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重要预告:四川省将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也就是说之前锁死了的这个期间都不能清卡,不能清卡会影响报税开票,有税控盘的客户朋友最好在5号之前确定下是否清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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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3月份
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经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现将我市2023年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来源:漳州税务
编辑:实习生 谢妍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领导信息”一栏最新信息显示,郝军辉已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郝军辉长期任职国家税务系统,此番履新前,他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郝军辉出生于1971年4月,山西繁峙人,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后,郝军辉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工作,后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等职。2023年7月起,他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2023年6月卸任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2023年12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9月同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4月卸任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6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23年12月,他被任命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至此番履新。
原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许尔锋,出生于1963年12月。他早年任职甘肃,曾任定西市市长等职,2023年调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2023年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2023年10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目前,应急管理部领导班子中,还有一名“70后”,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宇飞,他出生于1971年10月。
郝军辉简历
郝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生,山西繁峙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至2003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科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其间: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所得税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10月起先后任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挂职任广州市花都区副区长);
2023年7月起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
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023年6月免)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兼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10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现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新税务便民春风添力 新服务纳税人得实惠
——税务总局启动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今年是全国税务系统自2023年以来连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六年。2月20日,主题为“新税务•新服务”的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正式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对外发布。在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税务的开局之年,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围绕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办税提速增效、改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税收协同共治等方面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展示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新坐标:“组合拳”围绕减税降费打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23年税收工作的主题。与往年相比,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减税降费重点,集成推出了22条具体举措,既有政策性措施,又有服务性措施,全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充分发挥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部门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下功夫,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同时,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确保减税降费取得实效。“税务部门首次将税收经济分析工作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据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巡视员刘新利介绍,“各省级税务部门也要每季度定期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人报送资料再精简25%以上。精简报送资料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一项重要的服务性举措。2023年底,税务总局清理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将在2023年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实现2023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多措并举优化发票办理。发票办理是纳税人办税的堵点、痛点,也是兑现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关键点。2023年,税务部门将推出一揽子优化发票办理的便利举措,确保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自2023年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5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来,节约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办税时间,推动了小微企业发展,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今年也纳入试点范围。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表示,“这3个行业的小微企业集中、代开需求量大、虚开风险较低,纳入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新政明确,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限制。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平台选择确认抵扣增值税发票,不受纳税信用级别的限制,将大大节省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认证的时间。
2023年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并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发票办理难题。
——建立纳税人诉求快速反应机制。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税务总局将在2023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进一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不断完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努力做到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纳税人遇到的问题随解随答、有求必应、快速响应。
新速度:让办税事项更少、环节更简、渠道更多
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是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展示新机构新税务新气象,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提速增效方面提出21条措施,主要通过优化流程提速、申报缴税提速、系统整合提速,让事项更简、办税更易。
——70%以上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2023年,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50%以上本级《纳税人办税指南》中所列事项一次办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税务部门在2023年底前将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纳税人可全程网上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据介绍,2023年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还将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部分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满足大企业个性服务需求,助力大企业持续发展。
“大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多,财务人员多,办税工作量大。税务部门充分考虑大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很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小华说。
——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出口退税服务全面升级。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纳税人和缴费人感受最深的就是办税的便利程度,这需要税务部门从优化申报、缴纳、退税等环节同步进行优化。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税务总局将持续完善信息系统,压缩纳税人办理申报业务时间。在税费缴纳方面,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并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
同时,税务部门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将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更加利好的发展环境。
——“线上”“线下”多渠道轻松办税。在总结吸收近年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23年—2023年)》,明确指出要构建强大稳定、智能高效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介绍,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落地推进,税务总局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税务部门还将通过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线上”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服务。
“个税app页面简洁实用,政策显示清晰,随时随地都能进行掌上操作。”安徽天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可华在体验个税app后分享了他的感受。
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到2023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新环境:协同共治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
2023年,税务部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世界银行发布的《2023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纳税指标排名比上年提升了16位。2023年,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然是税收工作重点,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门推出9条措施,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办税次数,努力提升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竞争力。
——提升纳税信用含金量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银税互动”活动自2023年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力合作,树立褒扬诚信的价值导向,将企业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孙玉山表示,2023年税务部门进一步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实现贷款的申请、审批、放款均在“线上”完成,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推动多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2023年,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完善跨部门业务联办。同时,扩大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加强专业机构监管提升涉税服务水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今年,税务部门将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增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构建有利于税收共治的社会环境。
在启动仪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强调,针对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提示提醒、协调解决机制,找差距、补短板,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细落实,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法、粮食流通管理、短缺药品价格……国务院部门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政策文件正在征集意见中,立即参与,说出你的想法。期待你的真知灼见,我们天天在线。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08/t20170807_2667431.html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425265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820
国家税务总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8
截止时间:2023年9月6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992/n326754/c1112840/content.html
电子信箱:fgc@chinagrain.gov.cn
传真:010-63906262
截止时间:2023年9月3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1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3/175709.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信箱:rendp@cfda.gov.cn
传真:010-88330718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5
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监会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08/info4078952.ht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3
电子信箱:law@circ.gov.cn传真:010-66288161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
6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mot.gov.cn/yijianzhengji/201708/t20170810_2807467.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收
邮政编码:100891
电子信箱:dalang_2010@hotmail.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9日
7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8/art_33_205940.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140
电子信箱:zhengqiuyijian@cbrc.gov.cn
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8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2/art_33_205858.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jtbtfc@mot.gov.cn
传真:010-65198905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
9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jj.mep.gov.cn/dtxx/201708/t20170818_420023.s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信箱:66556440@163.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8日
江西人注意!
2023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集中缴费期截止到12月31日
抓紧办!
本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待遇享受期为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一旦“断保”
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自理
缴费方式来了
如果您已完成参保登记或曾在江西省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线上参保缴费。
(一)税务微信缴费
关注“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税费服务”-“我要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本年自主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后,系统带出应缴费金额,缴费人自行缴费。
b.医保核定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医保经办机构已核定的缴费信息,缴费人确认无误后缴费。
“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二)微信生活缴费
打开微信,点击点右下角“我”-“服务”-“生活缴费”- “社保医保”,先选择参保地市,再选择“江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后即可缴费。
(三)赣服通(支付宝)缴费
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费”-“社保缴费”,经人脸识别认证后,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即可缴费。
(四)云闪付缴费。
缴费人打开云闪付app,首页搜索“江西社保缴费”小程序,选择所需要缴费的险种,输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即可缴费。具体缴费流程参照“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五)税务窗口缴费
缴费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参保地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在窗口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费。
(六)银行缴费
目前可以缴费的合作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九江银行、上饶银行等。
1.手机银行缴费。下载安装手机银行app,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即可缴费。
2.柜面缴费。缴费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合作银行网点柜面缴费。
3.微信缴费。关注合作银行微信公众号即可缴费。如“江西辖内农商银行微银行”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惠生活”-“便民生活”-“社保通”,选择参保地区、参保险种、缴费类型,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选择缴费时间、缴费档次,点击查询后即可缴费。
其他银行微信公众号相类似,各银行缴费流程略有不同,详情咨询当地银行。
(七)医保微信缴费
关注“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微服务”-“居民参保缴费”,跳转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中心”页面。
“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医疗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二、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一是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二是发布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开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鼓励规模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例1: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例2: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五、试点纳税人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新办纳税人是指,自2023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部分新设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3:纳税人e公司,2023年1月成立,依据该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e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例4:纳税人f公司,每月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50份。2023年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f公司作为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800万元/自然月。
六、如何理解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学习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最大限度遵循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在试点上线初期,对发票开具限额采用“新票新办法、老票老办法”的管理模式。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后续,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实施,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将与全电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时,如何增加额度?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两种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系统自动调整
1.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定期调整。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3.不定期调整。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5:纳税人g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例6:纳税人h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 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二)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7:纳税人i公司2023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九、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一、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无需受票方确认,可直接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3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9:2023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l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3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2023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十二、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例11: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3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3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十三、《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十四、《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十五、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十六、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合条件,可扣
条件:
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变为一般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
(一)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点击文末链接可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02月11日
全市外贸出口企业:
为了提升您的办税咨询体验感和满意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咨询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贸出口退税咨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咨询,可以拨打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电话0755-83878896。
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流程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66热线(福田、南山、宝安、龙华区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除外)。
三、外贸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等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可以登录“深圳税务”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12366在线咨询”;登录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选择“我要办”—“在线咨询”。
四、撤销“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深税”—“互动咨询”—“第二税务分局”咨询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近日,河北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强对落实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监督执纪工作,对1名上级已提示风险仍违规审核通过造成企业多退留抵退税款的税务人员予以立案审查。
经查,河北省唐山市某税务分局副局长赵某某,在上级税务机关提示某企业增值税抵扣凭证存在异常风险、进项税额应予转出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同意该企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多退留抵退税款。目前,当地税务部门已追回多退税款,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税务部门纪检机构要切实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将监督执纪贯穿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的各环节、全过程,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提供坚强保证。
甘肃省税务局以创先争优为目标,围绕深化征管改革、党史学习教育和铸造税务铁军,积极采取创新举措,注重提升工作效能,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优化服务显“甘味”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升级“不来即享”“项目管家”服务,加强“绿色税制”和“税收经济效应”分析,打造“甘味”特色服务品牌。
健全“不来即享”机制。该局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化“政策推送、在线办理、不来即享”机制,推动“不来即享”向社保费、非税收入领域拓展。
优化“项目管家”服务。该局搭建“项目管家”数据管理平台,创新全流程、场景式和个性化服务。同时,为省、市、县三类重点项目“量体裁衣”,送上政策大礼包,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在此基础上,建立“领导包抓对接、管家跟踪服务、部门联动跟进、服务提速提效”机制,让各类重点项目加速落地。
提升“绿色税制”质效。该局不断加强“绿色税制”建设,实施闭环管理,深化绿色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主导、税务部门主责,财政、住建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的绿色税收共治体系,全力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开展“税收经济效应”分析。该局聚焦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以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等大数据为支撑,推进大企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大企业税收经济的“风向标”“晴雨表”作用。同时,这也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战略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通过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不来即享”机制被列为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亮点之一,“项目管家”助力4553个重点项目落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税收12条”,受到甘肃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得到上级领导3次批示肯定。利用发票数据研判gdp,被上级确定为可复制推广经验。
深学党史办实事
甘肃省税务局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立“一级响应”“双培双抓”“三联三促”“四个协同”机制,打造“党史十学”、“1+5”实践、“党史联学联做”和“100+4”便民办税服务体系。甘肃省各级税务部门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
“一级响应”。该局派出4个巡回指导组,在全省税务系统成立111个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坚持清单明责、定期会议、全程指导和动态跟进,以“一级响应”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省税务系统逐级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个人自学、专家辅学、研讨互学、培训促学、活动强学、青年深学、赛考检学、宣传引学和全员践学“党史十学”行动,构建互为补充、一体推进的党史学习教育体系。
“双培双抓”。该局坚持党员干部与业务骨干“双培互带”,学习教育与税收工作“双抓互动”,深化“庆祝建党百年 凝聚税务力量”主题实践,以及劳模培育、先锋引领、练兵比武和文明创建工作,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联三促”。省、市、县税务局开展党史联学活动,举办学党史讲党史故事汇活动、家书分享会,上下联动促延伸。省局建立“月清单+周例会+巡回指导”机制,创新“初心课堂”“党员讲习所”等学习载体,广泛开展主题党日、道德讲堂、快问快答和清明祭英烈等活动,内部联动促覆盖。省局与地方党委工作部门、企业、扶贫村的党组织结对共建,通过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和活动共办,内外联动促拓展。
“四个协同”。该局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推动“不来即享”与“直达快享”协同提速,“项目管家”与“办税窗口”协同服务,“开门立制”与“柔性执法”协同开展,“诉求清单”与“履职清单”协同落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在学党史办实事中,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下基层614人次,召开座谈会234场,走访纳税人3449户次、基层干部5228人次,研究解决基层难题220个、纳税人疑难问题628个,这些工作均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肯定。
严管善待活基层
建好人才队伍是创先争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严管善待活基层要求,科学带队管理,公平选人用人,铸造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和有正气的税务铁军。
统筹协调,共建共管。该局从严管队伍入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激发基层干部效能。省局纪检组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纪审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包括党建协作共建机制、完善工作会商机制、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联合督审稽查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和服务发展联动机制在内的大监督格局。
数字人事,助推成长。该局按照“年龄较大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级,年龄较轻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务”的思路,畅通职务职级“双通道”。立足智慧税务建设,对接数字人事系统,描绘干部成长轨迹,强化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方位考核管理。同时,把组织发展与干部个人成长紧密结合起来,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提供“精准画像”,为各级党委识人选人用人提供重要参考。不断推进组织与个人绩效融合,建立编制部门负责人特别加分制度和个人承接组织绩效指标后按贡献加分制度,规范指标编制和考核规则,有效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个人愿景与组织目标协调一致。
减负增效,焕发活力。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该局大力推行清单式管理,采取“30+10”措施,建立“1+5”工作机制,开展“一票否决”工作,对会议、检查进行统筹和专项清理。此外,该局还出台一揽子干部激励方案。
练兵比武,送教基层。该局将全省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纳入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加速推进业务融合,充分释放干部活力;组织全系统专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送教下基层”,采取“集中现场讲授、精准操作辅导、税企互动答疑、线上课程推送”的方式,实现一次送教、长期求教、教学相长。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甘肃省税务局一体化综合监督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受到上级领导肯定。自依托地方平台开展练兵比武以来,全省税务系统累计有5人获得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594人荣获“甘肃省技术标兵”“优秀选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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