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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与“税务稽查”打交道时,这些权益可别忘记
1.哎呀,刚刚接到有人打电话自称是税务稽查局,说明天要来检查?现在骗子这么多,怎么知道是不是骗子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下户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加盖公章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税务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2.今天税务稽查局过来查账,我们老板说其中有个检查人员他认识,竟然是同小区的邻居,曾经因为一些事闹过不愉快,见面很尴尬,老板问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建议提出回避申请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被查企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税务稽查人员来查账,我们公司有些资料属于商业秘密,要是泄露出去,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啊!还有我们老板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个人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这些都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保密吗?
答:可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内!
4.税务稽查局来检查,把账簿凭证调走了,什么时候才能还给我们呢?
答:您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及时退还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归还调取的账簿凭证。
5.稽查人员说由于发现违法行为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觉得好冤,怎么才能向稽查人员反映情况呢?
答:你们可以陈述、申辩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6.听说如果被处罚了,还有个纳税人权利叫“听证”?
答: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过,记得要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哦,逾期没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7.我们觉得税务稽查局对我们公司补税和罚款是错误的,有什么办法可以帮我们维权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8.我们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困难没法履行税务稽查局要求补交税款的处理决定,现在税务稽查局要查封我们公司的仓库和扣押我们的货物,税务稽查人员说因为出来得匆忙,忘了带扣押收据,可以写张收条给我们,我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以收条代替的,您是可以拒绝的。
9.因为我们公司欠税未缴,稽查局扣押了我们仓库里的货物,后来我们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可是他们却没有及时解除扣押,导致好几箱货物已经变质没办法再销售了。我们可以提出索赔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是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1月21日发布消息,近期北京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一纳税人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已对该纳税人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北京某设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王朝华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王朝华申报补缴了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王朝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254.26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朝华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466号
发布时间: 2021-12-1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4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小城故事装饰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810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2、你单位取得淮安飞泽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420481-32420485, 金额合计497712.05元,税额合计79633.95元,价税合计577346.00元,于2023年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9633.95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2023年5月进项税额转出79633.95元,应补缴2023年5月增值税79633.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74.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5月教育费附加2389.0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92.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当您与“税务稽查”打交道时,这些权益可别忘记
1.哎呀,刚刚接到有人打电话自称是税务稽查局,说明天要来检查?现在骗子这么多,怎么知道是不是骗子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下户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加盖公章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税务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2.今天税务稽查局过来查账,我们老板说其中有个检查人员他认识,竟然是同小区的邻居,曾经因为一些事闹过不愉快,见面很尴尬,老板问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建议提出回避申请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被查企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税务稽查人员来查账,我们公司有些资料属于商业秘密,要是泄露出去,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啊!还有我们老板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个人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这些都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保密吗?
答:可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内!
4.税务稽查局来检查,把账簿凭证调走了,什么时候才能还给我们呢?
答:您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及时退还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归还调取的账簿凭证。
5.稽查人员说由于发现违法行为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觉得好冤,怎么才能向稽查人员反映情况呢?
答:你们可以陈述、申辩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6.听说如果被处罚了,还有个纳税人权利叫“听证”?
答: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过,记得要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哦,逾期没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7.我们觉得税务稽查局对我们公司补税和罚款是错误的,有什么办法可以帮我们维权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8.我们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困难没法履行税务稽查局要求补交税款的处理决定,现在税务稽查局要查封我们公司的仓库和扣押我们的货物,税务稽查人员说因为出来得匆忙,忘了带扣押收据,可以写张收条给我们,我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以收条代替的,您是可以拒绝的。
9.因为我们公司欠税未缴,稽查局扣押了我们仓库里的货物,后来我们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可是他们却没有及时解除扣押,导致好几箱货物已经变质没办法再销售了。我们可以提出索赔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是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来源:厦门税务
1、加强大数据技术联网:与企业或个人紧密结合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单向分享,银税联网、互联网+ 银行帐户分类、股东备案制、税警公安执法、社保入税、对公及个人帐户监管、大数据分析、个人卡清查、跨国crs、纳税实名制、个税改革、银行代发工资、税银联网、流水监控、消费场景分析、手机gps定位等系列的数据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应用。
2、大数据下,老板及家族财产、个人财产是透明的:
企业老板的存款、 房产、股票、基金、公司股权、理财产品、小车等所有的财产信息资料,只要履行一个法律手续,国家相关执法人员要知晓拿到这些信息,没有多大的难度;有句话说21世纪“余生最懂你的人是税务局”。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有保障)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非法不保障)
企业帐上没利润、没交税,那老板那么多财产的合法性就有问题。
3、公安机关与税务局联合强力执法保障:
对付偷逃骗税,公安机关有专门的侦查方法及侦查技术:
讯问偷税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含视听资料),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鉴定、通缉、侦查实验、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其中通缉、侦查实验、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侦查方法的具体办案流程读者可自行上网查询;偷税犯罪的侦查技术主要包括记录技术(侦查照相、录音录像、侦查登记)、侦查勘验技术(指会计勘验、文书勘验)、侦查鉴定技术(事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4、技术锁定上网ip地址
民企私卡收支,执法机关,锁定老板会计出纳经常上网的ip地址,就能锁定用于收支的个人私卡信息,履行法律程序调出这些私卡帐号的银行收支流水,落实企业的偷逃税款的事实。
5、帐户自动分析清理,锁定最终利得方;
6、工资支出要有银行流水支撑;
7、买卖发票、公帐走款、私卡回款、锁定证据、调查落实;
8、物流公司有货物收发电子记录,买卖发票没有物流痕迹;
9、设跨区稽查局(一局管辖多个行政区域):
不定向抽查,制度上保障税务稽查独立性;
稽查收入比例上升,全网监控,分层预警;
大额税务违法犯罪零容忍,小额异常提醒;
金税网络数据比对,科技稽查大数据稽查;
网络异地办案成立专案上级监管总局督办;
排除关系、背景、人情、地方干扰等因素。
10、税收监管新模式:
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必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准执法的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务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的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控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分类定准监管转变;
2025年深化税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服务,形成国内一流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大连金禾易兴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5.28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2023年最严稽查来了!税务局、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重点工作。↓↓
利用大数据+分析模型,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表示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快查处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力度有多大?小编注意到:5月11日,“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一组数据:
1个多月,立案检查涉嫌骗取留抵退税企业1800余户、已查实448户企业存在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
稽查力度如此之大,企业该如何既能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又能防范税务风险呢?
注意!注意!这些红线千万不能碰
以下,长财咨询将以几起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例,梳理分析哪些是需要注意的留抵退税管理风险点。
1、利用虚增进项,扩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1: 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山东g建材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增加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6023.10元。
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2、利用少计收入,逆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2: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万州区的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收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6.3万元。
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3、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3:某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经营亏损,拟注销企业。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
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4、利用进项转出,暗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4:云南省大理州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大理市瑞锋吊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21万元。
大理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5、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种退税方法
案例5: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2023年2月销售2000万元自产软件给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26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200万元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在抵扣260万元进项税额后申报留抵退税260万元。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46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260万元。
企业该如何既享受又防范?
通过以上税务稽查案例不难看出,税务机关针对此次免抵退税新政的实施早有风险预案——
为保证政策的精准落地,通过大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不论区域、金额大小、所处行业等因素,只要存在骗取免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一律查处。
1、税务机关是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防控识别的?
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增值税发票大数据进行风险防控识别,主要跟踪企业的发票流向、资金使用、物流走向、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情况。
(1)是加强纳税人主体管理,通过纳税人主体之间的横向、纵向分析比对,筛查行业税负率、毛利率、库存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变动等指标的异常,找到税收风险根源。
(2)是加强各税种之间的比对,特别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免)税、印花税、附加税费的申报对比,建立风险指标模型,准确识别留抵退税风险点。
同时,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企业交通工具进出频次以及用电、用工、用水等数据,帮助税务部门做出更精细的风险数据分析。
(3)是以链条式、全周期的分析核查模式,对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合理性、投资主体关联度进行识别判断与核查。
(4)是注意纳税人开具发票、资金结算、货物运输及购销合同等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对上游业务真实性进行精准校验,对下游企业进行穿透核查,特别是与发票相关的购销合同、付款记录、物流证明、出入库手续等。
长财咨询提醒: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骗取税款!一定要规范自身财务税务系统,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是什么?
下面重点说说,多地税务局已经明确了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①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3、税务稽查呈现哪些特点?
从留抵退税开始实施以来,仅一月有余就查实了448户企业,可见税务系统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加强了风险防控,凸显了以下特征:
(1)大数据查税效果凸显
在以税治税和金税四期的大背景下,在加强税收监管方面,从“主要依靠经验检查或外部举报发现”到“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税收大数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托。
(2)隐匿收入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根据公开曝光的违法案例可以看出,大部分违法案例采用了隐匿收入的违法手段,减少销项,骗取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留抵退税工作中,将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等方式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3)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参与的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严厉打击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符合条件、合法诚信经营的纳税人手中。对中介机构参与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4)不可因违法税款金额小而铤而走险
已曝光的稽查案件与税务总局以往曝光的稽查案件动辄千万,乃至上亿的税款相比,骗取税款的金额实在是太小了。
但是不可以恶小而为之,不能认为税款金额小,不容易引起注意来作为借口而去违法,在虚开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还有纳税信用上都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严格的惩戒。
因此,切不可因违法的税款金额小而铤而走险,虚开发票的底线是万万不可触碰的。
(5)税收红利虽好,也要合法合规
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4月1日-20日,留抵退税到企业账户金额已达4552亿元,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老的留抵退税政策退税1233亿元,今年1月1日-4月20日累计办理留抵退税5785亿元。在巨大税收红利的诱惑之下,企业合法合规才能将税收红利落到实处,方能实现落袋为安。
—end—
新政的税收优惠力度如此之大,加之税务大数据系统已十分完善,税务机关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早有严密的风险防控预案!
我们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一定要自行分析税务风险,同时规范好自身的财务和税务系统,合法合理合规地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长财咨询提醒:企业老板最好要提前储备相关财税知识,切勿等到税务稽查找上门,那就为时已晚了。
一般稽查局分办公室,综合,检查,审理,执行。办公室负责行政一块的监察,党建,务虚和财务,后勤等工作。综合可是负责业务一块的上下交流,包括案源管理,双随机,举报等。
税务局稽查
1、检查主要是对各类案件的检查。
2、审理是对检查环节案件进行复查和出具法律效应文书。
3、执行的是对税款入库及无法入库处理。
4、管理局我们一般认为是县区局税务局,包括各个直接接触纳税人的税务所,需要负责税收政策的传递和日常事务管理。
税务稽查局检查科来回答一下。
第一、根据我所知道,绝大多数地方的税务稽查局是存在准入制的,比如说要求是“三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或是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税务工作经验。
第二、对参加工作时间没有限制。我们局有几个公务员考试前就已经取得“三师”资格的新进公务员,录用之后就直接被安排到了税务稽查局。
第三、税务稽查局不全是查账的,除了检查科,还有举报中心、案源科、审理科、执行科以及后勤部门,还有经侦驻税务办公室。检查人员大约只占整个税务稽查局人数的一半。
第四、税务稽查局应该是整个税务系统里面最严谨的部门。毕竟是在执法的第一线,经常要针锋相对、刺刀见红,因此对执法的程序、内部工作流程、定案的证据等有非常高的要求。至于有权,倒没这个感觉,反而觉得大多数时候检查人员更像弱势群体。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为保障市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疫情期间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2月24日起,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景田路19号办公楼暂停对外开放,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可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1楼;举报电话:0755-83337474)。
三、倡导优先使用 “非接触式”途径进行线上或邮寄办理业务,相关办理情况可拨打热线电话:0755-82951543;0755-82951936。
因疫情防控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并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深圳税务公众号及时发布。您也可以提前拨打0755-82951561咨询确认。
感谢理解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24日
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2750件,累计推送联合惩戒30多万户次。当事企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在贷款融资、注册登记、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出境等多方面受到限制,“黑名单”制度为失信纳税人戴上了处处受限的“紧箍”。
1、出行被限、贷款被拒
联合惩戒持续发力
随着税务部门公布违法“黑名单”力度加大以及联合惩戒措施向纵深推进,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在济南,某耐磨材料生产企业的几名高管最近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出行,企业联系当地税务部门,被告知是因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了失信纳税“黑名单”。
据了解,该公司为了尽快上市,没有选择将公司自研设备和二手设备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费并开出发票,以达到上市要求,而是采取自认为更“便捷”的方式,通过联系熟识的供应商,用8万元违规购买了2张增值税发票,使自己的固定资产数额符合上市标准。
“经我们查实,这家企业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万元,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潘更生说,“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我们将此案经过审批录入‘黑名单’,同时通过市发改委推送至金融、海关、铁路等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在“黑名单”联合惩戒的“组合拳”中,限制出行只是其中的一项措施。该公司一名负责人感叹:“本来企业有1000万元的贷款,现在也基本上没了,我们在注册变更的时候也碰到了很大的困难,真是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2、“黑名单”显威力
营商环境更加公平
据了解,我国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2023年7月开始实施的。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过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自2023年12月起,税务总局又先后与国家发改委等33个部门签署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推出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山东长岛某纺织有限公司就是“黑名单”制度推行初期的“体验者”。2023年11月~2023年6月,该公司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486.7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份,涉案金额达3215.10万元,税额546.57万元。税务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486.74万元税款,处以罚款536.7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无法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面临一系列失信惩戒举措。
“同样是生产经营,有的企业偷逃税,有的企业依法纳税,这肯定是极不公平的。”烟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李春民说,“我们要充分发挥在涉税联合惩戒工作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实施惩戒,通过有力震慑和惩处,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3、设置修复机制
增强纳税信用“含金量”
税务部门在失信惩戒机制中,还建立了帮助“黑名单”当事人自我纠错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在设置“黑名单”修复机制的同时,鼓励诚信纳税依然是税务部门的“主旋律”,通过给予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便利纳税、便利招标、便利贷款等多方面的优惠待遇,积极推动纳税信用a级企业联合激励工作。据统计,今年1月~5月,税务部门完成对全国2500万多户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企业125万多户,比2023年同期增加16万多户,同比增长14.79%,依法纳税、诚信缴税蔚然成风。
“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离不开公平的税收环境。”“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效用,引导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减税降费成果,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税务力量。”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税收违法行为并非个案,其中以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集中。请问企业的这些税收违法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法律问题专家: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票金额应如实开具。比如说做生意收了多少钱,就按实来开具,不能说我没做生意就给他开发票,或者我收了十万块钱我给他开二十万,这都属于虚开。像这种虚开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将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如果达到1万元以上,将处以5到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主要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数额较大,将会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处5到50万元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他增值税发票以外的,不能够进行抵扣的普通发票,将判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2到7年的有期徒刑。
问题:
在严惩和鼓励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总局还专门设置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修复机制,给失信纳税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这种机制的设立有什么意义,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法律问题专家:
首先,对于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惩罚其实只是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要教育他们能够守法经营。那么,这种黑名单解除制度,其实是激发了企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内发动力。因为虽然依法纳税是我应该做的,但是我做了之后国家会给我相应的这种优惠,这对企业的经营会起到一个推进和促进的作用。这样,大家会从原来想尽办法去占点便宜,转换为依法纳税。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联合惩戒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仅仅在税收方面,在法院的执行方面等等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因为增加了很多人的违法成本。曾经有一段时间很多人会发现,守法反而会吃亏,如果偷偷摸摸干点违法的事,因为违法成本比较低,没被发现可能就因此占了便宜。这显然不是一个文明、诚信社会所允许存在的一种情况。那现在大家逐渐会发现,如果还是抱着那种想法的话,违法成本其实现在比以前要高了,不仅仅是经济处罚,可能会导致没办法去做生意等等。我们要不断完善诚信体系,或者说征信体系,让很多事情都在这个体系之内运行,逐渐推动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
2023年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构也进行大改革,目前各地撤销了县级税务稽查局,并设立了729个跨区稽查局。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由2023年的1.5%提高至2.5%,提高一个百分点,不知又有多少企业被查。
2023年初,各地税务局纷纷前往总局参加业务培训,内容除了包括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稽查也是重点!税务稽查将如何查?财务又该如何应对?接着往下看☟☟☟
税务稽查,查收入!查成本!查发票!
2023年7月5日,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市国税稽罚告(2018)8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国税稽处(2018)15号)两份文书,确认的企业违法行为包括:
1、收入问题
通过产品销售价格比对,发现公司部分产品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023年18-冠醚-6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4193.68元;2023年四甲基氯化铵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0087.82元,累计差异金额为1144281.50元,应补缴增值税194527.85元及企业所得税286070.37元。
2、成本问题
子公司2023年账列应付工资科目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永新工作人员2779470.00元,销售及相关人员工资714500.00元,外勤人员工资1519150.00元。检查发现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有效发放依据。对于无有效发放依据的工资属多列工资1211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2850.00元。
3、发票问题
子公司2023年在浙江仙居旧设备市场购入的一批旧设备,在永新县国税局石桥分局的帮扶下,以石桥辉煌家电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代开发票金额1250582.52元,税率3%,税额37517.48元,其进项税税额进项了全额抵扣,该设备已提折旧1007012.32元,应补缴增值税37517.48元和企业所得税251753.08元。
子公司2023年-2023年取得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不同运输单位开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运费支付给徐啊林、周铁明等个人,累计金额1910,894.50元,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33762.62元和企业所得税477723.63元。
4、处理处罚结论
补增值税明细如下:2023年12月171280.10元、2023年12月194527.85元,2011-2023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65807.95元;
补企业所得税明细如下:2023年698151.49元、2023年477723.63元、2023年142521.96元,三年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1318397.08元。
并对应补的税款1684205.03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虚列工资事项作出的处罚决定,拟提出处以补缴税款302850.00元的50%行政罚款15142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票控税”时代,除收支及发票问题外,企业还将面临哪些新的税务风险呢?又该如何应对?
2023年这些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2023年新个税法正式实施,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中国没有业态不在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2023年不想被税务“关照”,
财务人要学会自查自保!
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只有真正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才能避免被“请喝茶”!
1、不及时报税。即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那将会引起税局关注;
2、公司员工人数、经营场地与报表的收入规模不符。即有些企业人员多,场地大,而报表上只有少量收入,不符合业务逻辑。或人员少,销售收入许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3、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忽高忽低,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
4、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存在少确认收入,少交税的可能;
5、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即:如果设备多、用的水电多,而报表上的收入小,那税局就会关注是否少确认收入了;
6、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即:如果设备多、用的水电多,而报表上的收入小,那税局就会关注是否少确认收入了;
7、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即有可能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将工资压在3500以下,税局很可能关注了,特别是服务行业、高新技术行业等需要用到中高端人才的企业;
8、没交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正常情况,只要有经营,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印花税。公司用的场地要么是自有的,要么是租的,那么都涉及到房产税。特别是租用的房屋,税局会关注是否签合同,出租方是否交房产税;
9、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这些如果没有按规定交税或税务处理,会引起税局关注;
发布时间:2021-09-09 14:52: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8141号
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6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合计7,536,914.92元,税额合计1,214,597.81元,价税合计8,751,512.73元,货物名称为*服装*长袖t恤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
(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水电气耗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七)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14,597.8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一、 企业被稽查原因的分析
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你首先想到了什么?
有人举报,出了什么问题?
例行检查,轮到我们;
税务局又完不成任务了,来要钱了;
我们公司报税有异常,被盯上了;
可能专项检查,抽上我们了;
随机检查,走走过场;
发现我们偷税的痕迹了;
其他家有问题,牵扯到我们了;
以前就经常来,跟以前一样;
企业被稽查的原因
随机选案——碰运气;
接受举报——信息保密;
上级交办——低调做人;
协查——善意;
专项检查——以逸待劳;
纳税评估——技术分析;
二、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
(1) 税负率指标
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整体税负率等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税负率有19个大行业,最重要指标。
横向、纵向比较;税负率预警。
(2) 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3) 成本(收入)费用率
成本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收入)
(4) 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5) 能耗率(投入产出分析)
能耗率=本期外购(水、煤等)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6) 运费率
运费率=本期运费发生额/[本期存货购进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7) 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8) 预收收入比率
预收收入比率=预收账款余额/本期收入
三、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及稽查部门内部职能划分
税务检查职责范围划分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
立案检查
立案检查是对已存在税收违法嫌疑,需要专业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违法事实的一项工作。
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
专项检查
系统审计就是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息,以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稽查部门的职能
管理与检查并举,省以上侧重管理,兼具检查,地(市)以下侧重检查,兼具管理。检查职能是根本,管理职能是前提。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机构设置
总局稽查局机构设置: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处、稽查一处、二处、三处、协查处、举报中心
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1、税务稽查理论常用方法:
2、税务稽查实际常用稽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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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论分析与应对策略
近期,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范思峰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范思峰在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
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范思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49.5万元。其中,对其配合检查且主动补缴的税款72.68万元,处0.6倍罚款计43.61万元;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1.37万元,处1倍罚款计11.37万元;对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82.01万元,处1.5倍罚款计273.02万元。日前,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范思峰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三个思路
2023年02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李刚
●法院居中裁判对税收争议问题作出的认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修法的方向
●应当从整体视角出发,基于条文各个款项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章节与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修改或者拟定条文
●修订时应当秉持一定的前瞻性眼光,尽量消除税收征管法与税种法律之间在同位阶层次上可能产生的适用冲突
2023年,笔者参加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研究”课题组。十余位学界同行共同努力,形成了11章、共计126条的《税收征管法(专家建议稿)》(简称“建议稿”),同时辅之以近40万字的立法理由说明。其中,笔者负责或参与拟定了80多个条文。笔者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秉持三大修订思路。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修订思路
税法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领域,当中又以作为基本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为最。现行税收征管法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诸多问题,它的修订应当主要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
司法案例呈现的征纳双方争议焦点绝大多数正是法律条文歧义或者漏洞之所在,法院居中裁判对争议问题作出的认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修法的方向。有时,对众多案例做整体观察,即便是个别法院所持的少数观点也未必是错误的。例如,在逃税罪刑事案例中,主张行政追缴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应构成刑事追诉前置程序的观点即为少数,但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表明少数观点是正确观点。俗语所称“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正是此意。据不完全统计,建议稿条文论证时援引的各类司法裁判文书多达380余份,由其所呈现的争议问题,成为修改或者拟定不少条文时最主要的思路或者启发源泉。
确保税收征管法协调性的整体观修订思路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小到某一条文中的各个款项,甚至同一款项的前后语句之间,大到不同领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彼此应当协调统一,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而非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法律文本或者法律体系的整体观与协调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形、后者为实。具体到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从整体视角出发,基于条文各个款项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章节与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修改或者拟定条文,努力做到形实统一;同时,应考虑本法条文与其他税收法律有关条文以及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为此,除了按照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标准而非章节标准加以分工、使负责行为模式条文者与相应法律责任条文者同为一人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一本法修订的宗旨。包括确定“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均衡”的修法总体宗旨;就本法名称、本法结构、本法应否重复其他非税行政法律的规定等问题作出说明;统一本法不同条文反复使用的相同表述等。
二是注重从多个层面的关联性角度出发修改条文。除考虑未来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可予进一步规定之处以外,还应简要说明条文的关联性。为此,各成员在修改其负责条文时,须抱着“多管闲事”的态度,将所负责条文与本法其他条文、其他税收法律乃至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系纳入考量因素范围之内,尽可能避免未来适用时产生的法规冲突现象;这也正是笔者阅读大量的涉税司法案例时获得的重要经验之一。
在建议稿条文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例如,建议稿第八条的比例原则,在厘清滞纳金究竟是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以及明确其不应超过欠税税款金额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亦构成全面修订限制出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条文的主要法理依据。此外,同样基于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建议稿将现行法有关条文予以合并。例如,现行法第二条与第九十条其实均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因此合并为建议稿第二条。
在建议稿条文与其他税收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例如,建议稿第五十六条税收利息,考虑到了其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之间的关系。
在建议稿条文与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从和本法联系最密切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一般行政法与本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角度,修改形成了建议稿的第二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共同违法行为等条文,涉及的其他主要非税法律还包括宪法和立法法(如立法目的和税收法定原则等)、民法典(如遗产的税务处理等)、刑法(如逃税行为等)、企业破产法(如税收优先权等)和民事诉讼法(如新增的“税务文书送达”等)。
三是合理运用法律援引和准用技术。
税收征管法不仅与其他行政程序法具有一脉相承的适用关系——主要表现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且与规范调整课税对象基础事实的民法之间,基于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亦具有本质的内在关联——主要表现为民法调整在先而税法调整在后的时序关系,共同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其他法律规范的援引(直接适用)或者准用(参照适用)。为了简化立法语言、提高立法效率,避免简单重复或者叠床架屋的立法架构,本法修订时合理运用了法律援引和准用技术。例如,建议稿第六十二条税务强制措施第三款有关纳税担保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参照行政处罚法等。
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瞻式修订思路
除了将目前正在推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驻有关地区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电子发票的推广)纳入本法修订当中之外,着力通过本法的修订以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未来可期的数年内,我国税收实体法(税种法)有望实现整体法律位阶的提升;同时,各税种法律当中亦会对该税种的特定征收和缴纳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修订时应当秉持一定的前瞻性眼光,尽量消除本法与税种法律之间在同位阶层次上可能产生的适用冲突。
例如,建议稿第二条适用范围就考虑到了未来关税法的制定;第九十七条逃税行为和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代扣代收义务行为均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直接税领域已经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为修订背景。再如,第七十五条溢缴税款与误缴税款的退还,在备选方案中提出增设第四款代缴第三人的退还请求权(税法上不当得利),就是基于现实中已有少数司法案例反映出这一问题,而未来该类争议或许会增多的考虑。
更为重要的是,在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建立完善的涉税信息管理体制为主要目标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完成后,税务机关直接面对个人纳税人的情形将前所未有地增加,而本法修订的两大目标之一便在于补全现行法欠缺的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纳措施。参照2023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稿相应条文亦将现行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等多个条文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之前“从事生产、经营的”限定词予以删除,立法目的即在于将税收征纳措施适用对象主体范围扩展至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同时,扣缴义务人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为保障扣缴税款制度的有效运行,建议稿在相关条文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作为适用对象之一。总体而言,与以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主要面对企业等具有组织体形式的纳税主体的形势不同,税务机关将更多地与个人形态的纳税主体发生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可以预见的是,将会伴生更多、更频繁的争议。
在拟定建议稿条文时,秉承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宗旨,更多的是对税务机关的税权加以限制,明确规定其行使征税权力的要件,既促其履责又防其滥权,不仅是回应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基于对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收征纳关系将会更为全面、深入地渗透到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主体的经济生活当中、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更多争议的预见。唯有在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指导下,依概念明晰、效力确定、责任恰当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开展税收征纳,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或者避免争议。
同时,税收法治不仅仅是保护纳税人,不论从法律明确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平等原则的视野观察,税收法治同样一体保护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执法风险的担忧,主要原因之一其实与纳税人对纳税风险的顾虑在本质上如出一辙,即权限不明、职责不清、概念多义、要件含糊。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收实体法渐趋复杂的形势下,一部以对纳税人维权、对税务机关控权为要义且规则明晰并具可操作性的基本税收程序法律不可或缺。从保护税务机关的视角来看,税务机关依明确的法定权限、按清晰的法定要件行使职权,便无可指责,即使有争议也可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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