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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务的抵扣(1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建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税务的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税务的抵扣

【第1篇】建筑税务的抵扣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与其他生产型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一提到建筑业会计核算,许多小伙伴都会说:建筑业会计好难啊!进项抵扣,涉税处理、财务核算等等,都有很多的困惑。

好会计总结了建筑业进项抵扣和涉税处理

附加建筑行业会计分录及部分疑难解答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行业概述

建筑施工业就是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本身及与之相关的装潢、装修等。

2 行业分类

建筑业行业分类较多,每个类型运作模式都不同,如下图:

3 进项税额抵扣要点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 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自购周转材料:13%;

外租周转材料:13%;

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9%。

临时设施、其他临时设施、人工费、机械租赁......

4 建造合同涉税处理

(1)“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分别为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明确

(3)施工项目增值税核算科目

(4)取得专业分包发票时的涉税处理

(5)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

5 建筑业会计分录大全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1)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贷:在建工程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2)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贷:工程物资

(4)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3.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3)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注: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付工资

(5)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4.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如何记账?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6 好会计解决方案

畅捷通好会计,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建筑企业财务核算提供解决方案:

1.巧用项目辅助精准核算每个项目的收入、成本、毛利

在好会计,针对“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核算到每个项目的收入成本、随时查询辅助核算明细账,即可轻松查询每个施工项目的所有收支情况了,终于可以切实的帮助企业经营做决策了,不易出错,还节省人力成本

2.自定义结转,结转“工程施工”各项目成本

好会计【期末结转】可自定义结转模板实现“工程施工”及下级明细科目的按项目的自动化结转及归集,再也不用每个月翻看excel表格来手工计算结转金额。

7 客户感受

在没有使用好会计之前,我们财务总跟我抱怨,我们的账没有办法区分每个项目的成本,收款进度,都需要手工再根据每个项目做一个报表,很多数据都要手工记录;会计经常加班到后半夜;自从用了好会计,启用项目核算,每个项目清晰的知道成本是多少,每个阶段收款情况,还有每个项目的盈亏情况,并且我在手机端就能看到,会计再也不用熬夜加班手工做表了。系统里我这个不懂会计的人都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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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建筑业税务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有余,为了便于建筑行业会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今天本文同大家好好理一理,建筑业的纳税实务,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一、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六、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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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建筑工程预收工程税款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建筑企业一般会采取预收工程款的形式。预收工程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是预收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只需要预缴增值税,暂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预收工程款时,尚未取得进项税,增值税会被提前缴纳。那么,预收款到底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着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对工程价款的不断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便达到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时间,这时预收的工程款陆续产生纳税义务。当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预收到工程款时,给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开具了征税的建筑服务发票,这时符合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全部开票金额便立即产生了纳税义务。

预收工程款虽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要先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本地承接建筑工程,现收到对方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需要预缴。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当然预缴增值税并非是绝对的,比如疫情期间不用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又比如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低于预征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不预缴增值税。又比如,同一地级市跨县市施工不用就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在纳税申报上,在工程尚未动工之前预收的工程款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相应应当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预收工程款的票据开具有三个选项: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第4篇】税务让建筑业骂声一片

很多建企负责人调侃道,如今干工程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你不干,那就等着活活饿死;

你要是硬着头皮干,那就有可能亏死,整不好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这种现象如果用当下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建企的尬舞”。

尬舞一:低价中标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都是建企的紧箍咒,你不低价中不了标,你低价了,要亏

虽然我们都知道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但是只要是在低价中标这一游戏规则里,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其次尽管这几年的人工成本、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但工程定额一直没更新,而更恼火的是中标价格反而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能做出优良的工程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你不觉得吗?

尬舞二:营改增的痛

说到营改增,全国各地的所有工程施工单位,不论是老板,还是财务人员,特别是挂靠的单位(虽然不允许,但实际大量存在),都叫苦不迭,基本都是一片骂声。

本来,工程行业的利润率就很低了,每个项目净利润能到10个点就阿弥陀佛了,而且还要确保2-3年内能把所有工程款都完全要回来。后来营改增了,说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建筑企业面临的,却是一个更加麻烦的局面。

因为,原来这行业的激烈竞争,造成很多工程只能低价中标或低于成本价中标,也就是基本没有利润或者是项目到手的时候就是亏的。抛开那些不正当的偷工减料的方法,基本各公司采取的就是买材料不开票的方法。你去任何一个建材市场或厂家,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在以前的税制下,很多工程单位都不开票,反正税就是那3个多点,固定的,你自己能省的成本当然要省了。

到了税改后,虽然可以增值税抵扣,但是你买材料时,如果想开材料票抵扣,就会面临材料费用上涨6个点甚至更多。另外,税负没有得到多少实惠不说,还麻烦了(要求三流合一)。

其次营改增对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润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很难改变。由于预算造价中包含11%的增值税,承包商的压力不算特别大,因为他可以把担子甩给分包商,让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抵扣发票,老项目3%的简易征收税率还能轻松应付。但是对于分包商来说,营改增可以说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比如你工地需要临时买点沙子,路边一农民开一拖拉机卖沙子,哪里来的发票?而且餐饮等发票入账还不让达到一定比例,这一点,在工程行业让很多人不满。因为工程行业可能是好几年没有工程干,但这几年里不可能没有前期经营费用吧,不可能没有各种花销吧,比如一般工程的投标参与,就是几万的成本,你要是总投标不中,仅这开销就非常巨大了。但是,税务一句话,你没有工程进项,你干嘛这么多开销,不行,不许入账!

那我们肯定心里有怨言啊:我特么自己公司赚的钱,我爱怎么花是我的事,你凭什么不让我做成本?我花钱了,你不让我入成本,天理何在?而且,哪怕是我去饭店没有吃饭,只是开了张票,但是,这票是饭店开的,饭店也已经纳税了啊,为什么要不许我入账,我也是花了钱啊!

营改增后分包商面临的挑战巨大,从以前税率基本为零,到现在税率6%,甚至是8%;从以前运营一个公司就可以,到现在需要运营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公司、材料公司等等,所需要的日常管理运营费用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了。

所以现在的工程行业已经陷入到左右为难的情况,完全按税务规矩办事,几乎是白忙活,不按规矩办,那就是违法犯罪,要坐牢的,你叫我们上哪里去说理去?

尬舞三:违法分包

我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明文规定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但那是理想状态中的,而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举个很现实的例子,比如从一些企业的产值和人数上都能很明显看出端倪,例如某央企2023年产值为18612亿,该企业总人数约为25万,人均产值约为740万,这么高的人均产值不分包怎么可能完成?

那么违法分包之所以长期存在,肯定是有根源的。我们都知道能够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投标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虽然在技术管理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劳务及机械设备资源方面却是他们的薄弱环节。而资质级别较低的企业却往往拥有整合机械设备和劳务资源的优势,因此主体工程乃至全部工程分包(俗称“大包”)长期存在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只不过通过各种方法包装成合法的形式,而每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查就是怪违法分包,因此一个作为幕后英雄的分包商为祖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却被嘲讽为“二奶”。

尬舞四:过高的分包提成

上面说了,违法分包不可避免。那么只要是分包,就肯定会存在分包利益的划分(管理费的提成)。而在利益面前,人心都是黑的,有的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将本身就已经是低价中标的、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甩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抽取管理费提成,而管理的抽成更是高的离谱,有的甚至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0%,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其一概不理。

由于管理费提取比例过高,挤压了分包商的成本,分包商不得不使用低价劣质的材料或者是通过施工中的合理变更来保证自己不亏本。而使用劣质材料的下场就是下一个奥凯,施工单位也吃不了兜着走。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成本就是质量,你说这么高的管理费提成,叫分包单位怎能干出合格的工程。

有些有良心的承包商对于工程变更款会“手下留情”,而有些黑心的则不然,看到分包单位靠自己的努力跑下来的变更款也要抽取管理费。你说叫分包单位怎么生存?这简直就是不让活的节奏!

尬舞五:材料单价上涨,却不给调价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的材料费通常占工程造价比重比较大,大约在60%至70%左右。所以工程施工中材料的单价变化,直接决定着建企的“生死存亡”。而我们都知道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等材料的价格随时都有可能随着外部条件出现涨跌变化。而有些时候作为一些项目的发包方,根本不考虑这一因素,出现材料价格上涨也不给调差。

例如安徽省就出现因材料上涨超出施工单位所能承受的范围而出现施工企业联名上书政府求助。因为安徽省自 2007 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均采用材料包死合同模式,即固定材料价格。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有关 ' 价格调整 ' 子目中,均约定 ' 不予调整 ',这意味着,一旦建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中标企业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尬舞六:质量终身责任制

自从2023年8月25日,由国家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很多公司就开始出现建造师,尤其是年轻的建造师不愿意参与项目招投标、出任项目经理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已经开始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质量终身责任制就是对其管理的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一旦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你轻则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上百万元,重则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获得的报酬仅仅只是一份正常的工资(捞偏门的除外),但却要对整个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也就是说,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与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人生风险是不对等的。这就是所谓的: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换谁谁乐意呢?

尬舞七:文明施工 环保加码

现在干工程和以往完全不一样,不管有没有用、合理不合理。业主一句话,搅拌站连粉仓给我一起全部封闭,项目部驻地建设要有绿化、运动设施(篮球场、足球场)、停车位、还要美观大方等一系列额外要求。这些在以前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工程进展顺利,不出安全事故就可以了。

当然我们不是说工地标准化不对,而是如今对标准化的高要求,直接导致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了20%-30%,而项目的中标价格却没有跟着水涨船高,还是原来的价格,那施工单位哪里来的利润,只能是从主体工程施工中来呗,你懂得呗!

尬舞八:民工搭伙做饭要被罚款

江苏卫视《新闻360》报道,南京农民工搭伙做饭被罚款15万,建筑人关注。由于这些人农民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且都是来自农村地区,做的都是体力活挣得劳力钱,所以根本不舍得外出去饭店吃饭,一群人为了省钱就选择在出租房里以120元/天的标准搭伙做饭,但此举被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以“无照经营食堂”的名义处罚15.5万元。

很多网友对此就表示不服了,戏称:这种执法简直比冬天还冷、以后一大家人都不敢在一起搭伙吃饭了、四川那么多坝坝院你去罚款啊!事情虽小,但是从另一方面折射出建筑业的艰难,任何一个部门都可能掐着你的脖子,让你喘不过气。

尬舞九:收款,是多么痛的领悟

一到收款,建筑企业无论是土建、装饰、管道、消防还是其他的建筑分项企业,过程中困难程度不言而喻。到处都是要钱的大军穿梭在城市间。这时,各个企业的老板无疑是最为难过的。

国字头央企或者国企建筑企业日子比私营企业要好过些。这些在于他们有良性的自己控制计划及清欠管理制度,并且有财政方面的支持。私营企业的生存则是水深火热,完全在于企业主自己的能力。

【第5篇】建筑劳务公司税务处理

自202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两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继续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止。这些文件对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税法依据。

(一)适用的条件和用工形式

1、适用的条件

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各省税务局都没有实施按照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税政策。对于这些省份发生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对农民工获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实行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概括而言,对施工项目部的农民工实施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适用的条件如下:

适用于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异地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适用的用工形式

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规定: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二)纳税申报策略

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的工作1个月,2个月,6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繁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

1、纳税申报策略一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的,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协议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定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2、纳税申报策略二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且农民工从3月份入职工作到年底12月份,或从年初入职一直工作10个月才离场,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薪酬制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工资标准”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如果约定“日工资”标准,则一般约定大工每天多少钱,小工每天多少钱;如果约定计件工资标准,则约定每平方米或每吨多少钱。

第二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的“工资支付时间”条款约定,可以从以下两种约定中任意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发放5000元,并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剩下的未发部分工资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累计汇总,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二种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一次性发放,并并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第三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个人所得税费承担”条款中约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进行承担。基于公司承担农民工个税的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通过建筑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3)支付农民工个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四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实际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五步:当农民工用工书面协议到期或年底放假前,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一次性发放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的当月,登录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的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六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六步法和现有税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的税法依据分析如下:

(1)免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3) 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优惠政策的两种情形

但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

第一种情况: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根据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4)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农民工自己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没有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实行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其他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个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用工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工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时间是2023年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5500元,剩余每月2000元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结清。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给每一位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15元,该15元由劳务公司承担。由于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用工期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20000元(10个月×2000),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同时在一次性剩余工资20000元的下个月,即2023年1月份申报该农民工的个税为:300元【(75000-60000)×3%-(15×10)】。由于建筑劳务公司每月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了基本费用5000元,而没有扣除农民工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导致年度内多预缴个税,所以该农民工只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享受退税。但是农民工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了,只要农民工不去申请退税,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温馨提示如下:

第一、以上六步法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必须同意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只实际发放5000-5500元工资,剩下的部分未发工资于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前一次性发放。

第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综合所得是:农民工每月实际收到或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不是对每月预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履行预扣预缴个税。

3、纳税申报策略三

如果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强硬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如实发放其工资薪金所得,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且农民工从年初入职工作满3个月或4个月后离场。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建筑工人签订工作期限为3个月或4个月以内的临时用工书面协议,且建筑工人自纳税年度的1月1日起至新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之间,至少有二个月(实践中一般都是每年的3月份才到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因为农民工一、二月份都到在家里过春节和元宵节,所以只有3月份才到工地上上班)没有在任何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就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个税的纳税设计:

(1)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6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12月份共10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6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2)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7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7月份共5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7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劳务公司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通过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终端,对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的7000元月工资履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申报个税60元【(7000-5000)×3%】。这部分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

(3)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8000元,则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只工作3月而离开的情况下:即从3月份开始到5月份共3个月的工作时间,实际发放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4)如果农民工在当年6月份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且在5月份之前没有在任何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或者6月份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当年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则月工资收入为7000元、8000元的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工作到12月份都是零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农民工本人签订“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作薪金所得声明书”(范本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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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第6篇】建筑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伴随着我国的税收制度逐渐完善,以及新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更加强大,对于纳税人的监管也将全方位、全智能等常态化。

那么,企业必须尽快步入财务合规、税务合规的改造期,规范做账和依法纳税,将是唯一的出路。

在过去,为什么说建筑行业是买卖发票的“重灾区”,以及涉税问题较多的行业呢?

1、一个较大的工程项目,需要的周期长、资金投入大,还需要的人员和工种众多;通常项目居间费、人工劳务费、公关关系维护等费用都是无票支出(钱花了、没有票),导致成本缺口大、多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的情况。

2、而大部分建筑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等)都没有足额的进项专票,有也是需要自身承担;导致进销项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虚高,税务成本增加。

3、另外,还有一些与其他散户和个人合作、机械设备租赁、运输搬运等实际业务活动,都是很难获得足额的成本票,造成税负重的原因。

目前,发票管理越来越严,虚开虚抵、到处找票等稽查风险巨大;那么,如何进行合理、合规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纳税风险、减轻税务负担呢?

成本缺口大,可以享受核定征收;在国内税收园区,将主体公司的部分职能部门布局在园区(如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销售中心、营业部等个体户),合理承接主体公司的一些细分业务;享受区域性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总税负在0.6%-1.2%左右。(目前小规模免增值税、附加税,且个体户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

增值税负担重,可以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在不改变主体公司原有经营模式下,以新的公司入驻税收园区;根据实际的纳税额,享受地方留存的40%-80%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奖励扶持。

综上所述,为什么说建筑行业是买卖发票的“重灾区”,以及涉税问题较多的行业呢?发票管理越来越严,如何合理、合规降低纳税风险、减轻税务负担呢?希望以上的分析,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7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第8篇】建筑劳务营改增后税务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认识到加强财税管理的重要性,这直接关乎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本身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我们更加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促进工作顺利展开,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但目前建筑行业财税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文章结合问题总结出几点可行对策,希望能够促进行业财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进而提高其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便捷,特别是在进行财税管理过程中,能够提高整个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实际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最终的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因此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针对建筑企业财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问题也寻找出了相应的对策,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如此一来,全方位提高企业财税管理实效性。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低下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意识较为低下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人员并不注重财务管理,普遍现象是,认为财务管理与自身并无较大的关系,财务管理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范畴,鉴于思想意识较低,将制约整个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度,也不利于综合实力的提升。同时,部分建筑行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内部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再加上各级工作人员缺乏创新意识,致使财务管理工作停留于表面层次,这样就会拉低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使其难以在变幻莫测的市场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当前,建筑企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着问题,其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比较突出,而制度的确立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级人员行为举止,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做好分内事,进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是,由于管理人员忽视管理制度确立的重要性,致使整个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能力难以得到提高。建筑行业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周期相对来讲也比较长,更加需要建立管理制度来确保各个生产作业能够有序展开,但是,鉴于管理制度缺失,致使各个生产环节出现很多问题。此外,制度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财务审核不够清楚或者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且信息传递存在遗漏等问题。

(三)不够重视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应当加强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行业经济利润和收益。当前,建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将成本管控摆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位置,造成大量的经济浪费,也难以实现降低成本支出的目的。本身建筑企业各个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作业过程中势必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更加需要加强成本管控力度,以此来避免资金浪费等问题的出现,以及确保资金流动效益最大化,但是鉴于领导人员忽视成本管控,对于内部资金也没有加强管理,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成本支出,也难以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甚至还会制约自身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税收管理水平高低关乎行业发展,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以此来提高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但是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够规范,致使账目核算不实,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其他问题,如: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财务工作管理难度系数。其次,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致使整个成本支出随意性比较大,而成本支出也包含很多方面,比如:人工费、广告费等内容,然而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税收管理工作进度。

(二)收入结转风险

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不会以条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因此,会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且没有以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转确认,这也会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本身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内部所经营的项目种类也在发生了變化,而在实际税收收入构成中相应的各项税收占据比例相对来讲也比较大,这样就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且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逃税、避税等现象,这不仅会为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速度。其次,建筑企业在实际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以个人开具材料发票来抵帐,而这种行为举止都是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

(三)缺乏纳税意识

企业运营的终极目的在于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纳税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如:税金申报不足、逃税、漏税、延迟报收入、不上报项目信息、无票入成本等,这都是由企业缺乏纳税意识导致的,这样就会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更会影响整个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而行业要想蓬勃发展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税收管理。

(四)营改增后税收风险增加

营改增是指将传统层面的纳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以此确保减少充分征税,也可以保证整个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是,结合建筑行业进行分析,由于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质,会存在大笔的支出,包括人工费及材料费,且建筑企业进项不足,所以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加大。同时,随着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征收难度系数也逐渐加量,比如,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这样将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税款交付拖欠问题频繁的出现,鉴于此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展开,也会为税收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人员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隐藏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为了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领导人员也要以身作则,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树立正确管理意识,也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资金管理,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进而降低资金不足、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且促进各项施工作业能够顺利有序的展开。其次,也要加强内部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这都是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济利润的一个有效举措,需要各级人员予以高度重视。本身建筑企业生产环节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对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二)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人员应根据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针对各种操作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应制定一个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引导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内容,必要的前提下,也要设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并将制度与员工薪资相挂钩,这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让其主动参与到财務管理工作中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最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所设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价值。

此外,为了有效防止财务漏洞,相关管理人员也要规范指导预算模式,必要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建立分级财务管理模式,现如今,分级管理也是现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能够起到增强预算编制能力、提高资金利用率的目的。再者也可以通过金蝶软件对企业财务进行统一化管理,并通过就其报表系统进行财务编报,而在控制工程业财融合层面,初步拟定可以使用远光软件来进行,进而为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帮助,并朝着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

(三)加大企业成本管控力度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这样不仅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也能够提高自身综合市场竞争力。首先,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资金也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倘若资金存在不充足问题,会为其他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成本控制来保障资金流动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相关财务人员也要对每一笔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合实际的将成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进行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包括企业的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利润上交管理等,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通过统一的账户进行综合性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也应设立账户最大资金余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进行上划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针对购买、使用、处置、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并均需进行上报审批。在利润上交管理方面,需要每月在固定时间向上级单位缴纳本阶段剩余利润。同时,财务部门也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互动交流,这有助于促进信息的传递,进一步掌握企业当前成本控制的实际状况,随后制定出可行方案加强成本管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或者是合同违约等问题的出现,促进财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且实现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目标。

(四)完善企业税源监控机制

要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还应当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这是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本身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必须要确保整个管理流程以及管理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因此,建筑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收项目登记手续,这有助于确保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细致化管理纳税申报,这也需要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等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后续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也要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内容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随后再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代征税款台账,进而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且促进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五)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以往企业在纳税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有机协调工作局面。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将相应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更要对工程项目进度实时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其次,也要实现动态化控制和相互制约,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财税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以及实现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的愿望。

(六)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在实际财税处理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这直接关乎财税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予以高度重视,这就要从以下做起。首先,应积极拓充税源信息渠道,这样能够确保相应的税源信息准确真实且可靠,当然,我们也要做好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有效的落实和贯彻下去,更要严格把控各个施工环节。其次,在项目竣工之前,相关领导人员也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工作,以及健全相应的信息交换与联系制度,这都是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再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与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机结合,并注意在税务管理机构缴纳税款、领用发票。同时,对于企业的派出机构,需要由企业总部统一对发票领用事项进行办理,并向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发处理。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问题,需要有各部门在当地进行预交处理,并在一个税务结算周期向企业总部进行统一汇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缴纳,需要由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别缴纳汇算,并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化清交。

建筑企业的纳税特点

第一,目前建筑工程的金额越来越大,市场上拥有高资质的建筑企业为数不多,部分建筑企业利用资质优势承揽业务后采用施工分包、劳务分包形式进行,只派出项目经理等核心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建筑企业仅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总包施工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很多时候需要兼顾处理好分包方和劳务方的税务问题,并承担审核流程、票据的连带责任。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企业以这种方式收取管理费用的,管理费用为整个工程项目决算金额的8%-9%,含需要代缴的流转税以及附加税费。

第二,由于工程项目一般在偏远地区,一些小的项目的采购零星施工用品习惯采用现金支付,部分沙石等辅料由于是个体供应商,对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等现代手段的应用也较少,这种传统支付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为上下游等各企业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无形中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复杂程度及烦琐程度。

第三,由于施工产品是一个复杂而系统工程,施工工序很多,建造过程非常长,采购的主要材料量也是特别大,机械租赁业务也经常发生,这时容易出现假发票未能及时辨别出来,或者接受了对方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偶有发生,增加了税务管理风险。第四,由于在建工程大多数为异地工程,部分民营建筑企业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开具外经证或者在项目所在地报备项目信息,在效益至高的追求下,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积极性不高,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自身经济利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应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让其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且更好,并获得做大化的经济效益。

【第9篇】建筑劳务公司税务抵扣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911】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具的专用发票我们进行了抵扣。现在税务机关说劳务的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要求我们转出。老师,您认为合理吗?

答:贵公司购入的劳务取提的抵扣凭证合法有效并未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则该进项是允许抵扣的。税务机关以购入劳务而不允许贵公司抵扣进项,有点牵强。(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第10篇】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之一。自2023年起,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流转税营改增,这些变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也是供给侧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中,流转税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主企业强化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联 系,使整个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化,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此背景下,陈述了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重要性以及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以此为依据提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能够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伴随着国家深化税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征收力度还是征收形式都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面对这一新趋势和变化,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的传统支柱型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机制,正视潜在的税务管理风险,强化并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从而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观当前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现状,鉴于一些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建筑企业普遍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成本发票、销售收入确认、计税方式以及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还会造成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已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筑企业也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及时制定相关完善方案,扭转企业经营理念、改善现状。

二、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成本发票方面存在的风险

一方面是成本发票难以获取。建筑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材料和供应商众多,建筑工期时间较长、流动性大,因此,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项较为繁杂且多样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的部分材料还会就地获取,如土、沙、石等,这也会进一步增加建筑企业的核算成本,导致成本发票难以获取,且不易核对。此外,与建筑企业产生联系的还有一些设备的租赁单位及个人,和劳务外包方面的小包工头,该类人群发票意识薄弱,且不了解我国的税务体系及相关管理规定,综上原因,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专票进行税务抵扣。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中往往是见票付款,因此,部分供货商还会钻制度的漏洞,雇人代开发票,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进项抵扣不足会虚开发票。建筑行业建造周期较为漫长,工程款回收缓慢,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相对困难且息费较高,因此,建筑企业面临劳务方、供货商等单位以及个人时往往会出现拖欠款项、发票的情况,因此部分单位会在发票上面做手脚,这也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风险

建筑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较为特殊,是以施工进度来进行款项的结算,而且施工付款合同中的要求较为严苛,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达80%。竣工后的尾款结算需要等到审计结果公布后才能够申请除保证金外的部分,而审计结果公布的时间也会成为付款方推迟付款、延长账期的借口。但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发包方付款是见票付款,而建筑公司财务部门的记账原则项目完成进度的百分比,以此来确认收入,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垫资,而且还要面临收款不及时,发票开不出以及交税等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无疑让建筑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还需要时时面临税务管理的风险。

(三)计税方式方面存在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在面对计税方式上有两种不同的抉择,一种是简易计税,该方式适合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且进项不允许扣除。而另一种计税方式则是一般计税,该方式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该方式允许专票抵扣。此外一般计税方式中的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了对于建筑行业中的清包工、甲供材及老项目提供了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预算造价,成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项。

(四)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环境较为复杂

建筑企业相较于传统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而言,管理环境更加复杂,且一些建筑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项目建设和规模扩张上,往往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建设,导致相关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有的企业甚至缺少专业审计部门。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及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都较为淡薄,无法应潜在的税务风险,更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三、新时代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路径

(一)树立税务筹划理念

对于建筑企业大规模成本的投入与产出来讲,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节约企业的开支,实现对纯利润的增收。从任何一个方面而言,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是对纳税人以及整个企业效益的一种可行性支撑条件,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则需要结合税务筹划基准,以及税收防治督导,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完成税务缴纳的同时,实现企业的降损增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将整个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相对接,如果外部环境出现动态性的特点,则内部管理可以及时按照外部环境所产生的隔离影响要素进行分析与界定。

通过内部措施的优化,加强对各项筹划工作的制定,例如,税基、税额、税率等要素,最大限度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令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稳步增收。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讲,税务筹划观念的建设与落实是保证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正确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意义,加强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税务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的品牌力,增强建筑企业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营造税务筹划环境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要想实现对纳税金额的合法性降低,则必须及时按照法律规范制度以及建筑企业的各类业务开行基准,制定出科学性的税务筹划体系,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保证筹划业务的实现,既可以对接税务部门的制度,又可以实现对建筑企业的经济增收。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发展期间,应建设出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大环境,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特点,对比税收筹划中所关联到的业务数据、人员等,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与此同时,应对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层面的教导,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确保整个企业税务筹划环境是符合后期业务处理需求的,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体系

税务筹划管理机制的建设与落实是各项筹划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法性保障,从税务筹划机制而言,其是全过程作用于各类税务统计与财务处理中的,整个筹划工作的延伸特点,既需要企业税务筹划指标设定的精准性,同时也需要各类人才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通过自身 经验弥补税务市场的动态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可以真实将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各类数据进行表述处理。对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税务筹划管理机制,从部门协同效率方面解决信息传输不对称的问题,从人员支撑方面解决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从税务工作方面解决指标不精确的问题,提高税务筹划的精确性,为企业提供长期有效的补偿机制。

(四)加大对税务筹划团队的培养力度

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是需要专业的团队,对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国家所设定的税务缴纳制度,建设出合法性的减税措施,为企业创收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在筹划业务方面,必须加强对专业团队的组建与培训力度,提高专 业人员的入行门槛,针对各类筹划措施进行分析,找寻出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并按照建筑企业发展目标比对筹划方向,防止出现筹划偏差的问题。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专业人员的培训,结合税务机制以及企业运行模式等,引入行业专家,对当前各类操作业务进行管理,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保证后期筹划实践工作的精确性。加强对筹划专业团队的考核,将责任与人员职能进行捆绑,一旦出现筹划工作误差的问题,及时找到负责人予以处理,达到以儆效尤目的,防止后期筹划工作中的不精确现象。

(五)采取多元税务筹划方法

1、优惠政策法。

利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合法减税,主要是通过地方为经济发展而给予部分企业的优惠条件,或者是税法对相关行业所实行的一种特殊的优惠与照顾。建筑行业作为营改税最晚的实行点,针对建筑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方面,首先,获取优惠政策解读优惠信息,对于自身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其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到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以后,如果建筑企业未能达到政策的优惠基准,则应在事项产出之前进行整改,达到优惠政策的要求。最后,建筑企业应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到当前税务筹划工作是否达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机制,才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收。

2、纳税期递延法。

纳税延期法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缴纳税款进行延期处理,在此期间则可以用企业对应缴资金进行利用,且不会对企业的发展及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延期缴税的固定缴税费率以及金额相一致,但是在延期缴税过程中可以获得资 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缴纳税款的现值。与此同时,延期缴税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所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令企业完成短时间内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3、转让定价筹划法。

此类筹划方法是将具有一定关联的交易双方在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定向基准。且此过程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这样便可以通过价格基准的上调,达到减少税额的目标,比如设备租赁公司、材料采购公司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完成对企业固定值的调整,降低税费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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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

【第11篇】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转载自bigsaas云应用市场

【第12篇】建筑业税务处理

学会计专业的表妹毕业之后,我就推荐她去了建筑行业做会计,因为建筑行业的薪资待遇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但是前段时间表妹打电话说,带她的师傅不怎么愿意教她,所以她现在学习起来很有难度,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的业务都不会。

毕竟刚开始是我推荐她去的建筑行业,不能不负责任,于是我就去找在建筑行业工作了十年的老同学去请教,现在同学已经做到财务经理的位置了,同学二话不说给我一套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发给表妹后,表妹说这个写得太清楚了,她一个小白也能看明白!

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在下面也分享给大家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三)简易计税

(四)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发票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会计处理

四、施工成本核算流程:

建筑业税务筹划建筑业成本核算

.......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了~~~

【第13篇】建筑业税务核算

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缴税款

1、预缴地点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4、预缴报送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销售额

(1)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理解: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税率

(1)一般计税:11%

(2)简易计税:3%

4、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三)简易计税

1、一律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理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理解: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这两种模式的增值税计税依据都不包括甲供材。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发票开具

1、自2023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不动产外),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分录模板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按已完工程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并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月份终了

(1)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建筑工程发生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某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分包发票,计算扣减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注:这是算差额征税的销项扣减)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算预缴)

贷:银行存款

5、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收取发包方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纳税义务发生申报)

7、工程项目结束,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注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理解:

工程结算主要进行工程的预收和应收结算

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的收入

工程施工主要是成本的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成本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最后会结平,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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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建筑公司税务怎么收税

建筑行业是最难取得成本发票的企业,表面上看着行业非常赚钱,其实大多部分的支出都没算入我们的成本里面,我们都是缴纳了这部分成本的税的,下面笔者就简单分析一下建筑行业所得税过高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税负过高的原因:

一、介绍人的居间费,一个项目往往都是甲方寻找介绍人,介绍人找到乙方才会促使一个项目产生,而这其中就会给中间人一个茶水费用,这个费用正常情况都是项目的5%左右,中间人这茶水费一般都是很少透露,具体笔者也不清楚,这其中茶水有点贵,几百万—几千万不等,具体看工程量的大小;

解决方法:

1、如果是我们个人需要给企业解决发票,正常按照居间费去税务局开发票我们要缴纳20%的税,按照2000万的居间费,我们要缴纳400万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园区税务局代开,代开税率只要2.5%,我们2000万就只需要缴纳50万的税。

2、还有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为自己解决,这种适合居间人不缴纳税费,企业自己承担的情况下,企业自己找居间人成立个人独资,一家个人独资解决500万的费用,我们成立4家,也就是刚好解决5000万的税费,解决后缴纳2.66%的税费,也就是53.2万的税,但是我们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专票抵扣一个点增值税发票,就是抵扣20万,我们总共只用缴纳33.2万

二、一些建筑材料,建筑款、建筑人工成本收不到发票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一些从商铺购买,一些个人手中购买,这些个人也是无法开出发票单的, 这也可以以园区代开的形式享受政策,其实笔者认为最好的就是建筑公司自己成立几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几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解决无票成本的业务,还是照常抵扣1个点,综合减1.66%的税费。

建筑人工也是可以让包工头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建筑劳务类型的,正常给企业开票即可!

二、进项抵扣很少,缴纳9%的增值税

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还是有点高9%,企业所得税缴纳25%,我们企业缴纳税费后就“木得了”,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成立在园区,成立后我们正常缴纳税费当地财政能给我们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扶持;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

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3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

我们企业只要正常缴纳税费,次月地方财政就会奖励我们,15号之前缴纳的税费当月28号就能领取扶持!

当然不光建筑行业可以享受政策,我们所有行业都是可以享受政策的,贸易、科技、运输等等,行业和地域都是没有限制的,企业只需要正常做业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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