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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法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税务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税务法

【第1篇】2023税务法

2023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强力推出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同时伴随既有政策延续执行。如今2023年已过半,为方便纳税人了解这些政策,对照自查,本文根据政策施行日期进行了分类梳理,请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认真核实,谨防出错!

一、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计税优惠政策最长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四、《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公告》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1-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六、《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2023年,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地推动税务改革及优化,减税降费,切实为企业、为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全面复苏,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拉动消费内需,以保障人民生活越来越好!

【第2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修订)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3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

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第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 款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税务执法风险重要性

出于商业银行国有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为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商业银行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交税或未缴税,产生的税收罚款、滞纳金、声誉等风险。

行业税务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因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多缴税,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商业银行对税务条文的字面理解与税务稽查口径不一致,导致的突发性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税源重点户,税务机关会对商业银行的关注度更高。尤其是国、地税合并以后,全税种联动稽查成为常态,某一涉税事项的疏漏,可能会导致巨额的税收风险,也可能造成巨额的税收成本,将会对商业银行经营、声誉产生较大影响。

尤其金税三期上线以来,大数据风险分析成了税务稽查的主要形式,通过数据对比,更容易发现纳税中的漏洞。从检查公布的数据来看,部分商业银行面临较大补税压力。

商业银行大多是国有性质,控股机构多是大型央企,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是上缴国库,主观偷税漏税的动机较低,因此产生的涉税风险基本上并非主观意愿,一方面是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失误导致,一方面是对税务条文的字面理解与稽查执法口径掌握不一致。这使得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部分商业银行因层级较多、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到位,在税款的计算上存在不确定的地方,为了避免产生纳税风险,就多不就少,往往选择多的计算口径进行税款缴纳。部分商业银行因税收执行成本问题,选择性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受到外部税收征管环境和内部管理考核要求等因素的影响,而且税务风险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涉及商业银行各个业务部门,与各个前台业务操作、产品销售等都息息相关,产生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税务政策掌握不准确,税务处理不正确产生的税务风险。由于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基本上都依赖于系统操作和处理。

因此某些业务的涉税处理需要依靠广大的人员进行操作,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分工较为明确,可能会存在销售人员、业务人员、操作人员、财务人员知识不全面,操作不熟练,工作失误等导致的风险。工作人员对税务处理不了解,对系统操作中涉税事项的操作不熟悉,会给后续的计算带来较大风险,操作失误同样会产生类似的风险。

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税种从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操作会出现在每天的工作之中。每笔对外支出基本上都对应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否合规变成了商业银行关注的问题。

但是源头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员大都不是财务人员,没有丰富的财务税务知识,往往是对方开具什么发票,金额一致也就接收了,难免会出现发票内容压线、错格现象等情况,根据国家相关发票办法,此类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会产生涉税风险。

为避免此类风险,后续进行调换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麻烦。随着国家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电票的试点等,部分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操作风险会逐步减少。

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在管理、沟通、培训、督导等方面没有做到位,导致出现的涉税风险。税务政策多且繁杂,加之更新较快,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横向纵向的培训督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不是一个部门或者是几个人的工作,应该是覆盖全面的工作。业务和税务的沟通、传导脱节,就会产生较大的管理风险。业务部门的业务发展与变化对后续的纳税管理会产生影响,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法院判决用债务人的抵押房产清偿贷款,业务部门未告知税务部门资产变动情况,则会产生相应的少纳税风险。

税务部门的政策传导对业务的税务处理会产生影响,如税务管理部门未将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达至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则会产生相应的多缴税风险。策风险主要是因税务政策变更导致的税务风险产生。税务政策的变更会对商业银行税务风险产生正向或反向的影响。

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以“依法合规”为前提,坚持“依法纳税”“合规纳税”“诚信纳税”和“严控风险”的基本原则,全面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税务管理意识。

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税务风险控制理念,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税务风险防控问题。通过建立全税种、全方位、全流程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系统搭建、流程控制等。

税务风险管理涉及从前端业务营销到后台会计核算的整个经营活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在与相关业务部门达成税务风险管理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梳理涉税风险点信息传递流程和各环节相应部门的职能及责任,对重要的涉税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队伍的建设,在业务发展部门嵌入一名懂税务、懂风险的专业人员,对业务发展及风险进行及时的梳理与提示。通过定期组织视频会议或现场座谈形式进行交流和沟通,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共同学习最新税务政策,在实务操作中有效防范风险。

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通过现场、网络培训、政策汇编等形式定期对行业内相关政策进行讲解和案例分析,提高财税及业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总结

引入专业资质高、业内口碑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风险管控,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优势,对商业银行税务管理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定期安排税务审计、对相关工作银行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培训等,辅助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机制。

同时,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丰富的资源,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水平,可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为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也是商业银行提升自身企业价值,营造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4篇】税务依法行政的目标

会议现场

11月2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税务局召开了检税合作联席会议。区检察院和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税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尚锋与西咸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汉新城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张演共同签订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检税合作框架协议》,分别作了讲话。

西咸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汉新城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张演讲话

张演表示,此次签约迈开了新时期税检高质量合作的关键一步,双方一要提升政治站位,突出党建引领。二要完善工作机制,拓宽合作广度。三要深化人才交流,锤炼干部队伍。

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尚锋讲话

尚锋指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会向着协议达成的合作共识迈进,共同维护税收安全,实现依法治税目标。以此次签署合作协议为契机深化检税合作:一要提高站位,在统一认识上同心同向。二要履职尽责,在强化担当上并肩并行。三要相互借鉴,在深化合作上共勉共进。

此次检税合作协议的签订,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和税务行政执法合作优势,进一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共同维护区域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至此,渭城区检察院达成了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渭城区、空港新城、秦汉新城检税合作全覆盖。

下一步,渭城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渭城区、空港新城、秦汉新城税务局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推动检税合作落实落细,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税收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5篇】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

今日三句:高频考点

1.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界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记载的时间为准。包括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最后一门

把学习当日常!

在头条做笔记!

2022.10.27

【第6篇】税务稽查与执法风险

个税,或将迎来一场大稽查。据审计署发布的年度工作报告:个税存在征管不严的问题,2018-2021期间,有544名高收入人员偷逃个税47余亿元! 同时,从这份报告里,我们还发现了一些2023年税务稽查重点的蛛丝马迹。

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不严:具体表现是2018-2023年,全国22省发现了544名高收入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等手段,偷逃个税47.22亿元。这些还是被发现的,实际上或许更多。

有人说,你拿审计署的年度报告来说税务稽查的事情,合适吗?其实,审计署拥有税务、金融、公安等多方面的数据,很多涉税违法线索甚至都是审计署发现后交给税务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的话,审计署的报告也能代表着税务稽查的一些方向。

就算我们抛开审计署的这个年度报告,其实税务部门最近也公开曝光了一批又一批的个税违法案例。这其中,有关于主播偷逃税的,也有关于个人没有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有补税罚款上亿的,也有不予处罚的。

2023年接下来的日子,我们预计对于个税的稽查会进一步加强。同时,2023年重点稽查的方向还包括:

1、常态化打击“三假”虚开骗税

这个已经打了好几年了,所谓“三假”企业就是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自2023年启动专项行动以来,已经曝光了不少典型案例了。

2、从严、从快、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

2023年一方面不断扩大留抵退税的范围,一边不断强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力度有多大呢?去税务总局的税案通报那里看看就知道了:几乎每天,在税案通报这里,都有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

3、重点稽查电商、劳务派遣、建筑等8大行业

除了前面说道的虚开骗税和骗取留抵退税,2023年还会针对一些行业进行重点稽查:

主要包括: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医疗美容行业、直播行业、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等8个行业。

聊完了2023年的重点稽查方向,我们再给大家聊一下具体哪一些、哪一类企业,容易被税务局重点监控。通过稽查重点方向以及各类税案,我们给大家总结了6类:

1、税务明显存在异常的企业:在大数据加持之下,如果企业存在诸如虚开、长期零申报、收入成本倒挂、费用异常、税负率异常等情形,很容易被判定异常,进而引发核查。

2、存在公转私异常的企业:比如给员工发工资等情形公转私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经常存在一些非合规的公转私行为,或存在私户收款不申报等违规行为,那么可要小心了。

3、长亏不倒的企业:现实中是存在长亏不倒的企业的,但毕竟是少数。如果你一普通公司,长亏不倒,又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税务局一定会重点关注的。

4、社保存在异常的企业:社保入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全面实现,但是一些诸如不给员工交社保、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等明显的违规行为,还是尽快整改,早日实现合规吧。

5、空壳企业:这个历来都是被严查的。现在对于空壳企业稽查分析手段也在不断提升,通过空壳企业干坏事的空间越来越小了。

6、“三假企业”:前文已经跟大家提到过,诸如没有实际出口业务的假出口企业,虚假申报行为等等,不要心存侥幸了,虚开骗税这事被查了搞不好会坐牢的。

【第7篇】法人变更去税务局需要哪些资料

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经营性质变更导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也是需要变更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人,去税务局要准备什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

1、变更营业范围后增加的税目,代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先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然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去税管员那增加税目。

2、原来经营范围应有的税目但因种种情况没有添加上去理论上企业也会出错,但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发生企业错,都是税务机关错你只需带税务登记证去找税管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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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实施,对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更好地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需具备的能力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是税费征收管理需要。目前我省税务部门除承担税收征管职责外,还负责征收社保费及25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的工作已从税收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管理服务对象覆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群体。税务部门“单兵作战”面临税费服务实效性、便利度、精细化不够,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需统筹协调涉税涉费各方主体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

三是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税收(税费)保障办法,我省部分市县也先后出台了税费征管保障的文件。但在省级层面,各部门、单位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税费共治工作缺乏制度机制保障。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制度机制,护航税费精诚共治走深走远、落地落实。

二、《保障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和税收流失率,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主要目标是在精诚共治基础上提升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构建多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完善我省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税费共治、数据共享方式、组织保障、监督保障、附则,建立了税费征管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抓住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要素,聚焦“共治”核心问题,在部门间业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组织保障等三个关键环节发力,打破数据壁垒、凝聚税费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全省税费治理水平。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细化我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原则。明确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原则,以“一体两翼”为工作内容。“一体”即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两翼”即组织收入和税费服务两个方面。

二是构建工作制度,创新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格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以税费业务场景化模式梳理出各部门、各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运用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方式,具体明确协作事项及数据共享内容,确保《保障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让共治机制更精准、更具活力,不断提高信息交换的实效性和精准度。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统筹协调。由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保障税费征管工作在各个层面的推动和实施。

四是完善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数据时效性、可用性进行评价,发挥监督评价的约束激励作用,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四、《保障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要精神为契机,立足贵州改革创新优势,加快现代财税体制建设,助力探索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谋划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发展战略,积极支持贵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为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税务方案。以《保障办法》实施为突破方向,以“税费皆重”“精诚共治”新理念整合各方资源禀赋,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促进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双提升。积极探索、着力打造贵州省域税费治理样本,加快税费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为贵州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塑造服务品牌。《保障办法》将服务理念贯穿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全过程,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持续的新型税费征纳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汇聚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做优“贵人服务”品牌,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投资环境、营商环境。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岚

二审 胡锐

三审 田旻佳

【第9篇】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经验

2023年12月28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文件,表彰“七五”普法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我省51个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52名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22个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受到表彰。自2月18日起,推出我省获国家级表彰的“七五”普法先进事迹系列展播,供学习借鉴。

全国“七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邢台市税务局

邢台市税务局始终坚持把普法工作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积极运用良法推进善治、保障善为,全市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税收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授予“2016-2023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一、抓税法宣传,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对内,始终把普法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实施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教育,将普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税务干部法治意识有效提高。对外,开设“纳税人学堂”,建设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开展“12·4”宪法日宣传、志愿者“法律九进”“十百千万”党员干部落实减税降费、万人大讲堂系列活动,拍摄《宪法守护梦想》等公益宣传片,持续强化普法宣传针对性,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2023年,我局在邢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中位列市直单位第一名。

二、抓规范执法,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升

率先在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全国税务系统“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并进行成果展示,受到国务院法制办领导高度评价,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给予肯定批示。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了纳税遵从度进一步提高,连年圆满完成税费收入任务,2016-2023年累计组织税费收入1493.84亿元。同时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确保应享尽享,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抓优质服务,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坚持把“让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不懈追求,围绕“阳光e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市税务局被评为“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持续推进执法、服务、监管相融合的“智慧税务”建设,2023年建成全国首个智慧云办税服务厅,2023年创新推出大企业vip智税柜台,2023年率先在全省完成“智慧税务”全域全覆盖,做到严格规范流程、统一执法尺度,“依法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成为全省税务系统唯一入选第一批“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推出“一户一策、一策三包”服务,精准推送“政策包”“风险包”“个性包”,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一户一策、一业一策”被市政府作为“放管服”改革创新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2023年在全省纳税人满意度摸底调查中位列前三,2023年在全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第一,2023年在邢台市四级干部大会上获得“市委市政府2023年重大立功集体三等功”。

【第10篇】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真题

去年国考变化不小,除了招录人数变多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笔试科目新增一科:行政执法类。之所以新增这么一套试卷,是因为行政执法类岗位实在太多,总共招录3.12万人,有2.4万都是行政执法类,占比达到77%。

考虑到行政执法类岗位占比如此之大,除了有明确目标的考生以外,大部分考生应该都会选到这类岗位。这类岗位有什么特点?试题内容有什么变化?今天就来带大家分析一下,考生需要多多重视了!

1.行政执法类岗位有哪些?

国考中的行政执法类岗位非常多,我们常见的税务、海关、海事、铁路公安、移民局、公安部、出入境等等,都属于行政执法类。而这些岗位基本都是国考招录大户,因此国考行政执法类岗位才会如此之多。

其实现在行政执法类岗位都有标注,大家可以看看去年的职位表,在“考试类别”那一项,如果标注了“行政执法类”,就说明要考行政执法类试题了。

2.行政执法类试题考什么?

行政执法类《行测》试卷试卷和地市级试卷差距其实不算太大,一共130道题,仍然是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推理判断、资料分析五个板块。从去年的情况来看,只是常识题法律知识考察得比较多,整体难度并没有太大变化。

真正变化比较大的还是《申论》板块,行政执法类岗位因为性质比较特殊,申论非常考察阅读理解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执法类试卷不考大作文了,而是考了5个小题,分别是归纳概括、综合分析、解决问题、材料提纲、公开信。当然,这只是去年的题目,今年的考题有什么变化还不好说。

3.行政执法类试卷难度如何?

相信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还是行政执法类试卷到底难不难?其实看一看分数就知道了,去年行政执法类试卷分数普遍偏高,这就说明难度要更低一些。

从《行测》试题来看,行政执法类试卷比较侧重法律知识点,其他题目的难度均不是太大,特别是数量关系这一块,难度下降了不少,毕竟考察重点不在这里,简单一些也是正常的。

而《申论》部分就更不用说了,大家最头疼的大作文,到行政执法类这里居然直接不考了,难度可以说是骤降。而这5个小题指向性都很明确,写起来不容易偏题,因此不用担心分数太低,稳定发挥就能取得不错的成绩。

根据国考“分级分类”考试的要求,今年行政执法类岗位还是会单独一套试卷,考试内容也可以参考去年的。如果大家决定报考行政执法类岗位,考前一定要多多复习!

如果对复习备考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欢迎留言或者私信咨询哦!

【第11篇】最新税务举报奖励办法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 (fta)启动了偷税漏税举报人计划,旨在提高阿联酋的税收合规水平,减少逃税案件。

最新举措符合阿联酋内阁实施举报人计划的决定,该计划允许 fta 接收个人关于逃税案件、涉税欺诈和违反税法的报告。

raqeeb 举报人计划已在 2022 年 4 月 15 日生效,fta 将核实个人提交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帮助当局征收超过 50,000 迪拉姆税款,举报人将获得金钱奖励。

个人可通过阿联酋联邦税务局的网站进行违规举报,关于举报计划的综合指南、获得金钱奖励的标准和机制均可以在上面查阅。网址:https://www.tax.gov.ae/en/。

举报入口就是红框圈起来的地方

当局声称,举报机制将遵守最高保密标准,以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不会泄露给任何一方。

当局也将为举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豁免权,保证他们不会因举报违法行为而遭受任何有害后果。

本文资料源自arabianbusiness

【第12篇】税务执法资格证

中新河南网11月24日电(梁靖 李雪岩)2023年度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开考在即,为做好许昌市建安区税务局执法资格考试备考工作,给备考人员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力争此次执法资格考试全员通过,该局精心安排、提前组织,从11月8日起组织开展集中备考工作。

据了解,建安区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备考工作,召开考前专题动员座谈会,强调执法资格考试是提高青年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保证执法素质的必备动作,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为备考人员明确了下一步的备考方向和计划。

同时,建安区税务局积极组建以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税政股、组织人事股及办公室跟进、以前年度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骨干跟班的管理团队,对备考人员进行督学帮学;制定详细的考生复习计划,梳理学习笔记,组织考生收看学习兴税出任培训系列课程,建立微信群针对备考过程中的重难点在群内进行答疑解惑;定期对考生学习表现进行讲评总结、及时发现并补足短板,多措并举提升区局备考人员的学习质量和复习效率。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深感区局党委对我们的关爱与期望,我将全身心投入到此次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备考中去,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证明我们青年干部的力量和担当!”新录用青年税务干部赵鹏程说。

【第13篇】税务法律咨询

案情简介

因上游企业江苏某运输公司涉嫌虚开上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江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是2023年2月至4月中旬对a公司立案实施了税务检查。该稽查局查阅了企业会计凭证资料和查询电子底账系统,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收到江苏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品名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约202万元,税额约18元,价税合计约221万元。按规定,该公司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2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约38万元,并处相应补缴税款的滞纳金,合计约60余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该稽查局召开了重大案件审理会,再提请某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a公司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提交了部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由于疫情影响,需要提交的的资料涉及多个地区的营业部,有部分资料原件短时间内提交有困难。2023年4月22日,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企业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0余万元。

a公司4月28日收悉后不服,于5月5日找到了我司,委托我司处理该案件,我司在知悉整个案件的情况后,立刻组织团队联系该企业搜集相关经营及财务资料。

办案思路

经过调查取证,我司税务律师团队从程序和实体对于案件进行了梳理,决定从程序违法入手,要求税务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让案件重新启动,恢复到税务检查阶段,然后我们再提交相关证据和,从合同流、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即“四流一致”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证明a公司为善意取得而不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我司的税务律师团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税务机关的程序违法及a公司不应该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1、稽查局未送达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告知a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税务局应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第二款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稽查局在提请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之前,在其内部审理程序环节就应当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便听取a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载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提交重审委员会,由重审委员会依法审理并作出正确审理意见。如果稽查局在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后才告知a公司,a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则只能由稽查局作出判断,而重审委员会并不知晓,该情况显然与重大税务案件应经重审委员会审理的精神相悖。而且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因此,本案中,稽查局未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在提请重审委员会审理前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应给予 10个工作日的申请核实期限,税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根据该规定,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10天内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核实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实现。

3、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不足。稽查局不能仅依据上游企业稽查局出具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但未见其他证据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江苏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仅出具了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但未见其他证据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仅能作为江西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税收稽查立案的线索,并不能证明相关发票是否虚开,江西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不能仅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4、a公司不应当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a公司与江苏某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业务是基于我公司真实采购及销售需求发生的。a公司提供了完整的业务合同、运输确认单、运费结算单、会计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物流运输磅单等资料,a司与江苏某运输公司业务“四流”一致,基于真实业务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江苏某运输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运输业务,根据业务完成量收取了运费,并开具了当地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因此,江苏某运输公司作为开票方,符合上述“公告”规定情形,不属于虚开;当然,我司作为受票方,也理所当然不构成虚开,所以也就不应当补缴增值税了及相关税费了。

5、a公司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本案中,因江苏某运输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而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我公司按照上述第十四条,提交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a公司该笔运输费用支出,应该按照该条规定准予我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6、a公司不应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基于该规定,a公司在被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不应缴纳税款滞纳金。

处理结果

最终,经过与税务局法规科及稽查局进行多轮磋商,税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认可了我司税务律师团队的意见,指出稽查局存在程序违法,税务部门需要内部讨论后回复我们。根据团队的判断和以往类似案件的经验,税务局作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可能性较大。即便不撤销,我们申请行政复议,预期也能为a公司争取相关权益。

【第14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应对

2023年,政府财税部门通知强调对2023年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以及对已认定高企也要重点抽查,打破了之前只重“书面审核”,不看“企业实际”的惯例,不合格就摘帽。同时也联合人社等部门,对其他行业的企业进行深入的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主要稽查哪些方面?企业要做好哪方面的准备呢?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哪些规定的条件?如何避免企业成为税务稽查的立案对象?

6月25日,由高顿财税学院主办的【纳税风险实践中国行(成都站)】活动在成都天府软件园顺利举行。活动特邀资深税务稽查名师专家,为参会来宾们讲解传授【高新企业税务稽查风险与应对】策略。200余位来自成都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受邀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分享会主讲嘉宾余老师,从事税务稽查工作10多年,是省级税务人才库核心成员之一,省级税务认证讲师。在企业税务稽查与核查、财税筹划与控制、财税政策解读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国内数家大型集团公司提供过税务稽查咨询服务。精通房地产、银行业、建筑业的税务稽查工作。其编著的《税务稽查行业实务指南》,作为行业案件查账工作指引,是相关人员涉税风险应对的必备参考书。

余老师就税务稽查如何进行案源筛选、如何避免成为税务稽查立案对象、税务稽查过程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分析、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有效方式、企业如何做好内控管理与规划等多个方面,站在一线执法稽查工作的角度,以企业实战实操为核心,为来宾们进行了系统的实操分享。现场来宾认真倾听,记录核心的要素,收获满满。

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都避免不到税务稽查,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扶持的同时,更是对企业税务筹划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合法合规的开展财务税务工作,更是要求财税人员深入到实际的经营工作中,对企业未来的财税筹划做出合理的安排计划,同时,也对企业人才梯队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企业财税管理环境,高顿教育集团以线上、线下魔方型、定制化、系统化、平台化的课程体系,由专业的团队,为企业的转型升级、内控管理、人才培养保驾护航。

高顿财税学院作为国内领先的专业财税学习平台,将聚集更多知名财务企业及高管,积极探索管理会计应用新模式、新技术和新方法,帮助财务高管精准判断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及时做出准确反应,助力企业财务管理顺利转型。

本文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https://www.goldenfinance.com.cn/80739.html

【第15篇】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执法风险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优惠政策,按照企业“自主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原则来进行享受,这就对企业和企业经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好政策,执行好政策,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根据工作实践,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以下十大风险点,这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查的重点或者需进行排查的疑点:

风险点一:负面清单行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风险点二: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活动不属于应享受的范围。

风险点三:留存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实际情况不符。

风险点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辅助账,或者设置辅助账记载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风险点五:非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预申报时按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风险点六:正常的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未区分开,归集混乱,不准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不准确,委托外部进行研发,集团合作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风险点七: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计入到加计扣除范围。

风险点八:申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畸低,明显与研发活动不相符。

风险点九:研发费只有研发人员工资薪金,而无直接投入研发的材料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等费用。

风险点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涉及研发费项目、金额逻辑关系不吻合。

《2023税务法(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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