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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局高风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局高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局高风险

【第1篇】企业税务局高风险

一、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的呢?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二、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令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调查权 、检查存款账号权 、保护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的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务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2篇】企业减资税务处理

近日,某外资企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以便于后期增加科研管理团队入股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减资,是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即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境外关联方减资的行为,相关各方应区分不同的减资方式,准确把握相应的税务实操细节。

同比例减资:收回资产“分段”处理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75%股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800万元,股东出资和减资均采用货币方式,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同比例减资,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金额。本案例中,被投资企业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即b公司按照7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3000万元,a公司按照2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换句话说,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按相同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1000万元和3000万元,均未超过相应的初始投资金额,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对于各自收回投资成本的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即股东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无论归类为累计未分配利润还是计入盈余公积,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此时,a公司无须确认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不同比例减资: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c公司75%股权。2023年末,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650万元、评估价值97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5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减资申请,决定c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a公司取得相当于c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650×20%=1730(万元)。c公司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不同比例的减资,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股东a公司的减资行为,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均先冲减c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然后,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相当于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50+3400)×20%=730(万元),应确认为a公司股息所得。a公司如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还可申请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

a公司以所占c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减资对价,表面上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因此,a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c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1940万元(97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1940-1730=21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增实收资本后减资:须先补缴递延税款

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a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2023年,a公司与关联方居民企业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b公司出资750万元占股75%,a公司出资250万元占股25%。2023年1月,c公司将留存收益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2023年12月,a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撤回全部投资2000万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合计1000万元。

税务处理

2023年1月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时,a公司所占1000万元(4000×25%),属于通过减资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减按10%的税率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3年12月,a公司减资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2000万元。其中,初始投资加上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部分共计250+1000=1250(万元),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作为a公司投资收回。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250万元,a公司按照股息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2000-1250-250=500(万元),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支付对价与所减资份额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不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减资款项,则应当作为资产转让和支付对价两项业务进行财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境外关联方减资:减资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大不同,2023年10月28日版次:07,作者:沈虹 郑建军 安瑞,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哪些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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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时间段的限制,错过后就要等下一批申报,所以提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安排,专才网为您整理了“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相关信息。

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常见问题二

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他如: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成果鉴定、新药证书、查新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均不属于《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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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被税务监控的后果

2023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经查厦门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一、什么样的公司,能够税务零申报?

先来看一下税务零申报的定义:

税务零申报,通常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既无销项税也无进项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此类情况一般存在于未进行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未按照规定按事实申报。

而一般来说,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企业是不是可以做税务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

1.增值税税务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且无进项税。

2.公司所得税税务零申报: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3.其他税种税务零申报:计税依据为0时。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务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能够税务零申报。

三、税务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1、会被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甚至会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2、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税务零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降为d级纳税人!

4、长期零申报,并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不仅会降版降量,还会被要求去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长期零申报超过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非正常户”,甚至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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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7篇】企业与税务业务流程

2023年企业税务管理这样干!

日期:2023.1.2 来源:税乎网原创

2023年已经开始,作为企业的税务管理负责人都在思考一个问题:2023年的税务工作怎么干?如何干?

税乎小编这阵一直在苦思此问题,过去一年所有发生的所有税务大事件都像放电影似的在脑中回放,一方面疫情还在全球蔓延,很多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面临全方位的挑战,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觉得税负重,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减税降费政策,但有部分企业获得感不强。加上税务稽查部门风险导向的稽查方式,很多税务不合规企业面临巨大的外部挑战。管理层因此会对财税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何去何从,以下是小编的一点思考,供您参考。

一、制定税务战略

很多税务管理者都有很系统的税务知识储备,但在工作实践中,容易沉迷在税务的细节上,而容易了一些重大的税务事项,容易造成丢了芝麻捡西瓜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税务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制定税务战略。既然它如此重要,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制定的问题,我们有以下三步骤:

1、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各实体新年预算,各项业务的计划开展情况,各实体、各分部的产值和利润计划。

2、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

3、结合上述两点制定公司税务战略地图,提炼重大税务事项。

何谓重大?判断标准有两个:

1、如果这些税务事项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容易对公司净利润或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2、如果这些税务事项出现执行错误将导致税务稽查或其它严重后果。

每一个企业都有自身的配套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有广泛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也有自身行业特色的政策。比如软件企业,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政策:

1、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4、研发费加计扣除

还有一些重大税收政策,比如跨境服务免税、出口退税、西部大开发、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的其它减免事项等,都需要税务管理者拉清单进行梳理,按重要程度排序。

对重要的税务事项,我们需要平时不断回顾检查,十二万分小心,这可是决定部门全年业绩的关键。

二、人力先行

任何战略的落地都需要人力的支持,我仅谈以下几点:

1、建立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工作管理者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组织结构、地区分布情况,建立自己的税务组织结构,针对大型的企业集团公司,都应在总部配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在各地区依据业务和工作量情况,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税务团队。作为管理者,应积极向公司管理层建言,建立自己的管理团队,不能只让马儿跑不给马吃草。

2、鼓励学习和交流的团队氛围。

可采用如下方法:

(1)鼓励团队成员学习,报考注会、注税、中级,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我们现在很多税务团队的成员都是新毕业的或才参加工作没几年,对税务管理工作一头雾水,不知如何学习,而我们的管理者平时日常工作繁杂,没有太多功夫事无巨细的指导成员的工作。而通过考试,能快速提升团队成员的知识储备基础,通过系统的学习,成员有获得感,他们会心理上觉得未来自己能在团队中大展拳脚,对未来充满信心,也利于管理者税务工作的开展。有条件的公司我们鼓励公司承担一部分报考费用。当然,也可选择关注税乎网,及时获取最新税务资讯,洞悉国家税改动态。

(2)团队成员需要关注日常事项,经常性的梳理公司的日常税务工作并形成书面的流程。比如像对外付汇,管理者可要求经办人员全流程的总结,图文并茂的展示办理的全流程。一方面可提高团队成员的提炼、梳理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总结,其本人也发现一些没注意的细节问题,通过提炼梳理后,形成标准化文档,这就是无形资产,如果以后此成员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管理者也不用手忙脚乱,可直接给新接手者该文档,能让新手快速进入角色。通常此类文档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业务背景描述;办理流程;风险点;办理的启示和经验总结;相关税收政策。

团队成员应定期维护文档,实时更新,形成自己部门的知识库和手册。作为管理层,可以与团队成员一起学习,多鼓励他们展示学习成果,也可凭借自己的经验多指点小白忽略的地方,这样他们会有工作的成就感。

(3)对表现好,成绩优秀的人员,不要吝惜你的赞美之词,同时也需要有一些物质和绩效的奖励,这样才有利用团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三、梳理内控流程

税务管理的内控完善是一项持续的工作,我们不提倡快速上马全套流程。通常这种框架式流程没有结合企业的实践,可应用性较差。我们建议循序渐进梳理流程。有以下基本流程需要您关注:

1、发票数字化管理流程;

2、纳税申报流程;

3、转移定价流程;

4、合同管理流程;

5、税务档案管理流程;

6、税务稽查与应对流程;

7、公司设立变更流程;

8、其它日常税务工作流程。

税务团队需要结合公司的业务,不断新增、完善税务流程,有条件的公司尽量信息化,用信息系统管理内控,这样能减轻税务团队很多平时的日常解释工作。

信息化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传承,可以减轻人员离职给团队带来的伤害。

四、税务政策的收集和学习

税务团队需要平时不断留意国家的税收政策,根据小编的不完整统计,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政策约有108件,这还不含地方的税收政策。在这些政策中,有行业性特殊性政策,也有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税务团队需要结合公司的业务,重点关注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团队学习。

有人问,这些政策我去哪里收集,怎保证第一时间能查到?一方面我们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官网查询,另一方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比如税乎网,每天都在汇集全国各地的法规、问答、税务稽查和裁判案例,内容非常全面。

团队成员是否需要都要学习这些浩如烟海的文件呢?当然是选择性学习啦。但有老师反应,我在北京,我只关心国家和北京的政策,其它地方的我就忽略了。我觉得这个不太对哈,如果你的精力有限,确实可以这样,但如果你要想成为更为专业的人,你最好也多了解下其它地方的政策,虽然有区域的不同,但是这些其它区域的税务实践会对你理解政策带来启发和帮助,能开阔你的视角,看问题更深入。

有了收集的平台后,小组里有专门的人收集和分享,管理者平时每周可组织成员一起学习讨论,也可由成员轮流讲解学习心得,这样会更加提升团队的学习氛围。

五、税务工作的落地

我们很多税务团队只重视政策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这个非常致命。作为公司管理层来讲,是希望税务团队带来效益,降低税务风险的。所以,必须学以致用,确保政策在企业落地。小编有如下建议:

1、及时传达与企业相关的政策给公司管理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组织好应对措施。

2、税务团队除应与财务团队成员保持密切的合作之外,还应多与采购、销售、人力等外部部门合作,多与他们交流,多参与公司业务的运营,了解他们的难点,及时回应外部门关切的问题,通过这些专业的回复,赢得外部门的尊重,提高团队在公司的话语权。

小编仅举一个例子: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如何在企业落地?

在国家税收政策层面,只有一句话。但在企业,要想让企业享受此优惠,需要做很多工作:

(1)人力配合提供研发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数据;

(2)研发部门提供研发项目的立项情况、预算情况和进度情况;

(3)财务部门提供研发费核算数据;

(4)税务部门需要与各部门对接,完成税务机关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档和申报工作。

如果税务团队与其它部门没有紧密的合作,团队基本不可能做好此项工作。

六、高度重视股权结构的搭建工作

组织形式、注册地址、股东构成等决策,对税务的影响非常大,管理者需要事先介入,根据业务计划,全盘论证,如果介入晚后,很多事情无法更改。像注册地址的选择,关系到财政返还的事宜,对企业影响很大。

七、高度重视关联交易定价管理

从小编的实践看,关联交易定价在企业税务管理中是最难弄的一块。

一方面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涉及面太广,需要调整和梳理业务安排和人员的安排,另一方面,需要满足税务机关的合规要求。

在企业关联交易是一笔一笔持续发生的,而在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眼里,他们在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时,是结果导向,是根据全年的结果推导出来的结论。

企业税务管理如何确保全年的结果落在合理区间,这是一项高技术活。

需要我们的团队懂业务,了解其成本构成,大体知道其全年预算,同时还要根据税务导向,调整我们的采购和销售安排,非常麻烦。

同时企业还要保持一惯原则,不能同类型的业务,出现不一样的定价策略。

八、多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

很多企业的税务人员怕与税务机关沟通,怕税务机关知晓公司太多事情引起不利后果。小编需要提醒您的是,多与税务机关交流,好处大于坏处。

一方面,通过与税务机关专业人员的沟通,你能大体知晓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也能大体了解他们的观点。

另一方面,通过交流,能增加互信,对未来公司面临的税务事宜,能找到一个快速解决的渠道。

虽有此方式,但我们也需要保持自己的判断力。我们团队经常会找到非专业的老师咨询,得到一个错误的结论,这就要求我们有一定的专业功底和判断能力。

九、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过去一年,各地税务稽查增多,税乎网平台上报道了很多稽查案例。

2023年我们重点需要注意的稽查方向是:

1、虚开发票。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无论是接受还是对外虚开,是高风险事项,劝其收手。

2、股权转让。无论是自然人股权转让还是公司股权转让,都要严谨操作,合规交税。

3、 自然人个税。尤其是高净值人员,需要充分防范恶意税筹的风险。

4、账外收支隐匿收入偷税。

5、重点行业稽查。比如文娱、地产、建筑、律所、会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6、留抵退税等专项稽查。

企业在遇到稽查时,需要有良好的应对策略,不要紧张。一方面企业确实有重大税务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与平时税务管理不严格有关,也可能是故意而为之。另一方面是专业度不够,不知道为什么被稽查,稽查了怎应对?

企业应抱积极的态度面对发生的一切,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针对有分歧的问题,在有税收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积极抗辩,必要时寻找税务中介机构和律师的帮助,也可在税乎群里咨询。

十、寻求中介机构的帮助

在小编的实践中,中介机构在我们的税务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的税务团队可能在专业度方面不如中介机构,有些特殊事项处理起来非常费劲。此时如果花费一些代价委托中介办理,可以加快进度,作为团队负责人也好给公司股东交差。

以上是小编的一点思考,请多斧正!

【第8篇】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税务

【案例】

9月28日,该房地产公司将当年3月购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200万元,卖出价23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扣除前含税销售额230万,扣除200万,差额30万元。

【政策依据】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 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 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 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部分地方税务局也有相关规定,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 行口径第四辑》第七条回复,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 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 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 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 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①购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②到期赎回后,根据收益情况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00,000

贷:投资收益 283,0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3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0,00

【第9篇】企业税务管理体系

近期,七里河区税务局在抢抓机遇、务实跟进的基础上,以“专班”带动,综合联动,积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项目管理专班”,着力打造高效项目税收管理体系,通过多点发力,确保该局重点税收项目管理服务到位,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为全面发挥项目税收管理专班的能动性、聚合力,最大限度做好税源数据摸底工作,该局及时建立详实的项目税收台账,以小组包干机制持续推进项目清理摸底工作,积极对接住建、交通、工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房地产及其外埠报验纳税人登记及建筑项目登记情况摸底核实,从源头掌握印证辖区项目立项、筹建、施工等基础信息,在逐户对照核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税收管理台账,确保后期数据分析基础全面准确。

“要强化联动,建立顺畅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税收管理精确到项目,责任压实精准到个人。”此项工作开展以来,该局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压茬推进责任落实。重点强调要严格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责任制,确保对“项目专班”工作职责细化;切实以“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标准”的精确办法,将重点建设项目税收数据获取、分享、分析工作落实到专岗人员,统筹做好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税收信息获取、对比分析、风险应对有序衔接,全面形成“链条化”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该局持续创优“项目管家”服务,以方便重点项目纳税人办税为目标,督促涉及项目税收管理的税务分局优化“项目管家”服务专业团队,协同“项目专班”主动上门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税收咨询、帮助办理急、难涉税事宜,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试行非工作时间“网上办”“掌上办”“码上办”等“预约办税”“税收顾问”服务举措,确保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举措落实落细。

该局将继续以提升“专班”工作质效为抓手,强化部门间联动协作,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及时跟进项目情况等举措,统筹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级换档,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再添动能。

来源:新华网

【第10篇】企业税务风险

“税”贯穿企业注册到注销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国内企业的税务种类繁多,企业税赋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谈税色变。为了逃税避税,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甚至干脆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合法合理的政策优惠及节约税款,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清楚的知道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界限在哪里,也不清楚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不小心踏破红线,将会面临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

一、郑爽张恒事件详情

2023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而早在2023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部门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二、逃税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逃税不仅会面临最高五倍的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其他刑事罪名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涉及到税收征管方面的各项罪名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从《刑法》对于税收征管各项罪名及处罚的规定可明显看出,对可能违反税收监管的问题均有全面具体的处罚措施。非专业人士未必能全面了解具体的信息,但是涉及到的抗拒、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等字面意思也可以了解到,税收监管措施之严厉,涉及行为的各方面都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

四、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等职员的执业素养,规范相应制度,提前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

2、严守虚开红线,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签订合同条款明确发票的问题,对于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严格审核;

3、严格控制发票的取得途径,不要向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发票,也不将自己的发票出售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4、出现税务稽查风险,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实补缴,不要抗拒检查,必要的时候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的问题;

5、依法纳税,合法合理的节税避税,不懂的环节不要盲目的自己操作,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处理相关税务的成本,远比你购买发票虚增成本或者虚开发票,风险也会降低到最小。

【第11篇】企业税务系统

今年,随着我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正式启动实施以来,说明了国家织的“监管网”越来越密,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进入税收“强制规范”时代。

那么企业的一举一动将被纳入了稽查系统;企业的社保、个税、发票等问题,偷税、逃税、不合理避税行为也将被严查到底!

金税监管系统升级,金税三期与金税四期的区别:

金税三期的特点:

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

两级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

三个覆盖;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网。

四类系统;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

金税四期的特点:

“非税”业务;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信息共享;建立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的通道。

信息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纳税状态、登记注册信息。

“云化”打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进而为智慧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如果企业有以下这些危险行为,赶紧自查:

1、企业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企业增值税长期存在抵扣异常现象,税负率偏低或偏高。

3、公司常年亏损、零申报或不申报行为。

4、商贸公司进销项严重不符。

5、公司业务大量现金交易,不通过对公账户。

6、公司挂靠社保、少缴或不缴社保的问题。

7、员工工资走现金、福利、报销等。

以上,随着金税四期的系统升级,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之上,还纳入了“非税”业务,对企业的监管更全面、更智能、更严厉。此时,企业想要再使用非常手段“避税”,就不要再存侥幸心理了;趁新的一年,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整体布局,利用合理合规的方式降低税负成本压力,才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第12篇】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公司在成立之后,都是需要去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那么在南宁,新开公司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呢?

南宁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 公司章程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南宁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 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2. 在国税和地税分别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经营范围核定未来应缴的税种。

3. 把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以及财务核算方法,报国税局备案。

4. 到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5. 到税务局购买金税系统盘和发票。

6. 办理三方协议(纳税人、税务局、银行),有了它,才可以网上申报纳税。

最后小金要提醒各位小伙伴,一旦你拿到营业执照之后,30天之内一定要记得去办理税务登记,不然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有可能进行行政处罚的!

如果你还不知道怎么进行税务登记或者是不想自己进行税务登记,那么你可以找代理记账公司进行代办喔!

以上就是在南宁,新开公司怎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3篇】企业税务自查

税务要求企业自查,是自查哪些方面?

有些时候,企业因为一些不可言说的原因,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自查。而企业需要自查哪些呢?主要是三个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

第一: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自查两个方面: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1.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货品与实际入库货品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有效

(6):是否按规定将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行为的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账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3):是否存在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够按规定纳税

(5):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6):其他

第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自查两个个方面:收入、成本

1.收入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解禁之后出售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票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5):是否存在未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行为

(6):各种减免流转税、补贴、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在接受捐赠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其他

2.成本

(1):是否存在虚列人工成本或者虚开发票

(2):是否存在使用不合规发票或者凭证

(3):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返利”行为

(4):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5):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规定

(6):计提的福利、经费超过标准

(7):是否存在超标准的社保、公积金

(8):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式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等

(10):其他

第三:个税

(1):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3):发放的各种补贴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

(4):股东分红是否按规定缴纳个税

(5):销售人员获取的业务提成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6):其他

企业需要自查的方面很多,这里只是简单的列举了大部分常见的。企业相关的财税问题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关注咨询——《伊河的猫》

【第14篇】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税务处理重点需记忆,并会运用)

①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②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5篇】个人独资企业税务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30%以上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我国是个法制的大国,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依法纳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正常情况下,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附加税以及其他小额税种。其中,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因为增值税发票可以帮助企业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往往进项发票不足,乙方并没有提供足额的进项发票给甲方,就造成了甲方企业这部分业务的进项发票缺失,企业账上利润虚高,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就会偏高。那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到其他方法,我们可以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这些没有足额进项发票的业务,将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压力怎么办呢?

这里我们就要说到专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在一些经济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个税和附加税,没有企业所得税,而个税可以核定征收,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一些有税收优惠的园区内,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税在0.6-1%,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在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同样可以享受核定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个税在0.3-0.45%,也是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普票。

在园区内成立好企业后,先拿这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去承接业务,然后再和主体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这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就可以给主体企业开发票。主体企业就没有这部分的成本空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也同样没有税负压力,毕竟是有空享受核定征收个税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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