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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税务登记信息(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查询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查询税务登记信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查询税务登记信息

【第1篇】如何查询税务登记信息

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办理?

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办理。

问:双向实名认证如何查看?

答:您好,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查看登录电子税务局时身份验证的人员“本人确认及实名认证”是否为“已确认”,若不是则重新操作本人确认及实名认证,若是,则检查购票人的本人确认及实名认证信息是否是未确认,确认后查看。

问:一般纳税人证明在哪打印?

答:您好,请您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1)可先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查到后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打印一般纳税人证明】界面,文书制作日期起选择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文书制作日期止,选择有效期起同年的12月31号(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止是2020-12-31),点击查询,查到数据后即可打印;

(2)若通过以上方法查询不到数据,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我要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方法查询到后,可以截图或者打印网页。

【第2篇】电子税务局地方税费查询

答:企业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以预支2个月的发票,企业信用等级为b的企业可以预支1个月的发票,已预支的月份不能再预支;企业信用等级请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纳税人信用查询】模块查看评价结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二、纳税信用—纳税人信用查询。

三、纳税人信用查询页面。

四、选择年份,纳税人信用查询结果页面。

如何查询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查询。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二、用户管理—用户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

三、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页面。

如何查询我的社保初始密码?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界面查询。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二、用户管理—社保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

如何查询之前申报的房产税?

答:您好,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并进入界面,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或“申报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出相应的申报信息,选择需要打印的申报表点击【打印】按钮下载pdf文件至本地,再自行打印。ps:如您查询的时候显示“查询无结果”,请您将“税款所属期起止”调整为整年,申报日期调整为申报当天查询再尝试。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

三、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

四、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

五、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页面。

如何查询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

答:您可通过【定制e服务】中的“提醒我办理”中查看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调整查询条件查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提醒我办理。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三、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四、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第3篇】工商税务查询

财务人员都知道,企业面临的稽查80%都是发票引起的!

任何企业每个环节的运转都离不开发票,你的客户需要进项抵扣,会要求你开票;你交付产品给对方,这个产品不管你是自己加工的还是外面采购回来的,有产品就会发生成本,为了抵扣成本,你也得去找供应商给你开票。

而且开发票系统是需要联网的,开的每张发票都在税务系统的服务器里记录着,你联网查一下就知道发票是不是真的,你方便的同时,也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查你更方便。

你的供应商给你开了张发票,他是谁,他卖了什么东西给你,单价多少,数量多少,系统里面一清二楚。

不仅是这些基础信息,金税系统大数据,还会对企业发票信息进行稽核对比。

你开了一张发票出去,你卖的是什么东西,你卖的东西跟你供应商开来的是不是一致,跟进货数量是否匹配,你的单价是多少,有没有明显价格异常等等。一旦出现不匹配,超出预警系统就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

每个企业都有一个专属的税号,不管是别人开票给你,还是你开票给别人,都要经过这个税号。

企业专属税号就类似银行给你企业开了一个账户,无论是别人给你打钱,还是你转账给别人,银行都非常清楚你企业的账户存款和流水信息。

同理,你所有的发票都要经过你的税号。税务机关怎么会不清楚你的收支跟利润情况呢?

有些人会疑惑,企业有些支出是不用开票的,比如说发工资。

对,发工资是不用开票,但你的工资不通过税号报个税,税务局会让你抵扣吗?

比如有人说我的收入不开票,那么,你不开票你要不要收款呢?

随着金税系统的发展,企业在金税系统眼里,几乎变成透明了,企业一定要规范开票、及时申报、依法纳税!

无论是金税三期还是金税四期,其本质都是规范市场,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偷税逃税的各种把戏。税收不是周扒皮,收税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基础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人们能更流畅的加入到经济建设中来。

大家也看到了,今年国家出台各种税收优惠及支持政策惠及各类企业,只要企业正经做生意,为祖国创造gdp,一定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税务规划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工作~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用? (附发票查验操作流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平台首次登录平台,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特别提示

(一)打开浏览器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的微软ie浏览器、50.1版本的火狐firefox浏览器、55.0版本的谷歌chrome浏览器。

(二)登录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安装根证书

根据提示安装好根证书,登录后就可以查询。

三、发票查验

在本查验平台中,可查验所有增值税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具体有关的查验说明详见网站的发票查验说明栏目。

四、发票查验说明

(一)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为,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二)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三)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四)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五)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五、操作步骤

(一)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二)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三)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说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停用,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只能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故现在已无法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第5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

无论在日常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一天收到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人员突然有点慌、毫无头绪,甚至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本篇文章,我们以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

a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a公司由于其取得的由b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以抵扣税款280万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a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到税务局预缴该笔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a公司对此不服,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3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对于之前适用的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该通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仅保留了33个税务执法文书,其中即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该适用范围对之前实践中已经落实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税务事项通知书》仍然有相当广泛的适用空间。

纳税人是否有权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14条列举了12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该规则第33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需要首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等征税行为,申请人如对于该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预缴税款,即属于征税行为。对于其他非征税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的情形非常广。

比如,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罚款。对于这种行为,应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行政主体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即将采取的行政措施使行政相对人知悉的表明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行为将会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损害,则纳税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进一步,如行政相对人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纳税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同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判断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案件具体情形不同,实体方面的判断亦不同,但是程序性判断更多具有共性。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均对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因此,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a公司法律救济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认定合法,行政相对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相关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首先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如属于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影响的行为,应继续从形式上判断通知书是否履行了救济告知义务,否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争取应对时间;如果程序无误,则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整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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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

一、税务局查实际地址应对方法

1、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例如:地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

2、如果使用的是虚拟注册地址,那么建议更换注册地址。

二、被税务局抽查,并确定为“走逃户”后,会有如下后果:

第一、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开发票等所有功能都被限制,系统直接被锁。

第二、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会被评为d级,而且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一律都是d级。

第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都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这些人想要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新公司,就必须回到原公司的注册地,把遗留的税务问题处理好。同样,这些人也不能办理贷款、不能领养老保险等等。

所以说,企业想要成功经营好并非易事,请务必注意工商财税等方面的事项,稍有环节忽视,很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如何避免税务部门抽查,或避免被税务部门列入税务走逃户或异常名录?

1、租赁实际办公地址;

2、租赁可配合核查的注册地址;

3、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4、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5、避免使用虚假注册地址。

【第7篇】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21号发布,2023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有关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另行明确。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第9篇】税务网站查询系统

做好会计,不是光把没得事干完就算结束了,一定要定时到税务网站看看,有没有什么最新政策,不然新政策实施了你都还不知道。

1、财政部网站(还可以看看税政司等司局频道)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2、国家税务总局(一天至少看一次)

http://www.chinatax.gov.cn/

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12366.chinatax.gov.cn/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5、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

http://www.yibannashuiren.com/

6、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7、巨潮资讯网 公告区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告区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10、各省市国地税官方网站

(每周都会去看看,总局网站首页有链接)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10篇】税务查询平台

作者: 北京税务 01-27 11:51

问: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里能查询我单位的纳税等级?

答:请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纳税人信用查询】模块查看评价结果。

问:在哪里可以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功能申请,待受理通过后,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文书打印】打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问:我公司为总公司,新增一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

答:第一步:请您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如果未带出该家分支机构,请先完成新增。第二步: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第11篇】工商税务登记查询

企业违章处罚在电子税务平台怎么查询?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某一些原因导致企业违章了,那么办税人员是能够最终靠电子税务系统上进行查询具体原因和处罚措施的,今天小编老师就带你们一起来学习怎么样查询企业违章,希望下述整理的相关会计知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到你们学习.

企业违章处罚在电子税务平台怎么查询

1.进入电子税务局网站,登录企业账户,点击"我要查询"--"违法违章信息查询类".

2.进入违法违章信息查询中后,输入案件登记日期,点击"查询",即可查看到税务局推送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若不确定案件登记日期可扩大范围查询,输入案件登记日期的起止时间,可查询到一个会计年度中所有的违法违章记录.

3.查收电子税务局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可看到税务局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原因,企业应按照限期改正通知书所提示的内容去税务大厅进行相应处理,处理过程存在被处罚的可能.

汽车违章罚款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别的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最重要的包含罚款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企业违章处罚在电子税务平台怎么查询?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在上文中小编老师已经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违章的相关步骤,学员们按照上文罗列的步骤操作即可.但是有一些时候如果学员在操作的流程中遇到什么其他不明白的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的建议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会计老师进行咨询.

【第12篇】公司税务查询

为回应社会对于便捷电子服务的需求,'一户通"持续推出个人化服务,由于税务与市民生活及工作息息相关,由11月8日起,'一户通"增设'我的税务'服务,提供常用的税务查询及缴纳服务项目。市民可随时登入“一户通”,便可查阅及缴纳税单、查询职业税收益结算结果、查询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让市民能够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各种税务服务。

'一户通"增设 '我的税务"

自2023年11月8日起,'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增设 '我的税务"功能,并首先推出 '查阅及缴纳税单"、'扫码缴税"、'查询职业税收益结算结果",以及 '查询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等四项常用的税务服务项目。

纳税人登入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后,便可在 '我的税务"中查阅和缴纳名下税单,涵盖范围包括营业税、地租、房屋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的定期税单,以及特别税捐的不定期凭单。

税务信息自动提示

除此之外,'一户通' 亦为纳税人提供了贴心的提示服务。每当财政局向纳税人发出税单或收益结算通知时,纳税人便会收到由 '一户通”发出的推送提示信息;而在缴纳期限届满前一天, '我的备忘"亦会显示税单即将到期,提醒纳税人应尽快缴纳,避免逾期。

多平台提供电子税务服务

一户通“我的税务”的推出,为纳税人提供了多一个便捷且贴心的查阅及缴纳税单的平台。未来,“一户通”将持续扩展相关服务项目,增加更多的个人化的税务资讯查询和税务证明申请的服务,提升 '便民便商"的程度,以及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

上述新服务需更新“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最新版本方可使用。市民如欲了解“我的税务”资讯,可浏览“一户通”专题网站(https://www.gov.mo/zh-hant/app/),查看宣传图文包及教学短片,或致电税务查询热线+853 2833 6886。

新闻资料及图片来源:财政局 / 行政公职局

【第13篇】税务编码分类查询网站

税收分类编码怎么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分类是和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分类一样的,都是根据商品名称去选择,只不过税收分类编码库里的对应税率,都是根据一般纳税人去设置的,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选好税收分类编码后,在商品编码设置界面上要把商品的税率改成3%,就可以了。

绿化公司属于哪种税收分类编码?

1、绿化公司属于'其他建筑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059900。

2、税收分类编码查询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系统设置”-“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检索”中可以输入要查询商品的名称(不要输入全称)。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和编码只能查看,不能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操作。

3、税收分类编码的选择与检索

(1)使用金税盘开票过程中,对应“商品编码添加”界面中“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2)点击进入“税收分类编码”列表。在“索引”框内输入商品名称关键字,系统会自动检索关键字所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及商品名称。

注意:“税收分类编码”窗口里如果查找不到相匹配商品名称时,可选择相近的商品名称。如“不动产经营租赁”里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对于小规模企业如果要开具税率为3%的发票.如旅馆业小规模企业开具3%税率的住宿费。在税收分类编码里选择“其他生活服务”,“税率“默认6%。双击选择后,需要修改为自己实际适用的税率。最终在发票填开的界面中此住宿费的“税率”为3%。

五金加工属于税收分类编码的哪一种?

1、五金加工属于税收分类编码为家具、建筑用金属附件及架座;金属制建筑装饰及其零件,编码1080417000000000000

2、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1)税收分类编码部分编码税率和会计所需实际税率不一致,可以先调用出税收分类编码,然后“商品编码编辑”界面再修改税率。

(2)需要开具混合类商品,比如超市开具的商品名称叫食品,但是实际商品是面包,饼干,牛奶等一系列商品的统称。税收分类编码因划分的比较细致,所以无法多个编码一起调用出来,建议会计按照实际商品填写名称再选择相应税收分类编码,或者让会计咨询主管税局是否允许统称开具,应选择哪个统称类别来代替

(3)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先要判断是销售商品,还是服务行业,这样有助于在类别里查找。建议先用检索搜关键字(不要输入全称)。例如:开具商品货架驻片,可以检索货架缩小范围;

(4)如果需要开具的商品是统称,比如a单位开具的商品是固定资产,可以问下会计具体的固定资产是什么,车辆、办公用的电脑或者其他,然后根据具体商品名称搜索税收分类编码;

(5)部分税收分类编码可能在最下级菜单目录找不到,但是在他的上一级菜单目录里有。例如:育苗这个商品。点“林业产品”下的3个子目录都找不到,但是点击“林业产品”就会出现。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4篇】河南省税务发票查询

近期收到不少小伙伴私信在办理税务期间遇到了一些麻烦,主要是关于账户中心,发票查询统计,海关缴纳书等问题,今天华博财税将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下,赶快来一探究竟吧!!

发票查询统计流程

答:操作流程:在功能菜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

全量查询统计:选择【近24小时】或【全量】(建议选择全量),逐项选择【查询类型】及【发票来源】,输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点击【查询】,点击【查看详情】。显示发票状态详情,包括发票状态、风险等级、用途标签、入账状态、入账时间等信息。

点击“冲红类”、“退税类”或“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对应标签页的信息。

纳税人收到了一张发票,但在抵扣类勾选模块无法查到该张发票。

答:1、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中,查询对应发票,看发票的金额是否为负数,如果是负数,该张发票在抵扣类勾选中不显示。

2、排查是否为农产品普通发票,当前发票为税控设备开具的农产品普票,需到纳税人端“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发票为代开的农产品普票,则需通过纳税人端“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

海关缴款书采集流程

答:该业务采集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下发以及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自动进行稽核比对并反馈稽核结果。

操作流程:【税务数字账户】-【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动录入”按钮,弹出“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对话框。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哪些人员可以删除?删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删除办税人员后,办税人员无法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需要恢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重新添加办税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无法被删除,被删除的办税人员信息在“历史管理信息-已删除”中可以查看删除记

阅读原文:

【第15篇】宁夏税务发票查询系统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税服务厅切实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操作流程培训为契机,大力推广“宁夏税务”手机客户端(“宁夏税务”app),使更多群众知晓和使用“宁夏税务”app,实现群众办事更方便快捷。

“宁夏税务”app是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于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正式推广上线的一款手机客户端,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税费申报缴纳、涉税事项申请、涉税事项查询等基础功能,其中包括:预约办税、实名信息采集、办税进度查询、办税地图、征期日历、税收法规、发票真伪查验、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查询等即时性功能。

“宁夏税务”app的上线使用,打破了原有的空间壁垒,实现了移动端、web端、金税三期核心端信息互通互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24小时指尖上的办税服务新体验,为工作人员提供随时随地查看处理各类待办事项任务的移动办公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非接触式”办税新体验,获得了使用者的连连称赞。

通讯员: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胡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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