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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体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管理体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管理体系

【第1篇】企业税务管理体系

近期,七里河区税务局在抢抓机遇、务实跟进的基础上,以“专班”带动,综合联动,积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项目管理专班”,着力打造高效项目税收管理体系,通过多点发力,确保该局重点税收项目管理服务到位,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为全面发挥项目税收管理专班的能动性、聚合力,最大限度做好税源数据摸底工作,该局及时建立详实的项目税收台账,以小组包干机制持续推进项目清理摸底工作,积极对接住建、交通、工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房地产及其外埠报验纳税人登记及建筑项目登记情况摸底核实,从源头掌握印证辖区项目立项、筹建、施工等基础信息,在逐户对照核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税收管理台账,确保后期数据分析基础全面准确。

“要强化联动,建立顺畅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税收管理精确到项目,责任压实精准到个人。”此项工作开展以来,该局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压茬推进责任落实。重点强调要严格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责任制,确保对“项目专班”工作职责细化;切实以“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标准”的精确办法,将重点建设项目税收数据获取、分享、分析工作落实到专岗人员,统筹做好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税收信息获取、对比分析、风险应对有序衔接,全面形成“链条化”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该局持续创优“项目管家”服务,以方便重点项目纳税人办税为目标,督促涉及项目税收管理的税务分局优化“项目管家”服务专业团队,协同“项目专班”主动上门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税收咨询、帮助办理急、难涉税事宜,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试行非工作时间“网上办”“掌上办”“码上办”等“预约办税”“税收顾问”服务举措,确保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举措落实落细。

该局将继续以提升“专班”工作质效为抓手,强化部门间联动协作,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及时跟进项目情况等举措,统筹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级换档,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再添动能。

来源:新华网

【第2篇】企业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的基本步骤:先由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最后由税务机关填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基本类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查登记及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的流程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称注册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6)书面申请书;(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续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及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报表种类,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折旧方式等。

1.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以及税务登记专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如果有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根据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的必须先缴销发票;

(2)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3)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④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⑤发票、发票购领证;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2)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3)纳税人注销手续办结前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停业、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2)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停业登记表:

续表

纳税人在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后,把表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2.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3)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验证、换证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手续,需换证的纳税人,还应领取并填写相应类型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齐全后,盖章确认,交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按规定收缴工本费。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需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期验换证的,视作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验证和换证必须提供原登记证件,换证的收缴证件,如有遗失的应先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程序

(1)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十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规定其计税办法和管理办法,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制度。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新开业的符合以下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程序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符合上面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适用于内资企业):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②工商企业发票管理员登记审批表;③申请报告;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⑥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⑦租房协议书;⑧会计证复印件;⑨代码证复印件;⑩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⑪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⑫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表格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表1-6)、《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选择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保管责任书》。

(3)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盖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纳税人领取专用发票的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会计实务》(梁伟样主编)(以上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和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3篇】企业税务风险与案例分析

我们公司会计总监被还走了,来了一位新总监听说老板看中他就是因为他对企业涉税风险了熟于心,也给企业分析优化了税务规划编制了节税方案,老板直言:年薪80万,也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税收不是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账务处理过程仅仅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而已,因此企业经营的各个一切都有可能隐藏着涉税风险。

《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和107个税务筹划与技巧案例汇总》

第一部分: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二)不同类型如何纳税

(三)节税分析

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一)案例背景

(二)税收缴纳

(三)节税分析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待多缴税

各位小伙伴感谢阅读完成,因篇幅有限,不能给大家过多展现,有需要的小伙伴请看下图操作流程吧,谢谢观看。

【第4篇】企业税务注销资料在哪

税务注销是公司注销十分十分的1个步骤,也是公司注销中十分繁琐和麻烦的1个步骤。针对企业家而言,公司注销太麻烦,不如交给代理公司去注销。许多人觉得,实际上税务注销非常简单,不就是填几个表就可以的事了么?其实不是,即使针对代理公司而言,税务注销也是十分头痛的一件事情。那么税务注销到底应该怎么办理呢?

企业税务注销的问题:

税务注销仅仅填几个表这么简单吗?

准备材料太多太多!

1、办理过的都明白,几乎就还没有一遍搞下来的!如今这社会的出行成本和沟通成本多高啊,每天跑税务,脑袋都要炸!

2、工作流程太多太多!

什么股东会决议、工商、社保、地税、国税、发票缴销,还没有一样是容易搞的,许多企业半年了也不会死掉!

3、补税那是应该的!

企业都要死了,税务一定会要对企业注销在之前来进行一番彻查,到底了解这一个企业死的是否干净!

企业税务注销中的人生之道:

1、增值税来进行转出

尤其是一般纳税人,往常你们都已经把采购的物资作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那你们企业注销了,一定会要把在之前抵扣的那些税款作进项转出。当下许多的时候,税务都能让您作进项转出!

2、库存量咱办啊!

这一个也是大伙儿注销前都是这般困惑的问题。

大伙儿试想一下一下下:采购进来的货品,你要不销售、要不投资、分配、赠送。

通过物资和发票流向,大伙儿可能就知道了:残余库存量,一定会要视同销售啊,交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白条入库

这也是许多企业存有的问题,是因为在之前不同不规则,许多费用成本还没有发票。明白难受了吧,这时候税务会从严查验你们账本,把还没有发票的,都给我统统补税!

4、真正库存量低于账面数额!

这一个也是普遍存在,许多的时候,企业有了销售,并且还没有开发票就还没有身边的营收,另外成本也不会转出,这时候的弄虚作假的库存量,要不走进项税转出,要不视同销售解决,税肯定是要补缴的。

往常税务规则,注销才可顺顺利利!

【第5篇】企业税务局高风险

一、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的呢?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二、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令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调查权 、检查存款账号权 、保护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的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务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6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财富管理视角下的企业主税务风险与规划》

主讲:蒲嘉杰老师6课时

课程大纲/要点:

一、“共同富裕”下的国内税收环境

二、高净值人士税务风险暴露趋势

三、财富管理视角下的高净值人士税务规划

四、“砖家方案”解析

【第7篇】企业税务分析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一期)

q:

1、 我们公司将资金无偿拆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未收取利息,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a:

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关联方,主要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方面风险:

(1)增值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之间提供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际上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虽然企业之间资金借贷未收取利息,但税务机关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有权力对资金借出方的利息收入进行调整。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只要资金借出方和资金借入方两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是相等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免予对相关利息作出调整。

q:

2、 个人投资者(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未归还,是否有税务风险 ?

a: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的股东a年初向公司借款100万元,至当年年底仍旧未予归还,且该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机关可对该借款依照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q:

3、 我们公司由甲、乙两个股东创建成立,经营几年以后公司初具规模,但因为资金不足企业发展受到限制,欲引进一名新股东丙,以增资方式为公司注资,对此增资行为,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a:

对以上增资行为,税务机关会视增资行为是否存在涉及股权转让的目的和意图,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a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甲、乙各出资1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50%,经营几年以后,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500万元(包括资产增值和企业实现的利润),此时新股东丙拟出资500万元加入a公司,那么丙股东出资的500万元在a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占多少才不至于被认定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丙股东500万元按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那么增资后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1000万元,此时丙股东出资额占增资后的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50%,那么丙股东注册资本也应按50%确定,即500万元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还有3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a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应为400万元。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平的增资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丙股东增资后的股权比例达到了50%以上则属于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当中可能隐藏了不公平的交易目的,对此税务机关会对甲、乙股东按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我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注册资金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地址:xx,经营范围:xx。

二、企业涉税情况:

一般是包括自查涉及的所有税种,也有可能针对告知书的要求,仅对某个税种或事项进行自查说明。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1、各项风险指标异常说明

2、自查发现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理由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xx公司(盖上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举例:

二、企业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不存在擅自改变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9篇】企业税务信息查询

申报类问题

电子税务局办理市内跨区建筑服务预缴申报,提示先进行跨区登记再申报,但企业实际已办理过跨区登记,请问如何处理?

答:常见问题为纳税人选择的跨区主管税务机关下未查询到项目地址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02 查询经营项目地址及税率】模块,查看是否有本次预缴申报对应项目地址及税率。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时请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默认登录选择的是主体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上述信息,请通过【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待受理通过后再进行预缴申报。如果已有上述信息,请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纳税人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局后再进行申报。若存在多条同区跨区信息,可尝试选择同区不同跨区信息后进入预缴申报查看是否有此阻断提示。

国际业务问题

1.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支持费,之前已采集过合同信息,怎么查看境外企业的税号呢?

答:境外企业如果已有过组织临时登记信息,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公众查询】—【税务登记信息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即可查询到纳税人识别号。

2.组织临时登记办理成功后,在劳务备案模块未显示该识别号,请问如何操作?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承包商或提供劳务方(“非居民”)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若在下拉菜单中未显示已办理过的组织临时登记的税号,可以勾选“手动输入”,自行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非居民企业信息即可。

【第10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 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迖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 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 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殷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 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枚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事项的,按下列二、三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舛(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 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 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 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置组所 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的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奴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般权支付部 分的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殷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 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枚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殷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 税基袖)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 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 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 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 200 ~5 600) x (720 +7 200)

=1 600 x 10%

=160 (万元)

4.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忠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赴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殷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 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浄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 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 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 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除应符合上述第(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房民 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k)个纳税年度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忧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亚合并前一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佘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顼金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11篇】企业税务管理内容

2023年11月初,一则关于“中国针对高净值人群(净资产或银行存款在1,000万元以上)查税”的消息在网络疯传,引发了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的广泛焦虑。该消息大致包含了四点信息:

(1)税务总局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2)税局对高净值人群开展专项稽查行动;

(3)金税四期上线在即,将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并对纳税人画像;

(4)针对移民出台注销户籍税。

为何上述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除了一些营销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的确与中国不断加强高收入人群税务管理的“真趋势”相吻合。

一、子虚乌有的“高净值人士管理局”vs真实发生的“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动态”

如果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监管机构稍有了解,就能一眼看穿,所谓的“高净值人士监管局”纯属子虚乌有。如果要设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可能悄无声息地横空出世。在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的所得税司已有相关处室主管个税相关业务,很难再叠床架屋的新设所谓“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但不可否认,国家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不断加强,也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整治。2023年的影视行业税务大检查聚焦影视行业的高收入从业人员;2023年的文娱行业大检查,聚焦影视明星和新兴高收入人群“网红主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发布、非法人企业核定征收的收紧、股权转让个税监管的加强等措施,则剑指公司的股东、高管等高收入人群。

二、“金税四期”的真身、功能和上线时间

很多自媒体将“金税四期”神化、吹嘘的“无所不能”,其目的无非是贩卖焦虑、售卖产品。那么,“金税四期”究竟是什么?有何神通?又将在何时上线呢?

1、何谓“金税四期”

金税四期,是在金税三期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是软硬件一体的税务集成管理体系。“金税四期”的核心和目标是希望打造一个“智慧税务”系统。金税四期是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基础,依托税收大数据来驱动。

2、金税四期的主要功能和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发表的题为《深化亚太税收合作共绘数字发展蓝图》的演讲中,以“两化、三端、四融合”来概括金税四期的特点。 “两化”是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三端”,是指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交税的人)、税务人端(税务机关征税人员)和决策人端(税务机关政策人员)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税务队伍)、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简而言之,相比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将接入更多的外部涉税数据,未来将升级或添加更多的智能技术以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自身行为和风险的自动分析。

3、金税四期的上线时间

按照官方的口径,金税四期的开发将于2023年年底完成。

考虑到开发完成后、正式运行前,系统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试点,笔者预计金税四期可能并不会如很多自媒体文章所言会在2023年1月1日如期上线。

4、金税四期的实施和影响

拥有海量的涉税数据,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税务风险的自动分析。技术的升级和更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技术成熟,实际如何执行和运用还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潜在影响等因素。

因此,金税四期的实际功能和影响还有待观察

三、“银税互动”的真谛、“精准稽查”的谬论

根据传言,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纳税人进行“画像”、确定谁是“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并精准稽查。真相如何?

所谓“银税互动”,是指银行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银税互动”是单向的,税务机关会将中小企业的涉税信息共享给银行,但银行并不会自动把其掌握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国家鼓励税务机关将纳税信息共享给银行的目的,是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税务机关自动从银行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权限。

因此,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高净值和高收入纳税人进行“画像”和“精准稽查”的说法,没有根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比如工商、房管、公安、国土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将来会有更多的部门),会将其掌握的涉税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四、收入多少属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

“高净值”的概念,主要是金融机构,尤其是私人银行部门用的比较多,目的是为潜在的优质私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端的服务。有收入才有个税,高收入应多缴个税,这是个税征管的基本原则。从个税角度,税务机关关注的是“高收入”而非“高净值”。

个税制度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但并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月收入或年收入”最低达到多少就视为“高收入人群”的界定。笔者认为,该种界定可能没有必要,原因在于:(1)对以“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而言,个税法已通过累进税率来实现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2)“高收入”与否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负担状况等差异的影响,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当时,年收入12万通常被认为属于高收入人群。但到今天,如果个人年收入只有12万,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可能不宜称之为“高收入”人群。

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通常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曾明确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和九类高收入个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自己从事的行业和所属职业是否位列其中。

(一)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 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 足球俱乐部;

4. 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 高等院校;

7. 星级饭店;

8. 娱乐业企业;

9. 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 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 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 建筑工程承包人;

4. 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 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 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 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 大、中学教师;

9. 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除此之外,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兴的高收入人群近年也持续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网络直播行业的“网红主播”和“达人”等群体。

总而言之,中国当前并不存在银行存款或净资产1000万以上被视为高收入人群的标准。

五、中国当前是否已开征“弃籍税”?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离境前依法办理税款清算。

但该规定的本质是要求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清缴欠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虽有人大代表提议,但中国当前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

六、高收入人群个税管理与风险应对建议

由于自媒体的误导,公众对“金税四期”和“高净值人士个税稽查”存在诸多误解,也引发了高收入群体的普遍焦虑。但中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

2023年8月17日,***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高净值人士该如何做好税务管理?笔者建议,企业家等高收入人群应在如下方面加强税务管理,必要时寻求税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

(1)日常经营和交易中应注意税务合规;

(2)重大交易决策前,引入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合规管理;

(3)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优化安排。不当的“税务筹划”或“名为筹划、实为偷税”的安排,不仅不能实现少缴税款,还可能置纳税人于巨大的风险当中;

(4)税务优化方案不仅要关注方案形式上的合法性,还应注重实质上的商业合理性、方案的可执行性和便利性;

(5)破除对所谓税务机关“权威解答”的迷信。在对税务处理有疑问,或税务处理规则不清时,应更多咨询税务律师的意见,合理防控税务风险;

(6)积极寻求通过正面的沟通或正式的法律救济来处理税务争议。纳税人处理税务争议案件时,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过度相信“熟人”和“关系”,忽视专业沟通,从而导致纳税人额外的损失或丧失提起法律救济的机会。

消息满天飞的时候,一定要有冷静的心态和睿智的头脑进行甄别。切勿偏听偏信,被假消息误导、甚至动摇信念,更不要以讹传讹。共同富裕战略之下,国家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保护合法致富;家庭财富管理当下,务必“合法经营、合规纳税”。

版权说明

本文由“政哥说财富”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律师联合主笔,首发于“政哥说财富”公众号,原标题为:“金税四期”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与应对建议。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2篇】税务局到企业增值税

近些年来,境外个人为国内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日益增加,越来越多公司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海外个人为国内公司提供服务该不该交增值税呢?假如缴纳增值税,那么是该境外个人缴纳,还是说是由服务购买方代扣代缴呢?乐悠小编来给大家稍微讲解一下。

1、该场景下,谁是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而本场景内境外个人为境内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境外个人便是增值税纳税人。

2、谁来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有义务为境外的小伙伴进行代缴代扣。

倘若境外的个人或单位,在境内是有经营机构的,那么则是其经营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3、哪些情况要进行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呢?

根据相关公告,境内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都需向所在主管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1)服务类型,境外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通信、建筑安装、旅游。运输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政府服务等;

(2)境外个人在境内获得工作报酬,境外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红利、股息、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和非资产转移类型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以及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的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融资租赁租金、股权转让所得和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第13篇】企业税务申报

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刚开始创建公司,多数都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这样在税务上,会有很多优惠政策,等到公司发展一定规模后,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但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需要记账报税,否则公司也会被惩罚,那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流程是什么呢?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方式

a.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b.电子申报

c.邮寄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报税的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觉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要申报对比,所以在季报月份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必须 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准确填写申报表,符合系统对比规则后方可正常申报。对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网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比对不通过的原因,并引导纳税人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须按系统提示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符合系统比对后方可正常上传申报数据。

(3)纳税人正常比对通过后,可正常清卡解锁。若纳税人申报时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申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一证通、税控设备、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按时报税有哪些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报税流程的介绍,建议大家找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记账报税服务,这样能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享受专业正规的记账报税服务,而且成本相对于共用专职的会计要低的多的多,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在线顾问,获取更多的帮助。

【第14篇】企业税务顾问

从大部分的公司来看,除非公司实力十分充足的情况,还有比较完整的财务团队。其中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更可能仅仅为一人,当然对于公司的财务工作来说是够用的,那么企业还需要第三方的财税顾问服务吗?其实是相当有必要的,为什么企业还需要第三方的财税顾问服务,一起来了解一下。

1、财税政策变化更新快

在我国的市场机制,以及财政收入的要求下,我国的近年来财政政策变化相当的快,以适应新的形势。就2023年来说,国家就颁布了上百个税收相关政策,如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单独发布函、多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等。

而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更多的时间主要是花费企业的日常核算以及企业常规的财税工作,往往在对于一些税收新知识没有及时的学习跟进,往往会因为一些过时的知识,导致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就今年来说,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的试点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不注意对资金的使用,十分容易导致银行账户受到冻结,进而调查账户的问题。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即使是没有问题也是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的,是相当的麻烦。

2、企业财务的经验、精力有限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自身的财税经验并不充足,其次企业的日常的财务工作也会占据财务人员大部分的精力,也就导致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考虑一些对企业有益处的财务处理方法,还受制于自身的财务经验,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下手。

而第三方的财税顾问则可以通过公司的财税数据的整理分析,为企业实现财务数据化,帮助企业管理层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企业的财税状况,针对性地设计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3、排查企业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每一个细节都是需要缜密地去完成,然而难免会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但是又由于经验的缺少,相关人员往往对错误不能及时的发现和更正,最终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可以引入第三方的财税机构,借助专业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进行内部的审计以及财务的复查,排除企业的财税风险,规范企业的财务工作。

4、财务数据混乱,管理,财务沟通困难

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并非财务出身,也就导致了对企业的各项复杂的财务数据报表、统计表不能够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因此需要财务人员的解读,而财务人员又往往基于自身经验的不足,总是把握不住重点,导致容易存在企业的财务的沟通障碍,传递的财务数据不完整,使得企业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实际状况理解不足,企业在发展方向上的规划出现误差。

而借助财税顾问,企业可以凭借财税顾问多年的经验和充足的财务知识,用更规范的财务数据帮助企业主了解企业财务信息,进而提供决策的依据。

5、财税顾问公司自身的优势

财税顾问公司都是有齐全的会计、税务团队的,在面向许多的新政策的时候,都会有专门的学习、探讨和研究,能够比较系统的学习财税知识并对企业的税收问题设以案例得以思考和实践,更加准确的把握相关的政策。在遇到企业的涉税疑难问题的时候,也是可以发挥团队的优势,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找到更多,更优质的解决方案。

未来,公司的规模持续增长,新业务、新领域、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何准确反映企业业务情况?高效支撑业务成功?如何确保规模增长下的财报稳健?更加凸显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第15篇】税务a类企业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企业税务管理体系(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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