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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软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7 20:2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软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软件

【第1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软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紧扣“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先后深入到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白城市巡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车辆购置税网上办理业务宣传活动。

活动中,第二税务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4s店分别发放了《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指引》和《吉林移动办税系统app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操作指引》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在电子税务局和手机app客户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操作流程,解答了4s店工作人员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方便他们为购车人进行操作指导。

据了解,此次活动在实践中总结了便民利民的措施方法,进一步了解了纳税人的需求,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 姜宁 报道)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七宗罪

一宗罪:通过离岸家族信托,向海外转移大量资产

自2023年开业以来,4位创始人为了合理规避国内外汇管制,同时保证资产传承,隔离债务和法律风险,先后成立了香港过渡中间企业,凡普金融开曼总公司(创始人占80%股份)和开曼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控制总公司,总公司控制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间接控制国内企业等一系列股权搭建,将原本的所有凡普系旗下所有的中国公司全部包装转换受凡普金融开曼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外资公司。

自2023年凡普金科港股上市申请提交失败以来,更是处心积虑进行股权架构改建,将资金端企业(包括爱钱进)剥离出来,独自留在中国,而旗下的其他企业通过重组区分为投资管理线路清晰的企业集团,并依法全部挂钩海外。

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控制的好处在于:

1 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规避外汇管制,有更为宽松的法律和税收环境,钱可以落袋为安

2 将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隔离债务风险,避免父债子偿或者夫债妻还

3 逃避国内的监管,做到国际避税

截止2023年1月停标以来,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总额为2315亿元,按照凡普集团每一单出借除了利息外,假定还要加收平均30%的手续费计算下来,6年以来,管理费收入695亿,扣除各类成本,假定现金贷平台平均净利润率为35%(现实中可能更高),推测可能有243亿人民币资金流向海外,而其中的80%,推测大约194亿资金流入了四位创始人的在开曼的家族信托基金中,具体数据需要经侦查验。

这种股权和信托的混合搭建,达到了一举多得的目的,可以精准地隔离财产,防止诉讼,规避外汇管制,同时将国内赚取的违法收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转移境外,对于中国的p2p平台,乃至其他的从事个人消费金融行业的助贷,小贷公司而言,都是首创,也为中国在放松金融业外资准入政策的同时如何防范企业利用外资身份,隐匿逃避追责,向海外转移资产提出了课题,拉响了警报!

二宗罪:获取营业牌照时强调中国法人身份,规避外资增值电信业50%准入要求

凡普系信托合约安排可见凡普系的国内企业基本都是受信托合约安排下的外商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企业,而中国对于外资增值电信服务业有准入要求,外资占比不得超过50%,明显股东知道此事但依然向所有人隐瞒了此事,并且竭尽所能把自己包装成中国企业。

三宗罪:税法上逃避中国居民企业认定,未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在税法和国际反避税条约中,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可以直接用来判断居民企业身份,从而反国际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的法律条款

2023年《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该条约参与国家68个,中国为其中之一,简称《国际反避税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居民企业的定义均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纵观爱钱进乃至凡普系,80%收入来源于境内,所有创始人皆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经常居住参与经营,市场营销大部分活动全在中国境内

一旦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么就算包着外资的皮,也依然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25%的居民企业所得税。

四宗罪:高利贷,砍头息计入出借本金,不公允服务费分配转移大量高利贷手续费去往海外

1 合同本身的高利贷(2023年以前部分合同)问题:借款人在任买或者钱站网站上申请借款35000 ,为期3年,对应的凡普系关联企业任买科技(会牛科技),凡普金科(凡普互金)等公司进行风控审核,随后爱钱进在互金平台上发出标的,此时的标的本金增加为37800,其中加上了砍头息(服务费)2800,借款人实际到账35000,随后借款人还款的每期利率除了需要按照37800*10.3% 计算的合同利息1225.02支付外,还需要加上每期616.68,共36期的服务费,这样综合计算下来,借款人的实际利率为59%,过了法定红线。

2 服务费在各关联公司间分配的问题:从上述可见,作为吸引资金的爱钱进,所占的服务费比率确是最少的,90%的出借管理费流向了凡普上海,凡普金科等企业,同比人人贷和宜人贷等头部平台,吸引的出借人资金最多,而收取的服务费最少。大量的服务费通过这种不公允的安排,通过各类关联企业流出海外,流入了创始人信托基金的腰包

3 2023年之后,爱钱进修正了高利贷合同问题,在出借人合同中删除砍头息部分的描述,用《服务协议》一笔带过使之更为隐蔽,而服务协议在出借人端完全看不到,本质上属于故意制造阴阳合同欺瞒出借人

如下列合同描述:

第三条 还款事项

3.1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以及《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 支付相关费用。若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乙方应依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2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自每期还款日起,有权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乙方还款 账户(指乙方签署的《委托划扣授权书》中约定的用于还款的乙方银行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用于 向甲方还款、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3.3 如因乙方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费用或者乙方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乙方 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有效完成还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丙方和丁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从黑猫投诉中随便找一条,就可以看到砍头息已经从2023年的8%提高到了至少25%,同时上述的服务协议在借款人名为《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

且2023年之后的合同包括之前的大部分合同,爱钱进作为居间方竟然管理费分文不收。简直是开办了一家慈善企业。从我的650个底标统计结果来看,爱钱进服务费比率仅0.37%

五宗罪:“老友计划”

老友计划名词解释: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第一笔借款 并且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下,借款人授权服务方(通常为会牛,凡普金科)为借款人在大眼象商城购买(老友计划升级保全服务),产生一个新的消费订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二次扣除服务费协议。期限24个月~48个月不等,利率14%。

这时候借款人往往发现,自己账户里的钱一下子多了,可转瞬间又被划走了,划去哪里了?老友计划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监管银行将消费金额代为划款到凡普上海(也就是现在的上海榕树)账户中。”

爱钱进的老友计划实质上就是展期合同,且没有得到原合同出借人和承接展期合同的出借人的同意,造成了大量的逃废债!

六宗罪:数据造假

1 代偿金额造假

人人贷成立9年,爱钱进成立6年,同比人人贷的撮合交易1093亿,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量为2315亿,为人人贷的1.3倍,但是横向比较代偿金额,人人贷代偿仅为15亿,爱钱进代偿123亿,整整高出了7倍,涉嫌数据造假

2 银行监管造假

银行监管可以这么随意的吗?一会儿快钱买保险,一会儿小富商城,老友计划下借款人还直接划转凡普上海,这么随意的监管模式下,征信后的资金流向如何接受大家的监督?为何不能在华夏银行监管账户下,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归集于一个账户下,清清楚楚地扣除你的每一笔服务费,非要绕地球一圈?

3 财务数据造假

资产负债表:表中异常膨胀到总资产1/4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审计报告居然完全没有半点说明,要知道其他应收和应付是最容易造假的地方

b 利润表:在平台业务萎缩的基础上,竟然还增加了1个亿的导流费,直接做空2023年利润,使之较2023年下降了四分之三。

七宗罪:央行征信强制要求下,砍头息25%没有上传征信,牺牲出借人本金

从上传征信的借款人合同中得知,借款人申请借款18000,凡普系服务费砍头息6480,实际出借合同本金24480,上传征信的数据为实际到账的18000,直接给出借人造成了6480*(1+14%*借款月份)的本金损失

而这25%砍头息部分,本应由凡普系吐出来,可贪婪成性的股东吃下去容易吐出来难,目前股东高管不仅不正面问题,反而上线了“三无产品商城”和“应急折让”继续收割。

这个“折让通道”是连受让人都不写明的债权商城,转手打折都在3折左右,一旦好奇点击,立即生产确权协议,无法撤回!完全复制了电信诈骗惯用的手段!

转自微博:@抬起头向着太阳的方向

【第3篇】吉林省国家税务

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电话

敬 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给予奖励。

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6

通讯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第5篇】国家税务官网

目前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火热报名中!今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相比于2023年扩招18.7%,招录人数创下十年来新高。招录人数的增加或将带来报名人数的增加,让国考竞争更激烈。

不过,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说法:文科生考公务员更容易上岸。文科类专业,比如:会计学、法律、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考公务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理工科等其它专业毕业生想要报考公务员,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来专业可报岗位少,二来所学内容不占优势。而今年,通过笔者观察,有大量的岗位将“橄榄枝”伸向了往年的“冷门”专业。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看一下税务系统国考冷门专业吧。

一、数、理、化等基础类专业热度上升

笔者对税务系统职位表进行了梳理,发现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等基础类专业的占比不低。经统计,税务系统共有3245个职位面向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专业,招考人数7803人,占招考总人数的31%!另外,生物科学类涉及职位105个,共招考284人;地理科学类涉及职位10个,共招考26人。这些和公考距离似乎很遥远的专业,今年也纷纷出现在了国考的职位表中。

以往来说,这些基础性学科,尤其是理学类的基础性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都偏向于培养从事科研、教学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在公考中一般招录较少。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岗位增加了以上专业,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更加重视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希望吸纳这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2月份,《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意见》提出,要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在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等方面进行体系化、链条式设计,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国家创新发展急需的基础研究人才。税务系统对于基础性学科的倾向,也体现了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另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常被大家忽略的“香饽饽”专业:统计学。统计学也属于基础性学科,但是当前税务系统的管理方式逐步由传统管理向大数据管理、“以数治税”方向转型,而统计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应用实践能力比较强,因而受到了税务系统的特别青睐。据统计,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包含统计学的职位达到了3912个,招考人数达到9312人。该专业考生今年一定要抓住机会!

二、语言类专业机会多多

据统计,在今年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语言类专业的职位有841个职位,招考人数1969人,占招考总人数的7.9%。其中最主要的是英语类专业,共涉及814个职位,招考人数1918人,占语言类招考人数的97.41%;其他诸如德语、俄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涉及职位27个,招考人数51人。税务系统招录语言类专业的人才,一般是从事国际税务管理相关工作。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税务系统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语言类专业的小伙伴进入税务系统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

三、工科类专业开始崛起

大部分工科类学生一般就业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自动化类、电气类等,据统计自动化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率高达90%--95%,出路还是不错的。另外,常见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就业率也很高,各类it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人才。

但是,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工科类专业和公务员貌似不大“沾边”,一般能够报考的职位也比较少。尤其是材料类、仪器类、机械类、地质类等等,更是感觉与公考“绝缘”。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今年税务系统有多少岗位包含了所谓的的“冷门”工科专业。

材料类。材料类专业属于工科,包括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材料类是比较传统的专业,大部分就业方向属于重工业,比如水泥,钢铁,陶瓷,耐火材料等工厂,就业岗位一般包括生产和研发。今年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206个职位包含了材料类专业,共招录573人。该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要有志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还是有不错的机会的。

仪器类。仪器类专业属于工学门类,包括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等3个专业。其中精密仪器和智能感知工程专业开设的学校非常少,如精密仪器专业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所大学设立,智能感知工程专业也仅由20余所大学设立,且规模较小。所以所谓仪器类专业其实就只有一个专业,那就是测控技术与仪器,开设高校数量超过200所。很多毕业生对该专业又爱又恨,因为高考报志愿的时候感觉该专业比较“高大上”,但是学习的时候课程很多,特别累到了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看着别人都找到了相对轻松、光鲜的工作,而自己只能进工厂,并且还干的不是本专业。

那如果这些专业的学生想要考公,有没有机会呢?据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共有133个职位包含仪器类专业,共招录351人,看起来该专业的考生还是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另外,随着我们国家制造业开始迈向中高端,对精密仪器、计量测试、自动化这样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深耕这个行业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

化工与制药类。化工与制药类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等8个专业,该专业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工程特色显著,对化学反应、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过程与设备、工艺过程系统模拟优化等知识贯穿结合力;二是专业口径宽、覆盖面广,使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的能力。以往国考中涉及职位确实不多,今年税务系统中包含化工与制药类的有38个职位,共招录86人。虽然招录人数不是很多,但也给了该专业学生报考的机会,希望这些考生能够早日上岸。

土木类、地质类、矿业类。据笔者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中包含土木类职位多达570个,共招录1153人。包含矿业类职位有250个,共招录583人,包含地质类的职位也有8个,招录21人。除土木类专业还算为大家熟知以外,地质类、矿业类都属于较“冷门”的专业,开设的学校也不是很多。以往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进入各类对口企业或者研究院所等。而现在,税务系统也向这些学生敞开了大门,如果你有志于进入体制内,那就开始努力准备吧!

能源动力类。能源动力类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很多人一看该专业,可能会认为公考的相关岗位会很少,其实不然。在今年的国考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多达1309个职位包含能源动力类专业,招录人数达3171人,不但不是“冷门”专业,反而是妥妥的“热门”专业啊。今年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公的可选择面非常的广,一定要抓住机会!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在专业方面一个很大的倾向,就是面向工程类毕业生有所倾斜。据统计,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的有115个职位,招录265人,包含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有564个职位,招录1240人。这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工科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今年也都有很大机会在国考中一试身手。

工科类专业是否适合考公务员的问题,主要还是取决于考生自身是否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客观来说,公务员中招收工科类岗位的职位已经不少了,而且由于本身就业不是很难,所以报名参加国考的考生也会少很多。所以工科专业考生好好复习,上岸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四、农学类专业依旧有机会

农学是农业科学领域的传统学科,包括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草学等专业,以解决人类的“吃饭穿衣”为首要己任。随着农业科技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农学也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从统计来看,税务系统共有14个岗位包含农学类专业,共招录40人。虽然招录人数不多,但是报考人数应该也不会太多,这也给了农学生们上岸的机会。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往往以行政管理为主,因此对于专业要求倾向文科、经管类也属正常。但是通过笔者统计可知,理工科等专业考生想要报考公务员,可选择的机会也确实越来越多了。建议理工科、语言类、农学等所谓公考“冷门”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所学专业认真检索相应职位,争取早日上岸!

很多同学不懂专业的设计,只是按照三级学科专业名去搜,可能真的是找不到,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大的学科门类去进行搜索,这样的岗位肯定是有的。另外,税务系统招考专业都是按大类设置的,笔者建议报考税务部门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务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事项通知》,是否符合条件一目了然!

公考职场达人祝大家报名顺利、金榜题名!#国考已有岗位竞争超1300:1,如何看待热门岗位?#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域名变更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由http://www.gstax.gov.cn变更为http://gansu.chinatax.gov.cn,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7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第7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23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所以执行此5种报表的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后不要进行财务报表报送的采集,否则税务系统会根据您自行备案的内容产生务报表报送的未申报信息。

2.实务中发现存在很多个体工商户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它是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只有准确备案才可以免于报送报表哦!!!

3.执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是无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哦,切记核实自己的财务备案信息。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时,财务报表种类是可以选择的哦,对于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切记备案时取消财务报表哦!!

【第9篇】甘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落地,现将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列为2023年重点工作,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

二、精简办税资料,做好实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基础工作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持续优化和提升电子税务局性能。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纳税服务处要加快完成减免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与减免性质代码、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校验匹配规则的配置,实现税收优惠备案登记信息计算机自动校验,直接写入核心征管系统功能,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和自行申报无缝对接。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公告》和本通知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纳税人推送留存备查资料和事项承诺书,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受理“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由于国家税收政策适时变化调整相关内容的,省局不再另行发文,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业务需求动态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尽快熟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本通知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统筹部署,加强对网上业务处理工作领导,特别在推行初期,既要注重办税服务厅管理,也要注重网上办税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网上咨询有人答、网上业务有人办、网上困难有人解。

(二)狠抓督办落实。省局已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列为2023年督办重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措施落地生根。加强对变相设立“门槛”、额外随意通知纳税人另行报送资料等不当行为的查处,注重对税收优惠事项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切实防范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阻和停摆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跟踪反馈。各地要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开展政策措施效应分析评估,查找不足,并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完善和丰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内涵,持续推进我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8日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3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2篇】海南国家税务

近日,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期限

财税〔2020〕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责任编辑:周钰

【第13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4篇】江西国家税务总局

联兴财税哥获悉,江西省政府领导最新分工公布,具体如下:

经研究,现将省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易炼红: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负责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毛伟明: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军民融合、人事编制、交通能源建设、医疗保障、粮食储备、政策研究、信访、政务信息与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府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兼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工作。

联系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吴晓军: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科技、工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防、个私民营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科学院。

联系省总工会、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烟草专卖局、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矿冶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地震局。

孙菊生:省政府副省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市场管理、体育、社科研究、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社会科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省档案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红十字会。

吴忠琼: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外事侨务、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广播电视局、江西广播电视台。

联系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江西日报社、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南昌海关。

秦义: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公安、司法、监狱管理、戒毒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负责社会稳定方面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兼管省政府信访局。

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胡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民政、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扶贫、农业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扶贫办公室、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科学院。

联系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气象局。

陈小平: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林业科学院。

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分管驻外办事处、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协调处理审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华社江西分社、人民日报社江西分社、中央电视台江西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江西记者站。

来源:江西时政联兴财税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软件(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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