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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5 17:09:01 热度: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第1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现如今,每天都有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同时也有企业在成立。由此,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要具备强硬的能力,还要具有对经济环境变化时的快速应变能力。企业应能准确的察觉是否处在风险之中,并衡量风险的大小,怎么样的去应对,这些就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解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税务行为与纳税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就会有可能过多或过少的纳税[1]。企业的税务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首先,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是无形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体现;再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此风险在每个企业中都可能出现;另外,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有客观性,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最后,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变化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间变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1)企业的管理阶层往往会把关注点都放在关于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方面,对出现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及时处理,当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风险就会爆发开来,有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遭受到损失。(2)企业内部关于税务风险的控制机制没有或者不健全,这就会造成执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领导人员对其把关不够严格,致使当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的控制风险或者所控制的风险不够明确。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有关税务风险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是由财务部单独构建的,而其他的部门未参与其中,属于自我监督模式,此种模式极其容易触发税务风险。(3)一些企业的税务信息根本就不透明,这也是会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在目前来看,许多企业不会独立的进行税务工作,而是通过多种途径,让自身企业的税务系统不会在有关的税务单位备案,税务单位就无法把握真实的企业运营状况,从而使企业达到少纳税的目的[2]。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税务风险。

(二)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1)就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来说,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大部分的人员和机构在底层工作,由少部分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塔尖进行管理。整个税收的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管理层无法对执行层进行有效、直接的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管标准的规范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关于税务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就会出现。(2)我国税务政策长期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很差。税务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的运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也会使企业对政策反映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即使税务政策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还是会存在一些政策缺乏准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确定政策所针对的目标,这就会给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就算执行了某些政策也不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任何帮助。一些企业的业务相对多元化,在税务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时常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税务政策并不能有效且快速的解决。(3)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风险来说也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就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很多的税务人员工作中效率低下,还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当风险出现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就不会太多,使企业不能及时的处理出现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税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的税收能力,并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三、分析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原因。(1)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未能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意识,然而缺乏相关的税务风险意识就很容易会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或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人员对税务风险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认知。对税务的风险管理是税务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对专业的税务技能掌握不足,对税务风险的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人员还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帮助企业偷税漏税。(3)对一些企业来说,许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权利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这样一定会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受到影响,还会影响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造成部门间对税务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原因。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是企业在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确定也是原因之一。当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时,这种变化会因企业的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形成放大效应。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很难察觉到的,也是很难去迅速应对的。当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时,就会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应对税务风险时会对应对的效率、效果产生影响。虽然我国对税务的认知在逐渐加强,但是在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带有试验的性质,关于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和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性,都会在加强的过程中整改,这样的话就会对企业的税务方面造成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加剧。

四、对企业税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控制的重点

(一)企业内部的管理重点。(1)分层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出现的位置不尽相同,因此要准确的寻找到风险点,然后再按照所出现的位置进行分层管理。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任务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而各个部门要按照流程来进行税务风险的集中管控;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措施来进行风险的处理。(2)增强整个企业税务人员的识别风险水平。关于对税务风险识别的这项工作主要是来用于预警,在风险出现前就开始控制。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一旦识别的税务风险水平靠近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对税务人员进行提醒。

(二)企业外部的管理重点。(1)企业要构建起一个对税务风险进行评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还要确保能够长期的运行。这种机制主要功效为:当企业的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组织产生变化时,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审计。(2)对我国税务有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主要体现在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实用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旦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时,工作人员要为企业避免或者处理风险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结束语:如今的经济形势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可能遇到或者已经发生的的税务风险也空前的严峻,这些税务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预防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对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相关收益。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企业导报》杂志。派可数据转载此文,并已声明上述创作者信息,如有侵权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处理。

【第2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3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我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注册资金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地址:xx,经营范围:xx。

二、企业涉税情况:

一般是包括自查涉及的所有税种,也有可能针对告知书的要求,仅对某个税种或事项进行自查说明。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1、各项风险指标异常说明

2、自查发现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理由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xx公司(盖上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举例:

二、企业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不存在擅自改变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4篇】企业税务注销

企业想要退出市场主体,千万不要将您的企业置之不理,一定要尽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以免影响您的其他经济行为和社会生活。

现在注销税务登记越来越方便啦,在线受理、套餐服务、分级分类、流程简化、缩短时限……

下面,申税小微带您了解一下电子税务局的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业务前提:

1.监控纳税人状态,不能是非正常、注销或者非正常户注销;

2.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中至少有一人完成实名认证。

注意事项:

1.打开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后,系统会生成应申报记录;

2.对计划办理迁移注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误操作该模块,系统会生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申报记录,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清除应申报记录。

操 作 步 骤

一、登录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套餐业务”中的“注销税务登记套餐”,进入办理页面。

2、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首页最上方搜索框中输入“注销税务登记”,点击“搜索”,通过搜索找到注销税务登记套餐,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二、填写表单

选择注销原因、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经办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经办人姓名。

三、注销指标检验

1.点击下一步,系统将自动进行指标校验,对于不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承诺制即办注销的纳税人,需按照一般注销流程进行办理注销。但仍可在电子税务局注销套餐中办理部分未结事项。(点击下一步后,系统将对纳税人所有的指标进行校验,数据量较大,需要耐心等待3-5分钟,才能显示指标结果;请不要频繁点击“下一步”

2.点击“确定”后,可以选择打印未结事项告知书,按照未结事项告知书要求准备材料至线下办理。

3.指标校验后,对于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可在注销套餐中下载打印注销承诺书(请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协同财务负责人,请当天携带承诺书和相应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隔天承诺书自动作废,需重新在电子税务局注销套餐业务中打印承诺书)

4.指标校验后,对于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当场办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注销套餐中直接将企业进行注销,并打印下载清税证明

清税证明样例如下:

四、部分未结事项网上办理

1.指标校验后,可以通过页签切换的方式,详细查看“即办资格验证结果”、“即办条件验证结果”、“其他条件验证结果”三大类指标中校验不通过的指标。

2.查看具体校验未通过的指标,对于可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则在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显示“网上办理”,点击即可跳转办理。

对于仅支持线下办理的指标,则不显示“网上办理”,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仅显示“大厅办理”,点击“查看”,可查看指标详情。

3.点击能够网上办理的对应事项,进入办理页面,填写表单、上传附列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使用ca证书签名,提交。请按具体事项界面引导进行办理,范例如下:

4.部分事项需要税务受理、办理,纳税人可至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事项查询进行查询。也可至我的待办中进行详情查询。

5.事项办理通过后,系统不会自动重新校验指标。可在原先指标校验页面,点击最下方“重新验证”,可以重新进行指标校验。

6.自动进入申请页面,点击“下一步”,自动重新验证指标。

7.按照系统提示,逐项办结注销前未办结事项,待所有事项办结后,即可直接完成注销税务登记。

【第5篇】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法人变为非法人,或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①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②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

税务处理: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税务处理: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权转股权

税务处理: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金额偿还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股权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资产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5、企业合并

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税务处理: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税务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第6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7篇】企业税务注销流程

注销前办理事项: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流程:

第一步,税务大厅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缴销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申报注销当期的所有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残保金等。可以在税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申报;

第三步,在注销业务的窗口提交《清税申报表》;

第四步,企业专管员审查账务,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按照自己的企业专管员所需资料提供即可;

第五步,在大厅提交经专管员以及分管所所长的签字盖章后的《清税申报表》,取得《清税证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事项完结。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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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

企业所得税高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税收问题千千万,《优税大大》懂一半

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的大税种,各行各业都有企业所得税税负高这一难题,那么企业在面对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时应该怎么应对?

通常企业所得税高的痛点主要是以下原因:

1.部分业务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2.行业本身利润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现在金税四期陆续上线,不要再采取非正规手段进行避税,之前的监管力度可能不够,到了金税四期,对数据的监管一定会越来越严,各大行业在税负方面更应该做到规范化,规范化这个趋势将不可逆转。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优税大大》订阅号,关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也不必过多忧虑,当对方为个人时,无法提供成本发票,可到税收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个税核定0.5%-1.6%,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在业务开展前,在税收园区成立小规模个体户,以个体户名义承接开展,个体户无需进项成本,个税核定0.3%-1.2%,综合税负2%之内即可完税。

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0.06%

个税:450万*0.3%=1.35万

综合税负5.85万左右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走逃企业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11篇】企业税务会计实训教程

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求职市场上,许多应届毕业生因为缺乏工作经验而与心仪岗位失之交臂。尤其是对于想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而言,如果能在上岗后对工作内容快速上手,将更容易顺利通过试用期,获得理想的岗位和薪资。那么,没有工作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在这个问题上,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以帮助大家填补工作经验的空缺。

对于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能有些人心存疑虑,担心仅靠上课学习无法真正掌握会计实操技能。其实,会计实操培训对于积累会计工作经验是有明显帮助的,一方面,通过老师讲解理论知识,积累实操技巧,以及系统的实训练习,让你更快上手工作。另一方面,系统的学习效率更高,能够在最短时间里有效提升实操水平,尤其适合需要在短时间内积累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

不过,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大家需要擦亮双眼。市场上部分会计实操培训课程存在实训机会不足的情况,而会计工作中实操主要集中在财务和税务处理这两方面,需要经过大量实训才能掌握这些技能。一些精明的会计人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会选择培训方案中含有大量实训机会的课程,比如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

据了解,仁和会计是会计培训领域知名品牌,一直把构建“实战财税终身教育平台”作为愿景,并且打造了一个“企业需求——仁和培训——学员推荐”的闭环,提供的实战教学产品与服务贯穿学员的整个职业生涯。在会计培训领域深耕20年,仁和会计组建了一支专业的教学队伍,授课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因材施教,为学员打造个性化学习方案,深入浅出地让学员掌握账务会计实战的重点,提升学员实战财税技能。

为了让学员能快速掌握会计实操技能,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安排了大量的实训内容,并且实训内容与企业用人需求对接,比如从分利润管控、税务筹划、全面预算、内部控制、报表分析等方面来提升学员实操技能,让学员们学有所用,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快速胜任会计工作。除此之外,报表编制也是许多会计新人感到棘手的工作,仁和会计在会计实操课程中加入了常用的财务软件操作方法、常用的excel功能使用技巧等内容,让学员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没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参加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培训无疑是一条可靠的路径。据调研,仁和会计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其中不乏成为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学员,更有培训结束即可加入到世界500强公司的学员。如果你在为缺乏会计工作经验而苦恼,不妨让仁和会计助你一臂之力。

【第12篇】企业建设网站发生费用税务探讨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如今,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呈现趋严态势,而研发费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主要指标之一,对其真实性的要求也是日渐趋严。

与此同时,科创版ipo审核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审核也更加严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的认定、研发相关内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往主板和创业板ipo,由于是以企业利润真实性为导向,研发费用一般只是分类问题,不影响利润,故对研发费用的要求相对宽松。但是,从创业板近期的审核趋势上来看,创业板ipo审核对研发费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重视并理清研发费用的核算情况。本文将通过阐述研发费用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问题,理清监管机构在企业ipo申报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关注重点,指明规范核算研发费用的方向并结合案例探讨ipo企业研发费用实务。

01

披露口径的多样性

一般ipo企业有三套对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

01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外披露的数据;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

03

ipo申报时申报报告里的数据。

对比三种披露口径,ipo申报口径应当与财务核算口径保持一致,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加加减减。

以上三种不同口径披露的数据的来源均为企业财务核算的账面数据。只是由于所属的规范不一样,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三种口径下的研发费用数据是不一样的。

但是,不论按照什么样的口径对外披露,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并且企业应当清晰记录每个对外披露口径的形成过程,记录每种口径的差异与不同之处以便备查。

02

财务核算的不规范性

ipo企业财务核算的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财务账面上并不直接分项目核算,研发费用仅仅依赖备查资料来划分,缺少归集和分配的原始证据;

02

财务核算的严谨性不够,真实性存疑,常常将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混淆,尤其是存在大量材料领用的情况下,存在为高新认定及加计扣除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03

为了研发费用而研发,部门责任划分不清,研发费用全部归为财务部门的事情,这样也导致为研发而编项目,编出来的项目缺乏专业性及相关性;

04

研发项目文件内容与财务核算的归集项目冲突,比如研发项目上列出了参与人员,但财务核算归集上却归集不在项目文件里的人员的人工支出等等;

05

研发在领用大量材料的情况下,领用材料的去向无法解释清楚,特别是一些传统加工类企业,领用后的原材料在研发后的去向需要说清楚。卖废品了?有没有这么多废品收入?形成样品对外出售了?对应的哪些收入?

上述所列示的问题,是目前多数企业在研发核算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变化,以及国际上的产业、技术方面的封锁,国家越来越重视提升整体的技术实力。需要大力扶持一些具备真正研发力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对虚假的研发的审核越来越严,容忍度越来越低。

因此,如何做好真实的研发,规范核算研发费用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深挖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针对研发费用提出的反馈问题,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01

说明研发领料的具体过程、如涉及的单据、人员、入账价值、是否能够与生产领料予以区分;报告期各期其他出入库的明细构成,研发领料出库与研发费用中研发材料的勾稽关系。

02

直接投入费用的具体构成,主要明细项目金额、占比,形成的成果及产品名称;如涉及研发领料的,需进一步说明相关材料的最终去向;如涉及销售相关废品的,说明各期相关废品销售收入情况,样品赠送说明具体情况等;研发领料后形成的余料、废料、赠品等的会计处理方式。

03

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的差异原因;

04

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项目立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05

根据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列明相关项目的参与人员、物料领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对应项目,是否存在项目参与人员混岗的情形,生产制造与研发是否严格区分,提供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06

研发人员薪酬中是否包括有发行人(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若存在高管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请结合高管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资分配和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说明对其薪酬的归集、分配和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况。

07

派驻技术工程师是否属于研发人员,其薪酬核算是否计入研发费用,如计入,如何区分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并说明确认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相关研发人员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时间大概占其工作时间比重情况,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相关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差旅费等核算情况。

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看出,针对研发费用中直接材料投入金额较大且占研发费用比重较高的企业,是审核关注的重点。同时上述问题也指明了企业规范核算研发费用的方向。

01

强调研发行为的真实性

2023年4月份的监管部门座谈会中关于研发费用问题提出:

未来将关注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特别是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分类、研发投入产出比、研发成果与收入关联性等,同时,存在企业为满足高新或科创属性凑费用的情形,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跟上市申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将被关注。另外,佐证企业创新性的证据要有时效性。

因此,企业的研发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行为,且与企业的经营相匹配。企业技术人员基于对本行业、本公司产品技术路线以及技术发展方向的清晰深入的认识,合理制订研发规划以及相应的研发提升的出发点。研发项目可能有大有小,不管是新技术,还是工艺提升,都需要贴合企业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02

建立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

根据上市监管问答等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相关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01

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

02

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03

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

04

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避免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05

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03

企业多部门共同参与

企业研发的主导部门应该属于研发部或技术部。由研发部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或战略方向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在各个研究方向下建立起相关研发课题,形成研发项目计划书,并记录研发工时,报财务核算部门核算。在研发试制过程中由生产部门进行配合试制。

04

研发费用的归集

01

材料

材料的领用一定要区分生产领用、研发领用。领料单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区分生产、研发领料后,对于研发领料也需要记录整个材料使用过程,做到材料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与记录,使整个使用过程可追溯。

02

人工

研发人员人工的归集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各项人工支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用人员的人工的区分,管理与研发共用人员、生产与研发共用人员,需要通过详细的基础数据支撑,将属于研发的部分归集到研发费用。

03

其他费用

按照用途据实归集。如果存在生产、研发共用的设备等,同样需要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的基础数据,将属于研发的部分归集到研发费用。

05

研发项目的分摊

01

材料

领用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用于哪个研发项目,并做好领料单等基础材料的记录,以便据以可以直接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中去。

02

人工

归集的人工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分摊时,共用的人员在具体的研发项目分摊时,通常需要通过工时进行分摊。

03

其他费用

可以参照人工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标准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产品或样品,对外销售,取得了销售价款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实施之前,a股ipo企业及已上市公司在财务核算上,采用的会计政策存在多样性,主要包括:

01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冲减研发费用,同时确认存货。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02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冲减研发费用,同时确认其他流动资产。如创业板上市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等。

03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不进行会计处理,完成相关试制产品销售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但不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发生的支出仍然归集在研发费用。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沈阳芯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04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不进行会计处理,待完成相关产品的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销售当期研发费用。如科创板上市公司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现实中,上述的4种核算方式中,第3条是最有利于企业的核算方法。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

解释15号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根据上述最新的解释,结合笔者自身的理解,我们认为,研发过程形成的产品或样机对外销售前,在符合存货或资产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存货或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时,取得的收入,需要确认收入,不能冲减研发支出,同时结转已确认为存货或其他资产的产品或样机的成本。

实务中,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或样机,以及可能形成的副产品、余料、废料等,是否以及何时确认存货或相关资产,相关的成本如何归集核算,将会是解释15号执行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特别是该会计处理可能导致企业研发费用规模受到影响,与高新技术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之间如何协调,尚有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出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来源容诚

【第13篇】新企业电子税务局的初始密码

纳税人刚注册一家新企业,应该如何在税务机关开户、申领发票、申报缴税……别慌!纳税人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就能找到新办企业的综合办税套餐!

第一步:补充办税信息

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的信息往往是不全的,纳税人需要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自行登录,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者扫脸登录两种方式。如果是第一次登录,那么账号就是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的后六位数字。

登录后,就可以在左侧功能区里看到“新办企业综合套餐”了,点击后会弹出修改密码的界面,纳税人可以按需修改。进入“新办企业综合套餐”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选择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进行填写,注意标注*为必填项;

核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信息;

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进行核对;

如果企业存在总分机构,如实填写信息即可;没有总分机构的可以跳过。

第二步:备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

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账号和财务制度备案页”,关闭弹开的开户银行页面框后,企业根据实际已开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即可。

第三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步:发票资格和开票限额

接下来,企业就该选择发票票种和联次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一般来说,每家企业每月最高开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和10万元的增值税普票;就份数而言,增值税专票领用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票领用量不超过50份。

第五步:申请税控开票设备

新办企业在网上选择线下申请税控设备后,显示“您的申请正在审核中,请等待”是正常情况。

关于新办企业的初始税务流程,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企业税务申报

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刚开始创建公司,多数都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这样在税务上,会有很多优惠政策,等到公司发展一定规模后,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但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需要记账报税,否则公司也会被惩罚,那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流程是什么呢?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方式

a.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b.电子申报

c.邮寄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报税的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觉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要申报对比,所以在季报月份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必须 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准确填写申报表,符合系统对比规则后方可正常申报。对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网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比对不通过的原因,并引导纳税人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须按系统提示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符合系统比对后方可正常上传申报数据。

(3)纳税人正常比对通过后,可正常清卡解锁。若纳税人申报时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申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一证通、税控设备、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按时报税有哪些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报税流程的介绍,建议大家找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记账报税服务,这样能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享受专业正规的记账报税服务,而且成本相对于共用专职的会计要低的多的多,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在线顾问,获取更多的帮助。

【第15篇】税务改革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以税费征管方式转型升级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优化职能配置、精简业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在税收征管改革上实现新成效。

“力度+温度”

“2023年,在加大精确执法力度的同时,我们也着重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金牛区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郑小民说道。据悉,金牛区税务局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31项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5件,开展税务行政执法专题培训,规范现场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确保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严格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3年共做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一般程序处罚1709件次,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

据了解,金牛区税务局同样在破产涉税业务上也体现执法温度,聚焦“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涉税工作重点,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同时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2023年区局共办理破产债权申报21件,切实推进了破产重整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保障税收债权。”郑小民说。

“智慧办税so easy”

据悉,为切实推动税费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金牛区税务局建立税费服务支持中心。一方面集中集成17类后台流转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办理节点缩减75%,办理耗时缩减50%,另一方面提升咨询宣传质效,建立“热线+征纳互动平台”咨询机制,咨询应答率提升至90%以上,积极打造“郭达直播间”云宣传平台,累计收看人数达到6万余次,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精准画像,个性化推送20余万条信息。

“税费服务方面的改革,就是实打实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利用智慧手段,提高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产品。”金牛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刘姁姁介绍道,“我们同时还打造了智慧办税服务厅,优化‘交互式’办税体验、提供‘沉浸式’自助办税、创新‘开放式’教学课堂、搭建‘数控式’指挥平台、凸显‘智慧化’税费服务,目前我们税费业务网上综合办理率达到97.09%,窗口叫号同比下降超40%,平均办理时间与等待时间均在2分钟以内,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现在大部分业务直接网上搞定,就算是要审核的事项,也直接网上申请、传递资料,一次就解决好,智慧办税真的so easy!”成都全亿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冯梅说道。

“数据赋能”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效,金牛区税务局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对管理服务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促进数字技术与税费业务深度融合,加速税费大数据价值释放,拓宽“以数治税”领域。以“智税团队+风险分析例会”为载体,打造“团队+例会”的形式,为风险管理聚集“高精尖”的数据人才和营造场景式的实践平台。

“2023年,我局进行数据分析达10万余条,同比增加3成。我们将大数据分析‘模式化’‘精细化’,通过后期指标和模型设置,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风险扫描‘全景图’,为纳税人构建税收数据风险画像,更好服务纳税人处理涉税风险。”金牛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舒辉说道。

“精诚共治”

金牛区税务局正大力构建精诚共治格局。一方面落实“税务+多部门”合作。联合多部门对平台公司项目进行扎口管理,围绕绿色治税,加强对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涉税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另一方面落实“税务+邮政”合作。金牛区税务局与邮政金牛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打造“税邮驿站”,进一步发挥税务、邮政各自优势,利用邮政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拓展邮政便民服务范围,增加税务公共服务供给。(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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