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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阿联酋财政部1月31日表示,新的9%税率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将帮助阿联酋达到“国际税收透明标准”。去年6月,在美国政府推动下,七国集团成员在伦敦开会并发表声明,支持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并将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取消数字服务税等领域进行协调。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去年10月底正式宣布支持这项提议,并呼吁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以便在2023年落实该税收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也宣布,包括阿联酋在内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最近,欧盟已经启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对全球最低税制度进行欧盟立法转化。
围绕税率问题的博弈是近些年来“逆全球化”纷争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与欧盟之间曾因数字服务税问题频繁发生激烈争吵。美国推动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提议提出后,也遭到不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国家的反对,它们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
税率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因为税收的确关系到国家根本,这个问题在新世纪以来因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被进一步凸显。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曾分析过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发生演变,提出欧洲国家普遍经历过在强制手段和资本的两方面积累,以此建构战争机器,实现领土的扩张和巩固,在此过程中,国家的预算、税收和债务都大规模增长。19世纪以来的美国同样如此。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建立在扩大税收的基础上。为支持美国在二战中的财政支出,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度高达50%以上,直到上世纪60年代保罗·肯尼迪当政期间仍维持在这一水平。2023年,在特朗普政府推动下,美国将原本35%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调整为21%的单一税率,很多美国企业已经习惯在较低的税率下运行,它们不愿提起、人们也已普遍忘记的是,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企业税率仍高达45%以上。
不过,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中,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税率都在下降,在进入21世纪后的10年间,下降幅度更为显著。数据显示,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38.84%,到了2023年已为23.03%,下降幅度为41%。在2000年前,只有42%的管辖区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到2023年,已经有77%的管辖区将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新世纪以来,很多国家的债务规模都在大幅上升,欧洲不少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曾深陷债务危机、引起世界瞩目。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国家税收的减少密切相关,它又有两个重要变化紧密相连:一个是随全球化深入发展而发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冲击原有的征税规则和制度,给精准征税带来很大挑战。就企业税而论,传统上企业税的征税基础是“来源地”,即按照生产活动所在地征收企业税,但随着全球产业分工的日益细致、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商品生产的流程日益复杂,会涉及很多国家和工厂,还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想明确“来源地”已十分困难。要改变“来源地”规则重建合理有效的新规,又不是一时半会能够做到的。
另一个是,大型跨国公司利用很多国家的发展主义导向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压力,逼迫国家以减税的方式对其让利。近几十年间,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所发展,个别国家还获得很大发展,这当然值得肯定,但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中,表面看来的确给一些不发达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其就业水平,却是以沉重的社会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竞争的现实,在主权国家间唤起经济发展的危机感,大多数国家都只能为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发展而相对忽略国民福利。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不乏见。美国公司以往名义上税率较高,但实际上,不少具有准垄断地位的大型公司,避税或缴税很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对其监管的机制也十分松懈。一家美国报章曾这样写道:“主权国家未能发明一种有效的架构来管理遍布全球的金融机构和多国公司,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肆意展示着自己的贪婪。”
大型科技和金融公司在母国逼迫政府降低税率,在国外享受税收优惠,给很多国家都造成税收流失,从而给它们维持福利制度、开展国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形成经济生活全球化与福利保障国别化之间的高度紧张。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将因缺乏全球管理而带来的税收流失和国家利益受损问题,迁怒于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引发国际关系的紧张。因此,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曾经建议,应成立一个国际机构向富豪征税,一家美国智库2023年也指出允许大型跨国公司逃避重税加剧了不平等并且削弱了公共预算,为此需要开展多边合作和建立新机构比如全球竞争管理局,以有效监管这些企业。
全球化带来的税收、税率失调,以及它给国内治理和国际关系带来的困扰,是新世纪以来才逐渐突出的一种新现象。如何对其进行全球治理,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全球最低企业税是面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最新行动,但这一提议的出台,背后有着浓厚的美国自身利益考量,可以预料,这一提议在转化为更多国家共同行动的过程中,一定会充满博弈。对刚刚拉开大幕的全球税务纠偏,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程亚文 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发票,从而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公司让别人虚开的,那没的说,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可如果公司不知道这是虚开的发票,而是善意受让,这时候公司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一、什么是虚开的发票?
所谓虚开的发票,就是指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无货虚开、有货虚开和他人代开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指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实际上的虚开发票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还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
在有货虚开的情形中,构成犯罪的虚开主要表现是“数量或者金额不实”,但货物名称不实也属于虚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比如因为不是员工的销售员慌称能代表销售公司,从而让销售公司代开发票,而销售公司实际并不销货的情形。在采购方真实交易、真实付款并且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可认定采购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条件有以下四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收到虚开的发票有什么后果?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是基于故意或知情,则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可能会涉及的,具体为:
1、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涉及出口退税的,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取得出口退税的,应作进项税税额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
如果采购方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可以抵扣进项或者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
发票并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纳税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可凭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证明材料、经济合同、支付凭证、出库单、运输证明等材料证明支付的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有可能要补缴所得税。
3、无需缴纳滞纳金,大连还可分5年缴纳
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只要按时补缴,就无需缴纳滞纳金。当然,不按时补缴的,则会涉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四、如何应对?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积极和销售方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
3、积极调整账务,合理合法抵扣或扣除;需要补缴税款的,积极补缴。
4、公司如果有损失的,可以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五、个人观点
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也就是采购方的进项税额。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包含销售方的销项税额的。对于已支付的销售方销项税额(也是采购方进项税额),采购方应该享有抵扣的权利。销售方虚开发票未缴纳销项税额的,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销售方追偿,而不应该让善意的采购方不得抵扣。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与税
相关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6、《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14日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 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 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 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1.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在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第一、用户注册+实名认证
1、下载广东税务app或者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注:最近新出了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可以预约税局办事等,需要可自行搜索了解,这里暂不作详细介绍)
(1)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界面右下角【我的】,注册账号。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时,屏幕会弹出进行实名认证的提醒,您只需按照系统提醒逐步填写资料和上传资料即可完成实名认证。如下图所示:
3、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个人业务--实名认证,按照提醒逐步填写资料和上传资料即可完成实名认证。如下图所示:
第二、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授权
1、打开电子税务局,使用刚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
2、登陆后--选择个人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
3、点击用户管理进入--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
4、填写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选择用户身份为办税员--勾选办税权限--全选下面权限,最后提交即可申请成为企业的办税员。注意,只有完成授权操作后,方能以企业身份进行办理税费业务。
5、授权审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对办税员进行授权审批。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账号密码登录,企业身份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选择办税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送验证码到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上,输入验证码即可通过授权。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实现安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遵循。
明确6大类27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和税收共治新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等6大类共27项重点任务。
创新举措精准服务
《实施方案》还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推出多项改革创新举措。据介绍,在突出服务安徽发展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争取税收政策措施先行先试,下放安徽自贸试验区省级税收征管权限,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多链协同”“双招双引”,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还提出,多部门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突出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程序,推进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还提出,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统一长三角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今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下一步,将从省内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逐步转变为长三角区域通办。
此外,突出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政策落地机制,建立完善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落实情况精准监测,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打造不少于2个纳税指标营商环境全国标杆城市。 (记者 方娟)
阔步行大道 改革再出发
——写在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一周年之际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大幕。
号角声响马蹄疾。全国税务系统踏上壮阔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路,奔赴一场深刻改变中国税收治理的征程……
2023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5日,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2023年10月25日,省市县乡新税务机构“三定”暂行规定全部落实到位。
2023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平稳征收。
2023年3月底,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成功并库。
2023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减税效应大幅提升。
2023年5月1日,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落地,缴费人负担明显降低……
跋山涉水一年间,新税务机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党建引领改革路 服务优化再升级
这是共和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场重大变革。税务机构改革涉及两个层面、三种体制、四个层级、几万机构、百万税务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税务总局健全党建机制,把改革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检验场”。在党建引领下推动改革,在改革实施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联合党委,改设党委,优化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在改革推进中,税务总局党委制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推出40条措施,形成新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
强化思想引领,把改革作为汇聚党的力量的“吸铁石”。改革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至关重要。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前移思想政治工作关口,通过党支部会、群众座谈会等形式,深入细致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通过5条税务干部专线、“我为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等,共收到意见建议1700多条,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分析,认真加以吸纳,切实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凝聚起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合力,而且规范统一了税收执法和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办税“两头跑”、执法“两头查”等问题,使广大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
在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部门列入先行整合的4个综合部门之一,确保服务融合先行一步;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12366热线全部实现“一键咨询”,8546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
服务在改革中先行,力量向纳税人端下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在改革过程中,省市两级设立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使资源配置向纳税人端和纳税服务一线倾斜;在县区级税务机关设立直属税务分局,打造综合纳税服务机构,实施扁平化、专业化、实体化运作。
一年来,税务总局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改进优惠备案方式,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26条具体措施,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打出服务组合拳,解决办税痛堵难问题,切实降低办税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有节奏、分批次推出了系列细化配套措施,覆盖了90%以上的涉税业务,同时广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办税服务,积极打造“智慧税务”,加速构建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
在山东,烟台市税务局对内部流程进行重塑整合,使机构改革由“物理反应”过渡到“化学反应”,构建起一套涵盖十大功能区块的“智慧税务综合体”,为纳税人提供最快24小时退税、移动办税、智能辅导等8项全天候、零接触、全景式的办税服务。“如今在烟台市税务局一体化退税中心,申请的退税款24小时就能到账,比税务机构改革前,速度快了好多,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主管张颖说。
烟台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郑舒东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更是两套思维模式、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深度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一年来,各地新税务机构通过高效应用“互联网+”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应对以及协作发展的换挡升级。传统征纳交互方式正潜移默化发生改变,优质高效统一的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日渐成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使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税务机构改革得到广大纳税人支持和拥护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丁文锋说。
整合优化夯实根基 现代征管渐成体系
改革不仅是改头换面,更是脱胎换骨。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必须把握“税收共治”的理念,在数据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传统的征管模式进行创新。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为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提升征管效率。
改革后的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企业为重点、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
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后,新成立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处以及其他部门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
在专业化职责分工的支撑下,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构建起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双轮驱动”的新型税收管理体系,也让税收数据的“金山银山”结出了服务经济发展决策的累累硕果。
“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涉及面最广、持续时间较长的改革任务。”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说。
这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系统性工程,仅就整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而言,就需要将1.9亿条纳税人基础信息记录与100多亿申报记录对比关联,核对清理8亿自然人的登记数据,重新界定80万税务人代码和2万多税务机构代码。在整合优化的过程中,系统还接受“挂牌”“三定”“管户调整”以及“金三”并库等八个阶段的检验。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2023年3月底,并库版“金三”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在集成统一的税收信息化体系的支撑下,税收治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年来,从“税银互动”、多部委联合建立打骗打虚合作新机制,到税费共治格局的建立,再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税收共治”的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人参与、税费共管、协同共治的征管新方式正在形成。
改革练兵铸铁军 众志成城创未来
改革征途阔,英雄豪气长。在改革熔炉的淬炼下,广大税务干部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打出了税务人的气魄和境界,化作一项项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
——用税务人的“舍”换取税收发展的“得”。
改革是要动利益的。机构合并后,“一把手”的位子骤然减半,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毅然以改革大局为重,经受住了改革之火的检验。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有2.2万多名领导干部“正”转“副”,他们当中,有的坚决服从安排、有的主动让贤、有的言传身教……改革功成有你,历史将会铭记。
——用税务人的“合”赢得纳税人的“利”。
一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以规范促融合,以培训促融合,以活动促融合,以文化促融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
为了加速心灵融合,各地税务部门广泛开展趣味运动会、改革成果分享会、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等文体活动,促进干部思想大聚合、情感大融合;开展“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掀起税务系统“真学、真比、真干”的全员学习新高潮。各式各样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大练兵活动,不仅促进原国税、地税人员业务互通共融,提升了业务素质,也让纳税人感受到了新气象。
“今天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房地产交易税收业务,没想到不到5分钟就办理完了。现在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问啥都是‘一口清’,办税速度也很快。”陕西渭南市北人印刷机械公司财务负责人卢冬说。
——用税务人的“拼”创造一个勃勃生机的未来。
“提振人们信心、筑牢长远根基、促进高质发展、贡献世界经济。为此,我们税务人会很拼的!”在2023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王军局长答记者问中,一个“拼”字掷地有声。
号角声响起,战斗的姿态出现在每一个岗位。一大批税务干部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行动诠释了新时代中国税务精神。有驻守“生命的禁区”,维护民族团结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红菊同志;有不断自我加压开展“秒表练兵”实战,以最优服务向全社会展现税务机构改革“最美一面”的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施艳同志……
点燃一盏灯,照亮一片天。榜样的力量向四面八方传递,全国税务系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团走进各地……在每一个宣讲会现场,广大干部群众都深受感染,动情之处更潸然泪下。薪火相传,微光汇聚,“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点燃了改革攻坚的每一个战场。
把初心使命体现在 推进减税降费进程中
2023年是新税务机构整装出发的开局之年,拉开了空前力度的减税降费大幕。
“场场都是硬仗,场场都必须打好打赢。”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2023年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一套组合拳,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重点是打好五场战役。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2月1日,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包括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落地;4月1日,统筹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下调、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优惠政策,全面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5月1日,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7月,在增值税改革实施一个季度后,开始进行自查评估,开展“完善好”工作……
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税务部门既要付出艰辛努力,更要拿出得力措施。
改革赋重任,无日不趋新。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税办,挂图作战,对标推进,构建了“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了更持续深入地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2023年,税务总局打造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50天的“加长版”税收宣传月,借助通俗易懂、声像并茂的媒体手段,让好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不落下一户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让每一位纳税人明明白白享受优惠,才能真正提升纳税人的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为了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算好改革效应“总分账”、分析经济社会“效益账”以及纳税人获得减税红利的“获益账”。
数据显示,2023年1月~4月,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2143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026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623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首月实现净减税1113亿元。经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
“时代变迁,形势变化,税务人不改的是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的是兴税强国的使命。”2023年6月4日全国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王军局长殷殷嘱托。
在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教育中,新税务机构上下联动,以昂扬的风貌和崭新的形象,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对税务人来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营造更好税收环境,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就是他们践行初心和使命的最好注解。
走基层,找差距,寻原因,解难题,税务总局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整体精细布局,紧盯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关键,力求把减税降费等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好落实好。各地按照总局部署,聚焦抓主题教育、促减税降费,坚持问题导向,拿出实招硬招,努力把主题教育成果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在广东中山,铭雅电子有限公司今年4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同期增长了5个百分点。税务人员主动走访了解到,公司税负上升的原因是上游供货商因财务系统更新不及时,留存了大量发票未开具,造成4月进项税额大幅减少。通过税务精准辅导,供货商在5月解决了留存发票开具的问题。铭雅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4月、5月平均税负已降到了3.9%,再算上尚未认证的发票,6月预测税负进一步降到2.2%,“税负由‘增’变‘减’,新税务机构的政策辅导帮了大忙”。
在浙江杭州,泰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民营企业,曾因不熟悉减税政策,在今年4月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是税务人员主动上门,告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公司4月、5月总体税负比优惠政策实施前下降超过13%,这是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公司财务负责人何瑾算起了这笔“先升后降”的减税账,何瑾说,新税务机构让她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获得感。
在江西,新税务机构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以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实际问题为导向,组建“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全方位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精准破解企业减税降费难题……
在辽宁,新税务机构在主题教育中着力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吃透政策、顺利申报、充分减税,受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政策扶上马,服务跟全程。新税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措施,凝聚着“干事创业敢担当”的工作实绩,诠释着“为民服务解难题”的人民立场,正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推进,在为广大纳税人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过程中,而愈加有力、愈加铿锵。
站在新时代新税务新起点上,中国税务人整蓄力量再出发,上下同欲,勠力同行,把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努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河南网上税务局app是一款专为河南人制作的移动办税服务平台,包含多种税费查询以及缴纳,提供一站式的税费缴纳服务,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网上税务局app面向的服务对象有以下三类:面向自然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另外,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积极与其他平台集成,实现多平台协作办税,目前已经实现扫一扫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端。扫一扫登录自助机办税。自助机扫描手机二维码实现个税完税凭证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打印、企业完税证打印。并且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纳税人紧急事项等功能,未来还会实现更多类似功能,让手机app成为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税务身份证、企业名片。除此之外,河南网上税务局app包含实名认证、税款申报及缴税,提供了全面的向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查询,和面向公众的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办税地图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解读及官方答疑,让智慧税务之旅由掌间开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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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提示已申报,申报实时扣款下网上申报里显示未申报答:如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税局后台系统自动把附加税零申报,网上申报和首页待办会出现附加税未申报,该功能会后期优化,申报结果以附加税填表页面提醒为主;2、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不显示已申报,也不让填写报表,提示请核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核定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属期是否一致答: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才能申报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认定税种,未认定主税附加税不可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纳税期限不一致,需要去地税大厅把附加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3、增值税未申报,附加税提示已申报。答:核心征管会在月初对符合条件的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个体户纳税人的附加税自动批量申报并扣款,如果国税是起征点以上,单独申报增值税。4、纳税人网上税务局没有地方税费申报的模块,该怎么处理?答:可能是国地税档案编号没有关联,建议先去大厅做国地税关联。5、纳税人税费认定正常,但是原地税业务里没有附加税怎么回事?答: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共有业务移到原国税业务里了。其他地方税费业务办理仍在原地税系统里面办理。
转载地址:http://www.32r.com/app/113684.html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件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般来说,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后,施工企业就可以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有些建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被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个税,而未按个人所得代扣代缴。被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变成了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往往又不被税务机关认可,通常不允许该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和该笔支出所列支科目没有关系。
援企稳岗促就业
湖北再出实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
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有哪些利好政策?
读图速览!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一起了解一下吧↓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3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3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是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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