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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0 11:33:02 热度: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第1篇】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本报记者 何乐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栏目,自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频次空前加快——全国已有36个省级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案件,截至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已公开曝光相关案件350起,5月13日以来每日有相关案件公布……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税务部门一手抓快退,一手抓狠打,坚决斩断伸向退税资金的黑手,全力以赴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

下定铁的决心:

严加防范,露头就打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全年1.64万亿元留抵退税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及时雨”“续命钱”,却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落实留抵退税越是紧迫,打击骗取退税越显必要。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谋划科学,才能在战略上赢得主动。早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税务总局党委已经预判到落实政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据此做足“防”的功夫、“打”的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得细、落得好。

2023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系统、加强防范、严阵以待。

3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介绍,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

“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在近期公布的300余起案例中,这几项成为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与税务部门的预判高度吻合。

伴随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实施,税务部门以铁的决心,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为退税资金快速精准直达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保驾护航。

拿出硬的手段:

运用大数据快查,多部门联合快打

铁的决心,在硬的举措上体现。

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推进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防好风险,狠打骗取退税。时间紧迫、形势复杂,税务部门坚持早发现、快处置、聚合力,拿出硬的手段,使出硬的功夫,拳拳直击、精准击打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点亮税收大数据“探照灯”。

在各级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300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不难发现,“经税收大数据发现”是多次被提及的线索由头,占比超过九成。

2023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家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在审核中,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这家公司的经营存在疑点。开票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至2023年4月购进大量电脑、服务器,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而同期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

在进一步实地调查、约谈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分析后,证实该公司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随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退税事项,目前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开展以来,税收大数据的威力显现。在精准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纳税人的同时,税收大数据通过设置相关参数、计算分析,打通信息屏障,发现各类问题,如同全天候开启的“探照灯”“显微镜”,让更多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悄然现形、清晰浮现,被及时阻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将风险防控嵌入留抵退税办理全流程,有效确保了疑点发现快、风险防得住、管理跟得上。

——行动迅速“快出拳”。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18天后,税务总局即公开第一批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公布当日,这5起案件中,有的已被处以罚款,有的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兵贵神速。退税早一步到账,企业资金调动就松活一分。不法分子早一天落网,退税资金就多一分安全。

面对留抵退税款的“诱惑”,不法分子的“歪心思”也在“升级”,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呈现手段隐匿化、作案团伙化等趋势——要打赢这场退税资金的守护战,必须以快制胜。

目前,安徽、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福建等多省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超过10起。60多天里,各地税务部门发现线索立即行动,实地查看、查询账户、约谈问询,快查、快打、快办、快结,数百件公开曝光的案件成为税务部门高效出击的最佳佐证。

——协同作战布下“一张网”。

在300余起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涉案不法分子的快速被抓,离不开多部门协同作战布下的天罗地网。

在深圳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跨省市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迅速与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展开合作、联手打击,快速依法追缴税款、抓获嫌疑人,并成功阻断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

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今年5月11日,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并于5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协作共治合力,努力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人民银行、财政等多部门信息沟通,加大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力度,特别是在跨区域、团伙作案中,快速出手、坚决出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决战攻坚的关键时刻,六部门联合作战十分及时和必要,这将有力提升打击精度、力度和速度,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加大打的力度:

外打内查,有力震慑

出重拳,才能强震慑。

在税务部门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冠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4.34万元,被依法处以1倍罚款。

但这并不是稽查的终点。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10.73万元。稽查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与此类似,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骗取留抵退税,被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处1倍罚款。而倒查3年账目,该公司还因偷税需补缴税款213.5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罚款。

处以罚款、降低信用等级、倒查3年账目、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中,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处罚力度空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务部门空前的打击力度将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指出。

留抵退税工作中的“狠”打击,不仅表现在“外打”,还表现在“内查”。

4月1日—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已曝光3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被追究责任和8起违规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案例。

在税务部门主动公布的“内查”案件中,有税务纪检部门发现税务干部配偶违规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代理业务;有退税审核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时,违规审核通过该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

追回退款、纪律处分、立案调查——不包庇、快处置,主动公开、立查立改,税务部门用严查内错、刀刃向内的迅速行动再次彰显了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稳落准的决心,彰显了务必将退税资金浇到企业发展“根”上的信心。

利剑高悬,内外发力。

“税务部门的外打内查、雷霆出击,释放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信号,给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力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当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认为,唯有持续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力度,才能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发挥助企业一臂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关键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对骗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5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3篇】观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来源:法律公园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免征购置税公告

近期有计划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看过来

最新明确

今年内继续免征车购税

↓↓↓

今年年底前

继续免征新能源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2023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

一、免税时间: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免税对象: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还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来源:绝对现场

【第5篇】吉林省国家税务

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7篇】国家税务报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网上抄报税的操作方法,本文没有套路、全是干货!财会人员赶快收藏、转发!

网上抄报税操作步骤

第一步: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开票软件有自动上报汇总功能)

第二步:网上申报(小规模季报时也需要此操作)

第三步:清卡(反写)(开票软件有自动反写功能)

网上抄报税操作流程

1.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

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 如已更新,则软件已经自动抄报和反写成功,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注意:(v2.0.04 150705及以后版本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启动软件可实现自动抄报和反写的功能)

2.如查看上述日期都未更新,则需要您进行手工操作抄报和反写,具体流程为:

(1)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2)提示成功后,到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报表申报;

(3)申报扣款成功,再回到“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票种,点击“反写”,提示成功即可。

注意:反写成功后建议重新点开网上抄报,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如已更新,则报税成功。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会遇到公司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报废、毁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统一解答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就会知道如何处理才会降低税收风险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损失呢?

固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 例 1

比如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差额8万元就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年末盘点时发现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认2.5万元就是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5年内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举 例 2

(1)如果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是在2023年度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8万元,在2023年度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发现后,可以追补至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最长追补期限是2023年。

如果是2023年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当年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就不能追补到2023年进行税前扣除了,这笔实际损失8万元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了。

(2)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法定损失2.5万元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至以前年度。

三、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时,我们想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的规定,企业需自行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固定资产发生盘亏、丢失情况,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有:

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举 例 3

假如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2.5万元除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占比只有2.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也不用专门去找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4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11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5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老王保管的一台净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发现当日就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没能找回来,派出所已结案。通过协商,保管人老王赔偿0.2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损失0.8万元。

因涉及责任赔偿,需要公司出具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又因是被盗损失,需要有派出所的立案和结案材料。

四、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要想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8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已发布最新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接下来小编带着大家填一下2023年度最新申报表。

举 例 6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假设2023年度发生2项固定资产损失:

第一项,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

第二项,年底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责任人小王赔偿了0.5万后,余额2.5万元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第7行第1列,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10.5万元;

(2)第8行第1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3)第7行第2列和第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要填a制造公司2023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a公司没有这种情况,金额填0;

(4)第7行第3列,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正常处置净收入22万元

(5)第8行第3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资产处置收入填0元;

(6)第7行第4列和第8行第4列金额一样,赔偿收入=盘亏损失小王赔偿的0.5万元;

(7)第7行第5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正常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净值30万元+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33万元;

(8)第8行第5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计税基础=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

(9)第7行第6列,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22万元-赔偿收入0.5万元=10.5万元;

(10)第8行第6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税收金额=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0元-赔偿收入0.5万元=2.5万元;

(11)第7行第7列,固定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10.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5万元=0元;

(12)第8行第7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2.5万元-税收金额2.5万元=0元。

最后,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收风险的小小建议:

(1)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现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据资料,就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后置,若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可能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3)企业面对不具有把握的事项时,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吧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大幕。

号角声响马蹄疾。全国税务系统踏上壮阔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路,奔赴一场深刻改变中国税收治理的征程……

2023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5日,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2023年10月25日,省市县乡新税务机构“三定”暂行规定全部落实到位。

2023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平稳征收。

2023年3月底,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成功并库。

2023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减税效应大幅提升。

2023年5月1日,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落地,缴费人负担明显降低……

跋山涉水一年间,新税务机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党建引领改革路 服务优化再升级

这是共和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场重大变革。税务机构改革涉及两个层面、三种体制、四个层级、几万机构、百万税务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税务总局健全党建机制,把改革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检验场”。在党建引领下推动改革,在改革实施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联合党委,改设党委,优化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在改革推进中,税务总局党委制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推出40条措施,形成新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

强化思想引领,把改革作为汇聚党的力量的“吸铁石”。改革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至关重要,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前移思想政治工作关口,通过党支部会、群众座谈会等形式,深入细致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通过5条税务干部专线、“我为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等,共收到意见建议1700多条,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分析,认真加以吸纳,切实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凝聚起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合力,而且规范统一了税收执法和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办税“两头跑”、执法“两头查”等问题,使广大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

在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部门列入先行整合的4个综合部门之一,确保服务融合先行一步;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12366热线全部实现“一键咨询”,8546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

服务在改革中先行,力量向纳税人端下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在改革过程中,省市两级设立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使资源配置向纳税人端和纳税服务一线倾斜;在县区级税务机关设立直属税务分局,打造综合纳税服务机构,实施扁平化、专业化、实体化运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使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税务机构改革得到广大纳税人支持和拥护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丁文锋说。

一年来,税务总局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改进优惠备案方式,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26条具体措施,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打出服务组合拳,解决办税痛堵难问题,切实降低办税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有节奏、分批次推出了系列细化配套措施,覆盖了90%以上的涉税业务,同时广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办税服务,积极打造“智慧税务”,加速构建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

在山东,烟台市税务局对内部流程进行重塑整合,使机构改革由“物理反应”过渡到“化学反应”,构建起一套涵盖十大功能区块的“智慧税务综合体”,为纳税人提供最快24小时退税、移动办税、智能辅导等八项全天候、零接触、全景式的办税服务。“如今在烟台市税务局一体化退税中心,申请的退税款24小时就能到账,比税务机构改革前,速度快了好多倍,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主管张颖说。

烟台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郑舒东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更是两套思维模式、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深度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一年来,各地新税务机构通过高效应用“互联网+”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应对以及协作发展的换档升级。传统征纳交互方式正潜移默化发生改变,优质高效统一的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日渐成型。

整合优化夯实根基 现代征管渐成体系

“改革不仅是改头换面,更是脱胎换骨”。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必须把握“税收共治”的理念,在数据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传统的征管模式进行创新。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为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提升征管效率。

改革后的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企业为重点、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

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后,新成立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处以及其他部门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

在专业化职责分工的支撑下,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构建起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双轮驱动”的新型税收管理体系,也让税收数据的“金山银山”结出了服务经济发展决策的累累硕果。

“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涉及面最广、持续时间较长的改革任务。”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说。

这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系统性工程,仅就整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而言,就需要将1.9亿条纳税人基础信息记录与100多亿申报记录对比关联,核对清理8亿自然人的登记数据,重新界定80万税务人代码和2万多税务机构代码。在整合优化的过程中,系统还接受“挂牌”“三定”“管户调整”以及“金三”并库等八个阶段的检验。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2023年3月底,并库版“金三”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在集成统一的税收信息化体系的支撑下,税收治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年来,从“税银互动”、多部委联合建立打骗打虚合作新机制,到税费共治格局的建立,再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税收共治”的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人参与、税费共管、协同共治的征管新方式正在形成。

改革炼兵铸铁军 众志成城创未来

改革征途阔,英雄豪气长。在改革熔炉的淬炼下,广大税务干部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打出了税务人的气魄和境界,化作一项项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

——用税务人的“舍”换取税收发展的“得”。

改革是要动利益的。机构合并后,“一把手”的位子骤然减半,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毅然以改革大局为重,经受住了改革之火的检验。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有2.2万多名领导干部“正”转“副”,他们当中,有的坚决服从安排、有的主动让贤、有的言传身教••••••改革功成有你,历史将会铭记。

——用税务人的“合”赢得纳税人的“利”。

一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以规范促融合,以培训促融合,以活动促融合,以文化促融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

为了加速心灵融合,各地税务部门广泛开展趣味运动会、改革成果分享会、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等文体活动,促进干部思想大聚合、情感大融合;开展“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掀起税务系统“真学、真比、真干”的全员学习新高潮。各式各样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大练兵活动,不仅促进原国税、地税人员业务互通共融,提升了业务素质,也让纳税人感受到了新气象。

“今天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房地产交易税收业务,没想到不到5分钟就办理完了。现在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问啥都是‘一口清’,办税速度也很快。”陕西渭南市北人印刷机械公司财务负责人卢冬说。

——用税务人的“拼”创造一个勃勃生机的未来。

“提振人们信心、筑牢长远根基、促进高质发展、贡献世界经济。为此,我们税务人会很拼的!”在2023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王军局长答记者问中,一个“拼”字掷地有声。

号角声响起,战斗的姿态出现在每一个岗位。一大批税务干部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行动诠释了新时代中国税务精神。有驻守“生命的禁区”,维护民族团结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红菊同志;有不断自我加压开展“秒表练兵”实战,以最优服务向全社会展现税务机构改革“最美一面”的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施艳同志……

点燃一盏灯,照亮一片天。榜样的力量向四面八方传递,全国税务系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团走进各地……在每一个宣讲会现场,广大干部群众都深受感染,动情之处更潸然泪下。薪火相传,微光汇聚,“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点燃了改革攻坚的每一个战场。

把初心使命体现在推进减税降费进程中

2023年是新税务机构整装出发的开局之年,拉开了空前力度的减税降费大幕。

“场场都是硬仗,场场都必须打好打赢。”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2023年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一套组合拳,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重点是打好五场战役。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2月1日,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包括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落地;4月1日,统筹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下调、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优惠政策,全面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5月1日,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7月份,在增值税改革实施一个季度后,开始进行自查评估,开展“完善好”工作……

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税务部门既要付出艰辛努力,更要拿出得力措施。

改革赋重任,无日不趋新。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税办,挂图作战,对标推进,构建了“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了更持续深入地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2023年,税务总局打造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50天的“加长版”税收宣传月,借助通俗易懂、声像并茂的媒体手段,让好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不落下一户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让每一位纳税人明明白白享受优惠,才能真正提升纳税人的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为了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算好改革效应“总分账”、分析经济社会“效益账”以及纳税人获得减税红利的“获益账”。

数据显示,2023年1-4月,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2143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026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623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首月实现净减税1113亿元。经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

“时代变迁,形势变化,税务人不改的是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的是兴税强国的使命。”2023年6月4日全国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王军局长殷殷嘱托。

在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教育中,新税务机构上下联动,以昂扬的风貌和崭新的形象,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对税务人来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营造更好税收环境,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就是他们践行初心和使命的最好注解。

走基层,找差距,寻原因,解难题,税务总局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整体精细布局,紧盯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关键,力求把减税降费等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好落实好。各地按照总局部署,聚焦抓主题教育、促减税降费,坚持问题导向,拿出实招硬招,努力把主题教育成果体现具体工作中。

在广东中山,铭雅电子有限公司今年4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同期增长了5个百分点。税务人员主动走访了解到,公司税负上升的原因是上游供货商因财务系统更新不及时,留存了大量发票未开具,造成4月份进项税额大幅减少。通过税务精准辅导,供货商在5月份解决了留存发票开具的问题。铭雅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4、5月平均税负已降到了3.9%,再算上尚未认证的发票,6月份预测税负进一步降到了2.2%,“税负由‘增’变‘减’,新税务机构的政策辅导帮了大忙”。

在浙江杭州,泰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民营企业,曾因不熟悉减税政策,在今年4月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是税务部门主动上门,告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公司4、5月总体税负比优惠政策实施前下降超过13%,这是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公司财务负责人何瑾算起了这笔“先升后降”的减税账,何瑾说,新税务机构让她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获得感。

在江西,新税务机构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以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实际问题为导向,组建“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全方位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精准破解企业减税降费难题……

在辽宁,新税务机构在主题教育中着力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吃透政策、顺利申报、充分减税,受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政策扶上马,服务跟全程。新税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措施,凝聚着“干事创业敢担当”的工作实绩,诠释着“为民服务解难题”的人民立场,正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推进,在为广大纳税人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过程中,而愈加有力、愈加铿锵。

站在新时代新税务新起点上,中国税务人整蓄力量再出发,上下同欲,勠力同行,把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努力。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震宇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问题。

问:据了解,2023年是税务部门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2023年,酒泉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细化落实五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优化“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设立“全省通办”专窗,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实现90%以上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不见面”办理,免费邮寄发票52.6万份。扎实推进“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机制,全面推行22条帮办服务措施,打通“四位一体”服务网,全市2.31万纳税人加入“陇税雷锋”钉钉服务平台,建立帮办群组37个,实时解答涉税咨询3200余次,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资料7300余次,帮办服务1100余次。推进“项目管家”服务,主动对接全市817个重点工程项目,分级建立跟踪台账,组建37个“项目管家”服务团队,搭建沟通顺畅的税企桥梁。落实首席联络员制度,与大禹节水、常乐电厂等重点企业建立点对点联系,提供一体化服务。在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调查评价中,纳税指标位列本地18项评价指标第2名。

问: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推出了42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三是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应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积极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强化措施?

答:2023年,我们将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全面把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对标对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做好对总局、省局各项便民办税举措的承接落实,对重点任务进行梳理细化,实行挂图作战、逐项销号,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同时,注重探索创新、总结经验,着力推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服务措施,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田雪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4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12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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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河北国家税务

2023年国考招录职位17655个,招录人数37100人。其中国考河北地区共计招录人数1537人,招录岗位651个。

一、招录人数较去年增加521人

从2023年的国考河北地区的整体招录情况来看,较去年增加43个岗位,招录人数增加了521人。对于河北的考生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再加上今年的考点可以就近选择,对准备考试的考生来说更加方便了一些。

二、国考河北地区各地市招录情况

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招录人数最多的是石家庄,招录人数225人,招录职位数74个,招录的职位也多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下属的岗位,基本占据了大部分。其次是唐山招录人数200人,招录职位84个,和第一名的石家庄整体差距不大。

三、国税系统依旧是招录top 1

从河北地区的各系统招录情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招录职位425个,招录人数1200人,占招录总数的78%。截止27日,河北省税务局的过审人数已经达到5735人,相信最后几天还会有爆发式的增长。大家在选岗的时候还要注意,部分职位是分布在各地的,所以在“工作地点”一栏一定要仔细看。

四、行政执法类职位占比达76.48%

从2023年国考开始,试卷分类由原来的的两类,重新分为了三类,新增了行政执法类。之前小编也提过,行政执法类在行测上和其他两类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申论出题方向上更侧重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岗位招录人数1310人,占总招录人数的85%左右,比例非常大。所以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属于哪一个分类,更加精准的备考。

五、最低学历低限为本科成招录主体

今年本科学历可报考的职位631个,占比97.72%,占有绝对报考优势,这说明国考对高学历人才的高度重视。整体来讲学历要求大多为本科。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要注意“仅限”两个字,一定要符合要求再进行报名。

再次提醒大家,如果职位表中对专业要求比较宽泛,无法确认自己的专业是否在招考之列,则需要电联招录单位,经对方确认后再报名。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15篇】国家税务广东

“我为春风献一策”

征集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2023年是税务部门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9年,随着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落地见效,一批批办税缴费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开展好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现诚邀您参与本次征集问卷。征集时间截止到11月3日,您的反馈将成为我们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重要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献上宝贵一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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