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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明确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负税人对“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十分关注,是不是各省税务机关对此都作出了扣除标准的规定呢?据查询,目前只有少数省级税务部门有此规定。
一、有扣除标准
1、辽宁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但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但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2、大连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6、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7、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8、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9、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鲁地税二函[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因文件下发时山东省未进行车改,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截止目前为止,山东省再未出台文件对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做相关规定。但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但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一,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12、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13、甘肃省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4、河北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河南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6、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7、陕西省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8、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9、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二、并入工资薪金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3、新疆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三、申报操作
符合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填写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哪一栏?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是填写在免税收入一栏?还是填写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其他”一栏呢?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30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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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长财咨询为大家准备了3月征期日历、近期税务事项整理,以及3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这些事项企业要注意了!
一、3月征期不延长,截至15日
税局明确: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15日。
请及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二、3月1日起,个税综合所得汇缴开始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3月31日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2023年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温馨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3〕47号):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会收到返还的上缴的工会经费。
五、残保金继续免征!但需要满足这个条件
财政部2023年第98号公告中规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23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
但在财税〔2017〕18号中对残保金有这样一条规定: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并无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财政部2023年第98号公告到期以后,若是30人以下的纳税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不足3年的,在剩余的时间内仍然可以继续免征残保金。
六、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七、这些政策新规3月1日起实行
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2、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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