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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税务专管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么查税务专管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怎么查税务专管员

【第1篇】怎么查税务专管员

很多小公司招的“便宜”会计为了工作省事简单,做账会“偷懒”,这就导致公司会被“税务专管员”盯上,这时就看会计是否会调账做账少补税了,今天可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从中学到一下经验和教训。

19年所有的申报都是零,但是实际有收入,没有达到起增点,现在还能不能调整?还有他的预收收入能否做入主营业务收入?

答:那么您去年收入是怎么记账的呢?你们去年是小规模还是?金额大概有多大?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的。

补充:小规模纳税人,而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申报表都是零,前面的会计把所有的数字都为零,但是我查了实际40万,税务稽查到。

答:这样的话,增值税免征,这个金额可以放在今年确认收入,9月确认一部分,10月再确认一部分,分摊一下!

补充:嗯,现在税务专管员要我拿帐,什么都没有。但是他要去年的申报,查去年的,我说今年调整到3季度。

答:如果是专管员执意要你们调账的话,增值税这块没有问题,但是所得税这块的话,如果你有利润,可能会有滞纳金,调账也比较麻烦,如果你们还有其他问题,这样做的话,可能会被专管员严查。你们是新开的企业吗?

补充:去年5月开始营业,但是他们原来的钱没有走公户,有预收账款,预收收入能否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公司是实行充卡制,先预收,再消耗。

答:查账征收,不管是哪种情况,去年的账你都是需要补的。不过,补账也是有讲究的。

补充:用什么方案合适帐做的漂亮,也过得去?

答:所得税这块主要是看利润,那么你需要找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人员工资等。

如果是你能找到足够的发票,那么确认多少收入问题都不大,如果找不够,那就看能不能把这些收入确认到今年。装修的话,一般费用比较高,你可以找下相关的发票。

增值税你可以分2个季度,增值税这块不用缴,所得税,你补在一个月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那个月就可以。

例如去年你把收入确认在9月和10月,增值税正好拆分为2个季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话,你补在9月份或者前面月份都可以。

例如你把成本费用补到5月了,补了40万,那么你账上是亏损40万,第三季度申报的时候,确认收入20万,还亏损20万,四季度收入20万,正好持平!

注意:上面我没有换算增值税,你主要理解一下意思就可以,补完账,会要求你更正税务和财务报表,到时再更正就可以了!

好了,一上就是今天的会计学习案例,财税问题一百问,百问百答,直击要害,希望能帮到大家。关注我,帮你解决会计难题!

【第2篇】国家税务查询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看着自己的工资单上个税税款一头雾水, 这个税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为什么每个月工资一样多,前几个月不交个税,这几个月个税突然交的那么多?

相信很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有此疑问,并且想要有个渠道查询个税申报明细数据。

因此,为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放了申报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查询申报明细数据,如果发现有异常,还可以提出申诉,及时纠正,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看一下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的具体操作吧!

一、操作流程

根据各地税局发布的通知,查询渠道主要有三种:

1、各省市税务局网站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例如搜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2、各省市电子税务局

打开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选择“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即可。

注意,有些地区的电子税务局操作可能会不太一样。例如,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需要在“登录”界面,点击选择“实名登录”下“个人所得税”按钮进入。

3、直接输入网址,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

网页搜索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输入网址https://its.shanghai.chinatax.gov.cn/。

注意,其他地区的纳税人需将网址中的地名拼音换成自己所属省份。例如,江苏省的纳税人,可以输入网址https://its.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平台,如下图所示:

提醒:目前仅网页版开通了个税查询功能,手机app上暂时不能查询申报记录。

登录网站后, 可以看到有两种登录方式:

1、密码登录

第一行输入注册时的用户名或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第二行输入注册时的密码,即可登录到个人中心。

如果第一次登录该平台,需点击“立即注册”先进行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网页版登录的账号密码与手机app版是一样的。

2、扫码登录

如果不记得账号和密码,但是手机app处于登录状态,可以直接打开手机app,点击右上角的“扫一扫”进行扫码登录。登录后界面如下:

往下拖动页面,可以看到“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和“申诉记录查询”功能。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三个查询功能都有哪些不同:

1、申报记录查询

点击“申报记录查询”,选择查询的期间后,可以看到我们所选期间的个税申报情况。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申报记录查询只显示税额,并不显示收入额,且综合所得中的各个税目是分别列示的。如果我们想要看一下自己每个月申报的收入额是多少,则需要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进行查询。

2、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选择查询的期间后,可以看到我们所选期间的收入和纳税的具体情况。

收入纳税明细记录中不仅可以查询到具体的收入和税额,还可以看到所得项目、申报表类别、税款所属期和扣缴义务人等。

如果发现被人冒用身份虚报了个税,从这个查询界面可以看到对应的扣缴单位信息。点击对应明细记录后面的“查询明细”即可进入申诉页面。

3、申诉记录查询

对于异常的个税申报记录,进行了申诉后,可以点击“申报记录查询”查看申诉处理的进度。

提醒: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只支持查询2023年的申报记录和收入纳税明细,如果需要查询以前年度的记录,可能需要去所属税局现场办理。

二、个税申报记录查询对个人的影响

之前,大家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收入和缴纳的个税可以通过工资单了解, 但是如果被人冒用身份申报了个税,是完全没有渠道获知相关信息的。

在金三个税系统上线之前,异地多处申报了工资薪金不一定能被所在地税局知晓,因此对于纳税人也没产生什么影响。

但是,伴随着金三个税系统上线和新个税法施行,如果被多处申报了个税,不仅会在明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给纳税人带来麻烦,还可能因为增加了收入额导致需要补缴个税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 小编觉得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有必要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查询一下自己的个税申报缴款记录和收入明细情况。

此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和负责个税业务的人事专员,也开以提醒员工登录网站查询记录,可以更好地向员工解释个税扣缴的情况。

【第3篇】税务稽查不用慌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税务检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检查由税务局检查局依法实施。检查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判、分工制约原则。检查局设立了选案、检查、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判、执行工作。作为一名纳税人,你清楚地知道税务机关是如何选择案件的,你是如何成为税务机关的检查对象的吗?接下来,它将为你解决你的疑虑。

税务稽查如何应对

如何产生税务检查对象?

01.获取案源信息。

检查局选择检查对象不是随意的,选择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检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来源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检查对象。选择部门负责检查对象的选择,并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进行跟踪和管理。选择部门应案件来源信息档案,对获得的案件来源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案件来源信息主要包括: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资料.情报交换及协查线索;

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务专项检查;

④税务局有关部门移交的税务违法信息;

⑤检举涉税违法信息;

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移的涉税违法信息;

⑦社会公共信息;

⑧其他相关信息。

02.确定待查对象。

选案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筛选案源信息,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确定为待查对象。

03.批准立案。

检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检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04.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选案部门应当制作《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并与有关资料一起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收到《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后,将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

从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的那一刻起,企业就会知道自己已经成为检查对象,但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一旦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就会有下一次检查。审判和执行程序最终将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检查结论等文件。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形式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无需过于恐慌。面对检查,应采取专业措施,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进行专业处理。

企业检查要走三步。

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检查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检索账簿信息。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最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检索账簿信息和查询。对于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检查人员,检查局可以要求他们打开电子信息系统,或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的复制件。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数据。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得试图隐瞒。销毁账簿信息、商业材料等税务相关材料,更不用说拒绝或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上述做法不仅无济于事,而且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相关风险,相关负责人甚至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检查局出具特殊检查清单时,企业应安排与检查局合作检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时,检查局应当向被查企业出具《转账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检查局应当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经检查单位核对后签字确认。

虽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局的检查,但被检查单位也应当处理检查局违反法律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专业律师干预,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在困难复杂的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干预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企业面临的检查困难,而且可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解决税务纠纷的前端,避免因复议而增加企业的负担。律师干预案件后,首先要尽快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的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

(1)提前通知企业准备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运转让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

d.税务局向企业出具的税务文件(不限于涉案文件);

e.企业已向税务局提供的信息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采访的询问大纲,确定采访者,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询问准备。

……

(2)律师入场进行税务调查。

律师主要参与两项工作,一是咨询工作;二是查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所涉及的材料,结合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和账簿信息时,应对书面材料进行分类和整合。在查阅材料时,应有目的,预测税务机关可能正确的关键问题,不得盲目查阅。向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提前准备好的问题,并在查询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然后进行更深入的查询。税务调查结束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和响应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检查局做出处理之前。在决定处罚之前,律师干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一方面,由于企业普通员工与税务局沟通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专业律师沟通会使案件处理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检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检查结论;第三,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我们可以了解案件处理人员查和处理情况。定性和未来可能的方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

律师在了解事实的同时,也评估法律风险。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与税务机关沟通后,预测和应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3.做好复议.诉讼救济准备。

检查部门经过选择。检查程序结束后,由内部审判部门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判部门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一)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定《税务处理决定》;

(二)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四)认为无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将予以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将远高于企业无税收违法行为时制定的税务检查结论。即使有律师的干预,一旦程序启动,被调查的企业也很难避免困难。因此,企业也有必要为复议和诉讼的救济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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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实施的,对公司企业的正式的税务常规检查情形。税务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对经营者经营管理情形展开常规检查处理,还有围绕常规检查进行的其他的工作。那么,税务稽查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税务稽查流程

税务稽查具体流程,主要是可分为选案、常规检查、审理、实施4个重要环节。一:选案重要环节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挑选要展开税务稽查的对象,挑选方式方法主要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系统选案、检举、其他的等等这些。挑选结束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方案税务稽查的公司名录送至常规检查科展开常规检查。

税务稽查局必须科学安排常规检查工作,严格把控对经营者、扣缴义务人的常规检查的次数,不能够对公司企业展开过多太频繁的的次数常规检查。

二:常规检查重要环节

常规检查科再依据选案科的公司名录,安排稽查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用有必要的稽查方式和技术手段,搜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形式证据,梳理制做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常规检查前,税务稽查必须告知公司企业常规检查时间、必须准备的材料等,常规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一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常规检查证件、出示或是送达税务常规检查通知书。

采用调取账簿材料、实地常规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方法,对公司企业的财务材料展开税务稽查,寻找公司企业少交税金、晚交税金的线索,但针对多缴税金不属于其税务常规检查的范围。

常规检查科调取账簿、记帐凭证、财务报表和其他的相关材料时,必须向公司企业出示调取账簿材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材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税务稽查常规检查科询问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办公场所询问外,必须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公司企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是口头方式方法陈述或是提供证词。当事人口头陈述的证词时,工作人员必须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方法展开记录,笔录的话要由当事人展开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是口头方式方法陈述或是提供证词。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是提供证词的,工作人员必须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展开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是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是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是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必须制作现场笔录,记载实际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对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工作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工作人员还可以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展开调查取证。

税务稽查常规检查相关部门一旦发现公司企业有明显转移或隐匿其应纳税的财产的情形,恐怕在作出正式的补税决定后公司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以缴税,可以责成公司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一旦不能够提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税款强制措施,查封或是扣押公司企业的财产。

税务稽查常规检查结束前,工作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款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必须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工作人员必须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审理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常规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展开审理,针对工作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针对涉案金额比较大的,则必须报请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展开审理。

常规检查结论性文书,第一,针对有税款违法行为,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第二,有税款违法行为,必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税款违法行为轻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没有税款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审理主要是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款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是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针对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常规检查材料,必须要求常规检查科展开补正或是补充调查。

拟对公司企业或是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必须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是其他的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或是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须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四:实施重要环节

税款实施相关部门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展开补缴税金,待实施结束税金入库后形成实施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展开入库保管。

针对经营者未按时缴纳税金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签字实施或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是分期缴纳罚款。

以上就是税务稽查的具体流程

【第5篇】2023年税务稽查查补收入

税务检查或稽查是会计人员必须面对的日常涉税处理事项,无法回避,如股权变更要涉及,税务涉税风险提示等,都会遇到的,此时会计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税务机关此时稽查的出发点,了解最终处理的法律依据,才能从容对面税务稽查事项。

税务设立稽查部门,日常工作就是选取相关纳税单位,检查相关税务处理,查补相关税金入库,那么如果选择被检查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随机抽查对象:一般摇号产生

依法检查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

2.其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总结】稽查对象一般举报必查,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其他单位是摇号产生。一般3~5年会轮一次。被抽到的企业税务会采用各财务指标的纵横向对比,如税负都指标,层层深入。一旦查到相关线索,就会一查到底,有问题的企业就可能承担相关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当然,应该讲大部分单位账税处理上都会有小瑕疵的,如果哪里处理不规范,适当的补点税也是正常的。

【第6篇】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

有人说,2023年是“税务合规元年”。税局通过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出击,查处了一大批典型案件。那么,下一个会是谁呢?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税务检查的应对与维权

一、税局翻旧账,能查几年?

税务机关查账,通常设定在3年以内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延长时限。所以,查账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如果公司因为计算错误或忘记申报(非主观故意),没交或者少交税。

税务机关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如果金额较大(累计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可以延长到5年。

如果公司未能足额缴纳税款是税务机关造成的,那就只能追征3年内的税款,不收滞纳金。

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是公司财务的失误,还是税务人员的失误,都不构成“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偷税。

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查实了公司的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就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

划重点:面对税务稽查,一定要充分利用限期条款,用证据说话。

二、税局为什么要查你?

税局确定稽查对象,主要有四个方向:

一是“抽查”:从企业数据库里随机抽取稽查对象,相当于摇号“中奖”。

二是“举报”:举报人向税务机关举报,查实后获得奖励。

三是“分析”: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找到“经营异常”的企业,然后归入相应数据库,留着慢慢查。

四是“关联”。其他行政机关得到线索后,会转办,交办给税局跟进。比如,当上下游公司被查到偷税、漏税,关联企业也会受到税务稽查。

金税四期以前,查案主要以“举报”为主,“抽查”“关联”为辅,效率比较低。金税四期以后,税收大数据分析屡建奇功,转向以精准“分析”,定向稽查为主

划重点:想要避免税务检查,就要尽量避免“经营异常”的行为。

三、哪些属于“经营异常”的高危行为?

一般来说,税局查账主要集中在每年的5月-12月,日期并不固定。但如果系统判定你有高危行为,税务稽查组可能会随时上门。比如:

1、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个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2、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3、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的时候等。

四、税务查账,怎么查?

税务局一般会重点查询以下4个方面:

1、查合同:查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看是否存在异常交易;

2、查发票: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3、查上下游: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4、查资金流: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异常。比如,不存在真实资金流,资金异常回流,双方资金流不一致等,都会拉响稽查警报。

划重点:在交易环节要做到发票、业务、资金三流一致,并保存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会面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加收罚款以及滞纳金、认定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

五、税务查账,重点查什么?

01|虚开发票

不如实开具发票,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弄虚作假,甚至虚构交易事项的行为。

02|公转私

企业对公账户给个人账户不规范转款,详情复习:金税四期:公户转私、私户避税被严查

03|骗取出口退税

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

公司零申报一旦持续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免税、无应纳税款与零申报,虽然最后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零,但是区别很大,纳税人应正确进行零申报。

05|虚列人员工资

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0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划重点:企业的风险,80%源自财、税、法。因此,企业合规,必须财法税先行。

【第7篇】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

新一轮的税务稽查又要开始了,必须要注意,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这些风险一定要警惕,还有...

税务稽查时间一般都是在每年的5月份-12月份,2023年是税务监察最严格的一年,自从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监察就进入了大数据时代,那么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是怎样查企业的?具体都查些什么?又有哪些风险是需要企业注意的?

为什么会被税务局稽查?

原因在这里!

正常情况下,税务局不会随便到企业检查税务,税务局到企业稽查,一般是发生这4种情况:

1、被抽查,税务局每年会有一个双随机抽查,这个就跟摇号一样,每个企业都有可能。

2、被举报,有举报就一定会被查。

3、被关联,这种往往来源于合作伙伴,当合作伙伴出问题时,也会相应到关联到你的企业。

4、被分析,企业被金三系统分析出来经营异常,就会形成派单,就会迎来调查

以上这4种情况无论是发生哪一种,都会迎来税务局的稽查。那么,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些什么内容?

大数据时代

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

1、查发票,发票的使用情况是税务稽查查账的主要内容之一。

2、增值税:销项税提取情况,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行为是否正确纳税,进项税抵扣是否规范正确,特别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为职工购买的东西、赠送给客户的实物等不应抵扣进项税。

3、企业所得税:主要查看支付的跨年度费用,工资、招待费等是否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折旧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应进固定资产而计入成本费用等。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诸人核对代扣代缴是否正确。

5、印花税:是否全额提取印花税。

6、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遇到税务稽查

该怎么办?

遇上税务稽查时,要提前自查原因,且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说明。如果是因为被人举报而被稽查的,也不用过于慌张,先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整理好相关的账册,包括纳税依据。若企业确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更应该主动配合了,该补交的补交,以求得税务机关的从轻处罚。不要以为一句“我不知道”就可以把税务局糊弄过去,大数据查税,一查一个准。

税务局稽查都有哪些权利?

最后,附加一张税务稽查流程图,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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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经济普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入户登记今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经济普查与哪些单位和人有关?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参加经济普查吗?在现场登记过程中,普查对象需要注意什么?结合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许保中接受了记者采访。

(网络配图)

1.问:经济普查与哪些单位和人有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有近6000万户个体经营户。在登记方式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2.问: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参加经济普查吗?

答:经济普查对象不应拒绝参加经济普查。从法律角度来说,经济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开展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普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这是法律确立的普查对象的义务。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现状的准确掌握是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经济普查的每一个数据都与最终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紧密相关,与每一个经济个体发展前景紧密相关,这是经济发展中每个发展个体的客观需要。如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事关每一个经营者的利益,税收政策的紧缩与放松正是基于经营者的税收现状及未来趋势制定的。如果许多经营者都拒绝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就难以对经济发展中的税收现状进行准确界定,也就无法对未来税收政策做出正确判断,最终承受后果的仍旧是经营者。

3.问:在现场登记过程中,普查对象需要注意什么?

答:开展经济普查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普查对象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经济普查中,下列情形均属于不如实填写,如在经济普查要求填报的数据栏均填写“0”或空白;如正常经营多年的饭店,房租每年3万元,雇了两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工资2万元,填报的每年营业收入仅为2万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真实的内容。

4.问:拒绝提供或胡乱提供普查数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普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2023年,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规定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法律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将给予公示。因统计严重失信被公示后,企业将面临来自27个部委的联合惩戒。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普查对象,请认真配合经济普查。

5.问: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会被泄露吗?

答: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露。《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均明文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6.问:普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不会利用普查对象填报的真实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答:《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将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这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法定义务,我们将严格履行。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也将依法予以处分处理。

7.问: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怎样对经济普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普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怎样反映?

答:根据《统计法》规定,普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来源:长治日报 记者:王涵)

【第9篇】税务稽查专家张伟简历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赣04行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庐山市税务局。

上诉人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诉被上诉人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庐山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口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9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作为案外人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拍卖了案外人名下的工业用房及用地。2023年6月13日,庐山市法院向第二被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二被告协助将案外人过户中依法应承担的税费明细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经第一被告核算应缴税费合计1838487.95元,其中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083455.15元。2023年7月9日,庐山市法院作出(2017)赣0483执57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原告受偿总金额为6379809元(含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十一、应支付拍卖资产过户过程中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及罚款合计1839487.95元”。原告因第一被告核算土地增值税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受偿率,从而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被告于2023年10月22日决定受理。2023年12月11日,第二被告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行政复议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2023年1月13日,第二被告作出庐税复决字(2020)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第一被告对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房屋拍卖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083455.15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的派出机构。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对案外人房屋及土地拍卖过户中应缴纳的税费进行核算征收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因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而受影响,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在作出征税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另,原告以第一被告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而提起本案诉讼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第二被告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第二被告作为复议机关,主体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宣判后,上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上诉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上诉人是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债权本息合计为22793467元,债权抵押物为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拥有的工业土地和厂房。抵押物于2023年4月29日司法拍卖成功,拍得价款14220348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伍州线缆公司的征税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上诉人债权的受偿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我方诉讼请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上诉人债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属于“税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我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的条件是: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而上述交易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收据、评估报告、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依据合法有效,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的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抵押物的成交价明确,收入可计量,纳税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收据、评估报告、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等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合法有效,理应按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税。

3、应当按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证据材料包括:

(1)九江正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2)由庐山市人民法院委托九江正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的《司法技术委托书》;

(3)证明拍卖土地取得成本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第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第15号)》。

4、税款扣缴入库前,上诉人向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了查账征收的依据资料(评估报告、土地出让合同、专用收据等)。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诉人提供的依据资料转交到了庐山市税务局。被上诉人也对该征税事项多次召开会议。被上诉人实际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5、被上诉人在成本资料充分,并完全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然以纳税人没有主动联系税务部门,也未进行申辩为由,强行采用加大纳税人负担的计税方法,违反了税法规定,违反了减税降费、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政策精神。

7、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在缴纳上述税款时点,也并非“非正常户”,并缴纳了未按期申报纳税的1000元罚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上述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存在重大过错,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上诉人请求1、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9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庐税复决字(2020)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撤销对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拍卖资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改按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依法确认庐山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程序违法;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庐山市税务局辩称,1、向庐山市法院出具税费明细表的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而不是针对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2、上诉人是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并非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3、根据税收优先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行为时应优先考虑上诉人的债权受偿率,上诉人对最高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的除外情形理解有误。4、税务机关采取合并征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不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税务机关不应确认其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评估报告,故应视为无评估报告。(2)相关应税单位及上诉人并未提供购房发票。鉴于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于法有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随卷宗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则房屋地产交易行为无法完成。本案中,案外人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其抵押的工业用房及用地地产依法拍卖,拍卖款共计14220348元。被上诉人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在庐山市法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核算本次房屋地产交易行为应缴税费合计1838487.95元,否则该房屋地产交易无法完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土地拍卖款应依法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后才能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依法向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征收相关交易税费的税务征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庐山市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协助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扣划税款后,剩余金额才能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息及其他费用。上诉人的抵押优先权不及于抵押地产的本次交易税费,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的征税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与庐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的被诉征税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庐山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9行初3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波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商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妃妃

书记员肖鹏坤

【第10篇】南京税务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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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一罚[2022]141号

案件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1968400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25294906.28元(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788.92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24927988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37630729.26元(含劳务派遣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人员绩效补差部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076.96元,因人员变动较大,以上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39127j

处罚结果 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05798.8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2023年稽查企业2023年-2023年的涉税合规情况,由于该企业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税,因此被处以应扣未扣税额1.5倍的罚款!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11篇】某次税务检查后

【导读】

真假话问题在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必考题型,主要是指题干当中给出几个人说的几句话,并且其中有一句或两句是真话或者假话,并根据题干中的几个条件得出相应的结论。针对这种题型,最快最好的解题方法就是采用矛盾法,即一找二绕三回。当然,矛盾关系是必然性推理当中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内容,广大考生一定要掌握并熟练运用。

例1.在一次机关作风检查中,当场发现有四人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打牌。单独进行身份询问时,戴眼镜的说:“我们都不是该单位的。”年轻的说:“至少有一人是该单位的。”黑脸的说:“我什么都不知道。”穿皮夹克的说:“至少有一人不是该单位的。”经核实,四人中只有一人讲了真话

由此可见:

a.戴眼镜和穿皮夹克的不是该单位的

b.黑脸的是该单位的,但年轻的不是该单位的

c.年轻的不是该单位的,而戴眼镜的是该单位的

d.年轻的和穿皮夹克的都是该单位的

解析:戴眼镜的和年轻的互相矛盾,必有一真一假。四个人中只有一个人讲了真话,所以穿皮夹克的说了假话,推出至少有一个人是该单位的。进而推出戴眼镜的说了假话,戴眼镜的是该单位的。故答案选c。

例2..在某次税务检查后,有四个工商管理人员有如下结论:

甲:所有个体户都没有纳税。

乙:服装个体户陈老板没有纳税。

丙:个体户并非都没有纳税。

丁:有的个体户没有纳税。

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人断定属实,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丁断定属实,陈老板未纳税

b.丁断定属实,但陈老板纳了税

c.丙断定属实,陈老板纳了税

d.甲断定属实,陈老板没有纳税

解析:由题干中的四句话可以判断出甲和丙的话互相矛盾,则唯一的真话必然在甲和丙之间,可排除a和b两个选项;而乙和丁所说的话都为假话,则服装个体户陈老板纳税了。故答案选c。

以上是列举之前考试中常出现的题型,均可以采用矛盾法快速地解决。根据题干的要求找到几句话之间的矛盾关系,绕开这组矛盾确定其他命题的真假性,并由此直接得出结论,也可回到这组矛盾中,确定谁真谁假,最后做出正确的选择。在今后的学习中,一定要牢牢记住解题思路和矛盾关系,并多做练习将其应用于做题中。那么,对于这类的题目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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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河南税务发票查询

高考距今已经过去很久了,很多学生也陆续拿到自己的录取通知书了,那么大家知道如何查询自己的考生档案的状态嘛,对于录取院系不满意,重新复读档案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以河南为例了解一下河南该考考生档案查询方式

河南高考考生档案的几种状态

1.自由可投

考生所填报的批次还没开始投档,或该批次档案没有投出去,也有可能是投出去后又被学校退档。

2已投档

省教育考试院已将档案投给了相关院校,考生的档案只有投到相应院校,院校才能下载、阅读考生档案、然后做出录取过程的相关处理。

3拟录取

招生院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作出拟录取处理并确定考生报考专业。

4已录取

录取流程完成,考生被院校录取。

河南高考考生档案查询方式

大家在查询考生档案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及那些档案的查询。

方法一

进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http://www.haeea.cn/——点击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进入后,右下角输入个人信息即可查询我们的个人档案。

方法二

登录“河南阳光高考信息平http://gaokao.haedu.cn/——点击“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查询”——进入后,右下角输入个人信息即可查询我们的个人档案。

方法三

登录河南省教育厅http://jyt.henan.gov.cn/——点击教育查询——高考录取查询就可以查询个人档案的去向了

个人档案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所以我们每一次的档案转递都需要时刻关注,不要让档案出现任何的问题,关于档案状态的查询大家可以点击《大学生档案在哪?怎么查询档案状态?》查看。

【第13篇】注册地址被税务查了

公司缺发票,有高人支招成立双免个体户120万以内不交税。于是你就高高兴兴听从某些筹划公司的指导去成立了个个体户,一缺发票就从个体开。可是过了一年,税务局找上门来了,说你虚开发票,补税罚款滞纳金,这个120万需要补交各种税费近50万,老板傻眼了!

在这里,咱们老板要明白一个道理:任何筹划都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的。真人真事真业务,是首先要考虑的。

个体户被查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以下:

1、缺发票就开,没有真实业务,即使有合同,也没有业务/服务交付的凭据。比如大家都喜欢开咨询费发票,一开就上万。这咱情况咱们要保留咨询服务交付的成果,比如做了个企业管理咨询,那中间肯定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原来企业什么样,经过怎样的设计方案,改变成什么样子的。所以咨询费如无真实凭据尽量不开。

2、个体户的利润随意打款。有的老板找个人注册个体,公司款子付给个体以后,再立马直接转回老板或股东个人卡,或转到员工工资卡。这种是严重的资金回流,会被税务视同股东分红或工资薪金。所以个体户的利润只能是个体户负责人直接使用,不能经常性的有明显的资金回流。

3、人员与业务不匹配。有的个体户负责人年纪偏大,有的个体户负责人年纪偏小,有的个体户负责人没啥相关技能,也没有雇佣员工,但开发票一点不含糊,一开上百万技术服务费,一看就是虚开。

个体户开展业务需要关注的要点:

1、将实际业务分拆,以业务为主线成立相应的个体户。我们可以为了节税,可将业务分解开来,根据实际业务设立个体户,并由实际负责人担任个体负责人,做到业务、人员、资金都互相一致。切记个体户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2、保留业务的证据链。包括条款全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凭据、成果展现(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等,都要收集保管和存档。

3、合同定价合理。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怎样才是定价格理?可以参考风险与收益对等,承担的责任越多,承担的风险越大,定价可以越高。

【第14篇】银行业税务稽查风险点

最近有粉丝朋友问,做税务规划会被稽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重要执法手段。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承担着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弥补税收漏洞、减少国家税收流失、打击偷税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

虽说税收稽查的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对此毫无办法,我们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回到刚开始的问题,做税务规划,会不会被稽查?

税务可以规划,合理合规合法的税筹方案不会被税务稽查,还会收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即使是查,主要审查的地方是银行和税局。

要过审查,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和流水,是真实经营而非空壳,这是核心。

税务机关具体如何做出评判呢?

客观上可获取的资料包括:合同,流水,发票,完税,交付物。

其中重点是交付物。

因为交付物最能判断该业务是否真实。

但当前还需要审查相关信息流,比如该业务是否有聊天记录,项目进展对接明细,电话记录等等细节。正常聊业务,机票高铁记录什么的很正常吧,再不济也有微信的聊天记录。

少一环,就是虚开。

所以不是查不查的问题,而是怎么设架的问题。只要设计的方案是合理合规合法的,就不用担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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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河南省税务发票查询

近期收到不少小伙伴私信在办理税务期间遇到了一些麻烦,主要是关于账户中心,发票查询统计,海关缴纳书等问题,今天华博财税将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下,赶快来一探究竟吧!!

发票查询统计流程

答:操作流程:在功能菜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

全量查询统计:选择【近24小时】或【全量】(建议选择全量),逐项选择【查询类型】及【发票来源】,输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点击【查询】,点击【查看详情】。显示发票状态详情,包括发票状态、风险等级、用途标签、入账状态、入账时间等信息。

点击“冲红类”、“退税类”或“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对应标签页的信息。

纳税人收到了一张发票,但在抵扣类勾选模块无法查到该张发票。

答:1、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中,查询对应发票,看发票的金额是否为负数,如果是负数,该张发票在抵扣类勾选中不显示。

2、排查是否为农产品普通发票,当前发票为税控设备开具的农产品普票,需到纳税人端“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发票为代开的农产品普票,则需通过纳税人端“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

海关缴款书采集流程

答:该业务采集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下发以及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自动进行稽核比对并反馈稽核结果。

操作流程:【税务数字账户】-【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动录入”按钮,弹出“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对话框。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哪些人员可以删除?删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删除办税人员后,办税人员无法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需要恢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重新添加办税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无法被删除,被删除的办税人员信息在“历史管理信息-已删除”中可以查看删除记

阅读原文:

《怎么查税务专管员(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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