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投诉电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我的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停车场,每个月400元的停车费,去年一年交了4800元,最近要拿发票给公司报销,于是我拿了一年的收据找商场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说只能开最近3个月,超过3个月的就不能开了。
有这个规定吗,我特意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开3个月的,根本就是他们公司自己内部的规定。
咋办呢,他说不开就不开吗?
我就不信拿他没办法。我想到的是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种事情我犯不着和他打官司,直接找相关部门来弄他就好了。
首先,我是消费者,购买了他的停车服务,我想到的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果然里面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法律依据是找到了,同时又有两个问题映入脑海,不开发票归谁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了个遍,很失望,里面没有说哪个行政部门管,该条写了等于没写。
于是我又百度了一下,“关于发票的法律”,找了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中有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交易,都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来责令改正,并且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指按要求开票,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而且税务机关是可以罚款的,这一条威力比较大,违法单位不但要缴纳罚款,还要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记录。
好了,法律依据和违法处罚后果都找到了,下一步我没有选择直接举报,而是发先“催告函”给他们。
大家知道“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沟通方式,是能够给对方施压的,但找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很高,1500元起步,没必要。自己也可以发啊,只不过标题不写“律师函”,而是“催告函”。
煞有介事的写起来,如下: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3年1月-12月于贵公司停车场消费4800元,相关收据如附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xxxxx
本人认为贵公司应当向本人开具发票,请于三日之内和本人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逾期不处理,贵公司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xx。
特此函告。
通知人:xx
今天通过ems上门取件把这封信寄出去了,在ems发件单内容上写明“关于通知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催告函”,并拍照取证。
我就等着他们收到信之后来联系我。
如果过了三天还不联系我,我就把停车费的收据和这个ems催告函发件单照片寄到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官网上找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wfxwjj/common_tt.shtml
里面有全省各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记住我上一篇文章里的内容,任何事情别通过打电话投诉,一定要写信,通过ems寄最好。
因为你写了信,按照《信访条例》他们是一定是要回复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查处。
当然,我也想知道他们收到举报后会按什么流程处理,顺便也查了一下,果然找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顺便提一下里面一个点,果然印证我说的电话举报和书面举报的不同点。
电话举报: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书面举报: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大家看到没有,书面举报里面多了一条“及时登记处理”,而电话举报就只有“准确记录”。
有小伙伴会问,这种小事,税收部门会不会“懒政”不想管?
如果不管的话,我还有行政复议压他们。任何只要是涉及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施压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第一步
找到“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关注,点击业务办理。
第二步
注册账号
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我的”图标,再点击“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密码),进行注册。
第三步
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注册并登录成功后,点击“社保缴费”。社保缴费模块内包括“自主缴费”(系统会自动带出注册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需要填写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代缴人手机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缴费信息)。
第四步
选择相应险种缴费
选择缴费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确认缴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确认缴款。
第五步
微信支付或银联在线支付
目前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建行支付、微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方式,银联在线支付需银行卡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
选择你常用的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跳出支付完成界面时,缴纳就完成了。
第六步
缴费查询
缴费完成后,可以在“社保缴费功能列表”查询,“缴费记录”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本人注册自主缴费记录,“代缴记录查询”用于查询代他人缴费记录,还可使用“缴费电子回单开具”模块开具缴费凭证。
江西人注意!
2023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集中缴费期截止到12月31日
抓紧办!
本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待遇享受期为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一旦“断保”
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自理
缴费方式来了
如果您已完成参保登记或曾在江西省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线上参保缴费。
(一)税务微信缴费
关注“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税费服务”-“我要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本年自主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后,系统带出应缴费金额,缴费人自行缴费。
b.医保核定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医保经办机构已核定的缴费信息,缴费人确认无误后缴费。
“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二)微信生活缴费
打开微信,点击点右下角“我”-“服务”-“生活缴费”- “社保医保”,先选择参保地市,再选择“江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后即可缴费。
(三)赣服通(支付宝)缴费
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费”-“社保缴费”,经人脸识别认证后,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即可缴费。
(四)云闪付缴费。
缴费人打开云闪付app,首页搜索“江西社保缴费”小程序,选择所需要缴费的险种,输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即可缴费。具体缴费流程参照“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五)税务窗口缴费
缴费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参保地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在窗口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费。
(六)银行缴费
目前可以缴费的合作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九江银行、上饶银行等。
1.手机银行缴费。下载安装手机银行app,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即可缴费。
2.柜面缴费。缴费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合作银行网点柜面缴费。
3.微信缴费。关注合作银行微信公众号即可缴费。如“江西辖内农商银行微银行”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惠生活”-“便民生活”-“社保通”,选择参保地区、参保险种、缴费类型,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选择缴费时间、缴费档次,点击查询后即可缴费。
其他银行微信公众号相类似,各银行缴费流程略有不同,详情咨询当地银行。
(七)医保微信缴费
关注“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微服务”-“居民参保缴费”,跳转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中心”页面。
“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医疗保障
近些年,国家在企业纳税方面发布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免税减税政策重点扶持对象。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近些年,“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文件上经常被提起,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注意:小微企业报税12个月收入不能超过500万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2023年小微企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注意: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了。
在现行的政策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 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今 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3年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 个月。
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阶段性减免房租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的经营机制灵活,试错成本较低,但限于规模和自有资金,很多小微企业的日常运营存在难题,但是仍有部分小微企业不太了解国家针对企业的宽松优惠政策,广大小微企业也要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助企纾困政策,把握时机享受福利。关注广源信得,带您了解更多国家政策内容及最新资讯~
闹元宵,送好礼,北京税务送便利!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可以免下载使用啦!您可关注各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税点我-移动办税”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页面,在这里,您可以尽情享受掌上办税的乐趣。
一、通过关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功能描述
您可以关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首页。
◆操作流程
1.打开微信公众号搜索“北京税务服务号”,关注后点击【移动办税】。
2. 进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3. 点击“我的”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业务查询或办理。
二、通过关注各区局微信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功能描述
您可以通过各区税务局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首页。
◆操作流程
1.进入区局公众号,例如:点击进入“北京延庆税务“公众号;
2.点击【办税点我】-【移动办税】;
3.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4.点击“我的”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业务查询或办理。
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报称,省政府决定,授予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5个单位“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良才等100位同志“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各地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省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涌现出一大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5个单位“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良才等100位同志“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促进就业中再创佳绩。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开拓创新,担当作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发展,奋力开创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合肥市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巢湖市乡村振兴局
淮北市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蒙城县创业服务中心
宿州市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环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蚌埠市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江淮创业研究院
阜阳市
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青网科技园有限公司
淮南市
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传媒管理科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滁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安市
六安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芜湖市
无为市严桥镇人民政府
芜湖市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明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
铜陵市农业产业(招商)服务中心
铜陵市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庆市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黄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省属高校
安徽建筑大学就业工作处
二、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合肥市
罗良才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科长
刘 军(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劳动
保障专管员
孙世洋 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
科副科长
张 扬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企业服务
处工作人员
张升平(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
江 婷(女)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就业处就
业主办
赵院平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预算处处长
赵小宝 安徽旭东一家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淮北市
胡召军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局长
庞训果 淮北市国库支付中心二级主任科员
梁 丹 淮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场招聘科科长
孙娴娴(女) 淮北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工作人员
戚德杰 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亳州市
贾效彬 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副院长
高 洁 蒙城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陶 伟 涡阳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康 瑞(女) 利辛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王重庆 亳州市谯城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盖万林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社区管理中心社
会事业办公室主任
宿州市
高 骏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朱金鹏 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潇华(女) 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非公经济工作部
九级职员
姬 侠(女) 萧县龙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 宇 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李 伟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蚌埠市
李邦云(女) 蚌埠市乡村振兴局扶贫科科长
耿晓鹏 蚌埠市社区矫正支队副支队长
姚 娟(女) 怀远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蔡瑞娟(女) 固镇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马小湘(女) 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阜阳市
桂 超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彭 杰 颍上县公共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聂 奎 界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葛广学 临泉县宋集镇人民政府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所长
周学博 阜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刘金标 太和县公安局政委
李 航 阜阳市颍州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副主任
淮南市
张仁宗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张宏刚 淮南市乡村振兴局项目科科长
吴 侠(女) 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
收入股副股长
李海燕(女) 淮南市大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红(女)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力资源局)
组织人社办主任
滁州市
王 莉(女)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胡 刚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
保险科科长
缪建彬 天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杨金艳(女) 来安县新安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安国营 滁州市南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四级
主任科员
六安市
孔庆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科长
侯守勇 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统计局副局长
王荣飞 霍山职业学校校长
潘孟应 中共舒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怀国 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于远伟 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马鞍山市
王 东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
科科长
陈平平 含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夏 季(女)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街道新风社区党委副书
记、就业专管员
徐万义 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所长
马卓涵 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局工作
人员
芜湖市
傅世东 芜湖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宇 雯(女)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芜湖市委员会青年发展部
部长
贲道升 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四级调研员
朱华朝 芜湖市鸠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潘尚林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
宣城市
汪 伟 宣城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部长
刘建军 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住户调查科科长
张 永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与市场
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张光智 广德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翟 晨 泾县茂林镇社会事务中心副主任
铜陵市
钱钟龄 铜陵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职业介绍科科长
舒宁芳(女) 铜陵市义安区商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谈 璇(女)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三级
主任科员
陈陶胜 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池州市
郑 辉 池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高 飞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负责人
程寅根 青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胡 笳 池州市贵池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安庆市
吴 川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事业科科长、一级
主任科员
赵 明 潜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韩中生 中共岳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三级主任科员
甘佳俊 太湖县寺前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朱志刚 宿松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张国平(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黄山市
范 琪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云霞(女) 黄山市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郑隽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零售银行
部个贷经理
金义泉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省直部门
陈 磊(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社会保障和消费
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周小平 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吴昌好 安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一级主任科员
杨 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
保险处副处长
汤慧勤(女)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三级主任科员
钟俊武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副处长
刘朝猛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处三级主任科员
孟守东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产业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柯 星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基金教育就业处四级调研员
袁江林 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省属高校
陈 薇(女) 滁州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孙珊珊(女) 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处处长助理
孔 健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副处长
周基燕(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1-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
名称
文号
1
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王剑泽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32687.93元、土地增值税5594301.31元、滞纳金37924794.3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21号
2
宁波林厦木业有限公司
周祖生
缴纳罚款1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0号
3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缴纳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滞纳金2630539.4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0794.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1号
4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缴纳罚款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2号
5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缴纳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滞纳金15266.73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罚款3463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3号
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27日
河南网上税务局app是一款专为河南人制作的移动办税服务平台,包含多种税费查询以及缴纳,提供一站式的税费缴纳服务,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网上税务局app面向的服务对象有以下三类:面向自然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另外,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积极与其他平台集成,实现多平台协作办税,目前已经实现扫一扫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端。扫一扫登录自助机办税。自助机扫描手机二维码实现个税完税凭证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打印、企业完税证打印。并且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纳税人紧急事项等功能,未来还会实现更多类似功能,让手机app成为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税务身份证、企业名片。除此之外,河南网上税务局app包含实名认证、税款申报及缴税,提供了全面的向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查询,和面向公众的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办税地图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解读及官方答疑,让智慧税务之旅由掌间开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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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税务局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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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提示已申报,申报实时扣款下网上申报里显示未申报答:如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税局后台系统自动把附加税零申报,网上申报和首页待办会出现附加税未申报,该功能会后期优化,申报结果以附加税填表页面提醒为主;2、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不显示已申报,也不让填写报表,提示请核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核定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属期是否一致答: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才能申报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认定税种,未认定主税附加税不可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纳税期限不一致,需要去地税大厅把附加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3、增值税未申报,附加税提示已申报。答:核心征管会在月初对符合条件的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个体户纳税人的附加税自动批量申报并扣款,如果国税是起征点以上,单独申报增值税。4、纳税人网上税务局没有地方税费申报的模块,该怎么处理?答:可能是国地税档案编号没有关联,建议先去大厅做国地税关联。5、纳税人税费认定正常,但是原地税业务里没有附加税怎么回事?答: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共有业务移到原国税业务里了。其他地方税费业务办理仍在原地税系统里面办理。
转载地址:http://www.32r.com/app/113684.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于8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原公告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公告如下:
一、报名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3年8月9日18时延长至2023年8月14日18时。
二、因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比例未达到5:1,取消中国税务报社和税务杂志社“岗位二”的招聘计划。
三、中国税务报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3人增加至6人;税务杂志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4人增加至6人。
四、机关服务局“综合管理岗”专业条件增设“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经济学(02)”。
税务杂志社“岗位三”招聘对象变更为“不限”;专业条件增设“法律(研究生0351)、经济法学(研究生030107)、理论经济学(研究生0201)、公共管理(研究生1204、1252)、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生1303l2)、国际贸易学(研究生020206)、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1201)、会计学(研究生120201)、会计(研究生1253)”。
五、原公告中其他信息不变,此前已经报考相应岗位人员继续有效,无需再次报名。
原公告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zpgg/202208/t20220801_480059.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8月10日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一起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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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核定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2.计算公式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的核算水平不同: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
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合理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总额或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4.征收税率不同:
查账征收是由明确的计算方式的,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率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核算税率的。虽然不同行业的核定征收税率大不相同,但一般来说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款要比查账征收的税款低。
5.计税基础不同:
查账征收是按企业的利润作为基础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则是按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6.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核定征收则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明白的是:虽然核定征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少,但是企业想要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还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领导信息”一栏最新信息显示,郝军辉已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郝军辉长期任职国家税务系统,此番履新前,他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郝军辉出生于1971年4月,山西繁峙人,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后,郝军辉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工作,后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等职。2023年7月起,他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2023年6月卸任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2023年12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9月同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4月卸任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6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23年12月,他被任命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至此番履新。
原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许尔锋,出生于1963年12月。他早年任职甘肃,曾任定西市市长等职,2023年调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2023年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2023年10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目前,应急管理部领导班子中,还有一名“70后”,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宇飞,他出生于1971年10月。
郝军辉简历
郝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生,山西繁峙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至2003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科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其间: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所得税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10月起先后任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挂职任广州市花都区副区长);
2023年7月起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
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023年6月免)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兼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10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现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重庆市税务局对全市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
同时,受疫情影响、在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纳税人,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线上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流程为: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模块,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沈轶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场主体和群众可以优先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渝快办、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办理税费事项,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目前,在重庆,包括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社保缴费等90%以上日常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233项税费事项可“非接触式”办理。
其中,纳税人申领发票可以选择邮政寄递方式。据悉,疫情期间,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发票寄递处理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线上申请的发票寄递业务,确保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需求。
此外,市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渝快办、支付宝、云闪付等进行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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