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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律师
一、什么叫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
二、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个体户与有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他们承担的财产责任不同,个体户承担财产的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就工商管理费来说还是个体户好,因为个体户的工商管理费政府已经宣布停止征收了,而有限公司还要缴纳的。2、税收区别在个体户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低于五千元不收,利润按个人所得税征收,有限公司在营业税方面一样,在所得税方面不一样,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高。3、个体户不能直接开发票,要到当地税务所代开,有限公司在进行小额纳税人登记以后可以自己开发票。4、个体户可以和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公司可以将款汇入个体户的银行账户。5、没有限制。
三、个体工商户的五大误区。
误区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误区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误区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误区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误区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很明确地告诉你,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理的一项重要步骤和过程,是税务局代表着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
税务稽查
1.普通案源:日常税务稽查及专项督查
日常监管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包括“清理漏管户、审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详细了解经营、了解财务等不涉及立案与系统审计的日常工作。
2.专项督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财务信息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3.检举案源:公司被其他人检举或者其它公司举报
4.其他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移交案源、协查案源、拓展案源
税务稽查检查资料
1.财务信息全面检查: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合同协议、会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
2.实地审查:库存、固定资产等
3.资金流动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股东、法人、出纳等个人卡流水检查等
4.突击调账:公司会计账簿
5.外调协查:外调相关供应商或客户信息,外调运货的运输方式信息。主要是在核实公司的情况的真实性,进销存等情况是否和账目的情况一致。
税务稽查检查文书
1.税务查账通知书
2.调取账户资料通知书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6.税务事项通知书
7.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处罚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2.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查账通知签发
税务稽查通知书,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查账证以及《税务查账通知书》。如果是省、地市联合检查的,各方都要同时出示各自的税务查账证及《检查通知书》。税务查账一般情况来讲,必须在60天内完成。如果确需要延长的,必须要经过税务稽查局长批准才能延长。
税务调取企业资料通知书
税务调取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的资料,应当要向被税务稽查对象出具《调取会计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会计账簿调取资料清单》
并由公司核实签字签单确认。一般情况下,以上资料要在三个月内归还公司。如果是当年的资料,要在30日之内退还给公司。
调取提取证据原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要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由公司当事人签单签字确认。在税务局归还资料的时候,双方也要进行签字确认。
税务查账通知签发
税务稽查通知书,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查账证以及《税务查账通知书》。如果是省、地市联合检查的,各方都要同时出示各自的税务查账证及《检查通知书》。税务查账一般情况来讲,必须在60天内完成。如果确需要延长的,必须要经过税务稽查局长批准才能延长。
税务调取企业资料通知书
税务调取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的资料,应当要向被税务稽查对象出具《调取会计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会计账簿调取资料清单》
并由公司核实签字签单确认。一般情况下,以上资料要在三个月内归还公司。如果是当年的资料,要在30日之内退还给公司。
调取提取证据原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要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由公司当事人签单签字确认。在税务局归还资料的时候,双方也要进行签字确认。
税务稽查问询或询问权限
问询要有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同时实施,除在被问询的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问询的,税务局要向被问询人出具并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要由被问询人进行核对,或者由检查人员开展宣读,双方核对后,由被问询人和问询人进行签字签单确认,并且要写上“以上笔录我(被问询人)看过”。如果被问询人拒绝签字签章的,问询人要在询问笔录上进行备注说明。
怎样接待税务人员
1.在神态上不要慌张,冷静地对待,态度诚恳
2.有礼有节地对待稽查人员,防止与稽查人员正面冲突
3.要特别注意进门就检查凭证的稽查人员,进门就索要会计报表、税务申报表、审计报告、有关合同的稽查人员
4.尊重税务稽查人员,特别要注意女稽查人员,多多指教,支持税务工作
5.税务查账,公司要抱着学习的态度,多向税务人员请教。把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的困难、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人员进行探讨,并咨询税务人员公司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寻求最佳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为企业谋求利益。
6.在问询过程,老板和问询人员在业务方面一定要统一口径。
税务申辩、税务诉讼
税务局在开展税务处罚的时候,会向公司传达、送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并且告知书上会列明“可以依法享受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可以口头开展陈述申辩,税务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并由申辩人签章。并且公司具有税务复议的权利。
税务稽查公关方法
1.国家税收政策解读法:深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搬出政策来解释会计账务处理
2避重就轻法:回避重的责任,只拣轻的来承担
3.案例解释法:掌握经典税务案例
4.防止定性偷税法:规范化纳税,防止定性为偷税
5.公关策划公司协调解决的法:借助财税专家、律师与税务局协调
6.寻找税务局的责任法:尽量变通方式,委婉协商处理
7.实质重于形式:规范管理制度各种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互相了解、交流、沟通、协调工作。
8.司法救济法:税务局处理决定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反复沟通也不能妥善解决,并且税务处理决定对公司影响非常大,方建议公司采取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主动争取税务问题合法、合理的解决。
1
我想要一下社保客户端的初始密码,如何查询?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社保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界面查询。
2
如何查看我公司是否签订三方协议?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查看是否有验证通过的三方协议。
3
如何打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答:(1)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查到后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打印一般纳税人证明】界面,文书制作日期起选择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文书制作日期止,选择有效期起同年的12月31号(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止是2020-12-31),点击查询,查到数据后即可打印;
(2)若通过以上方法查询不到数据,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我要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方法查询到后,可以截图或者打印网页。
4.少交个人所得税
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5.库存账实不一致
之前说过了,随着“金四+大数据”的上线,公司的进销存早就是透明的了,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
6.小税种申报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7.频繁公转私、私转私
央行曾经发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也释放了一个信号,再通过私户转账偷逃税实属自投罗网。
8.不缴或少缴社保
就说一句:社保已经全面入税,你懂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务局是干什么的?
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所有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征收各种税务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国家税务局除了征税以外,还有包括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等职能。
税务局
税务局的待遇、前景、压力、环境这几样,我一样一样地说。不过要先声明一点,我说的都是我的状况和我所知道的临近市县的情况,离得再远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务员,哪怕都是税务系统,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的领导、甚至是突然遇到一次审计一次巡视,带来的差别可太大了,远远超过你们的想象。我能保证我说的是真实的,但我不会提供什么证据,我没这个义务,也没这个胆子。
前景,大家都知道国地税合并以后,知道是两套领导变一套,以为升职空间自然是2到1的关系,可实际上那是5到1的关系。这是因为当初征管体制改革不仅仅有国地税合并,还有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专业机构的普遍降级。
市局也是一样,原来的派出机构,稽查局、直属局、涉外局、特殊区域局,都是副处级,现在都降格为正科了,也是领导数量大减,有级别没实职的人一大把。
这里要说一下,地级市局的下属机构是已经降格了,县区局目前执行的三定是暂行方案,对于下属机构的级别还没降,但趋势是不可逆的,快了今年,慢了明年,新三定方案一出,基本没跑。
有人可能会说,现在有了职级并行,不走职务路线,走职级提升待遇也不错。那我告诉你,在税务系统,职级和职务更高。
没合并是,我们这里职级晋升规定是科员12年享受副科待遇,这个没有人数限制,结果合并了,以前规定作废,用新的。现在职级并行规定一级行政执法员,也就是以前的科员,满几年(我不记得具体年数,但比12要小)可升四级主办,对应副科待遇。这个“可”字,你掂量掂量。同时又规定了各级单位四级主办的数量比例,不能超限。再加上合并后有很多没实职的领导转任非领导职务,占走不少职级位置。以前熬到了副科待遇的职工直接套转了四级主办。而且职级是只升不降,直到退休。
压力,要我说,现在税务局里最大压力一是加码,二是内卷,上对下层层加码,工作安排就变成了花式折腾,同级间拼命攀比,任务反馈就变成了疯狂内卷。其实这俩说到底又是同一件事。
税务系统中央垂管,自然而然就有了纵向和横向两个纬度,纵向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横向就是省局以下的同级别单位。这样的体制效率极高,比如说国地税合并这么大的事情,3月中央宣布,半年时间省市县三级全部完成三定,而且人员和业务完整融合。
这只是纵向纬度,还有横向纬度。咱还举这个例子,答题完成以后,省局向总局反馈,a省说我们省平均用时25分钟,平均得分86;b省说我们用时19,得分91;c省说我们用时12,得分95,这时候你作为d省,你好意思就说个d省答题已完成?你怎么办,你只能要求下面再缩短时间再提高分数,好在反馈的时候不排到后面去。
最后说环境,这个分成内部外部两方面聊聊我的感受吧。
很多小伙伴都把纳税人越来越横归结于税务局现在强化纳税服务、弱化税收执法上,觉得是给惯的,在这我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优化服务不对么,我觉得很对啊,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咱税务为纳税人服务天经地义啊,那天经地义的事为啥搞的怨声载道的?不仅是税务人委屈的不行,纳税人就真的承了这份情么?
我虽然没在大厅干过,但刚上班时候在分局开过四年票,那时候所有纳税人都是上门申报、打票、收现金、领发票。所以对纳服我也算了解。我觉得这优化服务它得分清楚三个问题,一个是服务的对象是谁,二是服务的范围是啥,三是服务的有效性如何。这这问题光凭想是想不出来的,真的建议制定纳服规范和考核标准的人,花十天半个月的时间去大厅看看,别搞领导视察,听听介绍看看宣传片就算调研了的那套,您就守着窗口看看税票咋开发票咋领,听听纳税人咋说税务人咋说。我开票那会,没有这么多规范这么多考核,我还能跟好多纳税人处成朋友,现在规范、考核多如牛毛,反而搞的征纳双方都不满意。个中原因,一定能在大厅窗口、在纳服一线找到答案。
对非税务部门或非税务相关专业人士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没有感觉,认为差不多,总之是税务机关来审查企业有没有少缴税,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即可,但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相应处理。事实上,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性质、后果等方面也明显不同,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执法主体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部门,税务稽查的主体则只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从主体范围看,税务检查的主体更广,包括了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二、执法对象和目的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流程环节所处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税务检查更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管理,而税务稽查更侧重于事后的查处。
三、执法依据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都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的执法活动,都要依据全国人大发布的税收法律(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例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务部门规章进行。只是其中有的规章是税务稽查专用的,例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总的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具有高度的同源性。
四、执法案源
税务检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查,或源于根据税法或实际需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而税务稽查的案源既包括计算机选案、筛选或抽样选案,也包括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的案件。可见,税务检查的案源贯穿于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税务稽查的案源多按计划主动推进或被动受案。
五、执法程序
税务检查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合法即可。但税务稽查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两相比较,税务稽查专业性更强、要求水平更高。
六、执法权限
税务违法行为既有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性质比较严重甚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也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性质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稽查局专司前者的查处,对后者没有处罚权,后者只能由负责征管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有明确的分工。
综上,广义的税务检查是可以包括税务稽查在内的,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就狭义而言,税务检查可称为管理型检查,而税务稽查则可称为打击型检查。实务中,两者常常是联动的。例如,税务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应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税务稽查发现一般性违法问题,要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人员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联系和区别,既有助于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或稽查活动,又有利于及时纠偏,有效管控涉税风险,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遇到稽查,大多数财务人就慌了。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来了我们该怎么应对。
01
稽查局如何选案
1、自身发起
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企业,根据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
计算机选案:我在上一篇文章《如何才能不被税务评估系统预警》中介绍了税务局纳税评估体系,选案过程基本和纳税评估过程差不多,这里不再赘述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立了“一户式”电子档案,包含丰富的征管信息。金税四期的到来,税务机关实现了“以数治税”,全国征管数据大集中,不仅包含纳税人的财务信息,还包括非财务信息,例如车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的信息。纳税人立体地呈现在税务评估系统,只要评估模型设计合理,电子选案不但效率高,而且准确。
人工选案:税务人员人工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类信息,选择稽查对象。
2、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推送
基层税务主管机关除了掌握了企业“一户式”电子档案所提供的信息,对于纳税人基本情况有更多了解。这种情况下,基层税务主管部门会推送一些案件给稽查局。如果企业不想被稽查,最基本的就是规范纳税申报。
3、接受举报
举报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这种情况对企业杀伤力是最大的,税务部门对举报人保护到位,选案部门不会告知检查人员举报人相关信息。。
另一种是企业外部举报,竞争者、供应商、客户都可能是举报者。另外外部个人可能因为奖金举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规定,检举纳税人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
4、上级交办
每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召开稽查工作会议,布置稽查工作,明确当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指令性检查项目就是必查项目,,指导性项目就是重点关注项目。稽查局每年都会接到上级的指令性检查任务。
02
稽查局如何办案
1、编写税务稽查预案
检查实施前,稽查人员依据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管资料、举报线索以及选案部门确定案源依据的分析数据,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2、制定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调取相关账簿和资料
这个环节常用的法律文书是《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通知书》。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会直接送达检查文书,顺便带走企业账簿及相关文件。
大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局采取的是调账检查方式。
3、实施检查
4、收尾工作
制作《审计检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
请纳税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最后出具《审计稽查报告》
03
企业如何应对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财务人员要弄清楚公司被稽查的原因是什么?是例行抽查还是被选案选到了。例行抽查的话比较好应对,因为稽查部门没发现你的问题。但如果选案被选到就比较棘手,这种情况稽查局的检查部门对查出问题志在必得。一方面,因为选案部门有考核,选的案子很多没问题,不是选案部门工作失察,就是检察人员查得不深、不透,所以检查人员力争有所收获。
另外,财务人员也清楚自家的账有没有问题,有多大问题。
2、配合税务稽查局工作,态度要好,但也不要卑躬屈膝,大家都是工作关系没必要。
3、税务上真正存在问题的,要与稽查局据理力争,说明原因。也可以请税务专家代理公司与稽查局谈。现在年轻的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强,尊重企业,能够耐下性子听企业的解释。谈判的过程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有问题被稽查到,在案子的定性、处罚力度上放到较轻的级别上,就是最好的结局。在以数管税的时代,对财务人员要求更高,要精通税法,不能因为自己知识盲区给公司带来风险,同时做到合理节税。
本文1600字,感谢读完。
文章主要参考:《税务稽查那些事儿》
2023年7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已出台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国家税收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
//一、《规定》对原《规程》的具体修改与完善//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对相关事项作了以下修改与完善:
1.《规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并不认可原《规程》可以作为判断稽查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盘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黔行申305号)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据此,再审申请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本次新出台的《规定》以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予以对外发布,未来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参照依据。
2. 稽查局的“属地管辖”模式发生了变化
原《规程》第十条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规定》第六条则将之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在于,按照近年来总局强调提升管理层次、集中稽查资源的机构改革要求,2023年国地税合并后已经取消了县级税务稽查局的设置,现有稽查体制已不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此外,在办理大案要案时通过上级指定管辖方式可以打破地区利益藩篱,排除不利因素干扰,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3. 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税务检查
原《规程》规定,在检查前需要对案件进行选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补充增加了“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一些税务稽查案件是上级有关部门紧急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税务机关往往在进场检查之时无法及时办理内部立案手续,因此《规定》对“提前检查”行为作了例外规定,以此解除实践中困扰稽查部门的“先上车、后补票”的检查程序合法性担忧。
4. 增加了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因此,《规定》作了上述条款补充。
5. 对电子数据提取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
6. 增加了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规范事中公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为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要求检查人员在出示或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需要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在询问环节应当对被询问对象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7. 增加了退还账簿资料时的程序规定
原《规程》只对账簿资料的调取程序作了明确,但对于账簿的归还环节未作任何规定。而《规定》明确要求稽查局在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这是对原《规程》调取账簿法律手续的补充与完善。
8. 增加规定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原《规程》只规定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但对于扣缴义务人已经解缴税款、纳税人已经提供纳税担保等情形未作任何规定,导致稽查局在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措施时面临没有法律依据的难题。本次《规定》通过修订填补了上述法律适用空白。
9. 明确了处罚文书的公开原则
《指导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据此,《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也是对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跟进与落实。
10. 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
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稽查期限自60日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具体期限没有规定,导致很多稽查案件常年积压,不利于及时清案,对纳税人的商业声誉也会产生不利影响。《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11. 增加了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为此,《规定》第五十一条允许“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税款延期缴纳申请的,其仍然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 在税收强制执行环节增加了催告等程序性规定
为了落实2023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新《规定》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13. 增加了“中止检查”与“中止执行”的具体适用情形
实践中,稽查局在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往往出现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的要求。由于《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强制中的执行异议并未作出规定,况且被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纠纷属于民事争议范畴,稽查局对民事争议直接作出裁定与法无据,此时需要通过民事裁判途径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规定》中增加了“(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的规定。与此类似,《规定》第三十三条在“中止检查”情形中也增加了“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的情形,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他国家机关出现冲突的问题,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14. 将指控税收违法的“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
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纳税人从中无从知晓税务机关指控违法事实的事实依据,导致无从实现《行政处罚法》所坚持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本条规定也是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相衔接。
15. 明确税务处理处罚文书被撤销后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明确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16. 对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作了一定修正
原《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鉴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已经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未缴税款的法定权力,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绝大多数法院已不再受理税务机关提起的税款强制执行申请。为此,新《规定》对原《规程》中的三类强制执行情形作了合并调整。
17. 提高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批层次
原《规程》中规定,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稽查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由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行为属于对纳税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因此新《规定》将审批程序改为“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18. 删除了稽查局内部行政管理的相关事项规定
在以往的税收争议案件中,纳税人经常依据原《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向法庭提交《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于上述文书是否属于税务机关应当举证的证据范围,税企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导致在庭审中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不便与被动,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资料外泄。
从法律上来说,稽查部门的内部审批决策等属于国家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直接影响,相关制度措施可以通过内部文件加以明确。因此新《规定》大幅删除了内部文书制作审核、案卷归档等行政管理内容。
//二、新《规定》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
1. 仍然没有划分清楚征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范围
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一直是税务争议领域中的难点问题,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税案中,税企双方曾对此问题展开激烈争辩。遗憾的是,《规定》仍然沿用了原《规程》中的表述,即“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其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在内涵上仍然存有差异,无法真正做到避免与征管局发生职责交叉。
2. 稽查期限的延长期限规定显得有些模糊不清
例如《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稽查期限的,要求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何为“特殊情况”?何为“合理”期限?对此如果没有具体解释,仍然不能根本上解决稽查案件超期办理的痼疾。
3. 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检查程序规定过于简略
虽然《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作了规定,但在提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表述过于简略,无法充分保证提取数据的准确性。特别是无论是原规程还是新规定均赋予税务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检查电子数据的权力,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检查程序几乎未作任何规定,这种法律空白明细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纳税人曾对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相比较而言,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检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加以吸收与借鉴。笔者认为,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税务检查近乎行使刑事侦查权,为了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有必须对此予以规范化与制度化。
4. 电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与其他政策法规存在潜在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复议机关在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按照《规定》,无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稽查局均可以重新作出,如此规定是否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冲突?况且,《规定》对于行政文书被撤销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期限也未作出任何限制。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但《规定》对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时是否需要满足上述限制性条件,并未作出任何明确,未来有可能出现税收执法中的困惑与争议。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财务人员都知道,企业面临的稽查80%都是发票引起的!
任何企业每个环节的运转都离不开发票,你的客户需要进项抵扣,会要求你开票;你交付产品给对方,这个产品不管你是自己加工的还是外面采购回来的,有产品就会发生成本,为了抵扣成本,你也得去找供应商给你开票。
而且开发票系统是需要联网的,开的每张发票都在税务系统的服务器里记录着,你联网查一下就知道发票是不是真的,你方便的同时,也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查你更方便。
你的供应商给你开了张发票,他是谁,他卖了什么东西给你,单价多少,数量多少,系统里面一清二楚。
不仅是这些基础信息,金税系统大数据,还会对企业发票信息进行稽核对比。
你开了一张发票出去,你卖的是什么东西,你卖的东西跟你供应商开来的是不是一致,跟进货数量是否匹配,你的单价是多少,有没有明显价格异常等等。一旦出现不匹配,超出预警系统就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
每个企业都有一个专属的税号,不管是别人开票给你,还是你开票给别人,都要经过这个税号。
企业专属税号就类似银行给你企业开了一个账户,无论是别人给你打钱,还是你转账给别人,银行都非常清楚你企业的账户存款和流水信息。
同理,你所有的发票都要经过你的税号。税务机关怎么会不清楚你的收支跟利润情况呢?
有些人会疑惑,企业有些支出是不用开票的,比如说发工资。
对,发工资是不用开票,但你的工资不通过税号报个税,税务局会让你抵扣吗?
比如有人说我的收入不开票,那么,你不开票你要不要收款呢?
随着金税系统的发展,企业在金税系统眼里,几乎变成透明了,企业一定要规范开票、及时申报、依法纳税!
无论是金税三期还是金税四期,其本质都是规范市场,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偷税逃税的各种把戏。税收不是周扒皮,收税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基础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人们能更流畅的加入到经济建设中来。
大家也看到了,今年国家出台各种税收优惠及支持政策惠及各类企业,只要企业正经做生意,为祖国创造gdp,一定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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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稽查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是很多会计新手和财务经验者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之一,其实这一类型的财务知识点并不复杂,只要各位仔细阅读下文整理出来的一系列解析,就能清楚的明白。
稽查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原材料还在库房-正常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原材料已进生产成本或者产成品等存货-正常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或者产成品等存货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稽查补交的增值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
,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一、 税务稽查涉及税务局内部部门
1、 案件选案科
选案的来源,不分可控与可控两类来源,不可控案案源: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上级交办案源、领导安排案源、相关人员检举案源、协调案源、转办案源;可控案源:自选案源,自选案源按本地实际情况,高发行为或行业等;
2、 案件检查科
可控案源,一般税务局会让企业自检,财务人员一定重视税务局自检,自检一般是各项指标异常,当然也不排除疫情当下,有一些地方没有税源检源,所以自检一定清楚自己公司实际情况。
自检主要内容:全税种范围丰富多税种、问题类型多样化、积极密切与税务局沟通,态度要好,要了解国家政策或要专业,多汇报不要轻意做决定,给公司留时间和空间,自检没有额度,额度是沟通决定
3、 案件审理科,事后环节;
4、 案件执行科,事后环节;
二、 面对电子稽查,如何合理拒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52令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进行办理。
电子稽查,给了电子档,可能出现更多问题,想办法不提供,软沟通。
三、 底线原则,:税企友谊的“小船”如何不翻
不要担心税务局或税务稽查相关人员痛恨、打击报服,现在法制社会。
打官司前提,我们公司财务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准则的,只是税务局及公司对政策理解不一样,需要法院审理给我们一个结果。
不要说稽查人员吃拿卡要报、没有按合规程序稽查、服务好、宣传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态度好、清廉有底线。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最后,找相关人员公关时,不要找太多人,要一击即中;一定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23年11月1日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正式上线。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不实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申诉记录查询】。
一、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方式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
方式一
输入网址:https://its.sichuan.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方式二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方式三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专区内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直接进入。
方式四
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即可进入。
注意1:请不要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
注意2:已注册的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二维码或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如忘记登录密码,可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通过已绑定手机或银行卡进行验证,重置登录密码。若上述方式均未成功找回密码,请持身份证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处理。纳税人设置密码时,应使用字母大小写、数字、特殊字符其中三种以上8-15位字符,并且不允许密码中有空格。
如未进行自然人身份注册的需先注册后登录。
注册方法一: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注册方法二:持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大厅注册码,打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二、功能介绍及操作步骤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及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申报等业务产生的个税申报缴税记录。
操作步骤:
1.纳税人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在【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下点击【申报记录查询】。
2.进入申报记录查询界面,“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为默认,选择查询记录时间,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纳税人查询时间段内的个税申报缴款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同时针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申诉】功能发起异议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发起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处理完成后系统会把申诉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不再显示,也不参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操作步骤:
1.纳税人进入【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下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查询纳税明细。
2.查看明细,进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展示页面。如对某笔收入明细有异议,可点击右上角【申诉】按钮提起申诉。
3.在申诉弹出页面,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诉类型“曾经在职”或“从未在职”,并填写补充说明。勾选“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申诉确认页面,确认后申诉提交成功。
注意: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操作步骤:
1.点击【申诉记录查询】,进入查询结果页面,选择申诉类型和申诉状态可进行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筛选。
注意:用户可以通过申诉类型和申诉状态来进行记录的筛选,申诉类型可选项为:“全部”、“从未在职”、“曾经在职”;申诉状态的可选项为:“全部”、“已受理”、“已反馈”。
2.点击【查看详情】,可以进入详情页面查看该申诉记录的各项明细信息。
注意: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登录。
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点击右上角“三条线”的菜单栏,然后选择【在线变更】。
第二步:点击【在线变更】后,系统提示:'是否关闭开票软件打开在线变更程序?'点击【确认】。
第三步:选择变更类型,点击【获取】向服务器获取需要变更的信息。(最新版本的开票软件在线变更支持基本信息变更、票种增加变更、税号变更等功能。)
第四步:选择变更内容,点击【变更】进行在线变更。
系统提示:成功。说明写盘成功,结果已上传,点击【确定】即可。
第五步:检查是否在线变更成功,登录开票软件,点击【系统设置】-【税务ukey设置】-【税务ukey状态信息】。
在“税务ukey状态信息”窗口,选择发票类型,查看“单张发票开票金额限额(元)、离线累计金额(元)”等票种核定信息。
*注意:若在线变更不成功,企业需要携带税务ukey到大厅进行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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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
1.查合同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2.查发票
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3.查上下游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以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无真实的资金流,或者说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提醒大家的,在面对发票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三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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