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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07:33:02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

2023年第6期和第7期《中华英才》杂志连续发表了文章《施长恩:脱贫攻坚庆胜利,乡村振兴再出发》、《施长恩:征途漫漫 唯有奋斗》。其实,早在2023年,《中华英才》杂志就曾报道过施长恩的作品。究竟是什么样的艺术追求和家国情怀让这位书法家多次登上这本重要期刊呢?了解过他的为人和作品,你就能明白其中原因了....

今年年初,著名书画家施长恩满怀创作激情与对党和国家的拳拳深情,饱蘸彩墨,奋笔疾书,以一幅幅全新创作的作品,为脱贫攻坚战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时刻,倾注一个艺术家全部的赤子之心。拥有多次深入基层考察走访工作经历的施长恩说:“全人类都没有过我们今天的成就,我很激动。也很感动,想为我们伟大的中国***、伟大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而倾情创作,未来我始终都会用自己的观察与感受,书写全新的乡村振兴时代,描绘全新的国家发展历程。”

施长恩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了将艺术创作与社会生活相结合中去,他说,如何倡导这个时代的审美,如何引导这个时代审美的倾向,这是我们艺术家的首要责任。他常说,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讲政治,杜绝低俗的作品出现,书作、画作要配合中心工作,不能局限于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也要对工作有所促进,从艺术角度出发,出精品,出为人民津津乐道的作品,不能为了政治就不讲艺术,要以传承祖国传统艺术,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修养为宗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不管是其创作的主题,还是其长期的支持慈善事业,都展示了施长恩的家国情怀。他说,只要是能够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事情,我们都要大力弘扬,尤其是作为一名艺术爱好者,更要用自己的特长,弘扬社会正能量,多为社会做贡献。

施长恩常说,一位高品的艺术家,一定是包容博大的,是视野高远的。而从他的言行举止中,我们也能深刻体会到,他心中所装的,永远都是社会的进步,是人民的福祉,是满满的正能量。

前几天,一位朋友来访,在了解到山东省教育部门通过自主创新,为广大家长创建了“幸福路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缓解家长焦虑、支持家长养育孩子方面,尤其是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家长的自我成长方面,做了大量的事情,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受到了很多表彰,他欣然提笔写下了“中国梦 幸福路”六个大字,鼓励山东继续探索,继续努力,广泛推广幸福路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让更多的家长从中受益,让更多的城市和乡村更加文明和谐。

施长恩常说,一位高品的艺术家,一定是包容博大的,是视野高远的。而从他的言行举止中,我们也能深刻体会到,他心中所装的,永远都是社会的进步,是人民的福祉,是满满的正能量。

也是因此,他是一位有着家国情怀的人民艺术家。(李聪敏)

资料简介:

施长恩,原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供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会主席)。自幼喜爱书画,1976年入伍后于始习油画,后又习国画、书法。喜水墨山水,偶写花鸟。书法以隶书见长,得宜于许多书画名家指点。书画作品《荷花》《硕松》《松骨赞》《路》 《横空卧幽枝》《新绿》等参加了文化部、中国书协、美协举力的“全国迎接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大奖赛”“缅怀周恩来诞辰100周年全国书画名家邀请展”“全国首届著名作家、诗人、书法家、画家全作品联展 (第一二届)”“纪念张大千诞辰100周年、华人书法名家精品展”“迎接二十一世纪国际艺术联展”“迎接2000千禧年国际艺术联展”“中央国家机关近年历届书画展”等国内外展览并获奖,被收入作品集,报刊杂志刊用和馆藏。出版有作品集《长恩书法》 《长恩画选》《长恩摄影》等。近年来,先后在军事博物馆、上海举办个人作品展(双人展)。

【第2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3篇】辽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第4篇】国家税务局税务政策咨询

一、常见咨询分类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咨询属于律师咨询业务之一,而咨询如何收费,市场上分成了以下几类:

免费咨询(政府提供):免费税务咨询多数是自然人的纳税需求和企业简单税务事项,此类问题税务局会在12366官网搜集整理并定期发布,网站上的指导性答复足以解答咨询者的疑问,但答复的结果都是标注仅供参考,并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免费咨询+收费代理:此类问题的难度较第一类有所上升,咨询者往往辗转多处问询,答复者仅提供前端简要咨询,且不给咨询者提供任何免费法律文件,后续税务诉讼、出具文书等都是收费的。

收费咨询:多为疑难、复杂、专项的企业税务难题,企业愿意为此支付高额咨询费以取得解决方案,此类税务咨询要求解答者专业化程度高、行业经验丰富、答复能够合法落地,相比前两种咨询难度和耗时都增加了数十倍。

免费的咨询看起来便宜,其实代价昂贵,免费咨询不对咨询结果负责,咨询者参考答复施行后可能造成巨大税务风险,实际要承担高昂代价。企业端的税务咨询,小到一项具体的经济事务如何纳税、大到一家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合规、再到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如何进行税筹,问题的专业性更高,答复的要求更挑专业、更耗时间、更易见价值,数万元的咨询费对比几百上千万的节税额,咨询费其实很便宜。

二、税务咨询解答人员素质要求

律师身份:提供税务咨询的税务律师,首先是一名执业律师,有别于传统的税务师,税务律师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合法的解答,且能够为企业涉税提供咨询、争议解决、诉讼、辩护等全流程服务,鉴别律师能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能力的首要因素应是其通过税务师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财税法专业硕士考试等,否则没有经过系统财税法学习提供的咨询很容易对税法政策出现误读导致税务风险。

专业资质:税务律师应是考取了税务师资格证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专业人士,或者具备5-10年的税务从业经验,无论是通过考试取得专业资质还是通过实践积累服务能力,超过10000个小时的投入是基础保障,税务复杂属性注定短时间的涉税学习无法达到专业要求。

实践案例:税务律师除了具备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双重资格外,成功为众多企业提供咨询、税务筹划、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案例也是咨询服务的重要保障。

三、收费咨询常规流程

1、简单问题描述

咨询者需要简要描述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获得的回答范围,以限定解答者对此问题进行针对性解答。

2、提供与问题相关的资料

税法领域的复杂性与数不胜数的税收政策文件分不开,而一项事务想要获得精准的解答离不开与问题相关资料的提供,离开基础材料而提供的解答不仅准确性存疑,甚至有可能完全不具备参考和使用价值。

3、视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咨询事项所需的专业性资料视情况需要到企业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便获取准确的需求和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答复意见。

4、税务团队耗时分析、搜集、整理、解答问题

针对简要描述的问题和资料的提供,解答者将初步与咨询者交谈获悉解答该项咨询的目的要求、时限要求、解答形式要求等,以便解答团队基于此展开针对性回复。

5、解答形式包括书面答复、ppt演示、形成专项课程讲课、面对面解释答疑等方式

解答一项税务咨询的过程伴随着解答团队内部对问题的初步分析、查找税收政策的支持、匹配税务实践案例、出具初步解答方案、内部讨论完善、最终成稿后按咨询者所需格式交付解答成果。

四、高价值咨询其实很便宜

3个小时的税务咨询解答背后汇聚的是解答团队数十个小时(平均20-32小时)的研讨成果,咨询费即便达到1.2万/小时,相比常年税务顾问每年10万以上的收费以及专项税务顾问按节税额10%-20%的收费,税务咨询的小时费率甚至是廉价的,咨询成果能够给企业立竿见影地带来数百万的节税额,还能化解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精准适用税收政策,无论怎么对比,税务咨询的收费其实很便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税务咨询不仅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因为缺乏针对性而引发更大风险,付费税务咨询能够产生的收益往往是咨询费的几十上百倍,税务咨询的高收费其实并不贵!

【第5篇】国家税务局交购置税

大家好,我是汽车人,说的是汽车事,关注我了解更多的买车用车技巧。

1:老大问的是购买裸车后,自己去那里交购置税?首先是回答的是自己买了裸车交纳购置税地点是在:你上牌所在地的国税局,就是当到底国税局去交税的。

2:然后在说些我们交购置税注意事项:就是你在哪里上牌就是在哪里国税局交纳购置税的,这个是一定要记住的,因为我们有的时候是在异地买车,是在老家上牌照的,那你就是需要在老家国税局交购置税的。

3:我们交纳购置税材料是有:身份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报税联,需要带这四个材料,之前是准备好,这样我们到了国税局就是直接排队交纳就是可以的了。

我是汽车4s店的销售,以后买车,用车朋友们可以关注我,一起共同了解汽车知识,互相探讨。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

重要预告:四川省将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也就是说之前锁死了的这个期间都不能清卡,不能清卡会影响报税开票,有税控盘的客户朋友最好在5号之前确定下是否清卡哦!

【第7篇】国家税务重庆

作者:张亮 记者贺艳

本报讯(张亮 记者贺艳)最新数据显示,重庆已有近4000户企业选择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今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合计超180亿元。今年起,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科技创新。

“相较于以往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现在企业至少可提前三个月享受,加快了资金回流,对研发创新是一种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吴娟说。

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月申报期,公司完成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当即享受约438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提前享受了优惠,而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明显增多的加计扣除额,减轻了公司经营负担。”该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霍猛表示,有政策支持,公司准备新增4个研发岗位进一步充实研发力量,加快天然气制乙炔装置净化循环系统等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进度。

为方便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重庆税务部门优化了办税流程,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即享受”。同时,重庆税务部门还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清单式管理,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企业及时精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税务部门将持续推动各类支持创新的政策红利直达企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能,助推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成为重庆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1月18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海南省国家税务

6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就如何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调研了海航集团,并结合海航具体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和指导。

来源:营口兰旗机场

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顾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海南省税务局主动上门解读政策、主动上门服务,为自贸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衷心感谢。顾刚指出,海航创业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税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征纳关系、税企关系和谐。在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历史机遇下,海航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扎根海南,主动作为,确保自贸港税收政策在海航尽快落地实施并产生示范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落户海南,更好地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海航集团联席ceo任清华汇报了海航集团整体纳税情况,并结合集团实际发展情况,就纳税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等方面如何贯彻落实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刘磊表示,海航是他到任以来第一家实地调研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亲切关怀,也是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结合海南特色与自贸港整体方案要求,对海航这样的本土企业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希望海航能借此机遇在航线、收入、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他对海航后续如何用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对海航近30年来为海南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尤其对联合工作组进驻后在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稳定海航经营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此次调研为后续海南自贸港具体税收优惠细则制定及执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希望海航用好海南自贸港新政,构建与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税务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深入研究、分析、用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业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海航集团高级副总裁、海航航空董事长包启发等出席。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3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10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于2023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名称情况如下:

(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局。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印章使用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改革过渡期间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做出审核的批复或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接受纳税人涉税申请、备案、纳税申报;各区(地区)税务机构各项税务稽查(涉税检举)事项;向纳税人出具的非涉税审批类通知以及出具的税务文书等。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

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印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调整的,按照挂牌后新机构名称刻制。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税源管理所、专业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第12篇】山西国家税务总局

5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区税务局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妇委会委员。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市妇联联络部部长张翠萍莅临指导,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长森主持会议,42名妇女代表参会。

会上,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晓芳宣读了市妇联关于同意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听取了第一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计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名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代表市妇联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就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当好机关妇女干部的坚强后盾;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充分激发妇女同志的潜能和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代表区党委对新一届妇委会委员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妇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新一届妇委会能够继承传统,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岗位立新功,率先打造出更多更响的工作品牌,推出更多更强的标兵模范;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意识,共促和谐展风采,切实为妇女干部解难事、破难题,引导妇女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三是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守正创新促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将妇委会创建成深得妇女同志信赖的基层组织。

来源:太原妇联

【第13篇】河北国家税务

2023年国考招录职位17655个,招录人数37100人。其中国考河北地区共计招录人数1537人,招录岗位651个。

一、招录人数较去年增加521人

从2023年的国考河北地区的整体招录情况来看,较去年增加43个岗位,招录人数增加了521人。对于河北的考生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再加上今年的考点可以就近选择,对准备考试的考生来说更加方便了一些。

二、国考河北地区各地市招录情况

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招录人数最多的是石家庄,招录人数225人,招录职位数74个,招录的职位也多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下属的岗位,基本占据了大部分。其次是唐山招录人数200人,招录职位84个,和第一名的石家庄整体差距不大。

三、国税系统依旧是招录top 1

从河北地区的各系统招录情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招录职位425个,招录人数1200人,占招录总数的78%。截止27日,河北省税务局的过审人数已经达到5735人,相信最后几天还会有爆发式的增长。大家在选岗的时候还要注意,部分职位是分布在各地的,所以在“工作地点”一栏一定要仔细看。

四、行政执法类职位占比达76.48%

从2023年国考开始,试卷分类由原来的的两类,重新分为了三类,新增了行政执法类。之前小编也提过,行政执法类在行测上和其他两类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申论出题方向上更侧重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岗位招录人数1310人,占总招录人数的85%左右,比例非常大。所以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属于哪一个分类,更加精准的备考。

五、最低学历低限为本科成招录主体

今年本科学历可报考的职位631个,占比97.72%,占有绝对报考优势,这说明国考对高学历人才的高度重视。整体来讲学历要求大多为本科。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要注意“仅限”两个字,一定要符合要求再进行报名。

再次提醒大家,如果职位表中对专业要求比较宽泛,无法确认自己的专业是否在招考之列,则需要电联招录单位,经对方确认后再报名。

【第14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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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医疗保险都可以个税前扣除200元/月吗?

只要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险才可以抵扣个税。“税优识别码”将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

因此,今后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将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2、北京的小规模公司,印花税是月报还是季报?还有,如果本月有印花税,并且在税务局都交了印花税,还用网上申报吗?

按月度还是季度申报具体是看税局给企业核定的,这个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看到。如果核定的是月报,已经缴纳的仍然要按月报按期申报,已经缴纳的可以扣除。

3、餐饮定额发票还能用吗?有哪些相关细则?

饮定额发票不可以使用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7月1号起不能再用。

4、公司租赁营业场所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通常是出租房缴纳房产税,按从租计征来计税。

5、企业销售商品时以现金支票代垫运费2000元,该代垫运费已随货款办理好托收手续,分录怎么写?

运费发票开具给采购方且转交采购方、收取代垫运费的:

借:应收账款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6、一般纳税人16%改为小规模纳税人(3%)需要什么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是否一定为零才行?

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不必要去库存商品是0的情况,带上营业执照副本跟公章去税局,按税局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申请。

7、刚从单位离职了,新单位有三个月实习期,这个期间的保险是不是要自己补交?

试用期也是要为职工要缴纳社保的。

8、如果通讯费报销,发票的抬头是员工个人呢?需要缴纳个税和税前扣除吗?

如果不是公司抬头的发票,需要计入工资里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学习要坚持才有用:

【第15篇】深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58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25x):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东莞市凯心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0150016、00087204-00087211,金额合计772341.01元,税额合计131297.99元),于2023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方面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23年1月增值税1312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90.86元、教育费附加3938.94元、地方教育附加2625.9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

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75199543.8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80元。经计算,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501310.8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上述增值税1312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90.86元、企业所得税1501310.88元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985079.8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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