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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

【第1篇】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

1.折旧起始时点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税法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应在实际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例】km公司2023年5月起开始自行建造一台生产设备,于2023年12月生产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2023年6月开始投入使用。

会计上,km公司应于2023年1月起对该台设备计提折旧。但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由于设备在2023年6月才开始投入使用,则税法上只允许设备从2023年7月起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km公司需要对2023年1-6月的该台设备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税法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虽然看上去差异很大,但实质上存在税会差异的就两个——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在确定是否存在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上述两项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即可。

3.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①会计上,企业应根据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及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上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规定。

②税法上,则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分别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由于税法只是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并未规定最高折旧年限,所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直接按照会计上确定的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

4.折旧方式的税会差异

①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基础上,结合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也就是说,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确定折旧方法。即究竟是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采用,会计准则并无硬性规定。而且至少在每年的年末对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发现上述原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的。

②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折旧。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使以后会计上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在税务处理上,都只能按照初始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进行折旧处理。

如果会计上确定的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与税务上不同,则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对当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重新计算并申报扣除。

5.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能否计提折旧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一项长期资产,用于核算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或持有以备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其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

由于税法上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或持有以备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在税法上也只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概念。那么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能否计提折旧扣除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开两种后续计量模式进行讨论。

①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计量的投房,其会计上的处理方式,跟固定资产基本一致,都是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或摊销。

即只要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投房计提折旧的年限没有低于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土地使用权投房的摊销年限不低于其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或摊销方法符合税法的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可在税前扣除。

②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房,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根据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调整投房账面价值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税法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并非应税所得的范围,所以申报纳税时应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至于这时的投房能否根据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折旧补充扣除,根据上述2023年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由于企业并未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这部分折旧支出,所以不能就所谓“税务上补计提的折旧、摊销”申报税前扣除。

6.减值的税会差异

①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税法上,除了某些特殊的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外,其他所有准备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篇】税务实名认证会计风险吗

朋友圈,特别是会计圈,经常出现“76岁老阿姨虚开发票被判刑了!”、“60岁兼职会计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14年”等这类引爆眼球的文章标题,虽然有一些标题党,但这些案例确实给财税人员敲响了警钟,财税从业人员一旦缺乏权责利的思想认识,就很有可能突破底线,最终锒铛入狱。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打通了全国各省的实名办税通道,同时实现了与公安人口库进行交互验证。随着实名办税制度的实施,企业财务人员与企业的关联愈加紧密,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企业被稽查的时候,财务人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恐怕是不行了。

一、什么是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名办税的情况下财务人员都有哪些风险?

举例说明:假如你是一名代理会计,同时担任a、b、c、d四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员。由于未能提前发现税务风险,a公司和b公司成了“非正常户”,你将面临以下风险。

1

个人层面作为a公司和b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你,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同时,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法院、质监、银行、保险、海关、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税收违法者实行信息交换和联合惩戒制度。也就是说,你以后的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可能都会有问题…

2

相关联的企业层面由于你的高风险,c、d公司也变成高风险企业,两家企业轻则无法领发票,重则有可能被约谈…试问今后,还有哪家企业敢去聘用你?

【第3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咨询顾问、税务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许多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我们可以把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被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i)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ii)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iii)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i)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即图示一中的b企业,不得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ii)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实质结果的。如下图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受让方,一般有两种,一种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这样的转让称为“外转外”,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另一种是受让方是境内企业,称为“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转外”的情形,不像其他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收付汇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过程,“外转外”虽无实际的款项构成与境内的往来,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02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而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故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时,需要从该项股权的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等计算转让股权的对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一,59号文件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第二,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第三,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两类交易类型。但实践中,企业合并、分并也会导致中国居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形式和实质上都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指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03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下图所示:

即c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难点和争议多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若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则税务处理同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一致。

那么如何判定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最重要的文件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文件依据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税务处理原则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应税所得归属

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04分期付款情形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0日和2023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业于2023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b企业于2023年3月10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200万元成本,其余200万元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也就是说,境外a企业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b企业在实际支付时扣缴;b企业于2023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b企业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本文创作者

撰文:财子

排版:陈文

整理:大公tax

【第4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第5篇】税务风险风险等级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出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2〕32号》公告,2023年起,小规模纳税人也开始列入严查管控范围!

那么小规模哪些税务风险需要留意呢?

一、发票的税务风险

1、短时间内开票异常

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发票;

2、每到月末开票量剧增

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总觉得,我一个月发票没开到15万或者季度没到45万,就亏得慌。一到月底或季末,就开始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大量开票。注意了,这样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怀疑,要么是恶意控票,要么是虚开发票。

3、开销项发票却没有进项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所以,很多人为了钻这个空子,注册多个小规模,没有业务,就光开票用。因此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一直是税局稽查重点。对于真实经营的小规模来说,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否则,可能存在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局盯上。

4、开票额正好在免征额临界点

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之前是季度27-30万之间,现在季度40-45万之间,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5、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作废发票异常

公司存在大量的作废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时,出现作废发票现象,这些都会被税局秋后算账!

6、公司开票时间点异常

如公司开票时间大多集中在深夜,这种情况也会有稽查的风险。

7、一址多户开具发票或者一个ip开具多家发票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等等。

8、存在大量的订额开具发票现象

比如发票最高额度是1万,基本开票都在1万左右。

9、小规模销货、进货品名严重不匹配

发票是全票面实时上传,一旦发现进销不一致,税务局会马上盯上你。重要提醒,小规模一定要合法经营,一定要保存好与开具发票相匹配的进货发票和与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资金、运输凭证等必要资料备查。

二、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规定,公司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运营成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如果不依法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可能会有面临罚款的风险。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进货没有取得发票或合规凭证,后期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能不能得到保障,对企业来说也是一大风险。

三、超标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的标准是年500万元以下,只要1-12月累计开票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没问题,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政策中说的年销售额,指的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理解的公历年度1-12月。

正是因为理解有误,每年都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进项抵扣较少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税收负担。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被充分利用到税务系统上,“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监管全覆盖成为常态化,企业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都将成为税务机关抓取的风险疑点。

对于企业来说,所有的行为都逐渐透明化,一旦违规被查,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刑罚、纳税信用等级下降等风险。除此之外,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实施“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支持、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

在此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两道难关!

【第6篇】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2023年以来,甘肃电投财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把风险内控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非银机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从体系建设、风控程序、风险排查、合规文化等方面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夯实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财务公司不断夯实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了全面、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董事会层面,下设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管理相关重要政策、制度、规划、程序等,监督经营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经营层面,通过专设高管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不同经营部门的业务特点,实行条线统管,推动全面风险管理落地实施。同时,创新风险管理工作机制,面对“疫情反复”的大考,第一时间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特事特办,通过召开线上信贷审查委员会让业务跑在疫情前,对疫情期间业务部门上报的贷款、承兑以及贴现业务即来即审、容缺审批、线上审查,充分保障成员单位融资需求。

健全风险防控程序与流程。财务公司结合内外部形势,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主动研究成员单位行业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梳理信贷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切实把好授信准入关。加强对审批质量的考核评价、围绕内外部审计和监管检查中屡查屡犯和风险高发部位开展专项检查,提升薄弱环节执行力。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条线与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的横向沟通,排除风险隐患。

狠抓重点风险领域防治。财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先后开展重点领域风险排查、非银机构重点排查、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排查、廉洁风险预警防控排查、声誉风险研判、金融基础数据、利率报备等多项自查排查工作,对包括公司治理、资产质量管理、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数据统计等多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结,通过设定自查、督查、整改、问责流程,进一步夯实风险防控基础。

打造“风险为本”合规文化。财务公司先后组织开展“课前10分钟”“员工大讲堂”活动等26场,深入指导员工进行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不断提高控风险、管风险、防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使“风险为本”的合规文化意识进一步提升。深入走访成员单位开展存款政策、信贷政策、价格执行等业务宣讲,实现辅导工作的覆盖升级,提升成员单位金融业务能力,为经营单位发展助力。同时,公司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绩效考评体系,突出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强化风控、合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逐步形成了导向鲜明的风险管理文化、积极进取的风险管理氛围、充分有效的协同沟通机制。

下一步,财务公司将继续坚持底线思维,做到既审时度势,前瞻研判风险形势;又苦练内功,强化风险治理水平,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甘肃电投集团发展建设持续贡献力量。

(来源:甘肃电投集团)

【第7篇】税务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随着时代发展,物流运输业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数据量巨多,这时很考验财会人的认真和耐心了。账务处理有些复杂,会计该怎么做呢?

下面就来讲讲关于物流运输的财税处理,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物流运输业

就这么操作业务流程

物流运输业,也就是具备或租用的运输工具的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并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配送等一条龙服务,并经工商局登记的。

实质上,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都具有以下4点,如下:

1. 业务实现货物的位移;

2. 业务生产经营不产生新产品;

3. 运输产品的过程和消费同时进行;

4. 运输产品位移的计量具有特殊性

简单来说,物流运输业是产生货物/产品的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新货物/产品。

一般情况下,物流业的主要经营流程: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核实理货;货物的监装和监卸。

营运部在完成每单运输后,将托运单据转交给财务部,财务收到确认已完成的运输的单据,作以确认收入,开专票。

物流运输业

学会税务风险防范

由于物流兼营的不同,增值税税率也随着不同。根据物流的具体业务,来分适用的税率。具体业务的税率如下:

运输服务业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打捞救助服务,适用6税率。

这里物流与快递要区分开,从接收货物重量来看,一般根据看什么产品而定重量标准来发物流;从服务对象来看,快递一般为个人,物流为企业;从仓储来看,快递注重及时性,随到随拿,而物流仓储是根据需求而预定的。

物流企业涉及的税种除了增值税外,还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如果你有土地,还会有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因为其他主要的税都不涉刑!大多数情况,企业罚点款,补缴点滞纳金,问题都不是很大。但是“增值税”,如果你犯规了,那是有刑事责任要背的。

既然有税务风险,财务的我们该如何防控风险?主要注意哪些?来,三哥给你4个关键点!

1. 业务是否真实:根据实际业务、真实业务开票

打比方:我们运输一批煤炭,路途遥远,客户愿意给30万运费。这是真实存在的运输合同,实际金额也是30万。

这没问题,即可开票,就开30万,具有实际业务交易的。

2. 成本和进项是否真实: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取得成本和进项票

打比方:我们公司车加了300元加油费,然后加油站给三哥开了350元的加油票,然后50块再倒给三哥。这种情况,有的物流公司也是很常见的。

虽然50元小钱没什么,500元也没啥。要是50万?500万呢?这个金额可大了,最后很可能变成无期徒刑了!请勿以票小而侥幸!

3.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优惠政策及地方性政策等

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企业补助、税收洼地等。

就比如税收的优惠,对于入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地方税收奖励给企业,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的32%)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4. 使用个体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合理用好三票:加油票、路桥票和其他

根据2023年8月国税局发布公告,规定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随着税局对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票犯罪的力度加强,构成了以金税四期+防伪税控系统+电子票系统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析手段,企业信息透明化,再小的芝麻绿豆都能翻个底朝天。

政策依据: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物流企业如兼营快递服务,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运输业

进项抵扣相关问题

物流运输业兼营运输、仓储、收派等业务,有简易计税,也有一半计税的,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进项抵扣。

也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下:

1. 自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2.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4. 取得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抵扣进项;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长途客运手撕票等,不能抵扣进项。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3)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

4)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5)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不得抵扣进项。

6)取得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抵扣税款。

物流运输业

相关账务处理

其实,物流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会计科目都差不多。这里,三哥把物流运输业的相关流程的账务处理整理出来,有用,就收藏,需要随时拿出查阅。

1、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购买车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运输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收入/收派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支付运输费时

借:营业费用-运输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计提各项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

6、如果包车是提供物流劳务服务的话,那就计入销售费用

7、如果包车不是提供物流劳务服务的话,计入管理费用,明细可根据费用用途,比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① 支付包车费用于运货物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 支付包车费用于上下班的

借:管理费用-交通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③ 支付包车费用于跑业务的

借:营业费用-交通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8、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9、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10、上交社保、公积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11、其他期间损益结转及报销费用等跟一般企业一样账务处理。

12、对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贷:劳务成本

以上关于物流运输税务风险防范和财税处理,你学会了吗?

来源:财税刘三哥

【第8篇】暂估入库的税务风险

许多企业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采购了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入库后,因未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因此暂估入账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是最近佛山一家农贸公司被税务稽查后,因暂估入账问题却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514,872.47元。

那么,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情况究竟能否暂估入账?暂估入账时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扣除?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以前年度的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发票该如何处理?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时是否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下面笔者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暂估入账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会计核算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企业已将采购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虽然还没收到发票,但为了保证账实一致,企业一般会根据入库单或合同的金额在当期进行暂估入账,当收到发票时先进行冲回,再根据发票的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针对这种货到票未到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处理,是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

但是,暂估入账在税法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的第六项规定: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

因此,企业对于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直接按照账面的核算方式,可以正常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需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当年取得以前年度的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8 号)的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对于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三、企业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且未将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纳税调增,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时,是否有合法的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8 号)的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因此,对于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局要求针对暂估入账问题进行补税的情况,企业可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去补开、换开发票。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十四条规定,在提供证明真实性业务交易的资料,以及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等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向税务机关争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暂估入账只是会计上的一种核算方式,但在税务申报时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该取得发票的应尽快取得发票,该纳税调增的应进行纳税调增,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不进行处理,更不可用这种暂估入账虚列成本的方式人为的调节利润偷逃税款,否则不仅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严厉的税务处罚!

【第9篇】税务内控制度风险点

过去的企业认为税收风险的管理只是企业综合经济管理的负担,只要做到合理纳税就不存在大的风险,其实,税收的风险管理已经渐渐地渗透进入企业的各个方面,大到企业的整体经营决策、战略规划,小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到处都有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

如何建立税务内控风险与应对措施将成为企业税务管理不容忽视的细节。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来聊聊如何将税务风险观控制度落实到各个环节吧。

一、企业内部控制中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税收团队与业务部门的整合

【注意】税收团队与业务部门整合不充分,不仅影响日常税务申报,税收优惠的申请和保持,而且不利于重大交易的税务筹划,导致税务内控出现风险!(有问题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1226交流。)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的税收风险评估和预测机制

①税务团队定期对集团内公司进行税务健康检查,评估已知的税收风险,并作出相关整改建议:

1、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配比

2、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流转税申报的收入配比

3、增值税免(抵)退申报是否完整充分

4、小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的申报流程是否完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5、相关产品、服务适用税种、税率是否准确

6、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税收协定优惠等)

7、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是否履行完税手续

8、股权转让/投资相关税务处理

9、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是否准确合理

【税务健康检查案例】

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否还需缴税?

a公司于2023年缴纳购买厂房用地的契税99万,城市建设配套费800万。由于根据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上述税费将由政府全额返还,因此a公司并未将上述税费计入房产原值,而是挂账“其他应收款”,收回政府返还后,直接冲减了“其他应收款”。

整改方案:

会计处理:a公司需将支付的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加房屋原值以及补记累计折旧,同时将收到的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

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相关契税,补缴与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相关的房产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法依据:财税[2004]134号等

②税务团队通过与公司业务部门定期沟通探讨,结合税法变化相关资讯,预测未来的企业决策计划和战略计划中的税收风险

【交易对手方所在国家税制带来的税务风险案例】

向印度提供服务可能引起高额的税负成本,额外的人力成本及外部咨询费

-印度预提所得税率可以高达20.6%

-若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或印度税务登记编码(indian pan),可申请优惠的10%预提所得税率

-然而取得印度税务登记编码的中国企业需要完成印度的所得税申报

③税务团队定期与各地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了解税收执法动态,以便对公司内部税务管理作出调整

三、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与管理的各个环节

【注意】税务部门需要结合效率与效果,领导全公司各部门进行税收风险控制。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第10篇】税务风险防控台账

现代都市中,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交通工具,据“网上深圳交警”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49.81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销售、维修和保养业务也越来越常见。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汽车4s店暗藏了不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未开票收入没申报

实践中,汽车4s店的客户主要分为公司(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公司(法人)客户出于财务报销的需要,办理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后,都会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这部分收入,由于有开票记录,汽车4s店一般都会按照实际情况入账,如实申报纳税。而自然人客户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中,占比很大。这部分客户在办理业务后,往往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导致汽车4s店存在未开票收入,这部分收入,极容易成为汽车4s店的税务风险点。

近期,税务部门对汽车经销4s店甲公司(以下代称甲4s店)开展专项检查。在核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申报的数据中,未开票收入的月均水平在2000元左右。这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经调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的客户构成情况中,自然人客户占比达85%,对应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8%左右。经核查,该4s店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将所获得的未开票收入,全部填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10余万元。

目前,一些在汽车4s店办理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尚未养成主动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这类业务背后隐藏的税务风险,关注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是否已全部申报,从源头上防范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促销回馈漏处理

据统计,深圳市现有大大小小汽车4s店700多家,数量较多,彼此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为提升销量,许多汽车4s店常会举办促销活动,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赠送车膜、真皮座套、地胶板等礼品。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促销活动赠送的实物礼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账、银行对账单、发票往来等资料时,发现其销售收入中,并未包含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收入,这显然与税务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不符。

在对甲4s店账务资料进行检查,逐笔核实具体业务和相关数据明细,比照会计账簿、发票往来以及银行对账单后,税务人员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4s店在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实物礼品的支出,计入了企业销售费用,且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导致甲4s店需补报不含税销售额近百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约15万元。

促销送礼品是当前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本公司有无视同销售行为,如有,则要合规进行相应处理,如实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偷税漏税风险。

风险点三:关联交易不合规

据悉,为适应汽车市场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也推陈出新,实行集团式经营管理。在深圳市,集团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设有多家汽车4s店,并经营多种汽车品牌的情况比较普遍。

税务人员在核查甲4s店的会计账簿时发现,甲4s店将与另一家汽车4s店(以下代称乙4s店)之间的交易资金往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且交易双方是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

通过逐笔核查甲4s店近两年的账册,并比对其往来款项及详细订单,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将自家代理的汽车,以低于成本价12%的售价,销售给乙4s店,然后按照高于市价6%的价格,购进乙4s店代理的汽车,而乙4s店当前又处于亏损状态,存在隐瞒营业收入、转移利润的风险。最终,甲4s店需补报营业收入近6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约160万元。

开展关联交易,是许多企业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而选择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如果企业不重视其中存在的税务风险,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还会导致关联方产生税务风险。因此,汽车4s店如有关联交易行为,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申报,并完善同期资料,避免其中的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6日b3版

邬梦霁 曾震 记者 陈俊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1篇】税务稽查部门执法风险

1、合作单位走逃(失联)

税务机关实地勘察合作伙伴注册经营地址,发现查无此单位,电话联系法人代表等相关负责人电话停机或空号。

【风险提示】

之前广东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就因涉及土方清运公司失联,被协查,票据全部不允许扣除的情况,平白增加了很多麻烦不说,税收损失更是无法弥补。

因此,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选择合伙伙伴时,要慎重,注意查询对方的工商、纳税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尽量选择设立时间长、成规模、且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避免因对方的走逃、失联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资金流向异常。

(1)采购款、销售款长期挂账,与上、下游单位间无资金流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27号显示,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提供的账户信息,和企业银行账户,未发现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记录。

(2)大量存在间隔时间较短或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如:企业收到货款当天即将其转入法定代表人及办税人员的个人账户等。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38号显示:企业收到下游单位资金后,于汇款当日汇至个人账户,上述两个人的银行账号归属地均为下游单位注册地。你单位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待上述问题时,经常在大宗建筑材料、苗木的采购上,要么出现资金回流、要么出现三流不一致,从而东窗事发。

房地产企业还经常存在个人账户大额对公转账情况,一般是因为业主现金缴纳首付款、而企业临时发生资金挪用,而后陆续入账,如果税务机关细究合同、很容易发现个中猫腻。

3、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1)未取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在“其他扣税凭证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2)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收取了价外费用,不申报增值税,如各种初装费。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税款未及时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费未及时或者未足额申报,稽查局检查后,催告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众多,我们在服务时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仅仅对首付款预缴增值税、没有预缴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或者对按揭款在交房前根本没有申报纳税;

更多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按照老板的要求,没有按照完工标注结转收入、及时汇算清缴。岂知,滞纳金是刚性的,欠税滞纳金折合年利率为18%,甚至比开发贷款利率都高。

以下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实际情况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未及时结转收入和成本,而被责令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书。

5、虚开发票。

(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

(2)购进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如:采购的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和建筑服务价格。

(3)领购发票后短期内集中开具,经调查为虚开。

【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是小事情,税额超过5万元,相关人员就可能从实现财务自由的梦想转换成了人生失去了自由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青岛只是全国强征管的一个缩影,整体来看,在减税降负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稽查力度都在加大,理由如下。

2023年我国全年减税超过1.3万亿元,2023年,在中央密集要求“更大规模”减税的基础上,减税规模将有增无减,按照目前的减税措施,今年的减税力度仍将达到万亿级。

大家都知道,国家的财政支出,比如基建投资、国防、教育等投资不能降低,大规模减税降费之后,政府的财政缺口如何弥补?我认为,转移支付、政府发行债券、减少支出等多个方面形成组合拳,成为政府平衡财政的选择之一,最有力的手段还是通过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力度,强征管补足。

【第12篇】银行业税务稽查风险点

最近有粉丝朋友问,做税务规划会被稽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重要执法手段。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承担着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弥补税收漏洞、减少国家税收流失、打击偷税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

虽说税收稽查的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对此毫无办法,我们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回到刚开始的问题,做税务规划,会不会被稽查?

税务可以规划,合理合规合法的税筹方案不会被税务稽查,还会收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即使是查,主要审查的地方是银行和税局。

要过审查,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和流水,是真实经营而非空壳,这是核心。

税务机关具体如何做出评判呢?

客观上可获取的资料包括:合同,流水,发票,完税,交付物。

其中重点是交付物。

因为交付物最能判断该业务是否真实。

但当前还需要审查相关信息流,比如该业务是否有聊天记录,项目进展对接明细,电话记录等等细节。正常聊业务,机票高铁记录什么的很正常吧,再不济也有微信的聊天记录。

少一环,就是虚开。

所以不是查不查的问题,而是怎么设架的问题。只要设计的方案是合理合规合法的,就不用担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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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注销税务登记的风险

目前开办企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税务注销时,除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形外,其他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税务注销却经常存在较多涉税风险,导致大量的企业都不能正常注销,企业税务注销应着重关注以下风险点。

1、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前企业的应收债权应付债务没有清理完毕,税务风险监控系统会有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才能进行注销。

2、存货和固定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处置。企业清算前应将固定资产存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进行变卖、报废或其他方式处置完毕。

3、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企业用着重关注未分配利润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虚增虚减未分配利润的账务行为,公积金的形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需要申报应税收入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4、对最近三年企业各项税费进行自查,检查是否有漏(少)申报的情形,对于漏(少)申报行为进行补申报补缴。

5、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进行检查。在碰到的实例当中,有一些企业在清算前发生了多次股权转让,并对股权转让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没有就该股权转让事项在税务进行变更登记以及申报股权转让相关税费。这种情况是不能直接进行注销的,必须将以前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才可以进行清算。

6、检查最近三年申报财务报表数据的衔接。如果企业最近三年年报以及季度预缴申报的财务报表数据不连续,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也会有风险提示,需要企业检查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第14篇】税务部门预防廉政风险

本报讯 7月24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举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发布仪式。该手册梳理出税务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明确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列明管理责任,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照党纪条规制定了防范措施。

浦口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倪云国指出,“要在廉政风险防控中,增强免疫力、战斗力和抗侵蚀能力,稳住心神,经住考验,使人生更精彩、家庭更幸福,为生态浦口和江北明珠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该局干部纷纷表示要把“手册捧在手上、风险记在心里”,主动加强自律和自我管理,自觉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该局表示,将以《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发布为新起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完成上级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保驾护航,为江北明珠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张文文 王嘉诚)

【第15篇】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

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如果企业以预收账款的形式销售货物时,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而很多企业往往处于回款的考虑,以开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所以如果企业财务报表中“预收账款”金额过大,容易触发税务部门的风险指针,有延迟确认收入的风险。故企业可以在签合同的时候,采取分期收款的条款,以合同上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避免延期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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