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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0:05 热度: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备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第1篇】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首先!什么是入川备案: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是省外企业取得进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凭证。

2、入川备案的法定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

3、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企业办理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现在已经无此项要求,)

4、办理入川备案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1. 企业资质

①营业执照

②建委资质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

2. 企业川办公场地

3. 企业在川联系方式(必须是座机,且需提供座机凭证)

4. 提供在川人员信息及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报送人员的要求①技术负责人

勘测设计企业: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职业资格证;

施工企业:应具备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中的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

②安全负责人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③质量负责人

具备质量(检)考核合格证书

④入川负责人

⑤建造师

⑥ 施工员

【第2篇】软件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3篇】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

问题描述:

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点击下载模板。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页面。

相关文章导读:

【第4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编者按:

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

(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资产划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对企业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应当进行的备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前述六项并购重组交易类型以及资产划转的优惠政策不同之处在于,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递延纳税,而是在已经确定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分期缴纳税款,相比之下优惠力度不大。

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各方是备案主体。同时,在交易各方中还需要确定重组主导方,需要重点关注重组主导方的备案行为对其他交易主体履行备案程序的影响。

确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各方后,需要确定备案受理机关,通常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备案受理机关。

下表详细阐明了各类交易中的备案主体、重组主导方和备案受理机关。

交易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备案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

收购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转让方

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

重组主导方

债务人

转让方

转让方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备案受理机关

各备案主体的原主管税务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并购重组交易中的备案主体应当在重组业务完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的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因此,备案时间以重组交易完成为判断标准,具体时间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2023年第48号公告对该五类交易类型的重组完成日作出了认定规定,如下表所示。

交易类型

重组完成日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法院裁定书生效之日

股权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日

资产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之日

合并

合并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分立

分立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由于不同的重组交易类型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要满足不同的特殊条件。具体而言,五类交易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有:

1、债务重组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债务重组报告表》;

(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商业目的;

(4)债务重组协议书或法院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8)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2、股权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股权收购报告表》;

(3)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3、资产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资产收购报告表》;

(3)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4、合并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合并报告表》;

(3)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0)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1)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12)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3)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5、分立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分立报告表》;

(3)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分立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以及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0)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四)备案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三、资产划转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及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资产划转交易的交易主体通常为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义务主体,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其各自的备案受理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在资产划转完成日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提交备案资料。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商业目的等;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以及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6)交易双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四)备案后续管理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及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及2023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及分期缴纳的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申报。

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实现。

(二)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投资企业在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商业目的等;

(3)投资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4)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5)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三)备案后续管理

投资企业应在分期缴纳税款的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申报企业是否有转让或收回取得的投资情况。

小结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工作重点包括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受理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材料的准备及备案后续管理。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归纳涉及非居民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备案注意要点,敬请期待华税

后续文章。

[1]由于改制情形较为简单,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第5篇】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尊敬的纳税人当您完成新办纳税人税务备案,为了方便您今后办理涉税业务,提高纳税信用等级,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办税务备案纳税人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关于文书送达

完成税务备案后系统会为您开通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并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请定期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文书接收】,及时接收税务通知信息或文书,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申报的税费种等信息请阅读《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或者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

税(费)种认定信息

1、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为季的,每季度申报一次;纳税期限为月的,每月申报一次;纳税期限为次的,发生该业务时申报;

2、申报期限: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即每(月)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如遇周末和节假日则顺延)

3、申报渠道:(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网页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

(2)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

纳税申报操作简易流程指引: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线申报---纳税申报

申报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3)微信【湖南税务】公众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湖南税务wei

以上申报渠道的账号和密码会在新办登记时发放给您,初次登录后需自行修改;如忘记密码,可通过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进行重置,或由实名认证的办税员持身份证原件至办税厅重置。

三、关于发票

1、已领取发票的按月对税务ukey进行抄报税(不管当月是否开具发票);

税务ukey

2、已领取发票的按月对当月开具的发票进行【交(验)旧处理】;

升级版发票验旧

已开具发票验旧简易操作流程指引: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

3、按(月)季度对自开和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数据进行统计(需包含未开票金额);

按月(季)统计经营状况

4、请妥善保管您已领取的纸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现阶段提供200多项业务进行线上办理。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

【第6篇】为什么要税务备案

金税四期监管下,很多老板时常莫名的接到税务局的通知“您的公司存在税务异常,请尽快解决。”这像是晴天霹雳,企业主们感到非常的无助,好好地为什么就被稽查了呢?

其实,税务异常并没有那么可怕!税务异常又指税务稽查,是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从而被税务局警告改正,却依旧我行我素的企业。因此被税务机关当场检查,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因此,不管是新成立的公司还是成立很久的公司,都必须依法每月或者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报表,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金额。

一.公司出现税务异常的原因?

1. 未按时进行记账报税;

2. 长期零申报

3. 营业地址异常

4. 关联企业税务异常

5. 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6. 企业长期拖欠税款

7. 纳税人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二.税务异常的后果

对于企业而言,出现税务异常,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因此被列入“黑户”的企业,一定要及时解除税务异常。

三.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解除公司税务异常呢?

解除税务异常流程为: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异常情况说明和解除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正当理由;

2.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以及审核;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4.企业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工作;

5.解除企业非正常税务状态。

以上就是恒砺集团总结出来关于公司出现税务异常的原因,以及税务异常解决办法,对于新手创业者来说,税务异常是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然而税务异常对于公司的影响有比较重要,所以新手创业者一定要知道税务异常的解决办法,如果大家对于税务异常的原因和解决办法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恒砺集团聊聊,或者是您遇到其他有关公司注册,工商变更,资质许可问题也可以给恒砺集团留言哦!让您的创业更轻松!

【第7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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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库235页,访问知识星球后,搜: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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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

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

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

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2.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

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对【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

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3.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

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

4.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

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

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对

5.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

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之

和。错【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6.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

金可以结汇。错 7.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对

8.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若发生变化,银行

可在基础信息中直接修改。错【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

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

息】

9.外汇局作出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决定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

10.货币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对

11.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委

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

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对

12.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

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

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对

13.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到期日不得晚于开证行承兑付款日

后 10 个工作日,且融资期限不超过 1 年。错 【7 个工作日】

1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息。对【累计期限达

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 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

次贷款利率计息; 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 按展期日的原档次

贷款利率计息。】 15.福费廷业务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并且受客户信

用等级限制。错【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

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16.凡依法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外

币结算。错【凡是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

使用人民币结算】

17.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

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

者共同持股 3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30%但处于最大股东

地位的公司。错【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

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

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18.对于外汇市场交易者而言,企业进行外汇套保的目的不是博

取风险收益,而是为了锁定风险,控制成本。对

19.美元指数( usdollarindex,usdx)显示的是美元的综合值,综

合反映美元总体表现强弱的指标,是国际外汇市场最重要的指数,

被市场参与者密切注视。对

20.买入看跌期权无法规避市场下跌风险。错 ?

21.会计结算部门在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时,使用“中长期贷款——出口买方信货”科目进行核算。对

22.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主办

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对

23.外汇大额活期对公存款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采用变动利率的,当日账户余额符合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

按约定利率计息;低于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按我行挂牌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对

25.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全球特别控制名单数据库,并通

过正式公文及时更新敏感国家和地区。错 【总行】

26.外汇保证金资金不能现钞存入、不得质押。对

27.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不

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错 【纳入】

28.企业 a 需办理一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总金额为 20 万美

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金额为 20 万美元,企业 a

与收款人协商按照合同进度分期付款,本次申请付汇金额 10 万

美元,银行给予办理。对

29.若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无需办

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错

30.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额度,最长放款期限为 2 年。对

9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

后,应当至少保存()。

a.15 年

b.5 年

c.10 年

d.3 年

答案:b

98.涉敏业务尽职调查/增强型尽职调查由()及以上的业务受理行或受理部门负责。

a.网点

b.支行

c.一级分行

d.二级分行

答案:d

99.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用于:

a.购买原材料

b.购买保本理财

c.向关联企业借贷

d.买房后出租

答案:d

100.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

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a.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b.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外汇资本金账户

d.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答案:d

101.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应通过货物贸易外

汇监测系统的“()“模块办理。

a.报关信息核验 b.企业信息查询

c.电子数据核查

d.登记表签注管理

答案:a

102.办理 5 万美元以上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所需

资料不包括:()。

a..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b.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

c.税务备案表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答案:b

10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不含)以上

的下列哪一类外汇资金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

a.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b.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c.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d.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入、

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答案:d

10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

以以()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计价结算。a.人民币、外币

b.外币、人民币

c.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或外币

d.人民币、人民币

e.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

答案:c

105.外汇局对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个月的相

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a.6

b.18

c.12

d.24

答案:c

106.转口贸易是指货物直接从生产国到消费国,但交易由(

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分别进行。

a:中间国

b:生产国

c:消费国

d:付汇国

答案:a

107.以下哪一项材料是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 20 个

工作日内不需提供给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的()

a.投资额度批准文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开户许可证

d.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案:c

108.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等资料的时间()。

a.永久保存

b.不少于 5 年

c.不少于 10 年

d.不少于 20 年

答案:d

109.以下主体可以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有:()

a.财务公司

b.资产管理公司

c.金融租赁公司

d.证券公司

答案:a

110.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关闭外债专户时,开户确认(

)。

a: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b:该笔外债已经注销 c:该外债专户开户在一年以上

d:该笔外债曾发生结汇

答案:a

111.下列关于 fdi 业务相关描述错误的是()。

a.办理外商投资主体档案新建时,“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系统默

认为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后,系统将会自动调整

为“是”

b.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转中”业务,中方股东不可通

过人民币账户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直接对外支付,需开立专户

办理

c.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

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无需在资本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d.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

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报送年报数据

答案:c

112.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

的客户,银行应(

),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处理制度,限制此

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a.审慎地继续完成已与其开展的交易,保持关注,遇有重大情况

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b.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 c.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按商业原则继续完成己与其开展的交

d.暂停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待客户提

交相应保证材

料后方可恢复交易

答案:b

113.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

商确定,但必须大于()。

a.0.5

b.0

c.1

d.1.5

答案:b

114.()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代理方的身份代理客户在境内外

证券市场上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经

营活动。

a.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b.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c.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d.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答案:c

115.银行间外汇市场( )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未对客

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

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即期做市商

b.远期掉期做市商

c.综合做市商

d.以上均不是

答案:c

116.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 )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 3%的幅度内浮动。

a.马来西亚林吉特

b.日元

c.美元

d.俄罗斯卢布

答案:b

117.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最近两个

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上。

a.5

b.9

c.6.

d.8

答案:b 11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1、每笔外债最多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

2、a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外币结算账户 3、

b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需入待核查账户

a.1,2 和 3

b.3

c.1 和 3

d.1 和 2

答案:d

119.境外医生到境内对中国籍病人进行会诊,病人向医生支付的

出诊费应申报在(

)项下。

a.223021 一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b.223029 一其他私人旅行

c.229030 一医疗服务

d.321000 一员工报酬

答案:c

12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

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

局应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4

b.5

c.7

d.6 答案:c

121.对截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末仍存续的所有外债,签约信息已

从旧接口规范数据共享到新接口规范数据中,银行应补充签约信

息()数据项。

a.注销

b.新增

c.余额

d.变动

答案:b

122.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企业的工作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不满( )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子撤职处分。

a.10

b.15

c.5

d.20

答案:c

123.下列有关进口信用证拒付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收单点(接单点)应妥善保管拒付项下全套单据

b.客户意见为退单时,收单点(接单点)需在交易申请中注明退单

快递费用与快递编号(如有)

c.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货担保的单据,可办理拒付 d.拒付交易应在收到单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答案:c

124.根据 ucp600,转让信用证时,不得在原证基础上减少和缩短

的项为( )

a.信用证金额

b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c.效期

d.装期

答案:b

125.()是指依托于我行全球清算网络,在没有第三方清算组织

参与的条件下,客户可在多渠道使用的工行境内、外机构之间的

跨境汇款产品。

a.工银速汇

b.星速汇

c.西联汇款

d.速汇金

答案:a

126.以下关于保险单据表述错误的是()

a.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

不迟于发运日生效【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

效】

b.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c.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d.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答案:a

127.以下不属于进口类融资业务的是():

a.提货担保

b.进口预付款融资

c.打包贷款

d.进口保理

答案:c

【第8篇】软件著作权税务备案

来源:找法网

我国目前针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著作权除了一般常见的文字作品,还有软件著作权,而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保护着人们的智力成果。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6、公告发证。

二、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费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

继承: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6、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7、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8、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9、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等等。

三、软件著作权含金量高吗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

3、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首先要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然后提供部分源程序和手册报送审查;然后是版权中心复审,再公告发证。

【第9篇】特殊性重组税务备案资料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题)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①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50%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释】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例题·单选题】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计算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 )万元。

a.100

b.120

c.150

d.200

【答案】c

【解析】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条件: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解释】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新股指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指被分立企业的股权)

(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理解方法】一般处理按公允,满足条件才按原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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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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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前,北蔡资管持有汽空厂100%股权,汽空厂持有上海汽配35.35%股权,北蔡资管持有上海汽配7.93%股权,为更好地发挥汽空厂对汽车零部件企业投资平台的职能,提升管理效率,北蔡资管拟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上海汽配7.93%股权给汽空厂。因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股权划转,故本次转让价格为0 元。

2019 年6 月28 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浦北集资办﹝2019﹞4 号《关于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之产权界定意见》,北蔡资管持有的上海汽配7.93%的股权为集体资产。

2019 年6 月28 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4 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划转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的批复》,同意汽空厂接受北蔡资管无偿划转的上海汽配7.93%股权。

2019 年6 月28 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5 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划转给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北蔡资管将持有的上海汽配7.9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汽空厂。

2019 年7 月26 日,北蔡资管和汽空厂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有关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本次无偿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转让过程中无需缴纳所得税,北蔡资管及汽空厂就该税务处理事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2019 年8 月12 日,上述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交割。

2019 年8 月19 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1168)。

来源拢上税语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局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是“实行备案管理”,因为不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提交资料至主管税务局审查,大多数企业可能在没有被纳税评估,并且因资料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项目被剔除等等原因之前,都不会特别重视研发费用备案材料的合理,完整的准备备查。

在金税三期完善运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的税务监管环境下,有两种情形会补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一种常规抽审,针对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纳税评估每年抽审20%,3-5年企业肯定会轮到一回;二就是现在强大的金税三期技术,其建立的企业画像与风险模板,指标系统,将直指企业一切异常问题;比如企业只研发不生产的购销两头在外问题,比如企业研发费用变动异常问题等等。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直接会使国家征税减少,与现如今留抵退税的导向有异曲同工之效,企业敢去申请加计去申请留抵,一旦风险预警,纳税评估,是否能经得住检查?

针对研发加计的检查主要在于:

1、项目立项文件与费用归集表,注意研发开发的时间段与费用发生时间段,以及实际产生收入时间的匹配合理性,不要收入已经产生了,费用才发生,那明显不是因研发才产生的收入,被剔除是理所应当;不要项目尚未立项,就已经有费用产生;

2、项目立项文件的研发成果修辞描述,不要提及企业某项已有技术或专利的升级研发,注意研发成果不要写市场调研内容,可能在企业认为是经过调研才去进行的研发立项,但是政策规定有,就需要严格避开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反列举项: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人员名单配置的合理性与费用发生的可匹配性;人员名单,针对专业研发人员,注重专业,辅助研发人员,专业选择多面一点,但是不要仅有少量专业研发人员,大量的辅助研发人员,不合理肯定会被剔除。二是费用归集的人员费用明细要能匹配上人员名单,此点需要提前规划。研发人员的费用报销单据、审批流程,科目归集都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有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针对非常规保险,可拿政策与税局沟通,存在沟通空间,不要评估说非社保非五险一金不可扣,就直接认了。

4、研发设备配置与费用发生。设备管理,签收与使用人应与研发人员部门应用对应上。此处同样注意合理性,不可能一年换一批电脑,不可能公司只有研发部门有新增设备,其他部门没有,不要把所有新增设备,固定资产都算在研发费用中。

以上资料检查重点,企业应当将功夫做在平时,就能应对税局的检查了,财务人员应梳理好政策及要求,检查审视研发人员的立项文件,不要认为是研发人员的报告问题,事不关已,最终,如果纳税评估过不了关,企业面临要多缴税款的时候,在规范的企业里,那就是财务部门的税负指标无法通过kpi了。相反,财务人员按政策指正规范管理备案资料,纳税评估看企业管理规范,有依有据,就会有初印象的合规管理了,相对更信任企业数据的真实与合理性,相反,税局来了,企业备查资料没有,找研发去要资料,到准确好系列资料的时间差,再到检查文件时,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未尽事宜,欢迎指正探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第12篇】税务备案流程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有这些疑惑: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的同时,企业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吗?是每个项目都要办理吗?办理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下面,印心就从实际例子出发,解决大家的这些疑问!

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23年6月向香港股东支付了一笔股息共计500万元。因为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或者物品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不包含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具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偶然性所得收益和经常转移的收入,包括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等。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

如果是定期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那么需要每次都办理备案吗?

如果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多次进行的对外支付,那么只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就可以了。

而且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满5万美元的款项都需要备案。这几种情况的外汇资金,可以不用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种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承包工程款项,或者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和赔偿款等;

境外机构在进口贸易项目中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目中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外汇资金情况。

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的税务备案,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3篇】税务资格备案表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往期回顾

【第14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第15篇】2023年税务备案事项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什么是税务事项容缺以及如何办理。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二、容缺事项清单

业务事项

可容缺资料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矿区使用费申报

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合同中文译本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业务事项

取消报送资料

1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复印件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6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a06312《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7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税务登记证副本

8

建筑业项目报告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

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

四、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业务事项

改留存备查资料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2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

税收减免核准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1、容缺办理事项

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税费业务事项,按照可容缺资料范围进行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2、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3、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六、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1、取消报送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取消报送的相关资料。

2、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相关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标题

文号

废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4号

第六条中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1)点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2)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点②;第(2)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3)点②、③、④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4)点①、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第八条中“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2〕207号

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

《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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