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社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社保和税务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今天咱们来说一说关于社保的新政策。大家都知道,2023年养老金调整涨幅已经确定了。而今年社保的变化,不只是养老金。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对我们普通的参保人来说都是比较不错的。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4月25号,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明确规定将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政策。这个政策一出,立刻引起了大家的讨论。那么这条政策对于不同群体,有哪些影响呢?
对于在职员工,上班族来说:个人部分依旧要交。因为这个政策,仅仅适用于企业。而对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是不适用缓缴政策的。不过,这个政策也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权益。因为国家明确规定了,社保的减缓政策不会影响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也不会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相关待遇。对于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也不会影响。
不过对于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会有影响的, 而且是有利影响。对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来说,2023年缴纳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而且不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如果有困难,直接在今年暂停缴纳即可。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人都受到影响,经济上都有压力。
尤其是对于这些工商个体户以及灵活就业者来说,受到的影响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这种政策,对于这些受到影响的工商个体户以及灵活就业者来说,这的确是确确实实的利好消息。目前实施的优惠政策中,适用于的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行业。对于小企业主来说,是非常利好的。对于经济复苏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
除此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可以缓缴,提取额度也将会提高。疫情之下,很多人的房贷也会受到影响。不过,对于个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并没有变化,但是在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租房提取额度上,还是有利好的。如果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还款有问题的,可以不做逾期处理。而对于那些想要提取公积金的,可以提高提取额度,对于缴存人来说也能够将公积金提取出来,更好地满足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虽说今年的大环境不太好,但是国家在养老,医疗,社保上对于各类人群都有补贴。如果大家有需要,可以去申请。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记者8月21日从人社部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会议透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目前,前期工作推进得比较顺利。下一步,各省政府要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纳入本省机构改革“大盘子”中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表示,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
社保费由社保部门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无论哪个部门征收,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进行征收,税务部门有更具强制性的执法,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将大大提高社保费征缴的力度。此外,这位官员还表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将在国家财政的框架下统筹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既会为未来社会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又是一项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体制变化。
此外,北京市税务局一位知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预测,各地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以后,将在事实上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水平。“计算社会费征收的工资基数同时也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的数据。如果企业少报工资成本,这边少缴了社保费,那边就要多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就会得不偿失。”这位人士说。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社保费的征收职责划归到税务部门后更有利于统一管理,形成征缴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改革之前,也有一些地区在征收上是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配合进行,改革后将有利于统一管理,减少职责的交叉引起的问题。”
褚福灵表示,税收和社保费的征收在计账方面,以及业务流程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同时,除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流动就业人口及城乡居民的社保费征收对税务部门承担社保费征收工作也是一项挑战。税务部门还要认真研究,建立起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署,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4月29日零时至5月19日24时停机,向全国统筹信息系统迁移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停机期间暂停办理的业务
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社银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服务终端,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全国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各地自建网上服务平台、各级人社移动端 (包括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等)、电子社保卡签发app等服务渠道暂停以下业务查询及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线上业务;
(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业务、工程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线上报备业务。
二、系统恢复时间安排
2023年5月20日零时:省本级、合肥、淮北、亳州、淮南、铜陵、池州、黄山。
2023年5月21日零时:宿州、蚌埠、阜阳、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安庆。
三、温馨提示
(一)5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停机期间未及时办结的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在系统恢复后补办补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停机期间,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受影响。
(三)停机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到属地人社部门现场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发生的符合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先行垫付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途径申报有关业务材料,待系统恢复后及时办理。
(五)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的参保证明等证明材料,请在4月28日17时前办理。
(六)系统停机前和恢复后,请参保单位和个人错峰办理有关业务。
系统停机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地12333电话咨询,或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件: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9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孙文杰
2023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强化税费统管,着力夯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础。建立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提升到与税收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税费并重,全盘部署,统一筹划,促进管理增效。
强化精诚共治,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摸清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着力营造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社会氛围。印制了宣传彩页、口袋书等宣传制品,制作了动漫视频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电子版,并通过各单位工作群、参保人员亲友群、朋友圈等进行广泛转发,确保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通告
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信息系统暂停办理社保业务期间
不增加参保单位负担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停机切换期间
相关热点问题
一起来看
↓↓↓↓
1.为什么社保信息系统要停机切换?
根据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社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需停机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停机期间,要完成历史数据迁移、系统压力测试、业务系统验证、上线试运行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新系统开机后正常运行。
2.系统停机对参保单位和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有什么影响?
系统停机期间暂停服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所有业务暂停办理。
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专区中的“社保办理当日结”、“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不受影响。
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不受停机影响,相关业务可以照常办理。
3.社保业务什么时间暂停、什么时间恢复办理?
2023年6月22日18:00至7月25日8:30,线上、线下同步暂停社保业务办理;2023年7月25日8:30启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线上、线下同步恢复社保业务办理。
线上服务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所涉及湖北的社会保险业务;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支付宝智慧人社、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业务;各地自建的网上经办服务大厅、移动端(包括手机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业务等。
线下服务渠道包括: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社保办事大厅、办税服务厅(窗口),社银合作网点、税务协作征收银行网点、社区等布放的具有社保功能的自助机和pos机等。
4.暂停服务期间养老金能照常发放吗?
鉴于系统停机期间将暂停服务,已对2023年6月、7月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2023年6月份的养老金已于6月中旬发放到位,7月份的养老金将提前至6月底前发放。
5.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会受影响吗?
已对2023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在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
6.参保单位未完成202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怎么办?
参保单位在暂停服务前未完成2022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的,可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进行补报。
7.因暂停服务无法办理2023年6月、7月社保费申报缴纳,怎么办?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办理2023年6月、7月社保费申报缴纳的,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在2023年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缴纳。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完成2021社保年度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未完成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社保费缴纳的,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可在2023年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2021社保年度缴费。2023年10月1日以后不能缴纳2021社保年度及之前年度的社保费。
9.在协作银行使用批扣方式按月缴纳社保费是省本级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之一,停机对批扣缴费有没有影响?
有影响。对于省本级和武汉市实行批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系统已在停机前完成了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后一次批扣(省本级15日批扣、武汉市20日批扣)。
2023年7月受停机影响,将暂停省本级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批扣业务;业务恢复办理后,2023年8月(省本级15日、武汉市20日)将分别执行2023年7月、8月两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批扣缴费,届时请缴费人在协议银行预存足额资金。
10.2021社保年度未批扣缴费的月份,开机后还可以批扣吗?
不批扣。请使用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查询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缴费情况。对2021社保年度未缴费的月份,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可在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楚税通app、鄂汇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前往协作银行等线下渠道办理完成缴费。
11.暂停服务期间参保单位能申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吗?该如何办理?
可以申报办理。暂停服务期间,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通过社企联络工作群、电子邮箱等“不见面”方式提交申请,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线上补办申请缓缴6、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业务,不计征滞纳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2.暂停服务期间能打印参保证明吗?
6月23日9:00至7月19日18:00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查询打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月19日18:00至7月25日8:30期间,不能查询打印。
13.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吗?
暂停服务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转移接续业务均暂停办理。待系统切换完成后,转移接续业务恢复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14.暂停服务期间能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业务,但不会因未办理资格认证而停发待遇。
15.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业务,顺延至系统恢复服务后办理,相关待遇按规定予以补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6.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顺延至系统恢复服务后办理,不影响遗属享受相关待遇。
17.暂停服务期间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吗?
暂停服务期间,可线下受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业务。暂无法申领的,可待系统恢复服务后补办。因停机切换导致延迟办理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2023年7月即将距核发期满1年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申领期限按停机时间自动延续。
1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23年7月份医保费缴纳受影响吗?
2023年7月份具有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缴纳不受停机影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正常缴纳职工医保相关费用,其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9.暂停服务期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能照常发放吗?
全省2023年6月份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于6月中旬完成发放,7月份的待遇将提前至6月底前发放。
20.暂停服务期间工伤医疗业务如何办理?
已经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地区,暂停服务前及时到协议机构办理出院结算业务,未达到出院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的在院工伤病人,暂停服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待系统恢复服务后到协议机构办理费用补录和结算,或到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追溯报销。
尚未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地区,工伤就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待系统恢复服务后到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1.暂停服务期间公司新入职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暂停服务期间若有人员新增或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需及时线下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和备案。
22.暂停服务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何办理?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员未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的,在系统恢复服务后补办,可按规定补发相应待遇,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3.暂停服务期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影响吗?
暂停服务期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可线下受理办理。
2023年起,社保费统一转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可是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又分为全责征收与代收模式,其中采用全责征收的省市少之又少,但是近期又一省市发布通知,社保费用转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税务局通知
社保征收方式有变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近期发布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东莞市将转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政策原文: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_tzgg/202205/27/content_6ff0329e83944f2a9bf7fe23a81c5689.shtml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我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3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
此次通知最大的改变就是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转变为“税务全责征收”。
现目前,湖南省也采用了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方式。
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意味着什么?
先来跟大家科普一下现行的社保费用的征收模式:
代收模式
即“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是采用此种方式。
全责征收模式
是指税务机关负责社保基数核定、征收、社保补缴以及稽核、清欠等工作。
社保、医保部门则负责社保政策拟定、社保参保以及参保信息查询等工作。
现目前仅有广东(不含深圳)、福建、浙江、湖南等少部分省市采用此种方式。
根据广东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的逐步推行来看,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或将成为大趋势,这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都应该明白,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过去税务部门仅仅是代征的角色,在征收社保费方面积极性不强。
现在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全部移交到税务手里,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内在积极性。
税务部门拥有成熟、灵活的征税网络和手段,能够高效率地征收社保费;对于少缴、漏缴、欠缴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使用有力的手段进行追讨。
过去,税务部门往往是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社保费进行征收,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社保代办机构并不能获得企业的真实工资薪金等一手资料。
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往往是按照最低的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而社保代办机构难以发现。
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可以将社保费与工资薪金、个税等进行比对,有意少缴的企业无处遁形。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用
这几类企业请注意
一、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要注意了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需要主要,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二、拒交社保费的企业要注意了
要知道,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税务部门核定了企业申报基数和期限,就将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管控,延期申报,不申报,都将影响企业信用。
基于此,我们也建议企业要做好应对不确定性时代的准备,提前做好社保合规,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
来源:51社保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注意!11月1日起,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五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前社保是由税务和社保两个部门分别征收,由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其中的“暗箱操作”也是很常见了,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工资条上都显示当月被扣掉的社保费用,但实际上很多公司没有按照真实工资进行缴纳,大部分都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
所以这次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个人来说算是好事一件,但是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需要注意了,如果未如实申报,不仅要补缴可能还会导致企业信用问题。
个人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需要并入收入里面申报个税吗?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只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对于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既不需要加入员工的工资表,也不需要在个税申报时作为收入进行申报。但是,如果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则需要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部分,在计算员工工资和个税时,作为税前工资的扣除处理,在个税申报时作为“专项扣除”进行申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3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大家好,我是多多姐~
前几天,好几个地方的税务局都发布了一个公告。
要求从2023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多姐挨个打开了各省份社保局进行统计,这些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山东、山西、湖南、吉林、广西、贵州、四川、新疆、西藏、深圳、青岛等。
其中天津实施时间要晚点,是从11月21日起。
这里,我们对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山东、湖南六地的有关政策进行了如下梳理:
(点击查看大图)
其实早在2023年7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税务部门征收。
但随后一连串地方追缴企业欠费的事件,让国家暂缓了这项政策的实施。
后来又受疫情影响拖了不少时间,到现在终于落地了。
那么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对于职工和企业来说会有啥影响呢?
如果你任职的公司比较大,有单独的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那么之前负责缴这个社保费的,是人力资源部的同事。
现在转为税务部门征收,那么以后管这块的,就是财务部的同事了。
以后财务部在报税的时候,就会一块把社保缴了。
对于非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的朋友,在工作上不会有什么影响。
具体缴多少还是人力资源部进行计算,只是缴费的时候让报税的同事一块缴了。
总而言之就是给财务找事做,强烈建议各大老板给财务加薪。[哈哈哈哈哈]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但在实际情况中,不给员工缴社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社保的情况比比皆是。
社保纳入税务部门管理范围后,这种情况应该会减少。
以前,社保数据存在社保部门里,个税数据存在税务部门里,数据不互通,不好查。
现在如果都归税务部门管,一看,好家伙,20个人的所得税,居然只有10个人缴社保。
再或者,你给员工a的工资报税,是按1万元报的,结果缴社保的时候,工资基数又是按最低算的。
这种情况之后一比对就能查出来的。
这下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要慌了!
今年3月,发改委特意发布了公告,明确表示,以后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负责人,将被列为失信人,被限制消费和出行。
看来是要动真格的了。
对我们打工人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到手的工资肯定要变少咯。
比如小诺,一个月8000元工资,但公司是按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给缴的社保,那一个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就262.09元。
而新规落实后,按照8000元缴费基数来缴的话,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每月是840元。
还没算公积金。
每月到手的工资少了近500元,谁都会心疼的。
但社保扣得多,对打工人来说,还是算好事的。
五险一金不是税,这玩意儿会陪伴我们一生,生病住院、结婚生娃、买房买车、退休养老,都和他有关,这钱还是足额缴纳才更好。
那么这项改革对于我们打工人来说是利好咯?
事实上也不一定。
对一些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或者其他大厂而言,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一般这种单位都是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而一些中小型企业,负担也增加了,因为社保不仅只有个人缴纳部分。
还是拿小诺举例,每个月小诺多了500元的社保支出,但公司的人力成本,在小诺身上就要多1000元。
公司有100个小诺就是10万元,一年就是120万元。
加之疫情影响,企业有可能裁员或者是降薪,这样的话最终受影响背锅的还是个人。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为了减轻用人负担,届时定会有一部分企业将选择灵活用工的模式——
比如工厂把招人的需求委托给中介,工人结工资从中介手上结。
又或者把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在合规的前提下直接为企业减负省钱。
多姐觉得,相信国家不会无缘无故出台这么一条法规的,今后肯定还有会配套的措施相继出台。
或者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一个企业内部大多数人的收入所得普遍都下降了,那么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肯定都会有怨言。
那么如果一个企业资金流充足,有发展壮大的雄心,那么为了稳定民心,也为了自身发展,企业也会采取主动涨薪的手段稳住工人。
但如果自家企业开始通过裁员降薪来节流,那么这项新的政策岂不是变成“甜蜜的负担”了~
最后,多姐还是劝大家不要过度解读。相信国家会采取很多措施,来确保平稳过渡,不需过分担心。
如果对★如何给自己配置保险★有任何疑问
或有其他保险相关问题咨询
来cue多多吧✿
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3年11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新疆、青岛、深圳的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多地也正式发文落地社保费用税务部门征收规定。这意味着社保费征收变动事宜终于落地,社保费征收工作拉开了新的篇章。
有很多小伙伴就有疑问了,“社保入税”跟会计们有什么关系?对企业又有哪些影响?您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社保入税?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也就是社会保险费从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记账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用人单位申报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致;同时,在遭遇欠缴、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纠纷时,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强制机器,社保征收将强制执行,违规处罚也能得到落实。结合当前社会保险征收模式,梳理当前税务征收社会保险的趋势,进一步规范用工很有必要。
企业因雇佣劳动者并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时,产生了两个同步的附加的义务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参缴社会保险。这两个平行的体系虽然都基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操作起来因为落在两个体系里,一直处于自管自的状态,中间几乎没有数据比对。
社保税征,就是将原本两套分而治之运行的征缴体系合二为一。税务部门兼顾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基本的社会征缴工作。社保税征,绝不是社保入税。社保税征下:收,变成了税务部门负责;支,依旧是社保部门负责,这就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
社保入税的深层含义
1、代征变直征
其实,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转交税务局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等就已经由税局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了,但各地推进进度有差异,近日,一大波省市“社保入税”。代征变直征,主要区别如下图所示:
注意: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或者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或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仍由社保局生成。
2、数据比对严征管
从上表,我们也可以看出,数据来源从企业提供变为了金税三期数据库,也意味着企业造假难度更大。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也会更加透明化。
但是长期来看,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监管只会越来越严,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势,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有大幅度提升,这必然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
对普通员工有什么影响?
随着社保征缴不断的规范化,将有更多“打工人”被社保所覆盖,为以后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对于企业按要求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员工来说,此次社保入税对他们是完全没有影响的。
主要影响就是那些未按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企业员工,社保入税后需按照实际的薪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来完成缴纳,所以势必会造成个人支出部分也将会提高,同工资的条件下,税后收入可能会相比之前有所降低。
对企业来说有什么影响?
对企业的影响也要分为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企业本来就是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
对这类企业来说基本没有影响。
第二种情况,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这影响可就大了,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由于税务局有个税申报基数,如果现在按正常标准缴纳了,前后这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之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税务局很可能会让企业补缴。
第三种情况,企业原来压根就没给员工上社保。
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社保支出这个就不用给大家算了,肯定是三种情况里最多的了,当然税务局也会发现,从这个月开始,咨询社保开户的纳税人是越来越多了,之前没交过社保的企业,从这个月也开始交社保了。
社保入税后企业面临的4大风险
1、随着大数据共享时代的来临,会计发放的工资是一个数、个税申报的工资又是一个数、社保申报的工资总额又是另一个数,比对不符将面临巨大风险!
2、企业的用工模式多元化时代来临,传统雇佣制将越来越淡化,合伙人时代越来越流行!
3、九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惩戒名单以及进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后32条惩戒措施,失信单位和个人将寸步难行!
4、依法合规缴纳社保、尽早做好企业社保合规布局将成为企业当下重中之重!
未来,这几种缴纳方式将被严查
1、试用期不买社保,不合法!
王刚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6月份入职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试用期过了公司购买社保,作为刚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往往因为求职心切以及不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而接受这样的要求。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王刚所入职的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不购买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违法!
有很多企业,会在面试或者入职时,告知如果员工同意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可以将社保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增加了个人到手收入,并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提醒,这个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费承诺书,企业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能作为企业和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3、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缴社保?胡扯!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并申称有正当理由,合法吗?员工个人该如何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以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只要能证实员工与企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要为员工缴纳或者补缴社保.
4、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关于缴纳社保基数,大家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是“社保入税后,是不是必须要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
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
如果属于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在社保交由税务局征收后,企业员工的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两者数据一对比,差异过大或者异常的,税务局很可能会要求企业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等。
5、挂靠社保
一直以来,一些劳动者由于公司不给买社保或者个人处于失业状态又不想社保断缴,便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但是挂靠社保真的安全合法吗?
“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政策依据:
而在挂靠社保过程中,个人和企业双方都是有很大的风险:中介跑路卷走个人社保费、挂靠企业不肯续保;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如果属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合法参保,既不会断缴也不会存在以上挂靠风险。
6、个体工商户要不要缴社保
个体户要不要缴纳社保,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文件依据:
情况二: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有雇员,且按月支付工资薪金(构成了劳动关系),应依法跟公司一样为员工缴纳社保。
文件依据:
7、入社保黑名单有多严重?
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进入社保黑名单:
人社部门会将社保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尽快合规化,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否则除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企业一旦进入社保黑名单,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合作,融资授信,保险购买,企业认证,评选表彰,土地供应,招标投标,乃至重组上市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失信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也将限制乘坐坐飞机和高铁.....实在是得不偿失。
送给大家6个社保筹划方法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不要求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可以由个人办理。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取得的报酬也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可以考虑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节约社保成本。
就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张表:
全日制用工 vs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合同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试用期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货币形式按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招工参保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经济赔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务外包合作
将雇佣关系改为合作关系,通过将业务外包的方式开展业务。单位不需要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保,只需要支付劳务的成本费用即可。
例如: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如销售代理等,个人属于挣外快干兼职,企业不需要给兼职员工交社保,而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
或者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体户,个体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自己办理社保。
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个税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负担这部分社保费用,也不用申报个税。但是需要注意人员比例的限制: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
4、提供实习机会聘用实习生
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如果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学生与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实习生,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5、返聘退休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也不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离退休人员返岗的无须再缴纳社保。
6、聘用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 批扣时间安排
通过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的缴费人
请注意!
2023年1月社保批扣时间安排如下
记得在协议账户存足费款。
企业社保批扣时间安排
市州
参加批扣险种
批扣时间
全省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1月10日
德阳
医疗
1月15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批扣时间安排
市州
参加批扣险种
批扣时间
全省(成都除外)
养老、医疗
1月11-13日
成都
养老、医疗
1月21日
城乡居民社保批扣时间安排
市州
参加批扣险种
批扣时间
全省(集中征缴已结束的市州除外)
2022城乡居民医保
1月14-18日
温馨提示
如有调整,请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2热点解答
缴费人通过银行代扣社保费,但是未能成功扣款,应该怎么办?
缴费人可以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非接触式渠道及时申报缴纳。
#3热点解答
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的缴费人,如何查看、修改或作废自己的银行代扣协议?
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web版、微信公众号、app)进行银行代扣协议的签订、修改及作废。
对于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的缴费人,可以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快速操作。
一起来看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操作方法。
#1
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有两种方法:
#2
进入社保缴费页面
点击“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服务菜单
“办税缴费”-“社保缴费”
进入社保缴费集成页面
点击“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3
登录
进入社保缴费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登录”图标,按照系统提示依次输入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如果您是帮家人操作,此处需填写的身份证、姓名等填写家人的相关信息即可。
手机号码主要用于接收验证码,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或者家人的手机号码都可以。
#4
查看协议
登录成功后,系统返回到社保缴费主页面,如果您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缴费人,接下来请点击选择“灵活就业协议”;如果您是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的缴费人,则应该点击选择“城乡居民协议”。
#5
修改或作废协议
点击选择“灵活就业协议”或“城乡居民协议”后进入协议页面,系统将展示出您当前所签订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
如果您需要查看协议具体信息,点击“查看协议”按钮即可。
如果您需要修改协议相关信息,点击“修改”按钮即可。
如果您不再通过银行进行个人社保费的代扣,点击“作废”按钮,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来源:四川税务
“新都服务”新媒体账号
★主管: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
★主办:新都区行政审批局服务促进科
★编辑:新娃子
税务部门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进行追缴 ,企业不交社保追诉期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不交社保两年无法追诉?错,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在下岗后自己交养老保险,退休时才发现企业在上班时没给交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我们单位应当给职工签订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从90年代以来,一直如此。
除非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先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保征缴机构进行维权。
有人说,社保违法补缴的追究时间只有两年。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应当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维权有效期。
比如用人单位2007到2023年12月,连续未给职工缴纳保险。劳动者在2023年12月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是完全在合理有效期内的。
超出时效怎么办?比如到2023年在维权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就无法受理了,劳动监察条例赋予的有效期就是两年。
不过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仍然有权力征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对人大代表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两年有效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而且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公积金条例里面也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
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向相应的社保稽核机构进行投诉。2023年1月1日,我们将社保费的征收交由税务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就变成了社会保险法中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因此,他们就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的行为进行追缴了。
如果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者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退休,也可以选择自己交纳承担社保费,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