④国邦财税:
给老板和会计的一些提醒
提醒1:
大数据控税的时代,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税务稽查比例也会随着提升,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理开票才是正道。
提醒2:
作为财务会计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税行为,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检举,干我们会计这行,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给别人做背锅侠,卖了自己帮着别人数钱。
提醒3:
金税三期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虚开发票的公司将难逃法网。
提醒4: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依法依规记录好每笔账,开好每一份发票,完整准确真实申报税收,切勿违法违规记假账,更不可参与偷税、虚开发票和骗税等违法行为。
提醒5:
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此次,最后强调一下,大集团公司和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这样和偷税漏税是有区别的,该缴纳的税一分不落,,真正做到了纳税光荣!目前国邦就是做这一块的,需要的话可联系我们。
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经营的,早注册早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ukey电子发票开具步骤:
1.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
2.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3.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4.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5.安装ofd格式阅读器查验真伪
第一步: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1
① 比如上海地区服务器地址:skfp.shanghai.chinatax.gov.cn,端口9008
② 邮件发件箱地址:企业发送邮件使用的邮箱地址;
③ 发送邮件服务器地址及端口:是自动获取的;
④ 邮箱smtp授权码:用户登录第三方客户端的专用密码(下面有流程)
2如何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① 进入qq邮箱,设置-账户
② 下拉到下面,pop3/smtp服务:开启
③ 验证用户信息,按照提示进行
④ 验证通过,复制授权码(不要空格)填入开票软件
第二步: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① 在桌面新建三个新文件夹(备份、导入、结果)
② 电子发票填开页面-目录设置
③ 分别选择刚刚新建的,对应路径文件目录,保存即可
第三步: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完毕,可选择发送邮件
可选择下载到本电脑
第四步:安装ofd格式阅读器,自行查看电子发票
方法一: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通过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找到“ofd电子发票阅读器”,自行下载安装即可。
① 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看电子发票,鼠标停留在国家税务总局红章区域内-鼠标右击-验证。
(无发票章,正常)
② 显示:该签章有效!证明此发票有效。
以上就是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2-8-1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08月05日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2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23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费)综合申报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缴费体验。
税(费)综合申报覆盖哪些税种呢?
目前该模块已支持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7个税(费)种。
相较之前的申报功能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操作流程优化。综合申报功能按照“税源信息采集后一表合成”的思路,通过一个模块实现17个税(费)种的申报端口接入,减少操作步骤,优化申报流程。
二是填报数据减少。综合申报功能全面整合汇总原有申报表数据项目,实现自动预填,大幅减轻数据填报负担。
三是办税质效提高。综合申报功能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以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如何进行税(费)综合申报操作呢?
01、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02、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后,如果当期纳税人首次产生影响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申报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右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进行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税种,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后点击【跳转申报】。
03、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及税(费)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列表,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并保存。
04、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
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税(费)种综合申报,经确认无误后点击界面右侧的【申报】按钮。如果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申报信息。
05、查看税(费)种申报信息
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后,可以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查看申报结果。
全媒体记者蔡长春
公安部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介绍,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说,2023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公安部已经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并通过组织开展集中会战等方式,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高峰通报,涉税犯罪主要特点包括重大案件规模惊人,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发案区域领域变化,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了对涉税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主要做法包括强化云端打击,强化数据导侦,强化治理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通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23年8月份以来,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初步遏制了虚开骗税猖獗势头,部分案件高发地区案发率开始下降。
记者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将紧密配合,继续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保障税收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对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举报。
为全力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业务,倡导办税人员“非必须,不聚集;非必须,不窗口”,引导相关人员错峰、预约及网上办税。
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对遏制蔓延促进经济发展十分关键。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税务机关快速反应、强化疏导。充分利用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各类工作微信群发布相关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通知公告,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系统等多渠道向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人员发出了提醒通知,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
目前,“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已在全省各地的税务机关全面展开,“非必须,不窗口”等倡导更成为办税人和纳税人的共识。
如需咨询问题或办理业务,可拨打下列电话。
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巧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巧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巧全简历
王巧全,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江苏苏州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6月加入中国***,1991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省公安厅法制办(处)科员、副科长、科长,经济犯罪侦查处副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
2023年11月,任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直属公安局)政委;
2023年6月,任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直属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总队长;
2023年5月,任盐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23年12月,任徐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3年9月至今,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接受审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来源:清廉江苏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举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检税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党广锁主持会议。包东红和党广锁分别代表协议双方签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检税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围绕“联建共促强党建、联席会议畅沟通、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检税人才共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具体责任。
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西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树民通报全省税收工作情况,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志虎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涉税检察工作情况。
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讲话
包东红在讲话时指出,全省税务系统要以签订检税合作协议为契机,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努力推,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好联建共促强党建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党建联建结对,在党建引领业务高质量发展上开新篇、创亮点。二是常态打,规范税收秩序。在联合查办案件、联合开展整治、加强办案指导等方面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持续保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三是主动干,提升合作质效。切实加强税务执法与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工作衔接,畅通双方涉税数据共享渠道,实现税检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四是强队伍,深化人才交流。邀请检察业务骨干为税务干部授课,选派优秀干部参与检察机关涉税案件办理,提升法治素养和能力水平。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讲话
王旭光指出,合作协议的签定标志着陕西检税合作新的开端。全省检察机关要沿着协议达成的合作共识迈进,依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税务机关共同维护税收安全,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他强调,检税双方要协力强化政治建设,推进职能部门党支部结对共建,以党建引领业务融合、促发展提升。要协力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税收犯罪、惩戒税收违法、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税收法治良好氛围。要协力完善合作机制,深化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人才联合培养。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依法提升税务检察监督水平,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力促进检税高质量合作,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省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夏光宇,省税务局和省检察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活动。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和博智税通一起往下看吧!
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1)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2)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去,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也是一个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个人所得税app,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手机应用。个人所得税app除了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各项目申报、修改等操作外,还开发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功能,今天为您推荐八种常用功能,快快收藏哦~
一、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明细查询到预扣预缴环节申报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
此项功能主要来自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字段。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即人们常说的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项目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操作流程: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常用业务”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进入;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并选择所得类型即可。
另外,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点击“申报信息查询”中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也可进行相关内容操作。
二、税收优惠备案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的情况。
操作流程: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可以看到“备案信息查询”中的三项税收优惠备案查询项目,包括: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查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备案查询、税收优惠备案查询(已备案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查询)。
三、发现信息冒用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信息是否被其他单位冒用。
操作流程:1.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右下角“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四、个人所得税信息通知
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有通知项目,当无未读消息时,右上角无数字显示;当未读消息大于等于1条且小于等于99条时,右上角显示对应的消息数字;当超过99条时,显示“99+”。消息展示只有标题的列表页,点击标题后进入详情页,消息区分为已读和未读两种。
五、开具纳税记录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在“证明开具”项目中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纳税记录可以验证:
(1)通过手机app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进行验证;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输入右上角查询验证码进行验证。
六、票证查验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多种税种票证的真伪查验。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公众服务”模块,点击“票证查验”项目。2. 通过首页右上角“扫一扫”功能进行查验。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包括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当年服务户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多项信息。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查询”模块,点击“其他查询”项目中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八、税务咨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纳税咨询,也可以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入,点击“我要咨询”项目。
2.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公众服务”模块进入,点击“热点问题”项目,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来源:每日税讯、小陈税务、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9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1-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
名称
文号
1
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王剑泽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32687.93元、土地增值税5594301.31元、滞纳金37924794.3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21号
2
宁波林厦木业有限公司
周祖生
缴纳罚款1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0号
3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缴纳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滞纳金2630539.4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0794.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1号
4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缴纳罚款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2号
5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缴纳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滞纳金15266.73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罚款3463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3号
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27日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