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约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约谈的主要对象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作为一种带有柔性色彩的规制工具,行政约谈日渐为各领域所推崇。环保领域、价格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互联网信息领域等,各地颁布了系列文件、出现了大量实践活动。
“约谈”最早用于我国香港地区,通常被称为“喝咖啡”制度,即官方文件中的“会晤”。行政约谈在我国大陆地区萌芽于2002年,“约谈”一词正式进入我国大陆官方文件是现已失效的2002年辽宁省地税局引发的《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约谈工作》(辽地税函[2002]296)。也有人认为始于已失效的2003年北京地税局引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京地税检[2003]543号)。但可以肯定的是,行政约谈首先被地方适用于税收领域。
01
什么是“约谈”?
威慑(deterrence)与遵从(compliance)是主导行政执法过程的两项基本理论,前者注重惩罚与强制,后者的出发点则是劝服与建议。遵从理论在假定前提、关注重点与内在逻辑等方面均有别于威慑理论,与行政约谈方式更为契合,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指引。首先,遵从理论假定企业最初都是“守法公民”,企业违法并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已,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基于此,行政机关应当意识到企业之间的差异性,更为关注被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展开约谈。其次,遵从理论主张将着眼点放在潜在违法行为之上。申言之,在约谈过程中,行政机关重在通过劝服与建议等方式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或是让其认识到一旦违法将会面临严厉惩罚,以此阻止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遵从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对抗转向合作,保障行政实效展开有价值的交流与对话。
对于行政约谈的准确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邢鸿飞教授认为,“行政约谈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时,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行政主体运用协商对话机制,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秘密’交谈的方式传递警示信息,明确指出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活动”。徐永寿教授认为,“行政约谈是指依法享受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
02
“约谈”的法律性质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表现在:(一)是否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即行政机关是否有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二)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约谈是行政主体希望达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约谈双方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约谈后双方达成合意形成《整改意见》,即引起行政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整改意见》的内容是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另外,行政约谈需要严格的程序来限制,其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实施程序、后续程序都应有严格的规定。因此,行政约谈更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律行为又区分为型式化和未型式化两种,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渐类型化,并得到法律认可二而制度化,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未经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的总称。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自由裁量性、未经法定性、向型式化行政行为的过渡性和现实适应性的特征。
因此,如果将行政约谈界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则定性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更为合适。特别是,单一的传统行政行为不能满足行政行为的预期目的,行政约谈的现实适应性、方式新颖性、行为灵活性及柔和性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
03
“约谈”的法律效力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约谈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点。所以,也有学者指出行政约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从实际上,这些观点混淆了法律强制了以及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中,通常指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在认定行政约谈法律属性时,实际上已经明确其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在法律效力上行政约谈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约谈机关决定实施约谈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其具有希望约谈对象能够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通过行政约谈是可以从外部探知的,同时,通过行政约谈结果,将会直接对于约谈对象的行为决定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缺少相关顶层设计,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强制化的倾向,只把行政约谈作为一个辅助工具,或者一种合法的补充,表面上采取的是行政约谈,实际上仍然是强制行政。行政约谈的强制化,不仅缺少上位法的支撑,也削弱了行政约谈的效力,违背了行政约谈的性质。在现实中,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约谈,普遍会主动合作,希望能够实现自身和行政机关的“双赢”,对于行政相对人在参加约谈、接受约谈建议方面,行政机关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依据其违法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即可。
04
税务约谈的流程
目前,地方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约谈”的主力军,中央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有关“约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电力安全、安全生产、互联网信息、重大事故、工程质量等,针对税务约谈,财税主管部门并未出台全国性文件,地方性文件也较少,以下以2023年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例,一窥税务约谈的相关流程和规范:
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相关的纳税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纳税异常情况或疑点;在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实施之前,或纳税评估过程中,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补缴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应当坚持便捷、有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实施之前,或纳税评估过程中实施税务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约谈的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七条 税务约谈一般情况下采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对存在共性且涉税问题比较单一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面谈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它便捷有效的谈话方式。
第三章 税务约谈的范围
第八条 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包括:所辖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税务约谈方式。
第九条 对举报的案件、上级督办的案件、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专案检查的案件,以及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涉嫌伪造、倒卖地税发票的,不得采用约谈方式。
第十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四)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五)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六)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但纳税申报异常的;(七)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九)购销合同签订频繁,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长期零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与职工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十一)企业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之间存在不相匹配或有异常情况的;(十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价格结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费用的;(十三)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或支付股权转让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十四)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存在异常情况的;(十五)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时存在异常情况的;(十六)其他可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第四章 税务约谈的程序
第十一条税务约谈分为纳税评估分析、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审核处理、监督执行五个步骤。
第十二条 税务约谈由税务机关两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或稽查人员负责实施。
第一节 纳税评估分析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分析是税务机关采取案头审查、信息比对等手段,对纳税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确定约谈对象的一种方法。纳税评估分析由审核纳税资料和确定约谈对象两个环节组成。
第十四条 资料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系统反映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查找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和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财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相关资料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三)纳税申报情况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性、配比性;(四)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面性、正确性;(五)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资料审核结束后,发现纳税人有纳税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的,税务人员应填制《税务约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部门领导审批后,确定为约谈对象。
第二节 约谈辅导
第十七条 约谈辅导是指税务机关就发现的涉税疑点和纳税异常情况,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
第十八条 税务约谈对象确定后,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应根据《税务约谈申请审批表》和被约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事先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十九条 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在约谈前应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二),明确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同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三),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应填制《税务约谈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四)说明情况,报税务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酌情延期。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在约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正式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向约谈参加人讲明约谈的目的,向纳税人告知有关事项,并对约谈参加人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约谈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填制《税务约谈记录》(见附件五),记录员可由参加约谈辅导的税务人员担任。约谈结束时,《税务约谈记录》由约谈对象进行审阅,并签字。对当面约谈未能说明清楚的问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节 纳税自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经约谈辅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纠正,并依法申报补缴税款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约谈辅导后,要求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就涉税问题进行自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自查的,应在限期结束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填制《纳税自查延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六),报经税务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查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纳税自查报告表》(见附件七)及自查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如自查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明细表》(见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经自查存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经约谈人员审核确认后,应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办理自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
第四节 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核处理是指在纳税人自查后,对税务约谈和纳税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在约谈辅导过程中,纳税人对涉税疑点能做出合理解释,并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在约谈辅导后,约谈人员认为纳税人的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及时纠正差错,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由约谈人员制作《税务约谈工作报告》(见附件九),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或稽查局审理部门审核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在约谈辅导过程中,纳税人如有拒绝约谈辅导或未进行自查的,或发现纳税人存在故意偷逃税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立即转入税务稽查实施阶段。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或稽查局审理部门在对约谈实施人员提交的《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以及所附资料进行核实时,应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一)纳税评估分析、约谈辅导和纳税自查三个步骤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正确;(二)纳税评估分析、约谈辅导中所有问题或疑点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和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三)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三个步骤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四)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定结束后,审核人员应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上签署审定意见。
第五节 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督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结束后,对约谈对象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的过程,是税务约谈的最后一个步骤。
第三十三条 税务约谈的前四个步骤完成后,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应加强对约谈对象的后续管理,并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执行。(一)约谈对象是否就发现的涉税疑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业务;(二)约谈对象自查出的应纳税款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解缴入库手续;(三)对约谈对象与约谈人员就税收政策存在的分歧,应督促约谈人员及时提请税政法规部门予以解答,或请示上级部门予以解答。(四)其他应督促执行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所使用的文书及表格,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地区稽查局按标准样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
8月25日下午两点,由算盘哥哥和南京仙林智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业务实操中被税务约谈的案例分享活动在南京仙林智谷会议中心举办。
算盘哥哥联合创始人宁敏女士出席了本次活动并做了案例分享;辽阳鸿宇晶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卓帆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朴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参与了本次活动。
企业在税务方面最怕什么呢?当然是最怕税务稽查!一旦企业被税务局通知接受检查,意味着大概率会补税,补税就会产生滞纳金,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处罚,所以如何使涉税风险降低到可控可接受的水平,成了各大企业最关心的税务问题。
宁敏女士在案例分享环节当中谈到,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逃避税的行为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同时也应该主动依据税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不知法犯法。
在互动交流环节当中,诸多企业针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关于企业管理和税务稽查的相关问题,其实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时不时遇到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想要杜绝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专业的事情应当由专业的人来办,专业的代理机构是企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好助手;算盘哥哥专业团队深耕财税行业多年,现已形成“同心多元”的业务发展格局,依据不同的企业发展需求会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持续为企业保驾护航。
案例描述
小明成立了公司后,主营家居用品的销售及安装、配套产品的销售,然而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木材时,上游企业因为税费太高,提出如果不要发票,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小明碍于人情关系及价格优惠,思索片刻便答应下来。
本以为事情就此终结,但是没有想到这只是开始。
几月后,小明公司忽然接到税务电话通知被约谈,原因是公司被税务系统监控到异常。接完电话后,小明整个人有点慌。明明最近都有按时报税,为什么税务部门会找上他,会对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税务局约谈,一般说明公司的税务问题有异常,这种时候不能着急,需要自查自纠,先弄清楚自身问题,才能针对性解决。
因小失大的合规风险
自查自纠后,小明发现公司进销品名严重偏离,可能存在成本结转错误、接受虚开发票、增值税及所得税不合规申报等问题。而这应该与自己当初贪小便宜同意上游企业不开发票,使“票、货、款”不一致的行为有关。
果不其然,税局的约谈正是围绕公司“进销严重不符”展开的,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小明公司在检查期间进项为冰箱、空调、电视机等家用电器,销项为文件柜、桌子等,进销不符并且怀疑小明公司虚开发票,要求其解释。
小明如实反映了自己未取得木材进项发票的原因,提供了过磅单、出入库单、仓储单、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举证材料。约谈人员对小明陈述的情况进行了查证核实,并要求小明在规定期限内获取木材发票,才可进行税法意义上的成本扣除。
财税合规需注意
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或者劳务流、服务流),“三流”是否一致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虚开”的标准,司法机关也据此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财税不合规原因千千万,可能是由于自身违法造成的税务异常,也可能是由于有些未披露事项造成的。一次合规小细节可能就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纵观本次案例,说到底还是一起企业财税风险防控不到位导致的“合规事故”。庆幸的是,当事企业自查自纠且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并举证,及时消除了税务风险异常。但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虚开”,那么该企业不仅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陷入牢狱之灾。
小望之家助力企业财税合规
随着金税四期+大数据时代来临,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不论是大集团还是小公司,只要存在数据异常或者风险点,就会被广泛纳入税务检查推送和选案的范围内!
没有财税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就是在发展的路上“冒险”,在经营的路上“裸奔”。在国家强监管趋势下,企业应结合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采用更高效、更智能的方式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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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涉嫌偷税遭约谈,75位一线明星纷纷自危,网友:太真实了!
郑爽和张恒分手可以说是闹得两败俱伤,众所周知郑爽再和张恒分手之后,起诉了张恒欠自己2000万,而张恒则是曝光了郑爽代孕弃养的消息!如今两人都有撕破脸誓不罢休的意思,张恒在2000万的借款纠纷案败诉之后就曾表示,会公布其他录音!这不前几日张恒就又放出了猛料来自证自己所言非虚!
张恒曝光郑爽和其父母偷税漏税,《倩女幽魂》的片酬签订的有阴阳合同,这些和郑爽父母的聊天记录,以录屏的方式发布出来,网友们看到这些内容也是大吃了一惊!近日央视和广电,税务部门都关注到了这件事情,据央视的报道,如今税务部门一惊开始查郑爽的账了!这一消息一出大家也是议论纷纷,郑爽则是表示自己愿意配合任何调查!4月29日,还有消息称郑爽涉嫌偷税漏税被约谈了!
这个消息一出来就引起了热议,很多网友都表示如果真像张恒所说,那艺人的片酬真的是高到吓人了,而且娱乐圈里的水也太深了,限薪令都没用!在郑爽的事情沸沸扬扬的时候,有网友发现近日有75位一线明星纷纷注销了自己名下的公司,有些明星名下光公司就有十几家,其中最多的是黄晓明,名下相关的公司有43家!这75位明星注销掉的公司有200家!看到这些报道,很多网友都表示,这应该是受郑爽的影响,所以人人自危了吧!还有网友表示,其实注销的公司有很多是一早就不经营了的吊销也正常的。吊销企业会影响个人征信,光是法定代表人就会被限制很多东西,这个注销是非常正常的举动。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税务约谈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税务问题或疑点,向纳税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责成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规定:税务约谈对象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自查发现问题,并能及时依法缴纳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再予以处罚。但对约谈对象自查以外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除补征税款、滞纳金外,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内容大概有企业的财务人员配备,账务是否齐全 ,生产场地是否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费用报销是否存在私用公报的现象,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报漏报规范性等等
财税人员在工作中,会遇到税局电话约谈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我们有一定的应对技巧了,否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大家快来学习一下吧!
约谈是税局根据预警指标异常产生的疑点而对约谈对象进行询问以求对对疑点进行举证。证言和证词是税务约谈的书面记载,是关键环节,是纳税评估检查、验证审核结果进行税务执法的参考依据之一。税务机关一般都设有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的部门,该部门会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指标监控,一旦出现指标异常,纳税评估部门会将信息反馈给企业的专管员,专管员就会联系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因此,不少人对于被税务机关约谈有这样一个刻板想法:只要公司的利润率和税负率稳定在一个水平,按时报税,这样税局就永远不会找上门。在这样的想法的指导下,企业的财务人员/代理记账公司会在企业收入突然增长较大的月份建议企业递延(或甚至隐瞒)部分的收入,以保持利润率与税负率在一个“合理的安全区间”,减少波动,从而避免引起税局的注意。
有不少代理中介会利用这种方法忽悠客户。确实税务局会有一套完整的数据监控和分析系统,以及一些监控指标来进行企业的疑点监控。比如:应收账款异常、收入与成本倒挂、业务收入与存货异常变动……但这些指标都不是唯一指向的,也就是说,税局并不会只关注其中的一两个指标,或者一看到企业的“利润激增”或“税负率过低”,就质疑企业的账务或税务有合规问题,甚至触发税务检查或稽查,并要求企业补税。
目前金税三期、工商保险、税银行共享,税务机关掌握到的信息越来越多,除了企业的收入、利润和税负率,纳税评估部门还会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判断与筛查,多个指标会进行联动判断,就像我们去体检的时候,也不会单纯因为高血压就要住院治疗,还会结合其他指标一同判断。另外,监控的指标还会与时俱进地进行更新,尽可能地贴合现今社会的商业模式。
比如,甲客户今年第四季度收入的大幅下滑,若是由于业务模式改变,或者外部经济环境导致,而并非以避税为目的在操纵利润水平,那么企业只要把真实的情况反映出来,在税局询问的时候进行合理解释即可,税局不会单纯因为收入和税负率出现较大波动就约谈企业。
再说,即使被税局约谈了,如果企业能对其真实情况进行举证,有合理充分的商业理由与税局进行沟通,约谈也不会演变成税务稽查。相反,如果企业因为害怕面对税局约谈,或遇到约谈不主动去沟通,私下对账务进行“加工美化”,反而要面对最不想面对的结局——税务稽查,继而补缴少交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约谈不一定就是大家第一时间联想到的“隐藏收入、偷税漏税”等情况,还可能是短时间内收到多宗相关的投诉,税务机关需要履行了解情况的职责,对纳税人进行约谈,约谈的结果不一定导致税务稽查。
最近有小伙伴发来消息说,企业因税负率过低被约谈了。心里很慌,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不少朋友也有类似的疑问:
专管员说我们税负率偏低,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税负率是不是异常?怎么应对啊?
税负率是什么,怎么算?
一、税负率的定义
税负率一般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最常用的税负率为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
二、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约谈?
通常,税务部门会先找一个行业,然后从行业里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稽查。那么,都有哪些原因会让企业被约谈呢?
1、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或税负率长期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
2、企业没有进行正常的申报。
没有及时报税,包括不按时报税,报税不完整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4点:
3、发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4、企业的员工和经营场地跟收入不匹配。比如员工很多,工作场地很大,但收入很少;或人很少,收入却很大等。类似的还有:用电量、用水量以及设备数量等,跟收入不匹配。比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明显增长了很多,但收入仍相比较少,可能存在少确认收入了。5、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尤其一些聘请了中高端人才的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却一直很低,有可能在规避个人所得税。6、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额长期是0。一般而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可避免的会发生。7、成本和毛利率等指标明显不合理,或企业长期亏损却一直不倒闭等。
以上,只是常见的一些原因会被税局约谈,但未谈及的原因还有很多。
企业税负率过低,该如何应对?
企业税负过低的应对方法:
一、企业:
1.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有关,应该详细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2.分析预警产生的原因
3.给出合理的解释
4.最终确定解决方案
5.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 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无关,应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 。
二、会计:
1、每月报表报送之前,财务人员都应本着符合业务真实性的原则进行自查。
2、如果经自查,发现税负率偏低的原因是由于自身发生销售行为申报收入不及时,或者有漏报行为,再或者有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行为造成的,就应该及时进行调整,补报增值税。
3、当关键指标出现异常时,对异常原因及时自我检查,内部处理,保证对系统报送的财务报表远离指标异常预警的红线。
金税三期施行以来税收评估的六大预警指标,建议会计人员学习收藏!
来源:财务经理人、马靖宇说会计,若须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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