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办税务登记证以后以后要缴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小伙伴说:我在工商登记了之后,有人跟我说,办理了工商登记就要缴税了,那么在南宁,办理了工商登记一定要缴税吗?
在南宁,办理了工商登记就是等于你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不论你办理的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是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只有在公司或者个体户有了收入之后,才需要缴税的,如果没有收入,没有业务,那么你进行零申报就可以了。
在这里小金希望大家牢记,不用缴税并不意味着不用记账,不然你要如何证明你的月销售额不用缴纳增值税?又如何证明你没有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在成功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即使没有业务,没有收入,也需要记账报税,按时纳税申报。
关于记账报税这块,有的老板会认为记账很简单,把每天的开支收入都用小本子记下来就行了,但记账可不是这么简单的,记账得附上符合规定凭证的会计账簿,这是需要根据税务要求来做的。
如果老板们不太懂怎么做,最好找专业的代账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或者记账报税,这样不仅能让老板省时省心,还能避免一些漏报、错报的事情发生。当然了,在找代账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正规的代账公司,千万不要贪便宜,随便找个代账公司给你的公司进行记账报税,这样风险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在南宁办理了工商登记是不是一定要缴税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随着金税系统的不断完善,很多企业原不严谨的账务处理方式,都被一一翻了出来。随之带来的是对企业税款的追缴及罚款。税务机关对企业追缴税款与罚款时,也给会计带来了些许的麻烦。面对被追缴的税款与罚款,很多会计选择了简单暴力的处理方式——直接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而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正确,正确的方式应当根据被稽查业务情况的不同,分别进行调账。
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几种情况
1、漏报税款。账务处理上并没有错误,只是申报纳税环节少报了税款。
2、进项税发票被作废。包括走逃跑或被认定开票方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一般需要补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款。
3、藏匿收入被处罚。被认定通过不申报未开票收入逃税,需要补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同时账务上需要把未开票收入登记入账。
4、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一但被查,企业需要现行垫付个税税款,并支付相应罚款。
5、企业所得税不可扣除部分被扣除。如原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的支出,后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这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漏报税款的账务处理
一般企业常见的漏报税款主要有增值税及附带的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税务部门现在对两种税款漏报的处理也大不一样。由于增值税监管严格,增值税漏报间隔时间一般不会太长。漏报后次月补交时除补交税款外,还需缴纳对应的滞纳金。印花税属于自行申报税种,本身税款占比小。漏报印花税后,自查后补交印花税不会被罚款或追缴滞纳金。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漏报增值税(补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罚款及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贷:银行存款
ps:由于漏报的增值税在账务处理时已经单独分录,不会影响利润。而被税务机关的罚款,不能被税前扣除,所以也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的税应纳税额。
2、漏报印花税补报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ps:补交的印花税无论是否跨年,都记入补交当年的税金附加。
二、进项税发票被作废
企业遇到走逃票或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企业首先面对的是税务部门对这笔交易的真实性的质疑。如果认定这笔交易为虚构不存在,企业不但要补交增值税,还需要补交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这笔交易真实存在,只是需要补交增值税税款即可。具体分录如下:
1、认定走逃或虚开发票补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走逃,虚开发票附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说明税务部门认定这笔交易不存在。账务处理时需要先将这笔支出返还回来。
①、增值税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含附加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的增值税款)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②补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③ 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④、罚款及滞纳金(记入当期,不能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及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三、隐匿收入被查税
因隐匿收入,被税务部门稽查后。会计账需要把原被隐匿的收入登记入账。补交的税款与罚金记入当期,但不能税前扣除。
① 隐匿收入调账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② 补交税款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补交增值税——补交企业所得税—— 罚款及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ps:以上是适合中小企业的分录,由于补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做税前扣除,所以没有必要做以前年度账处理,直接记入本期。
四、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后,企业要面临追缴个人所得税与罚款的处罚。在账务处理时,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企业代员工缴纳个税
借:营业外支出——代付未交个人所得税—— 罚款与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ps: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企业向未交所得税员工追缴
借:其他应收款——xx代付个人所得税营业外支出——罚款与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五、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项扣除问题被查
企业所得税中,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广宣费、不符合标准的捐赠等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如汇算时企业把上述费用记入其他科目被扣除,税务部门稽查时会让企业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由于之前错误的会计分录已经结转,所以不必追溯调整。只需对企业所得税追溯,(数额不大,也不必追溯),罚款记入当期。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罚款及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此滞纳金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债权确认之诉不应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清理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及负债, 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更宽泛。与此相符,《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此规定仅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定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为实现滞纳金对国家税收缴纳的保障功能与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功能,同时考虑到对该滞纳金予以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并且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以及通过破产程序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与合理保护其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此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非正常户处理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办理其他事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关键词“30 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原为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三证合一:
(1)三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有四类,包括 a、b,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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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
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xxxxxxx公司:
您好!
从20xx年x月x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至20xx年x月x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有限公司xx管理处
2023年x月x日
二
缴费催款通知书
业户:
______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经管理处统计,您户的物业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还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本司唯恐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物业费。
为了方便您的缴费,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电话预约(xxxxxxxxx),物业客服人员上门收取;
2、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费(每日8:00-20:00);
3、通过银行直接划账至物业公司(账号:xxxxxxxxx)。
(注:如在 20xx年x月x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物业费,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并从当月首日起计收钱款总额每日x%的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联系人:夏经理;
电话:xxxxxxxx。
xxx小区
_____年____月___日
三
物业费缴费通知书
尊敬的xxx小区业主:
您所购买的位于xxx小区xxx号房自xx年xx月-xx年xx月的物业服务费、空调及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含滞纳金xxx元)至今尚未结清,小区管理中心已多次向您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就欠费问题与您进行过沟通,但至今仍未见您交纳相关欠款。截止xx年xx月xx日,水费xx元、电费xx元、公摊电费xx元、公摊水费xx元、空调费xx元、城市垃圾处理费xx元。因此,这已严重影响了小区管理中心对该房号正常服务工作的开展,小区管理中心也已无力再为该房号垫支每月水、电费用、物业人员工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等大额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或按照约定加收违约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请您务必在xx年xx月xx日前交清物业服务等相关欠费。
特此函告
xx有限公司xx管理处
_____年____月___日
四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____栋____楼____号房间业主:
阁下公寓的管理费仅缴至_____年___月___日,物业管理公司至今未收到贵公寓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日的管理费,共计___________。
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本公司现特致函通知,敬请阁下尽快前往xx管理处交纳。
致礼!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城管理处
五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很荣幸我们能够为阁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得到了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在此表示感谢!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规约,在过去x个月的时间里阁下接受了我们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了能够使你继续享受到我们及时的服务和履行您的义务,请于x月x日前交纳物业管理费、特约服务费和水电气费用等,详细费用见下表。您可以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手续或者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转账手续。
单元 室 业主:
在此再次感谢您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建议或者不满,你可以提出,我们将会重视您的每一个建议;如果您对我们的员工工作有什么不快,你可以到管理处主任办公室投诉,我们热忱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此致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主任_________谨启
年 月 日
六
物业费催缴通知书
xxx阁下:
您好!阁下贵单元(阁幢房)从 年 月 至 年 月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费、车位费、违约金总额共计人民币__ _元。我司客户中心曾以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催缴,但您户目前仍未配合交款工作。根据《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江华省和华江市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条款,阁下应交缴以上的费用。在此,再次敬请阁下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到xx客户中心交清欠款。
为共同维护xx物业管理服务系统的正常运作,对逾期仍未交款的,我司将按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公约约定的条款,停止相应的服务措施。若有疑问请与xx客户中心直接联系。
特此通知
垂询电话:xxxxxxxx(王小姐、李小姐)
附表:
欠费月份:
管理费:
水费:
车位费:
临时停车费:
违约金:
合计: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 xx日
七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xx大厦业主:
您好!
我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收取物业管理费。
楼号:_ __业主姓名:_ __物业费:___元,您至今未缴,请于___月___日前到物业公司办公室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业户按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感谢您好对物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大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八
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
尊敬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未缴费的业主实际是侵犯了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当前的收费情况,仍有部分业主未履行缴费的义务,却享受着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内容,对此,我们为维护已缴费业主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并根据我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欠费业主收取违约金。
为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能正常运转,希望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或预约上门收费)。近期,我们将组织所有物业服务人员(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及专职收费人员)利用不同时间段不间断地进行上门收费。同时为方便广大业主,我们也将组织人员到业主所在单位进行收费,通过多种手段方便业主缴费。
上述措施大大增加了物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成本,希望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再次向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致敬,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物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九
律师函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拖欠物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严重违约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一、违约及侵权事实:
根据你所居住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物业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你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你却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人民币***元。**物业公司曾多次以各种形式向你催交物业管理费,但你一直未予理睬,一直为支付以上费用。
二、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你拖欠物管等相关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物业公司权益,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处理措施:
基于以上事实及你应承担的责任,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若你不在本律师函通知的时间内支付完毕有关费用,**物业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此致!
**律师事务所
2023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
电话:123456789 传真:123546
**物业公司联系人:
电话:1234566 传真:123456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十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我们依法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即:***先生/女士拖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年**月**日至今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生逾期未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元整的义务,并缴纳逾期所欠违约金人民币****元。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如***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先生的关系以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来问:预收的工程款用不用预缴税款?在哪预缴?怎么预缴?预缴多少?什么情况下需要异地预缴?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预缴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并且对这两项预缴的关系分辨不清,今天我们就把这个事情分析一下。
一、预收的工程款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收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式中的分包款,必须是同一项目的分包款,而且在预缴时必须取得合规凭证才允许差额扣除。
应预缴的附加税=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适用的城建税税率+3%+2%)
二、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和资源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预缴税款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2023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月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常见问题
1、异地预交增值税时预交了城建税但是未预交教育费附加,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一致?
答:这个要根据当地附加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来确定,如果会出现不一致,当地附加税计税依据栏“一般增值税”填写的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那么,城维税等附加税费也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照实际申报的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依据是一致的,不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时因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了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不能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对于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有的税务局是这么认为的,异地和本地的附加税是分别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且根据财税[2016]74号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认为附加税有属地性,没有预缴的说法,是各算各的,不能按照企业的整体来算附加税。在机构所在地就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申报,异地应交的那部分免了就相当于缴纳了,不用补申报。但是需不需要去异地补缴还要看当地税局执行。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预缴增值税的,由哪的税务机关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进行处理。
3、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应按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公司想要退出市场,就需要进行注销,而公司注销过程中税务注销无疑是公司注销中的难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给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税务注销简化的通知。
公司税务注销简化之后,应该如何注销?注销需要提交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就跟誉商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而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还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
在确定纳税人所有税务已办结之后,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然后就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工商注销了。一般在税务注销过程中所需提供的材料有: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以及经办人身份证证原件;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税务证登记证件以及发票领用簿等,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而材料缺失,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作出承诺之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在拿到清税文书之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则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当然,如果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还可以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转载自bigsaas云应用市场
哟!营业执照拿到了哦~ 这是去哪儿啊?
银行开公户去!
开户的时候别忘了签“扣税协议”!
“扣税协议”是个什么鬼?一定要签吗?
签吧~反正不是卖身契!
扣税协议
扣税协议,准确的说叫做“银税协议”,是在完成税务登记,开立对公账户后,持有效税务和身份证件到已与税务局签约的银行签署的《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签这个有何用?
就是同意银行直接扣缴税款,在签完银税协议后,第二天就能在电子税务局上缴税了!
不签会怎么样?不能缴税就不缴呗,谁上赶着要缴税啊!
营改增之后,就算是开普通发票,也需要签扣税协议才行。不签怎么经营?
办理步骤
为了更清楚,咱们从开对公账户开始说。
你拿到了营业执照,刻了章,这时就要去开对公账户了。
请携带公司全套资料(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租赁合同,还有那张领营业执照时候给你的《新设立纳税人须知》,由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亲自前往银行开户。
大约过了两个礼拜(或者更久),你的对公账户开好了,到银行去拿《开户许可证》(开户证明),这个时候,就是顺便签扣税协议的时候。
签署扣税协议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次日就可以在网上缴税了。
与深圳国税合作的23家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
报告存款账户
你以为开完户,签完扣税协议就万事大吉了?
还要去国税局备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如果你除了开基本户之外,还开了一般户,那都需要报告。如果没有及时报告,被税局找上来,就是先责令改正,然后轻则罚2000,重则罚1万。
要携带《开户许可证》、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到国税局填表就可以了。
不过如果你不想跑国税局,现在电子税务局可以全流程操作。
企业但凡涉及异地经营事项的,必须在异地做跨区域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本单位在申报期申报增值税等税务事项,以前都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从2023年起税务窗口不再接受纸质文件进行跨区域申报预缴,纳税人统一在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
税号,密码,手机接收验证码
二,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一栏,第二个模块套餐业务,点击更多,就会出来对应的选项
在选项里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公套餐
点击进去后选择经营地,(注意是经营地,不是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在地,而是所属异地,在哪干活就选哪
具体的经营地在哪就选哪
选择所属地后点击,就会出现对应选项,选择一键预缴申报,右边就会出现要选择的跨区域编号(2022)xxx号,选择对应的编号
选对应的编号
最后点击进入,进行相应操作
注意:当天申请的事项报告表,次日才能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就会提示
以上就是整个操作流程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是新办企业,为减少疫情期间接触,请问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该如何办理?
可以在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请和税小皖一起往下看。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
步 骤 一
电脑(web)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
步 骤 二
成功登录后,在“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综合信息报告”。
步 骤 三
在“身份信息报告”模块点击“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之前需登记存款账户账号否则无法办理。
步 骤 四
下拉选择“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和是否“临时发生扣缴义务”。
注:纳税人基本信息栏为免填项,银行账号信息栏的内容与填表日期均由系统自动填写。
步 骤 五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内容栏需要手工输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栏通过下拉进行选择,通过点击
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
来减少一行。
手工输入经办人姓名,所有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核对无误后即可点击确定提交。
所有带“*”的为必填项。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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