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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电力工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以及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税种重、利润不高等因素也客观制约着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前端增值税抵扣凭证取得不足等原因,导致电力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料采购过程中成本凭证不全导致相应的成本无法正常扣除,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升。除上述两大主要税种外,电力企业或因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准确,或因对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缺乏必要的了解,极易引发涉税风险的发生。本文拟对电力行业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予以揭示,以警醒相关纳税人,以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电力行业绿色发展初显成效,即将迎来发展新契机
2023年3月15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同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网体制改革,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近年来,电力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能源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双碳”目标新要求,为保供电、保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电力保障。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3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5.6亿千瓦,其中,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占全口径总发电量的比重为58.4%,由此可知,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最主要能源。特别是在来水明显偏枯的第三季度,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同比增长9.2%,较好地弥补了水电出力的下降,充分发挥了煤电兜底保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恢复,2023年预计我国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能源需求也呈逐步回升态势,电力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政策的扶持下,将迎来的新的发展契机。
打击留抵退税力度持续加强,电力行业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自2023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截至2023年11月10日,留抵退税金额合计已达23097亿元,截至2023年底,共计挽回留抵退税及各类税款损失155亿元。通过实施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明显降低市场主体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助力经济稳定增长。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退税资金不被不法分子骗取和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加大狠打骗取留抵退税力度的具体措施,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自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日喀则市税务局为例,日喀则市税务局出台《“三个三”扎实做好退税风险防控工作》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要针对重点行业进实行“行业预警”,尤其对于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重点行业,分批对照分析,一些重点的风险点、适用政策等形成专题报告,对照排查;要对留抵退税金额10万以下的,不低于1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对于退税金额10万以上的,100%进行人工复核。通过此项通知可知,以光伏发电企业为代表的电力行业已经成为一些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虽然,对某些地区针对电力行业的稽查风暴是否将会推向全国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对于电力企业而言,这是一则十分强烈的信号,即,电力行业已经开始走进税务机关的视野,而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通常会划定一个检查时间段,并对该时间范围内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一旦税务机关开展全方面的税务检查,或引发多税种的大规模追征。因此,电力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做好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也应当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争取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享尽享,也要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增值税税负较重,且极易受上游煤炭企业虚开牵连
前已赘述,煤炭仍然是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发电的最主要能源,但实践中,却客观存在着电力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小煤矿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高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部门稽查罚款的风险,使得电力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上游煤炭企业除几个跨省大煤矿之外,大都规模较小且经营分散,而下游的电力企业大都规模较大且经营集中,这种“上游分散混乱、下游集中正规”的现状,不利于下游电力企业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所承担的税负较高。
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以“发电”、“电力”为关键词,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为条件,检索出近三年公开的电力企业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事案例共19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据绝对多数,高达14件,案例中大多提到“因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等类似描述,而由于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电力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收购发票、自制凭证等作为记账凭证计算缴纳税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通过业务再造取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种业务模式中电力企业通过关联的个人账户垫付和收回货款,由此会出现“资金回流”,办案机关很可能会以资金回流追究电力企业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引发刑事风险。
同时,在此类案件中,电力企业作为下游受票方,极易被上游煤炭企业所牵连。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电力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在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下游企业轻者会面临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被税局要求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更甚者或许会被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风险大
在电力企业采购业务中,采购货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从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电力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二是从众多个人散户手中收购散煤,这种采购方式占据的比例居多。由于个人散户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实践中,由于电力企业采购煤炭的数量及金额巨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个人散户代开发票。由此,电力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维持企业经营,电力企业不得不通过自制、印制、填开其他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类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涉税风险极大。
除上述因自制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所涉风险之外,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发现,电力企业还存在以下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涉税风险,需要提请电力企业予以重视:
一是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不合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求电力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涉税风险。具体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电力购销合同、核实发电企业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定价,以此来判断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的情况,并结合相关的生产电量统计表、上网总电量统计表、结算总电量结算表等数据,最终得出发电企业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不当交易,发电企业是否有意压低产品售价的结论;
二是当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耗电大用户之间签署三方协议,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时,税务机关会着重检查发电企业是否存在预收电价款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检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结合发票、结算电量汇总表、电费台账等原始凭证,确定有无长期将“直供”预收电价挂账,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仍不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
除上述之外,“代发电量”结算差额有无及时入账、销售生产所耗粉煤灰、煤渣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处置固定资产、股权等特殊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问题,都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发电企业应在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着重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税务处理事项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以免陷入涉税风险。
对小税种缺乏相应的了解、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除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之外,根据我所近期接到的咨询案例,笔者发现电力企业或因对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缺乏必要的了解,或因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准确,也极易引发涉税风险的发生。
环境保护税
a电力有限公司一直通过对外销售的方式,对粉煤灰、炉渣等实施处置。其销售处置具体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直接销售给生产型企业,由生产型企业将粉煤灰、炉渣等作为其生产建筑材料的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处理;另一类是销售给非生产型企业,由其经销。2023年底,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发关于申报固废环保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补缴自2023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至2023年度,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额高达5000余万。a公司不服,认为环境保护税保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但本公司并无倾倒等行为,亦无破坏环境之恶果,而是对其进行销售处置,尤其在第一类销售模式中,是对粉煤灰、炉渣等固废进行再加工和利用,这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制裁的行为。双方争议由此展开。环境保护税虽然为小税种,但是如果税务机关适用五年的追征期,追溯调整至2023年度的账目,再加上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承担的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可能过重。
2.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电力企业发展,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新能源电厂的减、免、退税政策,这些政策明显降低了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但与此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形成完整的、统一的体系,企业又对涉税事项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电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正确的情况出现,笔者通过对行政、刑事案例索引,现将企业高频适用错误的政策列举如下,以期提醒企业注意。
一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新能源发电企业应谨慎对照其自身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属于,是否存在将一些非项目经营所得的效益,本不应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收益错误计算在内,比如含有财政贷款贴息以及固定资产收益等;
二是电力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涉税问题: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规定了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部分电力企业对技术开发费用的管理不够规范,对技术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开进行核算,不能准确、合理的划分和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扩大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是电力企业有无购置不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抵免应纳税额。审查企业购置有关设备的原始凭证,实地查看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中规定的项目,确定企业购置的相关设备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小结
综上所述,电力行业正逐渐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行业,且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完善,因发票引起的涉税违法问题更易爆发,若下游电力企业未能提高涉税风险防控意识,未能做好日常经营合规与风险应对,则可能因上游煤炭企业涉嫌虚开而面临自身增值税无法抵扣、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认定偷税的行政风险;对于自身而言,如若在日常经营中,电力企业未能做到完善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并注重原始材料留存,或因自制凭证入账、或因关联交易定价低于市场价格,也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如果达到追诉标准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电力企业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务必关注相关的涉税行政和刑事风险。
随着金税三期全方位覆盖以后,税务稽查风暴真的是越来越严峻。为了帮助会计人和企业规避风险,本文整理了4种税务风险及15个自查税务风险点!
1、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
风险: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详见《民法通则》)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2、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风险防范: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作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3、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账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
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4、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年末将至,收下下面这15个自查税务风险点,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9、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0、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1、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2、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3、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1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15、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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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查
因而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七点:
1、实习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公司需要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立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条文中用的是自“用人之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因此,只要是职员向用人公司提供了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公司就必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职员自愿选择放弃交纳社保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和职员必需依规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可以按照职工或用人公司意愿而免除,要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公司需要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社保时,职员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公司举证负责。
真正不用交社保的情形如下:(1)返聘退休人员、(2)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3)聘用劳务派遣人员、(4)聘用实习生、(5)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6)停薪留职人员、(7)非全日制人员、(8)已缴纳农保的职员、(9)聘用的协保人员、(10)劳务用工。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需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公司支付现金,职员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6、按最低基数交纳社保
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交纳社保;若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纳社保。
7、代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以欺骗、伪造证明文件或其它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部门勒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企业为其它公司职员交纳社保或是企业委托第三方为职员交纳社保,客观上不可以反映真实的劳务关系,会对国家的用人登记制度产生冲击,且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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